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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1035號
原 告 富豪財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三十日上午十時五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源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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