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99,中簡,1037,201007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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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1037號
上訴人即被 李其臻

被上訴人即 王順治
原告
訴訟代理人 洪塗生律師
複訴訟代理 吳念恒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6月18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80,000,應徵第2審裁判費新台幣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崑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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