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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363號
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返還停車位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99年6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以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條第3項準用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
二、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625元(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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