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99,中簡,704,201007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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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704號
上 訴 人 丙○○
被上訴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中簡字第704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6月8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於簡易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亦有適用。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下同)99年6月11 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翌日起,算至99年7月1日止即已屆滿。

而上訴人之上訴狀遲至99年7月8日始到達本院,此觀上訴狀上本院收狀戳所載即明,揆諸首揭法條,其上訴業已逾20日之上訴期間,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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