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99,中補,1158,2010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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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1158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順泰氣體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7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併提出被告順泰氣體有限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及被告丙○○最近之
勿省略)各1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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