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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1172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4,570元,應繳裁判費2,32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並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3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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