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99,中補,1176,2010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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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1176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一、原告因給付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5,600元(計算式:依原告原聲請支付命令之請求標的,「被告應自民國98年10月15日起至103年8月15日止,按月給付原告租金中心以聲請支付命令時,》58個月=185,600元),應繳裁判費1,9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9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被告乙○○最近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悌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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