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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1222號
再審原告 甲○○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乙○○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
99年度司促字第10212號支付命令起再審之訴,然未據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2項、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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