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
- 一、邱榮昌自民國83年起當選、並自87年起連任彰化縣永靖鄉鄉
- 二、案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 理由
- 一、檢察官引為證據之證人林素權、盧金天、高芳熙之偵訊筆錄
-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 三、按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
- 四、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
- 五、按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
- 六、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死亡者,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
- 七、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82號解釋意旨,共同被告對於其他被
- 八、按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
- 九、按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
- 十、除上開被告對證據能力有爭執之部分外,其他本判決下列所
- 壹、有罪部分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 一、訊據被告邱榮昌、卓貴美、江吉存、江吉崧、王錦炫等人皆
- 三、本案被告邱榮昌等人行為後,刑法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
- 四、經查:
- 五、原審認被告邱榮昌、卓貴美、江吉崧、江吉存、王錦炫等人
- 六、爰審酌被告邱榮昌、卓貴美、江吉崧、江吉存、王錦炫等人
- 七、本案原審判決後,被告王錦炫於100年間因違反政府採購法
- 貳、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 一、公訴意旨另謂:被告邱榮昌自84年初起,以迄88年4月間止
- 二、經查: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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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重上更(二)字第62號
上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榮昌
選任辯護人 鄭秀珠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卓貴美
選任辯護人 黃琪雅律師
張績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江吉崧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郭博益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江吉存
王錦炫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陳世煌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057號,中華民國94年3月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7276號、90年度偵字第1510號),提起上訴,經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邱榮昌、卓貴美、江吉崧、江吉存、王錦炫部分均撤銷。
邱榮昌共同連續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叁年拾月,減為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卓貴美共同連續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減為有期徒刑拾壹月。
江吉崧共同連續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減為有期徒刑捌月。
江吉存共同連續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減為有期徒刑捌月。
王錦炫共同連續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
事 實
一、邱榮昌自民國83年起當選、並自87年起連任彰化縣永靖鄉鄉長迄91年卸任,負責督導綜理全鄉行政業務,對於該鄉公共土木工程之招標、開標負有督導之責,且對於無須經公開招標、公開比價程序,而係得逕行通知3家以上殷實廠商參與比價或2家殷實廠商參與議價之公共土木工程擁有指定比價廠商之決策權限,係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
而該鄉公共土木工程,工程預算依其補助單位之不同,各依工程金額之多寡,而異其招標方式,其中(一)由省政府補助者:工程金額在新台幣(下同)1660萬元以上者,採公開招標方式辦理;
金額在5百萬元以上至1660萬元者,採公開比價方式辦理;
金額在5百萬元以下者,採取3家以上殷實廠商參與比價方式辦理。
(二)工程預算由縣政府補助者:工程金額在5百萬以上者,採公開招標方式辦理;
金額在250萬元以上至5百萬元者,採公開比價方式辦理;
金額在250萬元以下者,採取3家以上殷實廠商參與比價方式辦理。
(三)工程預算為鄉公所自有經費者:工程金額在250萬元以下者,採取3家以上殷實廠商參與比價方式辦理,金額在30萬元以下者,採取2家殷實廠商參與議價方式。
莊守仁(本院上訴審判決後,經上訴三審又撤回上訴確定)係彰化縣永靖鄉公所建設課課長,負責審核或執行公共土木工程發包等業務;
楊杉郎、詹玲茲(二人均於本院上訴審判決後,經上訴三審又撤回上訴確定)均係彰化縣永靖鄉公所建設課技士,負責公共土木工程設計、發包、監工或驗收等業務,邱榮昌、莊守仁、楊杉郎、詹玲茲四人均係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
自84年年初起迄89年6月29日止(依起訴書之附表七編號3之工程開標日期890629之記載觀之,顯係起訴書誤載為88年4月間)辦理彰化縣永靖鄉公共土木工程招標時,邱榮昌竟與未具公務員身分之先亨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先亨營造,登記負責人卓貴美)及弘景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弘景營造,登記負責人為不知情之賴秋棠)共同實際負責人卓貴美暨其配偶賴泯聰(本院更一審判決後,於上訴三審期間死亡,經最高法院判決不受理確定)、吉崧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吉崧營造)之登記及實際負責人江吉崧、裕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裕新營造,登記負責人為不知情之詹採銀)及勝利土木包工業(下稱勝利土包)之登記及實際負責人江吉存,共同基於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由邱榮昌與卓貴美、賴泯聰,或邱榮昌與江吉崧、江吉存各約妥由其等經營之前開營造公司承作特定工程,邱榮昌明知其應依上開招標規定辦理,不得違反「彰化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辦理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注意事項」所定辦理公共土木工程發包之行政流程與形式要求,竟以口頭或交付指定承作廠商名單之紙條方式,具體指示莊守仁、楊杉郎、詹玲茲等三人,彼三人因畏懼邱榮昌擁有鄉公所人事任免、升遷、異動、獎懲等權力而予配合,而與邱榮昌同有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事項而予登載於公文書之聯絡犯意聯絡,或經由莊守仁轉指示楊杉郎、詹玲茲,再由莊守仁、楊杉郎、詹玲茲通知卓貴美、賴泯聰、江吉崧、江吉存,以其等所經營上開先亨營造、弘景營造、吉崧營造、裕新營造、勝利土包名義參加彰化縣永靖鄉公共土木工程之比價,並另覓其他廠商之估價單陪標參與比價,待覓妥陪標參與比價廠商後,卓貴美、賴泯聰、江吉崧、江吉存即將指定得標承作及陪標參與比價之廠商名單提供與莊守仁、楊杉郎、詹玲茲,或先將預定之陪標參與比價之廠商名單提供與莊守仁、楊杉郎、詹玲茲等,而後再徵得前開預定陪標參與比價之廠商之同意(該等陪標廠雖明知參與工程比價或招標程序,該管公務員須將渠等不實比價或招標紀錄記載於比價或開標紀錄上,但因礙於人情或因其他因素,竟基於縱經公務員將不實比價紀錄登載於公文書,仍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而予以允諾),莊守仁等三人即於呈請鄉長邱榮昌核定參與比價廠商之簽稿上擬具前開指定得標承作及陪標參與比價廠商名單,而後由鄉長邱榮昌核定之,再據以製作函稿書面通知參與比價,以求公共土木工程文卷資料內容符合公共土木工程發包之行政流程及形式要求,即形式上合乎3家廠商參與比價投標之法定程序,或於公開招標程序中增加得標之機率。
其方式為:卓貴美、賴泯聰除提供己身所經營之先亨營造或弘景營造為陪標參與比價之廠商外(如指定得標承作之廠商為先亨營造,則提供弘景營造為陪標參與比價之廠商,反之亦同),復向江吉崧、江吉存、立益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下稱立益營造,登記負責人為不知情之陳炳)及營泰營造有限公司(下稱營泰營造)之實際負責人王錦炫、集益營造有限公司(下稱集益營造,登記負責人為不知情之高汝慧)之實際負責人陳銀堆(於本院上訴審判決後,未上訴三審而確定)、明正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明正營造,登記負責人為不知情之江姿瑩)與明益營造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余瑞興(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訴緝字第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緩刑4年確定)、彰茂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彰茂營造,登記負責人為不知情洪惠玲)之實際負責人陳忠俊(已歿,業經原審為不受理判決確定)、志隆土木包工業(下稱志隆土包,登記負責人係不知情之江志隆之母)之實際負責人江志隆(於本院上訴審判決後,經上訴三審又撤回上訴確定)、先進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先進營造,登記負責人為不知情之邱芳春)之實際負責人許金庫(於本院上訴審判決後,未上訴三審而確定)、佑合峰包工業(下稱佑合峰包)之登記及實際負責人蕭瑟榮(於本院上訴審判決後,未上訴三審而確定)、佳陽營造有限公司(下稱佳陽營造)及久大土木包工業(下稱久大土包)之登記及實際負責人張慶蜂(於本院上訴審判決後,未上訴三審而確定)、芳洲土木包工業(下稱芳洲土包)之登記及實際負責人陳芳洲(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緩刑3年確定)(自王錦炫以下至陳芳洲,下稱王錦炫等人)、延維營造有限公司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負責人、金聯合營造有限公司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負責人、國翔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黃月女(後三人未據起訴);
江吉崧、江吉存二人,除江吉崧提供己身所經營之吉崧營造為陪標參與比價之廠商外,另向卓貴美、賴泯聰、陳銀堆、江志隆、許金庫、蕭瑟榮、張慶蜂、陳芳洲及全宏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全宏營造)實際負責人鄭鎮平(未據起訴)、創世際土木包工業之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負責人(下稱創世際土包),要求其等提供所經營前揭營造公司之營利事業登記證、稅卡、會員證、經濟部公司執照,並在空白投標單上蓋妥公司及代表人之印章或依指示填妥投標單之投標廠商、較高之投標金額,交與卓貴美、賴泯聰、江吉崧、江吉存等四人,其中余瑞興除交付其所經營之明正營造、明益營造前開證件外,另交付其兄弟余瑞坤所經營之俊昇土木包工業(下稱俊昇土包)因擔任保證廠商而交付與余瑞興之前開證件與卓貴美,而後由卓貴美等四人購買押標金支票後,再將投標袋(內有前開證件、投標單及押標金支票)寄往彰化縣永靖鄉公所建設課參與投標,分由莊守仁、楊杉郎、詹玲茲主持比價程序,而莊守仁、楊杉郎、詹玲茲明知並未實際進行比價程序,竟因邱榮昌之授意,共同基於前開犯意聯絡,將此一不實之事項登載於其三人職務上所掌之比價紀錄表,而使卓貴美、賴泯聰所經營之先亨營造、弘景營造及向王錦炫商借投標之營泰營造、江吉崧、江吉存所經營之吉崧營造、裕新營造、勝利土包以最低價格得標,足以生損害於該公文書之正確性及彰化縣永靖鄉公所之權益(工程名稱、投標年月、得標廠商、陪標廠商、底價、得標金額、承辦人、保證廠商詳如附表一至六所示。
其中附表三編號1之得標金額為67萬7千元,原起訴書及原審判決均誤載為677萬元)。
二、案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甲、證據能力方面(本案被告部分,均兼具上訴人身分,以下均僅以被告稱之;
至同案被告部分,則均僅稱其姓名,以茲區別,以下皆同):被告邱榮昌等人及其等選任之辯護人抗辯稱檢察官引為證據之賴秋棠、陳炳、陳進郎、陳雪鳳、黃豐盛、詹益宗、余瑞坤、江姿瑩、林素權、盧金天、高芳熙、詹木根、江伯川、黃陳雪、胡素玫、黃月女、鄭鎮平、邱榮洲、李育娜、蘇鴻鍊在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下稱法務部調查局中機組)接受調查時及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訊時所為之證詞,及鍾佳徵在法務部調查局中機組接受調查時所為之證詞,皆屬傳聞證據而為審判外陳述;
另陳忠俊在法務部調查局中機組及偵查中所為陳述,皆屬傳聞證據而為審判外陳述;
莊守仁、楊杉郎、詹玲茲、陳銀堆、江志隆、許金庫、被告王錦炫等人於警詢、偵查中本於被告身分所供,對於其他共同被告而言,屬傳聞證據而為審判外陳述;
同安村道路改善工程押標金來源及流向明細表、陳厝厝排水旁農路修建工程押標金來源及流向明細表,係被告以外之人製作之文書,屬傳聞證據;
又莊守仁、楊杉郎、詹玲茲在法務部調查局中機組接受調查時所為之自白,係出於疲勞及誘導詢問所為,依法皆無證據能力,不得作為認定被告邱榮昌等人犯罪之不利證據等語,經查:
一、檢察官引為證據之證人林素權、盧金天、高芳熙之偵訊筆錄,與蘇鴻鍊在法務部調查局中機組接受調查時所為之證詞,卷內並無此部分資料,無從調查,自不足作為認定被告邱榮昌等人不利之證據。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證人賴秋棠、陳炳、陳進郎、陳雪鳳、黃豐盛、詹益宗、余瑞坤、江姿瑩、林素權、盧金天、高芳熙、詹木根、江伯川、黃陳雪、胡素玫、黃月女、鄭鎮平、邱榮洲、李育娜等人在法務部調查局中機組接受調查時所為之證詞,係屬審判外之言詞陳述,又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5有關傳聞證據法則排除之適用,依上開規定,自無證據能力。
三、按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3定有明文。
證人賴秋棠、陳炳、陳進郎、陳雪鳳、詹木根、江伯川、黃陳雪、鄭鎮平、邱榮洲等人接受檢察官訊問時所為之證詞,皆未供前或供後具結,依法又無不能具結之情事,依上開規定,其等偵訊證詞,亦無證據能力。
四、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證人詹益宗、余瑞坤、胡素玫、黃月女、蘇鴻鍊、李育娜等人接受檢察官訊問時所為之證詞,或於供前具結或依修正前刑事訴訟法第186條第5款證人為被告或自訴人之受僱人,不得令其具結之規定,不得令其具結,亦查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依上揭規定,自有證據能力。
五、按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定有明文。
證人鍾佳徵於89年9月22日在法務部調查局中機組接受調查時所為之證詞,固與其於原審91年11月20日審理時所為之證詞不符(容後敘明),惟證人鍾佳徵前開於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為第一次陳述,不僅記憶較為清晰,且較少權衡利害得失或受他人干預,且其前開證詞,係依據中華航空公司88年6月30日及其任職之宜安旅行社記載之資料而來,而前開書證應無蓄意造假之可能,則證人鍾佳徵依上開形式真正之書證,而在法務部調查局中機組接受調查時所為之證詞,當具有特別可信之情況,且為證明被告邱榮昌此部分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依上述規定,應有證據能力。
六、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死亡者,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3第3款定有明文。
司法警察(官)具有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等職權,若其等所作之筆錄毫無例外的全無證據能力,當非所宜。
故如上開陳述,係在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為,且為證明犯罪事實所必要,而於審判程序中發生事實上無法直接審理之原因時,若仍不承認該陳述之證據適格,即有未洽,為補救實務上採納傳聞法則可能發生之蒐證困難問題,自以使上開陳述取得證據能力,始符實體真實發見之訴訟目的。
本案陳忠俊於警詢之供述,對其他共同被告而言雖係審判外之陳述,然其於原審審理時業已死亡,而審酌其於警詢時之陳述,係在其本身查獲後所供,距案發日近,且無來自其他共同被告在場之壓力,或事後串謀而故為迴護其他共同被告之機會,客觀上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所必要,依上開說明,其於警詢之供述自具有證據能力。
至陳忠俊以證人身分於90年1月11日檢察官偵訊時經具結所為之供述,雖對其他共同被告而言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惟業經具結在卷,與法定要件相符,經核其陳述時之外在環境及情況,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本院亦認為適當,自有證據能力。
七、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82號解釋意旨,共同被告對於其他被告案件中係屬證人,法院應踐行人證之法定調查程序,始具有證據能力;
而共同被告於被告案件中之警詢、偵查中陳述,因被告無從為詰問,致有礙被告之對質詰問權,應無證據能力。
再法院就被告之案件對其他共同被告或與被告有共犯關係之人調查,均應依人證之調查程序傳喚該共同被告或共犯到場,命其立於證人之地位而為陳述,並通知被告,使被告有與之對質及詰問其現在與先前陳述之瑕疵的機會,以確保其對質詰問權,並藉以發現實體真實(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776號判決意旨參照)。
依上開說明,法院如於共同被告以證人身分到庭陳述,訊問被告對共同被告之審判外陳述有何意見,並准許被告對於共同被告當庭及先前陳述進行詰問,即已賦予被告對於共同被告對質詰問機會,此時共同被告於審判外陳述之瑕疵,應已治癒,而具有證據能力。
查莊守仁、楊杉郎、詹玲茲、王錦炫、陳銀堆、江志隆、許金庫等人於警詢、偵查中本於被告身分所供,復於原審以證人身分到庭陳述,並經其他共同被告及辯護人當庭就上開共同被告於警詢、偵查中本於被告身分所供為交互詰問,有筆錄在卷可稽(參原審卷㈤第168至245頁)。
是上開共同被告於警詢、偵查中本於被告身分所供,既已賦予其他共同被告對質詰問之機會,對於其他共同被告應有證據能力。
八、按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1款定有明文。
此係因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或證明文書,係公務員依職權所為,與其責任、信譽攸關,若有錯誤、虛偽,公務員可能因此擔負刑事及行政責任,且該等文書經常處於可能受公開檢查之狀態,其正確性及真實之保障極高,是除非有顯不可信之情況外,上開公務文書應具有證據能力。
本案關於同安村道路改善工程押標金來源及流向明細表、陳厝厝排水旁農路修建工程押標金來源及流向明細表,係法務部調查局中機組調查人員對照往來傳票及銀行存款明細、支票等資料製作而成,屬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且查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1款之規定,上開文書應具有證據能力。
九、按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定有明文,其中疲勞訊問等字,係於93條2月6月修正新增。
經查:㈠楊杉郎於89年9月29日、詹玲茲於89年10月5日、被告江吉崧於89年9月13日在法務部調查局中機組接受調查時,調查員皆曾給予休息、用餐、飲水、如廁之時間,詢問全程被告未曾反應疲勞,亦未見被告有打哈欠之動作等情,業據原審受命法官於行準備程序時勘驗無訛(參原審卷㈤93年10月20日準備程序筆錄第7頁、同月22日準備程序筆錄第3頁至第8頁、同月25日上午準備程序筆錄第4頁至第6頁、同日下午準備程序筆錄第7頁、11月15日準備程序筆錄第3頁至第6頁)。
至其中楊杉郎雖有揉眼睛、托腮、閉目養神;
被告江吉崧亦有揉眼睛、伸懶腰之動作(參原審卷㈤93年10月20日準備程序筆錄第7頁、第8頁、同月25日下午準備程序筆錄第8頁),惟此或係楊杉郎、被告江吉崧個人之習慣動作,或係因長時間久坐,為活動筋骨始為之,尚無法執此認定楊杉郎、被告江吉崧已處於疲勞之狀態而仍接受法務部調查局中機組調查員之詢問。
另法務部調查局中機組調查員固有提供莊守仁之調查局筆錄供詹玲茲閱覽(參原審卷㈤第70頁),惟僅係單純提示其餘被告之筆錄,而無佐以詐騙、恐嚇等言詞,依客觀情狀觀之,當不至於影響被告之意識,執此,並無法認定前開自白非係出於詹玲茲自由意識及非詹玲茲任意性所為。
又89年10月5日15時6分後,法務部調查局中機組詢問人員皆手持另份筆錄指示製作筆錄人員製作筆錄,而詹玲茲皆未為任何供述(參原審卷㈤第70頁背面至第71頁),惟該日自12時31分起,迄14時55分止,調查員確有詢問詹玲茲,惟尚未以電腦打字之方式製作筆錄(參原審卷㈤第70頁),依經驗法則而論,因詢問過程對話冗長,逐一記述有其實際操作上之困難且亦延滯詢問時間,是詢問完畢後再擇要紀錄,亦非法所不許,且調查員製作筆錄完成後,亦將筆錄交與詹玲茲閱覽,詹玲茲自同日19時36分開始閱覽,至同日19時48分,歷經12分鐘閱覽完畢後,始在筆錄末行簽名蓋章,是以,調查員擇要紀錄之筆錄,應與詹玲茲之供述就重要部分互核大致相符,否則詹玲茲當無閱覽長達12分鐘後,未表示任何意見,即於筆錄末行簽名蓋章之理。
而楊杉郎雖稱:調查員在作筆錄前曾唸莊守仁之筆錄給伊聽,並表示莊守仁已承認通知比價廠商名單係莊守仁主動通知廠商提供等語,被告江吉崧則辯稱:調查員曾拿他人筆錄要求伊承認等語。
惟查,楊杉郎與莊守仁二人於89年9月29日經調查員提訊,渠二人係由不同組成員之調查員分別訊問製作筆錄,莊守仁係自該日10時40分起訊問至18時18分許製作完成筆錄後由莊守仁閱覽簽名,楊杉郎則係自同日10時40分起訊問至18時零分許製作完成筆錄後由楊杉郎閱覽簽名,有調查筆錄可稽(參89年度他字第465號卷【下簡稱465他卷】第378至382、390至392頁),且經原審受命法官勘驗楊杉郎於89年9月29日在法務部調查局中機組所為之供述,並未見有何楊杉郎所稱調查員朗讀其餘被告調查局筆錄之情事(參原審卷㈤第32、33頁),被告江吉崧於89年9月13日在法務部調查局中機組所為之供述,從調查員開始製作筆錄至結束,亦未見調查員交付其餘被告調查局筆錄供被告江吉崧閱覽之情事(參原審卷㈤第25頁背面),復經本院上訴審於96年10月22日下午4時及同年11月6日下午2時勘驗上開筆錄結果,被告邱榮昌之辯護人鄭秀珠律師稱就詹玲茲於89年10月5日在調查站所製訊問筆錄,其錄音錄影內容與原審勘驗筆錄相符,另就楊杉郎於89年9月29日在調查站所製筆錄部分,亦稱沒有聽到有調查員誘導楊杉郎之情形(參本院上訴卷三第58至59、87至88頁),則楊杉郎、被告江吉崧前開所辯,顯不足採信。
從而,楊杉郎、詹玲茲、被告江吉崧前開在法務部調查局中機組接受調查時所為之自白,皆非出於疲勞及其他不正方法之詢問,均有證據能力。
㈡莊守仁於89年9月29日在法務部調查局中機組接受調查時固自白在卷,惟其辯稱:係因調查員向伊表示自白即讓伊交保,伊為求交保,始為不實之自白等語。
另其於本院98年7月22日以證人身分結證,經被告邱榮昌之選任辯護人詰問時證稱:「(你該次89年10月6日接受檢察官偵訊所為供述是否出於你之真意?有無不實陳述?)不是出於我的真意,我是因為29日要讓我交保沒有交保,我心中還存有恐懼及壓力存在,所以就順著29日的不實自白作陳述。」
等語。
惟查:1.莊守仁就其究係於法務部調查局中機組受調查員或偵訊中受檢察官誘導而為自白,以及其如何受誘導等節,前後反覆閃躲其詞,可信性存疑。
蓋其於原審90年10月23日訊問時供稱:「(何以於檢察官訊問時承認工程均是鄉長指示你,由何廠商得標?)那是疲勞訊問,另一方面檢察官暗示若自白可免收押,為出去找有利證據,所以才那麼說。」
等語(參原審卷㈠第112頁),繼於原審92年6月24日訊問時供稱:「(之前在調查局、偵查中所述屬實否?)我第一次所述屬實,我否認犯罪,第2次在偵訊中,檢察官暗示我如果我自白就讓我出去,不收押我,所以我就順著檢察官意思自白。
自白內容是我編造。
我怕我被收押後,無法出來找對我有力證據。」
等語(參原審卷㈢第87頁),又於原審93年10月29日準備程序期日供稱:「(89年9月29日調查局詢問筆錄是如何誘導?)調查員跟我說檢察官說我自白就讓我交保,調查局人員假設2種狀況,一種是廠商把名單交給我,一種是我把廠商的名單洩漏給廠商,因為那時我想要交保。
(如何決定要選哪一種?為何要那樣決定?為何不選第3種?)我沒辦法決定如何講,就按照檢察官的暗示去做不實自白。
(檢察官如何暗示你?)調查員跟我說如果今天自白就讓我出去。
(檢察官沒有暗示你選哪一種?你如何選?)不語。
(於偵訊為何承認?)不語。」
等語(參原審卷㈤第48頁、第49頁背面),其後於本院98年7月22日以證人身分結證稱:「(被告邱榮昌之選任辯護人問:你於89年9月29日本案在法務調查局中組受調查所為之供述,是否出於你之真意所為?有無不實之陳述?)當時我已被羈押,調查員有說檢察官有交代如果我今天把事情交代清楚,就讓我交保回去,在偵訊過程中突然有一個稱為組長的調查員的人進來預設3種立場叫我回答其中一種,第一是鄉長指定施作廠商,再由承辦員通知廠商另外拿2家陪標廠商名單來辦理比價,第二是廠商將名單交給鄉長再交給承辦員辦理比價。
第3種是由我直接找廠商接洽辦理比價。
因為調查員己經有說檢察官有交代要讓我交保,我就隨便選一種以求交保,所以作了不實的自白,但當天並未交保。」
、「(被告邱榮昌之選任辯護人問:你該次89年10月6日接受檢察官偵訊所為供述是否出於你之真意?有無不實陳述?)不是出於我的真意,我是因為29日要讓我交保沒有交保,我心中還存有恐懼及壓力存在,所以就順著29日的不實自白作陳述。」
等語(參本院更一審卷第161頁背面至162頁),先後所供並非一致。
又經原審勘驗莊守仁89年9月29日在法務部調查局中機組製作筆錄之錄音帶結果:「一、從錄影帶時間顯示為89年9月29日10點32分開始,被告手銬銬於椅子上未解開,12點19分打開被告右手手銬吃麵食,二、一開始為被告及其選任之辯護人陳世煌律師在場,調查局人員未在場故尚未開始詢問,(隨即快轉至調查局人員入內開始詢問被告後恢復至一般正常播放方式),11點42分調查局人員跟被告說明鄉公所辦理工程由特定幾家廠商得標與理不合,今天提你出來就是讓你表達你的意見,還有另一個承辦人員,問那個承辦人員說的就可以知道你們兩個誰講的真實,11點54分被告開始回答,被告回答後調查人員整理被告之回答語意後尚向被告詢問這樣對嗎,被告答對,12點2分被告有說因為他指定這一家我們旁邊還要找2家,調查人員說依你的意思這些廠商是不是參加圍標的廠商,被告說沒錯,被告回答方式非只說對,是不是,而是向調查人員詳細供述其所說之內容。」
等情,有該勘驗筆錄可憑(參原審卷㈤第49頁背面),並無莊守仁所稱調查員或檢察官引誘指示其二選一或三選一回答之情形,而莊守仁於本院前審98年7月22日審理期日作證時亦證稱:「(受命法官問:9月29日調查站你回答之內容係調查員先寫好後你再回答,或你講他才記的?)我講他才記的。」
等語(參本院更一審卷第164頁),可見莊守仁於89年9月29日於法務部調查局中機組所供之內容,均係出於自己之供述,並未經引導。
而莊守仁於該日所供之內容,亦核與楊杉郎於同日法務部調查局中機組調查、89年10月6日檢察官訊問之自白內容,及詹玲於89年10月5日之法務部調查局中機組調查、同日檢察官訊問之自白內容均相符〔本院按,楊杉郎、詹玲玆除於此等期日為較完整之自白供述外,實則楊杉郎早於89年9月29日前之89年9月13日法務部調查局中機組調查時及於89年9月21日檢察官訊問時,即曾為部分自白,其於前者即調查時供稱:「(問:前述13件工程如何辦理比價?比價廠商如何指定?底價何人核定?)永靖鄉公所小型工程發包之模式為課長莊守仁提出比價廠商名單(通常為3家)徵詢鄉長意見獲認可後,莊守仁即將比價廠商名單交予承辦人辦理通知比價作業,【或由鄉長邱榮昌直接將屬意比價廠商名單交予莊守仁再交承辦人辦理通知比價作業,先亨營造承包之前述13件小型工程均係依照上述兩種發包模式辦理。
】…。」
等語(參465他卷第99頁),後者即偵訊時供稱:「(問:工程的廠商是由何人指定?由何人核定?)核定由課長。
廠商名單是課長給我的,由課長下紙條或用口頭指示。
(問:鄉長及課長都說是承辦人員打簽呈的,何簽辦?)我曾寫過請課長指定廠商的簽呈,但課長及鄉長都只蓋章而已,事後才用口頭或紙條方式指示。
紙條辦理後還要繳回去。」
等語(參465他卷第266頁)。
而詹玲茲亦早於89年9月29日前之89年9月25日法務部調查局中機組調查時,亦曾為部分自白,其供稱:「(問:你前述辦理小型工程發包,有關選定何廠商參與比價作業,為何先向建設課長莊守仁請示?另莊守仁係如何裁示?)我係基於本課同仁(包括楊杉郎、詹欣怡)所述之承辦小型工程慣例,先行向莊守仁請示指定廠商名單後,再據以辦理後續之比價發包作業,莊守仁大多當場裁示指定廠商,亦有部分係渠與鄉長邱榮昌研議後,始於數日後告知我指定廠商名單。」
等語(參465他卷第299頁)〕,足見莊守仁於89年9月29日法務部調查局中機組調查及於89年10月6日檢察官訊問時之自白內容,均係出於其自己並合於事實之陳述。
2.經原審勘驗莊守仁89年9月29日在法務部調查局中機組所為之前開自白時,固發覺調查員曾向莊守仁陳稱:「檢察官有提到你今天如果能夠大致上把這件事講清楚,能夠讓你‥‥‥(‥‥‥表示因錄音未見清晰,故無法勘驗得知)」等語(參原審卷㈤第51頁)。
惟如前述,早在莊守仁於89年9月29日在法務部調查局中機組應訊前,楊杉郎、詹玲玆已分別曾為部分自白,且89年9月29日調查員僅是告以莊守仁要把事情講清楚,而莊守仁當日製作筆錄時,自始即有選任辯護人陳世煌陪同在場,此有該筆錄之記載可考(參465他卷第390頁背面),則調查員之上開告知是否即如莊守仁所辯稱是以利誘方式取供,固不無存疑之處,惟基於「有疑唯利」原則,自宜將該次莊守仁供述之證據能力予以排除。
3.莊守仁於89年9月29日在法務部調查局中機組訊問後,當日即經檢察官(非承辦檢察官)複訊,莊守仁坦承調查筆錄所供實在,惟未據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嗣承辦檢察官於89年10月6日再提訊莊守仁,莊守仁在其選任辯護人陳世煌律師在場下仍自承:89年9月29日之調查筆錄均實在,均據其意見記載等語,經檢察官再訊問何以與89年9月13日調查筆錄、偵訊筆錄內容不同時,其供稱其中之原由:89年9月29日調查筆錄才正確,9月13日之調查,伊不敢據實回答,是因當天辯護人莊律師是鄉長請的,伊怕據實回答對伊不利等語(參89年度偵字7276卷【下稱7276偵卷】第133頁正、背面),莊守仁於本院前審結證時,再次證稱89年9月13日之選任辯護人莊律師係被告邱榮昌為其委任(參本院更一審卷第164頁),此等莊守仁與邱榮昌間之互動及莊守仁內心之掙扎,外人自無從知悉,亦非利誘即能得知。
而莊守仁於89年10月6日偵訊中復更進一步供稱:「(先亨、弘景、吉崧公司,在㈠、㈡、㈢表內之工程的3家廠商何人指定?)都是鄉長指定該工程給某人做,這某人就會提供另3家廠商名單給我們辦理後續通知的工作。
先亨、弘景、吉崧3家都是如此。
(詹玲茲、楊杉郎他們所承辦的工程,鄉長也都如此指定否?)是的,都以口頭指示。
因剛開始楊杉郎有提供7、8家,鄉長都不批示,後來就改以口頭請示,鄉長也以口頭指示給特定人施作。
如楊杉郎他們不在就由我口頭轉達。
有使用紙條是廠商提供的,上面都有蓋好公司的橡皮戳章的名單。
(問:你任課長不覺這樣不妥?)雖覺不妥,但鄉長有人事任免權,他可隨意調動職務。
具體的例子有財政課長江伯川被調為調委會秘書;
而民政課長詹世岸被調為農會課主辦。
且鄉長的口頭禪是:你不聽的話,考績就由丙等打丁等。
(賴泯聰夫妻與鄉長關係如何?)私交很好,常一起打牌。
(是否聽過賴泯聰夫妻提供8百萬的政治獻金給邱鄉長?)我是聽楊杉郎說的。
當時是楊杉郎與賴泯聰聊天,我無意中聽到的。
(廠商的紙條是卓貴美或賴泯聰或公司會計拿來的?)是賴泯聰或公司會計親自拿來的。」
等語(參7276偵卷第133至135頁),綜觀上開供述內容,非本人親身經歷,他人亦無從得知,如非莊守仁出於己意供出,自不可能由檢察官事先引導而得。
況且該次偵訊,莊守仁之選任辯護人陳世煌亦陪同在場,復無積極事證足認檢察官有利益交換之誘導行為,無從認與89年9月29日調查員之訊問有直接關聯。
而檢察官本即有權依案情需要,而聲請法院羈押或停止羈押被告,即使檢察官對被告曉以大義,並於被告清楚說明犯罪情節,且其他被告已有坦承,因認無串證之虞,無羈押必要而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此為偵查實務所常見,非必然即有利誘訊問之舉。
本件莊守仁、楊杉郎同係因有串證之虞及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於89年9月14日均經檢察官聲請羈押獲准,嗣檢察官同於89年10月6日提訊渠二人後,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渠二人獲准,此有聲請羈押及停止羈押等卷可憑,顯係因其二人已就案情供述明確,無串證之虞而聲請停押,非獨厚莊守仁一人。
此由楊杉郎早於89年9月13日法務部調查局中機組調查時、89年9月21日檢察官訊問時,即曾為部分自白,及詹玲茲早於89年9月25日法務部調查局中機組調查時,亦曾為部分自白,復於89年10月6日之前一日即89年10月5日法務部調查局中機組調查時為更完整之自白,檢察官自無再利誘莊守仁取證之必要。
是莊守仁於89年10月6日之自白,係出己意之任意性供述,並與事實相符,自得為證據。
十、除上開被告對證據能力有爭執之部分外,其他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各該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包含書面陳述),雖屬傳聞證據,惟當事人於本院審理中均表示同意作為證據方法而不予爭執,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故揆諸前開規定,爰逕依刑事訴訟法159條之5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乙、實體方面:
壹、有罪部分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邱榮昌、卓貴美、江吉存、江吉崧、王錦炫等人皆否認有何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之犯行,被告邱榮昌辯稱:原審為被告邱榮昌有罪之判決,完全依據莊守仁、楊杉郎、詹玲茲之調查站筆錄,而該筆錄之製作過程,有利誘及程序不合法的重大瑕疵,均無證據能力,即不得援為論罪之證據,況且共同被告之證詞不得為認定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本件如無其他書面或其他證據足證被告邱榮昌涉有犯罪行為,自應為被告邱榮昌無罪之諭知等語。
被告卓貴美、江吉崧、江吉存等人則辯稱:未借用他人名義投標,亦未委請他人陪標,並無涉及上開不法投標,自無涉犯共同連續公務員明知不實而為登載罪等語;
被告卓貴美另辯稱:本案起訴書附表之公用工程,比價或招標紀錄表之登載內容,乃係表示已有廠商之比價程序經過,包括工程係屬於第幾次比價,再登列各廠商名稱、標價、順位、得標等,既經列席人、監標人、主持人簽名見證程序之進行,自應推認其程序真實;
且從形式上觀之,本案作業流程並未有捏造廠商名單、虛增或故減廠商名單之情事,是就形式上言,本案起訴書附表各項公用工程之比價或招標紀錄表上所登載之參與比價廠商名義人、投標價格等資料,核與各參與競標廠商所書寫之資料兩相符合,無何登載不實,且業經列席人、監標人、主持人簽名見證程序之進行,自應推認比價程序係真實進行,且登載內容均無不實,此並據自80年至90年間,擔任彰化縣永靖鄉公所主計室主任並負責本案相關工程監標之證人黃陳雪,於本院96年10月30日審理時到庭證稱屬實,自無涉犯共同連續公務員明知不實而為登載罪等語;
被告江吉崧、江吉存另辯稱:㈠縱使鄭鎮平不知全宏營造曾參與投標,但有投標,並不能推論是借牌給被告江吉崧投標,或有人曾向許金庫借先進營造投標,並不能推論是被告江吉崧所借,況被告江吉崧與張慶蜂為甥舅關係,不能據以推論渠等間必定有借牌關係,又無證據除證被告江吉崧有向他人借牌圍標,又許金庫於90年1月11日偵查時供稱「是一位叫邱顯祥的來邀我合夥投標,營造部分我提供牌照,混凝土部分我負責,其他投標手續,過程是邱顯祥處理的,他住永靖鄉。」
,於原審審理時供稱「(事後有無查證何人跟你借牌投標?)那不是借牌,那是我的合夥人邱顯祥,他說看到有一件公開招標1千5百多萬元的,看我要不要做,我跟他說我兩人合夥,我提供我的牌給他,(押標金)邱顯祥(負責),填寫押標金也是邱顯祥自己寫的。」
等語,實則被告江吉崧、江吉存並未向許金庫借牌,另13萬元之台灣銀行支票,是有關附表一編號3,既是先亨購買,後來回流到先亨,應為卓貴美提供,更足以證明不是被告江吉崧向他人借牌;
㈡莊守仁等人均依規定之程序,就各廠商所寄之投標袋(內有營利事業登記證、稅卡、會員證、經濟部公司執照、投標單、押標金支票)進行比價,形式上觀之,並無不實登載之情事,至於議價內容,實質上是否參與議價廠商之真正本意,究非主持開標之人所能過問,又該系爭比價紀錄之得標廠商,必須依法訂約進行施作,嗣後亦無其他廠商主張該得標過程有何不法,雙方承攬契約合法有效,其開標作業程序,難認有何不法,且被告江吉崧、江吉存均非主持開標紀錄之公務員,亦非有權監督開標之公務員,開標紀錄並非其等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自無從共同成立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等語。
被告王錦炫辯以:伊皆係親自投標,並未將牌照借與他人涉有上開不法投標,縱有順應人情自行提高單價投標,實則形同放棄競標機會,係為避免自身承擔過多工程致週轉不靈,況且投標係採郵寄方式參與競標,伊既未參與永靖鄉公所之開標作業,如何違犯共同連續公務員明知不實而為登載罪等語。
經查:㈠關於本案彰化縣永靖鄉公所所辦理如附表一至附表八所示之各工程標案之招標、公開比價或比價方式等相關檔案資料,經本院向彰化縣永靖鄉公所函調結果,固經覆稱相關檔案招標比價函稿已於101年度辦理銷毀在案,此有該公所103年3月13日永鄉建字第0000000000號函(參本院卷二第99頁)、104年9月16日永鄉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憑(參本院卷三第260頁);
惟依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永靖鄉公所人員瀆職案卷一、二(下簡稱調查局卷一、卷二)所附之各該工程函稿、簽影本,及彰化縣永靖鄉公所前於101年12月13日以永鄉建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送之相關工程招標比價簽呈影本(參本院卷一第249至308頁)所載,堪認各該工程之招標程序詳如附表一至八招標比價方式欄所載。
㈡本件被告邱榮昌等人如何以上揭形式符合規定,而實際未依法進行比價程序,即將上開工程發包分由賴泯聰、被告卓貴美、江吉崧、江吉存所經營之先亨營造、弘景營造、吉崧、裕新營造及勝利土包,及被告王錦炫出借之營泰營造、吉崧營造、裕新營造、勝利土包承攬等情,業據楊杉郎、詹玲茲、江吉崧、王錦炫、陳銀堆、陳忠俊、江志隆、許金庫、卓貴美在法務部調查局中機組接受調查,莊守仁、楊杉郎、詹玲茲、被告江吉崧、被告王錦炫、陳銀堆、陳忠俊、江志隆、許金庫、被告卓貴美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訊問時及在原審審理時,分別供承不諱,且互核相符,茲分述如下:1.莊守仁於89年10月6日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接受檢察官訊問時自白稱:起訴書所示附表一、二、三所示工程,關於先亨營造、弘景營造、吉崧營造得標承作工程部分,皆係鄉長即被告邱榮昌指定該工程給某人承作,該某人即會提供另1、2家廠商名單給伊辦理後續通知工作,先亨營造、弘景營造、吉崧營造3家皆是如此。
而楊杉郎、詹玲茲所承辦之工程,被告邱榮昌亦係如此以口頭指示,因剛開始楊杉郎有提供7、8家,但被告邱榮昌都不批示,後來就改以口頭請示,被告邱榮昌也以口頭指示給特定人施作,如楊杉郎等人不在,就由伊口頭轉達,有使用紙條是廠商提供,上面都有蓋好公司橡皮戳章的名單,伊擔任課長,雖覺得這樣不妥,但被告邱榮昌有人事任免權,可隨意調動職務等語(參7276偵卷第133頁背面至第134頁)。
2.楊杉郎於89年9月13日法務部調查局中機組調查時,即曾為部分自白,其供稱:「(問:前述13件工程如何辦理比價?比價廠商如何指定?底價何人核定?)永靖鄉公所小型工程發包之模式為課長莊守仁提出比價廠商名單(通常為3家)徵詢鄉長意見獲認可後,莊守仁即將比價廠商名單交予承辦人辦理通知比價作業,【或由鄉長邱榮昌直接將屬意比價廠商名單交予莊守仁再交承辦人辦理通知比價作業,先亨營造承包之前述13件小型工程均係依照上述兩種發包模式辦理。
】…。」
等語(參465他卷第99頁);
於89年9月21日檢察官訊問時亦供稱:「(問:工程的廠商是由何人指定?由何人核定?)核定由課長。
廠商名單是課長給我的,由課長下紙條或用口頭指示。
(問:鄉長及課長都說是承辦人員打簽呈的,何簽辦?)我曾寫過請課長指定廠商的簽呈,但課長及鄉長都只蓋章而已,事後才用口頭或紙條方式指示。
紙條辦理後還要繳回去。」
等語(參465他卷第266頁)。
嗣楊杉郎於89年9月29日在法務部調查局中機組接受調查時更詳為自白稱:起訴書所示附表二編號36所示工程,係莊守仁要求由其負責發包作業,由莊守仁承辦,該工程,因發包金額超過250萬元,故採公開招標方式,至於由詹玲茲及由伊承辦之工程,則均係採比價方式辦理發包,伊承辦之工程比價皆係由被告邱榮昌或莊守仁先行指定由先亨營造或弘景營造承包及陪標廠商名單,伊據以辦理比價作業,底價係由被告邱榮昌核定,通常依預算金額95折左右核定。
伊於83年間,在被告邱榮昌上任不久,曾依作業程序提供7、8家廠商參與彰化縣永靖鄉公所某工程比價作業,並簽請被告邱榮昌依工程金額選定2至3家廠商,惟被告邱榮昌不在公文中批示選商名單,而係以口頭告知所指定承包及陪標之廠商,此後伊即知永靖鄉公所工程之比價,被告邱榮昌或莊守仁會指定承包廠商,爾後皆依被告邱榮昌或莊守仁口頭指示辦理工程發包,迄87年伊覺得以此方式辦理比價作業不妥,乃再次依作業程序簽請被告邱昌榮選商,惟被告邱榮昌在公文中核章但不批示選商名單,乃以口頭方式指定承包廠商,伊僅得依被告邱榮昌或莊守仁口頭指示之廠商名單,繼續辦理所承辦工程之比價發包作業,另詹玲茲所承辦之工程案件亦以此模式辦理。
因工程招標所附估價單之規格、數量,指定承包廠商即可依彰化縣政府營繕工程統一單價表預估工程預算,並以95推算工程底價,據以安排圍標事宜等語(參465他卷第390頁背面至第391頁背面),楊杉郎於同日檢察官複訊時亦自承稱:調查站筆錄係伊看過後再簽名,所述均實在等語在卷(參465他卷第142頁背面、7276偵卷第131頁背面),且製作楊杉郎前開筆錄之調查員蔡振輝於原審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調查楊杉郎上述自白是否具有證據能力時亦結證稱:楊杉郎筆錄係採一問一答方式製作,詢問後會釐清楊杉郎之真意,再依其真意記載於筆錄上,詢問完畢後並請楊杉郎確認後簽名等語屬實(參原審卷㈤第89頁),足徵前開調查站所製作之筆錄係基於楊杉郎自由意志下所為甚明。
又楊杉郎於89年10月6日檢察官訊問時亦承稱:工程預算編列好,伊會打一份簽呈呈給莊守仁、被告邱榮昌,簽呈上並不會記載任何廠商名單在上面,但是事後被告邱榮昌以口頭及紙條指示廠商,紙條係廠商提供經被告邱榮昌再交給伊,因為上面廠商名稱皆係用橡皮章蓋的戳印,被告邱榮昌有時會指定特定一個,有時廠商會直接交被告邱榮昌再轉交給伊,或交由莊守仁轉交,有時伊不在就放在桌上,伊再根據該份名單寄發通知函,除先亨營造、弘景營造以這種程序得標外,吉崧營造亦係如此等語(參7276偵卷第131頁背面至第132頁背面)。
3.詹玲茲於89年9月25日法務部調查局中機組調查時曾為部分自白,其供稱:「(問:你前述辦理小型工程發包,有關選定何廠商參與比價作業,為何先向建設課長莊守仁請示?另莊守仁係如何裁示?)我係基於本課同仁(包括楊杉郎、詹欣怡)所述之承辦小型工程慣例,先行向莊守仁請示指定廠商名單後,再據以辦理後續之比價發包作業,莊守仁大多當場裁示指定廠商,亦有部分係渠與鄉長邱榮昌研議後,始於數日後告知我指定廠商名單。」
等語(參465他卷第299頁),嗣詹玲茲於89年10月5日在法務部調查局中機組接受調查時更詳為自白稱:伊於84年間進入彰化縣永靖鄉公所任職建設課技士,承辦就採取3家殷實廠商參與比價方式發包之工程,向莊守仁請教處理程序及如何選商,經課長莊守仁及建設課技士楊杉郎告訴伊彰化縣永靖鄉公所有關小型工程皆係由鄉長即被告邱榮昌指定廠商圈選核辦,由於伊初任公職對於工程發包業務法令並不熟悉,故莊守仁遂將工程金額在50萬元以下之工程交由伊承辦,伊於簽辦參加比價廠商之公文時會向莊守仁請示通知工程比價廠商名單,據伊瞭解若被告邱榮昌事先有交代莊守仁時,莊守仁即會將被告邱榮昌所指定之3家比價廠商名單交與伊簽辦,如被告邱榮昌未事先交代莊守仁參與比價廠商名單,莊守仁就會要伊直接向被告邱榮昌請示,被告邱榮昌便會直接告訴伊該工程交由某人承作,而被指定廠商便會主動打電話至公所找伊,確定伊不會外出後,即派人將該工程陪標廠商名單交與伊簽辦,因此彰化縣永靖鄉公所承辦之通知3家殷實廠商參與比價之工程發包,皆係由被告邱榮昌指定交由特定人承作,而由鄉公所承辦人員完成比價手續。
附表一編號所示6、8、9、10等4項工程係由伊承辦,參與比價廠商均係由伊向莊守仁請示後,經莊守仁將名單交與伊以簽稿併辦方式,簽請被告邱榮昌核定,前述4項工程均係依慣例由被告邱榮昌指定交先亨營造承作,並透過莊守仁交與伊陪標廠商名單,故最後均由先亨營造得標承作。
而關於陪標廠商名單部分,被告邱榮昌若指定將工程交由先亨營造、弘景營造2家廠商承作,除事先由莊守仁提供廠商名單外,另先亨負責人即被告卓貴美亦會主動以電話與伊聯繫,將其餘2家陪標廠商名單請該公司員工交給伊。
附表二所示工程,伊共承辦21件,其中除附表二編號27(即本件判決附表二編號23)所示「竹子村道路排水工程」係由彰茂營造承作外,其餘均係由被告邱榮昌指示將工程交由賴泯聰所有之先亨營造及所借牌之弘景營造承包施作,由伊依照莊守仁或被告卓貴美交代該公司員工所提供之明正營造、富榮土木包工業(下稱富榮土包)、立益營造、集益營造、營泰營造、創世際土包、彰茂營造、啟佑營造、三興營造、同進營造、振旺營造、國翔營造、延維營造等陪標廠商名單辦理比價發包,伊會將通知比價廠商之公文函交由收發以限時掛號郵遞送至前述參與比價廠商,前述附表二所示工程,只要係採通知3家廠商參與比價方式發包,均由被告邱榮昌指示承包廠商交由承辦人員照辦,而前述陪標廠商亦均係被告邱榮昌指示承包廠商或透過莊守仁所提供,因此才會發生前述工程之陪標廠商為立益、集益、明正、明益、營泰等營造公司及志隆、創世際等土木包工業。
關於附表二編號20、21、23、25、26、27(即本件判決附表二編號16、17、19、21、22、23)等6件工程,均由被告邱榮昌指定交由賴泯聰、被告卓貴美夫婦所主導之先亨營造或弘景營造承作,故其陪標廠商係由被告卓貴美所提供以3家廠商為一組之共6組名單,交由伊將各工程依序配對簽擬通知比價函稿,經被告邱榮昌核定後通知陪標廠商參與比價,因此伊於開標時主觀上即已認定該6項工程應係按被告邱榮昌所指定之廠商得標,且伊於製作比價記錄時,僅填載廠商編號及投標金額,並於開標時依據廠商所投遞之包商估價單比較之後宣佈得標廠商,而當時在場之先亨營造員工於開標後即向伊領取工程合約書帶回公司蓋妥公司大小章,故伊於忙亂中未及細查彰茂營造有無將工程合約書帶回蓋章,俟先亨營造員工將前述得標工程已蓋妥公司大小章之合約書繳回公所時,因數量甚多,伊未及一一比對,僅依當時比價記錄簽擬訂定合約之簽呈,致發生附表二編號27(即本件判決附表二編號23)所示之工程得標廠商彰茂營造與簽約廠商弘景營造不符之情況,惟該工程實際上應係指定由弘景營造得標承作,為何開標結果卻係彰茂營造得標,其詳情需問泯聰、被告卓貴美夫婦始知悉,至於發生得標廠商與簽約廠商不符情況,係伊個人疏忽所致,並無他人授意。
又被告邱榮昌除指定賴泯聰、被告卓貴美夫婦外,亦曾指定營泰營造王錦炫、吉崧營造江吉崧、裕新營造江吉存等承包施作工程,並指示承辦人員依前述方式辦理比價發包,其陪標廠商皆由被告王錦炫、江吉崧、江吉存等人提供等語(參7276偵卷第38頁背面至第41頁背面);
同日接受檢察官訊問時承稱:前開調查站筆錄曾看過且實在,關於小型工程發包,預算簽准後,伊即以口頭請示莊守仁比價廠商3家如何填寫,莊守仁會用紙條寫廠商名單給伊,紙條辦完後伊即扔掉,而廠商名單係由被告邱榮昌決定,這點伊很肯定,因莊守仁會去請示被告邱榮昌指示廠商,被告邱榮昌即會告知莊守仁廠商名稱。
而賴泯聰常到公所來找被告邱榮昌或到建設課坐,但伊是與他們公司小姐聯絡,伊係撥打先亨營造留下之電話,打電話過去先亨營造有3位小姐,但不固定小姐會來公所辦理,他們會根據伊告知已辦理驗收之工程名稱,就會拿該工程得標之公司資料辦理請款,故有時係先亨營造,有時係弘景營造,就伊辦理之部分,皆係伊通知後始前來辦理,有時被告卓貴美會主動打電話來詢問伊在不在,之後再派人持比價廠商名單來給伊,伊再簽函稿經被告邱榮昌批示後,再通知廠商,所以伊的廠商名單並不是只有莊守仁交給伊,有時也會由廠商交給伊,至於為何會依據廠商給伊的名單辦理,是因為伊進永靖鄉公所時是請示莊守仁,莊守仁手上如果沒有名單的話,則是被告邱榮昌已指定好了,廠商就會主動把名單拿上來。
關於附表二編號27(即本件判決附表二編號23)所示之竹子村道路排水工程之事,因3月6日當天有6件工程發包,伊在標封上註記1、2、3三家廠商,開封後照編號1、2、3之順序,記載投標金額,但沒記載廠商名稱,再按出價高價,另編寫1、2、3,由金額最低者得標,當天因為6件一起發包,所以弄亂了,當天發包6件都是給先亨營造及弘景營造,且是被告邱榮昌都先指定給何廠商得標,程序上伊還是要完成手續,但實際上早已安排廠商等語(參7276偵卷第119頁至第120頁背面)。
4.被告江吉崧於89年9月13日在法務部調查局中機組接受調查時自白稱:伊於78年底、79年初創立吉崧營造,並擔任負責人迄今,附表一編號3所示陳厝厝排水旁農路修建工程、編號4所示永興村興寧路復建工程、編號5所示永福路二段復建工程、編號9所示崙子村巷道改善工程、編號10所示港西村排水溝改善工程,吉崧營造有參與投標部分,皆係由彰化縣永靖鄉鄉公所以公函通知吉崧營造有該工程發包,請伊參加投標比價,但伊於接到公所通知未久,先亨公司之負責人賴泯聰、被告卓貴美夫婦便會前來找伊,表示先亨營造有意標取該工程,要求伊配合其等圍標,並願意提供該等工程之押標金,伊基於長期與賴泯聰、被告卓貴美夫婦間之情誼及相互有金錢往來,加上伊個人對於標取永靖鄉公所之工程並無很大意願,因此同意其等請求,由先亨營造支付押標金,我就於押標金換算投標金額時故意填寫較大數目之金額,俾利先亨營造得標,事後開標結果亦係由先亨營造得標,而吉崧營造參與上開工程投標之押標金來源均係由先亨公司所申購,且其退還之押標金亦係存入該營造之帳戶內,伊之所以答應先亨營造陪標請求,全係基於過去多年情誼,且伊與賴泯聰皆係從先亨營造出身,伊並未獲得任何好處,亦未分包該部分工程等語(參765他卷第94頁至第95頁背面);
況被告江吉崧於偵訊時亦承稱:調查站筆錄係伊看過後再簽名,所述均實在等語無訛(參465他卷第140頁背面),則前開調查站所製作之筆錄應無非法取供之情事,堪以認定。
且被告江吉崧同日在檢察官訊問時亦供述:前開附表一本人亦做過先亨營造、立益營造之下包,彼此感情深厚,因此出發點純係幫忙,編號3、4、5、9、10所示之工程皆係先亨營造向伊借牌投標等語(參465他卷第140頁背面)。
5.被告王錦炫於89年9月13日在法務部調查局中機組接受調查時自白稱:立益營造有關工程投標等業務則由伊負責,而經營先亨營造之賴泯聰或被告卓貴美曾向伊借牌參加彰化縣永靖鄉公所發包如附表一編號1、3、4、5、8、10等6項工程之陪標,立益營造僅係於標單上代為蓋上大小章並提供公司執照、事業登記證影本等證明文件供先亨營造憑辦,相關工程之押標金則由先亨營造提供,立益營造僅係借牌供先亨營造參與工程比價,立益營造借牌與先亨營造並無代價,僅係基於同業間之幫忙而已等語(參465他卷第83頁及其背面);
於89年12月8日在法務部調查局中機組接受調查時供稱:立益營造及營泰營造有參與彰化縣永靖鄉公所發包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曾厝崙排水改善工程、附表二編號4所示永靖鄉管線挖掘修復工程、附表二編號5所示五福村中山路改善工程、附表二編號14所示崙美村鳳美路改善工程、附表二編號15所示四芳村四湳路駁坎工程、附表二編號16所示崙仔尾排水改善工程、附表二編號17所示四芳村羅永路排水工程、附表二編號19所示永興村永崙路排水溝工程、附表二編號23所示湳墘村巷道排水工程、附表二編號2四所示五福村排水改善工程、附表二編號30所示四芳村四福路巷道工程、附表二編號31所示五汴村九分路561巷AC工程、附表二編號36所示忠心二路拓寬工程、附表二編號38所示崙子村巷道排水工程、附表二編號39所示浮圳村巷道排水工程等15件工程,其中附表二編號2、4、5、15、16、17等6件工程,係以立益營造名義參與陪標比價,其餘編號之工程則係以營泰營造之名義參與陪標比價的(以上被告王錦炫所指工程皆係指起訴書附表二之編號),上述工程招標訊息皆係由彰化縣永靖鄉公所通知參與比價,但無論以係以立益營造或營泰營造之名義參與比價,先亨營造之賴泯聰、被告卓貴美夫婦事先都會打電話或口頭詢問立益營造或營泰營造,有無收到比價通知並告知將借用公司名義參與比價,但賴泯聰、被告卓貴美夫婦係以先亨營造或弘景營造之名義參與比價伊則不清楚,至於立益營造陪同先亨營造或弘景營造參與比價之工程,其押標金由何人提供,伊不清楚,但營泰營造參與陪同比價之押標金,因伊與賴泯聰、被告卓貴美夫婦熟識,故由營泰營造代為出具,至於工程標單內容立益營造部分皆係由立益營造之會計,依統一單價填妥用印後寄出,但有時賴泯聰、被告卓貴美夫婦會至立益營造看過並確認後才寄出,而營泰營造部分則全係由伊自己填寫用印後寄出,賴泯聰、被告卓貴美夫婦有時亦會看過或以電話聯繫確認後再寄出。
附表七編號2(即本件判決附表六編號1)所示光雲村巷道改善工程及附表七編號3(即本件判決附表六編號2)所示五汴村五汴巷工程亦係賴泯聰、被告卓貴美夫婦借用營泰營造名義參標並得標,工程實際上亦係由賴泯聰、被告卓貴美夫婦經營之公司施作,賴泯聰、被告卓貴美夫婦借用營泰營造名義參與比價而得標之押標金轉做工程履約保證金,因伊與賴泯聰、被告卓貴美夫婦生意間往來密切,且該2工程承包金額及保證金額度皆不多,故賴泯聰、被告卓貴美夫婦給伊工程總價百分之七作為管理費用等語(參7276偵卷第262至263頁);
於89年10月19日接受檢察官訊問時供稱:伊有以營泰公司名義幫賴泯聰、被告卓貴美夫婦陪標,永靖鄉公所工程伊很少作,都是陪標,是在接獲公所通知後,賴泯聰、被告卓貴美夫婦打電話來請伊讓他們標,投標單不是伊填寫等語(參7276偵卷第157頁背面);
於93年12月21日原審審理行分離審判時,以證人身分具結證述:先亨營造表示要節稅,叫伊出借牌照,伊有答應,附表所示之工程係伊借牌給先亨營造去投標,調查局筆錄係依照其意思記載,押標金有時係伊自己出的,有時係被告卓貴美出的,那段時間被告卓貴美有先跟伊說,伊才答應要出借牌照,伊所謂借牌係指投標工程要有營業事業登記證、稅卡、會員證、經濟部公司執照,伊即提供這些資料讓被告卓貴美以伊公司名義去投標,起訴書附表所示有關立益營造及營泰營造部分皆係伊借牌與被告卓貴美,其中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3、4、5、8、10、附表二編號2、4、5、14、15、16、17、19、23、24、25、30、31、32、33、36、38、39、附表七編號2、3(有關附表七部分即附表六編號1、2)所示工程皆係借牌與被告卓貴美得標,附表七編號2、3所示工程並係被告卓貴美承作等語在卷(參原審卷㈤第211頁背面至213頁、第216至217頁)。
6.陳銀堆於89年9月14日在法務部調查局中機組接受調查時自白稱:伊於76年、77年間自營集益營造,並擔任負責人,集益營造曾於85年間,參與附表一編號6所示同安村玉山巷排水改善工程、編號7所示獨鰲橋新建工程、86年間,參與附表一編號12所示浮圳村巷道改善工程、編號13所示崙子村巷道改善工程,前述4件工程均係由先亨營造得標,而因伊與賴泯聰、被告卓貴美夫婦為多年好友,在85年間,集益營造接獲永靖鄉公所來函,意旨為前述同安村玉山巷排水改善工程、獨鰲橋新建工程辦理招商比價,賴泯聰夫婦在一次聚會中向伊聊及前述2工程先亨營造有意承攬,伊礙於情面,同意在永靖鄉公所寄給集益營造之招標資料估價單將單價填高,退出競標行列,以方便先亨營造得標,86年永靖鄉公所辦理浮圳村巷道改善工程及崙子村巷道改善工程,亦行文給集益營造招商比價,賴泯聰夫婦在另一場合與伊聊天時,再度提及先亨營造有意承攬上述2工程,伊亦比照前述方式辦理等語(參465他卷第227頁及其背面);
於89年12月8日在法務部調查局中機組接受調查時自白稱:附表二編號2、4、5、6、12、14、22、23、25、36、45(以上皆係指起訴書之附表二)等11項工程集益營造有參與比價投標,而賴泯聰、被告卓貴美夫婦曾就該11項中部分工程,詳細名稱伊記不清楚向伊表示弘景營造有意承作,伊礙於情面,同意填高其等欲承作工程之估價單款項,退出競標行列,以方便弘景營造得標,伊向賴泯聰、被告卓貴美夫婦表示,該等伊放棄競標之工程投標押標金,算由伊向其等二人借貸,由賴泯聰、被告卓貴美負責幫伊處理押標金,故集益營造未得標所退回之押標金,仍由賴泯聰、被告卓貴美夫婦支領等語(參7276偵卷第270頁);
於89年9月26日接受檢察官訊問時承稱:伊係集益營造負責人,彰化縣永靖鄉公所有書面通知伊參與通知,伊接獲彰化縣永靖鄉公所書面通知後,在吃點心的場合,伊曾向賴泯聰、被告卓貴美夫婦提起有接到彰化縣永靖鄉之比價文,其二人表示也有收到,當時伊表示不想做,其二人表示要做,伊即將金額寫高一點讓其二人承作等語(參465他卷第363頁背面);
於89年10月19日接受檢察官訊問時亦供承稱:伊於9月26日之筆錄中表示:接到通知後,在吃點心的場合,卓貴美夫婦有問伊,請伊讓他們承作,伊即寫高一點,此部分是事實等語(參7276偵卷第157頁)。
7.陳忠俊於89年10月5日在法務部調查局中機組接受調查時自白稱:伊於82年間設立彰茂營造,由伊妻子洪惠玲擔任名義負責人,由伊擔任實際負責人,賴泯聰或被告卓貴美曾向伊表示,為承攬彰化縣永靖鄉公所如附表二編號26(即本件判決附表二編號22)所示之「四芳村駁嵌改善工程」及如附表二編號27(即本件判決附表二編號23)所示之「竹子村道路排水工程」,曾持工程之估價單,要求伊蓋妥公司大小章,伊基於同業互相往來之情誼,遂答應其等要求借牌給其等,標價亦係由其等決定,伊並未過問,且標單亦非由伊填寫,當時伊僅同意借牌與被告卓貴美,工程比價結果伊並未過問,故須詢問賴泯聰或被告卓貴美始能知悉何以「竹子村道路排水工程」係由彰茂營造得標,卻由弘景營造與永靖鄉公所簽約之情事等語(參7276偵卷第44頁);
於89年12月8日在法務部調查局中機組接受調查時自白稱:彰茂營造確有參與附表二編號16(即本件判決附表七編號40)所示崙仔尾排水工程比價投標,因該工程預算金額超過250萬元,彰化縣永靖鄉公所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發包,彰茂營造係經由彰化縣營造同業公會傳真該工程之招標公告始得知,接到公告通知後伊即親自至彰化縣永靖鄉公所購買工程標單及圖說等資料,開標前2、3天被告卓貴美主動到公司找伊表示其欲承攬該工程,要求伊配合高填投標金額,並提供押標金46萬元,伊基於彼此皆為同業互相幫忙之考慮下,且因恰好當時公司資金周轉不及,故同意放棄競標並配合其等之運作,並交代公司會計小姐於標單上高填投標金額為451萬元(預算金額為420餘萬元),於收到被告卓貴美提供之押標金郵政匯票後,再由公司會計小姐將參標資料彙整後前往二林郵局投遞標單等語(詳上開89年度偵字第7276號偵查卷宗第283頁);
於89年10月19日接受檢察官訊問時供述:賴泯聰、被告卓貴美夫婦有向伊借牌參與彰化縣永靖鄉公所工程之競標,就附表二編號26、27(即本件判決附表二編號22、23)所示工程皆係以伊經營之彰茂營造名義參與陪標,係被告卓貴美在伊接獲通知後打電話詢問伊是否收到通知,伊答稱收到了,被告卓貴美即叫伊配合一下,估價單、投標單係被告卓貴美填寫,拿來給伊蓋章後即拿走,並無給伊配合之酬勞,因係同業關係伊始配合等語(參7276偵卷第159頁背面);
於90年1月11日接受檢察官訊問時供述:彰化縣永靖鄉公所發包如附表二編號16(即本件判決附表七編號40)所示之崙仔尾排水工程,伊係接獲公會通知,該工程金額較大,伊接獲通知後自己去買工程標單,並去投標,投標過程中,賴泯聰、被告卓貴美夫婦,其中一人來請伊幫助給其等承作,押標金係其等買好後交給伊,標單由伊填寫、寄送,係在伊購買標單後1、2天即打電話來等語(參7276偵卷第350頁背面)。
8.江志隆於89年9月14日在法務部調查局中機組接受調查時自白稱:志隆土包由伊母親擔任名義負責人,惟實際由伊負責全盤營運業務迄今,84年2月21日,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同安村道路改善工程係先亨營造負責人即被告卓貴美要求伊出借志隆土包印章及營造資料,配合其向永靖鄉公所投標,有關投標金額係由先亨營造自行計算填寫,以配合由先亨營造得標,所以該工程投標單並非伊本人填寫,伊亦未郵寄標單,復未出席永靖鄉公所辦理比價,押標金則由先亨營造自行處理。
84年1月16日,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四芳村排水修復工程,亦如前述,係先亨營造負責人被告卓貴美要求伊配合陪標,工程標單亦係被告卓貴美訂定投標金額後拜託伊據以填寫,故該工程標單係伊筆跡,伊亦未出席永靖鄉公所辦理比價,押標金支出詳情需問被告卓貴美始知悉,因伊與先亨公司之賴泯聰及被告卓貴美認識,彼此亦有業務往來,伊始願意協助配合其等陪標前述工程,惟伊並未獲得任何好處等語(參465他卷第245頁);
於89年10月19日接受檢察官訊問時陳稱:附表一所示工程有關志隆土包部分皆係陪標,附表二所示工程則有7件,賴泯聰、被告卓貴美夫婦皆係在伊接獲通知後再來找伊,皆係被告卓貴美打電話來,投標金額係伊自己計算,投標單亦係伊自己填寫,有時伊工程較忙,就會寫高一點,係被告卓貴美表示工程他們要的,伊即配合寫高一點等語(參7276偵卷第158頁背面)。
9.許金庫於89年12月7日在法務部調查局中機組接受調查時自白稱:78年間成立先進營造甲級營造廠,登記負責人係伊配偶邱芳春,實際負責人係伊本人,依伊記憶所及,附表三編號4所示永靖公(一)綠地整修工程(即本判決附表七編號42),係有人向伊接洽借用先進營造名義去投標,所約定內容係如以先進營造名義得標後,有關混凝土部分全部由伊本人承攬,有關其他工程部分之施作則由該人承作,至於該工程投標單之購買及內容製作、押標金、參與開標皆由該人負責處理,過程伊不清楚,伊僅提供先進營造公司投標所需相關資料與該人處理,該工程先進營造並未得標亦未施作,該工程應係被告江吉崧、江吉存兄弟之一向伊借牌投標等語(參7276偵卷第295頁)。
10.被告卓貴美於89年9月13日在法務部調查局中機組接受調查時自白稱:關於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同安村道路改善工程部分,票號BD0000000、面額6萬1千元及票號FF0000000、面額5萬9千元之台支均係由伊以先亨營造名義分別在其臺中商業銀行員林分行及臺灣銀行員林分行之帳戶現金購買,作為俊昇土包及志隆土包之押標金,另票號FF000000 0、面額5萬8千元之台支則係由伊以弘景營造之名義在先亨營造臺灣銀行員林分行帳戶內以轉帳方式購買,作為先亨營造之押標金,開標後前述票號BD0000000、FF0000000之台支再回存至先亨營造臺灣銀行員林分行之帳戶內,另票號FF0000000台支則轉作為先亨營造之得標履約保證金,該工程係由伊和志隆土包及俊昇土包私下協議後,由先亨營造承攬,但須借用其等名義參與投標,押標金則先由伊本人出具;
關於附表一編號3所示陳厝厝排水旁農路修建工程部分,票號BD0000000、面額13萬之台支係由伊以先亨營造名義在前述臺中商業銀行員林分行帳戶內以現金購買,作為吉崧營造之押標金,票號BD0000000、面額11萬元係由伊以弘景營造之名義在其世華聯合商業銀行員林分行第00000000000號帳戶內轉帳購買,供立益營造作為押標金,前述兩張台支於開標後均回存至先亨營造之臺灣銀行員林分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內,該工程亦係由伊和吉崧營造及立益營造私下協議後,由先亨營造承攬,但須借用其等名義參與投標,押標金則先由伊本人出具。
上開同安村道路改善工程、陳厝厝排水旁農路修建工程,係先亨營造在接獲彰化縣永靖鄉公所邀標工程後,私下分別和俊昇土包、志隆土包、吉崧營造及立益營造協議後,由先亨營造承攬,再借用其等名義向永靖鄉公所投標等語(參465他卷第89頁);
同日在檢察官訊問時供稱:前開附表一編號2、3所示之工程係找其他廠商借牌承作,押標金則由先亨營造提供,係伊打電話問志隆土包、俊昇土包、吉崧營造、立益營造,其等皆表示彰化縣永靖鄉公所有通知他們,當時伊因無工作,即請其等將工程讓伊承包等語(參465他卷第137頁);
89年9月22日接受檢察官訊問時亦重覆稱:伊係與志隆土包、俊昇土包、立益營造、集益營造、明正營造之老板以電話洽談,伊係表示如果願意給伊承作的話,其等即會將金額寫高一點,伊有告知志隆土包負責人江志隆金額,請其幫忙將金額寫高一點等語(參465他卷第347頁至第348頁);
復於89年12月8日三度在法務部調查局中機組接受調查時自白稱:附表二編號4、5、14、15、16、17、19、23、24、30、31、36、38、39(以上係指起訴書附表二)所示15件工程,其中應有部分工程係伊向立益營造、營泰營造借牌之情事,惟究係何項工程及多少件數,伊無法確定,另伊亦可能如前開陳忠俊所述要求彰茂營造以陪標方式配合弘景營造投標附表二編號2所示工程等語(參7276偵卷第193頁背面至第194頁),且被告卓貴美亦自承稱:調查站筆錄係伊看過後再簽名,所述均實在等語在卷(參465他卷第139頁背面),更足徵前開調查站所製作之筆錄係基於被告卓貴美自由意志下所為甚明。
㈢先亨營造、弘景營造確有代為申購工程押標金及後續收受退還押標金等事實:1.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同安村道路改善工程,俊昇土包投標所開立之參標押標金支票係由先亨營造申購,退還之押標金支票係由先亨營造以其申請使用之臺灣銀行員林分行帳號125852號帳戶提示;
志隆土包投標所開立之參標押標金支票係由弘景營造申購,退還之押標金支票則係由先亨營造以其申請使用之臺灣銀行員林分行帳號125852號帳戶提示;
附表一編號3所示陳厝厝排水旁農路修建工程,吉崧營造投標所開立之參標押標金支票係由先亨營造申購,退還之押標金支票亦係由先亨營造以其申請使用之臺灣銀行員林分行帳號125852號帳戶提示、立益營造投標所開立之參標押標金支票亦係由弘景營造申購,退還之押標金支票則係由先亨營造以其申請使用之臺灣銀行員林分行帳號125852號帳戶提示;
附表一編號7所示之獨鰲橋新建工程,明正營造投標所開立之參標押標金支票係由先亨營造申購,退還之押標金支票則係由弘景營造以其申請使用之臺中區中小企業銀行員林分行帳號一027340號帳戶提示等情,分別有同安村道路改善工程押標金來源及流向明細表、往來傳票、陳厝厝排水旁農路修建工程押標金來源及流向明細表、往來傳票、世華聯合商業銀行存款明細分戶帳、獨鰲橋新建工程押標金來源及流向明細表、支票、存入憑條、交易明細等在卷足憑(參465他卷第43頁至第53頁)。
2.附表二編號1所示四福路古榕路整修工程,明正營造投標所開立之參標押標金支票係由賴泯聰以其在彰化商業銀行員林分行帳號124791號申購、志隆土包投標所開立之參標押標金支票係由先亨營造公司以其存在臺灣銀行員林分行帳戶內之現金支付,退還之押標金支票係由先亨營造以其申請使用之臺灣銀行員林分行帳號125852號帳戶提示;
附表二編號4所示五福村中山路改善工程,集益營造投標所開立之參標押標金支票係由弘景營造以其在世華商業銀行員林分行帳號0000000號申購,退還之押標金支票係由先亨營造以其申請使用之臺灣銀行員林分行帳號125852號帳戶提示、退還與參與投標之立益營造之押標金支票係由先亨營造以其申請使用之臺灣銀行員林分行帳號125852號帳戶提示;
附表二編號5所示八堡一圳農路整建工程,退還與參與投標之芳洲土包之郵政匯票係由胡素玫領取、佑合烽土包投標所開立之參標押標金郵政匯票上填載之申購電話係先亨營造之聯絡電話;
附表二編號12所示崙子村九分路改善工程,久大土包投標所開立之參標押標金郵政匯票上填載之申購電話係先亨營造之聯絡電話;
附表二編號13所示崙美村鳳美路改善工程,退還與參與投標之集益營造之押標金郵政匯票係由李育娜領回;
附表二編號12所示四芳村四湳路駁坎工程,退還與參與投標之明正營造之郵政匯票係由李育娜領回;
附表二編號15所示永興村永崙路排水溝工程,退還與參與投標之明正營造之郵政匯票係由李育娜領回;
附表二編號17所示崙美村巷道排水工程,退還與參與投標之創世際土包之郵政匯票係由李育娜領回;
附表二編號20所示五福村排水改善工程,退還與參與投標之立益營造之郵政匯票係由胡素玫領回、營泰營造投標所開立之參標押標金支票係由先亨營造以其存在臺中商業銀行員林分行帳戶之現金申購;
附表二編號21所示同仁村排水改善工程,退還與參與投標之立益營造之郵政匯票係由胡素玫領回等情,分別有前開工程押標金來源及流向明細表、郵政匯票、臺中區中小企業銀行存摺存款取款憑條、郵政國內匯款單、傳票、郵政國內匯款請購單等存卷可資佐證(參7276偵卷第196至201、208至218、224至229、309、338頁)。
且被告卓貴美亦自承稱胡素玫、李育娜係先亨營造會計人員等語在卷(參7276偵卷第193頁),再證人胡素玫於90年1月11日接受檢察官訊問時亦結證稱:前開押標金係伊購買,而被告卓貴美曾要求伊不要講有關其叫伊去購買押標金之事等語屬實(參7276偵卷第356頁),則退還與參與投標廠商之集益營造、立益營造、明正營造、創世際土包、芳洲土包之押標金郵政匯票,皆係由先亨營造會計李育娜、胡素玫領回,灼然甚明。
3.上揭各查核所得情形,核與被告卓貴美於89年9月13日在法務部調查局中機組接受調查時供稱之情相符,更足徵實際上僅係先亨營造、弘景營造參加比價,而後由先亨營造及弘景營造負責人賴泯聰、被告卓貴美另覓廠商陪標參與比價,並由賴泯聰、被告卓貴美所經營之先亨營造及弘景營造購買陪標廠商投標應出具之押標金支票或郵政匯票,迨先亨營造或弘景營造得標後,彰化縣永靖鄉公所退還與陪標廠商之押標金支票或郵政匯票亦係由出具之先亨營造或弘景營造領回,洵屬無疑。
㈣吉崧營造確有代為申購工程押標金等事實:1.附表三編號2所示福興村巷道改善工程,全宏營造參與投標所開立之參標押標金支票係由被告江吉崧之配偶詹青宜購買郵政匯票支付、聖益營造參與投標所開立之參標押標金支票係由吉崧營造購買郵政匯票支付;
附表三編號3所示竹子村巷道改善工程,全宏營造參與投標所開立之參標押標金支票係由吉崧營造購買郵政匯票支付、聖益營造參與投標所開立之參標押標金支票係由被告江吉崧之配偶詹青宜購買郵政匯票支付;
附表三編號4新莊大排擋土牆工程,佳陽營造參與投標所開立之參標押標金支票係由吉崧營造購買郵政匯票支付,此有上揭工程押標金來源及流向明細表附卷足憑(參7276偵卷第235至238頁)。
2.據上,附表三所示工程實際上僅係吉崧營造參加比價,而後由吉崧營造負責人即被告江吉崧另覓廠商陪標參與比價,並由被告江吉崧所經營之吉崧營造,或被告江吉崧不知情之配偶詹青宜購買陪標廠商投標應出具之押標金支票或郵政匯票支付,亦可認定。
㈤證人余瑞坤於89年9月26日接受檢察官訊問時結證稱:伊係俊昇土包之負責人,俊昇土包未曾投標彰化縣永靖鄉公所之工程,俊昇土包之牌照曾借與余瑞興投標工程之保證廠商,伊不認識被告卓貴美,亦未接獲自稱係先亨營造之人員打電話詢問等語(參465他卷第360至361頁),及被告卓貴美於89年9月22日接受檢察官訊問時供稱:俊昇部分係從余瑞興那邊知悉,當時伊透過余瑞興詢問俊昇土包是否係其兄弟開設,余瑞興答是,並給伊余瑞坤之電話,伊打電話至俊昇土包,電話係小姐接聽,之後伊打過幾通電話詢問小姐,小姐皆表示找不到老闆,伊即請余瑞興幫忙等語(參465他卷第347頁背面);
再余瑞興嗣經法院通緝到案後,亦為認罪之表示,與檢察官於審判期日為認罪協商之協議,而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訴緝字第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緩刑4年確定在案(參本院卷三第密封袋附余瑞興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卷四第43頁所附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緝字第8號刑事判決),則俊昇土包部分,應係被告卓貴美無法與證人余瑞坤取得聯繫,轉而要求余瑞興幫忙,余瑞興即交付其兄弟余瑞坤所經營俊昇土包因擔任保證廠商而交付與余瑞興之前開證件與被告卓貴美,供被告卓貴美充為附表一編號2所示工程之陪標廠商,殆可認定。
㈥關於勝利土包及裕新營造得標工程即附表四、五部分:1.附表四、五部分之得標廠商分別為勝利土包及裕新營造,而其中附表四得標均為勝利土包,參與投標廠商有吉崧營造、芳洲土包、久大土包、佑合峰土包、志隆土包、創世際土包;
附表五得標廠商均為裕新營造,而參與投標廠商有久大土包、芳洲土包、吉崧營造、先進營造、志隆土包、佳陽營造、弘景營造、集益營造(各標案之投、參標者如附表四、五所示);
而吉崧營造實際負責人為江吉崧、芳洲土包負責人為陳芳洲、久大土包負責人為張慶蜂、佑合峰土包負責人為蕭瑟榮、志隆土包之實際負責人為江志隆、先進營造負責人為許金庫、佳陽營造負責人為張慶蜂、弘景營造負責人為賴泯聰、被告卓貴美,集益營造負責人為陳銀堆,亦有陳芳洲等人之供述在卷可憑。
2.查佳陽營造與久大土包之實際負責人張慶蜂為被告江吉存之親舅舅,既為同鄉,復經營同業,關係不可謂不親密。
且參酌附表四、五所示各工程,被告江吉存利用勝利土包、裕新營造得標承作之64件工程中,久大土包參與32次,機率為百分之50,不可謂之不高;
尤其,該32次當中,其中4次係勝利土包(或裕新營造)與吉崧營造及久大土包一同參與競標,易言之,即甥舅江吉崧、江吉存、張慶蜂三人一同參與競標,其中9次,係勝利土包與久大土包一同參與競標,易言之,即甥舅江吉存、張慶蜂二人一同參與競標,其中13次,係勝利土包(或裕新營造)與久大土包、芳洲土包一同參與競標,易言之,即甥舅江吉存、張慶蜂與曾任四芳村村長陳芳洲一同參與競標,其詢估比價之廠商,關係竟是如此密切,實足使一般常人生疑。
3.參佐附表四、五所示各工程顯示,64件工程當中,芳洲土包共參與競標34件,且其中有6件係發生於86年9月至88年1月之間;
然則芳洲土包自86年下半年起即呈現歇業狀態,業據陳芳洲自承甚明;
而幾近歇業之廠商,竟仍屢屢參與比價,且從未得標,亦足使人質疑。
4.據上,堪見被告江吉存否認犯行之辯詞,核與前揭事實不相吻合,而難以採信。
㈦此外,復有先亨營造、吉崧營造、弘景營造、立益營造、集益營造、明正營造公司基本資料查詢6紙附卷可稽(參465他卷第13至18頁);
而弘景營造自88年7月後,登記負責人為黃豐盛,前任負責人為賴秋棠,惟實際業務皆係被告卓貴美處理,黃豐盛亦係向被告卓貴美洽談承讓弘景營造情事等語,亦據證人即弘景營造承讓後之實際負責人詹益宗於89年9月26日在檢察官訊問時證述無訛(參465他卷第359頁),足徵弘景營造於88年7月前,皆係被告卓貴美擔任實際負責人之一,而賴泯聰係被告卓貴美之夫,又係負責該營造之工程承作,亦為賴泯聰、被告卓貴美所是認,況賴泯聰亦曾要求被告江吉崧、王錦炫、陳銀堆充為陪標廠商,並據被告江吉崧、王錦炫、陳銀堆供述在卷,已如前述,則賴泯聰與被告卓貴美當皆係先亨營造、弘景營造共同實際負責人,彼二人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共同或獨自要求被告江吉崧、江吉存、王錦炫等人充為陪標廠商,堪以認定。
㈧證人即國翔營造負責人黃月女於90年1月11日在偵訊中固具結證述:彰化縣永靖鄉公所工程記錄內國翔營造有參與投標起訴書所載附表二編號6、41、43等3件工程一事,伊原本不知道,經詢問伊先生才知有向賴泯聰借過一次押標金,係投標哪一件工程伊忘記了。
至於附表二編號6所示永興村萬壽巷改善工程,伊聽伊先生說過,該次押標金是向被告卓貴美商借等語(參7276偵卷第351頁背面),證人蘇鴻鍊同日亦證述:伊任職於國翔公司,係黃月女之配偶,公會曾寄附表二編號6所示永興村萬壽巷改善工程之通知,當時手頭不方便,本來不想標,後來賴泯聰打電話來詢問伊是否投標,伊表示手頭不方便,賴泯聰表示押標金要借伊,並購妥匯票交給伊,標單則係伊自己填寫,後來押標金在開標後即還給賴泯聰等語(參7276偵卷第352頁),惟此除與前開莊守仁、楊杉郎、詹玲茲、被告卓貴美互核相符之國翔營造係被告卓貴美、賴泯聰所提供之陪標廠商名單之自白不符外,又賴泯聰焉會無緣無故主動打電話與蘇鴻鍊,並主動出借押標金與與其立於競爭投標對手之蘇鴻鍊之理,是證人蘇鴻鍊此部分證述亦核與常情不符;
綜上,國翔營造參與投標之押標金支票既係被告卓貴美、賴泯聰經營之營造公司出具,而莊守仁、楊杉郎、詹玲茲、被告卓貴美亦自白稱國翔營造係賴泯聰、被告卓貴美所提供之陪標廠商名單等語,則國翔營造應亦係應被告卓貴美、賴泯聰要求而出借牌照充為陪標廠商之一,灼然甚明。
是以,證人黃月女、蘇鴻鍊前開證詞,當係為迴護自己或其配偶所為之不實證言,自無從採憑。
而公訴意旨認賴泯聰、被告卓貴美係向不知明細之往來保證廠商蘇鴻鍊借用國翔營造牌照,完成國翔營造投標袋寄往彰化縣永靖鄉公所參與投標等語,亦有所誤會。
㈨莊守仁、楊杉郎嗣後雖翻異其供,惟莊守仁於89年9月13日訊問時辯稱:公所辦理250萬元以下到50萬元之間之工程,或250萬元以上到5百萬元間之工程,廠商產生之方式,係由主辦單位技士為主辦人員,根據廠商登記資料中挑選3家以書面簽稿辦理方式呈給伊,伊認為廠商品質好的,即蓋章呈給鄉長,通常鄉長都不會更改,鄉長蓋章後即交給承辦技士發函通知廠商等語(參465他卷第145頁);
楊杉郎於89年9月13日訊問時則辯稱:鄉長及課長有權指定包商,要先簽辦營繕工程簽呈給課長、主計、會計、財政等單位核備鄉長核可後,開始辦理發包,由課長選3家廠商,徵詢鄉長同意後,以口頭通知伊,並沒任何簽稿,有時有名單,有時沒有,都由課長直接交代辦理,都是鄉長通知課長,課長再通知伊等語(參465他卷第143頁),同月21日訊問時亦堅稱:工程廠商核定由課長,廠商名單係課長給伊的,由課長下紙條或用口頭指示,紙條辦理後還要繳回等語(參465他卷第266頁);
互核與被告邱榮昌於89年9月13日訊問時辯稱:依採購法,250萬元以下工程採議價方式,伊完全授權給課長篩選廠商,大部份都已擇定3家廠商以稿代簽方式由伊核定等語(參465他卷第148頁),前後互核,就廠商產生之方式,究係由楊杉郎選定3家廠商,再以簽稿經由莊守仁轉呈被告邱榮昌核可,或係由莊守仁選定3家廠商,經被告邱榮昌同意後,再以口頭通知楊杉郎辦理發包作業,其三人供述即有所歧異,是以,莊守仁、楊杉郎事後翻異其供,當係規避之詞,委無足採。
㈩被告卓貴美雖再辯以:本案起訴書附表之公用工程,比價或招標紀錄表之登載內容,乃係表示已有廠商之比價程序經過,包括工程係屬於第幾次比價,再登列各廠商名稱、標價、順位、得標等,既經列席人、監標人、主持人簽名見證程序之進行,自應推認其程序真實;
且從形式上觀之,本案作業流程並未有捏造廠商名單、虛增或故減廠商名單之情事,是就形式上言,本案起訴書附表各項公用工程之比價或招標紀錄表上所登載之參與比價廠商名義人、投標價格等資料,核與各參與競標廠商所書寫之資料兩相符合,無何登載不實,且業經列席人、監標人、主持人簽名見證程序之進行,自亦應推認比價程序係真實進行,並無刑法第213條之罪問題等語。
惟查:1.被告邱榮昌為永靖鄉鄉長,有權指定2家以上廠商參與比價,且如何指定其認為適合優良廠商亦為其鄉長之行政裁量權,惟被告邱榮昌必須確實指定2家廠商參與比價,以公開、公正程序依投標價格決定孰為得標者,其竟於本案各項工程,事前決定由何家廠商承作,於開標時進行形式上虛偽之比價程序,承辦人員莊守仁、楊杉郎、詹玲茲亦加以協助配合辦理,莊守仁、楊杉郎、詹玲茲明知提出標單之廠商並無比價真意,猶製作不實比價紀錄,自有不法。
雖經內定之廠商即賴泯聰、被告卓貴美、江吉崧、江吉存等亦按規定簽約、施工,尚查無其他不法情事,被告邱榮昌等人所為,亦尚未達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所指之「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其他舞弊情事」,亦不認為有同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直接或間接圖利私人不法之利益之圖利罪(詳如後述),但被告等人既明知實際上並無比價事實,莊守仁、楊杉郎、詹玲茲身為比價會議紀錄人,猶依被告邱榮昌指示,在比價當日,於其職務上所掌之比價紀錄表之公文書上記載上開比價廠商及比價金額,再記載順位,並於「開標結果」欄上記載各得標廠商投標各比價金額為最低在核定底價以下宣布得標,渠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比價紀錄表」上不實登載真有比價之事實、經過及結果,所為自構成刑法第213條「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罪」,殆無疑義。
2.國人一般社會習慣上,因業界基於相當熟識程度,為達一定利潤追求,經指定比價之廠商間,或為避免惡性競爭,或為達壟斷抬高價格目的,有可能事前協商,預謀以商定之高低價格參與投標,進行形式上比價程序,而公務員進行形式上之審核即可,即使參與比價廠商內心並無比價之真意提出標單,亦非公務員所能真實探知,此時所進行比價程序對承辦公務員而言,自不能謂係虛偽之比價程序。
然於本案情形,係承辦公務員即被告邱榮昌、莊守仁、楊杉郎及詹玲茲等既已透過指示或配合辦理而知悉內定承包廠商,進而由上開公務員與內定廠商共同進行一虛偽不實之比價程序,承辦公務員於明知投標廠商內心並無比價真意之情形下,猶於「比價紀錄表」上登載該虛偽之比價經過情形及結果,以達成使內定廠商取得工程承包權之目的,則就知情之公務員及內定廠商而言,自有共同偽造比價紀錄表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就借牌或允予參與陪標之廠商雖依其參與之件數及程度較屬輕微,然就其有共同偽造比價紀錄表之犯行,顯有不確定之故意。
蓋如前述,以比價作業進行之公共工程招標程序,必須由2家以上廠商公正、公平進行比價競爭程序,萬不可事前內定得標廠商,否則行政首長自可依個人喜好及人情考量決定公共工程之發包,此對無法藉私人情誼取得承包權之廠商,自不公平,且廠商只須對有權決定者盡逢迎巴結諂媚之能事,即可以上開方式取得承包權,如此將公共工程承包權繫於一己之私,恐將衍生嚴重弊端,此情甚明,如將「比價會議」曲解為完全形式上之審查,只要廠商有提出文件程序及符合相關形式程序即謂屬合法,不問公務員是否有如本案之內定得標廠商情事,豈非容任凡以比價程序發包之工程,行政首長等公務員皆可以內定依自己喜好、對自己有利(有形或無形)廠商承作,藉由與本案相同之形式上比價程序,達個人私相授受公共工程承包權之目的,而不構成任何違法行為(因如前述,但此行為可能不構成貪污治罪條例之工程舞弊罪、圖利罪,詳如下述),不合法理情之處自屬至明,是被告卓貴美等人上開所辯,礙難採取。
被告邱榮昌上訴否認犯罪,並於本院上訴審聲請傳喚莊守仁、黃月女、江伯川、詹木根、黃陳雪及被告王錦炫等人,於本院前審則聲請再傳喚莊守仁,於本院審理時則聲請傳喚邱榮洲到院為證;
惟查:1.莊守仁於本院上訴審證稱:其於案發時擔任建設課課長,有牽涉到工程發包,(辯護人問:工程要指定廠商來比價是由誰來指定?)工程指定廠商比價,是由我們建設課內部建立的廠商登記名冊,有意願來做我們工程的廠商來登記,是我從名冊中選定2、3家後再請示鄉長核定,鄉長同意後再交待下去辦通知比價,邱榮昌沒有指定要讓吉崧、裕新、勝利來參標,(問:是邱榮昌或你來指定參標廠商名單?)是我從名冊內選出來給鄉長核定,(審判長問:為何曾於檢察官自白承認說剛開始楊杉郎有提供7、8家,但是被告邱榮昌都不批示,後來改以口頭,被告邱榮昌也以口頭指示給特定人施做,如楊杉郎等人不在,就由伊來口頭轉,有使用紙條是廠商提供,上面都有蓋好公司橡皮戳章的名單,伊擔任課長,雖覺得這樣不妥,但被告邱榮昌有人事任免權,可隨意調動職務等語,並提示89年度偵字第7276號卷宗第133頁背面至第134頁交證人莊守仁閱覽?)在89年9月29日法務部中機組調查員明示說檢察官交待,如果我自白後讓我交保,所以檢察官訊問筆錄我為了自保,所以只好附和89年9月29日之說詞等語(參本院上訴審卷三第137至138頁),於本院前審所證亦仍稱為其於89年9月29日之調查及同年10月6日之偵查所任,均係為交保而為不實陳述等語(參本院更一審卷第161至164頁);
惟莊守仁於89年9月29日法務部中機組調查時之自白筆錄已認定無證據能力,但89年10月6日偵查之自白仍得為證據,均已詳如前述,且莊守仁於偵查中之供述,核與楊杉郎及詹玲茲等於調查局詢問及偵查中所供情節大致相符,既堪採信,其於本院前審及本院上訴審所證既與上情迥異,且與常情有違,顯係迴護被告邱榮昌之詞,委無足採。
2.本件永靖鄉公所相關參與公務人員則證述如下:⑴證人詹木根於本院上訴審結證稱:案發時我在永靖鄉公所擔任秘書職務,後來是主任秘書,擔任期間是87年2月25日到91年2月28日止,在任職期間永靖鄉公所招標、比價工程流程一般參與人,都是鄉公所主辦工程的建設課人員辦理,此外還有業務課、政風、主計、財政課人員都會參與,(辯護人問:他們各自負責的職務是什麼?為何他們要參與?)參與是法律規定,職務也是他們各自的業務,(辯護人問:鄉長不在時,是否由你代行職務?)是的,如果代行職務核發公文的簽章,與鄉長自己核發的簽章是不同,代行鄉長職務時,沒有參與招標,(辯護人問:當你代行職務時,如果有參與工程招標,在你參與之前是否有鄉長指示你已由哪個廠商得標?)沒有,在工程招標或比價之前,3家比較廠商是由業務課簽辦提出,經會相關課室後,呈鄉長核示,(辯護人問:前開工程的業務課是那一課?)建設課,(辯護人問:在工程比價或招標前,該工程底價或招標之公文通知之對象有哪些人?)對象是業務課簽辦的3家廠商,及彰化縣土木商業公會或是營造公會,(辯護人問:為什麼要通知彰化縣土木商業公會,或是營造公會?)因為是公開,依據工程處理辦法規定,本所要通知縣裡面的土木商業公會,或是營造公會辦理,公所內部的簽稿,經核准後對外發送,亦即會通知彰化縣營造公會,公會收到這個公文後,會員可以前往參加比價或投標,比價或招標的廠商是不限於公所所提出的3家廠商,工程招標時,有固定的職員在場,有政風人員、主計人員、業務單位,辦理發包單位在場,但鄉長通常不參與,(問:工程招標後由何人決定得標的?)得標按照開標的紀錄,由主持人宣示,原則上是秘書主持,但我沒有每一件全程參與,有參與的話,我是主持人,如公所公文係鄉長自己決行的章,是章裡面沒有「甲」這個字的,是秘書決行的,但是我是87年任秘書,剛剛提示之文件都是85年的,所以秘書是陳益良先生,我擔任秘書時,刻「甲」的就是秘書代理鄉長決行的,(審判長問:提示證人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卷第16頁,這個以簽代函,為何是用副本?如果是正式通知他們可以前來比價,應該不是用副本,副本只是照會?)是通知公會的,(審判長問:你剛剛說主持開標原則上是秘書,但是本件有莊守仁建設課長、詹玲茲技士等人,你如何說?)因為相關不同課室的業務,有時時間會衝突,導致比價招標主持人就會異動」等語(參本院上訴審卷三第71至74頁)。
⑵證人江伯川證稱:我在永靖鄉公所擔任財政課長,於89年9月1日退休,我是從72年開始擔任財政課長的,永靖鄉公所工程招標、比價作業開標時,法規規定我要參與開標,但是作業是業務單位做的,在開標作業流程中,參與人與主辦人是建設課長,承辦人員詹玲茲,開標完後要蓋章要財政、主計、主任秘書人員等的簽章,鄉長大都沒有參與,而是授權給主任秘書,或是建設課長、政風單位等,招標過程大都這樣完成的,開標完後要蓋章,但開標過程財政、主計人員都有在場,開標之前鄉長沒有特別指示這個工程已經有得標廠商,招標與比價都是公開的,我財政單位只是看看上級有沒有預算,公所的支出,有無超過收入,我不知道工程在比價或是招標之前,招標的公文都通知何人,公文來時有給我會章,但是作業程序我不清楚,我所參加都是依照法規手續辦理,沒有無發現任何違法的情形,(檢察官問:是不是都是上級決定的廠商來招標?)廠商的問題不是長官決定,我所說長官指定,是長官指定哪個人員去開標,招標時,我不在場,我只有開標時在場,開標時是由主任秘書主持,主任秘書不在,就由課長當主持人,或是由縣府派人到場主持,(審判長問證人江柏川:指定3家廠商比價的事情,如何指定,你知道嗎?)我不知道,(審判長問:你既然不知道,你如何知道沒有弊端?)這個我不過問,我只負責財政部分」等語(參本院上訴審卷三第75、76頁)。
⑶證人黃陳雪證稱:「(問:你曾經在永靖鄉公所擔任何職務?時間?)我是主計室主任從80年到90年間,工程招標或比價的業務我有書面上的會同監標,在比價作業知道參與的人為主辦單位、政風、主計、財政課、鄉長或是主任秘書或鄉長指派的職務代理人,在工程比價之前,3家比價廠商是由主辦業務人員推薦提出,至於工程比價公文通知對象為何,是主辦單位直接寄的,我不知道寄給誰,(問;
公所招標是否都有經過公開程序?)看工程金額而定,要公開招標的,都有公開辦理。
如果沒有的話,是由主辦單位自行辦理,(問:自行辦理的場所為何?)都是他們決定的,我的職責當時在招標紀錄表是要核對廠商的名義及投標的金額,有無超出底價是最主要的,沒有發現無那一次是不實的記載,(檢察官問證人黃陳雪:當時是何人決定3家廠商比價的?)主辦單位」等語(本院上訴審卷三第76、77頁)。
⑷證人邱榮洲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被告邱榮昌擔任永靖鄉鄉長時,我擔任政風室主任,鄉公所的工程公開招標,有關公開招標、公開比價、或比價的程序,我要全程監督。
開標文書我的簽名跟核章,都是本人所為。
我是在工程開標文書類的開標結果已經記載上去之後,才核章的。
本案工程開標文書類的記載,與我在場目睹即監督視察的事實相符。
本案所有工程,我當時沒有發現有任何廠商借牌或圍標的事情。
各該簽稿出來之後,技士簽好送課長,課長之後會財政、主計、政風、然後經鄉長裁決。
我擔任之審核工作是全本都要看,重點要看標單、得標廠商跟單價,因為做好合約都一本很厚,不可能從頭看到尾。
開標之前的程序,我要會稿、蓋章,我會看有多少經費、做什麼工程,簽呈內容合不合法等,是做書面審核。
開標的時候,我有在場,開標之後要做預算書,預算書我也要核章。
我共參與三部分,第一部份簽呈出來要核章;
第二次開標之後要核章;
然後開完標做預算書還是要核章。
工程應該是要公開比價或找廠商比價,是屬於哪一類等,這部分我沒有做審核,這是主辦課的事情,我無權干涉等語(參本院卷一第154至159頁)。
⑸據上,上開證人等所證其等參與係公文核發或工程開標程序,均係依法規辦理,但對於招標前置作業程序既未參與,所證上情即無法佐證或推翻莊守仁、楊杉郎及詹玲茲於偵查及原審中已就案情之自白,自難據為有利被告邱榮昌之認定。
3.被告王錦炫結證稱:我經營營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有承包永靖鄉公所工程,但是比價部分沒有,只有公開招標才有,伊沒有跟邱榮昌鄉長聯絡或商量,來承包永靖鄉公所的工程,也沒有與邱榮昌鄉長有任何利益或是輸送利益往來,卓貴美有向我借過牌,時間忘記了,在89年以前,詳細日期我記不清楚了,借牌時他說工程作太多要節稅,因為他是我的老客戶,所以我就借他,借牌沒有說要標什麼工程,牌借他之後,沒有要求配合什麼事情,卓貴美向我借牌,最後有進永靖鄉公所接工程,把牌照借給卓貴美,沒告知鄉長邱榮昌,(檢察官問:鄉長知否你借牌給卓貴美?)我不清楚等語(參本院上訴審卷三第78、79頁),已供明其確有借牌情事,但其與被告邱榮昌縱無直接為犯意之聯絡,惟其借牌予被告卓貴美致令得以陪標參與比價,使形式上符合3家廠商參與比價投標之法定程序或增加得標機會,自已有行為之分擔,所證亦不足採為有利被告等之認定。
4.從而,莊守仁等前於本院前審之上訴亦否認犯罪,辯稱:其依當時有效之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第6條規定,屬「無須經公開招標」之工程,自得由該機關首長授權經辦單位,取具2家以上估價單,進行比價或議價辦理,乃其行政裁量權,鄉長邱榮昌其指定或由莊守仁提供廠商名單供鄉長指定先亨營造、集益營造、明正營造3家廠商比價,自與法規相符等語,既乏法律根據,縱內定參加公開比價之陪標廠商,係以郵寄方式將投標資料投寄至永靖鄉公所,而檢視各次比價各家公司之比價資料(包括標單、報價明細表、證件封、標單封甲標封、乙標封等,並無字跡相同者,乙標封上之郵戳復未連號,而廠商繳交之押標金係以郵局之匯票或銀行之支票)等均合於招標規定。
然被告邱榮昌、莊守仁、楊杉郎及詹玲茲等既事前已有內定得標廠商之犯意聯絡,並由該內定廠商私下覓得陪標廠商偽以形式合法但實質違法之情事,其等明知廠商陪標協議,猶透過合法之開標形式,將不實之事(即形式上已內定,非公開公平招標而開標)登載在其等職務上所掌管之公文書,至內定廠商得標後,雙方因而訂立承攬契約依約施作,並不能解免其上開招標及開標作業程序之違法犯行。
至賴泯聰、被告卓貴美、江吉崧、江吉存等與具公務員之被告邱榮昌、莊守仁、楊杉郎及詹玲茲等共同謀議為內定廠商、找尋陪標廠商,進而招標及開標作業,已涉犯上開公務員明知不實而予登載之犯行,亦不得以其非主持開標紀錄之公務員,非有權監督開標之公務員,開標紀錄並非其等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等,解脫所成立公務員明知不實而予登載之犯行。
至其餘被告王錦炫等以其係親自投標,並未將牌照借與他人涉有上開不法陪標或投標,縱有順應人情自行提高單價投標,實則形同放棄競標機會,係為避免自身承擔過多工程致週轉不靈,況且投標係採郵寄方式參與競標,參與者需繳納高額押標金亦非所能負擔,事前不知渠等已約妥指定先亨營造弘景營造、吉崧營造、裕新營造、勝利土包承作本案彰化縣永靖鄉公共土木工程,被告等殊無與莊守仁等人共謀就比價紀錄表為不實登載之可能及必要等語;
參酌上情,其借牌等犯行已臻明確,所辯顯係事後避就之詞;
又詹玲茲係供稱陪標廠商名單由卓貴美提供等語,或楊杉郎供稱名單由鄉長或課長轉交等語,或莊守仁供稱陪標廠商名單由賴泯聰提供等語,渠等供述縱非一致,係因被告邱榮昌與莊守仁為楊杉郎及詹玲茲之上司,其傳達管道多方,並不能憑此即謂渠等偵查中所證上情即有重大瑕疵。
被告江吉存於本院審理時雖再聲請傳喚詹玲茲、證人即被告邱榮昌、卓貴美、江吉崧、王錦炫等人為證;
而查:1.邱榮昌雖證述其擔任鄉長期間江吉存未曾將伊經營之裕新營造、勝利土包等廠商名單給伊,工程案件是層層往上決定,指定三家廠商係建設課內部作業,如何作業伊不知道等語(參本院卷四,第32、33頁);
卓貴美證稱,江吉存於84年至89年間承攬永靖鄉公所之案件未曾向伊借牌,伊幫其他廠商出押標金係私下借貸等語(參本院卷四第34頁);
江吉崧結證稱,伊於84至89年間吉崧營造承攬永靖鄉公所案件時未曾向江吉存借牌,而江吉存亦未曾向伊借牌,伊於89年9月13日於中機組接受調查時雖有陳稱參與先亨營造得標工程,伊投標之押標金係先亨營造出的等語,但有一些疏漏,至江吉存投標案件,伊公司的押標金則不是這樣處理等語(參本院卷四第35、36頁);
王錦炫結證稱,84年至89年間伊經營之營泰營造、立益營造未曾向江吉存借牌,而江吉存亦未向伊借牌等語(參本院卷四第36頁)。
然被告王錦炫部分本院並未認定其與江吉存間互有借牌事宜,而被告邱榮昌、卓貴美、江吉崧上揭證述內容,核與前揭各證人及相關證據資料不符,且各該證人均因本案而遭追訴,實難期其等為不利自己之證述內容,是本院認上揭證人所述,尚不足為有利被告江吉存之認定。
2.詹玲茲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邱榮昌擔任鄉長的時候,伊在永靖鄉公所建設課工作,有負責小型工程發包工程,廠商名單則是課長交辦,伊在調查站接受詢問時的東西真的不太記得,假如說伊有提及裕新營造之陳述,可能那時候接觸的廠商就是這些,伊當初為什麼這樣陳述,現在真的是無法去回想,伊只能就記憶中曾經在公所有承攬工程的下去做描述,有印象就是說因為當時有很多家廠商。
伊自己經手辦小型工程的時候,就是有這些廠商來承攬公所的工程,那時候針對印象中伊知道的廠商下去做一些描述,大概就是這樣子。
那時候的發包方式現在問伊,真的也不是很記得,只是那時就是都有行文出去通知工會、廠商,然後他們來比價、議價。
後來事件發生的時候,伊記得他們有一個優良廠商的名單,這個名單都是由課長去問鄉長,然後就交辦給伊下去做的,是課長交辦下來的等語(參本院卷四第29至31頁)。
由上證人證述內容可知,本案因事過境遷,且時日久遠,詹玲茲已無法完全記憶,惟關於課長向鄉長請示及事後交付廠商名單乙節,則與其先前所述相互吻合,而事隔多年,詹玲茲竟對課長向鄉長請示及交付廠商名單等事,猶記憶鮮明,自無不可採信之理。
3.據上,本件被告江吉存聲請傳喚之上揭各證人證述內容,均不足為有利被告江吉存之認定。
綜上所述,被告邱榮昌、卓貴美、江吉存、江吉崧、王錦炫等人前開所辯,顯係飾卸之詞,皆不足採信。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邱榮昌、卓貴美、江吉存、江吉崧、王錦炫等人上揭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本案被告邱榮昌等人行為後,刑法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95年7月1日施行。
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於新法施行後,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
又法律變更之比較適用,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
且就比較之結果,須為整體之適用,不能割裂分別適用各該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此即法律變更之比較適用所應遵守之「罪刑綜合比較原則」及「擇用整體性原則」。
而從刑附屬於主刑,除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依主刑所適用之法律(最高法院24年上字第4634號判例、27年上字第2615號判例、95年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經查:㈠修正前刑法第10條第2項規定:「稱公務員者,謂依法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
修正後刑法第10條第2項規定:「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莊守仁、楊杉郎、詹玲茲無論依修正前後之規定,均屬刑法上之公務員,與其應負之刑責並無影響,應適用修正前規定。
㈡刑法第28條原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
新法修正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
將舊法之「實施」修正為「實行」。
原「實施」之概念,包含陰謀、預備、著手及實行等階段之行為,修正後僅共同實行犯罪行為始成立共同正犯。
是新法共同正犯之範圍已有限縮,排除陰謀犯、預備犯之共同正犯。
新舊法就共同正犯之範圍既因此而有變動,自屬犯罪後法律有變更,而非僅屬純文字修正,應有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
本件被告邱榮昌等共同為如事實欄所載之犯行,既屬實行犯罪行為之正犯,無論依修正前後之規定,皆成立共同正犯,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均應依修正前第28條規定論擬共同正犯。
㈢按被告邱榮昌等人行為後,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亦於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刪除,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是於新法修正施行後,被告等人為如事實欄所載之犯行,即須分論併罰。
則被告等人之犯行,因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經比較新、舊法規定,修正後之規定對於被告等人較為不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等人之行為時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均論以一罪,並均加重其刑。
㈣修正前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施或教唆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共犯論」,修正後則為:「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
但得減輕其刑」,除就「共同實施」改為「共同實行」外,另規定共犯部分得減輕其刑,故被告邱榮昌、卓貴美、江吉崧、江吉存、王錦炫就所犯刑法第213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之犯行,雖不具有特定關係,但與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者共同實行,仍具有共犯關係,並得減輕其刑,就此而言,以新修正刑法第31條第1項對被告等人較為有利。
㈤依上開各條文修正前後規定比較結果,新舊刑法之各條文規定雖互有利與不利之情形,但經綜合整體比較全部罪刑規定之結果,就被告等人於刑法修正前之犯行,仍以修正前之刑法規定對被告等人較為有利,揆諸前揭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及最高法院上開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所採「從舊從輕」原則,自應整體適用被告等人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規定論處。
四、經查:㈠國人一般社會習慣上,因業界基於相當熟識程度,為達一定利潤追求,經指定比價之廠商間,或為避免惡性競爭,或為達壟斷抬高價格目的,有可能事前協商,預謀以商定之高低價格參與投標,進行形式上比價程序,而公務員進行形式上之審核即可,即使參與比價廠商內心並無比價之真意提出標單,亦非公務員所能真實探知,此時所進行比價程序對承辦公務員而言,自不能謂係虛偽之比價程序。
然於本案情形,係承辦公務員已內定承包廠商,由公務員與內定廠商共同進行一虛偽不實之比價程序,承辦公務員於明知投標廠商內心並無比價真意之情形下,猶於「比價紀錄表」上登載該虛偽之比價經過情形及結果,以達成使內定廠商取得工程承包權之目的,則就知情之公務員而言,自有偽造比價紀錄表之問題。
蓋如前述,以比價作業進行之公共工程招標程序,必須由2家以上廠商公正、公平進行比價競爭程序,萬不可事前內定得標廠商,否則行政首長自可依個人喜好及人情考量決定公共工程之發包,此對無法藉私人情誼取得承包權之廠商,自不公平,且廠商只須對有權決定者盡逢迎巴結諂媚之能事,即可以上開方式取得承包權,如此將公共工程承包權繫於一己之私,將有嚴重弊端甚明,如將「比價會議」曲解為完全形式上之審查,只要廠商有提出文件程序即合法,不問公務員是否有如本案之內定得標廠商情事,豈非直接明白宣示,凡以比價程序發包之工程,行政首長等公務員皆可以內定、依自己喜好、或對自己有利(有形或無形)廠商承作,藉由與本案相同之形式上比價程序,達個人私相授受公共工程承包權之目的,而不構成任何違法行為,如此不合法理情至明,亦違反相關法規制定之旨。
㈡按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
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110號、34年台上字第862號判例參照);
又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
如甲分別邀約乙、丙共同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6509號判決要旨參照)。
而共同正犯在主觀上須有共同犯罪之意思,客觀上須為共同犯罪行為之實行。
所謂共同犯罪之意思,係指基於共同犯罪之認識,互相利用他方之行為以遂行犯罪目的之意思;
共同正犯因有此意思之聯絡,其行為在法律上應作合一的觀察而為責任之共擔。
至於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以彼此間犯罪故意之態樣相同為必要,蓋刑法第13條第1項、第2項雖分別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前者為直接故意,後者為間接故意,惟不論「明知」或「預見」,僅認識程度之差別,間接故意應具備構成犯罪事實之認識,與直接故意並無不同。
除犯罪構成事實以「明知」為要件,行為人須具有直接故意外,共同正犯對於構成犯罪事實既已「明知」或「預見」,其認識完全無缺,進而基此共同之認識「使其發生」或「容認其發生(不違背其本意)」,彼此間在意思上自得合而為一,形成犯罪意思之聯絡。
故行為人分別基於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實行犯罪行為,自可成立共同正犯(最高法院101年度第1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內容參照)。
㈢莊守仁、楊杉郎、詹玲茲既係分別擔任彰化縣永靖鄉公所建設課之課長及技士,負責審核或執行公共土木工程設計、發包、監工或驗收等業務,為從事公務之人員,自應依「彰化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辦理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注意事項」所定辦理附表所示各項公共土木工程之發包事宜,明知比價紀錄表為莊守仁、楊杉郎、詹玲茲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就其等承辦之彰化縣永靖鄉公共土木工程實際上未通知3家廠商參與比價投標,而係由被告邱榮昌指定特定廠商承作,並由該特定廠商另覓其他廠商之估價單陪標參與比價,竟將此不實之事項,登載於前開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即比價紀錄表,足以生損害於公文書之正確性及彰化縣永靖鄉公所,莊守仁、楊杉郎、詹玲茲三人所為,皆係犯刑法第213條之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記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罪。
另被告邱榮昌雖係擔任彰化縣永靖鄉鄉長,惟比價紀錄表並非其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而被告卓貴美、江吉崧、江吉存、王錦炫,與賴泯聰、陳銀堆、江志隆、許金庫、蕭瑟榮、張慶蜂、余瑞興、陳忠俊、延維營造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負責人、金聯合營造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負責人、國翔營造負責人黃月女等,雖不具公務員身分,然與職掌上開比價紀錄表之公務員莊守仁、楊杉郎、詹玲茲明知不實竟予以登載,彼此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其等共同實施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共犯論;
是以,被告邱榮昌、卓貴美、江吉崧、江吉存、王錦炫,與賴泯聰、陳銀堆、江志隆、許金庫、蕭瑟榮、張慶蜂、余瑞興、陳忠俊、延維營造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負責人、金聯合營造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負責人、國翔營造負責人黃月女,與具有身分關係之莊守仁、楊杉郎、詹玲茲均為共犯,且均為共同正犯。
㈣核被告邱榮昌、卓貴美、江吉崧、江吉存、王錦炫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3條之公文書不實登載罪。
被告邱榮昌、卓貴美、江吉崧、江吉存、王錦炫,與莊守仁、賴泯聰、楊杉郎、詹玲茲、陳銀堆、江志隆、許金庫、蕭瑟榮、張慶蜂、陳芳洲、余瑞興、陳忠俊、延維營造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負責人、金聯合營造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負責人、國翔營造負責人黃月女間就附表一、二、六所示犯行;
被告邱榮昌、江吉崧、江吉存、卓貴美,與賴泯聰、陳銀堆、江志隆、許金庫、蕭瑟榮、張慶蜂、陳芳洲、鄭鎮平間就附表三、四、五所示犯行,互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皆為共同正犯,公訴意旨認被告王錦炫與陳銀堆、江志隆、許金庫、蕭瑟榮、張慶蜂僅係幫助犯等語,容有誤會。
㈤被告邱榮昌等人,就前開多次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皆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公訴意旨認被告邱榮昌及莊守仁、楊杉郎、詹玲茲係分別與賴泯聰、被告卓貴美、江吉崧、江吉存共謀指定特定廠商承作及借牌圍標公共工程,係基於各別犯意為之,應為數罪分論併罰,賴泯聰、被告卓貴美、江吉崧、江吉存前開向其他廠商借牌圍標公共工程及將自己經營廠商牌照借與他人投標圍標公共工程等犯行,亦應分論併罰,均容有誤解,併予說明。
㈥按刑事妥速審判法業經立法院制定,並由總統公布在101年5月19日起施行,依原第7條規定: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8年未能判決確定之案件,除依法應諭知無罪判決者外,經被告聲請,法院審酌下列事項,認侵害被告受迅速審判之權利,情節重大,有予適當救濟之必要者,得酌量減輕其刑:一訴訟程序之延滯,是否係因被告之事由。
二案件在法律及事實上之複雜程度與訴訟程序延滯之衡平關係。
三其他與迅速審判有關之事項。
其後該法復經修正而於103年6月6日施行,按修正後第7條則規定: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8年未能判決確定之案件,除依法應諭知無罪判決者外,法院依職權或被告之聲請,審酌下列事項,認侵害被告受迅速審判之權利,且情節重大,有予適當救濟之必要者,應減輕其刑:一.訴訟程序之延滯,是否係因被告之事由。
二.案件在法律及事實上之複雜程度與訴訟程序延滯之衡平關係。
三.其他與迅速審判有關之事項。
比較前開修正前後之規定,依刑法第2條第1項程序從新之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後該法第7條之規定。
查本件係於90年8月14日繫屬第一審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收案章在卷足稽(參原審卷㈠第1頁),至本院判決時已逾8年未能判決確定,雖被告邱榮昌等人否認犯行,多有辯解,惟本件案卷繁雜,且因事實認定、證據調查等未臻明確等情,經最高法院2次發回更審,有最高法院判決在卷足參,以本案複雜程度、被告邱榮昌等人罪名之輕重、所承受經濟上、心理上之負擔等事項,此等訴訟程序之延滯,尚不能歸責於被告邱榮昌等人,本院認為侵害被告邱榮昌等人迅速審判權利,情節重大,有予適當救濟之必要者,且經被告邱榮昌等人聲請減輕其刑(參本院卷一第84、85頁100年11月7日準備程序筆錄),爰依前揭之規定,減輕其刑。
五、原審認被告邱榮昌、卓貴美、江吉崧、江吉存、王錦炫等人犯行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㈠本件莊守仁、楊杉郎、詹玲茲就其等承辦之彰化縣永靖鄉公共土木工程實際上未通知3家廠商參與比價投標,而係由被告邱榮昌指定特定廠商承作,並由該特定廠商另覓其他廠商之估價單陪標參與比價,竟將此不實之事項,登載於前開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即比價紀錄表,足以生損害於公文書之正確性及彰化縣永靖鄉公所之權益,而其損害之對象,既係公文書之正確性及彰化縣永靖鄉公所權益,均為代表國家利益之公眾,並非他人,原判決於主文諭知被告邱榮昌等人之共同連續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自有違誤。
㈡附表三編號1之福興村巷道改善工程,其得標金額應係67萬7千元,而非如起訴書及原審所誤載之677萬元等情,此經莊守仁於本院前審審理中證述(參本院更一審卷第164頁正、背面)明確,並有相關工程之文件在卷可憑(參465他卷第9、33至36、208至211頁),原審判決就此等未予明確調查認定或有誤載,亦有不合。
㈢被告邱榮昌等人行為後,刑法部分條文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自95年7月1日起施行。
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已將新舊法律適用之「從新從輕」原則,改採「從舊從輕」原則,原審未及比較適用新舊法,即有未合。
㈣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業已於96年7月4日公布,於96年7月16日施行,依該條例第2條規定,犯罪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者,除該條例另有規定外,應予以減刑,本案被告邱榮昌等人之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有該條例之適用,且合於減刑條件,應予減其刑期2分之1,原審未及審酌,即有未合。
㈤刑事妥速審判法亦公布施行,業已於99年5月19日公布施行,嗣並於103年6月4日修正第5、7條,並由司法院發布定於同年月6日施行,原審未及審酌此有利被告邱榮昌等人之法律增、修定部分,亦有未合。
㈥凡在判決前已經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即不合於緩刑條件,至於前之宣告刑已否執行,以及被告犯罪時間之或前或後,在所不問,因而前已受有期徒刑之宣告,即不得於後案宣告緩刑(最高法院54年台非第148號判例參照)。
本件原審判決後,被告王錦炫於100年間,另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162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並於100年11月14日執行完畢,此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參本院卷三第296頁),依前揭說明,本案被告王錦炫即不得再宣告緩刑,原審未及審酌,而予緩刑宣告,亦有未合。
又本院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依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無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附此敘明。
㈦本件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被告邱榮昌、卓貴美、江吉崧、江吉存等人之圍標行為,使公共工程標失去公平競標之本旨,縱得標價格未超過市價或低於底價,然若無上開違標行為,廠商未必可得標而獲得訂約之機會,且如獲訂約,自此既可獲取契約對價,應認已有不法利益之存在,足可認為有舞弊情事;
再被告邱榮昌、卓貴美、賴泯聰數次搭乘同一班機出入境,被告邱榮昌等顯然有接受、提供不當招待等情;
又被告等既可順利取得承包工程,容有合理且高度之懷疑,是否事先已得知工程標案之底價,被告邱榮昌等亦可能涉有洩密之情事等語,惟查檢察官所指摘之上情,其所舉證據尚不足以讓本院憑認被告邱榮昌等另涉有舞弊、圖利或洩密等不法情事,是檢察官上訴為無理由(詳如後述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另被告邱榮昌、卓貴美、江吉崧、江吉存、王錦炫等人上訴否認犯行,惟本案事證已明,已如前述,被告邱榮昌等人所辯,顯係事後避就之詞,委無足採,其等上訴均無理由。
惟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
六、爰審酌被告邱榮昌、卓貴美、江吉崧、江吉存、王錦炫等人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方法、所生危害及犯罪後態度、參與附表一至六所示犯罪之次數多寡及程度輕重,被告邱榮昌當時係彰化縣永靖鄉鄉長,與其指定承作彰化縣永靖鄉公所公共土木工程之特定廠商負責人即被告卓貴美、江吉崧、江吉存皆立於本案犯罪之主導地位,指定特定廠商承作及借牌參與比價而圍標之公共工程數量甚多、金額亦非微,被告王錦炫僅係陪標參與比價之廠商,仍與始造惡者有別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各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減其等宣告刑2分之1,以示懲儆。
七、本案原審判決後,被告王錦炫於100年間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162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並於100年11月14日執行完畢,已如前述,是本案被告王錦炫即不得再宣告緩刑,附此敘明。
貳、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謂:被告邱榮昌自84年初起,以迄88年4月間止,基於分別圖利賴泯聰及被告卓貴美、江吉崧、江吉存等營造廠商之概括犯意,暨分別與賴泯聰與被告卓貴美夫妻、江吉崧、江吉存等為經辦公共工程舞弊之共同概括犯意聯絡,併基於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自賴泯聰及被告卓貴美夫妻處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之概括犯意,賴泯聰及被告卓貴美夫妻亦併基於對於邱榮昌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或不正利益之共同概括犯意,凡遇有賴泯聰及被告卓貴美夫妻所經營之先亨營造與弘景營造欲承包彰化縣永靖鄉公所所發包之工程時、或江吉崧所經營之吉崧營造欲承包彰化縣永靖鄉公所所發包之工程時、或江吉存所經營之勝利土包與裕新營造欲承包彰化縣永靖鄉公所所發包之工程時,邱榮昌即以口頭或交付廠商名單紙條等方式以具體指示鄉公所業務承辦人員即建設課長莊守仁、建設課技士楊杉郎、詹玲茲等三人,或係透過莊守仁將鄉長邱榮昌指示之意旨傳達於建設課技士楊杉郎、詹玲茲等方式,將凡屬彰化縣永靖鄉公所發包施作之工作內定由賴泯聰及被告卓貴美、江吉崧、江吉存等具體特定營造廠商獨家承包施作,賴泯聰與被告卓貴美、江吉崧、江吉存乃向被告王錦炫等人所營公司行號借用牌照投標,並由賴泯聰、被告卓貴美、江吉崧、江吉存凡須有2、3家以上廠商提供估價單以比價或議價之公共工程,提供各該筆公共工程之競標比價廠商名單交與被告邱榮昌,再轉交與承辦人員莊守仁、楊杉郎、詹玲茲等三人,形式之程序上再由承辦人於呈請被告邱榮昌核定廠商之簽(稿)上擬具競標比價之2、3家廠商名稱,而由被告邱榮昌核定之,以避人耳目。
計自84年元月份起,以迄88年4月份止,賴泯聰與被告卓貴美夫妻因此承包施作彰化縣永靖鄉公所公共工程共60件,圖利金額總計6千799萬餘元(如附表一、二、七之永靖鄉公所發包基層建設小型工程一覽表㈠、㈡及㈦之編號2、3);
計自84年5月間起,以迄87年12月間止,被告江吉崧因而承包施作彰化縣永靖鄉公所公共工程共9件,圖利金額總計2072萬1千元(如附表三之永靖鄉公所發包基層建設小型工程一覽表㈢,起訴書誤計為3169萬8千元);
計自84年5月間起,以迄88年4月間止,被告江吉存因而承包施作彰化縣永靖鄉公所公共工程共98件,圖利金額總計8269萬餘元(如附表五、六之永靖鄉公所發包基層建設小型工程一覽表㈤、㈥)。
另被告邱榮昌於上開期間內,並已被查知確認於「86年1月1日(出境)至86年1月5日(入境)」、「86年7月25日(出境)至86年7月28日(入境)」、「87年7月11日(出境)至87年7月15日(入境)」、「88年4月9日(出境)至88年4月15日(入境)」,先後4次接受賴泯聰與被告卓貴美夫妻之招待出國旅遊,其間被告江吉崧復盜用不知情之鄭鎮平所經營全宏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全宏營造)廠商之牌照,由被告江吉崧偽造完成全宏營造投標袋(內含投標金額之估價單、廠商營利事業登記證、押標金等投標資料),寄往永靖鄉公所參與投標。
因認被告邱榮昌、卓貴美、江吉崧、江吉存等與賴泯聰、莊守仁、楊杉郎、詹玲茲等人另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有其他舞弊情事罪嫌;
被告邱榮昌與莊守仁、楊杉郎、詹玲茲另涉犯同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直接圖私人不法之利益罪嫌;
被告邱榮昌另涉犯同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及其他不正利益;
賴泯聰、被告卓貴美另涉犯同條例第11條第1項對於公務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及其他不正利益罪嫌;
被告江吉崧另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
被告邱榮昌、卓貴美、江吉崧、江吉存、王錦炫與賴泯聰、莊守仁、楊杉郎、詹玲茲、陳銀堆、江志隆、許金庫、蕭瑟榮、張慶蜂、陳芳洲另涉犯刑法第216條之行使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公文書等罪嫌等語。
二、經查:㈠關於舞弊部分:按貪污治罪條例係為懲治貪污而設,故凡犯該條例之罪者,其行為自以圖利私人為必要。
若公務員經辦公共工程並無圖利私人之意思,除其程度應觸犯刑法上之罪名,依刑法處斷外,要難遽認構成貪污治罪條例之犯罪,最高法院32年度上字第383號判例可資參照。
又按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犯罪態樣為「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而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之所謂回扣,係指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就應付給之建築材料費或工程價款,向對方要約,提取一定比率,或扣取其中一部分,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而經辦公用工程浮報價額數量罪,所謂「浮報價額數量」,係指就原價格故為提高,以少報多,從中圖利而言,最高法院75年台上字第5136號判決參照。
該條款既屬公務員之重大貪污行為,且所指之其他舞弊情事係屬概括規定,自應與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等獲取不正當利益者有同等危害性方可相提併論,且公務員經辦公用工程舞弊罪(所謂舞弊應指財務之弊端而言),係同條例第6條第3款(按即現行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公務員圖利罪之特別規定,尤應優先適用,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3736號判決意旨足參。
再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4款所謂其他舞弊情事,係屬概括性補充性規定,例如偷工減料、以劣品冒充上品,以𧸛物代真物等情形,惟無論其態樣如何,均以行為人具有主觀上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為要件,如果主觀上難認有此不法意圖,客觀上又無舞弊情事,自難以該罪責相繩,因此縱有內定廠商尋找原無意投標之廠商陪標,以達得標之目的,惟該內定廠商既係以底價或以下之價格得標,其所獲之工程款,應屬承攬工程並依約施工後所獲之合法利益,亦即內定廠商所得之工程款不具不法性,從而經辦公用工程之公務人員,縱明知有圍標情事,故意放水,亦難指其單純放水行為,與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所稱之舞弊行為具有等同之危害性(刑事法律專題研究13冊第79頁至81頁足參)。
檢察官上訴意旨雖以:被告等之圍標行為,使工程標失去公平競標之本旨,縱得標價格未超過市價或低於底價然若無違標行為,廠商未必可獲得訂約之機會,而獲得訂約後可以獲得契約對價,應認已有不法利益之存在,足可認為有舞弊情事。
惟依上所述,經辦公共工程之莊守仁、楊杉郎、詹玲茲雖明知賴泯聰、被告卓貴美、江吉崧、江吉存所經營之營造公司,係被告邱榮昌指定之特定廠商,其餘之被告王錦炫等人所經營之營造公司或土包業,則係賴泯聰、被告卓貴美、江吉崧、江吉存所尋找之陪標參與比價廠商,實際上並無3家以上廠商參與比價投標之程序,仍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比價紀錄表,使被告邱榮昌指定之特定廠商得標,惟該指定廠商即賴泯聰、被告卓貴美、江吉崧、江吉存所經營之前開營造公司皆係以低於底價之價格得標,有前開比價紀錄表可按,其等所獲之工程款,應屬承攬工程並依約施工後所獲之合法對價利益,尚不具不法性,從而,經辦公用工程之莊守仁、楊杉郎、詹玲茲等三人,縱得以知悉賴泯聰、被告邱榮昌、卓貴美、江吉崧、江吉存有指定特定廠商及陪標參與比價廠商之圍標情事,而曲從行事,固與法定之實質行政程序未合,惟與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以外之其他舞弊情事之重大貪污行為,仍屬有間,自難認被告邱榮昌、卓貴美、江吉崧、江吉存與莊守仁、楊杉郎、詹玲茲間就前開所為,該當於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舞弊罪之要件。
㈡關於圖利部分:按行為時之法律與裁判時之法律有變更者,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雖採從新從輕主義,但仍以適用裁判時之法律為原則;
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裁判前之法律即行為時法或中間時法為例外。
故如犯罪構成要件因法律之修改已有變更,依修正後之法律,其適用之範圍較諸舊法有所限制時,必其行為同時符合修正後之法律所規定之犯罪構成要件,始有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適用。
本件被告邱榮昌等人行為後,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已於90年11月7日修正公布,同年月9日生效,修正後條文為:「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構成要件與修正前「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直接或間接圖私人不法之利益者」已有不同,則被告邱榮昌等人之行為是否具備現行法規定之構成要件,自應詳加審酌,如認其等所為按諸現行法之規定仍應成立犯罪,始依從新從輕之原則,就裁判時法與行為時法或中間時法之刑度比較適用之,合先敘明。
本件被告邱榮昌就彰化縣永靖鄉公所之工程雖未實質指定3家以上廠商參與比價,即私下指定賴泯聰、被告卓貴美、江吉崧、江吉存所經營之營造公司承作彰化縣永靖鄉公所發包之公共土木工程,並由賴泯聰、被告卓貴美、江吉崧、江吉存覓妥陪標參與比價廠商後,交由莊守仁、楊杉郎、詹玲茲製作不實之比價紀錄表,使賴泯聰、被告卓貴美、江吉崧、江吉存經營之前開營造公司得以順利得標而承作彰化縣永靖鄉公所發包之公共土木工程,惟貪污治罪條例之圖利罪,須以明知違背法令,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為要件,此觀之前開規定即可明。
本件公訴意旨認賴泯聰、被告卓貴美、江吉崧、江吉存所經營之營造公司得標之金額即為不法利益等語。
惟查,承包工程之廠商本該有合理之利潤,故所謂不法利益,當須扣除合法利潤始足當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5609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又賴泯聰、被告卓貴美、江吉崧、江吉存承攬之工程均已施工完竣,其等施工所需支出之材料、工資、稅捐、費用等成本及合理之利潤,乃依法應得之工程款,且賴泯聰、被告卓貴美、江吉崧、江吉存投標金額與被告邱榮昌核定之底標金額差距甚小,亦難遽認其等投標金額非屬合理。
且如認被告邱榮昌與莊守仁、楊杉郎、詹玲茲圖得賴泯聰、被告卓貴美、江吉崧、江吉存之不法利益,其利益為何?數額多寡若干?檢察官皆未見舉證證明之,參照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161條及第163條之精神,明訂檢察官舉證責任之內涵,除應盡「提出證據」之形式舉證責任外,尚應「指出其證明之方法」,用以說服法院以盡調查能事,使法官「確信」被告犯罪構成事實之存在,此「指出其證明之方法」,應包括指出調查之途徑,與待證事實之關聯及證據之證明力等項,惟檢察官尚未舉出具體事證以供本院調查,所泛指得標金額即屬不法利益等語,猶有不足,自難逕認定賴泯聰、被告邱榮昌、卓貴美、江吉崧、江吉存與莊守仁、楊杉郎、詹玲茲存有何圖取「不法利益」之犯罪事實。
再按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第5款所規定之圖利罪,屬於身分犯,以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為犯罪主體,若無此身分者,與公務員共犯該罪時,必以該無身分關係者與公務員朝同一目標,共同圖公務員自己或其他私人(第三人)不法利益,始能依同條例第3條規定,論以共犯;
倘公務員圖利之對象即為該無身分關係之人,因係處於對向關係,該無身分關係者,除涉犯他項罪名外,尚不能遽依公務員圖利罪之共犯論擬。
此觀無身分關係者,向公務員行賄,而公務員對之圖利時,關於職務上行為賄賂,僅處罰公務員受賄罪(因受賄為圖利之特別規定);
關於違背職務行為賄賂,則就行賄者與受賄者,分設不同之處罰規定,該無身分關係者,均不與該公務員論以共同正犯。
若謂無身分關係者未行賄,僅公務員單純對之圖利時,對於該無身分關係者,反而論以圖利罪之共同正犯,顯然失衡,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791號判決意旨亦可參照。
職是,未具公務員身分之被告卓貴美、江吉崧、江吉存亦不能遽依公務員圖利罪之共犯論擬,附此敘明。
㈢關於行賄及收賄部分:1.檢察官上訴意旨以被告邱榮昌、卓貴美、賴泯聰數次搭乘同一班機出入境,被告等顯然有接受、提供不當招待等情。
惟查,被告邱榮昌、卓貴美、賴泯聰三人於86年7月25日所搭乘之華航CI615號班機之機票,係當時於機場櫃檯以0000000000000000號VISA卡付款購買;
被告邱榮昌所訂之86年7月28日CI52號班機,係委由員林宜安旅行社王小姐於86年7月26日辦理訂位及購票之事實,固據中華航空公司於88年6月30日函覆在卷(參465他卷第116頁),而0000000000000000號VISA卡,係賴泯聰向花旗商業銀行申請使用之信用卡,亦據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行以89年1月20日(89)消管字第249號函敘在卷(參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調查卷宗第62頁),由此固足以證明被告邱榮昌於86年7月25日出境之機票係賴泯聰以其申請使用之0000000000000000號VISA卡刷卡購買,然被告邱榮昌辯稱:因當日係假日,排隊人潮眾多,故委由排隊在前之賴泯聰、被告卓貴美夫妻購買,購妥後伊即當場交付現金與被告卓貴美等語,核與被告卓貴美於89年9月13日在法務部調查局中機組接受調查時陳稱:89年7月25日,伊和賴泯聰前往澳門旅遊,在機場櫃臺排隊購票時,巧遇被告邱榮昌排隊欲購買機票前往澳門,被告邱榮昌乃從身上遞數張千元鈔票與伊,並要求伊代為排隊購票,再由賴泯聰以花旗銀行信用卡連同伊二人機票金額一起刷卡支付,購票後根據購票金額,伊與被告邱昌榮間有作結清手續等語(參465他卷第90頁);
於89年9月29日在法務部調查局中機組接受調查時陳述:86年7月25日,伊與賴泯聰再度前往香港或澳門旅遊,伊二人在機場櫃臺排隊購票時,巧遇被告邱榮昌排隊購票欲前往澳門,伊乃主動向被告邱榮昌表示代其購買機票,被告邱榮昌遂從身上拿出共約1萬元之千元大鈔與伊,後以賴泯聰之花旗銀行信用卡支付伊等三人之來回機票款項,購票後根據機票金額,伊和被告邱榮昌間有作結清手續,計向被告邱榮昌收取9千元等語(參465他卷第402頁);
於89年9月13日在檢察官訊問時供稱:係伊先生賴泯聰幫被告邱榮昌刷卡,排隊時被告邱榮昌即拿現金給伊二人等語(參465他卷第139頁);
於原審93年12月21日審理行分離審判,以證人身分具結證述:當時是假日排隊的人很多,伊想說不如一個人排,而且剛好有帶卡,即向被告邱榮昌表示幫其刷卡,被告邱榮昌答以「好」等語相符(參原審卷㈤第233頁),且與經驗法則不悖,則被告邱榮昌所辯,尚非全屬無憑。
2.證人鍾佳徵於89年9月22日接受法務部調查局中機組調查時雖證述:伊自85年4月間擔任宜安旅行社員林分公司負責人迄今,依中華航空公司88年6月30日函,伊認為被告邱榮昌係於86年7月25日搭乘該公司CI615號班機出境,但於86年7月26日從國外打電話要求本旅行社王美娟訂購86年7月28日CI652號班機入境機票,而被告邱榮昌該入境機票費用係以0000000000000000號VISA卡刷卡支付。
又被告邱榮昌、賴泯聰、卓貴美曾一同出國2、3次至香港,向本旅行社訂位及購買機票,賴泯聰夫婦均以刷卡支付機票費用等語(參465他卷第289頁背面至第290頁背面),縱認屬實,然亦僅得以查知賴泯聰、卓貴美夫婦之機票係由己身刷卡支付,尚無法查知除86年7月28日該次之機票外,其二人是否亦刷卡支付被告邱榮昌出入境機票費用。
且證人鍾佳徵同日亦陳稱:被告邱榮昌確實有很多出國機票向員林鎮宜安旅行社訂位或購買,如果機票係向伊購買,則由伊或伊先生高志明檢具收據按次至鄉公所向被告邱榮昌收取現金,法務部調查局中機組人員在88年下半年持中華航空公司函文,向本旅行社查詢被告邱榮昌86年7月28日入境機票付款方式後2、3天,伊即向被告邱榮昌告知有人在查詢其出國機票之付款方式,被告邱榮昌向伊表示沒關係等語在卷(參465他卷第290頁),則被告邱榮昌出入境之機票如係向證人鍾佳徵購買,鍾佳徵或其配偶高志明即檢具收據按次至彰化縣永靖鄉公所向被告邱榮昌收取現金,是以,被告邱榮昌出入境之機票,如係向鍾佳徵購買,皆係自己以現金支付無訛,另被告邱榮昌於86年7月28日入境之機票,倘真係接受賴泯聰、卓貴美夫婦之招待由其二人刷卡付款,則被告邱榮昌為免事跡敗露,觸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重罪,當要求與其長期有業務往來之鍾佳徵隱瞞此事,焉有向鍾佳徵表示沒關係而不加聞問之理?又證人鍾佳徵嗣於原審91年11月20日審理時則證述:被告邱榮昌於86年1月1日出境、86年1月5日入境、86年7月25日出境、86年7月28日入境、87年7月11日出境、87年7月15日入境、88年4月9日出境、88年4月15日入境,4次中除第2次不是伊旅行社承辦外,其餘皆是,而被告邱榮昌請伊辦理之前開1、3、4次出國部分均係付現金,至於第2次出國部分,被告邱榮昌來回機票均非伊承辦,僅有回程部分幫被告邱榮昌劃位而已,前述調查局筆錄記載訂購係錯誤等語在卷(參原審卷㈠第176頁),而證述被告邱榮昌上述86年1月1日出境、86年1月5日入境、87年7月11日出境、87年7月15日入境、88年4月9日出境、88年4月15日入境之出入境機票費用皆係自己以現金支付、86年7月28日入境則委由宜安旅行社劃位等語在卷,互核其前開在法務部調查局中機組接受調查時所為之證詞,其就宜安旅行社究有無代被告邱榮昌訂購86年7月28日之入境機票,並由賴泯聰以0000000000000000號VISA卡刷卡支付或宜安旅行社僅係受理代被告邱榮昌處理86年7月28日入境機位劃位問題等情,證人鍾佳徵前後證述顯有歧異,而有瑕疵,是以,證人鍾佳徵前開證詞,亦無從採為不利於被告邱榮昌、卓貴美之認定。
3.本案於宜安旅行社查獲之資料,其中固記載「邱榮昌、7/11、BR:KHH/MFM/KHH、7/10收13000、先亨建設、0000000、何謁玉(被告邱榮昌之配偶)、"(意指同上之7/11、BR:KHH /MFM/KHH)、"(意指同上之7/10收13000)、"(意指同上之先亨建設、0000000、卓貴美、"(意指同上之7/11、BR:KHH/MFM /KHH)、7/10刷卡13266、"(意指同上之先亨建設、0000000)、賴泯聰、"(意指同上之7/11、BR:KHH/MFM/KHH)、"(意指同上之7/10刷卡13266)、"(意指同上之先亨建設、0000000)、賴泯聰、4/9NX:TPE/MFM/ TPE、4/8刷17748、卓貴美、"(意指同上之4/9NX:TPE/MFM/TPE)、同上刷清、邱榮昌、4/9NX:TPE/MFM/TPE」、4/8、19000、何謁玉、"(意指同上之4/ 9NX:TPE/MFM/TPE)、同上清」等字樣(參465他卷第415頁、第416頁、第417頁、第418頁),惟此僅足以說明被告邱榮昌與其配偶何謁玉及被告卓貴美、賴泯聰皆搭乘同一日期前往同一地點之同一班機來回機票即87年7月11日之BR:KHH/MFM/KHH及88年4月9日之NX:TPE/MFM/TPE,然由其中被告邱榮昌與其配偶何謁玉之付款紀錄係記載7/10收13000、4/ 8:19000;
被告卓貴美、賴泯聰之付款紀錄係記載7/10刷卡13266、4/8刷17748,足知被告邱榮昌與其配偶何謁玉係87年7月10日,支付現金1萬3千元、88年4月8日則支付現金1萬9千元,被告卓貴美、賴泯聰則係於87年7月10日刷卡支付1萬3266元、88年4月8日刷卡支付1萬7748元,依經驗法則判斷,如前開被告邱榮昌、其配偶何謁玉、被告卓貴美、賴泯聰於87年7月11日及88年4月9日之來回機票皆係同一人支付,則應以同一付款方式如全部現金或全部刷卡方式支付,焉須大費周章其中被告邱榮昌與其配偶何謁玉係以現金方式支付;
而被告卓貴美、賴泯聰則係以刷卡方式支付?故執此亦無法認定被告邱榮昌前開期日之機票係由被告卓貴美或賴泯聰支付之證據甚明。
4.被告邱榮昌、卓貴美、賴泯聰於86年1月1日搭乘華航C I625號班機出境,同月5日搭乘華航CI628號班機入境;
86年7月25日搭乘華航CI615號班機出境;
87年7月11日搭乘長榮BR821號班機出境,同月15日搭乘長榮BR822號班機入境;
88年4月9日搭乘NX 605號班機出境,同月15日搭乘NX610號班機入境,固有被告邱榮昌、卓貴美、賴泯聰三人出入境資料在卷可參(參465他卷第114、249至353頁),然此至多足以證明被告邱榮昌、卓貴美、賴泯聰於前開期間搭乘同一班機出入境,尚無法資為被告邱榮昌前開出國之費用皆係被告卓貴美、賴泯聰支付之證據,要屬無疑。
5.綜上,公訴意旨認被告邱榮昌於上開期間內,於「86年1月1日(出境)至86年1月5日(入境)」、「86年7月25日(出境)至86年7月28日(入境)」、「87年7月11日(出境)至87年7月15日(入境)」、「88年4月9日(出境)至88年4月15日(入境)」,先後4次接受賴泯聰與被告卓貴美夫妻之招待出國旅遊,因認被告邱榮昌此部分所為涉有收賄罪嫌,被告卓貴美則涉有行賄罪嫌等語,亦屬不能證明。
㈣關於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證人鄭鎮平於89年12月7日在法務部調查局中機組接受調查時固證稱:伊於83年間成立全宏營造,並擔任負責人迄今,據彰化縣永靖鄉公所發包基層小型工程一覽表(3)即附表三所示,全宏營造參與附表三編號2所示福興村巷道改善工程、附表三編號3所示竹子村巷道改善工程、附表三編號4所示永靖公(一)綠地整修工程、附表三編號5所示新莊大排擋土牆工程等4項工程,但事實上全宏營造並不知悉該4項工程招標訊息,未派員領取標單,未填寫標單,未支付押標金,未參與投標,且全宏營造並無借牌與吉崧營造圍標前述4項工程,但因彼此間有互為保證廠商關係,全宏營造曾應吉崧營造請求,將全宏營造大小章借與吉崧營造,以方便吉崧營造在有關工程合約之保證廠商欄內蓋章,因此被告江吉崧夫婦可能利用該等機會,在未經伊同意情形下,逕自於其等參與投標之上述工程中蓋上全宏營造大小章等語(參7276偵卷第302頁);
後於90年1月11日接受檢察官訊問時亦證述:當時印章有借吉崧營造當保證人,伊推測他們把印章拿去用在投標上,伊當時也是推測的,是他們沒經伊同意拿去用等語(參7276偵卷第360頁),然其嗣於原審93年12月28日審理時即證述:伊於調查局製作筆錄時,即表示附表三編號2、3、4、附表七編號42所示工程係伊自己投標等語(參原審卷㈥第10、12、13頁,工程編號則依本判決新編號予以補正,以下同),與其前開於法務部調查局中機組接受調查時所為之證詞,就證人鄭鎮平係親自以全宏營造名義投標參與彰化縣永靖鄉公所土木公共工程之比價,或係被告江吉崧未經鄭鎮平同意,擅自偽以全宏營造名義參與投標比價等節,相較結果,證人鄭鎮平證詞前後歧異甚大,則證人鄭鎮平於法務部調查局中機組接受調查時所為之證詞,顯有其情虛之情;
參以附表三所示部分工程,全宏營造參與投標所開立之參標押標金支票均係由被告江吉崧之配偶詹青宜或由吉崧營造購買郵政匯票支付,已如前述;
準此,附表三編號2、3、4、附表七編號42工程,被告江吉崧係要求全宏營造負責人鄭鎮平提供牌照充為陪標參與比價廠商,堪以認定,既被告江吉崧已經鄭鎮平同意,自無盜用全宏營造牌照,偽造以全宏營造名義出具之投標單投標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可言。
㈤關於刑法第216條之行使第213條登載不實文書部分:按刑法上行使偽造文書或登載不實文書罪,係以行為人本於該文書之內容有所主張,始克成立。
本件原判決事實載述認定上訴人基於圖利長○公司之不法利益,竟逕於其職務上所掌之「使用執照申請書」上蓋章,表示本案建物已依照核准設計圖建築完成,而製作不實事項使審查通過,並呈由不知情之課長覆核而行使之,隨由秘書代為決行等情,則上訴人簽擬上開使用執照申請書呈核,即須層轉其主管課長、秘書核可判行,自應僅屬機關內部職務上之層轉行為而已,顯然與一般所謂行使必行為人持用該不實之文書而對於內容有所主張,方與行使罪名相當之情形有別。
又按行使偽造之文書,係指依文書之用法,以之充作真正文書,本於該偽造之文書內容向他方有所主張之謂,是其行使對象須為行為人以外之不知情者,始足當之,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4432號、第719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本件莊守仁、楊杉郎、詹玲茲職務上所掌之比價紀錄表,係由承辦人員隨同簽呈呈由課長莊守仁覆核,最後由鄉長即被告邱榮昌代為決行,此有莊守仁、楊杉郎、詹玲茲製作之簽呈可參(附於上開89年度他字第465號偵查卷宗內),是以,該比價紀錄表僅係隨同簽呈層轉其主管課長、鄉長核可判行,自應僅屬機關內部職務上之層轉行為而已,顯然與一般所謂行使必行為人持用該不實之文書而對於內容有所主張之情形有別,況莊守仁、楊杉郎、詹玲茲據以行使之對象莊守仁、邱榮昌,亦知悉前揭比價紀錄表內登載之事項係屬不實,職是,被告邱榮昌等人前開犯行,亦無從以刑法第216條之行使第213條之罪責相繩。
㈥附表七所示之彰化縣永靖鄉公共土木工程,其中附表七編號1、16、22、26、28、32、38至43、45、47、48所示工程係採公開招標方式,編號29至31、34、36、37、46所示工程係採公開比價方式,此部分核與莊守仁、楊杉郎、詹玲茲所述不合,且別無其他證據可證;
附表七編號8至12、44所示工程,彰化縣永靖鄉公所建設課承辦人員係與本案無關之詹心怡,復查無證據證明上述工程亦係本案被告卓貴美等人所陪標承作;
附表七其餘編號所示工程,莊守仁、楊杉郎固供稱:吉崧營造亦如此,詹玲茲亦陳稱:被告邱榮昌除指定賴泯聰、被告卓貴美夫婦外,亦曾指定被告江吉崧、江吉存等承包施做工程,並指示承辦人員依前述方式辦理比價發包等語,固如前述,然其三人所述,是否即係指附表七所示之工程,尚有未明,且此部分亦為賴泯聰、被告卓貴美、江吉崧、江吉存所否認,況附表七陪標廠商欄所示之部分陪標廠商,檢察官未曾傳喚到庭說明,實難以前開莊守仁、楊杉郎、詹玲茲當未明確之供述,即遽指附表七所示工程,亦係被告邱榮昌等人指定特定廠商承作及特定廠商覓妥其餘陪標參與比價廠商之圍標工程。
又附表八所示之工程(即起訴書所載之附表四及附表七編號1、4),皆未據檢察官提起公訴,此觀之起訴書記載「賴泯聰與卓貴美因此承包施作永靖鄉公所公共工程共60件,圖利金額總計6799萬餘元(詳如起訴書附表一、二、七之永靖鄉公所發包基層建設小型工程一覽表㈠、㈡及㈦之編號2、3);
江吉崧因而承包施作永靖鄉公所公共工程共9件,圖利金額總計2072萬1千元(詳如附表三之永靖鄉公所發包基層建設小型工程一覽表㈢,起訴書誤計為3169萬8千元);
江吉存因而承包施作永靖鄉公所公共工程共98件,圖利金額總計8269萬餘元(詳如起訴書附表五、六之永靖鄉公所發包基層建設小型工程一覽表㈤、㈥)」即可明,就附表八編號1至10所示工程,被告王錦炫雖於原審審理時證述:起訴書所示附表四編號1、2、5、8、10(即附表八編號1、2、5、8、10)係伊借牌與被告卓貴美投標等語(參原審卷㈤第216頁背面),惟被告王錦炫就此部分前經法務部調查局中機組調查員詢問、檢察官訊問及原審調查時皆未敘及,是以,此部分證詞是否可信,即有疑義,復查無其他證據足以佐證被告王錦炫此部分之供述,職是,此部分應屬不能證明。
另就附表八編號11、12所示工程,被告王錦炫於89年12月8日在法務部調查局中機組接受調查時即陳稱:彰化縣永靖鄉公所發包基層小型工程一覽表(七)中編號1、4二件工程確係營泰營造自行得標承作,營泰營造自行參標之道路工程並無陪標,其間參與比價廠商佳陽營造、俊昇土包、詠泰營造、振旺營造、政流營造及啟林土包等大部分僅由營造公會中得知,彼此間只知道其人並沒有聯絡等語(參7276偵卷第263頁);
於原審93年12月21日審理行分離審判,以證人身分亦證述:前開工程係伊自己投標等語在卷(參原審卷㈤第217頁),而前開部分,本院亦查無證據足以證明有何借牌及陪標違標之情事,此部分應皆屬不能證明。
㈦綜上,前開部分,本應為無罪判決之諭知,惟公訴意旨認該部分如成立犯罪,與首揭經本院論罪科刑之部分,有吸收犯、修正前刑法牽連犯及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㈧被告邱榮昌等人行為後,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之規定,始於91年2月6日公布施行,依罪刑法定主義,本案自無適用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餘地,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第28條(修正前)、第56條(修正前)、第31條第1項、第213條,修正後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度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萬相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唐 光 義
法 官 簡 婉 倫
法 官 王 鏗 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 伊 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3條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永靖鄉公所發包基層建設小型工程一覽表(一)
┌──┬──────────┬──┬────┬─────────┬─────┬─────┬────┬───────┐
│編號│ 工 程 名 稱 │年別│得標廠商│ 陪 標 廠 商 │ 底價 │ 得標金額 │ 備 註 │文書所在卷頁/ │
│ │ │ │ │ │ │ │ │招標比價方式 │
│ │ │ │ │ │ │ │ │(「重上更㈡卷 │
│ │ │ │ │ │ │ │ │」所附者為簽呈│
│ │ │ │ │ │ │ │ │,其餘卷所附則│
│ │ │ │ │ │ │ │ │為函稿、公告、│
│ │ │ │ │ │ │ │ │投標、得標文件│
│ │ │ │ │ │ │ │ │等,以下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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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四芳村排水修復工程 │ 84 │先亨營造│志隆土包、立益營造│485000元 │476000元 │9000元 │調查局卷一P4-5│
│ │ │ │ │ │ │ │ │/通信比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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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同安村道路改善工程 │ 84 │先亨營造│志隆土包、俊昇土包│580000元 │572000元 │8000元 │重上更㈡卷一 │
│ │ │ │ │ │ │ │ │P260、調查局卷│
│ │ │ │ │ │ │ │ │一P6-8、他㈠卷│
│ │ │ │ │ │ │ │ │P71-74 │
│ │ │ │ │ │ │ │ │/詢估比價 │
├──┼──────────┼──┼────┼─────────┼─────┼─────┼────┼───────┤
│ 三 │陳厝厝排水旁農路修建│ 84 │先亨營造│吉崧營造、立益營造│0000000元 │0000000元 │22000元 │調查局卷一P9- │
│ │ │ │ │ │ │ │ │10、他㈠卷P76-│
│ │ │ │ │ │ │ │ │78 │
│ │ │ │ │ │ │ │ │/通信比價 │
├──┼──────────┼──┼────┼─────────┼─────┼─────┼────┼───────┤
│ 四 │永興村興寧路復建工程│ 84 │先亨營造│吉崧營造、立益營造│350000元 │336000元 │14000元 │重上更㈡卷一 │
│ │ │ │ │ │ │ │ │P251、調查局卷│
│ │ │ │ │ │ │ │ │一P9、12 │
│ │ │ │ │ │ │ │ │/通信比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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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永福路二段復建工程 │ 84 │先亨營造│吉崧營造、立益營造│460000元 │456000元 │4000元 │重上更㈡卷一 │
│ │ │ │ │ │ │ │ │P252、調查局卷│
│ │ │ │ │ │ │ │ │一P9、11 │
│ │ │ │ │ │ │ │ │/通信比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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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同安村玉山巷排水改善│ 85 │先亨營造│集益營造 │180000元 │178000元 │2000元 │調查局卷一P13-│
│ │ │ │ │ │ │ │ │15 │
│ │ │ │ │ │ │ │ │/詢估比價 │
├──┼──────────┼──┼────┼─────────┼─────┼─────┼────┼───────┤
│ 七 │獨鰲橋新建工程 │ 85 │先亨營造│集益營造、明正營造│0000000元 │0000000元 │14000元 │調查局卷一P16-│
│ │(本件為省政府補助,│ │ │ │ │ │ │17 │
│ │見重上更㈡卷一P121)│ │ │ │ │ │ │/通信比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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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永北村巷道改善工程 │ 85 │先亨營造│立益營造、明正營造│500000元 │497800元 │2200元 │調查局卷一P18-│
│ │ │ │ │ │ │ │ │20 │
│ │ │ │ │ │ │ │ │/詢估比價 │
├──┼──────────┼──┼────┼─────────┼─────┼─────┼────┼───────┤
│ 九 │崙子村巷道改善工程 │ 85 │先亨營造│吉崧營造、明正營造│500000元 │499000元 │1000元 │調查局卷一P21-│
│ │ │ │ │ │ │ │ │23 │
│ │ │ │ │ │ │ │ │/詢估比價 │
├──┼──────────┼──┼────┼─────────┼─────┼─────┼────┼───────┤
│ 十 │港西村排水溝改善工程│ 85 │先亨營造│吉崧營造、立益營造│500000元 │499000元 │1000元 │重上更㈡卷一 │
│ │ │ │ │ │ │ │ │P261、調查局卷│
│ │ │ │ │ │ │ │ │一P24-26 │
│ │ │ │ │ │ │ │ │/詢估比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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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崙子村排水溝改善工程│ 86 │先亨營造│延維營造、明正營造│0000000元 │0000000元 │4000元 │調查局卷一P27-│
│ │ │ │ │ │ │ │ │29 │
│ │ │ │ │ │ │ │ │/詢估比價 │
├──┼──────────┼──┼────┼─────────┼─────┼─────┼────┼───────┤
│十二│浮圳村巷道改善工程 │ 86 │先亨營造│集益營造、明正營造│500000元 │493000元 │7000元 │調查局卷一P30-│
│ │ │ │ │ │ │ │ │32 │
│ │ │ │ │ │ │ │ │/詢估比價 │
├──┼──────────┼──┼────┼─────────┼─────┼─────┼────┼───────┤
│十三│崙子村巷道改善工程 │ 86 │先亨營造│集益營造、明正營造│480000元 │460000元 │20000元 │調查局卷一P30-│
│ │ │ │ │ │ │ │ │31、P33 │
│ │ │ │ │ │ │ │ │/詢估比價 │
├──┴──────────┴──┴────┴─────────┴─────┴─────┴────┴───────┤
│ 合計:九、四五0、八00元 │
└────────────────────────────────────────────────────────┘
附表二:永靖鄉公所發包基層建設小型工程一覽表(二)
┌──┬──────────┬──┬────┬─────┬─────┬─────┬───┬────┬───────┐
│編號│ 工 程 名 稱 │年月│得標廠商│ 陪標廠商 │ 底價 │ 得標金額 │承辦人│保證廠商│文書所在卷頁/ │
│ │ │ │ │ │ │ │ │ │招標比價方式 │
├──┼──────────┼──┼────┼─────┼─────┼─────┼───┼────┼───────┤
│ 一 │四福路古榕路整修 │8402│弘景營造│明正營造、│0000000元 │0000000元 │楊杉郎│立益營造│重上更㈡卷一 │
│ │(本件為省政府財政廳│ │ │志隆土包 │ │ │ │俊昇土包│P257、他㈡卷 │
│ │補助,見重上更㈡卷一│ │ │ │ │ │ │ │P10-13 │
│ │P121) │ │ │ │ │ │ │ │/通信比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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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竹子村護岸整修工程 │8406│弘景營造│俊昇土包、│290000元 │280000元 │楊杉郎│集益營造│他㈡卷P19-22 │
│ │ │ │ │志隆土包 │ │ │ │ │/通信比價 │
├──┼──────────┼──┼────┼─────┼─────┼─────┼───┼────┼───────┤
│ 三 │永靖鄉管線挖掘修復 │8501│弘景營造│立益營造、│0000000元 │0000000元 │楊杉郎│先亨營造│重上更㈡卷一 │
│ │ │ │ │集益營造 │ │ │ │ │P259、他㈡卷 │
│ │ │ │ │ │ │ │ │ │P23-26 │
│ │ │ │ │ │ │ │ │ │/通信比價 │
├──┼──────────┼──┼────┼─────┼─────┼─────┼───┼────┼───────┤
│ 四 │五福村中山路改善工程│8505│弘景營造│立益營造、│0000000元 │0000000元 │楊杉郎│先亨營造│他㈡卷P28-31 │
│ │(本件為省政府補助,│ │ │集益營造 │ │ │ │ │/通信比價 │
│ │見重上更㈡卷一P121)│ │ │ │ │ │ │ │ │
├──┼──────────┼──┼────┼─────┼─────┼─────┼───┼────┼───────┤
│ 五 │八堡一圳農路整建 │8601│弘景營造│芳洲土包、│0000000元 │0000000元 │莊守仁│立益營造│他㈡卷P37-41 │
│ │(本件為省政府補助,│ │ │佑合峰包 │ │ │ │ │/通信比價 │
│ │見重上更㈡卷一P121)│ │ │ │ │ │ │ │ │
├──┼──────────┼──┼────┼─────┼─────┼─────┼───┼────┼───────┤
│ 六 │瑚璉路140巷改善工程 │8603│弘景營造│芳洲、志隆│0000000元 │0000000元 │楊杉郎│立益、明│重上更㈡卷一 │
│ │ │ │ │土包 │ │ │ │正營造 │P274、他㈡卷 │
│ │ │ │ │ │ │ │ │ │P43-46 │
│ │ │ │ │ │ │ │ │ │/通信比價 │
├──┼──────────┼──┼────┼─────┼─────┼─────┼───┼────┼───────┤
│ 七 │新莊排水護岸搶修工程│8606│弘景營造│明正營造、│230000元 │218000元 │楊杉郎│儒進企業│重上更㈡卷一 │
│ │ │ │ │創世際土包│ │ │ │公司 │P273、他㈡卷 │
│ │ │ │ │ │ │ │ │ │P47-50 │
│ │ │ │ │ │ │ │ │ │/詢估比價 │
├──┼──────────┼──┼────┼─────┼─────┼─────┼───┼────┼───────┤
│ 八 │浮圳路245巷排水溝工 │8608│弘景營造│明正營造 │500000元 │485000元 │詹玲茲│明正營造│重上更㈡卷一 │
│ │程 │ │ │ │ │ │ │ │P284、他㈡卷 │
│ │ │ │ │ │ │ │ │ │P51-54 │
│ │ │ │ │ │ │ │ │ │/詢估比價 │
├──┼──────────┼──┼────┼─────┼─────┼─────┼───┼────┼───────┤
│ 九 │東寧村重劃路改善工程│8608│弘景營造│明正營造 │500000元 │490000元 │詹玲茲│明正營造│重上更㈡卷一 │
│ │ │ │ │ │ │ │ │ │P283、他㈡卷 │
│ │ │ │ │ │ │ │ │ │P55-58 │
│ │ │ │ │ │ │ │ │ │/詢估比價 │
├──┼──────────┼──┼────┼─────┼─────┼─────┼───┼────┼───────┤
│ 十 │崙子村九分路改善工程│8612│弘景營造│久大、創世│0000000元 │0000000元 │楊杉郎│明正營造│重上更㈡卷一 │
│ │ │ │ │際土包 │ │ │ │ │P299、他㈡卷 │
│ │ │ │ │ │ │ │ │ │P64-67 │
│ │ │ │ │ │ │ │ │ │/通信比價 │
├──┼──────────┼──┼────┼─────┼─────┼─────┼───┼────┼───────┤
│十一│崙美村鳳美路改善工程│8612│弘景營造│集益營造、│990000元 │990000元 │楊杉郎│明正營造│重上更㈡卷一 │
│ │ │ │ │營泰營造 │ │ │ │ │P302、他㈡卷 │
│ │ │ │ │ │ │ │ │ │P68-71 │
│ │ │ │ │ │ │ │ │ │/通信比價 │
├──┼──────────┼──┼────┼─────┼─────┼─────┼───┼────┼───────┤
│十二│四芳村四湳路駁坎工程│8612│先亨營造│明正營造、│500000元 │472000元 │詹玲茲│集益營造│重上更㈡卷一 │
│ │ │ │ │立益營造 │ │ │ │ │P304、他㈡卷 │
│ │ │ │ │ │ │ │ │ │P72-74 │
│ │ │ │ │ │ │ │ │ │/通信比價 │
├──┼──────────┼──┼────┼─────┼─────┼─────┼───┼────┼───────┤
│十三│四芳村羅永路排水工程│8612│先亨營造│明正營造、│0000000元 │0000000元 │楊杉郎│同進營造│重上更㈡卷一 │
│ │ │ │ │立益營造 │ │ │ │ │P307、他㈡卷 │
│ │ │ │ │ │ │ │ │ │P80-83 │
│ │ │ │ │ │ │ │ │ │/通信比價 │
├──┼──────────┼──┼────┼─────┼─────┼─────┼───┼────┼───────┤
│十四│瑚璉村巷道排水改善工│8612│弘景營造│集益營造、│910000元 │910000元 │詹玲茲│國翔營造│他㈡卷P84-87 │
│ │程 │ │ │明正營造 │ │ │ │ │/通信比價 │
├──┼──────────┼──┼────┼─────┼─────┼─────┼───┼────┼───────┤
│十五│永興村永崙路排水溝改│8612│先亨營造│明正營造、│0000000元 │946000元 │詹玲茲│同進營造│他㈡卷P88-91 │
│ │善工程 │ │ │營泰營造 │ │ │ │ │/通信比價 │
├──┼──────────┼──┼────┼─────┼─────┼─────┼───┼────┼───────┤
│十六│瑚璉村多福路巷道工程│8703│先亨營造│弘景營造 │75000元 │73000元 │詹玲茲│儒進企業│重上更㈡卷一 │
│ │ │ │ │ │ │ │ │公司 │P308、他㈡卷 │
│ │ │ │ │ │ │ │ │ │P92-95 │
│ │ │ │ │ │ │ │ │ │/詢估比價 │
├──┼──────────┼──┼────┼─────┼─────┼─────┼───┼────┼───────┤
│十七│崙美村巷道排水改善工│8703│先亨營造│明正營造、│500000元 │498000元 │詹玲茲│儒進企業│他㈡卷P96-99 │
│ │程 │ │ │創世際土包│ │ │ │公司 │/通信比價 │
├──┼──────────┼──┼────┼─────┼─────┼─────┼───┼────┼───────┤
│十八│浮圳村391農路改善工 │8703│先亨營造│集益營造、│456000元 │455000元 │楊杉郎│儒進企業│他㈡卷P100-103│
│ │程 │ │ │志隆土包 │ │ │ │公司 │/詢估比價 │
├──┼──────────┼──┼────┼─────┼─────┼─────┼───┼────┼───────┤
│十九│湳墘村巷道排水改善工│8703│先亨營造│集益營造、│496000元 │495000元 │詹玲茲│ │他㈡卷P104-106│
│ │程 │ │ │營泰營造 │ │ │ │ │/通信比價 │
├──┼──────────┼──┼────┼─────┼─────┼─────┼───┼────┼───────┤
│二十│五福村排水改善工程 │8703│弘景營造│立益營造、│500000元 │495000元 │楊杉郎│世府、良│他㈡卷P107-110│
│ │ │ │ │營泰營造 │ │ │ │太營造 │/通信比價 │
├──┼──────────┼──┼────┼─────┼─────┼─────┼───┼────┼───────┤
│二一│同仁村排水改善工程 │8703│弘景營造│立益營造、│500000元 │498000元 │詹玲茲│世府、良│他㈡卷P111-114│
│ │ │ │ │集益營造 │ │ │ │太營造 │/通信比價 │
├──┼──────────┼──┼────┼─────┼─────┼─────┼───┼────┼───────┤
│二二│四芳村駁坎改善工程 │8703│弘景營造│明正營造、│490000元 │489000元 │詹玲茲│世府、良│他㈡卷P115-118│
│ │ │ │ │彰茂營造 │ │ │ │太營造 │/詢估比價 │
├──┼──────────┼──┼────┼─────┼─────┼─────┼───┼────┼───────┤
│二三│竹子村道路排水工程 │8703│彰茂營造│弘景營造、│485000元 │484500元 │詹玲茲│世府、良│他㈠卷P330-344│
│ │ │ │ │志隆土包 │ │ │ │太營造 │/詢估比價 │
│ ├──────────┴──┴────┴─────┴─────┴─────┴───┴────┴───────┤
│ │上開工程係邱榮昌指定卓貴美、賴泯聰經營之弘景營造承作,卓貴美、賴泯聰在覓妥余瑞興、江志隆所經營之彰茂營造、│
│ │志隆土包充為陪標參與比價廠商,惟詹玲茲因作業疏失,將原充為陪標參與比價之彰茂營造誤為得標廠商,將原指定得標│
│ │承作之弘景營造誤為陪標參與比價廠商【本院註:實際簽約請款者均為弘景營造,見他㈠卷P335-344】。 │
├──┼──────────┬──┬────┬─────┬─────┬─────┬───┬────┬───────┤
│二四│永興村興寧路巷道工程│8706│先亨營造│創世際土包│80000元 │78000元 │楊杉郎│進一土包│他㈡卷P120-123│
│ │ │ │ │ │ │ │ │ │/詢估比價 │
├──┼──────────┼──┼────┼─────┼─────┼─────┼───┼────┼───────┤
│二五│同安村巷道改善工程 │8706│弘景營造│明正營造 │135000元 │135000元 │詹玲茲│國翔營造│他㈡卷P124-127│
│ │ │ │ │ │ │ │ │ │/詢估比價 │
├──┼──────────┼──┼────┼─────┼─────┼─────┼───┼────┼───────┤
│二六│四芳村四福路巷道工程│8706│弘景營造│明益營造、│87000元 │86000元 │楊杉郎│吉崧營造│他㈡卷P128-132│
│ │ │ │ │營泰營造 │ │ │ │ │/詢估比價 │
├──┼──────────┼──┼────┼─────┼─────┼─────┼───┼────┼───────┤
│二七│五汴村九分路561巷AC │8706│弘景營造│明益營造、│29000元 │28500元 │楊杉郎│儒進企業│他㈡卷P133-135│
│ │改善工程 │ │ │營泰營造 │ │ │ │ │/詢估比價 │
├──┼──────────┼──┼────┼─────┼─────┼─────┼───┼────┼───────┤
│二八│竹子村竹後巷排水改善│8706│先亨營造│明正營造、│421000元 │400000元 │詹玲茲│啟祐營造│他㈡卷P136-139│
│ │工程 │ │ │立益營造 │ │ │ │ │/詢估比價 │
├──┼──────────┼──┼────┼─────┼─────┼─────┼───┼────┼───────┤
│二九│崙美村擋土牆搶修工程│8706│弘景營造│立益營造 │216000元 │208000元 │詹玲茲│儒進企業│他㈡卷P140-143│
│ │ │ │ │ │ │ │ │公司 │/詢估比價 │
├──┼──────────┼──┼────┼─────┼─────┼─────┼───┼────┼───────┤
│三十│光雲村劉厝巷AC路面改│8710│弘景營造│志隆土包 │169000元 │158000元 │楊杉郎│立益、明│他㈡卷P144-147│
│ │善工程 │ │ │ │ │ │ │益營造 │/詢估比價 │
├──┼──────────┼──┼────┼─────┼─────┼─────┼───┼────┼───────┤
│三一│光雲村東寧村巷道工程│8710│弘景營造│志隆土包 │184000元 │170000元 │楊杉郎│立益、明│他㈡卷P144、 │
│ │ │ │ │ │ │ │ │益營造 │P148-150 │
│ │ │ │ │ │ │ │ │ │/詢估比價 │
├──┼──────────┼──┼────┼─────┼─────┼─────┼───┼────┼───────┤
│三二│崙子村巷道排水工程 │8711│先亨營造│營泰營造 │289000元 │282000元 │詹玲茲│集益營造│重上更㈡卷一 │
│ │ │ │ │ │ │ │ │(原判決│P266、他㈡卷 │
│ │ │ │ │ │ │ │ │漏載,應│P161-163、P167│
│ │ │ │ │ │ │ │ │予補充)│/詢估比價 │
│ │ │ │ │ │ │ │ │ │ │
├──┼──────────┼──┼────┼─────┼─────┼─────┼───┼────┼───────┤
│三三│浮圳村巷道排水工程 │8711│先亨營造│營泰營造、│298000元 │293000元 │詹玲茲│集益營造│重上更㈡卷一 │
│ │ │ │ │立益營造 │ │ │ │ │P267、他㈡卷 │
│ │ │ │ │ │ │ │ │ │P164-166 │
│ │ │ │ │ │ │ │ │ │/詢估比價 │
├──┼──────────┼──┼────┼─────┼─────┼─────┼───┼────┼───────┤
│三四│永北村巷道排水工程 │8712│弘景營造│延維營造 │292000元 │291000元 │詹玲茲│立益營造│重上更㈡卷一 │
│ │ │ │ │ │ │ │ │ │P265、他㈡卷 │
│ │ │ │ │ │ │ │ │ │P176-179 │
│ │ │ │ │ │ │ │ │ │/詢估比價 │
├──┼──────────┼──┼────┼─────┼─────┼─────┼───┼────┼───────┤
│三五│浮圳村浮圳路AC工程 │8802│弘景營造│創世際土包│0000000元 │0000000元 │楊杉郎│三興營造│重上更㈡卷一 │
│ │ │ │ │ │ │ │ │、儒進企│P264、他㈡卷 │
│ │ │ │ │ │ │ │ │業公司 │P184-187 │
│ │ │ │ │ │ │ │ │ │/通信比價 │
├──┼──────────┼──┼────┼─────┼─────┼─────┼───┼────┼───────┤
│三六│羅厝排水護岸工程 │8804│弘景營造│集益營造 │400000元 │396000元 │楊杉郎│國翔營造│他㈡卷P188-191│
│ │ │ │ │ │ │ │ │、儒進企│/詢估比價 │
│ │ │ │ │ │ │ │ │業公司 │ │
└──┴──────────┴──┴────┴─────┴─────┴─────┴───┴────┴───────┘
附表三:永靖鄉公所發包基層建設小型工程一覽表(三)
┌──┬──────────┬──┬────┬─────┬─────┬─────┬───┬────┬───────┐
│編號│ 工 程 名 稱 │年別│得標廠商│ 陪標廠商 │ 底價 │ 得標金額 │承辦人│保證廠商│文書所在卷頁/ │
│ │ │ │ │ │ │ │ │ │招標比價方式 │
├──┼──────────┼──┼────┼─────┼─────┼─────┼───┼────┼───────┤
│ 一 │福興村巷道改善工程 │8405│吉崧營造│先亨營造 │680000元 │677000元 │楊杉郎│立益營造│重上更㈡卷一 │
│ │ │ │ │ │ │(原判決誤│ │ │P256、他㈡卷 │
│ │ │ │ │ │ │載為667000│ │ │P194-198 │
│ │ │ │ │ │ │元,起訴書│ │ │/通信比價 │
│ │ │ │ │ │ │誤載為6770│ │ │ │
│ │ │ │ │ │ │000元,均 │ │ │ │
│ │ │ │ │ │ │予更正) │ │ │ │
├──┼──────────┼──┼────┼─────┼─────┼─────┼───┼────┼───────┤
│ 二 │福興村巷道改善工程 │8504│吉崧營造│全宏營造 │0000000元 │0000000元 │楊杉郎│先進營造│他㈡卷P200-203│
│ │ │ │ │ │ │ │ │ │/通信比價 │
├──┼──────────┼──┼────┼─────┼─────┼─────┼───┼────┼───────┤
│ 三 │竹子村巷道改善工程 │8504│吉崧營造│全宏營造 │0000000元 │0000000元 │楊杉郎│先進營造│他㈡卷P204-207│
│ │ │ │ │ │ │ │ │ │/通信比價 │
├──┼──────────┼──┼────┼─────┼─────┼─────┼───┼────┼───────┤
│ 四 │新莊大排擋土牆工程 │8601│吉崧營造│全宏營造、│490000元 │470000元 │楊杉郎│聖益營造│他㈡卷P212-215│
│ │ │ │ │佳陽營造 │ │ │ │ │/通信比價 │
├──┼──────────┼──┼────┼─────┼─────┼─────┼───┼────┼───────┤
│ 五 │湳漧古榕路修建工程 │8601│吉崧營造│久大土包 │440000元 │420000元 │楊杉郎│聖益營造│他㈡卷P216-219│
│ │ │ │ │ │ │ │ │ │/詢估比價 │
├──┼──────────┼──┼────┼─────┼─────┼─────┼───┼────┼───────┤
│ 六 │湳墘村巷道改善工程 │8603│吉崧營造│創世際土包│920000元 │886000元 │楊杉郎│裕新營造│重上更㈡卷一 │
│ │ │ │ │ │ │ │ │ │P279、他㈡卷 │
│ │ │ │ │ │ │ │ │ │P224-227 │
│ │ │ │ │ │ │ │ │ │/詢估比價 │
└──┴──────────┴──┴────┴─────┴─────┴─────┴───┴────┴───────┘
附表四:永靖鄉公所發包基層建設小型工程一覽表(五)
┌──┬──────────┬───┬────┬────┬─────┬─────┬───┬────┬───────┐
│編號│ 工 程 名 稱 │開標日│得標廠商│陪標廠商│ 底 價 │ 得標金額 │承辦人│保證廠商│文書所在卷頁/ │
│ │ │ │ │ │ │ │ │ │招標比價方式 │
├──┼──────────┼───┼────┼────┼─────┼─────┼───┼────┼───────┤
│ 一 │永靖鄉道路工程 │840804│勝利土包│芳洲土包│0000000元 │0000000元 │詹玲茲│久大土包│重上更㈡卷一 │
│ │(本件為省政府補助)│ │ │吉崧營造│ │ │ │ │P258、上更㈠卷│
│ │ │ │ │ │ │ │ │ │一P218、調查局│
│ │ │ │ │ │ │ │ │ │卷二P240-242 │
│ │ │ │ │ │ │ │ │ │/比價 │
├──┼──────────┼───┼────┼────┼─────┼─────┼───┼────┼───────┤
│ 二 │光雲村劉厝巷排水工程│841212│勝利土包│吉崧營造│597000元 │589000元 │詹玲茲│久大土包│重上更㈡卷一 │
│ │ │ │ │久大土包│ │ │ │ │P253、調查局卷│
│ │ │ │ │ │ │ │ │ │二P243-245 │
│ │ │ │ │ │ │ │ │ │/比價 │
├──┼──────────┼───┼────┼────┼─────┼─────┼───┼────┼───────┤
│ 三 │港西村排水溝工程 │850130│勝利土包│芳洲土包│495000元 │490000元 │詹玲茲│久大、芳│調查局卷二P261│
│ │ │ │ │ │ │ │ │洲土包 │-262 │
│ │ │ │ │ │ │ │ │ │/詢估比價 │
├──┼──────────┼───┼────┼────┼─────┼─────┼───┼────┼───────┤
│ 四 │湳港村巷道工程 │850130│勝利土包│芳洲土包│500000元 │493000元 │詹玲茲│久大、芳│調查局卷二P263│
│ │ │ │ │ │ │ │ │洲土包 │-265 │
│ │ │ │ │ │ │ │ │ │/詢估比價 │
├──┼──────────┼───┼────┼────┼─────┼─────┼───┼────┼───────┤
│ 五 │光雲村巷道排水工程 │850130│勝利土包│久大土包│500000元 │496500元 │詹玲茲│久大土包│重上更㈡卷一 │
│ │ │ │ │、吉崧營│ │ │ │ │P263、調查局卷│
│ │ │ │ │造 │ │ │ │ │二P266-268 │
│ │ │ │ │ │ │ │ │ │/詢估比價 │
├──┼──────────┼───┼────┼────┼─────┼─────┼───┼────┼───────┤
│ 六 │五福村巷道及排水溝改│850130│勝利土包│芳洲土包│500000元 │496500元 │詹玲茲│芳洲土包│上更㈠卷一P199│
│ │善工程(原判決記載為│ │ │ │ │ │ │ │、調查局卷二 │
│ │五福村巷道改善工程,│ │ │ │ │ │ │ │P269-271 │
│ │應予補充) │ │ │ │ │ │ │ │/詢估比價 │
├──┼──────────┼───┼────┼────┼─────┼─────┼───┼────┼───────┤
│ 七 │永興村巷道改善工程 │850312│勝利土包│久大、芳│42000元 │40000元 │詹玲茲│大昇、芳│重上更㈡卷一 │
│ │ │ │ │洲土包 │ │ │ │洲土包 │P262、調查局卷│
│ │ │ │ │ │ │ │ │ │二P272-274 │
│ │ │ │ │ │ │ │ │ │/詢估比價 │
├──┼──────────┼───┼────┼────┼─────┼─────┼───┼────┼───────┤
│ 八 │港西村欄杆及排水駁坎│850312│勝利土包│久大、芳│480000元 │475000元 │詹玲茲│芳洲土包│調查局卷二P275│
│ │工程(原判決記載為港│ │ │洲土包 │ │ │ │ │-277 │
│ │西村駁坎工程,應予補│ │ │ │ │ │ │ │/詢估比價 │
│ │充) │ │ │ │ │ │ │ │ │
├──┼──────────┼───┼────┼────┼─────┼─────┼───┼────┼───────┤
│ 九 │浮圳路45巷排水工程 │850319│勝利土包│久大、芳│575000元 │573000元 │詹玲茲│芳洲土包│調查局卷二P278│
│ │ │ │ │洲土包 │ │ │ │ │-280 │
│ │ │ │ │ │ │ │ │ │/詢估比價 │
├──┼──────────┼───┼────┼────┼─────┼─────┼───┼────┼───────┤
│ 十 │永昌路拓寬工程 │850422│勝利土包│久大土包│110000元 │100000元 │詹玲茲│久大土包│調查局卷二P281│
│ │ │ │ │ │ │ │ │ │-283 │
│ │ │ │ │ │ │ │ │ │/詢估比價 │
├──┼──────────┼───┼────┼────┼─────┼─────┼───┼────┼───────┤
│十一│福興村涵管設施工程 │850425│勝利土包│芳洲、久│215000元 │200000元 │楊杉郎│芳洲土包│調查局卷二P293│
│ │ │ │ │大土包 │ │ │ │ │-295 │
│ │ │ │ │ │ │ │ │ │/詢估比價 │
├──┼──────────┼───┼────┼────┼─────┼─────┼───┼────┼───────┤
│十二│獨鰲村巷道工程 │850427│勝利土包│久大、芳│480000元 │472000元 │詹玲茲│久大、大│調查局卷二P296│
│ │ │ │ │洲土包 │ │ │ │昇土包 │-298 │
│ │ │ │ │ │ │ │ │ │/詢估比價 │
├──┼──────────┼───┼────┼────┼─────┼─────┼───┼────┼───────┤
│十三│敦厚村巷道改善工程 │850427│勝利土包│久大、芳│480000元 │474000元 │詹玲茲│大昇土包│調查局卷二P299│
│ │ │ │ │洲土包 │ │ │ │ │-301 │
│ │ │ │ │ │ │ │ │ │/詢估比價 │
├──┼──────────┼───┼────┼────┼─────┼─────┼───┼────┼───────┤
│十四│光雲村道路改善工程 │850430│勝利土包│久大土包│0000000元 │0000000元 │楊杉郎│芳洲土包│上更㈠卷一P205│
│ │ │ │ │ │ │ │ │ │、調查局卷二 │
│ │ │ │ │ │ │ │ │ │P308-310 │
│ │ │ │ │ │ │ │ │ │/比價 │
├──┼──────────┼───┼────┼────┼─────┼─────┼───┼────┼───────┤
│十五│永北、港西村巷道工程│850531│勝利土包│久大、芳│497000元 │495000元 │詹玲茲│大昇土包│調查局卷二P317│
│ │ │ │ │洲土包 │ │ │ │ │-319 │
│ │ │ │ │ │ │ │ │ │/詢估比價 │
├──┼──────────┼───┼────┼────┼─────┼─────┼───┼────┼───────┤
│十六│玉山巷排水下游改善工│850601│勝利土包│久大、芳│0000000元 │0000000元 │楊杉郎│吉崧營造│上更㈠卷一P209│
│ │程 │ │ │洲土包 │ │ │ │ │、調查局卷二 │
│ │ │ │ │ │ │ │ │ │P320-322 │
│ │ │ │ │ │ │ │ │ │/比價 │
├──┼──────────┼───┼────┼────┼─────┼─────┼───┼────┼───────┤
│十七│衛生所改善工程 │850629│勝利土包│久大、芳│450000元 │430000元 │詹玲茲│芳洲土包│重上更㈡卷一 │
│ │ │ │ │洲土包 │ │ │ │ │P270、上更㈠卷│
│ │ │ │ │ │ │ │ │ │一P220、調查局│
│ │ │ │ │ │ │ │ │ │卷二P323-325 │
│ │ │ │ │ │ │ │ │ │/比價 │
├──┼──────────┼───┼────┼────┼─────┼─────┼───┼────┼───────┤
│十八│第一公墓納骨工程 │850802│勝利土包│久大土包│150000元 │150000元 │楊杉郎│芳洲土包│調查局卷二P326│
│ │ │ │ │ │ │ │ │ │-328 │
│ │ │ │ │ │ │ │ │ │/詢估比價 │
├──┼──────────┼───┼────┼────┼─────┼─────┼───┼────┼───────┤
│十九│浮圳村巷道排水工程 │851030│勝利土包│久大土包│481000元 │481000元 │詹玲茲│芳洲土包│調查局卷二P329│
│ │ │ │ │ │ │ │ │ │-331 │
│ │ │ │ │ │ │ │ │ │/詢估比價 │
├──┼──────────┼───┼────┼────┼─────┼─────┼───┼────┼───────┤
│二十│光雲村巷道改善工程 │851030│勝利土包│久大土包│482000元 │482000元 │詹玲茲│芳洲土包│調查局卷二P332│
│ │ │ │ │、吉崧營│ │ │ │ │-334 │
│ │ │ │ │造 │ │ │ │ │/詢估比價 │
├──┼──────────┼───┼────┼────┼─────┼─────┼───┼────┼───────┤
│二一│五福村巷道排水工程 │851030│勝利土包│芳洲土包│463000元 │460000元 │詹玲茲│久大土包│調查局卷二P335│
│ │ │ │ │ │ │ │ │ │-337 │
│ │ │ │ │ │ │ │ │ │/詢估比價 │
├──┼──────────┼───┼────┼────┼─────┼─────┼───┼────┼───────┤
│二二│永東村巷道改善工程 │851030│勝利土包│芳洲、久│500000元 │495000元 │詹玲茲│大昇土包│重上更㈡卷一 │
│ │(本件為省政府補助)│ │ │大土包 │ │ │ │ │P278、調查局卷│
│ │ │ │ │ │ │ │ │ │二P338-340 │
│ │ │ │ │ │ │ │ │ │/詢估比價 │
├──┼──────────┼───┼────┼────┼─────┼─────┼───┼────┼───────┤
│二三│五汴排水改善工程 │860319│勝利土包│志隆土包│0000000元 │0000000元 │楊杉郎│裕新營造│上更㈠卷一P216│
│ │ │ │ │ │ │ │ │ │、調查局卷二 │
│ │ │ │ │ │ │ │ │ │P347-349 │
│ │ │ │ │ │ │ │ │ │/詢估比價 │
├──┼──────────┼───┼────┼────┼─────┼─────┼───┼────┼───────┤
│二四│福興村巷道改善工程 │860326│勝利土包│久大土包│500000元 │498000元 │詹玲茲│大昇土包│重上更㈡卷一 │
│ │ │ │ │、吉崧營│ │ │ │ │P291、調查局卷│
│ │ │ │ │造 │ │ │ │ │二P350-352 │
│ │ │ │ │ │ │ │ │ │/比價 │
├──┼──────────┼───┼────┼────┼─────┼─────┼───┼────┼───────┤
│二五│竹子村擋土牆工程 │860424│勝利土包│佑合峰包│330000元 │327000元 │詹玲茲│久大土包│重上更㈡卷一 │
│ │ │ │ │ │ │ │ │ │P290、調查局卷│
│ │ │ │ │ │ │ │ │ │二P353-355 │
│ │ │ │ │ │ │ │ │ │/比價 │
├──┼──────────┼───┼────┼────┼─────┼─────┼───┼────┼───────┤
│二六│五福村五福巷工程 │860429│勝利土包│佑合峰包│0000000元 │0000000元 │楊杉郎│芳洲土包│上更㈠卷一P201│
│ │ │ │ │、志隆土│ │ │ │ │、調查局卷二 │
│ │ │ │ │包 │ │ │ │ │P356-358 │
│ │ │ │ │ │ │ │ │ │/比價 │
├──┼──────────┼───┼────┼────┼─────┼─────┼───┼────┼───────┤
│二七│永西村368巷道改善工 │860503│勝利土包│佑合峰包│70000元 │69000元 │詹玲茲│大昇土包│重上更㈡卷一 │
│ │程 │ │ │ │ │ │ │ │P298、調查局卷│
│ │ │ │ │ │ │ │ │ │二P359-361 │
│ │ │ │ │ │ │ │ │ │/詢估比價 │
├──┼──────────┼───┼────┼────┼─────┼─────┼───┼────┼───────┤
│二八│永北村水尾路水溝工程│860503│勝利土包│佑合峰包│155000元 │153000元 │詹玲茲│ │重上更㈡卷一 │
│ │ │ │ │ │ │ │ │ │P280、調查局卷│
│ │ │ │ │ │ │ │ │ │二P362-363、 │
│ │ │ │ │ │ │ │ │ │382 │
│ │ │ │ │ │ │ │ │ │/詢估比價 │
├──┼──────────┼───┼────┼────┼─────┼─────┼───┼────┼───────┤
│二九│湳漧村巷道排水工程 │860607│勝利土包│久大土包│125000元 │123000元 │詹玲茲│芳洲土包│調查局卷二P364│
│ │ │ │ │ │ │ │ │ │-366 │
│ │ │ │ │ │ │ │ │ │/詢估比價 │
├──┼──────────┼───┼────┼────┼─────┼─────┼───┼────┼───────┤
│三十│新興路163巷路面工程 │860607│勝利土包│久大土包│125000元 │123000元 │詹玲茲│大昇土包│重上更㈡卷一 │
│ │ │ │ │ │ │ │ │ │P275、調查局卷│
│ │ │ │ │ │ │ │ │ │二P367-369 │
│ │ │ │ │ │ │ │ │ │/詢估比價 │
├──┼──────────┼───┼────┼────┼─────┼─────┼───┼────┼───────┤
│三一│港西村排水溝工程 │860607│勝利土包│久大土包│97000元 │96000元 │詹玲茲│大昇土包│重上更㈡卷一 │
│ │ │ │ │ │ │ │ │ │P276、調查局卷│
│ │ │ │ │ │ │ │ │ │二P370-372 │
│ │ │ │ │ │ │ │ │ │/詢估比價 │
├──┼──────────┼───┼────┼────┼─────┼─────┼───┼────┼───────┤
│三二│圖書館地磚鋪設工程 │860624│勝利土包│久大土包│220000元 │215000元 │詹玲茲│芳洲土包│重上更㈡卷一 │
│ │ │ │ │ │ │ │ │ │P277、調查局卷│
│ │ │ │ │ │ │ │ │ │二P373-375 │
│ │ │ │ │ │ │ │ │ │/詢估比價 │
├──┼──────────┼───┼────┼────┼─────┼─────┼───┼────┼───────┤
│三三│同仁村排水溝工程 │861007│勝利土包│芳洲、久│670000元 │650000元 │詹玲茲│大昇土包│重上更㈡卷一 │
│ │ │ │ │大土包 │ │ │ │ │P292、調查局卷│
│ │ │ │ │ │ │ │ │ │二P376-378 │
│ │ │ │ │ │ │ │ │ │/比價 │
├──┼──────────┼───┼────┼────┼─────┼─────┼───┼────┼───────┤
│三四│竹子村竹西路水溝工程│860524│勝利土包│創世際、│310000元 │296000元 │楊杉郎│裕新營造│重上更㈡卷一 │
│ │ │(起訴│ │久大土包│ │ │ │ │P293、調查局卷│
│ │ │書誤載│ │ │ │ │ │ │二P379-381 │
│ │ │為8610│ │ │ │ │ │ │/詢估比價 │
│ │ │07) │ │ │ │ │ │ │ │
├──┼──────────┼───┼────┼────┼─────┼─────┼───┼────┼───────┤
│三五│永社路100巷排水溝工 │861105│勝利土包│芳洲土包│200000元 │197000元 │詹玲茲│裕新營造│重上更㈡卷一 │
│ │程 │ │ │ │ │ │ │ │P294、調查局卷│
│ │ │ │ │ │ │ │ │ │二P383-385 │
│ │ │ │ │ │ │ │ │ │/詢估比價 │
├──┼──────────┼───┼────┼────┼─────┼─────┼───┼────┼───────┤
│三六│新莊村排水溝工程 │861105│勝利土包│芳洲土包│190000元 │185000元 │詹玲茲│裕新營造│重上更㈡卷一 │
│ │ │ │ │ │ │ │ │ │P295、調查局卷│
│ │ │ │ │ │ │ │ │ │二P386-388 │
│ │ │ │ │ │ │ │ │ │/詢估比價 │
├──┼──────────┼───┼────┼────┼─────┼─────┼───┼────┼───────┤
│三七│松村、五汴巷排水工程│861202│勝利土包│芳洲、志│0000000元 │0000000元 │詹玲茲│裕新營造│重上更㈡卷一 │
│ │ │ │ │隆土包 │ │ │ │ │P301、上更㈠卷│
│ │ │ │ │ │ │ │ │ │一P215、調查局│
│ │ │ │ │ │ │ │ │ │卷二P389-391 │
│ │ │ │ │ │ │ │ │ │/比價 │
├──┼──────────┼───┼────┼────┼─────┼─────┼───┼────┼───────┤
│三八│竹子村竹後巷路面工程│861202│勝利土包│創世際、│0000000元 │0000000元 │楊杉郎│裕新營造│上更㈠卷一P212│
│ │ │ │ │芳洲土包│ │ │ │ │、調查局卷二 │
│ │ │ │ │ │ │ │ │ │P392-394 │
│ │ │ │ │ │ │ │ │ │/比價 │
├──┼──────────┼───┼────┼────┼─────┼─────┼───┼────┼───────┤
│三九│福興農路改善工程 │871106│勝利土包│久大土包│0000000元 │0000000元 │楊杉郎│吉崧營造│上更㈠卷一P202│
│ │ │ │ │ │ │ │ │ │、調查局卷二P │
│ │ │ │ │ │ │ │ │ │395-397 │
│ │ │ │ │ │ │ │ │ │/比價 │
├──┼──────────┼───┼────┼────┼─────┼─────┼───┼────┼───────┤
│四十│永東村巷道排水改善工│871124│勝利土包│芳洲土包│286000元 │284000元 │詹玲茲│芳洲土包│調查局卷二P401│
│ │程(原判決誤載為獨鰲│ │ │ │ │ │ │ │-403 │
│ │村巷道排水工程) │ │ │ │ │ │ │ │/詢估比價 │
└──┴──────────┴───┴────┴────┴─────┴─────┴───┴────┴───────┘
附表五:永靖鄉公所發包基層建設小型工程一覽表(六)
┌──┬──────────┬───┬────┬────┬─────┬─────┬───┬────┬───────┐
│編號│工 程 名 稱 │開標日│得標廠商│陪標廠商│ 底 價 │ 得標金額 │承辦人│保證廠商│文書所在卷頁/ │
│ │ │ │ │ │ │ │ │ │招標比價方式 │
├──┼──────────┼───┼────┼────┼─────┼─────┼───┼────┼───────┤
│一 │同仁村巷道修復工程 │850828│裕新營造│久大土包│150000元 │146000元 │楊杉郎│芳洲土包│調查局卷二P410│
│ │ │ │ │ │ │ │ │ │-412 │
│ │ │ │ │ │ │ │ │ │/詢估比價 │
├──┼──────────┼───┼────┼────┼─────┼─────┼───┼────┼───────┤
│二 │崙子村九分路工程 │850828│裕新營造│久大土包│129000元 │125000元 │楊杉郎│芳洲土包│調查局卷二P413│
│ │ │ │ │ │ │ │ │ │-415 │
│ │ │ │ │ │ │ │ │ │/詢估比價 │
├──┼──────────┼───┼────┼────┼─────┼─────┼───┼────┼───────┤
│三 │湳港村排水溝工程 │851030│裕新營造│芳洲、久│500000元 │495000元 │詹玲茲│芳洲土包│調查局卷二P416│
│ │ │ │ │大土包 │ │ │ │ │-418 │
│ │ │ │ │ │ │ │ │ │/詢估比價 │
├──┼──────────┼───┼────┼────┼─────┼─────┼───┼────┼───────┤
│四 │新莊村排水溝工程 │851030│裕新營造│吉崧營造│500000元 │496000元 │詹玲茲│吉崧營造│重上更㈡卷一 │
│ │ │ │ │ │ │(原判決誤│ │ │P289、調查局卷│
│ │ │ │ │ │ │載為495000│ │ │二P419-421 │
│ │ │ │ │ │ │元,應予更│ │ │/詢估比價 │
│ │ │ │ │ │ │正) │ │ │ │
├──┼──────────┼───┼────┼────┼─────┼─────┼───┼────┼───────┤
│五 │東寧村巷道改善工程 │851030│裕新營造│芳洲、久│485000元 │480000元 │詹玲茲│大昇土包│調查局卷二P422│
│ │ │ │ │大土包 │ │ │ │ │-424 │
│ │ │ │ │ │ │ │ │ │/詢估比價 │
├──┼──────────┼───┼────┼────┼─────┼─────┼───┼────┼───────┤
│六 │五汴巷道改善工程 │851030│裕新營造│久大土包│485000元 │480000元 │詹玲茲│芳洲土包│調查局卷二P425│
│ │ │ │ │ │ │ │ │ │-427 │
│ │ │ │ │ │ │ │ │ │/詢估比價 │
├──┼──────────┼───┼────┼────┼─────┼─────┼───┼────┼───────┤
│七 │永安托兒所廣場工程 │851211│裕新營造│久大土包│80000元 │77500元 │詹玲茲│芳洲土包│調查局卷二P428│
│ │ │ │ │ │ │ │ │ │-430 │
│ │ │ │ │ │ │ │ │ │/詢估比價 │
├──┼──────────┼───┼────┼────┼─────┼─────┼───┼────┼───────┤
│八 │第四公墓路面工程 │860130│裕新營造│吉崧營造│250000元 │248000元 │詹玲茲│久大土包│調查局卷二P431│
│ │ │ │ │ │ │ │ │ │-433 │
│ │ │ │ │ │ │ │ │ │/詢估比價 │
├──┼──────────┼───┼────┼────┼─────┼─────┼───┼────┼───────┤
│ 九 │福興村中肚巷工程 │860312│裕新營造│久大土包│375000元 │370000元 │詹玲茲│久大土包│調查局卷二P443│
│ │ │ │ │ │ │ │ │ │-445 │
│ │ │ │ │ │ │ │ │ │/比價 │
├──┼──────────┼───┼────┼────┼─────┼─────┼───┼────┼───────┤
│ 十 │永興村崙饒巷水溝工程│860312│裕新營造│吉崧營造│365000元 │360000元 │詹玲茲│久大土包│調查局卷二P446│
│ │ │ │ │ │ │ │ │ │-448 │
│ │ │ │ │ │ │ │ │ │/比價 │
├──┼──────────┼───┼────┼────┼─────┼─────┼───┼────┼───────┤
│十一│竹子村巷道改善工程 │860319│裕新營造│志隆土包│480000元 │470000元 │楊杉郎│大昇土包│調查局卷二P449│
│ │ │ │ │、佳陽營│ │ │ │ │-451 │
│ │ │ │ │造 │ │ │ │ │/詢估比價 │
├──┼──────────┼───┼────┼────┼─────┼─────┼───┼────┼───────┤
│十二│同安村巷道改善工程 │860326│裕新營造│芳洲土包│480000元 │476000元 │詹玲茲│勝利土包│調查局卷二P452│
│ │ │ │ │ │ │ │ │ │-454 │
│ │ │ │ │ │ │ │ │ │/詢估比價 │
├──┼──────────┼───┼────┼────┼─────┼─────┼───┼────┼───────┤
│十三│同仁村巷道改善工程 │860331│裕新營造│芳洲土包│500000元 │497000元 │詹玲茲│勝利土包│調查局卷二P455│
│ │ │ │ │ │ │ │ │ │-457 │
│ │ │ │ │ │ │ │ │ │/詢估比價 │
├──┼──────────┼───┼────┼────┼─────┼─────┼───┼────┼───────┤
│十四│光雲村巷道改善工程 │860425│裕新營造│志隆土包│480000元 │472000元 │楊杉郎│久大土包│調查局卷二P458│
│ │ │ │ │ │ │ │ │ │-460 │
│ │ │ │ │ │ │ │ │ │/詢估比價 │
├──┼──────────┼───┼────┼────┼─────┼─────┼───┼────┼───────┤
│十五│浮圳、新莊村道路工程│860424│裕新營造│佳陽營造│500000元 │496000元 │詹玲茲│久大土包│調查局卷二P461│
│ │ │ │ │ │ │ │ │ │-463 │
│ │ │ │ │ │ │ │ │ │/比價 │
├──┼──────────┼───┼────┼────┼─────┼─────┼───┼────┼───────┤
│十六│敦厚村巷道改善工程 │860425│裕新營造│志隆土包│480000元 │470000元 │楊杉郎│大昇土包│重上更㈡卷一 │
│ │ │ │ │ │ │ │ │ │P287、調查局卷│
│ │ │ │ │ │ │ │ │ │二P464-466 │
│ │ │ │ │ │ │ │ │ │/詢估比價 │
├──┼──────────┼───┼────┼────┼─────┼─────┼───┼────┼───────┤
│十七│浮圳村巷道改善工程 │860503│裕新營造│佳陽營造│290000元 │288000元 │詹玲茲│芳洲土包│重上更㈡卷一 │
│ │ │ │ │ │ │ │ │ │P297、調查局卷│
│ │ │ │ │ │ │ │ │ │二P467-469 │
│ │ │ │ │ │ │ │ │ │/詢估比價 │
├──┼──────────┼───┼────┼────┼─────┼─────┼───┼────┼───────┤
│十八│敦厚村排水改善工程 │860607│裕新營造│佳陽營造│650000元 │648000元 │詹玲茲│佳陽營造│重上更㈡卷一 │
│ │ │ │ │ │ │ │ │ │P296、調查局卷│
│ │ │ │ │ │ │ │ │ │二P470-472 │
│ │ │ │ │ │ │ │ │ │/比價 │
├──┼──────────┼───┼────┼────┼─────┼─────┼───┼────┼───────┤
│十九│湳漧村東畔巷道工程 │860830│裕新營造│佳陽營造│500000元 │486000元 │詹玲茲│大昇土包│重上更㈡卷一 │
│ │ │ │ │ │ │ │ │ │P281、調查局卷│
│ │ │ │ │ │ │ │ │ │二P473-475 │
│ │ │ │ │ │ │ │ │ │/比價 │
├──┼──────────┼───┼────┼────┼─────┼─────┼───┼────┼───────┤
│二十│水尾路等巷道水溝工程│860830│裕新營造│佳陽營造│500000元 │485000元 │詹玲茲│大昇土包│重上更㈡卷一 │
│ │ │ │ │ │ │ │ │ │P282、調查局卷│
│ │ │ │ │ │ │ │ │ │二P476-478 │
│ │ │ │ │ │ │ │ │ │/比價 │
├──┼──────────┼───┼────┼────┼─────┼─────┼───┼────┼───────┤
│二一│五汴、新莊村巷道工程│860930│裕新營造│吉崧營造│300000元 │288000元 │楊杉郎│久大土包│重上更㈡卷一 │
│ │ │ │ │、芳洲土│ │ │ │ │P286、調查局卷│
│ │ │ │ │包 │ │ │ │ │二P479-481 │
│ │ │ │ │ │ │ │ │ │/比價 │
├──┼──────────┼───┼────┼────┼─────┼─────┼───┼────┼───────┤
│二二│同仁村東畔路工程 │861202│裕新營造│先進營造│0000000元 │0000000元 │楊杉郎│芳洲土包│重上更㈡卷一 │
│ │ │ │ │ │ │ │ │ │P300、上更㈠卷│
│ │ │ │ │ │ │ │ │ │一P211、調查局│
│ │ │ │ │ │ │ │ │ │卷二P488-490 │
│ │ │ │ │ │ │ │ │ │/比價 │
├──┼──────────┼───┼────┼────┼─────┼─────┼───┼────┼───────┤
│二三│獨鰲路排水溝改善工程│861202│裕新營造│吉崧營造│0000000元 │0000000元 │楊杉郎│芳洲土包│重上更㈡卷一 │
│ │ │ │ │ │ │ │ │ │P303、上更㈠卷│
│ │ │ │ │ │ │ │ │ │一P210、調查局│
│ │ │ │ │ │ │ │ │ │卷二P494-496 │
│ │ │ │ │ │ │ │ │ │/比價 │
├──┼──────────┼───┼────┼────┼─────┼─────┼───┼────┼───────┤
│二四│崙美村巷道排水工程 │871124│裕新營造│吉崧營造│289000元 │287500元 │楊杉郎│勝利土包│調查局卷二P508│
│ │ │ │ │ │ │ │ │ │-510 │
│ │ │ │ │ │ │ │ │ │/詢估比價 │
└──┴──────────┴───┴────┴────┴─────┴─────┴───┴────┴───────┘
附表六:永靖鄉公所發包基層建設小型工程一覽表(七)
┌──┬──────────┬───┬────┬────┬─────┬─────┬───┬────┬───────┐
│編號│ 工 程 名 稱│開標日│得標廠商│陪標廠商│ 底 價│ 得標金額│承辦人│保證廠商│文書所在卷頁/ │
│ │ │ │ │ │ │ │ │ │招標比價方式 │
├──┼──────────┼───┼────┼────┼─────┼─────┼───┼────┼───────┤
│一 │光雲村巷道改善工程 │870306│營泰營造│先亨營造│500000元 │480000元 │楊杉郎│彰茂、聖│調查局卷二P523│
│ │ │ │ │、創世際│ │ │ │益營造 │-525 │
│ │ │ │ │土包 │ │ │ │ │/比價 │
├──┼──────────┼───┼────┼────┼─────┼─────┼───┼────┼───────┤
│二 │五汴村五汴巷工程 │890629│營泰營造│弘景、明│160000元 │156000元 │楊杉郎│國翔營造│調查局卷二P526│
│ │ │ │ │益營造 │ │ │ │ │528 │
│ │ │ │ │ │ │ │ │ │/詢估比價 │
├──┴──────────┴───┴────┴────┴─────┴─────┴───┴────┴───────┤
│註明: │
│前開工程係賴泯聰、卓貴美夫妻向王錦炫借牌得標,並由賴泯聰夫妻實際承包施作,合計為六十三萬六千元。 │
└────────────────────────────────────────────────────────┘
附表七:
┌──┬──────────┬──┬────┬─────┬─────┬─────┬───┬────┬───────┐
│編號│ 工 程 名 稱 │年月│得標廠商│ 陪標廠商 │ 底價 │ 得標金額 │承辦人│保證廠商│文書所在卷頁/ │
│ │ │ │ │ │ │ │ │ │招標比價方式 │
├──┼──────────┼──┼────┼─────┼─────┼─────┼───┼────┼───────┤
│ 一 │永福路713巷橋樑工程 │8610│弘景營造│吉崧、明正│0000000元 │0000000元 │莊守仁│國翔營造│他㈡卷二P59-63│
│ │ │ │ │集益、裕新│ │ │ │ │/公開招標 │
├──┼──────────┼──┼────┼─────┼─────┼─────┼───┼────┼───────┤
│ 二 │湳墘村(原判決誤載為│8711│弘景營造│啟祐營造 │285000元 │283000元 │詹玲茲│立益營造│他㈡卷P157-160│
│ │港漧村)巷道排水工程│ │ │ │ │ │ │ │/詢估比價 │
├──┼──────────┼──┼────┼─────┼─────┼─────┼───┼────┼───────┤
│ 三 │湳港村巷道改善工程 │8711│先亨營造│同進營造、│492000元 │478000元 │詹玲茲│明益營造│他㈡卷P168-171│
│ │ │ │ │振旺營造 │ │ │ │ │/通信比價 │
├──┼──────────┼──┼────┼─────┼─────┼─────┼───┼────┼───────┤
│ 四 │新莊村巷道排水工程 │8712│弘景營造│啟祐營造、│297000元 │296000元 │詹玲茲│立益營造│他㈡卷P172-175│
│ │ │ │ │國翔營造 │ │ │ │ │/詢估比價 │
├──┼──────────┼──┼────┼─────┼─────┼─────┼───┼────┼───────┤
│ 五 │東寧村巷道排水工程 │8712│先亨營造│同進營造、│288000元 │286800元 │詹玲茲│明益營造│他㈡卷P180-183│
│ │ │ │ │國翔營造 │ │ │ │ │/詢估比價 │
├──┼──────────┼──┼────┼─────┼─────┼─────┼───┼────┼───────┤
│ 六 │永靖重劃東西61路拓寬│8603│吉崧營造│澧裕及大昇│0000000元 │0000000元 │楊杉郎│全宏營造│他㈡卷P220-223│
│ │工程 │ │ │土包 │ │ │ │ │/通信比價 │
├──┼──────────┼──┼────┼─────┼─────┼─────┼───┼────┼───────┤
│ 七 │崙子村排水溝工程 │8712│吉崧營造│德森營造、│0000000元 │0000000元 │楊杉郎│聖益、立│他㈡卷P228-231│
│ │ │ │ │尚品土包(│ │ │ │益營造 │/通信比價 │
│ │ │ │ │原判決誤載│ │ │ │ │ │
│ │ │ │ │為尚呂土包│ │ │ │ │ │
│ │ │ │ │) │ │ │ │ │ │
├──┼──────────┼──┼────┼─────┼─────┼─────┼───┼────┼───────┤
│ 八 │中山路一段972巷工程 │8405│勝利土包│ │37000元 │38370元 │詹心怡│久大、芳│調查局卷二P223│
│ │ │ │ │ │ │ │ │洲土包 │-224 │
│ │ │ │ │ │ │ │ │ │/議價 │
├──┼──────────┼──┼────┼─────┼─────┼─────┼───┼────┼───────┤
│ 九 │崙子村九分路454巷工 │8406│勝利土包│久大、芳洲│645000元 │642000元 │詹心怡│久大土包│調查局卷二P225│
│ │程 │ │ │土包 │ │ │ │ │-227 │
│ │ │ │ │ │ │ │ │ │/詢估比價 │
├──┼──────────┼──┼────┼─────┼─────┼─────┼───┼────┼───────┤
│ 十 │福興村排水溝工程 │8406│勝利土包│久大、芳洲│275000元 │273000元 │詹心怡│吉崧營造│調查局卷二P228│
│ │ │ │ │土包 │ │ │ │ │-230 │
│ │ │ │ │ │ │ │ │ │/詢估比價 │
├──┼──────────┼──┼────┼─────┼─────┼─────┼───┼────┼───────┤
│十一│獨鰲村巷道改善工程 │8406│勝利土包│大昇、芳洲│480000元 │486000元 │詹心怡│久大土包│調查局卷二P231│
│ │ │ │ │土包 │ │ │ │吉崧營造│-233 │
│ │ │ │ │ │ │ │ │ │/詢估比價 │
├──┼──────────┼──┼────┼─────┼─────┼─────┼───┼────┼───────┤
│十二│崙美村巷道改善工程 │8406│勝利土包│文吉、芳洲│480000元 │480000元 │詹心怡│大昇土包│調查局卷二P234│
│ │ │ │ │土包 │ │ │ │吉崧營造│-236 │
│ │ │ │ │ │ │ │ │ │/詢估比價 │
├──┼──────────┼──┼────┼─────┼─────┼─────┼───┼────┼───────┤
│十三│五汴村巷道改善工程 │8412│勝利土包│大昇土包 │131000元(│130000元 │詹玲茲│久大土包│調查局卷二P246│
│ │ │ │ │ │原判決誤載│ │ │ │-248 │
│ │ │ │ │ │為0000000 │ │ │ │/詢估比價 │
│ │ │ │ │ │元,應予更│ │ │ │ │
│ │ │ │ │ │正) │ │ │ │ │
├──┼──────────┼──┼────┼─────┼─────┼─────┼───┼────┼───────┤
│十四│永南村巷道改善工程 │8412│勝利土包│大昇土包 │41000元 │41000元 │詹玲茲│久大土包│調查局卷二P252│
│ │ │ │ │ │ │ │ │ │-254 │
│ │ │ │ │ │ │ │ │ │/詢估比價 │
├──┼──────────┼──┼────┼─────┼─────┼─────┼───┼────┼───────┤
│十五│崙子、東寧村巷道工程│8412│勝利土包│大昇土包 │190000元 │186000元 │詹玲茲│久大土包│調查局卷二P255│
│ │ │ │ │ │ │ │ │ │-257 │
│ │ │ │ │ │ │ │ │ │/詢估比價 │
├──┼──────────┼──┼────┼─────┼─────┼─────┼───┼────┼───────┤
│十六│同仁農路改善工程 │8501│勝利土包│群鼎、宜進│0000000元 │0000000元 │莊守仁│吉崧營造│調查局卷二P258│
│ │(本件為彰化縣政府補│ │ │營造 │ │ │ │ │-260 │
│ │助,見重上更㈡卷一 │ │ │ │ │ │ │ │/開標 │
│ │P121) │ │ │ │ │ │ │ │ │
├──┼──────────┼──┼────┼─────┼─────┼─────┼───┼────┼───────┤
│十七│永南村巷道改善工程 │8504│勝利土包│大昇土包、│500000元 │487000元 │詹玲茲│芳洲土包│調查局卷二P284│
│ │ │ │ │群鼎營造 │ │ │ │ │-286 │
│ │ │ │ │ │ │ │ │ │/詢估比價 │
├──┼──────────┼──┼────┼─────┼─────┼─────┼───┼────┼───────┤
│十八│竹子村欄杆工程 │8504│勝利土包│大昇土包、│780000元 │765000元 │詹玲茲│久大土包│調查局卷二P287│
│ │ │ │ │群鼎營造 │ │ │ │ │-289 │
│ │ │ │ │ │ │ │ │ │/詢估比價 │
├──┼──────────┼──┼────┼─────┼─────┼─────┼───┼────┼───────┤
│十九│同安活動中心改善工程│8504│勝利土包│群鼎營造、│580000元 │566000元 │詹玲茲│大昇土包│調查局卷二P290│
│ │ │ │ │大昇土包 │ │ │ │ │-292 │
│ │ │ │ │ │ │ │ │ │/詢估比價 │
├──┼──────────┼──┼────┼─────┼─────┼─────┼───┼────┼───────┤
│二十│竹子村巷道改善工程 │8504│勝利土包│大昇土包、│485000元 │480000元 │詹玲茲│芳洲土包│調查局卷二P302│
│ │ │ │ │群鼎營造 │ │ │ │ │-304 │
│ │ │ │ │ │ │ │ │ │/詢估比價 │
├──┼──────────┼──┼────┼─────┼─────┼─────┼───┼────┼───────┤
│二一│福興村巷道改善工程 │8504│勝利土包│大昇土包、│490000元 │483000元 │詹玲茲│芳洲土包│調查局卷二P305│
│ │ │ │ │群鼎營造 │ │ │ │ │-307 │
│ │ │ │ │ │ │ │ │ │/詢估比價 │
├──┼──────────┼──┼────┼─────┼─────┼─────┼───┼────┼───────┤
│二二│湳墘村道路改善工程 │8505│勝利土包│澧裕土包及│0000000元 │0000000元 │楊杉郎│久大土包│調查局卷二P314│
│ │(本件為彰化縣政府補│ │ │群鼎、祥鎮│ │ │ │ │-316 │
│ │助,見重上更㈡卷一 │ │ │營造 │ │ │ │ │/開標 │
│ │P121) │ │ │ │ │ │ │ │ │
├──┼──────────┼──┼────┼─────┼─────┼─────┼───┼────┼───────┤
│二三│湳港村巷道改善工程 │8603│勝利土包│群鼎營造、│490000元 │472000元 │楊杉郎│芳洲土包│調查局卷二P341│
│ │ │ │ │大昇土包 │ │ │ │ │-343 │
│ │ │ │ │ │ │ │ │ │/詢估比價 │
├──┼──────────┼──┼────┼─────┼─────┼─────┼───┼────┼───────┤
│二四│五汴村巷道改善工程 │8603│勝利土包│群鼎營造、│500000元 │495000元 │楊杉郎│久大土包│調查局卷二P344│
│ │ │ │ │大昇土包 │ │ │ │ │-346 │
│ │ │ │ │ │ │ │ │ │/詢估比價 │
├──┼──────────┼──┼────┼─────┼─────┼─────┼───┼────┼───────┤
│二五│獨鰲村巷道排水改善工│8711│勝利土包│大昇、聯興│289000元 │286000元 │詹玲茲│芳洲土包│調查局卷二P398│
│ │程(原判決誤載為永東│ │ │土包 │ │ │ │ │-400 │
│ │村巷道排水工程) │ │ │ │ │ │ │ │/詢估比價 │
├──┼──────────┼──┼────┼─────┼─────┼─────┼───┼────┼───────┤
│二六│永靖重劃南北26路工程│8602│裕新營造│信溢營造 │0000000元 │0000000元 │楊杉郎│吉崧營造│調查局卷二P434│
│ │(本件為省政府地政處│ │ │ │ │ │ │ │-436 │
│ │補助,見重上更㈡卷一│ │ │ │ │ │ │ │/開標 │
│ │P121) │ │ │ │ │ │ │ │ │
├──┼──────────┼──┼────┼─────┼─────┼─────┼───┼────┼───────┤
│二七│新莊活動中心改善工程│8602│裕新營造│大昇土包 │171000元 │170000元 │詹玲茲│大昇土包│調查局卷二P437│
│ │ │ │ │ │ │ │ │ │-439 │
│ │ │ │ │ │ │ │ │ │/詢估比價 │
├──┼──────────┼──┼────┼─────┼─────┼─────┼───┼────┼───────┤
│二八│陳厝厝排水修復工程 │8603│裕新營造│祥鎮營造 │0000000元 │0000000元 │楊杉郎│佳陽營造│重上更㈡卷一 │
│ │(本件為省政補補助,│ │ │ │ │ │ │ │P272、調查局卷│
│ │見重上更㈡卷一P121)│ │ │ │ │ │ │ │二P440-442 │
│ │ │ │ │ │ │ │ │ │/開標 │
├──┼──────────┼──┼────┼─────┼─────┼─────┼───┼────┼───────┤
│二九│東寧村巷道排水工程 │8612│裕新營造│健城、全藝│0000000元 │0000000元 │詹玲茲│芳洲土包│上更㈠卷一P214│
│ │ │ │ │營造 │ │ │ │ │、調查局卷二P │
│ │ │ │ │ │ │ │ │ │485-487 │
│ │ │ │ │ │ │ │ │ │/比價 │
├──┼──────────┼──┼────┼─────┼─────┼─────┼───┼────┼───────┤
│三十│源豐埤(羅厝排水上游│8612│裕新營造│健城、肇益│0000000元 │0000000元 │楊杉郎│勝利土包│上更㈠卷一P219│
│ │)改善工程 │ │ │營造 │ │(原判決誤│ │ │、調查局卷二P │
│ │ │ │ │ │ │載為181000│ │ │491-493 │
│ │ │ │ │ │ │元,應予更│ │ │/比價 │
│ │ │ │ │ │ │正) │ │ │ │
├──┼──────────┼──┼────┼─────┼─────┼─────┼───┼────┼───────┤
│三一│光雲村劉厝巷排水工程│8612│裕新營造│健城、全藝│0000000元 │0000000元 │詹玲茲│芳洲土包│上更㈠卷一P213│
│ │ │ │ │營造 │ │ │ │ │、調查局卷二 │
│ │ │ │ │ │ │ │ │ │P497-499 │
│ │ │ │ │ │ │ │ │ │/比價 │
├──┼──────────┼──┼────┼─────┼─────┼─────┼───┼────┼───────┤
│三二│東西52路南北39路工程│8703│裕新營造│全藝、肇益│0000000元 │0000000元 │楊杉郎│勝利土包│調查局卷二P500│
│ │(本件為省政府補助,│ │ │營造 │ │ │ │吉崧營造│-502 │
│ │見重上更㈡卷一P121)│ │ │ │ │ │ │ │/開標 │
├──┼──────────┼──┼────┼─────┼─────┼─────┼───┼────┼───────┤
│三三│福興排水改善工程 │8710│裕新營造│肇益、全藝│0000000元 │0000000元 │楊杉郎│吉崧營造│調查局卷二P503│
│ │ │ │ │營造 │ │ │ │ │-505 │
│ │ │ │ │ │ │ │ │ │/通知比價 │
├──┼──────────┼──┼────┼─────┼─────┼─────┼───┼────┼───────┤
│三四│新莊排水改善工程 │8711│裕新營造│新晟、聯與│0000000元 │0000000元 │楊杉郎│健城、全│調查局卷二P506│
│ │(本件為經濟部水利資│ │ │、錫樟土包│ │ │ │藝營造 │-507 │
│ │源局補助,見重上更㈡│ │ │ │ │ │ │ │/公開比價 │
│ │卷一P121) │ │ │ │ │ │ │ │ │
├──┼──────────┼──┼────┼─────┼─────┼─────┼───┼────┼───────┤
│三五│羅厝排水改善工程 │8712│裕新營造│聖益、信益│0000000元 │0000000元 │楊杉郎│吉崧營造│重上更㈡卷一 │
│ │(本件為經濟部水利資│ │ │營造及新晟│ │ │ │ │P268、調查局卷│
│ │源局補助,見重上更㈡│ │ │、聯與土包│ │ │ │ │二P511-513 │
│ │卷一P121) │ │ │ │ │ │ │ │/公開招標 │
├──┼──────────┼──┼────┼─────┼─────┼─────┼───┼────┼───────┤
│三六│圳中巷排水改善工程 │8801│裕新營造│聖益、良太│0000000元 │0000000元 │楊杉郎│大昇土包│調查局卷二P514│
│ │(本件為經濟部水利資│ │ │營造 │ │ │ │吉崧營造│-515 │
│ │源局補助,見重上更㈡│ │ │ │ │ │ │ │/公開比價 │
│ │卷一P121) │ │ │ │ │ │ │ │ │
├──┼──────────┼──┼────┼─────┼─────┼─────┼───┼────┼───────┤
│三七│永興村道路排水工程 │8804│裕新營造│肇益、良太│0000000元 │0000000元 │楊杉郎│芳洲土包│調查局卷二P516│
│ │(本件為經濟部水利資│ │ │、小土營造│ │ │ │ │-518 │
│ │源局補助,見重上更㈡│ │ │ │ │ │ │ │/公開比價 │
│ │卷一P121) │ │ │ │ │ │ │ │ │
├──┼──────────┼──┼────┼─────┼─────┼─────┼───┼────┼───────┤
│三八│曾厝崙排水改善工程 │8403│弘景營造│立益、集益│0000000元 │0000000元 │莊守仁│儒進企業│重上更㈡卷一 │
│ │(第二次招標) │ │ │、金聯合、│ │ │ │公司 │P271、他㈡卷 │
│ │(本件為省政府經建會│ │ │世燁 │ │ │ │ │P14-18 │
│ │補助,見重上更㈡卷一│ │ │ │ │ │ │ │/公開招標 │
│ │P121) │ │ │ │ │ │ │ │ │
├──┼──────────┼──┼────┼─────┼─────┼─────┼───┼────┼───────┤
│三九│永興村萬壽巷改善工程│8506│弘景營造│先亨、集益│0000000元 │0000000元 │莊守仁│明正營造│他㈡卷P32-36 │
│ │(本件為省政府補助,│ │ │、國翔、世│ │ │ │ │/公開招標 │
│ │見重上更㈡卷一P121)│ │ │燁 │ │ │ │ │ │
├──┼──────────┼──┼────┼─────┼─────┼─────┼───┼────┼───────┤
│四十│崙仔尾排水改善工程 │8603│弘景營造│先亨、立益│0000000元 │0000000元 │莊守仁│明正、立│重上更㈡卷一 │
│ │(本件為省政府水利局│ │ │、彰茂、久│ │ │ │益營造 │P305、他㈡卷 │
│ │補助,見重上更㈡卷一│ │ │大、佑合峰│ │ │ │ │P75-79 │
│ │P121) │ │ │包 │ │ │ │ │/公開招標 │
├──┼──────────┼──┼────┼─────┼─────┼─────┼───┼────┼───────┤
│四一│忠心二路拓寬工程 │8711│弘景營造│立益、集益│0000000元 │0000000元 │楊杉郎│國翔營造│重上更㈡卷一 │
│ │(本件為省政府財政廳│ │ │、營泰營造│ │ │ │ │P269、他㈡卷P1│
│ │補助,見重上更㈡卷一│ │ │ │ │ │ │ │51-156 │
│ │P121) │ │ │ │ │ │ │ │/公開招標 │
├──┼──────────┼──┼────┼─────┼─────┼─────┼───┼────┼───────┤
│四二│永靖公(一)綠地整修│8505│吉崧營造│先亨、明正│00000000元│00000000元│莊守仁│明正、全│他㈡卷P208-211│
│ │(本件為省政府補助,│ │ │、全宏、先│ │ │ │宏營造 │/公開招標 │
│ │見重上更㈡卷一P121)│ │ │進 │ │ │ │ │ │
├──┼──────────┼──┼────┼─────┼─────┼─────┼───┼────┼───────┤
│四三│永靖東西42、43農路 │8406│勝利土包│吉崧營造 │0000000元 │0000000元 │莊守仁│久大土包│重上更㈡卷一 │
│ │(本件為省政府補助,│ │ │ │ │ │ │ │P255、調查局卷│
│ │見重上更㈡卷一P121)│ │ │ │ │ │ │ │二P237-239 │
│ │ │ │ │ │ │ │ │ │/開標 │
├──┼──────────┼──┼────┼─────┼─────┼─────┼───┼────┼───────┤
│四四│福興村巷道改善工程 │8406│勝利土包│芳洲土包 │480000元 │480000元 │詹心怡│久大土包│重上更㈡卷一 │
│ │ │ │ │ │ │ │ │ │P254、調查局卷│
│ │ │ │ │ │ │ │ │ │二P249-251 │
│ │ │ │ │ │ │ │ │ │/詢估比價 │
├──┼──────────┼──┼────┼─────┼─────┼─────┼───┼────┼───────┤
│四五│同仁農路改善工程 │8501│勝利土包│吉崧營造 │0000000元 │0000000元 │莊守仁│吉崧營造│調查局卷二P258│
│ │(本件為彰化縣政府補│ │ │ │ │ │ │ │-260 │
│ │助,見重上更㈡卷一 │ │ │ │ │ │ │ │/開標 │
│ │P121) │ │ │ │ │ │ │ │ │
├──┼──────────┼──┼────┼─────┼─────┼─────┼───┼────┼───────┤
│四六│港西村排水溝工程 │8505│勝利土包│芳洲土包、│0000000元 │0000000元 │楊杉郎│久大土包│上更㈠卷一P208│
│ │(本件為省政府財政廳│ │ │吉崧營造、│ │ │ │ │、調查局卷二 │
│ │補助,見重上更㈡卷一│ │ │大昇土包 │ │ │ │ │P311-313 │
│ │P121) │ │ │ │ │ │ │ │/比價 │
├──┼──────────┼──┼────┼─────┼─────┼─────┼───┼────┼───────┤
│四七│湳漧村道路改善工程 │8505│勝利土包│佑合峰土包│0000000元 │0000000元 │楊杉郎│久大土包│調查局卷二P314│
│ │(本件為彰化縣政府補│ │ │ │ │ │ │ │-316 │
│ │助,見重上更㈡卷一 │ │ │ │ │ │ │ │/開標 │
│ │P121) │ │ │ │ │ │ │ │ │
├──┼──────────┼──┼────┼─────┼─────┼─────┼───┼────┼───────┤
│四八│竹中、竹后巷水溝工程│8610│裕新營造│弘景營造 │0000000元 │0000000元 │莊守仁│芳洲土包│重上更㈡卷一 │
│ │(本件為省政府補助,│ │ │ │ │ │ │ │P306、調查局卷│
│ │見重上更㈡卷一P121)│ │ │ │ │ │ │ │二P482-484 │
│ │ │ │ │ │ │ │ │ │/開標 │
└──┴──────────┴──┴────┴─────┴─────┴─────┴───┴────┴───────┘
附表八:(即起訴書所指附表四:永靖鄉公所發包基層建設小型工程一覽表㈣及起訴書所指附表七:永靖鄉公所發包基
層建設小型工程一覽表㈦編號一、四)
┌──┬──────────┬──┬────┬─────┬─────┬─────┬───┬────┬───────┐
│編號│ 工 程 名 稱 │年別│得標廠商│ 陪標廠商 │ 底價 │ 得標金額 │承辦人│保證廠商│文書所在卷頁/ │
│ │ │ │ │ │ │ │ │ │招標比價方式 │
├──┼──────────┼──┼────┼─────┼─────┼─────┼───┼────┼───────┤
│ 一 │敦厚村頂崁巷道工程 │8703│明正營造│集益、營泰│488000元 │487000元 │詹玲茲│明益營造│調查局卷二P176│
│ │ │ │ │營造 │ │ │ │ │-179 │
│ │ │ │ │ │ │ │ │ │/詢估比價 │
├──┼──────────┼──┼────┼─────┼─────┼─────┼───┼────┼───────┤
│ 二 │獨鰲村巷道排水工程 │8703│立益營造│集益、營泰│480000元 │479000元 │詹玲茲│ │調查局卷二P180│
│ │ │ │ │營造 │ │ │ │ │-182 │
│ │ │ │ │ │ │ │ │ │/詢估比價 │
├──┼──────────┼──┼────┼─────┼─────┼─────┼───┼────┼───────┤
│ 三 │港西村巷道改善工程 │8703│集益營造│明正營造、│472000元 │471000元 │楊杉郎│營泰營造│調查局卷二P183│
│ │ │ │ │芳洲土包 │ │ │ │ │-186 │
│ │ │ │ │ │ │ │ │ │/詢估比價 │
├──┼──────────┼──┼────┼─────┼─────┼─────┼───┼────┼───────┤
│ 四 │福興村巷道改善工程 │8706│明正營造│弘景營造 │80000元 │78000元 │詹玲茲│先亨營造│調查局卷二P187│
│ │ │ │ │ │ │ │ │ │-190 │
│ │ │ │ │ │ │ │ │ │/詢估比價 │
├──┼──────────┼──┼────┼─────┼─────┼─────┼───┼────┼───────┤
│ 五 │四芳村巷道排水工程 │8711│立益營造│營泰、同進│298000元 │289000元 │詹玲茲│先亨營造│上更㈠卷一P207│
│ │ │ │ │營造 │ │ │ │ │、調查局卷二 │
│ │ │ │ │ │ │ │ │ │P191-194 │
│ │ │ │ │ │ │ │ │ │/詢估比價 │
├──┼──────────┼──┼────┼─────┼─────┼─────┼───┼────┼───────┤
│ 六 │湳港村巷道排水工程 │8711│集益營造│益國、三興│300000元 │292000元 │詹玲茲│弘景營造│上更㈠卷一P203│
│ │ │ │ │營造 │ │ │ │ │、調查局卷二 │
│ │ │ │ │ │ │ │ │ │P195-198 │
│ │ │ │ │ │ │ │ │ │/詢估比價 │
├──┼──────────┼──┼────┼─────┼─────┼─────┼───┼────┼───────┤
│ 七 │光雲村巷道排水工程 │8711│集益營造│益國、國翔│298000元 │298000元 │詹玲茲│弘景營造│上更㈠卷一P206│
│ │ │ │ │營造 │ │ │ │ │、調查局卷二 │
│ │ │ │ │ │ │ │ │ │P199-202 │
│ │ │ │ │ │ │ │ │ │/詢估比價 │
├──┼──────────┼──┼────┼─────┼─────┼─────┼───┼────┼───────┤
│ 八 │永南村巷道排水工程 │8711│立益營造│同進、三興│292000元 │290000元 │詹玲茲│弘景營造│上更㈠卷一P204│
│ │ │ │ │營造 │ │ │ │ │、調查局卷二 │
│ │ │ │ │ │ │ │ │ │P203-206 │
│ │ │ │ │ │ │ │ │ │/詢估比價 │
├──┼──────────┼──┼────┼─────┼─────┼─────┼───┼────┼───────┤
│ 九 │東寧村巷道改善工程 │8812│志隆土包│芳洲、詠昌│460000元 │438000元 │楊杉郎│ │調查局卷二P207│
│ │ │ │ │土包 │ │ │ │ │-209 │
│ │ │ │ │ │ │ │ │ │/詢估比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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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五福農路改善工程 │8812│集益營造│立益、延維│0000000元 │0000000元 │楊杉郎│先亨營造│他㈡卷P232-235│
│ │ │ │ │營造 │ │ │ │ │、調查局卷二 │
│ │ │ │ │ │ │ │ │ │P210-213 │
│ │ │ │ │ │ │ │ │ │/限制性招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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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永靖鄉道路工程 │8608│營泰營造│佳陽營造、│0000000元 │0000000元 │詹玲茲│彰茂、聖│調查局卷二P520│
│ │ │ │ │俊昇土包 │ │ │ │益營造 │-522 │
│ │ │ │ │ │ │ │ │ │/比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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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永靖鄉道路工程 │8710│營泰營造│詠泰、振旺│0000000元 │0000000元 │詹玲茲│立益、聖│調查局卷二P529│
│ │ │ │ │、政流營造│ │ │ │益營造 │-531 │
│ │ │ │ │及啟林土包│ │ │ │ │/比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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