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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上易字第70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蕭慶堂
選任辯護人 張奕群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0年訴字第34號中華民國 101年4月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5357、748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蕭慶堂部分撤銷。
蕭慶堂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且上開規定亦為第二審程序所準用,此觀刑事訴訟法第364條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蕭慶堂(下稱被告蕭慶堂)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 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 1日,被告蕭慶堂不服原審判決而提起上訴,並繫屬於本院。
而被告蕭慶堂於本院審理期間之104年12月5日因病死亡(本院前因裁定停止審判,至106年1月18日始由辯護人具狀陳報此情),有和生診所死亡證明書影本及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蕭慶堂部分撤銷,諭知被告蕭慶堂公訴不受理,並不經言詞辯論爲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康應龍
法 官 吳進發
法 官 高文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江丞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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