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上訴字第1369號
上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振甫
選任辯護人 楊錫楨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 年度訴字第546號中華民國102年6 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995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廖振甫犯無故變更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沒收。
犯罪事實
一、廖振甫係遊戲新幹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遊戲新幹線公司)所代理「新仙境傳說」線上遊戲之玩家,其明知該線上遊戲之相關虛擬道具(或稱虛擬寶物),係屬於遊戲新幹線公司所有之電磁紀錄,而每項虛擬道具或未具無編碼,或分別具有唯一且不重複之編碼,玩家欲取得相關虛擬道具之支配權,應以遊戲設定之方式獲得,或向遊戲商購買,且亦應以遊戲設定之方式或向遊戲商購買以取得;
又該遊戲內部分虛擬道具,因遊戲設定之方式而取得不易,或因購買價格不低,故有高額之市場交易價值。
廖振甫於民國(下同)98年間透過不詳之網友傳授,得知可複製上開遊戲道具之方法,乃意圖販賣複製而得之虛擬道具以謀不法利益,基於妨害電腦使用之犯意,於101 年7 月間,在彰化縣員林鎮○○路00巷0號其住處,以其所有如附表編號1 之電腦設備聯結至網際網路,再以「ja3529」、「hit787878 」、「fox5」等遊戲帳號登入前開線上遊戲之波利(Poring)伺服器,先創立鐵匠之商人系遊戲角色,使用該遊戲「手推車」功能(讓玩家將角色「背包」內之虛擬道具轉移至「手推車」),再以外掛程式,設定重複將「手推車」內的虛擬道具(即其所欲複製之道具)轉移至遊戲角色身上「背包」之動作,並自遊戲角色身上取下一件不需要之道具,再設定10分鐘離線登出,2分鐘後登入遊戲之方式,並待該公司之伺服器因不明原因斷線,重新啟動後,廖振甫原先「手推車」上之虛擬道具即會重新出現,而利用該線上遊戲之漏洞,將如附表二、三、四所示該遊戲中原本具有同一編碼均僅有其單一編碼之虛擬道具之電磁紀錄加以複製,或複製不具編碼之虛擬道具,而使上開遊戲中產生多組相同編號之虛擬道具或多組無編碼之虛擬道具等之電磁紀錄,無故以上開方式變更遊戲中對於虛擬道具所設定之電磁紀錄,並銷售其所複製之該等虛擬道具,獲利約新台幣10餘萬元,且致生損害於前揭公司對於前揭遊戲中虛擬道具電磁紀錄之經營管理及商業利益,並損害不知情而向廖振甫購買複製之虛擬道具之其他遊戲玩家,因使用廖振甫所複製之虛擬道具,而至把玩遊戲之相關利益受遊戲新幹線公司加以限制而受損。
嗣遊戲新幹線公司所屬人員發現後,乃報警循線查獲上情,並扣得廖振甫所有,且供複製上開虛擬道具使用之如附表一所示之物。
二、案經遊戲新幹線公司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人即告訴人公司客服部副課長蕭豐慰於警詢之所陳,雖均屬審判外之陳述,然已經被告廖振甫於本院審理程序同意作為證據(見本院卷第89頁),且本院審酌上開證人警詢時陳述之情況,並無證據證明有任何違法或不當之情事,應屬適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自得為證據。
二、訊據被告廖振甫固坦承其為前揭遊戲之玩家,且有於上開遊戲中加裝前述之外掛程式,並有複製該遊戲中之附表二、三、四所示之虛擬道具,且該等虛擬道具販售予他人,惟矢口否認有變更他人電磁紀錄之犯行,並辯稱:其認為以前述外掛程式從事登入、登出之動作 有時會複製出上開虛擬寶物(即虛擬道具),有時不會複製出上開虛擬寶物(即虛擬道具),即使其有複製虛擬道具,亦無變更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不是故意要複製虛擬寶物,也不是每次都能成功複製出虛擬寶物等詞(見本院卷第57頁、第174 頁、第185 頁反面、第186 頁反面)。
惟查:(一)首先,被告於警、偵訊及原審審理時均坦認有複製虛擬道具,並販售予他人達10餘萬元等上開犯行不諱(見警卷第4 頁,偵卷第10頁反面至第11頁,原審卷第25頁、第30頁反面),且於本院審理時亦供認:其作登入、登出之動作,雖然不一定會達到複製虛擬寶物(即虛擬道具)之效果,但其是希望能夠有達到複製虛擬寶物之效果,所以有時候會複製出上開虛擬寶物,有時不會複製出虛擬寶物,其作登入、登出的動作是希望能夠取得複製之虛擬寶物,所複製之虛擬寶物有些留供自己使用,有些販賣給其他遊戲玩家,其販賣虛擬寶物共獲利約11、12萬元等詞(見本院卷第57頁、第173 頁反面、第186 頁);
核與證人即遊戲新幹線公司客服部副課長蕭豐慰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所證之情節相符(見警卷第30頁反面,本院卷第184 頁反面至第185 頁),且證人蕭豐慰並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每一個虛擬寶物都有一個編號,然因發現多數玩家之虛擬寶物竟均屬同一編號,始發現被告複製虛擬實物之犯行,且因被告複製許多虛擬寶物,該等虛擬寶物係上開遊戲中原本不應該有之電磁紀錄,又虛擬寶物係遊戲新幹線公司在該遊戲中所設之遊戲商城自行販賣之物,被告竟將之複製轉售他人,亦將侵害告訴人公司販賣虛擬寶物之利益,而被告係利用「ja3529」、「hit787878 」、「fox5」等3 帳號複製虛擬寶物等詞甚明(見本院卷第184 頁反面至第185頁);
再者,被告除在本院審理時並坦認:其確有利用「ja3529」、「hit787878 」、「fox5」等3 帳號用以複製如附表二、三、四所示之虛擬寶物外(見本院卷第172 頁反面至第173 頁),且由其前揭供詞可知,被告以上開外掛程式加掛在本案「新仙境傳說」之遊戲中,不斷反覆執行登入、登出之動作,其意圖確實在於經此等外掛程式之動作得以自行複製非經遊戲設定方法、亦非向告訴人公司購買之虛擬道具,而且被告非但有藉外掛程式複製虛擬道具之意圖,更確實已複製成功之如附表二、三、四所示之眾多虛擬道具,且將部分虛擬道具,販賣予他人,藉此牟取私利甚明;
此外,並扣得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之其用以複製前述虛擬道具之電腦設備可資證明,該等電腦設備係被告所有,並供被告複製上開虛擬道具時使用,亦據其於警詢時供述明確(見警卷第2 頁);
又有戶名為被告廖振甫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及戶名為被告妹妹廖郁珍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 號等郵局帳戶存摺扣案足稽,而該等帳戶確實供被告販售上開自行複製之虛擬道具時收受販賣之價款使用一情,亦據被告在警詢中供陳在卷(見警卷第2 頁);
則被告所供上開以外掛程式複製虛擬道具並加以販售之行為,已徵明確。
(二)其次,被告以外掛程式重覆執行登入、登出之動作,藉此自行複製上開遊戲之虛擬道具,已如前述,就其自行複製之虛擬道具,既非經由遊戲設定之方式而獲取,亦非向告訴人公司所設之遊戲商城購買,完全是被告自行複製而來,就該被告所複製之該等虛擬道具,無論是否具有特定單一之編碼,仍均屬該遊戲程式中之電磁紀錄無訛(如虛擬道具有特定單一編碼者,使該單一編碼竟出現被告複製的多數同編碼之虛擬道具,則對於該遊戲程式中關於被告所複製之虛擬道具,自屬變更該遊戲程式原本所無之電磁紀錄無訛;
縱使被告複製之虛擬道具,並無特定編碼,然被告以外掛程式自行複製該等虛擬道具,該等虛擬道具既非遊戲程式設定方式及遊戲商城購買方式所取得,亦有在該遊戲程式中增加原本所無關於該虛擬道具之電磁紀錄,而亦有變更該遊戲程式中之電磁紀錄之行為甚明);
此亦與證人蕭豐慰於本院審理時所證:該等(被告以外掛程式自行複製之)虛擬道具,確為上開遊戲程式中原本不該有之電磁紀錄等詞相合(見本院卷第185 頁),足見被告以外掛程式自行複製之虛擬道具,確屬對於告訴人公司所屬新仙境傳說遊戲程式之電磁紀錄加以變更之行為無訛。
而且,被告以外掛程式自行複製虛擬道具,業已違反告訴人公司就上開遊戲所擬之使用者條約第26條第3項第2款所規定「以利用外掛程式之方式進行遊戲,得立即終止契約之條款。」
以及管理規則關於「遊戲中物品複製」得回收遊戲帳號等之規定,可知被告上開複製虛擬道具之行為,既已違反其與告訴人公司契約約定已得終止契約之條款及告訴人公司就該遊戲之關於回收遊戲帳號之管理規則等規定,該等複製虛擬道具之行為,當屬無故變更電磁紀錄之行為無訛。
因此,即使被告無故複製虛擬道具之行為,並不致使告訴人公司之遊戲程式之基本架構受何影響,然而,於該遊戲程式中複製原本不應有之虛擬道具之電磁紀錄,即應為變更電磁紀錄之行為。
此即如在銀行存款之電腦程式中,實際並無存款,卻擅自加入存款百萬元之紀錄,雖對於銀行存款電腦程式之基本架構全無影響,然而虛偽加入存款百萬元之紀錄,仍屬變更銀行存款電腦程式之電磁紀錄行為無誤。
(三)而依證人蕭豐慰所證:前開遊戲中之該等虛擬道具,有由告訴人公司設立之遊戲商城中販賣者,被告加以複製,自將侵害告訴人公司販售該等虛擬道具之利益等詞(見本院卷第185 頁),足見被告自行複製虛擬道具,顯已侵害告訴人公司經由該遊戲販賣虛擬道具之商業利益甚明;
即使某些虛擬道具非經向告訴人公司購買,而是經由遊戲之把玩而獲得,為取得該等虛擬道具,遊戲玩家亦須加長遊戲把玩之時間,而使告訴人公司亦得藉由玩家增加遊戲時間而獲利,被告竟以自行複製售賣其他玩家之方式,牟取私利,將使其他玩家無庸再為獲取虛擬道具而加長遊戲把玩時間,而此減少玩家把玩遊戲之時間,必將減低告訴人公司之利益,亦使告訴人公司之利益因此受損。
而獲取被告複製虛擬道具之其他遊戲玩家,亦可能因使用上開非法複製之虛擬道具,而遭告訴人公司凍結遊戲帳戶,而斷絕持續把玩遊戲之利益,此亦據證人蕭豐慰於警詢時陳訴甚明(見警卷第31頁),是以被告上開行為,亦可能損害不知情而向被告購入虛擬道具之遊戲玩家之遊戲把玩利益。
(四)或有以告訴人公司明知前揭遊戲中原本具有漏洞,而使遊戲玩家得以藉由上開外掛程式之重覆動作,並趁告訴人公司伺服器因不詳原因斷線之情事,複製虛擬道具,係歸因於告訴人公司內部設計或管理措施不當所致。
惟即使告訴人公司之遊戲程式確有上開漏洞,以致遊戲玩家有機可趁而得無故非法複製上開虛擬道具之電磁紀錄,然而,仍不得以電腦軟體程式上所具之漏洞,即反推被告違約無故複製虛擬道具電磁紀錄之行為,即認為係合法。
此有如銀行保險箱遭技術高超之竊賊打開,而竊取保險箱中之財物者,亦不因此即認為銀行保險箱既未能防堵竊賊打開,即以該等打開保險箱之竊賊所為竊取保險箱內財物之行為亦不構成竊盜罪。
故可知縱使前揭遊戲程式確實存有漏洞,亦不可能認為被告利用該程式之漏洞變更該程式內之電磁紀錄,即不構成無故變更他人電腦設備內電磁紀錄之罪。
因此,自不得因前揭遊戲程式仍存有漏洞,即認為被告無故變更他人電腦設備內之電磁紀錄之行為竟不成罪。
(五)綜上所述,被告所為上開犯行之事證明確,至於其否認犯行,並辯稱:外掛程式重覆執行登入、登出之動作,且告訴人公司伺服器因不明原因斷線,亦未必一定會有虛擬道具被複製成功云云,然而,被告無故違約加裝該等外掛程式,原本即意圖在於複製虛擬道具,又確實已成功複製如附表二、三、四所示為數甚夥之虛擬道具,並且賣出該等虛擬道具獲利約10萬多元,是以自不可能以被告有時複製虛擬道具失敗,即得反推其複製成功之犯行,竟不構成上開犯罪;
足認被告空言否認及前揭所辯,均無可採,其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廖振甫所為,係犯刑法第359條之無故變更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罪。
被告於101 年7 月間,多次以外掛程式設定重複動作之手法,無故違約複製虛擬道具之電磁紀錄,係變更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之犯行,均係於密切接近之短時間內,在同一地點,變更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侵害同一法益,其各次變更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之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均屬接續犯,為包括一罪,應各論以無故變更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一罪。
且公訴意旨僅就被告使用「ja3529」、「hit787878 」等2 帳戶複製虛擬道具部分起訴,未及於被告利用「fox5」帳戶複製虛擬道具犯行之部分,惟被告利用上開所示3 帳戶(包含「fox5」帳戶)而接續複製虛擬道具之電磁紀錄之犯行,即屬接續犯,而以一行為評價,自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酌。
四、原審就被告廖振甫所為前揭犯行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原判決於犯罪事實中引用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但原判決並未於判決書中確實附具起訴書,致附件缺漏而有事實未明之情事;
且被告究竟複製何等虛擬道具,非但於原判決之犯罪事實中完全未予認定,且本案起訴之犯罪事實中亦全然付諸闕如,以致關涉被告究竟複製前揭遊戲中之何等虛擬道具竟均屬未明,原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就此亦確有缺漏;
再者,被告複製虛擬道具所使用之「fox5」帳戶部分之犯行,亦為原審未及審酌之部分,尚有未洽;
復以被告使用重覆執行登入、登出動作之外掛程式,是否確實已干擾及於告訴人公司之伺服器之電腦相關設備,並使之斷線等情,原屬未明,原判決仍認被告犯有刑法第360條之干擾電腦設備罪部分,且與被告前揭變更電磁紀錄犯行,認係想像競合犯,並依變更電磁紀錄罪處斷,亦有不當(關於被告所涉刑法360條之罪部分,應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詳如後述);
且原審未衡酌被告所變更之虛擬道具等電磁紀錄數量甚多,犯罪情節非輕,復未及審酌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否認犯行,犯罪後態度難謂良善等情,自應予適當之懲罰,始足儆效尤,因此,檢察官上訴意旨以原判決為附條件緩刑之諭知,難謂妥適,亦非無理由。
從而,非但被告上訴已指明原判決既有未明確認定被告究複製何等虛擬道具之缺漏,檢察官上訴亦以原判決諭知附條件之緩刑未達應予之懲罰效果,復有前揭各項違誤未當之處,是原判決即無可維持,應由本院撤銷改判。
爰審酌被告以上開犯罪手法,複製遊戲虛擬道具出售牟利,複製之數量甚夥,且犯罪獲利高達十餘萬元,犯罪情節較重,且其行為不僅使告訴人蒙受損失,並使信賴其出售虛擬道具之其他玩家於付費購買其非法複製之道具後,可能因遭告訴人停權而受損害,所生危害非輕,自應予適度非難,惟考量被告並無犯罪前科,素行尚佳,然於本院審理時竟又翻異其詞,否認犯行,並認檢察官建請判處被告有期徒刑3 月,尚稱妥適,爰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又被告犯罪情節既重,且於本院審理時又否認犯行,犯罪後態度難稱良善等情,自應予適度懲處,而不宜予以緩刑之諭知。
至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且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原審審理時供明在卷(見警卷第2 頁、原審卷第29頁反面),並有現場照片及電腦蒐證畫面在卷足憑,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均併予宣告沒收。
另於扣案如前揭2 郵局帳戶之存摺,係被告為干擾他人電腦相關設備、變更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之犯罪行為後,於出售所複製遊戲道具時,提供買家匯款使用,並非供干擾他人電腦相關設備或變更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所用之物,亦據被告供述明確(見本院審判筆錄第4 頁),與本案妨害電腦使用犯罪無關,復非違禁物,自無從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廖振甫係告訴人公司所代理前揭線上遊戲之玩家,乃意圖販賣複製而得之虛擬道具以謀不法利益,基於妨害電腦使用之犯意,於101 年7 月間,在其位於彰化縣員林鎮○○路00巷0 號之住所,以其所有之電腦設備聯結至網際網路,再以「ja3529」、「hit787878 」等遊戲帳號登入前開線上遊戲之波利(Poring)伺服器,先創立鐵匠之商人系遊戲角色,使用該遊戲「手推車」功能(讓玩家將角色「背包」內之虛擬道具轉移至「手推車」),再以外掛程式,設定重複將「手推車」內的虛擬道具(即其所欲複製之道具)轉移至遊戲角色身上「背包」之動作,並自遊戲角色身上取下一件不需要之道具,再設定10分鐘離線登出,2 分鐘後登入遊戲之方式,接續干擾上開公司遊戲伺服器等電腦設備,待伺服器不穩斷線,重新啟動後,原先「手推車」上之虛擬道具即會重新出現,且致生損害於前揭公司對遊戲伺服器,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60條第無故干擾他人電腦設備罪嫌云云。
惟查:(一)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
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廖振甫堅決否認有干擾告訴人公司伺服器之犯行,並供稱:被告所使用之外掛程式,不會使告訴人公司之上開遊戲伺服器不穩斷線,並未造成告訴人公司電腦不能正常使用之情事等語,此與證人蕭豐慰亦於本院審理時證述:伺服器斷線之原因甚多,無法確定何次之斷線必為被告之外掛程式所致,又伊無法百分之百確定被告所使用之外掛程式是否會干擾告訴人公司之電腦設備等詞(見本院卷第88頁反面、第185頁)足見證人蕭豐慰亦未能確定被告所加之外掛程式究否確實會產生告訴人公司伺服器斷線之情形,則既無確切之證據證明被告操作之外掛程式與告訴人公司伺服器之斷線具有確定之因果關聯存在,自不得僅以被告植有外掛程序,即逕認其已構成刑法第360條之干擾告訴人公司伺服器等電腦設備之罪。
此外,復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此部分犯行,尚不能證明被告犯罪,原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因公訴意旨以被告此部分所涉犯行,與前揭論罪科刑部分,係想像競合犯,具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59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後段(原判決誤載為第2項後段,應予更正),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施清火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王金全
法 官 簡 婉 倫
法 官 高 思 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賴 宜 汝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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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品名及數量 │所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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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電腦設備1 組(含電腦主機、螢幕、鍵盤、│廖振甫 │
│ │滑鼠各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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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執行帳號「fox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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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始時間 │物品名稱 │特定編碼 │複製成功總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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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22上午02:18:21│黑暗之王卡片 │0000000000000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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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22上午02:18:27│幽靈波利卡片 │0000000000000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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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22上午02:18:22│死靈卡片 │0000000000000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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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22上午02:18:32│皮里恩卡片 │0000000000000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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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22上午02:18:26│法老王卡片 │0000000000000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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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21下午11:18:30│塔奧群卡卡片 │0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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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22上午02:18:24│聖天使波利卡片│0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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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22上午02:18:28│惡魔波利卡片 │0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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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22上午02:18:31│狂暴蟻后卡片 │0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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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22上午02:18:31│迷幻之王卡片 │0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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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22上午02:24:23│海神之憤怒 │0 │2540 │
├────────────┼───────┼───────┼───────┤
│2012/07/23下午11:56:48│血跡樹枝 │0 │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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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23下午11:58:23│年糕 │0 │2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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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21下午08:22:02│具有魔力的卡片│0 │9850 │
│ │冊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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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22上午02:24:26│幻想的秘藥 │0 │100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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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22上午02:24:28│幻想的靈藥 │0 │20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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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執行帳號「hit787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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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始時間 │物品名稱 │特定編碼 │複製成功總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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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24下午06:47:53│受祝福的武器礦│00000000000000│6 │
│ │石箱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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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24下午07:16:59│受祝福的武器礦│00000000000000│1 │
│ │石箱子 │ │ │
├────────────┼───────┼───────┼───────┤
│2012/07/24下午07:17:00│受祝福的武器礦│00000000000000│2 │
│ │石箱子 │ │ │
├────────────┼───────┼───────┼───────┤
│2012/07/24下午07:16:59│技能重置棒箱子│00000000000000│3 │
│ │ │ │ │
├────────────┼───────┼───────┼───────┤
│2012/07/24下午06:47:59│受祝福的防具礦│00000000000000│11 │
│ │石箱子 │ │ │
├────────────┼───────┼───────┼───────┤
│2012/07/24下午07:16:50│受祝福的武器礦│00000000000000│8 │
│ │石箱子 │ │ │
├────────────┼───────┼───────┼───────┤
│2012/07/24下午06:48:25│受祝福的防具礦│00000000000000│3 │
│ │石箱子 │ │ │
├────────────┼───────┼───────┼───────┤
│2012/07/24下午06:47:53│受祝福的武器礦│00000000000000│9 │
│ │石箱子 │ │ │
├────────────┼───────┼───────┼───────┤
│2012/07/24下午06:48:01│受祝福的武器礦│00000000000000│6 │
│ │石箱子 │ │ │
├────────────┼───────┼───────┼───────┤
│2012/07/24下午06:47:59│受祝福的防具礦│00000000000000│14 │
│ │石箱子 │ │ │
├────────────┼───────┼───────┼───────┤
│2012/07/24下午07:16:59│掉寶率倍增糖盒│00000000000000│9 │
│ │子 │ │ │
└────────────┴───────┴───────┴───────┘
表四:執行帳號「ja3529」
┌────────────┬───────┬───────┬───────┐
│起始時間 │物品名稱 │特定編碼 │複製成功總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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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20下午06:52:20│阿斯富力咖 │000000000000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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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20下午06:52:18│巴基力的鎧甲 │000000000000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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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20下午06:54:51│緊急1 等級捲軸│00000000000000│1 │
│ │箱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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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20下午06:54:49│緊急1 等級捲軸│00000000000000│2 │
│ │箱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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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20下午06:54:42│緊急1 等級捲軸│00000000000000│2 │
│ │箱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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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20下午06:54:38│濃縮神之金屬箱│00000000000000│1 │
│ │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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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20下午06:54:38│技能重置棒箱子│00000000000000│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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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20下午06:54:40│受祝福的武器礦│00000000000000│27 │
│ │石箱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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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20下午06:52:44│受祝福的防具礦│00000000000000│30 │
│ │石箱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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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20下午06:52:46│受祝福的防具礦│00000000000000│1 │
│ │石箱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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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20下午06:54:28│受祝福的武器礦│00000000000000│17 │
│ │石箱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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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20下午06:54:37│受祝福的防具礦│00000000000000│13 │
│ │石箱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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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20下午06:52:45│受祝福的武器礦│00000000000000│36 │
│ │石箱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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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20下午06:54:29│受祝福的武器礦│00000000000000│13 │
│ │石箱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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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20下午06:54:28│受祝福的防具礦│00000000000000│50 │
│ │石箱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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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20下午06:52:22│天使波利卡片 │000000000000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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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20下午06:52:33│黑暗之王卡片 │00000000000000│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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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20下午09:14:38│幽靈波利卡片 │0000000000000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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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20下午06:52:30│死靈卡片 │0000000000000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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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20下午06:52:24│皮里恩卡片 │0000000000000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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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20下午09:14:36│法老王卡片 │0000000000000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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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20下午06:52:26│狂暴蟻后卡片 │0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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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20下午06:52:35│惡魔波利卡片 │0 │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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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20下午06:52:23│迷幻之王卡片 │0 │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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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20下午06:52:34│封印齊爾-D-1卡│0 │5 │
│ │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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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20下午06:52:27│聖天使波利卡片│0 │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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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21下午01:22:17│塔奧群卡卡片 │0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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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21下午01:30:33│海神的憤怒 │0 │359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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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20下午06:54:34│幻想的靈藥 │0 │103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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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20下午06:54:33│幻想的秘藥 │0 │52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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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20下午06:52:32│靈魂之錐 │0000000000000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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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20下午06:54:36│血跡樹枝 │0 │3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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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20下午06:54:31│具有魔力的卡片│0 │4200 │
│ │冊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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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20下午06:54:31│年糕 │0 │22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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