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02,上訴,1540,2014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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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上訴字第154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漢晟
選任辯護人 黃呈利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5月19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進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林 欽 章
法 官 唐 光 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粘 銘 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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