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犯罪事實
- 一、王○○(業經原審於民國102年8月7日判處有期徒刑9月,減
- 二、姚昱彤(原名姚美麗)欲經營利年億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利
- 三、鄭○○因本身信用不佳,遂請其胞兄鄭○○〈經臺灣臺中地
- 四、緣劉○○(業於96年4月17日死亡,未經檢察官起訴)自95
- 五、緣曾○○(曾○○業經原審以101年度訴字第2749號判決)
- 六、姚昱彤及鄭○○(鄭○○業經原審以99年度訴字第3340號判
- 七、案經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告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理由
- 壹、證據能力方面:
- 一、按現行刑事訴訟法為保障被告之反對詰問權,排除具有虛偽
- 二、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所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
- 三、被告所為之自白陳述,並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
- 貳、實體部分:
- 一、訊據被告姚昱彤固對於犯罪事實欄二其中原判決附表二之二
- (一)被告姚昱彤於原審審理中就犯罪事實欄一部分,坦承有交付
- (二)犯罪事實欄一部分:
- (三)犯罪事實欄二部分:
- ⑴證人鄭○○於原審結證稱:因姚昱彤要伊和其交換統一發票,
- ⑵再者:
- ①友倡企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張宗榮因取得並未與友倡企業有限
- ②申弘有限公司於101年5月29日函表示該公司於92年3月28日
- ③證人即域勝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張○○於偵查中陳稱:「黃太太
- ④力行公司之登記負責人黃○○向利年億公司取得不實進項統一
- ⑤證人即宗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楊○○於原審審理時結
- ⑥誌泰貿易有限公司於101年5月24日函表示因該公司以為稅捐處
- ⑦金溪企業社及唐企公司之負責人尹○○於101年5月30日函表示
- ⑧證人即鋒寶科技工業有限公司(下稱鋒寶公司)之負責人羅○
- ⑨證人即清泉流公司之負責人曾○○於偵查中證稱:伊認識姚昱
- ⑩金貿鋒有限公司之前後任登記負責人姚○○、楊○○於94年10
- ⑪悅瀧科技工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陳○○明知悅瀧科技工業有限
- ⑫鴻達鑫企業有限公司於101年5月28日函表示該公司係向楊○○
- ⑬資電公司之名義負責人王○○明知資電公司未實際向利年億公
- ⑶綜上足認,利年億公司並未與如附表二之一編號㈠、㈡、㈢、
- ⑴千松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於101年5月23日以說明書表示該公司與
- ⑵高亞交通器材實業有限公司於101年5月30日將其前於98年10
- ⑶詠大冷凍材料有限公司於101年5月25日以說明書表示該公司於
- ⑷靖旺有限公司於101年6月5日函表示該公司沒有和利年億公司
- ⑸昱鋒實業有限公司於101年6月1日函表示該交易於98年10月2
- ⑹耿勝企業有公司於101年5月29日以說明書表示,該公司查無與
- (四)犯罪事實欄三部分:
- ⑴證人楊○○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鄭○○有交付如附表三之一
- ⑵證人李○○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伊係昶泳貿易有限公司(昶
- ⑶證人羅○○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伊係鋒寶公司及正鈺興業股
- (五)犯罪事實欄四(即原判決犯罪事實欄五)部分:
- (六)犯罪事實欄五(即原判決犯罪事實欄六)部分:
- (七)犯罪事實欄六(即原判決犯罪事實欄七)部分:
- ⑴張○○為域勝公司之負責人,與共同正犯鄭○○、姚昱彤共同
- ⑵黃○○為力行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與張○○、鄭○○共同基於
- ⑶黃○○為采洋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與鄭○○共同基於違反商業
- 一、新舊法比較:
- (一)刑法部分:
- (二)商業會計法部分:
- (三)稅捐稽徵法部分:
- 二、按公司法第8條第1、2項規定「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
- (一)關於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犯行部分:
- (二)被告姚昱彤與王○○、鄭○○、上開某不詳男子間就犯罪事
- 三、又按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及記帳
- 四、再按稅捐稽徵法第43條係對於逃漏稅捐之教唆或幫助行為特
- 五、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
- 六、被告詹吉忠雖辯稱:伊並未參與利年億公司、映輪公司及元
- (一)①被告詹吉忠、楊○○、林○○與劉○○(於擔任文乾公司
- (二)被告詹吉忠復因參與提供不實統一發票,而經本院分別以98
- (三)查,被告詹吉忠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亦直承:本案三家公司
- 七、論罪說明:
- (一)核被告姚昱彤就犯罪事實欄一、二如附表二之一;如附表二
- (二)核被告詹吉忠就犯罪事實欄二如附表二之二(甲)、犯罪事實
- (三)被告姚昱彤、詹吉忠上開所為,就同一營業人所持同一發票
- (四)被告姚昱彤於95年6月30日以前就犯罪事實欄一、二如附表
- (五)所謂集合犯,乃其犯罪構成要件中,本就預定有多數同種類
- (六)是被告姚昱彤就犯罪事實欄附表二之一、五、六部分所示連
- (七)修正後刑法第31條1項固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
- 八、被告詹吉忠雖請求傳訊證人鄭○○、楊○○、劉○○,以證
- 九、撤銷原判決之理由:
- (一)被告2人提起上訴,均猶矢口否認上開經本院判決有罪部分
- (二)原判決就上開本院亦判決有罪部分,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
- 十、自為判決之科刑及審酌之理由:
- (一)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礙,分別審酌被告姚昱彤、詹吉忠共同
- (二)查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
- (三)查被告姚昱彤就附表二之一(甲)(即犯罪事實欄一、二如附
- (四)被告姚昱彤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於102年1月23日經總統
- (五)刑法於94年2月2日修正,於9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41
- 肆、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 一、公訴意旨另略以:
- (一)被告姚昱彤為利年億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與其夫即有犯意聯
- (二)鄭○○因本身信用不佳,遂請其胞兄鄭○○(另經臺中地檢
- (三)被告姚昱彤所開立如附表二之一(乙)(即原判決附表二之一
- (四)公訴意旨因認被告姚昱彤上開(一)、(三)部分,被告詹吉忠
-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 三、公訴意旨認定之論據:
- (一)認被告姚昱彤、詹吉忠就上開(一)部分及被告姚昱彤就上開
- (二)認被告詹吉忠就上開(二)部分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 四、被告等之答辯要旨如下:
- (一)上開(一)、(三)部分:
- (二)上開(二)部分:
- 五、經查:
- (一)上開(一)部分:
- ①北克實業有限公司於101年6月4日函表示附表二之三編號㈠之3
- ②億家企業有限公司於101年5月25日函表示與利年億公司確實有
- ③海洲貿易有限公司部分,有被告姚昱彤所提出之海洲貿易有限
- ④精鍛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於101年5月24日函表示於92年間向利年
- ⑤大來冷凍材料有限公司於101年6月18日檢送統一發票影本、大
- ⑥臻優企業有限公司於101年5月24日函表示於92年6月16日向
- ⑦至光工具股份有限公司於101年5月31日函表示與利年億公司有
- ⑧崇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101年5月29日函表示取得附表二之三
- ⑨唯福實業有限公司於101年5月28日檢送唯福實業有限公司訂貨
- ⑩就高亞交通器材實業有限公司部分,有被告姚昱彤所提出之高
- ⑪泰奇企業有限公司部分,有被告姚昱彤所提出之利年億公司出
- ⑫威庭企業有限公司部分,有被告姚昱彤所提出之威庭企業有限
- ⑬富爾泰實業有限公司於101年6月4日函表示該公司取得如附表
- ⑭慶瑞興金屬有限公司於101年6月6日函檢送慶瑞興金屬有限公
- ⑮冠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於101年6月13日函表示取得如附表二之
- (二)上開(二)部分:
- ⑴證人羅○○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伊係臻賞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⑵潭子區農會於102年1月9日以潭濃信字第0000000000號
- ⑶證人李○○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伊係事務機器有限公司(下
- (三)上開(三)部分:
- (四)綜上,檢察官指述被告姚昱彤、詹吉忠分別尚有此部分犯行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上訴字第184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姚昱彤
選任辯護人 林鵬越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詹吉忠
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315號、101年度訴字第2282號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4223號、第8799號、第11952號、第16842號、第16843號;
移送併辦案號:100年度偵字第15512號、第15513號、101年度偵字第5874號;
追加起訴案號101年度偵字第10780號、第1771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姚昱彤(即原判決附表十一編號(一)、(二)號部分)及詹吉忠有罪部分(即原判決附表十一編號(十四)至(十六)號部分),均撤銷。
姚昱彤犯如附表二之一(甲)、二之二(甲)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之一(甲)、二之二(甲)所示之刑。
附表二之二(甲)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二之二(甲)所處拘役刑部分,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詹吉忠犯如附表二之二(甲)、附表三之一(甲)、附表五(甲)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之二(甲)、附表三之一(甲)、附表五(甲)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拘役刑部分,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王○○(業經原審於民國102年8月7日判處有期徒刑9月,減為有期徒刑4月又15日在案)自93年8月2日起係德釩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德釩公司,原址設雲林縣○○鎮○○街000號,於94年6月27日變更址設為臺中市○○區(改制前為臺中縣○○市○○○路000號〉之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上之商業負責人,負有據實製作商業會計憑證之義務,竟與姚昱彤、鄭○○(鄭○○此部分之犯行未經檢察官起訴)、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下稱上開某不詳男子),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自93年8月2日起至95年5月(起訴書誤載為95年8月,應予更正)止,明知德釩公司並未與如附表一「取得發票之營業人名稱」欄所示之營業人有實際交易,竟由王○○或上開某不詳男子在不詳地點,填製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193張,發票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32,054,995元,再由王○○或上開某不詳男子直接販售;
或交由鄭○○轉交姚昱彤販售或交付予如附表一「取得發票之營業人名稱」欄所示之營業人〈其中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係由姚昱彤販售予金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鎂公司)之負責人蕭○○;
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係由姚昱彤販售予濬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濬顯公司)之廠長王○○〉,由該等營業人分別充作進項憑證,持之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以此不正方式幫助如附表一「取得發票之營業人名稱」欄所示之營業人逃漏營業稅共計1,602,759元(詳如附表一所示),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公平及正確性。
二、姚昱彤(原名姚美麗)欲經營利年億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利年億公司,原址設臺中市○○區○○街0巷00號2樓,於92年10月31日變更址設為臺中市○區○○路000巷00○0號),然因其本身信用不佳,遂於89年10月13日前某日,經張○○(張○○業經原審裁定停止審判)同意後,由張○○自89年10月13日起至96年12月7日(起訴書誤載為97年2月2日,應予更正)止擔任利年億公司之登記負責人;
嗣姚昱彤於96年12月7日前不詳某日,復經詹○○同意後,由詹○○自96年12月7日(起訴書誤載為97年2月2日,應予更正)起擔任利年億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然姚昱彤自89年10月13日起即實際經營利年億公司而為利年億公司實際負責人。
張○○、詹○○各於擔任利年億公司負責人期間,均為公司法第8條第1項之公司負責人,亦為商業會計法第4條所稱之商業負責人,負有據實製作商業會計憑證之義務。
張○○、詹○○各於擔任利年億公司負責人期間與姚昱彤、鄭○○(鄭○○就其中92年2月至95年6月30日間之犯行即如原判決附表二之一部分,業經原審另為免訴判決;
就其中95年7月1日以後之犯行即如原判決附表二之二部分,經原審另為不受理判決)、楊○○、詹吉忠(楊○○、詹吉忠就其中92年2月至95年6月30日間之犯行即如原判決附表二之一部分,另經原審為免訴判決)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自92年2月起至97年12月間止,明知利年億公司並未與如附表二之一及二之二(甲)「取得發票之營業人名稱」欄所示之營業人有如附表二之一及二之二(甲)「發票金額」欄所示之交易,竟由姚昱彤(92年2月起至97年12月止期間)、張○○(92年2月起至96年12月7日止期間)、詹○○(96年12月7日起至97年12月止期間)在不詳地點,填製如附表二之一及二之二(甲)所示利年億公司為發票人之不實統一發票共805張,發票金額合計147,127,770元,姚昱彤、詹○○並指示僅偶爾在利年億公司打工而不知情之黃○○(姚昱彤之女兒,黃○○業經原審為無罪判決)至銀行存款、提款、匯款,以此製造利年億公司與其他營業人不實之資金流動情形以規避稅捐稽徵機關之查核,再由姚昱彤、鄭○○、楊○○、詹吉忠將如附表二之一及二之二(甲)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販售或交付予如附表二之一及二之二(甲)「取得發票之營業人名稱」欄所示之營業人{其中如附表二之一編號㈨及附表二之二(甲)編號1-3、33-34、35、36-38、39(即原判決附表二之二編號㈠、㈩、、、)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係由楊○○販售予尹○○〈尹○○業經原審以100年度訴字第3315號、101年度訴字第2282號判決尹○○符合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第1項規定,而諭知無罪,復經本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561號、第57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如附表二之一編號、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係由姚昱彤販售予金鎂公司負責人暨六順精密工具有限公司(下稱六順公司)實際負責人蕭○○;
如附表二之二(甲)編號41-44、45、57-58(即原判決附表二之二編號、、)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係由鄭○○交付予詹吉忠轉交該等營業人},經各營業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之規定,以每2月為1期申報營業稅時(即上開不實統一發票所屬月份之次期15日前),分別充作進項憑證,用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抵扣銷項稅額,而以此不正方式分別幫助如附表二之一及二之二(甲)「取得發票之營業人名稱」欄所示之營業人逃漏營業稅(金額詳如附表二之一及二之二(甲)所示),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公平及正確性。
三、鄭○○因本身信用不佳,遂請其胞兄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11952號為不起訴處分〉自95年6月30日起擔任映崙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映崙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1樓)之名義負責人,然映崙公司之實際經營係由鄭○○負責,鄭○○並經辦映崙公司之會計事項,負有據實製作商業會計憑證之義務。
鄭○○、楊○○、詹吉忠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自95年7月起至97年12月止(起訴書誤載為96年8月起至97年10月止,應予更正),明知映崙公司並未與如附表三之一(甲)「取得發票之營業人名稱」欄所示之營業人有如附表三之一(甲)「發票金額」欄所示之交易,竟由鄭○○自己或指示其不知情之配偶馬○○(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11952號為不起訴處分)在不詳地點,填製如附表三之一(甲)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156張,發票金額合計23,271,468元,再由鄭○○直接販售、交付;
或交由楊○○、詹吉忠販售或交付予如附表三之一(甲)「取得發票之營業人名稱」欄所示之營業人(其中如附表三之一(甲)6-26、36、46-48、54、56、58-61(即原判決附表三之一編號㈣、㈤、㈥、㈦、㈩、、、、、)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係由楊○○販售、交付予該等營業人;
如附表三之一(甲)39(即原判決附表三之一編號)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係由詹吉忠交付予該營業人),經各營業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之規定,以每2月為1期申報營業稅時(即上開不實統一發票所屬月份之次期15日前),分別充作進項憑證,持之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以此不正方式分別幫助如附表三之一(甲)「取得發票之營業人名稱」欄所示之營業人逃漏營業稅合計1,163,587元(各次金額詳如附表三之一(甲)所示),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公平及正確性。
四、緣劉○○(業於96年4月17日死亡,未經檢察官起訴)自95年12月18日起開始擔任鑫和興業有限公司(下稱鑫和公司,原址設臺中市○○區○村路000巷00000號,於96年9月5日變更址設為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負責人,嗣劉○○於96年4月17日死亡,陳○○因鑫和公司之原負責人劉○○死亡,遂自96年6月4日起擔任鑫和公司之負責人,劉○○、陳○○(已撤回上訴)各於擔任鑫和公司負責人期間,均為商業會計法上之商業負責人,負有據實製作商業會計憑證之義務。
劉○○、陳○○各於擔任鑫和公司負責人期間與鄭○○、楊○○、詹吉忠、邱○○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亭」之成年男子(下稱「阿亭」),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自96年2月(起訴書原載96年1月,應予更正)起至97年2月止,明知鑫和公司並未與如附表五(甲)「取得發票之營業人名稱」欄所示之營業人有實際交易,竟由邱○○、「阿亭」在不詳地點,填製如附表五(甲)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49張,發票金額合計21,856,603元,再由「阿亭」直接交付;
或由「阿亭」交予鄭○○交付;
或由「阿亭」交予鄭○○轉交楊○○、詹吉忠交付予如附表五(甲)「取得發票之營業人名稱」欄所示之營業人〈其中如附表五(甲)9、10(即原判決附表五編號㈣、㈤)所示之不實發票,係由鄭○○轉交楊○○交付予尹○○(尹○○業經原審以100年度訴字第3315號、101年度訴字第2282號判決尹○○符合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第1項規定,而諭知無罪,復經本院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如附表五(甲)編號11、12(即原判決附表五編號㈥、㈦)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係由鄭○○轉交詹吉忠交付予該等營業人〉,經各營業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之規定,以每2月為1期申報營業稅時(即上開不實統一發票所屬月份之次期15日前),分別充作進項憑證,以此不正方式分別幫助如附表五(甲)「取得發票之營業人名稱」欄所示之營業人逃漏營業稅共計1,092,836元(詳如附表五(甲)所示),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公平及正確性。
五、緣曾○○(曾○○業經原審以101年度訴字第2749號判決)係清泉流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清泉流公司,原址設雲林縣○○鎮○○路00000號,於94年1月31日變更址設為雲林縣○○鎮○○路00號,於94年8月23日變更址設為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樓)之實際負責人,然其先請其不知情之友人林○○(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5874號為不起訴處分)自93年8月27日起擔任清泉流公司之名義負責人,嗣自94年8月23日起則變更登記由曾○○擔任清泉流公司之負責人,然曾○○自93年8月27日起即實際經營清泉流公司之業務,並經辦清泉流公司之會計,負有據實製作商業會計憑證之義務,曾○○與姚昱彤、鄭○○(鄭○○此部分之犯行於本案未經檢察官起訴,業經原審退併辦)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自94年2月(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93年9月,應予更正)起至95年4月止,明知清泉流公司並未與如附表六「取得發票之營業人名稱」欄所示之營業人有實際交易,竟由曾○○將清泉流公司之空白統一發票交予鄭○○,由鄭○○在不詳地點,填製如附表六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79張,銷售金額合計13,512,513元,再由鄭○○直接交付;
或交予姚昱彤販售或交付予如附表六「取得發票之營業人名稱」欄所示之營業人(其中如附表六編號㈦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係由姚昱彤販售予金鎂公司之負責人蕭○○;
如附表六編號所示之不實發票,係由姚昱彤販售予濬顯公司之廠長王○○),經各營業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之規定,以每2月為1期申報營業稅時(即上開不實統一發票所屬月份之次期15日前),分別充作進項憑證,持之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以此不正方式幫助如附表六「取得發票之營業人名稱」欄所示之營業人逃漏營業稅共計675,628元(詳如附表六所示),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公平及正確性。
六、姚昱彤及鄭○○(鄭○○業經原審以99年度訴字第3340號判決)就如附表七編號㈢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與域勝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域勝公司)之負責人張○○(張○○業經原審以99年度訴字第3340號判決);
就如附表七編號㈣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與力行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力行公司)之負責人黃○○(黃○○業經原審以101年度訴字第1357號判決);
就如附表七編號㈤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與采洋事業有限公司(下稱采洋公司)之負責人黃○○(黃○○業經原審以101年度訴字第1357號判決);
就如附表七編號㈥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與岦杰興業有限公司(下稱岦杰興業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兼經辦會計人員蘇○○各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於94年11月、12月間,明知域勝公司、力行公司、采洋公司、岦杰興業公司均未與濬顯公司有實際交易,竟由張○○、黃○○、黃○○、蘇○○分別填製如附表七編號㈢、㈣、㈤、㈥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9張、5張、2張、3張,發票金額各計2,905,560元、1,499,985元、500,047元、730,570元,再均由鄭○○交付予姚昱彤販售予濬顯公司之廠長王○○,由濬顯公司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之規定,以每2月為1期申報營業稅時(即上開不實統一發票所屬月份之次期15日前),分別充作進項憑證,持之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以此不正方式幫助濬顯公司逃漏營業稅各計145,279元、74,999元、25,002元、36,529元(詳如附表七編號㈢、㈣、㈤、㈥所示),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公平及正確性。
七、案經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告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移送併辦及追加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方面:
一、按現行刑事訴訟法為保障被告之反對詰問權,排除具有虛偽危險性之傳聞證據,以求實體真實之發見,於該法第159條第1項明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而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159條之4有傳聞法則之例外規定,且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
查本件經本院於審理期日踐行調查證據程序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書面、言詞陳述,公訴人及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對於證據能力均未聲明異議(見本院卷二第20至56頁、卷四第82頁至98頁),本院審酌後認為該等證據均為本院事實認定之重要依據,作為本案之證據均屬適當,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所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並不包含「非供述證據」在內,其有無證據能力,自應與一般物證相同,端視其取得證據之合法性及已否依法踐行證據之調查程序,以資認定(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3854號判決可資參照)。
本判決所引用下列之非供述證據,與本案犯罪事實具有關聯性,均係執法人員依法取得,亦查無不得作為證據之事由,且均踐行證據之調查程序,依法自得作為證據。
三、被告所為之自白陳述,並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迄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據被告提出違法取供或其他不可信之抗辯,堪認應係出於其自由意志所為,本院復參核其他證據資料,信與事實相符,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規定,認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姚昱彤固對於犯罪事實欄二其中原判決附表二之二部分(見本院卷四第112頁背面)坦承不諱,被告詹吉忠則矢口否認犯罪,被告姚昱彤辯稱:犯罪事實欄一部分及犯罪事實欄二其中原判決附表二之一部分、五、六部分,伊均沒有販售,也未將發票交給該等營業人。
伊有做的話伊承認,原判決附表一德釩公司開給廠商的那些發票、附表六清泉流開給對方的那些發票、及附表七交付給濬顯公司王○○的發票,都不是伊所為,原判決認為都是伊做的並不公平,因為伊有做的話,伊會承認。
利年億公司接到清泉流、德釩公司開立浮報的發票,都是鄭○○交付及指示,蕭○○金鎂公司所收到清泉流、德釩的發票也是鄭○○叫伊交給他的,所以那些公司伊都沒有參與。
伊只承認原判決附表二之二的部分,另蕭○○說伊有賣他發票取得8%亦不實在云云(另參本院卷四第141至146頁);
被告詹吉忠辯稱:就犯罪事實欄二原判決附表二之二、三、四部分均係鄭○○所為,都不是伊做的,伊否認犯罪。
這些公司都與伊完全沒有關係,完全都是鄭○○所為,而且從92年到97年,伊只認識鄭○○4個月時間,所以其他時間也跟伊完全無關,原判決把92年到97年中間的案子全部算在伊頭上是不公平的,而且也已經是重複判決云云。
惟查:
(一)被告姚昱彤於原審審理中就犯罪事實欄一部分,坦承有交付如附表一編號之不實統一發票予金鎂公司;
就犯罪事實欄二部分,坦承有開立如原判決附表二之一編號、;
如原判決附表二之二編號、、、、、、、(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6、37、50、51、55、56、57、58、60、61)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予如原判決附表二之一、二之二「取得發票之營業人」欄所示之營業人;
就犯罪事實欄五部分,坦承有交付如附表六編號㈦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予金鎂公司,並辯稱:就犯罪事實欄一部分,除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部分外,其餘之犯罪事實與被告姚昱彤無涉;
就犯罪事實欄二部分,利年億公司與如原判決附表二之一編號㈦、㈧、、、;
如原判決附表二之二編號㈨、(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6、18、24、25、29、42、62)「取得發票之營業人」欄所示營業人之該部分交易全屬真實,而利年億公司與如原判決附表二之一編號㈠、㈡、㈢、㈣、㈤、㈥、㈨、㈩、、、、、、、、、;
原判決附表二之二編號㈠、㈡、㈢、㈣、㈤、㈥、㈦、㈧、㈩、、、、、、、(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5、8、12、14、15、19、21、22、23、27、28、30、31、33、34、35、38、40、41、45、46、47、48、49、52、53、54)「取得發票之營業人」欄所示之營業人有交易行為,非全屬不實,惟交易金額有浮報;
就犯罪事實欄五部分,除如附表六編號㈦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部分外,其餘之犯罪事實與被告姚昱彤無涉。
被告姚昱彤並無交付統一發票予被告王○○。
而被告姚昱彤係與張○○共同經營利年億公司,共同正犯詹○○知悉此事後,表示有興趣而加入團隊,並引薦專以虛開統一發票為業之共同正犯鄭○○,共同正犯鄭○○知悉利年億公司業績不佳有資金需求,遂向被告姚昱彤、張○○、詹○○遊說可透過與上下游公司對開發票之方式,衝高業績取得比較漂亮之帳面資料,如此向金融機關貸款較容易審查通過,被告姚昱彤一時糊塗,竟同意共同正犯鄭○○之說法,自斯時以後,共同正犯鄭○○遂不時介紹客戶並指示被告被告姚昱彤、詹○○配合其開立各式統一發票予其介紹之客戶,開立統一發票內容或完全無交易實情,或以少報多,共同正犯鄭○○亦不時拿取他公司所開立之統一發票至利年億公司互換發票後收取面額約2-3%之報酬。
被告姚昱彤係因利年億公司與共同正犯鄭○○互換統一發票而取得德釩公司之發票而交給被告蕭○○,且被告姚昱彤係因共同正犯鄭○○指定利年億公司開發票給何人,被告姚昱彤就配合共同正犯鄭○○之指示開立統一發票,被告姚昱彤係因與金鎂公司互換統一發票而交付如附表六編號㈦之統一發票予金鎂公司等語〈(見原審100年度訴字第3315號卷(下稱原審第3315號卷)三第107至108頁、原審第3315號卷四第34、152至360頁、原審第3315號卷六第62頁、第73頁背面、原審第3315號卷十第113至215頁〉。
(二)犯罪事實欄一部分:1、共同正犯王○○自93年8月2日起係德釩公司之負責人之情, 業據共同正犯王○○自白在卷〈見臺中地檢署98年度他字第 3433號卷(下稱98他3433卷)第233頁〉,復有德釩公司設立 登記表、變更登記表、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結果、財政部中 區國稅局(下稱中區國稅局)雲林縣分局於97年1月7日以中 區國稅雲縣○○○0000000000號函檢送之德釩公司營業登記 資料影本在卷可按〈見原審第3315號卷五第197至203頁、原 審第3315號卷六第4至10頁、中區國稅局98年7月8日中區國稅 四字第0000000000號刑事案件告發書附件卷(下稱中區國稅 局告發德釩公司卷)第83至85、265至307頁〉,堪以認定。
2、犯罪事實欄一之犯罪事實,業據共同正犯王○○於偵查中及 原審訊問程序及準備程序時,均自白不諱(見98他3433卷第 240頁、原審第3315號卷五第186、187、211頁)。
復有證人 曾○○於偵查中之陳述;
證人張○○於偵查中之陳述;
證人 即德釩公司之員工陳○○於偵查中之陳述;
證人即金鎂公司 之實際負責人蕭○○於偵查中之陳述、證述及於原審審理時 之證述;
證人即金鎂公司之員工蕭○○於偵查之證述;
證人 即濬顯公司之負責人王○○於原審審理時之證述;
證人即濬 顯公司廠長王○○於偵查之陳述、證述及於原審審理時之證 述在卷可證〈見98他3433卷第10至13、194至199、208至211 、233至240、208、281、289至293頁、臺中地檢署98年度偵 字第24460號卷(下稱98偵24460卷)第22、23、27至32、38 、39頁、臺中地檢署99年度偵字第4223號卷(下稱99偵4223 卷)第10至13、18至20頁、臺中地檢署100年度他字第4801號 卷(下稱100他4801卷)第69、208、209、189至191頁、原審 第3315號卷八第23頁背面、第24、26至41頁)〉,並有德釩 公司93年8月至95年6月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發票金額明細表 、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 、原審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57號判決、中區國稅局於102年2 月8日以中區國稅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送之德釩公司開立 不實統一發票之營業稅申報明細資料、金鎂公司變更登記表 、中區國稅局101年4月18日中區國稅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 、中區國稅局101年5月10日中區國稅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 、中區國稅局100年11月22日中區國稅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 、中區國稅局100年10月28日中區國稅大智三字第0000000000 號函、中區國稅局100年10月24日中區國稅大屯三字第000000 0000號函、金鎂公司及濬顯公司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 書影本、臺中地檢署檢察官100年度偵字第10298號、第13046 號、第13047號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見中區國稅局告發德 釩公司卷第11至82、125至132頁、99偵4223卷第163至166、1 69至172、232頁、98他3433卷第318、319、321頁、原審第33 15號卷四第120、122至125頁、原審第3315號卷五第88頁、原 審第3315號卷七第35至39頁、原審第3315號卷十二第32至44 、158頁〉附卷可稽。
3、德釩公司開立予鋒寶科技工業有限公司如附表一編號㈧發票 編號6發票號碼為MU00000000號,發票金額139,785元,營業 稅額6,989元之統一發票之發票月份為95年5月,有中區國稅 局於102年2月8日以中區國稅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送之明 細資料及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在卷可參(見原審第3315號 卷七第39頁、中區國稅局告發德釩公司卷第82頁)。
是起訴 書所載之犯罪時間至95年8月止,應更正為至95年5月止,應 予敘明。
4、被告姚昱彤於原審審理中坦承有交付如附表一編號之不實 統一發票予金鎂公司等語(見原審第3315號卷四第34頁), 於本院行準備程序中亦直陳附表一編號1、13部分伊認罪(參 見本院卷二第18頁背面至19頁、57頁)。
再核之證人蕭○○於 中區國稅局陳稱:金鎂公司、六順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為伊父 親蕭○○,金鎂公司從未與德釩公司、清泉流公司有進貨交 易往來,金鎂公司及六順公司從未向利年億公司進貨等語( 見中區國稅局告發德釩公司卷第249至253頁);
及證人蕭○ ○於偵查中證稱:伊係金鎂公司及六順公司之實際負責人, 伊有向「黃太太」即姚美麗(按即被告姚昱彤)借錢,因「 黃太太」表示要向其購買統一發票,才借錢給伊,故伊有向 「黃太太」購買統一發票來申報扣抵營業稅,伊購買之金額 約40、50萬元,價格係發票金額之8%,所購買之統一發票包 括德釩公司、利年億公司之發票等語(見98他3433卷第194至 199、208至211頁、99偵4223卷第10至13頁)。
足認,被告姚 昱彤確有販賣而交付如附表一編號之不實統一發票予金鎂 公司之負責人蕭○○。
5、濬顯公司於94年11、12月間因缺進項發票而購買德釩公司、 域勝公司、清泉流公司、力行公司、采洋公司、岦杰興業公 司之不實統一發票以逃漏稅捐,經稅捐機關查獲之情,業據 證人王○○、證人王○○於原審審理時結證明確(見原審第 3315號卷八第23頁背面、第24頁、第26頁背面)。
證人王○ ○於偵查中陳述、證述:濬顯公司並未與德釩公司有實際交 易。
濬顯公司所取得德釩公司之不實統一發票係向姚昱彤購 買等語(見98他3433卷第10至13、289至293頁、98偵24460卷 第22、23頁、100他4801卷第69、208、209頁);
於原審審理 時復結證稱:94年快接近年底時,會計小姐向伊表示進項發 票不夠,因為伊前聽朋友向伊提議可以買進項發票,伊遂問 伊很熟之朋友蕭○○,蕭○○即提供主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主光公司)老闆「阿煙」即黃○○的太太「黃太太」 之電話號碼給伊,伊知道主光公司係電子類同行之老公司, 因為蕭○○向伊表示係主光公司,伊肯定其發票係適合的, 伊才會向「黃太太」買發票。
伊回公司後,就打電話問「黃 太太」有無發票可以提供給伊,伊表示伊係蕭○○這邊的, 「黃太太」表示可以,伊就將此事交給會計小姐處理,之後 稅捐稽徵處在查此事時,伊才問蕭○○何人係「黃太太」, 蕭○○才告知伊「黃太太」係姚昱彤,且伊請會計小姐整理 出當時所購買統一發票之公司名稱及發票號碼,而包含德釩 公司、清泉流公司、域勝公司、力行公司、采洋公司、岦杰 興業公司之統一發票均係當時所購買之統一發票,當時購買 發票之報酬為8%,其中5%係繳稅,3%係給對方等語(見原審 第3315號卷八第26頁背面至第36頁)。
核之證人蕭○○於原 審審理時結證稱:伊係金鎂公司及六順公司之實際負責人, 伊與姚昱彤係生意往來之關係,認識好幾十年了,伊與王○ ○在泡茶時,王○○表示其欠發票,伊就向王○○說不然你 就向主光公司老闆黃○○的太太「黃太太」買比較快,因為 伊亦向「黃太太」買過發票,伊介紹給王○○之「黃太太」 就是姚昱彤,本件事情爆發後,王○○有問伊「黃太太」 本名為何,伊有告訴王○○,「黃太太」之本名就是姚美麗 就是姚昱彤等語(見原審第3315號卷八第36至40頁)。
可見 ,王○○經由蕭○○介紹而向被告姚昱彤購買如附表七之不 實統一發票,並以之充作進項憑證,持之向稅捐稽徵機關申 報營業稅,已堪認定。
6、被告姚昱彤於原審審理中以刑事答辯㈠狀及陳報證物狀陳稱 :鄭○○遊走各企業,包括利年億公司,並唆使企業配合開 立不實統一發票。
因共同正犯鄭○○遊說可透過與上下由公 司對開發票之方式,衝高業績取得比較漂亮之帳面資料,遂 依共同正犯鄭○○指示開立各式不實統一發票,且共同正犯 鄭○○亦會拿取他公司所開立之統一發票至利年億公司互換 發票後,收取面額約2-3%之報酬等語(見原審第3315號卷三 第108、109頁、原審第3315號卷四第153頁),核之證人鄭○ ○於原審結證稱:伊與姚昱彤認識很久了,姚昱彤的先生之 前經營主光公司,伊以前在主光公司工作,係姚昱彤之員工 。
伊和姚昱彤係互換統一發票,姚昱彤要統一發票時,伊會 拿統一發票與姚昱彤交換,姚昱彤有時係向他公司之負責人 說,有時係向伊說。
姚昱彤陳稱其取得德釩公司之發票係從 伊處取得,因為利年億公司與伊互換發票之語實在等語(見 原審第3315號卷八第42至55頁)。
足認,被告姚昱彤明知共 同正犯鄭○○透過多數營業人交叉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並以 買賣或互換之方式,將該等不實統一發票輾轉販售或交付予 有意購買或取得不實統一發票之營業人,仍與共同正犯鄭○ ○相互搭配互換不實之統一發票,而從共同正犯鄭○○處取 得德釩公司之不實統一發票後,將之販賣予有意購買統一發 票之營業人。
顯見被告姚昱彤經由共同正犯鄭○○而與該等 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之負責人有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 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7、證人即競研公司負責人何○○、證人即翔勝企業社負責人林 ○○證人即岦杰興業公司登記負責人陳○○之配偶兼岦杰有 限公司登記負責人蘇○○及證人即蘭盛公司負責人李○○於 本院審理中雖均證稱:伊沒有拿過德釩公司的發票,未直接 與利年億公司人員接觸,也不認識被告姚昱彤或黃太太云云 。
惟參之證人即競研公司負責人何○○於本院審理中結證: 競研公司有一位股東、合作夥伴即楊○○,競研公司有開立 不實發票等語(見本院卷四第37至39頁);
證人即翔勝企業社 負責人林○○於本院審理中結證:伊與鄭○○是好朋友,鄭 ○○都亂開發票等語(見本院卷四第41頁);
證人蘇○○於本 院審理中結證稱:伊經營合信公司時,與鄭○○有一些發票 的往來,合信公司與利年億公司沒有生意往來,但有發票的 往來,是伊拜託鄭○○去發票,鄭○○就拿利年億的發票給 伊,另外鄭○○也有拿鐵雲公司的發票予伊,岦杰興業公司 以前負責人是登記伊妻子陳○○的名字,岦杰有限公司好像 是鄭○他們在經營的,伊有岦杰有限公司的股份,岦杰有限 公司以前是登記伊名字,岦杰有限公司是鄭○○出資,由伊 掛名負責人(見本院卷四第46頁至49頁背面);
證人即蘭盛公 司負責人李○○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伊認識鄭○○,以前 發票的事,鄭○○有時會幫伊,鄭○說他沒有發票要先開伊 的發票,伊也有透田鄭○○拿過其他公司不實的發票,伊有 聽鄭○○講過利年億公司,伊有經由鄭○○介紹拿過利年億 公司的發票,再將伊的發票透過鄭○○交出去,鄭○○也有 拿過利年億公司的發票給伊抵帳,但實際上並無貨品的交易 ,這種情形,還有另外2、3家等語(見本院卷四第126頁背面 至第129頁),足見鄭○○、楊○○確有使用不實之利年億等 公司發票情事,至如附表一所示取得德釩公司發票之營業人 ,雖非直接與被告姚昱彤接觸,惟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 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 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
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 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 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 果,共同負責;
共同正犯間,非僅就其自己實行之行為負其 責任,並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對於他共同正犯所實行之行 為,亦應共同負責;
又共同正犯不限於事前有協議,即僅於 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之,且表示之方法,不以 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最高法 院97年臺上字第2517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共同正犯之意思 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 亦包括在內。
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 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77 年臺上字第2135號判例意旨參照)。
查,被告姚昱彤確實明 知共同正犯鄭○○透過多數營業人交叉開立不實統一發票, 並以買賣或互換之方式,將該等不實統一發票輾轉販售或交 付予有意購買或取得不實統一發票之營業人,仍與共同正犯 鄭○○相互搭配互換不實之統一發票,而從共同正犯鄭○○ 處取得德釩公司之不實統一發票後,將之販賣予有意購買統 一發票之營業人,業如前述,顯見被告姚昱彤經由共同正犯 鄭○○而與該等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之負責人有共同基於填製 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及 行為分擔至明,業如前述,是縱被告姚昱彤並非與如附表一 所示各營業人均有直接接觸,惟其與鄭○○間既有前揭犯意 聯絡,並有部分行為分擔,自無解於其共同正犯之責。
8、金鎂公司取得德釩公司所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計2張,發票字 軌號碼為GU00000000(發票年月為94年8月、發票所載銷售額 98,566元、稅額4,928元,金鎂公司申報扣抵銷售額為98,566 元、稅額為4,928元)及GU00000000(發票年月為94年8月、 發票所載銷售額102,440元、稅額5,122元),申報扣抵期別 為94年9-10月,其中發票字軌GU00000000亦於94年9-10月同 時申報進貨退出或折讓(銷售額98,566元、稅額4,928元), 此部分合計94年9-10月當期虛報進項統一發票1張、銷售額10 2,440元、稅額5,122元,金鎂公司就發票字軌號碼GU0000000 0發票申報扣抵期別為94年9-10月,係因德釩公司於94年8月 開立統一發票予金鎂公司後,金鎂公司並未於94年7-8月當期 申報,而係適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 規定,延至次期94年9-10月始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所致,有中 區國稅局101年4月18日中區國稅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中 區國稅局101年5月10日中區國稅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中 區國稅局102年2月8日中區國稅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送之 明細表在卷可按(見原審第3315號卷四第120頁、原審第3315 號卷五第88頁、原審第3315號卷七第39頁)。
是金鎂公司就 此部分虛報進項金額為102,440元,逃漏營業稅額為5,122元 ,臺中地檢署檢察官99年度偵字第4223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 13所載之發票年月、張數、銷售金額及營業稅額,及犯罪事 實欄六、㈠所載之申報期別為94年7-8月部分,均應予更正, 應予敘明。
9、另金鎂公司取得清泉流公司所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發票字 軌號碼為GU00000000(發票年月為94年8月、發票所載銷售額 260,000元、稅額13,000元),申報扣抵期別為94年9-10月, 有中區國稅局102年2月8日中區國稅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 送之明細表在卷可按(見原審第3315號卷七第107頁)。
是金 鎂公司就此部分虛報進項金額逃漏營業稅之期別為94年9-10 月,臺中地檢署檢察官101年度偵字第587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犯罪事實欄一、㈢部分所載之申報期別為94年7-8月部分,亦 應更正。
又金鎂公司、六順精密公司並無補繳逃漏之營業稅 乙情,有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於101年3月2日以中區國稅大 屯三字第0000000000號函送之彙總表在卷可查(見原審第331 5號卷三第21、22頁),均併此敘明。
10、綜上,被告姚昱彤與王○○、鄭○○、上開某不詳男子有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且以上開不正方式幫助如附表一「取得發票之營業人名稱」欄所示之營業人逃漏營業稅事證明確,被告姚昱彤此部分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犯罪事實欄二部分:1、共同正犯張○○自89年10月13日起開始擔任利年億公司之登 記負責人,共同正犯詹○○自96年12月7日起開始擔任利年億 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而迄至100年1月26日止,利年億公司之 登記負責人仍為共同正犯詹○○之情,有利年億公司之變更 登記表、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利年億公司設立登記資料在 卷可查〈見原審第3315號卷六第14至24頁、中區國稅局98年9 月5日中區國稅四字第0000000000號刑事案件告發書附件卷( 下稱中區國稅局告發利年億公司卷)第298、299、873至935 頁〉,堪以認定。
2、被告姚昱彤於原審審理時陳稱:主光公司係伊先生黃○○即 黃○○開設,約於90、91年倒閉。
利年億公司係伊與張○○ 一起設立,當時伊與張○○商議承接一家公司來做,伊向張 ○○表示伊信用已經很不好了,而與張○○商議,由張○○ 擔任利年億公司之負責人,業務由伊來接。
張○○生病之後 ,詹○○自動表示其願意當負責人,就由詹○○來當利年億 公司之負責人。
伊任職在利年億公司係自87年間起至99年12 月止。
鄭○○以前在主光公司及利年億公司上班,鄭○○當 時說服伊與張○○、詹○○,表示利年億公司如果要業績的 話,可以用對開統一發票之方式。
鄭○○會交給詹○○手稿 記載要伊幫其開立給哪些公司之不實發票,鄭○○將手稿傳 給詹○○,詹○○就交給伊開發票,伊就根據鄭○○提供之 手稿開立開發給其他營業人。
伊將開立之發票交給詹○○, 詹○○可能再交給鄭○○等語(見原審第3315號卷八第178頁 背面至第190頁)。
參之證人即共同正犯詹○○於原審審理時 結證稱:姚昱彤係利年億公司之幕後操控者,伊被姚昱彤利 用而擔任利年億公司之負責人,伊係96年開始擔任利年億公 司之名義負責人。
伊看過以前利年億公司有事的話,姚昱彤 就會叫張○○到利年億公司簽名、蓋章。
利年億公司之大小 章及空白發票均係放在姚昱彤那邊,伊不知道鄭○○有無在 利年億公司任職,鄭○○會去利年億公司找姚昱彤等語(見 原審第3315號卷八第199、200、210、211頁);
及證人鄭○ ○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伊不認識張○○,伊知道張○○擔 任利年億公司之登記負責人,惟張○○只是一個人頭,因為 伊去利年億公司時,從來沒有看過張○○在該處工作,係伊 至利年億公司時,當姚昱彤有請銀行的人在利年億公司談事 情時,伊才看到張○○在那邊等銀行的人問問題、簽名、寫 字。
伊去利年億公司找姚昱彤時,詹○○並不在場,在國稅 局開始查利年億公司逃漏稅之前,伊不認識詹○○,在國稅 局查時,伊才知道利年億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係詹○○等語( 見原審第3315號卷九第28頁背面至第30頁)。
復觀之被告姚 昱彤、被告姚昱彤之配偶黃○○、被告姚昱彤之女兒黃○○ 、共同正犯詹○○、張○○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被告姚昱彤自94年6月20日起至101年3月21日止;
黃○○自 91年1月7日起至101年3月5日止;
黃○○自97年12月2日起至 101年1月4日止之勞工保險投保單位,均為利年億公司。
而張 ○○及詹○○之勞工保險投保單位則均未曾在利年億公司, 且張○○自89年10月13日起至96年12月7日止擔任利年億公司 之登記負責人期間,其勞工保險係自91年7月10日起至92年7 月28日止以高鐵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自93年12月1日 起至94年4月24日止以牧野公業有限公司;
自95年1月5日起至 95年7月30日止以金鎂公司為投保單位,其餘時間均未加保;
共同正犯詹○○自96年12月7日起開始擔任利年億公司之登記 負責人後,其勞工保險係自97年5月17日起至97年6月5日止以 芊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自98年9月3日起至99年1月16日止以 景佳企業有限公司;
自99年5月3日起至99年7月13日止以立繽 玻璃纖維工業有限公司;
自101年12月4日起至101年12月12日 以鉑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為投保單位,其餘時間均未加保等 情,有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在卷可查(見原審第331 5號卷八第102、141至144頁)。
核之被告姚昱彤於原審審理 時陳稱:黃○○沒有在利年億公司上班,伊經張○○同意而 將黃○○之勞工保險以利年億公司為投保單位,黃○○亦沒 有在利年億公司上班,黃○○畢業後找不到工作,伊經張○ ○、詹○○同意而將黃○○之勞工保險以利年億公司為投保 單位等語(見原審第3315號卷八第191、192頁)。
可知,被 告姚昱彤自陳利年億公司係伊與張○○一起承接他公司來經 營,且其與張○○商議,由張○○擔任利年億公司之負責人 ,嗣詹○○表示其願意當負責人。
再觀之張○○、詹○○固 先後擔任利年億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然渠等之勞工保險投保 單位均非利年億公司,且均係斷斷續續在其他公司加保,反 觀被告姚昱彤陳稱共同黃○○、黃○○均未在利年億公司任 職,卻因被告姚昱彤向張○○、詹○○要求,而均可持續長 時間以利年億公司為投保單位而加保,足見,被告姚昱彤雖 非利年億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然就利年億公司之經營管理擁 有實質之決定權。
3、再觀之詹○○提出被告姚昱彤所簽具之切結書表示:「本人 姚昱彤因詹○○君多年來為利年億企業有限公司勞心勞力付 出,卻因收授(應係受之誤載)不實發票而受到司法懲戒, 本人願基於道義責任為詹○○君在受刑期間須照料其家人, 並付(應係負之誤載)起其家庭的一般開銷」等語,有該切 結書影本在卷可查〈見臺中地檢署99年度偵字第8799號卷( 下稱99偵8799卷)二第113頁、原審第3315號卷八第95頁〉。
而證人詹○○於偵查中結證稱:切結書係姚昱彤於100年1月 間開立給伊等語(見99偵4223卷第59至61頁)。
且被告姚昱 彤於偵查中亦承認上開切結書係其所簽具等語,而被告姚昱 彤雖陳稱係共同正犯詹○○逼其簽的,然又表示「怎麼逼我 忘了」等語(見99偵8799卷二第109頁、原審第3315號卷八第 97頁正、背面)。
可見,被告姚昱彤雖辯稱係詹○○逼其簽 具上開切結書,然卻無法陳述共同正犯詹○○係如何逼其, 則被告姚昱彤此之所辯,實不足採。
而由被告姚昱彤簽具上 開切結書予共同正犯詹○○之情,足徵證人詹○○偵查中結 證稱:其係經被告姚昱彤勸說而擔任利年億公司之負責人等 語(見99偵4223卷第59、60頁),應堪憑信。
4、犯罪事實欄二之犯罪事實,業據共同正犯楊○○於偵查及原 審審理時自白不諱〈見臺中地檢署98年度他字第4652號卷( 下稱98他4652卷)二第58至61頁〉,復有共同正犯鄭○○之 部分自白(見98偵24460卷第81至82頁、原審第3315號卷四第 36頁);
證人即金鎂公司、六順公司實際負責人蕭○○於偵 查中及原審審理時之證述、證人即金鎂公司、六順公司員工 蕭○○於國稅局之陳述及於原審審理時之證述、證人即金溪 企業社、元升企業社、金蘭企業社、唐企有限公司(下稱唐 企公司)、辰元企業社之實際負責人尹○○於偵查及原審審 理時之證述(見98他3433卷第194至199、208至211頁、98他 4652號卷二第3至6、27、28頁、中區國稅局告發德釩公司卷 第249至253、255至257頁、原審第3315號卷九第48、49頁、 原審第3315號卷九第58至61頁);
及證人即力行公司登記負 責人黃○○、證人即域勝公司負責人張○○於偵查中之證述 在卷可證(見98他4652卷一第143至148頁、98偵24460卷第87 至90頁、96至98頁),並有利年億公司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 發票金額明細表、不實統一發票派查表、專案申請調檔統一 發票查核名冊、中區國稅局於102年2月8日以中區國稅四字第 0000000000號函檢送之利年億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之營業 稅申報明細資料、第一商業銀行戶名黃○○、帳號000000000 00號帳戶之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影本、第一商業銀行存摺類存 款取款憑條影本、開戶基本資料、轉帳支出傳票影本、匯款 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影本在卷可參(見中區國稅局告發利年億 公司卷第42至297、354、355、357至360、862至867頁、原審 第3315號卷七第35、45至79頁)。
5、被告姚昱彤於原審審理中自陳有開立如附表二之一編號、 ;
如附表二之二(甲)編號41-45、55-62 (即原判決附表二 之二編號、、、、、、、)所示之不實統一 發票交付予如附表二之一編號、;
如附表二之二(甲)編 號41-45、55-62 (即原判決附表二之二編號、、、 、、、、))「取得發票之營業人」欄所示之營業人 等語(見原審第3315號卷三第107至108頁),於本院審理中 復就原判決附表二之一編號1、2、4至7、9至11、14至16、18 至24號部分及就原判決附表二之二部分均坦承犯罪(見本院卷 二第18頁背面至第19頁、第58頁、60頁),復有證人蕭○○於 原審審理時結證稱:利年億公司開立給金鎂公司與六順公司 之統一發票,係因金鎂公司、六順公司之統一發票不夠,伊 向姚昱彤買一些補稅,購買金額係發票金額之8%等語(見原 審第3315號卷九第48、49頁),可資佐證。
6、被告姚昱彤於原審審理中雖陳稱利年億公司與如附表二之一 編號㈠、㈡、㈢、㈣、㈤、㈥、㈨、㈩、、、、、 、、、;
如附表二之二(甲)編號1至40、46至50(即 原判決附表二之二編號㈠、㈡、㈢、㈣、㈤、㈥、㈦、㈧、 ㈩、、、、、、、「取得發票之營業人」欄 所示之營業人有交易行為,非全屬不實,惟交易金額有浮報 云云(見原審第3315號卷三第107、108頁)。
然查:
⑴證人鄭○○於原審結證稱:因姚昱彤要伊和其交換統一發票,伊係以對開統一發票之方式和姚昱彤交換統一發票,利年億公司開立予域勝公司、鋒寶科技工業有限公司、清泉流公司、映崙公司、元升企業社、金蘭企業社、辰元企業社、鐵雲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鐵雲公司)、石賢有限公司(下稱石賢公司)、資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資電公司)等公司之統一發票,係姚昱彤開立直接交給伊,該等統一發票百分之80至90均係不實交易統一發票。
伊有將利年億公司開給元升企業社、金溪企業社、金蘭企業社、唐企公司之不實統一發票交給楊○○等語(見原審第3315號卷九第17頁背面、第20頁背面、第24頁、第26頁背面、第34頁背面至第35頁)。
又證人即共同正犯楊○○於原審結證稱:由尹○○擔任負責人之元升企業社、金溪企業社、金蘭企業社、唐企公司於93年至97年所取得利年億公司之不實發票均係鄭○○交付給伊後,伊交付給尹○○,伊係向尹○○收取發票票面金額7.8%之金額等語(見原審第3315號卷八第213、214頁)。
再證人尹○○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伊係元升企業社、金溪企業社、金蘭企業社、辰元企業社、唐企公司之負責人,元升企業社、金溪企業社、金蘭企業社、辰元企業社、唐企公司取得利年億公司及鑫和公司之不實發票,有一部分係伊向楊○○買貨,楊○○拿給伊,有一部分係伊以發票面額的7.8%向楊○○購買的,楊○○向伊表示該等發票,係其向鄭○○取得的。
伊沒有與利年億公司做過生意,伊不認識鄭○○,沒有與鄭○○交易過等語(見原審第3315號卷九第58至60頁)。
可見,利年億公司與元升企業社、金溪企業社、金蘭企業社、辰元企業社、唐企公司並無實際交易,被告姚昱彤卻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交予共同正犯鄭○○轉交楊○○交付予尹○○。
⑵再者:
①友倡企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張宗榮因取得並未與友倡企業有限公司實際交易之利年億公司之統一發票充當友倡企業有限公司進項憑證之情,業據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訴字第165號判決認定在案,有該判決書在卷可按(見原審第3315號卷十二第62至64頁)。
②申弘有限公司於101年5月29日函表示該公司於92年3月28日下單給坤裕國際有限公司,由坤裕國際有限公司提供包含如附表二編號㈡之利年億公司發票及其他公司之發票,該公司係付款予坤裕國際有限公司等語,並提出申弘有限公司訂購單影本、統一發票影本、支票帳戶交易明細為證(見原審第3315號回函卷二第217至225頁)。
③證人即域勝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張○○於偵查中陳稱:「黃太太」(按即指被告姚昱彤)表示其客人有要求要和伊換統一發票,伊開統一發票給其,其換統一發票給伊,我們跟利年億公司有部分實際交易,有時多開,有時係用統一發票和利年億公司換發票,交換發票部分沒有實際交易等語(見98偵24460卷第51頁)。
且被告姚昱彤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亦供陳:「(就原判決附表二之一編號3,域勝公司的部分,有哪些部分有實際交易?)這部分我自己也分不出來。
這部分也沒有資料可以提供。」
、「(域勝公司的這部分,利年億公司是如何交貨?)這我不清楚,因為域勝公司的發票也是透過鄭○○拿來的。」
、「(你不是說有部分有實際交易嗎?)我是聽張○○跟我講的。
所以到底有無實際交易,我也不清楚。」
、「(域勝公司是如何付款給利年億公司?)我不清楚。
有沒有實際交易我都不清楚。」
云云(見本院卷三第15頁背面),被告姚昱彤一方面辯稱有部分有實際交易云云,一方面又供陳:到底有無實際交易,伊也不清楚云云,所辯先後矛盾,已難遽信。
又證人張○○於本院另案102年度上易字第1335號案件審理中證述:「以前跟利年億接觸大都是鄭○○去接觸,印象中伊所購買大都是一些驅動五金的東西,數量、金額多少伊現在忘了,所以那些發票真假伊無從分辨」、「早期伊做驅動五金工具,之後做點驗鈔機,這些都是鄭○○跟黃太太她們公司接觸比較多,因為鄭○○對這方面的維修比較內行,相關發票也是鄭○○去接洽的」、「伊知道有跟利年億公司做生意,至於發票怎麼開都是鄭○○幫伊開的,九十二年開始每年跟利年億公司接洽多少生意伊也不知道」、「跟利年億公司訂貨,都是鄭○○去接洽的,姚昱彤沒有直接跟伊接洽過有關利年億之間的買賣」、「偵查庭的時候鄭○○有跟伊講說這發票的由來,要伊怎麼跟法官講,因為伊不知道鄭○○發票如何與利年億公司接洽的,是鄭○○跟伊說法院出庭時要說發票是真有買賣,當時發票都是鄭○○幫伊開,跟伊講說主要是公司要節稅用的,不是買賣發票用的」、「鄭○○當時自己有無出庭伊不知道,但是域勝公司部分伊有出庭,當時檢察官問伊跟利年億公司之間的發票怎麼回事,因伊回答不出來,之後伊問鄭○○利年億公司的發票是怎樣取得、域勝公司的發票怎樣給的?他就跟伊說要伊講黃太太將發票給域勝,域勝公司的發票給黃太太,因為這樣才講到黃太太的,不然那時候伊還不知道黃太太,也不認識黃太太。
伊在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315號審理時證述判決書附表利年億公司開予勝域公司之發票有些有交易,沒有憑據,勝域公司的發票是伊在保管,伊跟鄭○○都有開,鄭○○處理比較多,域勝及利年億的發票都是鄭○○在處理」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33至135頁、第158至159頁背面)。
而證人鄭○○於本院另案102年度上易字第1335號案件審理中更明確結證:系爭利年億企業有限公司所簽發給域勝公司如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315號判決書附表二之一編號㈢(即本判決附表一之一編號㈢)之發票實際上均未交易,因為發票內容完全是假的,是拿發票去跟姚昱彤換的,系爭發票伊比張○○清楚,在簽系爭發票前張○○與姚昱彤就認識,伊之前在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315號判決偵查、原審時證述姚昱彤要伊和她交換統一發票,伊係以對開統一發票之方式與姚昱彤交換統一發票等語沒有意見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55頁背面至159頁)。
此外,被告姚昱彤及證人張○○均未能提出利年億公司與域勝公司實際交易之憑據,其等空言辯稱有部分係實際交易云云,要非可採。
④力行公司之登記負責人黃○○向利年億公司取得不實進項統一發票,充當力行公司之進項憑證之情,業據原審以101年度訴字第1357號判決認定在案,有該判決書在卷可按(見原審第3315號卷十二第68至71頁)。
⑤證人即宗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楊○○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伊係宗呈公司之登記兼實際負責人,宗呈公司與利年億公司沒有交易過等語(見原審第3315號卷九第172頁)。
⑥誌泰貿易有限公司於101年5月24日函表示因該公司以為稅捐處結案就可以,故僅留下承諾書,且該有之罰款已罰完等語(見原審第3315號回函卷二第233頁)。
⑦金溪企業社及唐企公司之負責人尹○○於101年5月30日函表示,其與利年億公司並不認識,其係向宗呈企業社之楊○○進貨,經楊○○開立利年億公司之統一發票交付其抵稅,嗣其經由會計師告知非取得實際交易對象之統一發票係不行的,其已於98年5月25日自動補報補繳完畢等語(見原審第3315號回函卷二第237、255頁)。
⑧證人即鋒寶科技工業有限公司(下稱鋒寶公司)之負責人羅○○於原審審理時固結證稱:鋒寶公司與利年億公司有實際交易,係鄭○○幫伊處理之交易等語(見原審第3315號卷九第155頁背面至第158頁)。
然證人鄭○○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伊與利年億公司沒有交易,利年億公司與鋒寶公司亦沒有交易,係伊與鋒寶公司做生意,然後拿利年億公司之發票給鋒寶公司等語(見原審第3315號卷九第27頁背面、第28頁、第37頁背面、第38頁)。
且鋒寶公司之負責人羅○○明知鋒寶公司並無實際向利年億公司進貨,竟透過鄭○○收受利年億公司所開立之不實發票,充當鋒寶公司之進項憑證,申報營業稅,以此方式逃漏營業稅之情,業據原審以101年度訴字第2569號判決,嗣經本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679號駁回上訴之情,有該判決書在卷可按(見原審第3315號卷九第268至282頁、原審第3315號卷十二第60、61頁)。
⑨證人即清泉流公司之負責人曾○○於偵查中證稱:伊認識姚昱彤,我們是同業,伊和利年億公司沒有往來等語(見98偵24460卷第42至44頁);
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清泉流公司與利年億公司有互換發票,沒有實際交易,伊認識鄭○○及姚昱彤,係鄭○○告知伊可以互開發票提高業績等語(見原審第3315號卷十第266頁、第272頁背面)。
⑩金貿鋒有限公司之前後任登記負責人姚○○、楊○○於94年10月至96年10月,因金貿鋒公司並無與利年億公司有實際進貨之事實,竟取得利年億公司之不實統一發票,作為金貿鋒公司之進項憑證之情,業據原審以99年度訴字第2001號判決認定在案,有該判決書在卷可參(見原審第3315號卷十二第235至238頁)。
⑪悅瀧科技工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陳○○明知悅瀧科技工業有限公司並無向利年億公司實際進貨,竟取得利年億公司之不實統一發票,作為悅瀧科技工業有限公司之進項憑證之情,業據原審以101年度簡字第753號判決認定在案,有該判決書在卷可查(見原審第3315號卷十二第72至79頁)。
⑫鴻達鑫企業有限公司於101年5月28日函表示該公司係向楊○○買賣五金零件等語(見原審第3315號回函卷二第258頁)。
⑬資電公司之名義負責人王○○明知資電公司未實際向利年億公司進貨,竟取得利年億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10紙,充當資電公司之進項憑證之情,業據原審以101年度訴緝字第360號判決認定在案,有該判決書在卷可按(見原審第3315號卷十二第65至67頁)。
⑶綜上足認,利年億公司並未與如附表二之一編號㈠、㈡、㈢、㈣、㈤、㈥、㈨、㈩、、、、、、、、;
如附表二之二(甲)編號1至40、46至50 (即原判決附表二之二編號㈠、㈡、㈢、㈣、㈤、㈥、㈦、㈧、㈩、、、、、、、)「取得發票之營業人」欄所示之營業人有如各「發票金額」欄所示之交易。
7、被告姚昱彤雖曾辯稱利年億公司與如原判決附表二之一編號 ㈦、㈧、、、;
如附表二之二(甲)29至32、63(即原判 決附表二之二編號㈨、)「取得發票之營業人」欄所示之營 業人之該部分交易全屬真實等語(見原審第3315號卷三第107 、108頁),然查:
⑴千松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於101年5月23日以說明書表示該公司與利年億公司並無交易行為等語(見原審第3315號回函卷一第168頁)。
⑵高亞交通器材實業有限公司於101年5月30日將其前於98年10月22日函覆北區國稅局新莊稽徵所內容略為該公司係於93年5月19日向主光公司訂購輪脫扳手,經主光公司於93年12月13日交貨並附上利年億公司之發票,該公司會計人員不查扣抵進項發票以致處罰等語之函文寄至原審,並提出高亞交通器材實業有限公司訂貨單影本、受款人為主光公司之支票存根影本、臺北國際商業銀行客戶歷史資料查詢明細表影本、統一發票影本、承諾書影本、北區國稅局新莊稽徵所裁處書影本、營業稅違章核定稅額繳款書、違章案件罰鍰繳款書影本為證(見原審第3315號回函卷一第185至192、217至219頁)。
至被告姚昱彤所提出之高亞交通器材實業有限公司訂貨單影本雖記載訂貨之對象為利年億公司(見原審第3315號卷三第147頁),然此與高亞交通器材實業有限公司以101年5月30日函檢送之資料不符,其真實性顯屬可疑,已難遽信。
況證人林○○於本院另案102年度上易字第1335號案件審理中證述:93年時高亞交通器材實業有限公司跟主光公司訂購脫輪扳手,票也是開給主光公司,且未禁止背書轉讓,主光公司附上的是利年億企業有限公司的發票,就是這一張CU00000000,我們是正常的進貨,然後我們也銷貨出去了,出到國外了,都有證明,因為國稅局有查到跟我們訂貨的公司不符,所以已經對我們罰款1.2倍。
伊確定本次交易對象是主光公司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01頁至102頁背面)。
至被告姚昱彤雖辯稱利年億公司係向仟昇工業股份有限購買系爭輪胎扳手再販售高亞公司,並開立臺銀○○分行AP3919303號38850元支票支付仟昇公司,及兌領高亞公司開立之QJ1646466號45150元支票,並有卷附仟昇公司合庫商銀0000000000000帳戶明細影本及利年億公司臺灣銀行000000000000帳號活期存款存摺明細影本所載為證。
然查,高亞公司所開立QJ1646466號45150元支票存根,受款人係記載「主光公司」,訂單亦係記載主光,有高亞公司函及所檢附之訂單影本、支票存根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113、114頁背面、第115頁)。
參之,本件高亞公司既有實際交易,而其交易對象如真係利年億公司,其等公司承辦人員又何須虛偽記載交易對象為主光公司?又何須因此而接受裁罰。
至該張支票雖係由利年億公司帳戶提示兌現,惟該張支票並未指定受款人,有該支票影本在卷可憑(見本院卷二第143頁背面),且主光公司原為被告姚昱彤之夫所經營,亦經被告姚昱彤陳明無誤,則該支票縱嗣因故而以利年億公司帳戶提示兌現,亦不足以證明高亞公司所交易之對象係利年億公司。
又利億公司是否曾向仟昇公司購買扳手,與高亞公司所交易之對象是否係利年億公司,要屬二事,自難因此而認證人林○○核有上開訂貨單及存根影本可資佐證之證詞不足採信,而不足採為有利於被告姚昱彤之認定。
⑶詠大冷凍材料有限公司於101年5月25日以說明書表示該公司於93年度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利年億公司之進項發票,該筆進項稅額已於98年至國稅局補繳本稅及罰鍰等語(見原審第3315號回函卷一第221頁)。
至被告姚昱彤雖提出詠大冷凍材料有限公司之訂購單影本為證(見原審第3315號卷三第157頁),然並未提出利年億公司確實交貨及詠大冷凍材料有限公司確實付款之交易憑證,復與詠大冷凍材料有限公司之上開函覆情形不同,亦難認利年億公司與詠大冷凍材料有限公司有實際交易。
又證人邱○○於本院另案102年度上易字第1335號案件審理中雖證述:伊長期都在大陸,臺灣這邊的工作都交給會計他們處理,針對詠大冷凍材料有限公司於93年1月份取得之利年億企業有限公司開立之HU00000000號、42萬元發票,之前國稅局有調查,說要舉證相關的資料,因為97年間有颱風,辦公室、地下室都淹水,伊都有拍照起來,資料都不見了,有當時颱風淹水的照片,國稅局人員要伊提供相關買賣證明、發票那些,是有但是已經找不到了,沒有相關的事證,所以當時向國稅局說找不到資料,公司小姐說國稅局給壓力,要趕快作個結案,我們公司要趕快提出一個說明,伊叫小姐擬說明給我看之後,想說這樣的說法裁罰比較輕,不要橫生枝節,用罰款處理掉就好,就寫個說明過去,所以作裁罰結案,這次回來過年才收到傳票,伊想了一下,也十年了,伊中間又換了幾位會計,真的記不起來,因為大概有一、二筆有買賣,利年億公司與伊爸爸當時認識,是一直有往來的廠商,因為他跟伊爸爸有認識,所以他們之間有時候會有借貸方面的問題,有時候拿現金,去拿貨的時候就用現金結掉,不然就是之前私底下與長輩有借貸關係,就抵償貨款,『但是金額不大,而且交易次數也不多』,伊有看過發票,當時國稅局有找出來。
後面小姐有給伊看,確實有這一筆交易,因為伊有買賣,公司一直有在做買賣,也有進這一批貨沒錯。
至被告所提出利年億公司九十三月一月十日出貨單,詠大冷凍材料有限公司訂購單上之「邱」字究竟是何人所簽,伊不清楚云云(見本院卷二第103頁背面至第106頁)。
惟查,詠大公司本身即涉嫌以不實發票逃漏營業稅,證人邱○○證稱有進這批貨云云是否確符真實,已非無疑,且詠大公司如真有該筆交易,儘可向稅捐稽徵單位說明,豈有率爾以罰款處理掉之理。
況此筆交易金額高達42萬元,亦與證人邱○○所稱金額不大云云不符。
被告姚昱彤及詠大公司復均始終未能提供二家公司此筆交易之貨款給付與收受入帳資料,以供本院審認,自不足採為有利於被告姚昱彤之認定。
⑷靖旺有限公司於101年6月5日函表示該公司沒有和利年億公司有任何交易等語(見原審第3315號回函卷一第222頁)。
⑸昱鋒實業有限公司於101年6月1日函表示該交易於98年10月22日已由中區國稅局依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第19條第1項第1款及第34條授權訂定之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裁罰,該公司就相關稅捐及罰緩已如期繳納等語,並提出違章事實為昱鋒實業有限公司以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逃漏營業稅之中區國稅局裁處書影本為證(見原審第3315號回函卷一第223至226頁)。
至被告姚昱彤雖提出開立給昱鋒實業有限公司之單據影本為證(見原審第3315號卷三第161頁),然並未提出利年億公司確實交貨及昱鋒實業有限公司確實付款之交易憑證,復與昱鋒實業有限公司之上開函覆情形不同,亦難認利年億公司與昱鋒實業有限公司有實際交易。
又證人吳○○於本院102年度上易字第1335號審理中證述:當時伊外包一些金屬零件加工給楊○○(即證人楊○○),請款一定要發票,然後他就拿發票來請款,伊不知道發票來源怎樣,只核對金額跟發票金額就付款,不會探討發票來源,後來才知道拿到這兩張有問題的發票,單據上簽○○係公司小姐,現已離職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06頁背面至第109頁背面),證人楊○○於本院該案中證述:昱鋒實業有限公司於93年9月、93年10月分別自利年億公司取得二張發票,金額分別為21萬元及14萬元,發票號碼為BU00000000、BU00000000,這二張發票是伊拿去給昱鋒公司的,應收帳款上的「楊○○」簽名,是伊簽的,當初昱鋒公司透過伊訂購火星,伊再向利年億公司訂購,稅捐處、國稅局跟檢察官說,因為昱鋒本來是伊的客戶,他叫伊去買東西,應該是伊去買來賣給他們才對,發票應該是利年億公司開給伊,伊開給昱鋒公司,所以國稅局認定是伊跳開發票,變成要罰昱鋒公司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08頁背面至109頁背面)。
然昱峰公司就此部分亦涉嫌逃漏營業稅,證人楊○○更為本案共同正犯,昱峰公司復未能提供支付該筆貨款之帳冊資料供參酌,隨函檢附之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中區國稅大屯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並未敘及帳冊被水災毀損(見本院102年度易字第1335號卷三影卷第14頁),證人楊○○亦未能提出收轉本件交易金額之確切憑據,被告姚昱彤亦未能提出利年億公司收取該筆款項入帳之憑據,自難採為有利於被告姚昱彤之認定。
⑹耿勝企業有公司於101年5月29日以說明書表示,該公司查無與利年億公司有如附表二之二編號所示之該筆交易等語(見原審第3315號回函卷一第244頁)。
8、證人詹○○於偵查中陳稱、證稱:利年億公司在87年成立, 一直以來均由姚昱彤實際負責,所有發票均係姚昱彤本人開 立,姚昱彤與鄭○○配合。
伊以前就認識姚昱彤之先生,有 一天姚昱彤與其先生勸說伊當負責人,後來姚昱彤拿伊之國 民身分證去辦,除非有事叫伊,伊才去,去的時候均沒做事 ,均係叫伊蓋開好之統一發票,伊在那邊待如此久,只看到5 、6次出貨,利年億公司沒有業務員,要報所得時均係買人頭 來報稅,平常伊大部分均係看到鄭○○去找姚昱彤拿統一發 票。
伊有去稅捐機關領過2本空白發票。
鄭○○與利年億公司 一起賣發票,伊有看到鄭○○去利年億公司,然後拿一個牛 皮紙袋,裡面拿出來係發票,叫姚昱彤蓋章,有時一天去好 幾趟,此種情況從89年至99年等語(見99偵8799卷二第71至 79、108至110、134至135頁)。
可知,共同正犯詹○○在利 年億公司只看到5、6次出貨,利年億公司沒有業務員,要報 所得時均係買人頭來報稅,平常大部分均係看到鄭○○去找 姚昱彤拿統一發票,明知被告姚昱彤與鄭○○相互配合販賣 統一發票,卻同意擔任利年億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並為利年 億公司向稅捐稽徵機關領取空白發票,復依被告姚昱彤之指 示在開好之統一發票上蓋章,足認共同正犯詹○○就填製不 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與其他共犯有共同 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9、被告詹吉忠於中區國稅局陳稱:文乾國際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下稱文乾公司)、林東國際開發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林東 公司)、鐵雲公司、墩文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墩文公司)、 石賢公司、潤力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潤力公司)、禧力 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禧力公司)、車馳有限公司(下稱車馳 公司)、天富洋行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天富公司)等9家 營業人之負責人表示需資金周轉要增加業績向銀行貸款,故 有將發票交給伊開立販售給需要進項發票之營業人,伊亦會 幫該9家營業人補無交易之進項發票。
鐵雲公司96及97年度進 項來源,其中進項利年億企業有限公司係伊經手無交易之進 項;
石賢公司96年度進項來源明細資料,其中進項利年億公 司、元景公司係伊經手無交易之進項;
禧力公司96及97年度 進項來源,其中利年億公司係伊經手無交易之進項等語(見 中區國稅局告發映崙公司卷宗第90至93頁);
於偵查中陳稱 :鐵雲公司、石賢公司等2家公司取得利年億公司之統一發票 均無實際交易,此些發票均係透過鄭○○取得等語(見98他 4652卷二第64至68頁);
於原審審理時陳稱:文乾公司、林 東公司、鐵雲公司、墩文公司、石賢公司、潤力公司、禧力 公司、車馳公司於92年1月至97年10月開立給利年億公司之不 實發票,均係伊開立交給鄭○○轉交給利年億公司,開立前 開不實發票,係鄭○○寫單子給伊開立,或伊將整本空白發 票交給鄭○○開立,而伊可以取得金額的3.5%。
如附表二之 二(甲)號41至45(即原判決附表二之二編號、)利年億公 司開立予鐵雲公司、石賢公司之統一發票,均係鄭○○拿給 伊,因鄭○○要公司對開發票。
利年億公司開立給禧力公司 之發票,均係鄭○○拿給伊。
伊有與鄭○○約定,由利年億 公司與伊所開設或幫忙處理虛開統一發票事務之文乾公司、 林東公司、鐵雲公司、墩文公司、石賢公司、潤力公司、禧 力公司、車馳公司互換發票等語(見原審第3315號卷九第44 至47頁)。
核與證人即共同正犯鄭○○於原審結證稱:伊有 和詹吉忠有互開發票等語(見原審第3315號卷九第20頁背面 )大致相符。
可知,被告詹吉忠與鄭○○係交叉開立不實統 一發票,並以互換之方式,將該等不實統一發票輾轉販售或 交付予有意購買或取得不實統一發票之營業人,足認被告詹 吉忠就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與其 他共犯有共同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10、至被告姚昱彤所提出之利年億公司之違章案件罰鍰繳款書、稅額繳款書等資料(見原審第3315號卷三第263至271頁),均與本案利年億公司開立不實發票幫助其他營業人逃漏營業稅無關之情,業經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於102年1月9日以中區國稅大智銷售字第0000000000號函覆明確(見原審第3315號卷七第7至22頁)。
11、綜上,被告姚昱彤與共同正犯詹○○、鄭○○、楊○○、詹吉忠及張○○有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且以上開不正方式幫助如附表二之一、二之二(甲)「取得發票之營業人名稱」欄所示之營業人逃漏營業稅事證明確,被告姚昱彤就如附表二之一、二之二(甲)部分,均應予依法論科。
(四)犯罪事實欄三部分:1、映崙公司自95年6月30日起之登記負責人為鄭○○之情,有映 崙公司之設立登記表、變更登記表、營業稅資料查詢作業表 、映崙公司設立登記資料在卷可證〈見原審第3315號卷六第 25、26頁、中區國稅局98年10月27日中區國稅四字第0000000 000號刑事案件告發書附件卷宗(下稱中區國稅局告發映崙公 司卷宗)第80、101至111頁〉。
而鄭○○係共同正犯鄭○○ 之兄,受共同正犯鄭○○之請求擔任映崙公司之登記負責人 ,共同正犯鄭○○則為映崙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負責整理映 崙公司之進項發票報稅及自行開立或指示其配偶馬○○開立 映崙公司之統一發票之情,業據共同正犯鄭○○於偵查中自 承在卷〈見臺中地檢署98年度他字第5464號卷(下稱98他546 4卷)第141至147、641至645頁〉,復經證人鄭○○及馬○○ 於偵查中陳述明確(見98他5464卷第45至51、641至645頁) 。
而鄭○○、馬○○業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1 1952號為不起訴處分,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可參(見99偵11952 卷第153至156頁)。
2、犯罪事實欄三之犯罪事實,業據共同正犯楊○○於原審審理 時坦承不諱(見原審第3315號卷四第36頁背面),復有共同 正犯鄭○○之部分自白在卷可參(見原審第3315號卷四第36 頁)。
並有證人即涉谷有限公司負責人朱○○、證人楊○○ 、證人即金貿鋒有限公司之名義負責人游○○、證人即楊展 有限公司之負責人楊○○、證人即金蘭企業社、金溪企業社 、唐企公司、辰元企業社之實際負責人尹○○於偵查中之證 述在卷可證(見98他5464卷第161至163、281至283、407至40 9、417至419、527至629頁)。
且有營業人取得映崙公司不實 統一發票派查表、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專案申 請調檔查核清單、中區國稅局100年10月14日中區國稅四字第 0000000000號函送營業人取得映崙公司開立不實發票扣抵銷 項稅額之相關資料、中區國稅局於102年2月8日以中區國稅四 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送之映崙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之營 業稅申報明細資料、臺中地檢署檢察官100年度偵字第10298 號、第13046號、第13047號緩起訴處分書供參〈見中區國稅 局告發映崙公司卷宗第15至79頁、臺中地檢署99年度偵字第1 1952號卷(下稱99偵11952卷)第50至53至146頁、99偵4223 卷第163至166頁、原審第3315號卷七第35、80至93頁〉。
3、共同正犯鄭○○前雖辯稱如附表三之一甲編號39、62(即原判 決附表三之一編號、)之發票有真實交易云云,然嗣共同 正犯鄭○○於原審審理時已陳稱如附表三之一甲編號39、62( 即原判決附表三之一編號、)之發票無真實交易等語(見 原審第3315號卷九第181頁背面、原審第3315號卷十第48頁) 。
且共同正犯鄭○○明知資電公司未實際向映崙公司等5家營 業人進貨,竟取得各該營業人開立之統一發票共20紙,充當 資電公司之進項憑證,並交予不知情之成年會計人員填具不 實之會計憑證代為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進項金額及營業稅額 ,以規避稅捐稽徵機關之勾稽查處,業經原審以101年度訴字 第1144號判決認定在案(見原審第3315號卷十二第45至47頁 )。
4、另共同正犯鄭○○雖辯稱:如附表三之一(甲)編號6至26、36 、46、54、56、58至61、63至65(即原判決附表三之一編號㈣ 、㈤、㈥、㈦、㈩、、、、、、)部分係楊○○ 所接洽;
如附表三之一(甲)編號37、44(即原判決附表三之一 編號、)部分係與李○○接洽;
編號57(即原判決附表三 之一編號)部分係與羅○○接洽,前揭部分均有實際交易等 語。
然查:
⑴證人楊○○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鄭○○有交付如附表三之一(甲)編號6至26、36、46、54、56、60至61(即原判決附表三之一編號㈣、㈤、㈥、㈦、㈩、、、、之統一發票予伊,伊給共同正犯鄭○○發票金額之6.8%。
伊有販售如附表三之一(甲)編號6至26(即原判決附表三之一編號㈣、㈤、㈥、㈦)之統一發票予尹○○,另如附表三之一(甲)編號36、46、54、56、60至61(即原判決附表三之一編號㈩、、、、)之統一發票,係伊與如附表三之一(甲)編號36、46、54、56、60至61(即原判決附表三之一編號㈩、、、、)「取得發票之營業人名稱」欄之營業人交易,而拿映崙公司之統一發票給該等營業人,映崙公司與該等營業人並無實際交易,此部分統一發票係伊交給該等營業人。
如附表三之一(甲)63至65(即原判決附表三之一編號)所示之統一發票不是伊交付的等語(見本院第3315號卷九第165頁背面至第171頁背面)。
⑵證人李○○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伊係昶泳貿易有限公司(昶泳公司)下稱之負責人,昶泳公司於97年已結束營業。
伊認識鄭○○,鄭○○在販賣五金工具,係以映崙公司名義與伊生意往來,詳細之交易內容因時間過太久,伊忘記了,如附表三之一(甲)編號44(即原判決附表三之一編號)之發票5張,映崙公司與昶泳公司有實際交易,伊於國稅局有交付交易證明,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19424號為不起訴處分。
另伊從97年5月份至101年10月份在天暘貿易有限公司(下稱天暘公司)上班,擔任經理,起訴書附表三之一編號映崙公司開立給天暘公司之2張統一發票,係天暘公司與鄭○○做生意時,鄭○○開立的,2筆貨96萬餘元,因有退貨20幾萬元,故有實際交易係76萬餘元,變成溢開20幾萬元之統一發票,天暘公司之負責人朱○○因此事被判刑等語(見原審第3315號卷第137至144頁)。
而天暘公司之負責人朱○○於97年間向映崙企業有限公司取得進項統一發票2張總額967,000元,其中一筆交易金額205,000元因係瑕疵品退貨;
惟朱○○仍持上開2張總額967,000元統一發票向中區國稅局報稅,主張抵沖進貨成本以逃漏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31,408元乙事,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8972號為緩起訴處分,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見原審第3315號卷九第262、263頁)。
另李○○係昶泳公司之負責人,於96年間向映崙公司取得交易金額共499,192元之發票5張乙事,雖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5317號、第6668號不起訴處分書記載證人即中區國稅局稅務員郭○○、林○○證稱:昶泳公司申報93、94、95、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後,中區國稅局有多次通知昶泳公司提供帳冊、發票等以供查核,但昶泳公司都沒有提供,後來國稅局有對昶泳公司通知補稅並裁罰等語。
然以依昶泳公司93、94、95、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所附之附件,並未提出向映崙公司取得之交易發票5張,以主張扣抵進貨成本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等情,核與李○○所辯未曾持上開映崙公司發票向中區國稅局主張扣抵進貨成本等語相符,尚難認李○○有持不實統一發票以虛報進貨成本逃漏稅捐之犯行,而為不起訴處分,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按(見原審第3315號卷九第260、261頁)。
然查,映崙公司開立予昶泳公司之統一發票5紙,業經昶泳公司全數提出扣抵,有中區國稅局102年4月18日中區國稅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查核清單、中區國稅局102年5月10日中區國稅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送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見原審第3315號卷十第108、110頁、原審第3315號卷十一第83至88頁)。
足見,臺中地檢署檢察官101年度偵字第5317號、第6668號不起訴處分書以李○○未提出向映崙公司取得之交易發票5張,以主張扣抵進貨成本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而難認李○○有持不實統一發票以虛報進貨成本逃漏稅捐之犯行,而為不起訴處分,應屬誤會。
查證人李○○既無法證述映崙公司與昶泳公司之實際交易內容,且經中區國稅局多次通知昶泳公司提供帳冊、發票等以供查核,即未提供資料查核,又於偵查中辯稱未曾持上開映崙公司發票向中區國稅局主張扣抵進貨成本,綜上情節,證人李○○上開證述映崙公司與昶泳公司有實際交易云云,實難憑採。
⑶證人羅○○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伊係鋒寶公司及正鈺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正鈺公司)之負責人。
鋒寶公司及正鈺公司與映崙公司有營業往來,一般都是用現金付款,如附表三之一(甲)55號(即原判決附表三之一編號)映崙公司開立予正鈺公司之發票,是否有實際交易,伊要再查,伊沒有帶任何交易資料,嗣改稱有實際交易,惟無交易資料可證明等語(見原審第3315號卷九第146頁背面至第149頁、第153、154頁)。
而羅○○擔任擔任正鈺公司負責人,因取得映崙公司開立如附表三之一(甲)55號(即原判決附表三之一編號)之發票,涉嫌逃漏稅捐之行為,業經原審法院以101年度訴字第2569號判決羅○○此部分之犯行,與原審100年度簡字第224號確定判決有實質上一罪之關係,為前案既判力效力所及,而為免訴判決確定,有該判決書及臺中地檢署檢察官101年度偵字第18600號、第18606號起訴書在卷可參(見原審第3315號卷九第237至256、268至294頁、原審第3315號卷十第78頁)。
查證人羅○○雖證稱:正鈺公司與映崙公司有營業往來等語,然時而稱有無實際交易還要再查,時而稱有實際交易,惟無交易資料可證明。
綜上情節,證人羅○○上開證述映崙公司與正鈺公司有實際交易云云,實難憑採。
5、被告詹吉忠於中區國稅局談話中陳稱:墩文公司96及97年度 進項來源其中進項映崙公司、鑫和公司,係伊經手無交易之 進項(見中區國稅局告發映崙公司卷宗第90至93頁)。
足認 被告詹吉忠有經手映崙公司於96年間開立予墩文公司之進項 發票。
而被告詹吉忠與鄭○○係交叉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並 以互換之方式,將該等不實統一發票輾轉販售或交付予有意 購買或取得不實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業如前述,足認被告詹 吉忠就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與其 他共犯有共同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6、綜上,共同正犯鄭○○、楊○○、被告詹吉忠有填製不實會 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且以上開不 正方式幫助如附表三之一「取得發票之營業人名稱」欄所示 之營業人逃漏營業稅事證明確,被告詹吉忠此部分之犯行, 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五)犯罪事實欄四(即原判決犯罪事實欄五)部分:1、劉○○自95年12月18日起開始擔任鑫和公司之負責人,嗣劉 ○○於96年4月17日死亡,共同正犯陳○○自96年6月4日起開 始擔任登記負責人之情,有鑫和公司之設立登記表、變更登 記表、股東同意書、經濟部96年6月4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 00號函、劉○○之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營業稅稅籍資料 查詢結果、公司設立登記資料、戶政死亡通報資料查詢在卷 可稽〈見原審第3315號卷六第30至35頁、原審第3315號卷十 二第200頁、中區國稅局99年3月12日中區國稅四字第0000000 000號鑫和公司涉案事證告發書附件卷宗(下稱中區國稅局告 發鑫和公司卷宗)第90至148頁〉,堪以認定。
2、犯罪事實欄四之犯罪事實,業據共同正犯陳○○、邱○○、 於偵查中部分自白及在原審審理時坦承不諱;
共同正犯鄭○ ○、楊○○於中區國稅局談話、偵查中及原審審理時坦承不 諱〈見臺中地檢署99年度他字第1699號卷(下稱99他1699卷 )第68至76、89至99、131至156頁、中區國稅局告發鑫和公 司卷宗第223至231頁、原審第3315號卷四第36頁、原審第331 5號卷六第87-4、90頁、原審第3315號卷十第86頁〉,復有證 人葉○○於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金蘭企業社、辰元企業社 之實際負責人尹○○於偵查中之陳述、證人即承祐會計記帳 士事務所負責人呂○○於中區國稅局之陳述在卷可證(見99 他1699卷第68至76、149至156頁、中區國稅局告發鑫和公司 卷宗第159至167頁),且有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 、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發票影本、辰元企業社及金蘭企 業社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影本、 北區國稅局營業稅自動補報補繳稅額繳款書影本、中區國稅 局於100年10月18日以中區國稅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送取 得鑫和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查核及補繳稅款情形及 相關資料、中區國稅局於102年2月8日以中區國稅四字第0000 000000號函檢送之鑫和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之營業稅申報 明細資料供參〈見中區國稅局告發鑫和公司卷宗第22至89頁 、99他1699卷第79至85頁、臺中地檢署99年度偵字第16843號 卷(下稱99偵16843卷)第86至133頁、原審第3315號卷七第 35、100至104頁〉。
3、被告詹吉忠於中區國稅局自陳:本人將鑫和公司開立沒有交 易事實之發票予墩文公司及文乾公司,並且以石賢公司、吉 吉公司之統一發票開立予鑫和公司充作進項憑證,實際上亦 是沒有交易事實。
墩文公司96及97年度進項來源其中進項映 崙公司、鑫和公司係伊經手無交易之進項等語(見中區國稅 局告發元景公司卷第170、171頁、中區國稅局告發映崙公司 卷宗第90至93頁),核與證人鄭○○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 鑫和公司開立如起訴書附表五編號㈥、㈦之發票,係一位宋 先生拿給伊,伊就交給詹吉忠公司裡面的人,因伊有與詹吉 忠互換統一發票,上開統一發票沒有真實交易等語(見原審 第3315號卷十第91至96頁),大致相符。
足認,被告詹吉忠 有經手鑫和公司於96年間開立予文乾公司、墩文公司之進項 發票,而被告詹吉忠與鄭○○係交叉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並 以互換之方式,將該等不實統一發票輾轉販售或交付予有意 購買或取得不實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業如前述,足認被告詹 吉忠就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與其 他共犯有共同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4、綜上,被告詹忠與共同正犯陳○○(自96年6月4日起至97年2 月止部分)、邱○○、鄭○○、楊○○、劉○○(自96年2月 起至96年4月17日止部分)、「阿亭」有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 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且以上開不正方式幫 助如附表五「取得發票之營業人名稱」欄所示之營業人逃漏 營業稅事證明確,被告詹吉忠此部分之犯行,洵堪認定,應 予依法論科。
(六)犯罪事實欄五(即原判決犯罪事實欄六)部分:1、林○○自93年8月27日起擔任清泉流公司之名義負責人,嗣自 94年8月23日起則變更登記由曾○○擔任清泉流公司之負責人 之情,有清泉流公司之設立登記表、變更登記表、營業稅稅 籍資料查詢作業單、清泉流公司設立變更資料〈見原審第331 5號卷十二第96至102頁、中區國稅局移送告發清泉流公司之 調查及事證附件資料(下稱中區國稅局告發清泉流公司卷宗 卷一)第1至6、16至20頁〉。
而曾○○自93年8月27日起即實 際經營清泉流公司之業務,為清泉流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並 保管清泉流公司之空白統一發票,且由其與共同正犯鄭○○ 取得管理清泉流公司之進項發票、開立清泉流公司之銷項發 票之情,業據證人即共同正犯曾○○於中區國稅局陳述、於 偵查中陳述及結證;
證人即共同正犯林○○於偵查中供述明 確〈見中區國稅局局告發清泉流公司卷宗卷一第24至26頁、 中區國稅局查核力行國際實業有限公司、采洋事業有限公司 涉嫌部分虛進虛銷查核案資料卷宗第一卷(下稱中區國稅局 查核力行公司、采洋公司卷宗卷一)第55至57頁、臺中地檢 署98年度他字第1962號卷(下稱98他1962卷)第53至55頁、 98偵24460卷第27至30頁、臺中地檢署101年度偵字第5874號 卷(下稱101偵5874卷)第7至11頁、100他4801卷第74至79頁 〉。
而林○○則業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5874 號為不起訴處分,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查(見原審第331 5號卷十二第207、208頁)。
2、犯罪事實欄五之犯罪事實,業據證人曾○○於中區國稅局陳 述、偵查中陳述、原審審理時證述;
證人林○○即林○○事 務所負責人於中區國稅局之陳述;
證人王○○於偵查中之陳 述;
證人即金鎂公司之員工蕭○○於中區國稅局之談話;
證 人即金鎂公司之負責人蕭○○於偵查中之陳述及證述;
證人 即高強企業社陳○○於偵查中之陳述;
證人即鉅祥工具開發 有限公司之會計黃郭○○於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嘉義縣 分局之陳述;
證人即重威企業有限公司之品管經理林○○於 偵查中之陳述;
證人即采洋事業有限公司負責人黃○○於中 區國稅局之陳述、偵查之陳述及原審審理之證述;
證人即吉 明機械有限公司負責人許○○於中區國稅局之陳述、偵查中 之證述在卷可證〈見中區國稅局局告發清泉流公司卷宗卷一 第24至26、47至49、120、121、123、156至158、164至165、 168、169頁、98他1962卷第53至55頁、98偵24460卷第27至30 、42至44頁、100他4801卷第69、74至79、162、189至191、2 08、209、269至270頁、101偵5874卷第7至11頁、原審第3315 號卷八第72至85頁、原審第3315號卷十第265至277頁、臺中 地檢署100年度他字第501號卷(下稱100他501卷)二第53至5 8頁〉。
並有清泉流公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清泉流 公司不實統一發票派查表、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 、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中區國稅局於102年2月8日以中區 國稅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送之清泉流公司開立不實統一 發票之營業稅申報明細資料、重威企業有限公司之財政部臺 北市國稅局信義分局裁處書影本、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信義 分局營業稅違章核定稅額繳款書影本、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違章案件罰鍰繳款書影本、濬顯公司之中區國稅局裁處書影 本、中區國稅局違章案件罰緩繳款書影本、中區國稅局營利 事業所得稅結算稅額繳款書影本、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營 業稅違章核定稅額繳款書影本、陳○○之中區國稅局大屯稽 徵所營業稅違章核定稅額繳款書影本、鉅祥工具開發有限公 司承諾書影本、陳○○因購買清泉流公司不實統一發票交付 鉅祥工具開發有限公司、重威企業有限公司,經臺中地檢署 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5874號為緩起訴處分之緩起訴處分書 在卷可參〈見中區國稅局局告發清泉流公司卷宗卷一第167頁 、中區國稅局調查清泉流公司報告、刑事案件移送告發書、 案情報告相關附件卷(下稱中區國稅局告發清泉流公司卷) 卷二第4、16、18至62頁、100他4801卷第203至205、210至21 2、276、277頁、100他501卷二第109頁、原審第3315號卷七 第35、105至112頁、原審第3315號卷十二第239、240頁〉。
3、而被告姚昱彤坦承有交付如附表六編號㈦清泉流公司開立之 不實發票予金鎂公司(見原審第3315號卷六第73頁背面), 核之證人蕭○○於中區國稅局陳稱:金鎂公司從未與清泉流 公司有進貨交易往來等語(見中區國稅局告發德釩公司卷第 249至253頁);
及證人蕭○○於偵查中證稱:金鎂公司取得 清泉流公司之94年4月發票係伊以發票金額之8%向姚昱彤購買 作為進項憑證等語(見100他4801卷第269、270頁)。
足認, 被告姚昱彤確有交付如附表六編號㈦清泉流公司開立之不實 發票予金鎂公司。
另濬顯公司廠長王○○經由蕭○○介紹而 向被告姚昱彤購買如附表七之不實統一發票(如附表七編號 ㈡即同附表六編號部分),業經證人蕭○○、王○○、王 ○○證述明確,復如前述,亦堪認定。
4、再證人曾○○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如附表六編號㈣吉明機 械有限公司;
編號㈥蘭盛企業有限公司、編號㈦金鎂公司;
編號㈩重威企業有限公司;
編號濬顯公司;
編號鉅祥工 具開發有限公司等公司伊均不認識,清泉流公司與上開公司 沒有實際交易,發票係伊將空白統一發票放在桌上,讓鄭○ ○自己開立,其他認識之公司有交易,惟實際金額沒有那麼 多,發票係伊開立的,伊有多開統一發票出來。
伊與姚昱彤 認識,鄭○○有向伊表示,其所開的清泉流公司統一發票有 交給姚昱彤,其與姚昱彤有互換發票等語(見原審第3315號 卷十第265至276頁)。
另證人鄭○○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 姚昱彤要統一發票時,伊會拿統一發票與姚昱彤交換,伊與 曾○○係朋友,曾○○係清泉流公司之負責人,清泉流公司 之不實發票係曾○○開立的,姚昱彤要統一發票時,會將統 一發票要記載之內容給伊,伊寫下來後拿給曾○○填寫統一 發票,有時候清泉流公司之統一發票係由伊開立,曾○○有 時會自己將統一發票交給姚昱彤,有時會叫伊將統一發票拿 給姚昱彤,伊就將清泉流公司的統一發票交給姚昱彤,以跟 姚昱彤交換利年億公司之發票等語(見原審第3315號卷八第 41至44頁、第88頁背面、原審第3315號卷九第22頁背面、第 23頁)。
可知,被告姚昱彤與共同正犯鄭○○有交換不實之 統一發票,而取得清泉流公司所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
而被 告姚昱彤明知共同正犯鄭○○透過多數營業人交叉開立不實 統一發票,並以買賣或互換之方式,將該等不實統一發票輾 轉販售或交付予有意購買或取得不實統一發票之營業人,仍 與共同正犯鄭○○相互搭配互換不實之統一發票,業如前述 ,而被告姚昱彤從共同正犯鄭○○處取得清泉流公司開立之 不實統一發票後,將之販賣予有意購買統一發票之營業人。
顯見被告姚昱彤經由共同正犯鄭○○而與該等開立不實統一 發票之負責人有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 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5、又曾○○為清泉流公司之登記及實際負責人,因與共同正犯 鄭○○、姚昱彤共同填載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之犯 行,業經原審以101年度訴字第2749號判決,有該判決書在卷 可查(見原審第3315號卷十一第72、73頁)。
6、綜上,被告姚昱彤與共同共同正犯鄭○○、曾○○有填製不 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且以上 開不正方式幫助如附表六「取得發票之營業人名稱」欄所示 之營業人逃漏營業稅事證明確,被告姚昱彤此部分之犯行, 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七)犯罪事實欄六(即原判決犯罪事實欄七)部分:1、張○○於94年11、12月間為域勝公司之負責人之情,有營業 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單、域勝公司設立變更資料〈見中區國 稅局告發域勝公司之刑事案件告發書及相關附件資料卷宗( 下稱中區國稅局告發域勝公司卷)第293至299、466至488頁 、原審第3315號卷十二第209至212頁)〉。
又黃○○於94年 11、12月間為力行公司之負責人之情,有營業稅稅籍資料查 詢作業單、力行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資料〈見中區國稅局查核 力行公司、采洋公司卷宗卷一第32、33頁、中區國稅局查核 力行國際實業有限公司、采洋事業有限公司涉嫌部分虛進虛 銷查核案資料卷宗第二卷(下稱中區國稅局查核力行公司、 采洋公司卷宗卷二)第55至81頁、原審第3315號卷十二第213 、214頁〉。
再黃○○於94年11、12月間為采洋公司之負責人 之情,有營業人變更登記查簽表、采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資 料(見中區國稅局查核力行公司、采洋公司卷宗卷二第13至4 9頁、原審第3315號卷十二第215至218頁)。
且陳○○於94年 11、12月間為岦杰興業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之情,有岦杰興業 公司之設立、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按(見原審第3315號卷十二 第219至221頁),均堪認定。
另證人蘇○○於中區國稅局陳 稱:本人以配偶陳○○之名義於94年3月11日申請設立岦杰興 業公司,陳○○任岦杰興業有限公司負責人期間,公司進銷 貨業務及銷貨發票係由伊負責處理開立等語(見中區國稅局 查核力行公司、采洋公司卷宗卷一第84至86頁、中區國稅局 告發德釩公司卷第259至262頁),足認蘇○○為岦杰興業公 司之實際負責人兼經辦會計人員。
2、犯罪事實欄六之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張○○於偵查中陳述、 證人黃○○於中區國稅局暨偵查中之陳述及原審審理時之證 述、證人蘇○○於中區國稅局之陳述、證人王○○於偵查中 之陳述;
於原審審理時之證述、證人蕭○○於原審審理時之 證述明確(見中區國稅局查核力行公司、采洋公司卷宗卷一 第84至86、160、161、166、168、170、171、222至225頁、 中區國稅局告發清泉流公司卷宗卷一第120、121頁、中區國 稅局告發德釩公司卷第259至262頁、100他501卷二第125至12 9頁、100他4801卷第69、74至79頁、98偵24460卷第38至39、 51頁、原審第3315號卷八第26頁背面至第40頁、第72頁背面 至84頁背面),並有力行公司之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采 洋公司之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域勝公司之專案申請調檔 查核清單、中區國稅局於102年4月3日以中區國稅大屯銷售字 第0000000000號函覆濬顯公司94年間取得德釩公司等6家營業 人開立之不實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明細表、濬顯公司之 中區國稅局裁處書影本、中區國稅局違章案件罰緩繳款書影 本、中區國稅局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稅額繳款書影本、中區 國稅局大屯稽徵所營業稅違章核定稅額繳款書影本在卷可參(見中區國稅局查核力行公司、采洋公司卷宗卷一第278、347 頁、中區國稅局告發域勝公司卷第193頁、100他4801卷第210 至212頁、100他501卷二第109頁、原審第3315號卷八第236、 237頁)。
3、證人即域勝公司實際負責人張○○於偵查中陳稱:濬顯公司 可能係主光公司老闆娘「黃太太」之客戶,「黃太太」與鄭 ○○較多接觸,「黃太太」跟我們下單叫我們開給哪家公司 ,我們就開,應該係鄭○○開的。
「黃太太」表示其客人要 求跟伊換統一發票,伊開統一發票給「黃太太」,「黃太太 」換統一發票給伊,我們跟利年億公司有部分實際交易,有 時多開,有時用統一發票跟利年億公司換統一發票,「黃太 太」會寫單子給鄭○○,有時係「黃太太」直接拿來公司, 伊照單子開,單子上有寫金額、抬頭、數量,與「黃太太」 交換統一發票部分沒有實際交易等語(見98偵24460卷第38至 39、51頁)。
又證人黃○○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伊係采洋 公司之負責人,鄭○○不是采洋公司之股東或員工,鄭○○ 係在域勝公司之張○○那裡幫忙,伊與張○○係20幾年的朋 友,故認識鄭○○,伊請鄭○○幫伊保管采洋公司之空白發 票、公司大小章,而授權鄭○○開立采洋公司之發票。
伊與 一些公司有交易,惟實際交易金額沒有那麼多,有多開統一 發票而虛報。
采洋公司與濬顯公司即總淼公司沒有業務往來 ,采洋公司開給濬顯公司之發票均係不實統一發票。
采洋公 司之不實發票均係鄭○○在幫伊處理等語(見原審第3315號 卷八第72頁背面至第74至84頁背面)。
再證人鄭○○於原審 審理時結證稱:張○○係伊以前域勝公司工作之老闆,域勝 公司及力行公司之負責人均係張○○,伊認識采洋公司之黃 ○○及岦杰興業公司之蘇○○。
力行公司、岦杰公司之發票 由伊開立,采洋公司之發票有時由伊開立。
因姚昱彤要和伊 交換發票,伊有將域勝公司、力行公司、采洋公司、岦杰公 司之統一發票給姚昱彤等語(見原審第3315號卷八第45至48 、88、89頁)。
且濬顯公司廠長王○○經由蕭○○介紹而向 被告姚昱彤購買如附表七之不實統一發票,業經證人蕭○○ 、王○○、王○○證述明確,亦如前述。
可見,被告姚昱彤 與共同正犯鄭○○有交換不實之統一發票,而取得域勝公司 、力行公司、采洋公司、岦杰興業公司所開立之不實統一發 票。
而被告姚昱彤明知共同正犯鄭○○透過多數營業人交叉 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並以買賣或互換之方式,將該等不實統 一發票輾轉販售或交付予有意購買或取得不實統一發票之營 業人,仍與共同正犯鄭○○相互搭配互換不實之統一發票, 業如前述,而被告姚昱彤從共同正犯鄭○○處取得域勝公司 、力行公司、采洋公司、岦杰興業公司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 後,將之販賣予濬顯公司廠長王○○。
顯見被告姚昱彤經由 共同正犯鄭○○而與該等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之負責人有共同 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 聯絡及行為分擔。
4、再查:
⑴張○○為域勝公司之負責人,與共同正犯鄭○○、姚昱彤共同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概括犯意,自92年1月起至95年6月止,明知域勝公司並未銷售貨物予金亞木工業有限公司等36家營業人,仍填製不實之統一發票(包含域勝公司開立予濬顯公司之統一發票),交付予姚昱彤,由姚昱彤轉交上開營業人據以為進項憑證,而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因而幫助該等營業人逃漏上開期間各期之營業稅之情,業據原審以99年度訴字第3340號判決張○○、鄭○○共同犯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有該判決書在卷可按(見原審第3315號卷一第243至248頁、原審第3315號卷十二第80至85頁)
⑵黃○○為力行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與張○○、鄭○○共同基於違反商業會計法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明知力行公司未實際銷貨予亦聖有限公司等18家營業人,竟自92年8月間起至95年2月間止,連續虛開不實之力行公司銷項統一發票交予亦聖有限公司等18家營業人,亦聖有限公司等18家營業人再持其中部分統一發票向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以此方式幫助亦聖有限公司等18家營業人逃漏營業稅之情,業據原審以101年度訴字第1357號判決黃○○共同犯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有該判決書在卷可查(見原審第3315號卷十二第68至71頁)。
⑶黃○○為采洋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與鄭○○共同基於違反商業會計法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明知采洋公司未實際銷貨予漢邦開發實業有限公司等8家營業人,竟自94年4月間起至95年2月間止,連續虛開不實之采洋公司銷項交予漢邦開發實業有限公司等8家營業人,漢邦開發實業有限公司等8家營業人再持其中部分統一發票向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以此方式幫助漢邦開發實業有限公司等8家營業人逃漏營業稅之情,業據原審以101年度訴字第1357號判決黃○○共同犯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有該判決書在卷可稽(見原審第3315號卷十二第68至71頁)。
5、另濬顯公司已於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98年7月2日開始調查 後之98年8月11日補繳94年11至12月所逃漏營業稅之本稅528, 208元及於99年1月28日繳納罰鍰1,584,624元完畢,有中區國 稅局大屯稽徵所於101年3月2日以中區國稅大屯三字第000000 0000號函送之彙總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102年4月3日中 區國稅大屯銷售字第0000000000號書函暨檢送之營業稅違章 核定稅額繳款書影本、徵銷明細清單影本在卷可查(見原審 第3315號卷三第21、22頁、原審第3315號卷八第236、240頁 ),併予敘明。
6、綜上,被告姚昱彤與鄭○○就如附表七編號㈢所示之不實統 一發票與域勝公司之負責人張○○;
就如附表七編號㈣所示 之不實統一發票與力行公司之負責人黃○○;
就如附表七編 號㈤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與采洋公司之負責人黃○○;
就如 附表七編號㈥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與岦杰興業公司之實際負 責人兼經辦會計人員蘇○○各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 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且以上開不正方 式幫助濬顯公司逃漏營業稅事證明確,被告姚昱彤此部分之 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叁、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新舊法比較:
(一)刑法部分:查刑法部分條文業於94年1月7日修正,94年2月2日公布,於被告姚昱彤就犯罪事實欄一、二如附表二之一、犯罪事實欄五、六部分行為後之95年7月1日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條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2條本身雖經修正,但刑法第2條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2條規定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先予辨明。
而按本次刑法修正之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適用罪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且應就罪刑有關之一切情形,比較其全部之結果,而為整個之適用,不能割裂而分別適用有利益之條文(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2615號判例、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95年度第8次刑庭會議決議第一、(四)則可資參照)。
惟此所謂不能割裂適用,係指與罪刑有關之本刑而言,並不包括易刑處分在內。
詳言之,有關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之刑罰執行,仍應比較新舊法之規定,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依刑法第2條第1項之從舊從輕原則定其易刑之折算標準(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2790號判決亦可參照)。
茲就本件新舊法比較結果說明如下:1、按刑法第28條關於共同正犯原規定「2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 行為者,皆為正犯。」
,修正為「2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 為者,皆為正犯。」
,將舊法之「實施」修正為「實行」。
原「實施」之概念,包含陰謀、預備、著手及實行等階段之 行為,修正後僅共同實行犯罪行為始成立共同正犯。
是新法 共同正犯之範圍已有限縮,排除陰謀犯、預備犯之共同正犯 ,自屬犯罪後法律有變更,而非純文字之修正(最高法院96 年度臺上字第934號判決、96年度臺上字第5208號判決參照) 。
惟就本案而言,被告姚昱彤無論依新舊法,均成立共同正 犯,尚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
2、復按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原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 立之罪,其共同實施或教唆、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 共犯論。」
修正為「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 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 。
但得減輕其刑。」
,即除部分文字修正外,並增設但書「 得減輕其刑」之規定。
刑法第31條第1項之修正,雖非犯罪構 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 律有變更,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以 修正後刑法第31條第1項有「得減輕其刑」之規定,較有利於 本案被告姚昱彤。
3、又按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刪 除,並於95年7月1日起施行如前述,是於新法修正施行後, 行為人之數犯罪行為,即須分論併罰。
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 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 有變更,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以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 連續犯對被告姚昱彤、蕭○○較為有利。
4、綜合上述各條文修正前、後之比較,揆諸前揭說明,應綜合 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不得割裂適用,故關於被告姚昱 彤就犯罪事實欄一、二如附表二之一、犯罪事實欄五、六部 分,應整體適用被告姚昱彤前揭行為時之刑法較有利於被告 姚昱彤。
5、至被告姚昱彤就犯罪事實欄二如附表二之二部分;
被告詹吉 忠就犯罪事實欄二如附表二之二、犯罪事實欄三、四之犯行 ,因其行為已在刑法修正公布實施以後,應直接適用新法之 規定。
(二)商業會計法部分:商業會計法已於95年5月24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6日施行,然被告姚昱彤就就犯罪事實欄一、二如附表二之一、犯罪事實欄五、六係於95年6月30日前之犯罪行為,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論為1罪(詳如後述),因被告姚昱彤此部分犯罪時期已跨越至商業會計法修正施行後,即應以行為終了時所適用之修正後規定論處,不生新舊法比較何者較有利於被告姚昱彤之問題。
(三)稅捐稽徵法部分:按被告等行為後,稅捐稽徵法第43條業於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施行,並自103年6月6日起生效。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原規定:「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而修正後第43條則規定:「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
是修正後規定僅係將第3項之「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予以刪除,與本案之論罪科刑無涉。
二、按公司法第8條第1、2項規定「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
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
公司之經理人或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
。
而按95年5月24日修正公布前、後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犯罪主體必須為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物之人員,自屬因身分或特定關係始能成立之犯罪。
復按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4條規定「本法所稱商業負責人依公司法第8條、商業登記法第9條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
(95年5月24日修正為「本法所定商業負責人之範圍,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
),而公司法第8條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並不包含所謂「實際負責人」在內。
(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2044號判決參照)。
如未具上開身分者,應與有該身分者共犯,始有適用該法論處之餘地(最高法院93年度臺上字第333號判決參照)。
又按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
再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
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
共同正犯間,非僅就其自己實行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對於他共同正犯所實行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
又共同正犯不限於事前有協議,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之,且表示之方法,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最高法院34年上字第862號判例要旨、73年臺上字第1886號判例要旨、97年度臺上字第2517號判決意旨參照)。
再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
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77年臺上字第2135號判例意旨參照)。
而查:
(一)關於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犯行部分:1、就犯罪事實欄一部分,被告姚昱彤雖不具商業負責人、主辦 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身分 ,但與有德釩公司商業負責人身分之共犯即共同正犯王○○ 共同實施犯罪,依修正前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亦成立共同 正犯 。
2、就犯罪事實欄二部分,被告姚昱彤、楊○○、詹吉忠雖不具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 計事務之人員身分,但與有利年億公司商業負責人身分之共 犯即張○○、詹○○共同實施犯罪,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 (被告姚昱彤就如附表二之一部分依修正前刑法第31條第1項 規定;
被告姚昱彤、楊○○、詹吉忠就如附表二之二(甲)部 分依現行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亦成立共同正犯。
3、就犯罪事實欄三部分,楊○○、詹吉忠雖不具商業負責人、 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 身分,但與有映崙公司經辦會計人員身分之共犯即共同正犯 鄭○○共同實施犯罪,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亦成立共同 正犯。
4、就犯罪事實欄四部分,共同正犯鄭○○、楊○○、詹吉忠、 邱○○雖不具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 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身分,但與有鑫和公司商業負責 人身分之共犯劉○○及陳○○共同實施犯罪,依刑法第31條 第1項規定,亦成立共同正犯。
5、就犯罪事實欄五部分,被告姚昱彤雖不具商業負責人、主辦 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身分 ,但與有清泉流公司商業負責人及經辦會計人員身分之共犯 即共同正犯曾○○共同實施犯罪,依修正前刑法第31條第1項 規定,亦成立共同正犯。
6、就犯罪事實欄六部分,被告姚昱彤雖不具商業負責人、主辦 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身分 ,但與有商業負責人身分之共犯即域勝公司負責人張○○、 力行公司之負責人黃○○、采洋公司之負責人黃○○;
經辦 會計人員身分之共犯即岦杰公司經辦會計人員蘇○○共同實 施犯罪,依修正前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亦成立共同正犯。
(二)被告姚昱彤與王○○、鄭○○、上開某不詳男子間就犯罪事實欄一;
被告姚昱彤與張○○、共同正犯詹○○、鄭○○、被告詹吉忠間就犯罪事實欄二(共同正犯詹○○僅就自96年12月7日起至97年12月止部分);
被告詹吉忠與鄭○○、楊○○間就犯罪事實欄三;
被告詹吉忠與鄭○○、陳○○、楊○○、邱○○、劉○○、「阿亭」間就犯罪事實欄四(陳○○僅就自96年6月4日起至97年2月止部分);
被告姚昱彤與曾○○、共同正犯鄭○○間就犯罪事實欄五;
被告姚昱彤與張○○、黃○○、黃○○、蘇○○、鄭○○間就犯罪事實欄六所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犯行,雖渠等所分擔之犯行輕重或有不同,惟上開被告等暨經輾轉聯絡而知悉其他共犯係開立不實統一發票而販售或互換,而仍參與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或將該等不實統一發票交付其他營業人、或以他營業人之不實統一發票與之互換,主觀上顯有以自己犯罪之意思,參與並促成其他共犯全部販售或互換不實統一發票不法犯行之實現,即與其他共犯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而均應負共同正犯之責任。
三、又按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所謂原始憑證,係指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其種類有外來憑證、對外憑證、內部憑證3類;
所謂記帳憑證則係指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其種類有收入傳票、支出傳票、轉帳傳票3類,此觀諸商業會計法第15、16、17條之規定自明。
而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87年臺上字第11號、92年臺上字第6792號、94年臺非字第98號判決要旨參照)。
四、再按稅捐稽徵法第43條係對於逃漏稅捐之教唆或幫助行為特設之專條,為獨立之處罰規定,此所謂幫助,乃犯罪之特別構成要件,有別於刑法上之幫助犯,並非逃漏稅捐者之從犯。
故如2人以上者同犯該條之罪,應不排除共同正犯之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2159判決意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7年11月法律座談會研討結果參照)。
五、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
另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進項稅額憑證,未於當期申報者,得延至次期申報扣抵。
次期仍未申報者,應於申報扣抵當期敘明理由。
但進項稅額憑證之申報扣抵期間,以5年為限。」
。
六、被告詹吉忠雖辯稱:伊並未參與利年億公司、映輪公司及元景公司的運作,而有關墩文公司、文乾公司及鐵雲公司部分前案已判決並執行完畢,本案係重覆判決云云,並提出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2368號、第2377號、第2378號、第2379號、第2379號、第2380號、第2381號判決為證。
然查:
(一)①被告詹吉忠、楊○○、林○○與劉○○(於擔任文乾公司負責人期間)、黃○○(於擔任文乾公司負責人期間)共同基於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營業稅捐及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明知文乾公司自96年8月起至97年11月間止,並未實際向宏瑞開發有限公司等20家營業人進貨,仍取得該等營業人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共85紙,金額合計33,657,553元(包含鑫和公司於96年11月、12月開立之統一發票3紙,發票金額共499,792元),充當文乾公司之進項憑證扣抵銷售稅額,交由不知情之會計師事務所成年人員填具不實之會計憑證代為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進項金額及營業稅額,以規避稅捐稽徵機關之勾稽查處。
復明知文乾公司自96年8月起至97年10月間止,並無銷貨之事實,推由詹吉忠、林○○虛開不實之統一發票共計157紙,銷售額合計36,941,144元,再由詹吉忠或楊○○交付予墩文企業有限公司等26家營業人,作為各該營業人之進項憑證以申報作為扣抵銷項稅額,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墩文企業有限公司等26家營業人逃漏營業稅合計1,847,068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及核課管理之正確性。
②被告詹吉忠、楊○○另與陳○○共同基於反覆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營業稅捐及共同基於反覆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明知墩文公司自96年11月起至97年12月間止,並未實際向駿美工程有限公司等9家營業人進貨,仍取得該等營業人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共29紙,金額合計18,075,430元(包含鑫和公司於96年11月、12月開立之統一發票3紙,發票金額399,940元),充當墩文公司之進項憑證扣抵銷售稅額,由陳○○交予不知情之會計師事務所成年人員填具不實之會計憑證代為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進項金額及營業稅額,以規避稅捐稽徵機關之勾稽查處。
復明知墩文公司自96年11月起至97年12月間止,並無銷貨之事實,仍虛開不實之統一發票共計62紙,銷售額合計19,739,317元,再交付予辰元企業社等11家之營業人,作為各該營業人之進項憑證以申報作為扣抵銷項稅額,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辰元企業社等11家營業人逃漏營業稅合計986,970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及核課管理之正確性。
③被告詹吉忠、楊○○與廖○○、鄭○○(業經檢察官追加起訴,由原審法院另行審結)共同基於反覆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營業稅捐及共同基於反覆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明知鐵雲公司自96年9月起至97年8月間止,並未實際向合償有限公司等9家營業人進貨,仍取得該等營業人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共46紙,金額合計10,862,519元(包含利年億公司於96年9月開立之統一發票2張,發票金額151,538元;
於97年2月至6月開立之統一發票20張,金額1,890,453元),充當鐵雲公司之進項憑證扣抵銷售稅額,由廖○○交予不知情之會計師事務所成年人員填具不實之會計憑證代為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進項金額及營業稅額,以規避稅捐稽徵機關之勾稽查處。
復明知鐵雲公司自96年9月起至97年10月間止,並無銷貨之事實,推由廖○○虛開不實之統一發票共計77紙,銷售額合計11,995,265元,再由詹吉忠、楊○○、鄭○○交付予暐智實業有限公司等15家營業人,作為各該營業人之進項憑證以申報作為扣抵銷項稅額,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暐智實業有限公司等15家營業人逃漏營業稅合計599,767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及核課管理之正確性。
④詹吉忠另與張明賢共同基於反覆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營業稅捐及共同基於反覆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明知石賢公司於96年11月、12月間並無銷貨之事實,竟虛開不實之統一發票共計19紙,銷售額合計3,500,846元,再交付予金蘭企業社等5家營業人,作為各該營業人之進項憑證以申報作為扣抵銷項稅額,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金蘭企業社等5家營業人逃漏營業稅合計175,044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及核課管理之正確性),而經本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2368號、第2377號、第2378號、第2379號、第2379號、第2380號、第2381號判決被告詹吉忠上開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逃漏稅捐罪確定,有該判決書在卷可查(見99偵4223卷第85至97頁、99偵16843卷第73至85頁、原審第3315號卷一第164至194頁)。
(二)被告詹吉忠復因參與提供不實統一發票,而經本院分別以98上訴字第2559號、101年度上訴字第753號判處罪刑確定在案,亦有該2刑事確定判決在卷可按。
(三)查,被告詹吉忠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亦直承:本案三家公司還沒有判過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9頁)。
又被告詹吉忠經上開判決確定之犯行係與該案其他共同被告虛開文乾公司、墩文公司、鐵雲公司、石賢公司;
吉吉公司;
及虛開原審卷二第72至75頁背面所示公司之統一發票,幫助其他營業人逃漏稅捐。
而本案則係就被告詹吉忠與其他共同正犯虛開前案以外之利年億公司、映崙公司、鑫和公司等三家公司之統一發票,幫助其他營業人逃漏稅捐,尚難認係出於1次集合犯意或1次犯意接續實施,是應認係基於各別犯意所為(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753號確定判決亦同此見解)。
從而,自難認被告詹吉忠就犯罪事實欄二如附表二之二(甲)、犯罪事實欄三、五之犯行已為前案判決效力所及,併予敘明。
七、論罪說明:
(一)核被告姚昱彤就犯罪事實欄一、二如附表二之一;如附表二之二(甲)、犯罪事實欄五、六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
被告姚昱彤就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犯行部分,雖不具商業負責人等身分,惟與此身分之共犯共同實施犯罪,業如前述,應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其中就犯罪事實欄一、二如附表二之一、犯罪事實欄五、六部分之行為,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31條之規定;
就犯罪事實欄二如附表二之二(甲)部分之行為,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31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被告姚昱彤與王○○、鄭○○、上開某不詳男子間就犯罪事實欄一;
與張○○、共同正犯詹○○、鄭○○、楊○○、詹吉忠間就犯罪事實欄二(共同正犯詹○○僅就自96年12月7日起至97年12月止部分);
與曾○○、鄭○○間就犯罪事實欄五;
與張○○、黃○○、黃○○、蘇○○、鄭○○間就犯罪事實欄六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其中就犯罪事實欄一、二如附表二之一部分、犯罪事實欄五、六部分之行為,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28條之規定;
就犯罪事實欄二如附表二之二(甲)部分之行為,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28條之規定)。
(二)核被告詹吉忠就犯罪事實欄二如附表二之二(甲)、犯罪事實欄三、四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
被告詹吉忠就犯罪事實欄二如附表二之二(甲)、犯罪事實欄三、四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犯行部分,雖不具商業負責人等身分,惟與此身分之共犯共同實施犯罪,業如前述,應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被告詹吉忠、姚昱彤與張○○、詹○○、鄭○○、楊○○間就犯罪事實欄二如附表二之二(甲)(共同正犯詹○○僅就自96年12月7日起至97年12月止部分);
與鄭○○、楊○○間就犯罪事實欄三;
與陳○○、鄭○○、邱○○、劉○○、「阿亭」間就犯罪事實欄四(陳○○僅就自96年6月4日起至97年2月止部分)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被告詹吉忠與共同正犯鄭○○、楊○○就犯罪事實欄三部分,利用不知情之馬○○填製不實統一發票,為間接正犯。
(三)被告姚昱彤、詹吉忠上開所為,就同一營業人所持同一發票人填製之統一發票,於同一營業稅申報期間部分所為,係於各營業稅期間填製同一發票人之不實會計憑證交付同一營業人,而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犯行,依社會通念,應認係基於同一犯罪決意而在時空密接狀態下,接續實行相同構成要件之行為,由於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應各論以接續犯,且其等此部分屬以一開立不實發票行為同時觸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均為想像競合犯,應各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四)被告姚昱彤於95年6月30日以前就犯罪事實欄一、二如附表二之一、犯罪事實欄五、六部分先後所犯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犯行,時間緊接,犯罪基本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爰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
(五)所謂集合犯,乃其犯罪構成要件中,本就預定有多數同種類之行為將反覆實行,立法者以此種本質上具有複數行為,反覆實行之犯罪,認為有包括一罪之性質,因而將此種犯罪歸類為集合犯,特別規定為一個獨立之犯罪類型,例如營業犯、收集犯、職業犯等。
而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不實填製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自其犯罪構成要件觀察,尚無從認定立法者本即預定該犯罪之本質,必有數個同種類行為而反覆實行之犯罪,且在刑法修正實施前,實務亦似無此見解,故前開二罪均難認係集合犯(最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7817號、101年度臺上字第657號判決參照)。
且關於營業稅之申報,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明定,營業人除同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而每年申報時間,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應分別於每年1月、3月、5月、7月、9月、11月之1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上期之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是每期營業稅申報,於各期申報完畢,即已結束,以「一期」作為認定逃漏營業稅次數之計算,區別不難,獨立性亦強,於經驗、論理上,似難以認定逃漏營業稅,可以符合接續犯之行為概念,是應分別視其犯罪時間係在刑法修正刪除連續犯之前或之後,而分別依連續犯論以一罪,或予分論併罰(最高法院100年度臺上字第4962號判決、101年度臺上字第3275號判決、101年度臺上字第4362號判決參照)。
查,本案被告姚昱彤就附表二之二(甲),被告詹吉忠就附表二之二(甲)、三之一、五部分,各係以各該附表所示發票人之名義,先後開立各該不實統一發票予各該營業人據以向主管稽徵機關於申報期限前申報營業稅,幫助犯罪之對象既屬有別,且不同營業人之需求各異,依前開說明,應同時以「一期」及「對象」作為認定逃漏營業稅次數之計算,而認其等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以幫助如附表一所示之各營業人逃漏各期稅捐,所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之各次犯行(最高法院104年度臺上字第1875號判決意旨參照)。
(六)是被告姚昱彤就犯罪事實欄附表二之一、五、六部分所示連續犯之一罪,與附表二之二(甲)各編號所示之各罪;
被告詹吉忠就附表二之二(甲)、三之一、五各編號所示之各罪,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各予分論併罰。
(七)修正後刑法第31條1項固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
但得減輕其刑。」
,惟本院審酌被告姚昱彤為利年億之際經營者,被告詹吉忠參與填製不實發票幫助各營業人逃漏稅捐之程度既深且廣,參與之犯罪情節非輕,爰均不依修正後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規定,減輕其刑。
八、被告詹吉忠雖請求傳訊證人鄭○○、楊○○、劉○○,以證明其與本案無關;
被告姚昱彤雖請求傳訊證人張○○、羅○○、王○○、黃○○等公司負責人(按證人李○○、邱○○、吳○○,業經捨棄傳喚(見本院卷三第120頁背面)、楊○○、曾○○,以證明其並未直接與各該營業人接觸云云。
然證人鄭○○、楊○○、羅○○、王○○、黃○○等人,均已曾於原審審理中結證,證人鄭○、張○○及楊○○,且於與本案相關之被告姚昱彤同為該案被告(即以本案不實之發票,營造公司營運以向銀行詐貸款項)之本院102年度上易字第1335號案件審理中到庭做證。
此外,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
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
共同正犯間,非僅就其自己實行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對於他共同正犯所實行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
又共同正犯不限於事前有協議,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之,且表示之方法,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最高法院97年臺上字第2517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
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77年臺上字第2135號判例意旨參照)。
本件被告姚昱彤、詹吉忠2人,如何確實明知共同正犯、楊○○鄭○○透過多數營業人交叉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並以買賣或互換之方式,將該等不實統一發票輾轉販售或交付予有意購買或取得不實統一發票之營業人,仍與共同正犯鄭○○等人相互搭配互換不實之統一發票,及被告2人如何有部分行為分擔,業如前述,本院因認並無再為此部分調查必要,爰駁回被告2人此部分調查證據之聲請,附此指明。
九、撤銷原判決之理由:
(一)被告2人提起上訴,均猶矢口否認上開經本院判決有罪部分犯行,被告詹吉忠並主張本案犯行為前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屬重覆判決云云,均難採取,固如前述。
惟查:1、按幫助犯係從屬於正犯而成立,以正犯已經犯罪為要件,故 幫助犯並非其幫助行為一經完成,即成立犯罪,必其幫助行 為或其影響力持續至正犯實施犯罪始行成立,有關追訴權時 效,告訴期間等,亦自正犯完成犯罪時開始進行,是否合乎 減刑要件,有無減刑條例等相關法律之適用,亦應以該時點 為準據(最高法院86年度臺上字第22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稅 捐稽徵法第43條之「幫助犯第41條之罪」,為稅捐稽徵法之 特別規定,固屬於一獨立之犯罪型態,當亦應以納稅義務人 有以不實發票申報營業稅之行為為必要,且被告等所犯各罪 既係以一開立不實發票行為同時觸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 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而為想像競合犯,雖應從一重之填製 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惟既屬一行為,而被告等所犯幫助逃 漏稅捐犯行,復應以納稅義務人以不實發票申報營業稅之時 點為準據,則被告等所各次犯行,應以各該營業人申報各期 營業稅時為行為完成時。
又本件各附表所示發票月份為單月 者,取得發票之營業人均係申報為次一月份之發票,再於次 一單月申報(例如發票月份為11月者,係申報為12月之發票, 而於翌年1月申報,依此類推,參見原審卷七第45至61頁、80 至85頁、100至101頁背面),且其中附表二之二(甲)備註欄所 列載原判決誤列為原判決附表二之一編號(三)、(九)、(十五 )、(十九)、(二一)、(二三)、(二四)號部分,各營業人持以 申報時間即應為本院判決附表二之二(甲)所載(參見該附表備 註欄所載出處之資料),此部分既均在95年7月1日始由各該營 業人持以申報,而應予分論併罰,原判決誤列為原判決附表 二之一部分並以連續犯論處,尚有未洽。
2、附表二之一(乙)即原判決附表二之一(十二)部分,尚不能證 明確為不實發票(另詳後述),原審誤為有罪認定,亦有未當 。
3、附表二之二(甲)、三之一(甲)、五(甲)部分,各應以數罪論 罪,原判決誤認為上開各該附表部分,各係屬接續犯,而各 僅論處一罪,亦有未合。
(二)原判決就上開本院亦判決有罪部分,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
惟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即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撤銷改判。
十、自為判決之科刑及審酌之理由:
(一)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礙,分別審酌被告姚昱彤、詹吉忠共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營業人逃漏稅捐,均妨害稅務健全,有損國家稅收,實屬可責,並審酌被告姚昱彤、詹吉忠之犯罪動機、本案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營業人逃漏稅捐之分工情形、金額、所填製不實統一發票之張數及金額(其中附表二之一、六、七部分,張數合計為307張,發票金額計為000000000元,營業稅額計為0000000元);
被告2人犯罪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就被告姚昱彤、詹吉忠所犯各罪,分別量處如主文第2、3項所示之刑,並就被告姚昱彤如附表二之二(甲)所示各罪及被告詹吉忠所犯各罪,均各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就被告姚昱彤如附表二之二(甲);
被告詹吉忠如附表二之二(甲)、三之一(甲)、五(甲)所示量處有期徒刑及拘役刑部分,各定其應執行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查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
但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者,不在此限。
刑事訴訟法第370條定有明文。
本件本院係因原審就附表二之二(甲)、三之一(甲)、五(甲)部分各依接續關係論處一罪不當而撤銷,改依數罪併罰論處,既因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依上開條文但書規定,自得諭知較重於原審之刑度(最高法院101年臺上字第1755號判決意旨參照),附此說明。
(三)查被告姚昱彤就附表二之一(甲)(即犯罪事實欄一、二如附表二之一、犯罪事實欄五、六部分),附表二之二(甲)編號4至7、12至16、18至21、25至31、46、64至67部分,及被告詹吉忠就附表二之二(甲)編號4至7、12至16、18至21、25至31、46、64至67部分;
附表三之一(甲)編號27至29、40至43、49、50、55、58、59部分;
附表五(甲)編號4部分所示之罪,均係於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均符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減刑條件,均應依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之規定減其宣告刑2分之1,併就被告姚昱彤如附表二之二(甲),被告詹吉忠如附表二之二(甲)、三之一(甲)、五(甲)所示量處有期徒刑及拘役刑部分,各定其應執行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姚昱彤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於102年1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布,自102年1月25日起施行。
修正前刑法第50條係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而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則定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經新舊法比較結果,以修正後規定較有利於被告姚昱彤,附此說明。
(五)刑法於94年2月2日修正,於9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41條第2項規定:「前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6月者,亦適用之。」
;
於98年1月21日修正,於98年9月1日施行之規定將原條項移列第8項,且修正為:「第1項至第3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6個月者,亦適用之。」
,嗣於98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為「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並於99年1月1日生效施行。
經比較修正前、後之法律,應適用98年12月30日修正之新法較有利於被告姚昱彤、詹吉忠。
肆、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略以:
(一)被告姚昱彤為利年億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與其夫即有犯意聯絡之被告黃○○(另為無罪判決)一同出面拜託共同被告張○○〈自89年10月13日起至96年12月7日止(起訴書誤載為97年2月2日)〉、詹○○〈自96年12月7日(起訴書誤載為97年2月2日)起迄今〉先後擔任利年億公司負責人,均為商業會計法上之商業負責人,亦係從事業務之人,負有據實製作商業會計憑證之義務。
被告姚昱彤、黃○○、張○○、詹○○竟夥同被告黃○○(姚昱彤及黃○○之女,另為無罪判決)、鄭○○(鄭○○就其中如附表二之三部分,經原審另為免訴判決;
就其中如附表二之四部分,另為不受理判決,均詳如後述)、楊○○、詹吉忠(楊○○、詹吉忠就如附表二之三部分,經原審另為免訴判決),基於不實填載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單一犯意,自92年2月起迄97年8月止,明知利年億公司實際上並未銷貨予如附表二之三及二之四「取得發票之營業人名稱」欄所示之營業人,竟由共同共同被告張○○、共同正犯詹○○、姚昱彤、負責開立利年億公司之不實統一發票,被告黃○○負責製造不實之資金流動情形以為掩護,再透過被告姚昱彤、鄭○○、楊○○、詹吉忠等人,將其所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交付予以如附表二之三及二之四「取得發票之營業人名稱」欄所示之下游廠商。
總計虛開不實之統一發票54紙,銷售額合計10,836,427元,交付予如附表二之三及二之四所示之營業人充當進貨憑證使用,後經該等營業人全數提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額計541,824元。
(二)鄭○○因本身信用不佳,遂請其胞兄鄭○○(另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11952號為不起訴處分)擔任映崙公司之名義負責人,然映崙公司之實際經營係由共同正犯鄭○○負責,其亦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
共同正犯鄭○○竟夥同詹吉忠、楊○○,共同基於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營業稅之犯意聯絡,自96年8月起至97年10月止,明知映崙公司並未實際銷貨予如附表三之二「取得發票之營業人名稱」欄所示之營業人,竟由鄭○○委由不知情之馬○○另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11952號為不起訴處分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27紙,銷售額合計2,587,327元,交付予如附表三之二「取得發票之營業人名稱」欄所示之營業人充當進貨憑證使用,經該等營業人全數提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額計129,363元。
(三)被告姚昱彤所開立如附表二之一(乙)(即原判決附表二之一編號12)所示之利年億公司統一發票,亦係無實際交易之不實發票。
(四)公訴意旨因認被告姚昱彤上開(一)、(三)部分,被告詹吉忠就上開(一)、(二)部分,亦均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
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即難遽採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可供參照)。
再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
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著有92年臺上字第128號判例足資參照)。
另按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
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前揭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
因此,同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
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
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年度臺上字第2980號判決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定之論據:
(一)認被告姚昱彤、詹吉忠就上開(一)部分及被告姚昱彤就上開(三)部分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嫌,無非係以共同正犯詹○○之自白、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利年億有限公司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發票金額明細表資為論據。
(二)認被告詹吉忠就上開(二)部分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嫌,無非係以映崙公司之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銷項去路明細、映崙公司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資為論據。
四、被告等之答辯要旨如下:
(一)上開(一)、(三)部分:被告姚昱彤辯稱:利年億公司與如附表二之三及二之四(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3、4、6、7、9、10、11、13、17、18、20、26、32、39、43、44、59)、附表二之一(乙)「取得發票之營業人」欄所示之營業人之該部分交易全屬真實等語。
(二)上開(二)部分:被告詹吉忠辯稱此部分伊未參與云云。
共同正犯鄭○○辯稱:如附表三之二編號㈠部分係與羅○○接洽;
編號㈢部分係與施○○接洽;
編號㈣部分係與李○○接洽,前揭部分及如附表三之二編號㈡部分均有實際交易等語(見原審第3315號卷四第36頁、原審第3315號卷六第85頁)。
五、經查:
(一)上開(一)部分:1、被告姚昱彤陳稱利年億公司與如附表二之三及二之四「取得 發票之營業人」欄所示之營業人之該部分交易全屬真實等語 (見原審第3315號卷三第107、108頁),復有下列資料可資 佐證:
①北克實業有限公司於101年6月4日函表示附表二之三編號㈠之3筆交易係有真正交易事實等語,並提出北克實業有限公司採購訂單影本、利年億公司出貨單影本、統一發票影本、支票影本為證(見原審第3315號回函卷一第26至59頁)。
並有被告姚昱彤所提出之北克實業有限公司採購訂單影本、利年億公司出貨單影本為證(見原審第3315號卷三第118至122頁)。
②億家企業有限公司於101年5月25日函表示與利年億公司確實有附表二之三編號㈡之9筆交易等語,並提出億家企業有限公司採購單影本、利年億公司出貨單影本、統一發票影本、帳款簽收單影本、支票影本為證(見原審第3315號回函卷一第60至108頁)。
並有被告姚昱彤所提出之億家企業有限公司採購單影本、利年億公司出貨單影本為證(見原審第3315號卷三第123至136頁)。
③海洲貿易有限公司部分,有被告姚昱彤所提出之海洲貿易有限公司訂購單影本為證(見原審第3315號卷三第137至140頁)。
④精鍛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於101年5月24日函表示於92年間向利年億公司採購手動扭力試用機1臺,單價18萬元等語,並提出精鍛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轉帳傳票影本、統一發票影本為證(見原審第3315號回函卷一第114、115頁)。
⑤大來冷凍材料有限公司於101年6月18日檢送統一發票影本、大來冷凍材料有限公司轉帳傳票影本、大來冷凍材料有限公司於彰化銀行帳戶之支票往來對帳單影本為證(見原審第3315號回函卷一第116至121頁)。
⑥臻優企業有限公司於101年5月24日函表示於92年6月16日向利年億公司購買套筒、接桿100組,單價90元,含稅金額共計9,450元,開立中華商業銀行票號AJ0000000號支票1張;
於94年10月31日向利年億公司購買套筒、接桿100組,單價120元,含稅金額共計12,600元,開立中華商業銀行票號AJ0000000號支票1張等語(見原審第3315號回函卷一第123頁)。
⑦至光工具股份有限公司於101年5月31日函表示與利年億公司有交易等語,並提出至光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廠商採購單影本、利年億公司出貨單影本、至光工具股份有限公司日記帳影本、至光工具股份有限公司轉帳傳票影本、統一發票影本、至光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付款簽回單影本、應付帳款明細表影本、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影本、匯款回條聯影本為證(見原審第3315號回函卷一第124至156頁)。
並有被告姚昱彤所提出之利年億公司出貨單影本至光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付款簽回單影本為證(見原審第3315號卷三第141至146頁)。
⑧崇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101年5月29日函表示取得附表二之三編號㈨之統一發票係於92年11月15日向利年億公司購入扭力試驗機1臺等語,並提出買賣合約書影本、轉帳傳票影本、統一發票影本、崇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日記簿影本、崇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總分類帳影本、崇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財產目錄影本、機器照片為證(見原審第3315號回函卷一第158至167頁)。
⑨唯福實業有限公司於101年5月28日檢送唯福實業有限公司訂貨單影本、支票影本、統一發票影本、唯福實業有限公司結算單影本、唯福實業有限公司出貨通知單影本、送貨單影本、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蘭雅分行出口結匯證實書影本、出口報單影本、收據影本為證(見原審第3315號回函卷一第173至183頁)。
⑩就高亞交通器材實業有限公司部分,有被告姚昱彤所提出之高亞交通器材實業有限公司於97年間之採購單影本、利年億公司單據影本為證(見原審第3315號卷三第148、149頁)。
⑪泰奇企業有限公司部分,有被告姚昱彤所提出之利年億公司出貨單影本、統一發票影本、支票影本為證(見原審第3315號卷三第150至155頁)。
⑫威庭企業有限公司部分,有被告姚昱彤所提出之威庭企業有限公司採購單影本、利年億公司出貨單影本為證(見原審第3315號卷三第158、159頁)。
⑬富爾泰實業有限公司於101年6月4日函表示該公司取得如附表二之四編號㈡之統一發票係該公司向利年億公司購買鋁盒交易,該公司開立臺中三信商銀支票付款完畢等語(見原審第3315號回函卷一第228頁)。
並有被告姚昱彤所提出之富爾泰實業有限公司付款簽回單影本為證(見原審第3315號卷三第163頁)。
⑭慶瑞興金屬有限公司於101年6月6日函檢送慶瑞興金屬有限公司訂購單影本、統一發票影本、慶瑞興金屬有限公司付款簽收單影本為證(見原審第3315號回函卷一第229至234頁)。
並有被告姚昱彤所提出之慶瑞興金屬有限公司訂購單影本、共同正犯詹○○簽收貨款之證明影本為證(見原審第3315號卷三第166至168頁)。
⑮冠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於101年6月13日函表示取得如附表二之四編號㈣之統一發票係因於97年4月25日向利年億公司試訂購內銷之棧板,利年億公司於97年6月30日交貨,該公司開立支票付款完畢等語,並提出採購單維護作業列印資料、一般傳票維護作業列印資料、受款人為利年億公司之支票存根影本為證(見原審第3315號回函卷一第239至243頁)被告姚昱彤所提出之利年億公司單據影本、冠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採購單影本為證(見原審第3315號卷三第169、170頁)。
2、共同正犯詹○○於偵查中雖陳稱:利年億公司之銷項統一發 票均係被告姚昱彤配合共同正犯鄭○○開立,均無實際交易 事實等語(見99偵8799卷二第71至79頁),惟利年億公司與 如附表二之三及二之四「取得發票之營業人」欄所示之營業 人有實際交易,業有上開營業人或被告姚昱彤所提出之上開 證據為證,是共同正犯詹○○此部分之陳述,實難遽信。
另 利年億有限公司不實統一發票派查表、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 票查核名冊(見中區國稅局告發利年億公司卷宗第42至297頁 )僅能證明利年億公司開立如附表二之三、二之四所示之統 一發票予該等營業人,檢察官復未提出證據證明係不實發票 ,是尚難認如附表二之三、二之四所示之統一發票係不實統 一發票。
(二)上開(二)部分:1、共同正犯鄭○○陳稱如附表三之二編號㈠部分係與羅○○接 洽;
編號㈢部分係與施○○接洽;
編號㈣部分係與李○○接 洽,前揭部分及如附表三之二編號㈡部分均有實際交易等語 (見原審第3315號卷四第36頁、原審第3315號卷六第85頁) ,復有下列資料可資佐證:
⑴證人羅○○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伊係臻賞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會計,起訴書附表三之二編號㈠映崙公司開立予臻賞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發票1張,係臻賞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向映崙公司購買點鈔機1臺,價格不含稅2萬元,臻賞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支票付款,此事係伊經手的等語(見原審第3315號卷九第144頁背面至第146頁),並提出發票影本、面額21,000元之支票影本1張、貼有映崙公司標章之點鈔機照片1張為證(見原審第3315號卷九第210至213頁)。
⑵潭子區農會於102年1月9日以潭濃信字第0000000000號函稱於96年2月間向映崙公司購買點鈔機乙臺,並檢送之估價單、送貨單、發票影本為證(見原審第3315號卷七第1至6頁)。
⑶證人李○○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伊係事務機器有限公司(下稱天怡公司)之經理,天怡公司有與京城銀行臺中分行簽點鈔機、硬幣計數器之保養合約,天怡公司自95年起至97年止有委託映崙公司之鄭○○去做,每次交易金額約幾千元等語(見原審第3315號卷九第163頁背面至第165頁),並提出保養合約書、銀行存款存入聯影本、統一發票影本為證(見原審第3315號卷九第186至198頁、原審第3315號卷十第74頁)。
2、另檢察官雖主張如附表三之二之統一發票係不實發票,然映 崙公司不實統一發票派查表、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 冊、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僅能證明映崙公司開立如附表三 之二之統一發票予該等營業人(見中區國稅局告發映崙公司 卷宗第15至79頁),檢察官復未提出證據證明係不實統一發 票,是尚難認如附表三之二之統一發票係不實統一發票。
(三)上開(三)部分:1、證人即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職員林○○於本院另案102年度上易 第1335號審理中證述:「在查昶泳公司有無虛開發票這一段 過程時,並沒有查到該公司有具體的虛開發票的事證,是事 後在查利年億公司的時候,發現利年億公司跟其他營業人即 進項憑證的廠商,跟開立發票客戶的廠商,是有相同的,所 以追蹤資金流程,才發現利年億公司有買賣發票的行為,故 是不是所有取得利年億公司發票的營業人皆有實際交易,告 發他以後,就直接通報稽徵機關去查核,所以這一案後來派 給民權稽徵所,民權承辦人員請昶泳公司提示資料,他沒有 提示,所以就依據財政部發布的查處原則,如果他申報資料 有達到淨利率的話,就認為他有進貨事實,因為他沒有達到 ,所以認為他沒有進貨事實,所以有要他補稅,換言之,他 沒有證實他確實有實際交易而取得這些發票的情形下,國稅 局認為這不是真的有交易」、「伊在檢察官偵辦李○○時所 為證述,係因伊只有看到利年億公司的卷,而這次伊有看昶 泳公司的卷,也就是說在查昶泳公司的時候,他大部分都做 外銷,少部分是國內開發票銷售,這部分他有開給利年億公 司,當時伊等在查的時候,沒有明顯證據證明他們之間的交 易是假的,所以事後查利年億公司的時候,發現他跟其他營 業人有交易不實的情況,所以昶泳公司拿到利年億公司的發 票這部分,就通報昶泳公司所屬的稽徵機關去查核,結果昶 泳公司並沒有提供資料給民權稽徵所,所以民權稽徵所就按 照財政部所訂的查處原則開罰」、「是因為利年億公司的資 金有回流的情況,所以才認為利年億公司所開的發票可能有 不實交易的情況,所以才通報昶泳公司所轄稽徵機關去查昶 泳公司的進項憑證,但昶泳公司沒有提出來,也沒作說明」 、「原則是買賣雙方去查他們的交易紀錄,可能有訂購單、 送貨單,如果有異常的話,資金就會透過好幾層次的方式回 到原本的公司,這就是資金回流,這樣的交易就會有問題, 當初查利年億公司的時候,沒有針對利年億公司和昶泳公司 之間的資金回流進行查明,資金回流要有一定的金額報部才 會同意查核,如果沒有一定金額,報部就不會通過,也沒辦 法查資金的流程」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67至170頁)。
2、然證人李○○就此部分於本院另案102年度上易第1335號審理 中證述:昶泳貿易有限公司取得之利年億企業有限公司93年1 1月份CU00000000、CU00000000,94年1月份DU00000000、94 年2月份DU00000000、94年3月份EU00000000、94年4月份EU00 000000、EU00000000、94年10月份HU00000000、HU00000000 、HU00000000,95年1月份KU00000000發票,全部都有確實交 易(見本院卷二第102頁背面至第103頁背面),並提出臺中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年偵字第5317號、6668號處分書一份 ,被告姚昱彤於該案審理中且提出證人李○○開立之採購單 、出貨通知單、轉帳傳票影本(見該案即本院102年度上易第 1335號審理卷原卷卷三第165至194頁),另臺灣銀行○○分行 103年9月18日○○營字第00000000000號函覆票據(即上開轉 帳傳票影本上記載支付之票據)0000000、0000000、9199087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920572 7、0000000、0000000等均係利年億公司託收之支票等節,有 本院102年度上易第1335號刑事確定判決(見本院卷三第44頁 背面至45頁),並有臺灣銀行○○分行103年9月18日○○營字 第00000000000號函可憑(見本院102年度上易第1335號三影卷 第221頁),檢察官復未提出證據證明此部分確係不實統一發 票,是尚難認如附表二之一(乙)所示統一發票係不實統一發 票。
(四)綜上,檢察官指述被告姚昱彤、詹吉忠分別尚有此部分犯行所憑之證據,仍存有合理之懷疑,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原審無從形成被告此部分有罪之確信。
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之證據,足資證明被告2人確分別尚有公訴人所指此部分犯行,揆諸前開法條及判例意旨之說明,尚難遽認被告姚昱彤、詹吉忠成立此部分之犯行,惟公訴人認此部分與前開有罪部分其中犯罪事實欄二、三部分之犯行,具有集合犯包括一罪之關係,爰不就被告2人此部分犯嫌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98年5月27日修正施行前及現行)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1項、(修正前及現行)第28條、(修正前及現行)第31條第1項、第55條、(修正前)第56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第11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朱 貴
法 官 楊 萬 益
法 官 江 奇 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高 勳 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稅捐稽徵法第43條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附表一:德釩公司開立不實並經提出扣抵之統一發票明細表┌─┬─────┬────┬──┬─────┬──────┬──────┬──────────┐
│編│取得發票之│發票月份│發票│ 發票號碼 │發票金額 │營業稅額 │備註 │
│號│營業人名稱│ │編號│ │(單位:元)│(單位:元)│ │
│ │、統一編號│ │ │ │ │ │ │
├─┼─────┼────┼──┼─────┼──────┼──────┼──────────┤
│㈠│利年億企業│93年8月 │1 │AW00000000│146,000 │7,300 │ │
│ │有限公司 │ │2 │AW00000000│189,000 │9,450 │ │
│ │00000000 │ │3 │AW00000000│227,500 │11,375 │ │
│ │ │ │4 │AW00000000│260,400 │13,020 │ │
│ │ │ │5 │AW00000000│116,300 │5,815 │ │
│ │ ├────┼──┼─────┼──────┼──────┼──────────┤
│ │ │93年10月│6 │BU00000000│150,000 │7,500 │ │
│ │ │ │7 │BU00000000│143,640 │7,182 │ │
│ │ │ │8 │BU00000000│143,000 │7,150 │ │
│ │ │ │9 │BU00000000│160,000 │8,000 │ │
│ │ │ │10 │BU00000000│135,000 │6,750 │ │
│ │ │ │11 │BU00000000│140,800 │7,040 │ │
│ │ │ │12 │BU00000000│140,000 │7,000 │ │
│ │ │ │13 │BU00000000│143,100 │7,155 │ │
│ │ │ │14 │BU00000000│100,716 │5,036 │ │
│ │ │ │15 │BU00000000│180,000 │9,000 │ │
│ │ ├────┼──┼─────┼──────┼──────┼──────────┤
│ │ │93年12月│16 │CU00000000│271,200 │13,560 │ │
│ │ │ │17 │CU00000000│120,000 │6,000 │ │
│ │ │ │18 │CU00000000│175,000 │8,750 │ │
│ │ │ │19 │CU00000000│204,000 │10,200 │ │
│ │ │ │20 │CU00000000│273,000 │13,650 │ │
│ │ │ │21 │CU00000000│228,000 │11,400 │ │
│ │ │ │22 │CU00000000│229,250 │11,463 │ │
│ │ ├────┼──┼─────┼──────┼──────┼──────────┤
│ │ │94年2月 │23 │DU00000000│150,000 │7,500 │ │
│ │ │ │24 │DU00000000│249,600 │12,480 │ │
│ │ │ │25 │DU00000000│175,000 │8,750 │ │
│ │ │ │26 │DU00000000│9,000 │450 │ │
│ │ │ │27 │DU00000000│247,800 │12,390 │ │
│ │ │ │28 │DU00000000│180,000 │9,000 │ │
│ │ │ │29 │DU00000000│177,000 │8,850 │ │
│ │ │ │30 │DU00000000│138,600 │6,930 │ │
│ │ │ │31 │DU00000000│240,000 │12,000 │ │
│ │ │ │32 │DU00000000│175,000 │8,750 │ │
│ │ │ │33 │DU00000000│175,000 │8,750 │ │
│ │ │ │34 │DU00000000│27,600 │1,380 │ │
│ │ │ │35 │DU00000000│156,000 │7,800 │ │
│ │ │ │36 │DU00000000│247,800 │12,390 │ │
│ │ │ │37 │DU00000000│143,790 │7,190 │ │
│ │ │ │38 │DU00000000│189,600 │9,480 │ │
│ │ │ │39 │DU00000000│120,000 │6,000 │ │
│ │ │ │40 │DU00000000│140,000 │7,000 │ │
│ │ │ │41 │DU00000000│180,000 │9,000 │ │
│ │ │ │42 │DU00000000│190,000 │9,500 │ │
│ │ ├────┼──┼─────┼──────┼──────┼──────────┤
│ │ │94年4月 │43 │EU00000000│165,000 │8,250 │ │
│ │ │ │44 │EU00000000│112,998 │5,650 │ │
│ │ │ │45 │EU00000000│102,000 │5,100 │ │
│ │ │ │46 │EU00000000│132,000 │6,600 │ │
│ │ │ │47 │EU00000000│204,000 │10,200 │ │
│ │ │ │48 │EU00000000│120,000 │6,000 │ │
│ │ │ │49 │EU00000000│175,000 │8,750 │ │
│ │ │ │50 │EU00000000│240,000 │12,000 │ │
│ │ │ │51 │EU00000000│175,000 │8,750 │ │
│ │ │ │52 │EU00000000│177,000 │8,850 │ │
│ │ │ │53 │EU00000000│165,000 │8,250 │ │
│ │ │ │54 │EU00000000│110,000 │5,500 │ │
│ │ │ │55 │EU00000000│189,000 │9,450 │ │
│ │ │ │56 │EU00000000│165,000 │8,250 │ │
│ │ │ │57 │EU00000000│150,000 │7,500 │ │
│ │ │ │58 │EU00000000│108,115 │5,406 │ │
│ │ │ │59 │EU00000000│180,000 │9,000 │ │
│ │ │ │60 │EU00000000│138,000 │6,900 │ │
│ │ ├────┼──┼─────┼──────┼──────┼──────────┤
│ │ │94年6月 │61 │FU00000000│125,100 │6,255 │ │
│ │ │(原判決 │62 │FU00000000│229,950 │11,498 │ │
│ │ │誤載為96│63 │FU00000000│144,900 │7,245 │ │
│ │ │年6月, │64 │FU00000000│190,008 │9,500 │ │
│ │ │參見告發│65 │FU00000000│99,970 │4,999 │ │
│ │ │德釩公司│66 │FU00000000│209,950 │10,498 │ │
│ │ │卷第75至│67 │FU00000000│180,000 │9,000 │ │
│ │ │76頁) │68 │FU00000000│220,000 │11,000 │ │
│ │ │ │69 │FU00000000│150,020 │7,501 │ │
│ │ │ │70 │FU00000000│200,090 │10,005 │ │
│ │ │ │71 │FU00000000│189,990 │9,500 │ │
│ │ │ │72 │FU00000000│159,984 │7,999 │ │
│ │ │ │73 │FU00000000│153,920 │7,696 │ │
│ │ │ │74 │FU00000000│126,780 │6,339 │ │
│ │ │ │75 │FU00000000│181,048 │9,052 │ │
│ │ ├────┼──┼─────┼──────┼──────┼──────────┤
│ │ │94年7月 │76 │GU00000000│187,520 │9,376 │ │
│ │ │ │77 │GU00000000│165,360 │8,268 │ │
│ │ │ │78 │GU00000000│176,490 │8,825 │ │
│ │ │ │79 │GU00000000│195,300 │9,765 │ │
│ │ │ │80 │GU00000000│132,240 │6,612 │ │
│ │ │ │81 │GU00000000│179,970 │8,999 │ │
│ │ │ │82 │GU00000000│169,980 │8,499 │ │
│ │ │ │83 │GU00000000│149,984 │7,499 │ │
│ │ │ │84 │GU00000000│171,600 │8,580 │ │
│ │ │ │85 │GU00000000│150,000 │7,500 │ │
│ │ │ │86 │GU00000000│159,984 │7,999 │ │
│ │ │ │87 │GU00000000│190,080 │9,504 │ │
│ │ │ │88 │GU00000000│186,120 │9,306 │ │
│ │ ├────┼──┼─────┼──────┼──────┼──────────┤
│ │ │94年8月 │89 │GU00000000│150,240 │7,512 │ │
│ │ │ │90 │GU00000000│160,020 │8,001 │ │
│ │ │ │91 │GU00000000│133,012 │6,651 │ │
│ │ │ │92 │GU00000000│178,620 │8,931 │ │
│ │ │ │93 │GU00000000│165,375 │8,269 │ │
│ │ │ │94 │GU00000000│186,480 │9,324 │ │
│ │ │ │95 │GU00000000│179,595 │8,980 │ │
│ │ │ │96 │GU00000000│165,800 │8,290 │ │
│ │ │ │97 │GU00000000│124,128 │6,206 │ │
│ │ ├────┼──┼─────┼──────┼──────┼──────────┤
│ │ │94年9月 │98 │HU00000000│143,200 │7,160 │ │
│ │ │ │99 │HU00000000│214,800 │10,740 │ │
│ │ │ │100 │HU00000000│178,560 │8,928 │ │
│ │ │ │101 │HU00000000│132,525 │6,626 │ │
│ │ │ │102 │HU00000000│187,485 │9,374 │ │
│ │ │ │103 │HU00000000│201,564 │10,078 │ │
│ │ ├────┼──┼─────┼──────┼──────┼──────────┤
│ │ │94年10月│104 │HU00000000│152,370 │7,619 │ │
│ │ │ │105 │HU00000000│154,088 │7,704 │ │
│ │ │ │106 │HU00000000│178,500 │8,925 │ │
│ │ │ │107 │HU00000000│123,540 │6,177 │ │
│ │ │ │108 │HU00000000│115,776 │5,789 │ │
│ │ ├────┼──┼─────┼──────┼──────┼──────────┤
│ │ │94年11月│109 │JU00000000│175,380 │8,769 │ │
│ │ ├────┼──┼─────┼──────┼──────┼──────────┤
│ │ │95年1月 │110 │KU00000000│165,780 │8,289 │ │
│ │ │ │111 │KU00000000│178,500 │8,925 │ │
│ │ │ │112 │KU00000000│187,560 │9,378 │ │
│ │ │ │113 │KU00000000│175,584 │8,779 │ │
│ │ │ │114 │KU00000000│164,840 │8,242 │ │
│ │ ├────┼──┼─────┼──────┼──────┼──────────┤
│ │ │95年2月 │115 │KU00000000│174,496 │8,725 │ │
│ │ │ │116 │KU00000000│184,560 │9,228 │ │
│ │ │ │117 │KU00000000│197,580 │9,879 │ │
│ │ │ │118 │KU00000000│157,632 │7,882 │ │
│ │ │ │119 │KU00000000│113,460 │5,673 │ │
├─┼─────┼────┼──┼─────┼──────┼──────┼──────────┤
│㈡│域勝實業有│93年12月│1 │CU00000000│240,000 │12,000 │ │
│ │限公司 │ │2 │CU00000000│180,000 │9,000 │ │
│ │00000000 │ │3 │CU00000000│210,000 │10,500 │ │
│ │ │ │4 │CU00000000│210,000 │10,500 │ │
│ │ │ │5 │CU00000000│180,000 │9,000 │ │
│ │ │ │6 │CU00000000│108,000 │5,400 │ │
│ │ │ │7 │CU00000000│162,996 │8,150 │ │
├─┼─────┼────┼──┼─────┼──────┼──────┼──────────┤
│㈢│正鈺興業股│93年12月│1 │CU00000000│159,600 │7,980 │ │
│ │份有限公司│ │2 │CU00000000│258,000 │12,900 │ │
│ │00000000 │ │3 │CU00000000│142,500 │7,125 │ │
│ │ │ │4 │CU00000000│180,000 │9,000 │ │
│ │ │ │5 │CU00000000│60,000 │3,000 │ │
├─┼─────┼────┼──┼─────┼──────┼──────┼──────────┤
│㈣│翔勝企業社│93年10月│1 │BU00000000│150,000 │7,500 │ │
│ │00000000 │ │2 │BU00000000│123,500 │6,175 │ │
│ │ │ │3 │BU00000000│125,070 │6,254 │ │
├─┼─────┼────┼──┼─────┼──────┼──────┼──────────┤
│㈤│宗呈企業股│93年8月 │1 │AW00000000│150,000 │7,500 │ │
│ │份有限公司│ │2 │AW00000000│140,000 │7,000 │ │
│ │00000000 │ │3 │AW00000000│272,000 │13,600 │ │
│ │ ├────┼──┼─────┼──────┼──────┼──────────┤
│ │ │93年12月│4 │CU00000000│120,743 │6,037 │ │
│ │ │ │5 │CU00000000│181,114 │9,056 │ │
│ │ │ │6 │CU00000000│181,114 │9,056 │ │
│ │ ├────┼──┼─────┼──────┼──────┼──────────┤
│ │ │94年2月 │7 │DU00000000│128,730 │6,437 │ │
│ │ ├────┼──┼─────┼──────┼──────┼──────────┤
│ │ │94年4月 │8 │EU00000000│162,000 │8,100 │ │
│ │ │ │9 │EU00000000│180,000 │9,000 │ │
│ │ │ │10 │EU00000000│70,000 │3,500 │ │
│ │ │ │11 │EU00000000│175,000 │8,750 │ │
│ │ │ │12 │EU00000000│86,280 │4,314 │ │
│ │ ├────┼──┼─────┼──────┼──────┼──────────┤
│ │ │94年6月 │13 │FU00000000│13,200 │660 │ │
│ │ │ │14 │FU00000000│200,000 │10,000 │ │
│ │ │ │15 │FU00000000│156,780 │7,839 │ │
│ │ │ │16 │FU00000000│130,020 │6,501 │ │
│ │ ├────┼──┼─────┼──────┼──────┼──────────┤
│ │ │94年9月 │17 │HU00000000│280,000 │14,000 │ │
│ │ │ │18 │HU00000000│96,000 │4,800 │ │
│ │ ├────┼──┼─────┼──────┼──────┼──────────┤
│ │ │94年10月│19 │HU00000000│128,000 │6,400 │ │
├─┼─────┼────┼──┼─────┼──────┼──────┼──────────┤
│㈥│蘭盛企業有│93年8月 │1 │AW00000000│115,106 │5,755 │ │
│ │限公司 ├────┼──┼─────┼──────┼──────┼──────────┤
│ │00000000 │94年6月 │2 │FU00000000│120,000 │6,000 │ │
│ │ │ │3 │FU00000000│129,960 │6,498 │ │
│ │ │ │4 │FU00000000│124,800 │6,240 │ │
│ │ │ │5 │FU00000000│124,490 │6,225 │ │
├─┼─────┼────┼──┼─────┼──────┼──────┼──────────┤
│㈦│采洋事業有│94年6月 │1 │FU00000000│195,390 │9,770 │ │
│ │限公司 │ │2 │FU00000000│201,420 │10,071 │ │
│ │00000000 │ │3 │FU00000000│166,464 │8,323 │ │
│ │ ├────┼──┼─────┼──────┼──────┼──────────┤
│ │ │94年7月 │4 │GU00000000│161,700 │8,085 │ │
│ │ ├────┼──┼─────┼──────┼──────┼──────────┤
│ │ │94年8月 │5 │GU00000000│120,400 │6,020 │ │
├─┼─────┼────┼──┼─────┼──────┼──────┼──────────┤
│㈧│鋒寶科技工│94年9月 │1 │HU00000000│172,550 │8,628 │ │
│ │業有限公司├────┼──┼─────┼──────┼──────┼──────────┤
│ │00000000 │94年11月│2 │JU00000000│116,650 │5,833 │ │
│ │ │ │3 │JU00000000│161,780 │8,089 │ │
│ │ │ │4 │JU00000000│222,660 │11,133 │ │
│ │ │ │5 │JU00000000│174,100 │8,705 │ │
│ │ ├────┼──┼─────┼──────┼──────┼──────────┤
│ │ │95年5月 │6 │MU00000000│139,785 │6,989 │ │
│ │ │(起訴書│ │ │ │ │ │
│ │ │誤載為95│ │ │ │ │ │
│ │ │年8月) │ │ │ │ │ │
├─┼─────┼────┼──┼─────┼──────┼──────┼──────────┤
│㈨│競研企業有│94年11月│1 │JU00000000│120,960 │6,048 │ │
│ │限公司 │ │ │ │ │ │ │
│ │00000000 │ │ │ │ │ │ │
├─┼─────┼────┼──┼─────┼──────┼──────┼──────────┤
│㈩│岦杰興業有│94年7月 │1 │GU00000000│149,760 │7,488 │ │
│ │限公司 ├────┼──┼─────┼──────┼──────┼──────────┤
│ │00000000 │94年8月 │2 │GU00000000│110,240 │5,512 │ │
│ │ ├────┼──┼─────┼──────┼──────┼──────────┤
│ │ │94年9月 │3 │HU00000000│145,260 │7,263 │ │
│ │ │ │4 │HU00000000│143,232 │7,162 │ │
│ │ ├────┼──┼─────┼──────┼──────┼──────────┤
│ │ │94年10月│5 │HU00000000│164,280 │8,214 │ │
│ │ │ │6 │HU00000000│142,560 │7,128 │ │
│ │ │ │7 │HU00000000│154,320 │7,716 │ │
│ │ │ │8 │HU00000000│139,200 │6,960 │ │
│ │ │ │9 │HU00000000│152,180 │7,609 │ │
├─┼─────┼────┼──┼─────┼──────┼──────┼──────────┤
││宏成鑫實業│94年4月 │1 │EU00000000│180,000 │9,000 │ │
│ │有限公司 │ │2 │EU00000000│120,000 │6,000 │ │
│ │00000000 │ │3 │EU00000000│100,030 │5,002 │ │
├─┼─────┼────┼──┼─────┼──────┼──────┼──────────┤
││岦杰有限公│94年6月 │1 │FU00000000│152,400 │7,620 │ │
│ │司 │ │2 │FU00000000│182,430 │9,122 │ │
│ │00000000 │ │3 │FU00000000│175,800 │8,790 │ │
│ │ │ │4 │FU00000000│130,376 │6,519 │ │
├─┼─────┼────┼──┼─────┼──────┼──────┼──────────┤
││金鎂股份有│94年8月 │1 │GU00000000│98,566 │4,928 │GU00000000於94年10月│
│ │限公司 │ │2 │GU00000000│102,440 │5,122 │經金鎂公司同額申報扣│
│ │00000000 │ │ │ │ │ │抵進項稅額及進貨退出│
│ │ │ │ │ │ │ │進貨折讓,詳見理由欄│
│ │ │ │ │ │ │ │甲、二、㈠部分所載 │
├─┼─────┼────┼──┼─────┼──────┼──────┼──────────┤
││濬顯企業股│94年11月│1 │JU00000000│270,060 │13,503 │ │
│ │份有限公司│ │2 │JU00000000│332,430 │16,622 │ │
│ │00000000 │ │3 │JU00000000│314,160 │15,708 │ │
│ │ ├────┼──┼─────┼──────┼──────┼──────────┤
│ │ │94年12月│4 │JU00000000│353,010 │17,651 │ │
│ │ │ │5 │JU00000000│267,960 │13,398 │ │
│ │ │ │6 │JU00000000│290,808 │14,540 │ │
├─┼─────┼────┼──┼─────┼──────┼──────┼──────────┤
│ │ │總合計 │194 │ │32,054,995 │1,602,759 │已扣除金鎂公司申報進│
│ │ │ │張 │ │ │ │貨退出或折讓之GU4617│
│ │ │ │ │ │ │ │3637(銷售額98,566元│
│ │ │ │ │ │ │ │、稅額4,928元)。 │
└─┴─────┴────┴──┴─────┴──────┴──────┴──────────┘
附表二之一:利年億公司95年6月30日以前開立不實並經提出扣抵之統一發票明細表
┌─┬─────┬────┬──┬─────┬──────┬──────┬──────────┐
│編│取得發票之│發票月份│發票│ 發票號碼 │發票金額 │營業稅額 │備註 │
│號│營業人名稱│ │編號│ │(單位:元)│(單位:元)│ │
│ │、統一編號│ │ │ │ │ │ │
├─┼─────┼────┼──┼─────┼──────┼──────┼──────────┤
│㈠│友倡企業有│92年9月 │1 │VU00000000│ 125,000 │ 6,250 │ │
│ │限公司 │ │2 │VU00000000│ 50,000 │ 2,500 │ │
│ │00000000 │ │3 │VU00000000│ 210,000 │ 10,500 │ │
│ │ ├────┼──┼─────┼──────┼──────┼──────────┤
│ │ │92年10月│4 │VU00000000│ 35,000 │ 1,750 │ │
├─┼─────┼────┼──┼─────┼──────┼──────┼──────────┤
│㈡│申弘有限公│92年4月 │1 │SU00000000│ 35,000 │ 1,750 │ │
│ │司 │ │ │ │ │ │ │
│ │00000000 │ │ │ │ │ │ │
├─┼─────┼────┼──┼─────┼──────┼──────┼──────────┤
│㈢│域勝實業有│92年2月 │1 │RU00000000│ 240,000 │ 12,000 │ │
│ │限公司 │ │2 │RU00000000│ 160,000 │ 8,000 │ │
│ │00000000 │ │3 │RU00000000│ 140,000 │ 7,000 │ │
│ │ │ │4 │RU00000000│ 75,000 │ 3,750 │ │
│ │ │ │5 │RU00000000│ 160,000 │ 8,000 │ │
│ │ │ │6 │RU00000000│ 225,000 │ 11,250 │ │
│ │ ├────┼──┼─────┼──────┼──────┼──────────┤
│ │ │92年4月 │7 │SU00000000│ 380,000 │ 19,000 │ │
│ │ │ │8 │SU00000000│ 55,000 │ 2,750 │ │
│ │ │ │9 │SU00000000│ 240,000 │ 12,000 │ │
│ │ │ │10 │SU00000000│ 210,000 │ 10,500 │ │
│ │ │ │11 │SU00000000│ 570,000 │ 28,500 │ │
│ │ │ │12 │SU00000000│ 500,000 │ 25,000 │ │
│ │ │ │13 │SU00000000│ 157,500 │ 7,875 │ │
│ │ │ │14 │SU00000000│ 280,000 │ 14,000 │ │
│ │ │ │15 │SU00000000│ 420,000 │ 21,000 │ │
│ │ │ │16 │SU00000000│ 195,000 │ 9,750 │ │
│ │ │ │17 │SU00000000│ 270,000 │ 13,500 │ │
│ │ │ │18 │SU00000000│ 350,000 │ 17,500 │ │
│ │ │ │19 │SU00000000│ 220,000 │ 11,000 │ │
│ │ │ │20 │SU00000000│ 620,750 │ 31,038 │ │
│ │ ├────┼──┼─────┼──────┼──────┼──────────┤
│ │ │92年5月 │21 │TU00000000│ 292,500 │ 14,625 │ │
│ │ │ │22 │TU00000000│ 220,000 │ 11,000 │ │
│ │ │ │23 │TU00000000│ 367,500 │ 18,375 │ │
│ │ │ │24 │TU00000000│ 210,000 │ 10,500 │ │
│ │ │ │25 │TU00000000│ 390,000 │ 19,500 │ │
│ │ ├────┼──┼─────┼──────┼──────┼──────────┤
│ │ │92年6月 │26 │TU00000000│ 760,000 │ 38,000 │ │
│ │ │ │27 │TU00000000│ 210,000 │ 10,500 │ │
│ │ │ │28 │TU00000000│ 252,000 │ 12,600 │ │
│ │ ├────┼──┼─────┼──────┼──────┼──────────┤
│ │ │92年7月 │29 │UU00000000│ 1,510,000 │ 75,500 │ │
│ │ │ │30 │UU00000000│ 190,000 │ 9,500 │ │
│ │ │ │31 │UU00000000│ 240,000 │ 12,000 │ │
│ │ │ │32 │UU00000000│ 1,300,000 │ 65,000 │ │
│ │ ├────┼──┼─────┼──────┼──────┼──────────┤
│ │ │92年8月 │33 │UU00000000│ 720,000 │ 36,000 │ │
│ │ │ │34 │UU00000000│ 640,000 │ 32,000 │ │
│ │ │ │35 │UU00000000│ 960,000 │ 48,000 │ │
│ │ │ │36 │UU00000000│ 70,000 │ 3,500 │ │
│ │ │ │37 │UU00000000│ 600,000 │ 30,000 │ │
│ │ │ │38 │UU00000000│ 250,000 │ 12,500 │ │
│ │ │ │39 │UU00000000│ 600,000 │ 30,000 │ │
│ │ ├────┼──┼─────┼──────┼──────┼──────────┤
│ │ │92年9月 │40 │VU00000000│ 270,000 │ 13,500 │ │
│ │ │ │41 │VU00000000│ 135,000 │ 6,750 │ │
│ │ │ │42 │VU00000000│ 213,540 │ 10,677 │ │
│ │ ├────┼──┼─────┼──────┼──────┼──────────┤
│ │ │92年10月│43 │VU00000000│ 176,000 │ 8,800 │ │
│ │ │ │44 │VU00000000│ 217,600 │ 10,880 │ │
│ │ │ │45 │VU00000000│ 190,000 │ 9,500 │ │
│ │ │ │46 │VU00000000│ 165,400 │ 8,270 │ │
│ │ │ │47 │VU00000000│ 107,460 │ 5,373 │ │
│ │ ├────┼──┼─────┼──────┼──────┼──────────┤
│ │ │92年11月│48 │WU00000000│ 195,000 │ 9,750 │ │
│ │ │ │49 │WU00000000│ 216,000 │ 10,800 │ │
│ │ ├────┼──┼─────┼──────┼──────┼──────────┤
│ │ │92年12月│50 │WU00000000│ 259,000 │ 12,950 │ │
│ │ │ │51 │WU00000000│ 510,000 │ 25,500 │ │
│ │ ├────┼──┼─────┼──────┼──────┼──────────┤
│ │ │93年1月 │52 │XU00000000│ 368,000 │ 18,400 │ │
│ │ │ │53 │XU00000000│ 252,000 │ 12,600 │ │
│ │ ├────┼──┼─────┼──────┼──────┼──────────┤
│ │ │93年2月 │54 │XU00000000│ 110,200 │ 5,510 │ │
│ │ │ │55 │XU00000000│ 245,000 │ 12,250 │ │
│ │ │ │56 │XU00000000│ 399,000 │ 19,950 │ │
│ │ │ │57 │XU00000000│ 22,870 │ 1,144 │ │
│ │ ├────┼──┼─────┼──────┼──────┼──────────┤
│ │ │93年3月 │58 │YU00000000│ 300,000 │ 15,000 │ │
│ │ │ │59 │YU00000000│ 210,000 │ 10,500 │ │
│ │ │ │60 │YU00000000│ 315,000 │ 15,750 │ │
│ │ │ │61 │YU00000000│ 337,500 │ 16,875 │ │
│ │ │ │62 │YU00000000│ 308,000 │ 15,400 │ │
│ │ │ │63 │YU00000000│ 130,000 │ 6,500 │ │
│ │ ├────┼──┼─────┼──────┼──────┼──────────┤
│ │ │93年4月 │64 │YU00000000│ 399,500 │ 19,975 │ │
│ │ ├────┼──┼─────┼──────┼──────┼──────────┤
│ │ │93年5月 │65 │ZU00000000│ 226,500 │ 11,325 │ │
│ │ │ │66 │ZU00000000│ 225,000 │ 11,250 │ │
│ │ ├────┼──┼─────┼──────┼──────┼──────────┤
│ │ │93年6月 │67 │ZU00000000│ 180,000 │ 9,000 │ │
│ │ │ │68 │ZU00000000│ 552,000 │ 27,600 │ │
│ │ │ │69 │ZU00000000│ 414,000 │ 20,700 │ │
│ │ │ │70 │ZU00000000│ 270,000 │ 13,500 │ │
│ │ │ │71 │ZU00000000│ 495,000 │ 24,750 │ │
│ │ │ │72 │ZU00000000│ 480,000 │ 24,000 │ │
│ │ │ │73 │ZU00000000│ 450,000 │ 22,500 │ │
│ │ │ │74 │ZU00000000│ 157,500 │ 7,875 │ │
│ │ ├────┼──┼─────┼──────┼──────┼──────────┤
│ │ │93年7月 │75 │AU00000000│ 60,000 │ 3,000 │ │
│ │ │ │76 │AU00000000│ 50,000 │ 2,500 │ │
│ │ │ │77 │AU00000000│ 50,000 │ 2,500 │ │
│ │ │ │78 │AU00000000│ 140,000 │ 7,000 │ │
│ │ │ │79 │AU00000000│ 87,500 │ 4,375 │ │
│ │ │ │80 │AU00000000│ 195,000 │ 9,750 │ │
│ │ ├────┼──┼─────┼──────┼──────┼──────────┤
│ │ │93年8月 │81 │AU00000000│ 180,000 │ 9,000 │ │
│ │ │ │82 │AU00000000│ 194,500 │ 9,725 │ │
│ │ │ │83 │AU00000000│ 270,000 │ 13,500 │ │
│ │ │ │84 │AU00000000│ 245,000 │ 12,250 │ │
│ │ │ │85 │AU00000000│ 277,760 │ 13,888 │ │
│ │ │ │86 │AU00000000│ 102,180 │ 5,109 │ │
│ │ │ │87 │AU00000000│ 140,300 │ 7,015 │ │
│ │ │ │88 │AU00000000│ 264,000 │ 13,200 │ │
│ │ │ │89 │AU00000000│ 202,500 │ 10,125 │ │
│ │ │ │90 │AU00000000│ 255,000 │ 12,750 │ │
│ │ │ │91 │AU00000000│ 286,260 │ 14,313 │ │
│ │ ├────┼──┼─────┼──────┼──────┼──────────┤
│ │ │93年9月 │92 │BU00000000│ 461,500 │ 23,075 │ │
│ │ │ │93 │BU00000000│ 198,000 │ 9,900 │ │
│ │ ├────┼──┼─────┼──────┼──────┼──────────┤
│ │ │93年10月│94 │BU00000000│ 324,775 │ 16,239 │ │
│ │ │ │95 │BU00000000│ 429,500 │ 21,475 │ │
│ │ ├────┼──┼─────┼──────┼──────┼──────────┤
│ │ │93年11月│96 │CU00000000│ 282,500 │ 14,125 │ │
│ │ │ │97 │CU00000000│ 180,000 │ 9,000 │ │
│ │ │ │98 │CU00000000│ 217,000 │ 10,850 │ │
│ │ │ │99 │CU00000000│ 136,500 │ 6,825 │ │
│ │ │ │100 │CU00000000│ 108,000 │ 5,400 │ │
│ │ ├────┼──┼─────┼──────┼──────┼──────────┤
│ │ │93年12月│101 │CU00000000│ 50,000 │ 2,500 │ │
│ │ │ │102 │CU00000000│ 104,040 │ 5,202 │ │
│ │ │ │103 │CU00000000│ 227,500 │ 11,375 │ │
│ │ │ │104 │CU00000000│ 199,800 │ 9,990 │ │
│ │ │ │105 │CU00000000│ 98,080 │ 4,904 │ │
│ │ │ │106 │CU00000000│ 249,200 │ 12,460 │ │
│ │ │ │107 │CU00000000│ 260,000 │ 13,000 │ │
│ │ │ │108 │CU00000000│ 170,640 │ 8,532 │ │
│ │ │ │109 │CU00000000│ 197,400 │ 9,870 │ │
│ │ │ │110 │CU00000000│ 93,000 │ 4,650 │ │
│ │ ├────┼──┼─────┼──────┼──────┼──────────┤
│ │ │94年1月 │111 │DU00000000│ 260,000 │ 13,000 │ │
│ │ │ │112 │DU00000000│ 152,000 │ 7,600 │ │
│ │ │ │113 │DU00000000│ 266,000 │ 13,300 │ │
│ │ │ │114 │DU00000000│ 183,600 │ 9,180 │ │
│ │ │ │115 │DU00000000│ 148,320 │ 7,416 │ │
│ │ ├────┼──┼─────┼──────┼──────┼──────────┤
│ │ │94年2月 │116 │DU00000000│ 243,750 │ 12,188 │ │
│ │ │ │117 │DU00000000│ 104,800 │ 5,240 │ │
│ │ │ │118 │DU00000000│ 180,000 │ 9,000 │ │
│ │ │ │119 │DU00000000│ 76,000 │ 3,800 │ │
│ │ │ │120 │DU00000000│ 163,440 │ 8,172 │ │
│ │ │ │121 │DU00000000│ 162,500 │ 8,125 │ │
│ │ │ │122 │DU00000000│ 269,040 │ 13,452 │ │
│ │ │ │123 │DU00000000│ 197,500 │ 9,875 │ │
│ │ │ │124 │DU00000000│ 187,500 │ 9,375 │ │
│ │ │ │125 │DU00000000│ 365,555 │ 18,278 │ │
│ │ │ │126 │DU00000000│ 99,995 │ 5,000 │ │
│ │ ├────┼──┼─────┼──────┼──────┼──────────┤
│ │ │94年3月 │127 │EU00000000│ 107,400 │ 5,370 │ │
│ │ │ │128 │EU00000000│ 180,000 │ 9,000 │ │
│ │ │ │129 │EU00000000│ 106,250 │ 5,313 │ │
│ │ │ │130 │EU00000000│ 362,500 │ 18,125 │ │
│ │ │ │131 │EU00000000│ 350,000 │ 17,500 │ │
│ │ ├────┼──┼─────┼──────┼──────┼──────────┤
│ │ │94年4月 │132 │EU00000000│ 116,000 │ 5,800 │ │
│ │ │ │133 │EU00000000│ 446,000 │ 22,300 │ │
│ │ │ │134 │EU00000000│ 216,000 │ 10,800 │ │
│ │ │ │135 │EU00000000│ 324,000 │ 16,200 │ │
│ │ │ │136 │EU00000000│ 224,400 │ 11,220 │ │
│ │ │ │137 │EU00000000│ 225,000 │ 11,250 │ │
│ │ │ │138 │EU00000000│ 154,560 │ 7,728 │ │
│ │ │ │139 │EU00000000│ 123,560 │ 6,178 │ │
│ │ │ │140 │EU00000000│ 266,000 │ 13,300 │ │
│ │ │ │141 │EU00000000│ 325,500 │ 16,275 │ │
│ │ │ │142 │EU00000000│ 396,500 │ 19,825 │ │
│ │ │ │143 │EU00000000│ 305,000 │ 15,250 │ │
│ │ │ │144 │EU00000000│ 183,925 │ 9,196 │ │
│ │ ├────┼──┼─────┼──────┼──────┼──────────┤
│ │ │94年5月 │145 │FU00000000│ 245,280 │ 12,264 │ │
│ │ │ │146 │FU00000000│ 211,860 │ 10,593 │ │
│ │ │ │147 │FU00000000│ 235,200 │ 11,760 │ │
│ │ │ │148 │FU00000000│ 162,500 │ 8,125 │ │
│ │ │ │149 │FU00000000│ 222,300 │ 11,115 │ │
│ │ ├────┼──┼─────┼──────┼──────┼──────────┤
│ │ │94年6月 │150 │FU00000000│ 98,800 │ 4,940 │ │
│ │ │ │151 │FU00000000│ 184,171 │ 9,209 │ │
│ │ │ │152 │FU00000000│ 154,560 │ 7,728 │ │
│ │ │ │153 │FU00000000│ 148,000 │ 7,400 │ │
│ │ │ │154 │FU00000000│ 115,980 │ 5,799 │ │
│ │ │ │155 │FU00000000│ 310,262 │ 15,513 │ │
│ │ │ │156 │FU00000000│ 218,750 │ 10,938 │ │
│ │ │ │157 │FU00000000│ 202,656 │ 10,133 │ │
│ │ │ │158 │FU00000000│ 108,556 │ 5,428 │ │
│ │ │ │159 │FU00000000│ 167,640 │ 8,382 │ │
│ │ │ │160 │FU00000000│ 407,240 │ 20,362 │ │
│ │ │ │161 │FU00000000│ 315,260 │ 15,763 │ │
│ │ ├────┼──┼─────┼──────┼──────┼──────────┤
│ │ │94年7月 │162 │GU00000000│ 179,140 │ 8,957 │ │
│ │ │ │163 │GU00000000│ 199,950 │ 9,998 │ │
│ │ │ │164 │GU00000000│ 138,420 │ 6,921 │ │
│ │ ├────┼──┼─────┼──────┼──────┼──────────┤
│ │ │94年8月 │165 │GU00000000│ 146,404 │ 7,320 │ │
│ │ │ │166 │GU00000000│ 159,460 │ 7,973 │ │
│ │ │ │167 │GU00000000│ 156,125 │ 7,806 │ │
│ │ │ │168 │GU00000000│ 187,551 │ 9,378 │ │
│ │ │ │169 │GU00000000│ 191,568 │ 9,578 │ │
│ │ │ │170 │GU00000000│ 146,455 │ 7,323 │ │
│ │ │ │171 │GU00000000│ 131,733 │ 6,587 │ │
│ │ ├────┼──┼─────┼──────┼──────┼──────────┤
│ │ │94年9月 │172 │HU00000000│ 192,080 │ 9,604 │ │
│ │ ├────┼──┼─────┼──────┼──────┼──────────┤
│ │ │94年10月│173 │HU00000000│ 152,150 │ 7,608 │ │
│ │ │ │174 │HU00000000│ 169,710 │ 8,486 │ │
│ │ │ │175 │HU00000000│ 147,250 │ 7,363 │ │
│ │ │ │176 │HU00000000│ 219,240 │ 10,962 │ │
│ │ ├────┼──┼─────┼──────┼──────┼──────────┤
│ │ │94年11月│177 │JU00000000│ 308,330 │ 15,417 │ │
│ │ │ │178 │JU00000000│ 186,875 │ 9,344 │ │
│ │ │ │179 │JU00000000│ 178,080 │ 8,904 │ │
│ │ │ │180 │JU00000000│ 188,000 │ 9,400 │ │
│ │ ├────┼──┼─────┼──────┼──────┼──────────┤
│ │ │94年12月│181 │JU00000000│ 190,440 │ 9,522 │ │
│ │ ├────┼──┼─────┼──────┼──────┼──────────┤
│ │ │95年1月 │182 │KU00000000│ 193,724 │ 9,686 │ │
│ │ │ │183 │KU00000000│ 205,170 │ 10,259 │ │
│ │ │ │184 │KU00000000│ 193,830 │ 9,692 │ │
│ │ ├────┼──┼─────┼──────┼──────┼──────────┤
│ │ │95年2月 │185 │KU00000000│ 204,880 │ 10,244 │ │
│ │ │ │186 │KU00000000│ 120,240 │ 6,012 │ │
│ │ │ │187 │KU00000000│ 141,825 │ 7,091 │ │
│ │ │ │188 │KU00000000│ 59,605 │ 2,980 │ │
│ │ ├────┼──┼─────┼──────┼──────┼──────────┤
│ │ │95年3月 │189 │LU00000000│ 297,500 │ 14,875 │ │
│ │ │ │190 │LU00000000│ 259,200 │ 12,960 │ │
│ │ ├────┼──┼─────┼──────┼──────┼──────────┤
│ │ │95年4月 │191 │LU00000000│ 63,000 │ 3,150 │ │
├─┼─────┼────┼──┼─────┼──────┼──────┼──────────┤
│㈣│力行國際實│92年8月 │1 │UU00000000│ 550,000 │ 27,500 │ │
│ │業有限公司│ │2 │UU00000000│ 100,000 │ 5,000 │ │
│ │00000000 │ │3 │UU00000000│ 350,000 │ 17,500 │ │
│ │ ├────┼──┼─────┼──────┼──────┼──────────┤
│ │ │92年9月 │4 │VU00000000│ 160,000 │ 8,000 │ │
│ │ │ │5 │VU00000000│ 95,250 │ 4,763 │ │
│ │ ├────┼──┼─────┼──────┼──────┼──────────┤
│ │ │92年10月│6 │VU00000000│ 44,750 │ 2,238 │ │
│ │ │ │7 │VU00000000│ 385,000 │ 19,250 │ │
│ │ │ │8 │VU00000000│ 115,000 │ 5,750 │ │
│ │ ├────┼──┼─────┼──────┼──────┼──────────┤
│ │ │93年10月│9 │BU00000000│ 336,250 │ 16,813 │ │
│ │ │ │10 │BU00000000│ 316,000 │ 15,800 │ │
│ │ ├────┼──┼─────┼──────┼──────┼──────────┤
│ │ │93年11月│11 │CU00000000│ 140,000 │ 7,000 │ │
│ │ │ │12 │CU00000000│ 221,000 │ 11,050 │ │
│ │ │ │13 │CU00000000│ 148,200 │ 7,410 │ │
│ │ ├────┼──┼─────┼──────┼──────┼──────────┤
│ │ │93年12月│14 │CU00000000│ 36,000 │ 1,800 │ │
│ │ │ │15 │CU00000000│ 38,000 │ 1,900 │ │
│ │ │ │16 │CU00000000│ 93,000 │ 4,650 │ │
│ │ │ │17 │CU00000000│ 231,250 │ 11,563 │ │
│ │ │ │18 │CU00000000│ 282,400 │ 14,120 │ │
│ │ │ │19 │CU00000000│ 110,150 │ 5,508 │ │
│ │ ├────┼──┼─────┼──────┼──────┼──────────┤
│ │ │94年1月 │20 │DU00000000│ 38,000 │ 1,900 │ │
│ │ ├────┼──┼─────┼──────┼──────┼──────────┤
│ │ │94年2月 │21 │DU00000000│ 42,000 │ 2,100 │ │
│ │ │ │22 │DU00000000│ 40,000 │ 2,000 │ │
│ │ │ │23 │DU00000000│ 118,000 │ 5,900 │ │
│ │ │ │24 │DU00000000│ 2,000 │ 100 │ │
│ │ ├────┼──┼─────┼──────┼──────┼──────────┤
│ │ │94年3月 │25 │EU00000000│ 119,106 │ 5,955 │ │
│ │ ├────┼──┼─────┼──────┼──────┼──────────┤
│ │ │94年4月 │26 │EU00000000│ 105,000 │ 5,250 │ │
│ │ │ │27 │EU00000000│ 73,300 │ 3,665 │ │
│ │ ├────┼──┼─────┼──────┼──────┼──────────┤
│ │ │94年7月 │28 │GU00000000│ 178,479 │ 8,924 │ │
│ │ │ │29 │GU00000000│ 150,066 │ 7,503 │ │
│ │ ├────┼──┼─────┼──────┼──────┼──────────┤
│ │ │94年9月 │30 │HU00000000│ 186,480 │ 9,324 │ │
│ │ ├────┼──┼─────┼──────┼──────┼──────────┤
│ │ │94年10月│31 │HU00000000│ 177,345 │ 8,867 │ │
│ │ │ │32 │HU00000000│ 235,980 │ 11,799 │ │
├─┼─────┼────┼──┼─────┼──────┼──────┼──────────┤
│㈤│宗呈企業股│92年9月 │1 │VU00000000│ 187,000 │ 9,350 │ │
│ │份有限公司│ │2 │VU00000000│ 102,000 │ 5,100 │ │
│ │00000000 │ │3 │VU00000000│ 154,000 │ 7,700 │ │
│ │ │ │4 │VU00000000│ 199,740 │ 9,987 │ │
│ │ ├────┼──┼─────┼──────┼──────┼──────────┤
│ │ │92年10月│5 │VU00000000│ 148,800 │ 7,440 │ │
│ │ │ │6 │VU00000000│ 192,000 │ 9,600 │ │
│ │ │ │7 │VU00000000│ 295,000 │ 14,750 │ │
│ │ │ │8 │VU00000000│ 26,460 │ 1,323 │ │
│ │ ├────┼──┼─────┼──────┼──────┼──────────┤
│ │ │92年11月│9 │WU00000000│ 416,000 │ 20,800 │ │
│ │ │ │10 │WU00000000│ 322,500 │ 16,125 │ │
│ │ │ │11 │WU00000000│ 280,000 │ 14,000 │ │
│ │ ├────┼──┼─────┼──────┼──────┼──────────┤
│ │ │92年12月│12 │WU00000000│ 182,000 │ 9,100 │ │
│ │ │ │13 │WU00000000│ 405,600 │ 20,280 │ │
│ │ │ │14 │WU00000000│ 293,900 │ 14,695 │ │
│ │ ├────┼──┼─────┼──────┼──────┼──────────┤
│ │ │93年1月 │15 │XU00000000│ 450,000 │ 22,500 │ │
│ │ │ │16 │XU00000000│ 240,000 │ 12,000 │ │
│ │ ├────┼──┼─────┼──────┼──────┼──────────┤
│ │ │93年2月 │17 │XU00000000│ 320,000 │ 16,000 │ │
│ │ │ │18 │XU00000000│ 191,100 │ 9,555 │ │
│ │ │ │19 │XU00000000│ 55,000 │ 2,750 │ │
│ │ │ │20 │XU00000000│ 250,000 │ 12,500 │ │
│ │ │ │21 │XU00000000│ 117,720 │ 5,886 │ │
│ │ │ │22 │XU00000000│ 146,180 │ 7,309 │ │
│ │ ├────┼──┼─────┼──────┼──────┼──────────┤
│ │ │93年3月 │23 │YU00000000│ 4,000 │ 200 │ │
│ │ │ │24 │YU00000000│ 96,000 │ 4,800 │ │
│ │ │ │25 │YU00000000│ 104,720 │ 5,236 │ │
│ │ │ │26 │YU00000000│ 480,000 │ 24,000 │ │
│ │ │ │27 │YU00000000│ 285,280 │ 14,264 │ │
│ │ ├────┼──┼─────┼──────┼──────┼──────────┤
│ │ │93年5月 │28 │ZU00000000│ 349,392 │ 17,470 │ │
│ │ │ │29 │ZU00000000│ 188,800 │ 9,440 │ │
│ │ │ │30 │ZU00000000│ 61,809 │ 3,090 │ │
│ │ ├────┼──┼─────┼──────┼──────┼──────────┤
│ │ │94年5月 │31 │FU00000000│ 139,000 │ 6,950 │ │
│ │ │ │32 │FU00000000│ 144,500 │ 7,225 │ │
│ │ │ │33 │FU00000000│ 161,000 │ 8,050 │ │
│ │ │ │34 │FU00000000│ 107,660 │ 5,383 │ │
│ │ ├────┼──┼─────┼──────┼──────┼──────────┤
│ │ │94年6月 │35 │FU00000000│ 74,666 │ 3,733 │ │
│ │ │ │36 │FU00000000│ 111,100 │ 5,555 │ │
│ │ │ │37 │FU00000000│ 161,560 │ 8,078 │ │
│ │ │ │38 │FU00000000│ 137,345 │ 6,867 │ │
│ │ ├────┼──┼─────┼──────┼──────┼──────────┤
│ │ │94年7月 │39 │GU00000000│ 138,852 │ 6,943 │ │
│ │ │ │40 │GU00000000│ 154,671 │ 7,734 │ │
│ │ │ │41 │GU00000000│ 173,316 │ 8,666 │ │
│ │ │ │42 │GU00000000│ 163,000 │ 8,150 │ │
│ │ ├────┼──┼─────┼──────┼──────┼──────────┤
│ │ │94年8月 │43 │GU00000000│ 157,752 │ 7,888 │ │
│ │ │ │44 │GU00000000│ 168,910 │ 8,446 │ │
│ │ │ │45 │GU00000000│ 43,498 │ 2,175 │ │
│ │ ├────┼──┼─────┼──────┼──────┼──────────┤
│ │ │94年9月 │46 │HU00000000│ 232,700 │ 11,635 │ │
│ │ │ │47 │HU00000000│ 189,720 │ 9,486 │ │
│ │ ├────┼──┼─────┼──────┼──────┼──────────┤
│ │ │94年10月│48 │HU00000000│ 207,672 │ 10,384 │ │
├─┼─────┼────┼──┼─────┼──────┼──────┼──────────┤
│㈥│誌泰貿易有│92年2月 │1 │RU00000000│ 430,000 │ 21,500 │嗣註記申報銷貨退回及│
│ │限公司 ├────┼──┼─────┼──────┼──────┤進貨退出之銷項金額共│
│ │00000000 │92年4月 │2 │SU00000000│ 65,000 │ 3,250 │456,500元,稅額22,82│
│ │ ├────┼──┼─────┼──────┼──────┤5元,最終逃漏申報之 │
│ │ │92年11月│3 │WU00000000│ 34,200 │ 1,710 │金額為178,700元及營 │
│ │ ├────┼──┼─────┼──────┼──────┤業稅8,935元,經中區 │
│ │ │92年12月│4 │WU00000000│ 106,000 │ 5,300 │國稅局以101年4月2日 │
│ │ │ │ │ │ │ │中區國稅四字第101001│
│ │ │ │ │ │ │ │5895號函復在卷(見原│
│ │ │ │ │ │ │ │審第3315號卷四第43、│
│ │ │ │ │ │ │ │44頁),起訴書附表二│
│ │ │ │ │ │ │ │編號16之金額應予更正│
│ │ │ │ │ │ │ │。 │
├─┼─────┼────┼──┼─────┼──────┼──────┼──────────┤
│㈦│千松貿易股│93年5月 │1 │ZU00000000│ 94,000 │ 4,700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00000000 │ │ │ │ │ │ │
├─┼─────┼────┼──┼─────┼──────┼──────┼──────────┤
│㈧│高亞交通器│93年12月│1 │CU00000000│ 43,000 │ 2,150 │ │
│ │材實業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 │00000000 │ │ │ │ │ │ │
├─┼─────┼────┼──┼─────┼──────┼──────┼──────────┤
│㈨│金溪企業社│93年9月 │1 │BU00000000│ 270,000 │ 13,500 │ │
│ │00000000 │ │2 │BU00000000│ 175,000 │ 8,750 │ │
│ │ │ │3 │BU00000000│ 366,000 │ 18,300 │ │
│ │ │ │4 │BU00000000│ 189,000 │ 9,450 │ │
│ │ │ │5 │BU00000000│ 251,550 │ 12,578 │ │
│ │ ├────┼──┼─────┼──────┼──────┼──────────┤
│ │ │93年10月│6 │BU00000000│ 247,680 │ 12,384 │ │
│ │ │ │7 │BU00000000│ 250,750 │ 12,538 │ │
├─┼─────┼────┼──┼─────┼──────┼──────┼──────────┤
│㈩│亦聖有限公│93年1月 │1 │XU00000000│ 75,000 │ 3,750 │ │
│ │司 │ │2 │XU00000000│ 300,000 │ 15,000 │ │
│ │00000000 ├────┼──┼─────┼──────┼──────┼──────────┤
│ │ │93年2月 │3 │XU00000000│ 380,000 │ 19,000 │ │
│ │ │ │4 │XU00000000│ 204,750 │ 10,238 │ │
│ │ │ │5 │XU00000000│ 92,000 │ 4,600 │ │
│ │ │ │6 │XU00000000│ 57,600 │ 2,880 │ │
│ │ │ │7 │XU00000000│ 223,580 │ 11,179 │ │
├─┼─────┼────┼──┼─────┼──────┼──────┼──────────┤
││牧野工業有│93年10月│1 │BU00000000│ 286,464 │ 14,323 │ │
│ │限公司 │ │ │ │ │ │ │
│ │00000000 │ │ │ │ │ │ │
├─┼─────┼────┼──┼─────┼──────┼──────┼──────────┤
││詠大冷凍材│93年1月 │1 │XU00000000│ 420,000 │ 21,000 │ │
│ │料有限公司│ │ │ │ │ │ │
│ │00000000 │ │ │ │ │ │ │
├─┼─────┼────┼──┼─────┼──────┼──────┼──────────┤
││靖旺有限公│93年5月 │1 │ZU00000000│ 2,800 │ 140 │ │
│ │司 │ │2 │ZU00000000│ 1,500 │ 75 │ │
│ │00000000 │ │3 │ZU00000000│ 17,460 │ 873 │ │
│ │ │ │4 │ZU00000000│ 300 │ 15 │ │
│ │ │ │5 │ZU00000000│ 900 │ 45 │ │
│ │ │ │6 │ZU00000000│ 2,000 │ 100 │ │
├─┼─────┼────┼──┼─────┼──────┼──────┼──────────┤
││鋒寶科技工│93年6月 │1 │ZU00000000│ 240,000 │ 12,000 │ │
│ │業有限公司│ │2 │ZU00000000│ 240,000 │ 12,000 │ │
│ │00000000 │ │ │ │ │ │ │
├─┼─────┼────┼──┼─────┼──────┼──────┼──────────┤
││呈信國際有│93年2月 │1 │XU00000000│ 25,920 │ 1,296 │ │
│ │限公司 │ │ │ │ │ │ │
│ │00000000 │ │ │ │ │ │ │
├─┼─────┼────┼──┼─────┼──────┼──────┼──────────┤
││昱鋒實業有│93年9月 │1 │BU00000000│ 210,000 │ 10,500 │ │
│ │限公司 ├────┼──┼─────┼──────┼──────┼──────────┤
│ │00000000 │93年10月│2 │BU00000000│ 140,000 │ 7,000 │ │
├─┼─────┼────┼──┼─────┼──────┼──────┼──────────┤
││岦杰有限公│93年6月 │1 │ZU00000000│ 104,500 │ 5,225 │ │
│ │司 │ │2 │ZU00000000│ 144,100 │ 7,205 │ │
│ │00000000 │ │3 │ZU00000000│ 41,400 │ 2,070 │ │
│ │ │ │4 │ZU00000000│ 180,000 │ 9,000 │ │
│ │ ├────┼──┼─────┼──────┼──────┼──────────┤
│ │ │94年5月 │5 │FU00000000│ 219,640 │ 10,982 │ │
│ │ ├────┼──┼─────┼──────┼──────┼──────────┤
│ │ │94年6月 │6 │FU00000000│ 130,000 │ 6,500 │ │
│ │ │ │7 │FU00000000│ 161,560 │ 8,078 │ │
│ │ │ │8 │FU00000000│ 106,250 │ 5,313 │ │
│ │ │ │9 │FU00000000│ 187,036 │ 9,352 │ │
│ │ ├────┼──┼─────┼──────┼──────┼──────────┤
│ │ │94年7月 │10 │GU00000000│ 54,630 │ 2,732 │申報時扣抵2次,重複 │
│ │ │ │ │ │ │ │扣抵,本表僅列扣抵1 │
│ │ │ │ │ │ │ │次之金額,起訴書附表│
│ │ │ │ │ │ │ │二編號30之金額應予更│
│ │ │ │ │ │ │ │正,有中區國稅局102 │
│ │ │ │ │ │ │ │年2 月8日中區國稅四 │
│ │ │ │ │ │ │ │字第0000000000號函送│
│ │ │ │ │ │ │ │之明細表在卷可查(見│
│ │ │ │ │ │ │ │原審第3315號卷七第52│
│ │ │ │ │ │ │ │頁背面) │
│ │ ├────┼──┼─────┼──────┼──────┼──────────┤
│ │ │95年3月 │11 │LU00000000│ 93,456 │ 4,673 │ │
│ │ ├────┼──┼─────┼──────┼──────┼──────────┤
│ │ │95年4月 │12 │LU00000000│ 164,775 │ 8,239 │ │
├─┼─────┼────┼──┼─────┼──────┼──────┼──────────┤
││清泉流實業│93年9月 │1 │BU00000000│ 99,970 │ 4,999 │ │
│ │有限公司 ├────┼──┼─────┼──────┼──────┼──────────┤
│ │00000000 │93年12月│2 │CU00000000│ 62,500 │ 3,125 │ │
│ │ │ │3 │CU00000000│ 37,200 │ 1,860 │ │
│ │ │ │4 │CU00000000│ 231,914 │ 11,596 │ │
│ │ │ │5 │CU00000000│ 250,000 │ 12,500 │ │
│ │ │ │6 │CU00000000│ 212,500 │ 10,625 │ │
│ │ │ │7 │CU00000000│ 205,884 │ 10,294 │ │
│ │ ├────┼──┼─────┼──────┼──────┼──────────┤
│ │ │94年1月 │8 │DU00000000│ 12,000 │ 600 │ │
│ │ │ │9 │DU00000000│ 12,500 │ 625 │ │
│ │ ├────┼──┼─────┼──────┼──────┼──────────┤
│ │ │94年2月 │10 │DU00000000│ 48,000 │ 2,400 │ │
│ │ │ │11 │DU00000000│ 190,000 │ 9,500 │ │
│ │ │ │12 │DU00000000│ 167,755 │ 8,388 │ │
│ │ │ │13 │DU00000000│ 69,755 │ 3,488 │ │
│ │ ├────┼──┼─────┼──────┼──────┼──────────┤
│ │ │94年6月 │14 │FU00000000│ 202,500 │ 10,125 │ │
│ │ │ │15 │FU00000000│ 236,594 │ 11,830 │ │
│ │ │ │16 │FU00000000│ 60,576 │ 3,029 │ │
│ │ ├────┼──┼─────┼──────┼──────┼──────────┤
│ │ │94年7月 │17 │GU00000000│ 199,240 │ 9,962 │ │
│ │ │ │18 │GU00000000│ 188,256 │ 9,413 │ │
│ │ ├────┼──┼─────┼──────┼──────┼──────────┤
│ │ │94年8月 │19 │GU00000000│ 193,875 │ 9,694 │ │
│ │ │ │20 │GU00000000│ 113,698 │ 5,685 │ │
│ │ │ │21 │GU00000000│ 145,950 │ 7,298 │ │
│ │ │ │22 │GU00000000│ 179,550 │ 8,978 │ │
│ │ │ │23 │GU00000000│ 174,090 │ 8,705 │ │
│ │ │ │24 │GU00000000│ 186,240 │ 9,312 │ │
│ │ │ │25 │GU00000000│ 73,485 │ 3,674 │ │
│ │ ├────┼──┼─────┼──────┼──────┼──────────┤
│ │ │94年9月 │26 │HU00000000│ 174,610 │ 8,731 │ │
│ │ ├────┼──┼─────┼──────┼──────┼──────────┤
│ │ │94年10月│27 │HU00000000│ 193,250 │ 9,663 │ │
│ │ │ │28 │HU00000000│ 167,705 │ 8,385 │ │
│ │ │ │29 │HU00000000│ 165,920 │ 8,296 │ │
│ │ │ │30 │HU00000000│ 111,100 │ 5,555 │ │
│ │ │ │31 │HU00000000│ 202,656 │ 10,133 │ │
│ │ │ │32 │HU00000000│ 228,290 │ 11,415 │ │
│ │ │ │33 │HU00000000│ 161,116 │ 8,056 │ │
│ │ ├────┼──┼─────┼──────┼──────┼──────────┤
│ │ │94年11月│34 │JU00000000│ 165,580 │ 8,279 │ │
│ │ │ │35 │JU00000000│ 111,390 │ 5,570 │ │
│ │ ├────┼──┼─────┼──────┼──────┼──────────┤
│ │ │94年12月│36 │JU00000000│ 199,400 │ 9,970 │ │
│ │ ├────┼──┼─────┼──────┼──────┼──────────┤
│ │ │95年1月 │37 │KU00000000│ 179,595 │ 8,980 │ │
│ │ │ │38 │KU00000000│ 193,800 │ 9,690 │ │
│ │ │ │39 │KU00000000│ 198,080 │ 9,904 │ │
│ │ │ │40 │KU00000000│ 203,190 │ 10,160 │ │
│ │ │ │41 │KU00000000│ 201,780 │ 10,089 │ │
│ │ │ │42 │KU00000000│ 179,270 │ 8,964 │ │
│ │ ├────┼──┼─────┼──────┼──────┼──────────┤
│ │ │95年2月 │43 │KU00000000│ 171,180 │ 8,559 │ │
│ │ │ │44 │KU00000000│ 185,976 │ 9,299 │ │
│ │ │ │45 │KU00000000│ 183,150 │ 9,158 │ │
│ │ │ │46 │KU00000000│ 192,045 │ 9,602 │ │
│ │ │ │47 │KU00000000│ 199,940 │ 9,997 │ │
│ │ │ │48 │KU00000000│ 169,325 │ 8,466 │ │
│ │ │ │49 │KU00000000│ 214,045 │ 10,702 │ │
│ │ │ │50 │KU00000000│ 200,395 │ 10,020 │ │
│ │ │ │51 │KU00000000│ 65,835 │ 3,292 │ │
│ │ ├────┼──┼─────┼──────┼──────┼──────────┤
│ │ │95年3月 │52 │LU00000000│ 290,000 │ 14,500 │ │
│ │ │ │53 │LU00000000│ 180,000 │ 9,000 │ │
│ │ ├────┼──┼─────┼──────┼──────┼──────────┤
│ │ │95年4月 │54 │LU00000000│ 139,724 │ 6,986 │ │
├─┼─────┼────┼──┼─────┼──────┼──────┼──────────┤
││金貿鋒有限│94年10月│1 │HU00000000│ 213,234 │ 10,662 │ │
│ │公司 │ │2 │HU00000000│ 74,518 │ 3,726 │ │
│ │00000000 │ │3 │HU00000000│ 213,000 │ 10,650 │ │
│ │ ├────┼──┼─────┼──────┼──────┼──────────┤
│ │ │94年12月│4 │JU00000000│ 223,000 │ 11,150 │ │
│ │ │ │5 │JU00000000│ 139,923 │ 6,996 │ │
│ │ │ │6 │JU00000000│ 117,862 │ 5,893 │ │
│ │ │ │7 │JU00000000│ 115,200 │ 5,760 │ │
│ │ │ │8 │JU00000000│ 178,000 │ 8,900 │ │
│ │ │ │9 │JU00000000│ 149,310 │ 7,466 │ │
│ │ ├────┼──┼─────┼──────┼──────┼──────────┤
│ │ │95年2月 │10 │KU00000000│ 49,160 │ 2,458 │ │
│ │ │ │11 │KU00000000│ 184,870 │ 9,244 │ │
│ │ │ │12 │KU00000000│ 180,895 │ 9,045 │ │
│ │ ├────┼──┼─────┼──────┼──────┼──────────┤
│ │ │95年4月 │13 │LU00000000│ 263,977 │ 13,199 │ │
│ │ │ │14 │LU00000000│ 150,328 │ 7,516 │ │
│ │ │ │15 │LU00000000│ 150,328 │ 7,516 │ │
│ │ │ │16 │LU00000000│ 10,475 │ 524 │ │
├─┼─────┼────┼──┼─────┼──────┼──────┼──────────┤
││岦杰興業有│94年11月│1 │JU00000000│ 158,720 │ 7,936 │ │
│ │限公司 │ │2 │JU00000000│ 186,030 │ 9,302 │ │
│ │00000000 │ │3 │JU00000000│ 171,250 │ 8,563 │ │
│ │ │ │4 │JU00000000│ 188,080 │ 9,404 │ │
│ │ ├────┼──┼─────┼──────┼──────┼──────────┤
│ │ │94年12月│5 │JU00000000│ 194,512 │ 9,726 │ │
│ │ │ │6 │JU00000000│ 207,350 │ 10,368 │ │
│ │ ├────┼──┼─────┼──────┼──────┼──────────┤
│ │ │95年2月 │7 │KU00000000│ 143,080 │ 7,154 │ │
│ │ ├────┼──┼─────┼──────┼──────┼──────────┤
│ │ │95年3月 │8 │LU00000000│ 300,000 │ 15,000 │ │
│ │ │ │9 │LU00000000│ 254,400 │ 12,720 │ │
│ │ ├────┼──┼─────┼──────┼──────┼──────────┤
│ │ │95年4月 │10 │LU00000000│ 270,860 │ 13,543 │ │
│ │ │ │11 │LU00000000│ 119,000 │ 5,950 │ │
├─┼─────┼────┼──┼─────┼──────┼──────┼──────────┤
││宏成鑫實業│94年7月 │1 │GU00000000│ 155,090 │ 7,755 │ │
│ │有限公司 │ │2 │GU00000000│ 147,360 │ 7,368 │ │
│ │00000000 │ │3 │GU00000000│ 162,500 │ 8,125 │ │
│ │ │ │4 │GU00000000│ 35,000 │ 1,750 │ │
├─┼─────┼────┼──┼─────┼──────┼──────┼──────────┤
││金鎂股份有│94年9月 │1 │HU00000000│ 158,166 │ 7,908 │ │
│ │限公司 ├────┼──┼─────┼──────┼──────┼──────────┤
│ │00000000 │94年10月│2 │HU00000000│ 58,140 │ 2,907 │ │
│ │ │ │3 │HU00000000│ 197,960 │ 9,898 │ │
│ │ │ │4 │HU00000000│ 130,248 │ 6,512 │ │
│ │ │ │5 │HU00000000│ 207,300 │ 10,365 │ │
│ │ │ │6 │HU00000000│ 248,160 │ 12,408 │ │
│ │ ├────┼──┼─────┼──────┼──────┼──────────┤
│ │ │94年11月│7 │JU00000000│ 179,205 │ 8,960 │ │
│ │ │ │8 │JU00000000│ 288,705 │ 14,435 │ │
│ │ │ │9 │JU00000000│ 189,995 │ 9,500 │ │
│ │ │ │10 │JU00000000│ 179,270 │ 8,964 │ │
│ │ ├────┼──┼─────┼──────┼──────┼──────────┤
│ │ │94年12月│11 │JU00000000│ 178,165 │ 8,908 │ │
│ │ │ │12 │JU00000000│ 194,805 │ 9,740 │ │
│ │ │ │13 │JU00000000│ 194,320 │ 9,716 │ │
│ │ ├────┼──┼─────┼──────┼──────┼──────────┤
│ │ │95年2月 │14 │KU00000000│ 223,896 │ 11,195 │ │
│ │ │ │15 │KU00000000│ 176,928 │ 8,846 │ │
│ │ │ │16 │KU00000000│ 189,350 │ 9,468 │ │
│ │ ├────┼──┼─────┼──────┼──────┼──────────┤
│ │ │95年3月 │17 │LU00000000│ 278,400 │ 13,920 │ │
│ │ │ │18 │LU00000000│ 290,000 │ 14,500 │ │
│ │ │ │19 │LU00000000│ 274,645 │ 13,732 │ │
│ │ │ │20 │LU00000000│ 292,500 │ 14,625 │ │
│ │ ├────┼──┼─────┼──────┼──────┼──────────┤
│ │ │95年4月 │21 │LU00000000│ 12,420 │ 621 │ │
├─┼─────┼────┼──┼─────┼──────┼──────┼──────────┤
││六順精密工│94年6月 │1 │FU00000000│ 189,430 │ 9,472 │ │
│ │具有限公司│ │2 │FU00000000│ 110,580 │ 5,529 │ │
│ │00000000 ├────┼──┼─────┼──────┼──────┼──────────┤
│ │ │94年9月 │3 │HU00000000│ 117,160 │ 5,858 │ │
│ │ ├────┼──┼─────┼──────┼──────┼──────────┤
│ │ │94年10月│4 │HU00000000│ 176,785 │ 8,839 │ │
│ │ │ │5 │HU00000000│ 100,000 │ 5,000 │ │
│ │ │ │6 │HU00000000│ 191,856 │ 9,593 │ │
│ │ │ │7 │HU00000000│ 195,720 │ 9,786 │ │
│ │ │ │8 │HU00000000│ 154,425 │ 7,721 │ │
│ │ ├────┼──┼─────┼──────┼──────┼──────────┤
│ │ │94年11月│9 │JU00000000│ 100,880 │ 5,044 │ │
│ │ ├────┼──┼─────┼──────┼──────┼──────────┤
│ │ │94年12月│10 │JU00000000│ 124,720 │ 6,236 │ │
│ │ │ │11 │JU00000000│ 97,500 │ 4,875 │ │
│ │ ├────┼──┼─────┼──────┼──────┼──────────┤
│ │ │95年2月 │12 │KU00000000│ 5,080 │ 254 │ │
│ │ │ │13 │KU00000000│ 6,090 │ 305 │ │
│ │ ├────┼──┼─────┼──────┼──────┼──────────┤
│ │ │95年3月 │14 │LU00000000│ 274,550 │ 13,728 │ │
│ │ │ │15 │LU00000000│ 288,000 │ 14,400 │ │
│ │ │ │16 │LU00000000│ 289,006 │ 14,450 │ │
│ │ │ │17 │LU00000000│ 265,710 │ 13,286 │ │
│ │ ├────┼──┼─────┼──────┼──────┼──────────┤
│ │ │95年4月 │18 │LU00000000│ 10,665 │ 533 │ │
├─┼─────┼────┼──┼─────┼──────┼──────┼──────────┤
│ │ │總合計 │445 │ │90,237,456 │ 4,491,897 │已扣除誌泰貿易有限公│
│ │ │ │張 │ │ │ │司嗣註記申報銷貨退回│
│ │ │ │ │ │ │ │及進貨退出之銷項金額│
│ │ │ │ │ │ │ │共456,500元,稅額共 │
│ │ │ │ │ │ │ │22,825元。 │
└─┴─────┴────┴──┴─────┴──────┴──────┴──────────┘
附表二之一(甲)
┌───────┬────────────────────────┐
│犯罪事實 │宣告刑 │
│ │ │
├───────┼────────────────────────┤
│犯罪事實欄一、│姚昱彤共同連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
│二如附表二之一│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減為有期徒刑捌月。 │
│、犯罪事實欄五│ │
│、六 │ │
└───────┴────────────────────────┘
附表二之一(乙)
┌─┬─────┬────┬──┬─────┬──────┬──────┬──────────┐
│編│取得發票之│發票月份│發票│ 發票號碼 │發票金額 │營業稅額 │備註 │
│號│營業人名稱│ │編號│ │(單位:元)│(單位:元)│ │
│ │、統一編號│ │ │ │ │ │ │
├─┼─────┼────┼──┼─────┼──────┼──────┼──────────┤
│原│昶泳貿易有│93年11月│1 │CU00000000│ 117,000 │ 5,850 │ │
│判│限公司 │ │2 │CU00000000│ 3,900 │ 195 │ │
│決│00000000 ├────┼──┼─────┼──────┼──────┼──────────┤
│附│ │94年1月 │3 │DU00000000│ 89,700 │ 4,485 │ │
│表│ ├────┼──┼─────┼──────┼──────┼──────────┤
│二│ │94年2月 │4 │DU00000000│ 78,000 │ 3,900 │ │
│之│ ├────┼──┼─────┼──────┼──────┼──────────┤
│一│ │94年3月 │5 │EU00000000│ 15,600 │ 780 │ │
│編│ ├────┼──┼─────┼──────┼──────┼──────────┤
│號│ │94年4月 │6 │EU00000000│ 99,000 │ 4,950 │ │
││ │ │7 │EU00000000│ 183,300 │ 9,165 │ │
│ │ ├────┼──┼─────┼──────┼──────┼──────────┤
│ │ │94年10月│8 │HU00000000│ 345,000 │ 17,250 │ │
│ │ │ │9 │HU00000000│ 300,000 │ 15,000 │ │
│ │ │ │10 │HU00000000│ 195,000 │ 9,750 │ │
│ │ ├────┼──┼─────┼──────┼──────┼──────────┤
│ │ │95年1月 │11 │KU00000000│ 19,500 │ 975 │ │
└─┴─────┴────┴──┴─────┴──────┴──────┴──────────┘
附表二之二(甲):利年億公司95年7月1日以後開立不實並經提出 扣抵之統一發票明細表(相對於原判決附表二
之二,故編為附表二之二(甲))
┌─┬─────┬────┬──┬─────┬──────┬──────┬────┬────────┬────────┐
│編│取得發票之│發票月份│發票│ 發票號碼 │發票金額 │營業稅額 │申報營業│備註 (發票月份為│宣告刑 │
│號│營業人名稱│ │編號│ │(單位:元)│(單位:元)│稅時間 │單月者,取得發票│ │
│ │、統一編號│ │ │ │ │ │ │之營業人均係申報│ │
│ │ │ │ │ │ │ ├────┤為次一月份之發票│ │
│ │ │ │ │ │ │ │申報營業│,再於次一單月申│ │
│ │ │ │ │ │ │ │稅稅額 │報) │ │
├─┼─────┼────┼──┼─────┼──────┼──────┼────┼────────┼────────┤
│1 │金溪企業社│96年4月 │8 │SU00000000│ 216,320 │ 10,816 │96年5月 │原判決誤列為原判│姚昱彤共同犯商業│
│ │00000000 │ │ │ │ │ │ │決附表二之一編號│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 │ │ │ │ │(九)號 (參見告發│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 │ │ │ │ │利年億公司卷第27│會計憑證罪,處拘│
│ │ │ │ │ │ │ ├────┤9頁背面、原審卷 │役參拾伍日,如易│
│ │ │ │ │ │ │ │10816 │七第51頁背面、第│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 │ │ │63頁背面)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詹吉忠共同犯商業│
│ │ │ │ │ │ │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 │ │ │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 │ │ │ │ │ │會計憑證罪,處拘│
│ │ │ │ │ │ │ │ │ │役參拾日,如易科│
│ │ │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2 │同上 │96年5月 │9 │TU00000000│ 193,316 │ 9,666 │96年7月 │同上 │姚昱彤共同犯商業│
│ │ │ │10 │TU00000000│ 180,994 │ 9,050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 │ │ │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 │ │ │ │ │ │會計憑證罪,處拘│
│ │ │ │ │ │ │ │ │ │役伍拾日,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96年6月 │11 │TU00000000│ 199,330 │ 9,967 │49580 │同上 │仟元折算壹日。 │
│ │ │ │12 │TU00000000│ 167,496 │ 8,375 │ │ │詹吉忠共同犯商業│
│ │ │ │13 │TU00000000│ 250,430 │ 12,522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 │ │ │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 │ │ │ │ │ │會計憑證罪,處拘│
│ │ │ │ │ │ │ │ │ │役肆拾伍日,如易│
│ │ │ │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3 │同上 │97年3月 │1 │YU00000000│ 142,680 │ 7,134 │97年5月 │ │姚昱彤共同犯商業│
│ │ │ │2 │YU00000000│ 136,115 │ 6,806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3 │YU00000000│ 140,850 │ 7,043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會計憑證罪,處拘│
│ │ │97年4月 │4 │YU00000000│ 151,270 │ 7,564 │41993 │ │役肆拾伍日,如易│
│ │ │ │5 │YU00000000│ 147,960 │ 7,398 │ │ │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6 │YU00000000│ 120,960 │ 6,048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詹吉忠共同犯商業│
│ │ │ │ │ │ │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 │ │ │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 │ │ │ │ │ │會計憑證罪,處拘│
│ │ │ │ │ │ │ │ │ │役肆拾日,如易科│
│ │ │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4 │鋒寶科技工│95年7月 │1 │NU00000000│ 67,200 │ 3,360 │95年9月 │ │姚昱彤共同犯商業│
│ │業有限公司│ │ │ │ │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00000000 │ │ │ │ │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 │ │ │ │ │ │會計憑證罪,處拘│
│ │ │ │ │ │ │ │ │ │役貳拾日,如易科│
│ │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3360 │ │仟元折算壹日,減│
│ │ │ │ │ │ │ │ │ │為拘役拾日,如易│
│ │ │ │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詹吉忠共同犯商業│
│ │ │ │ │ │ │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 │ │ │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 │ │ │ │ │ │會計憑證罪,處拘│
│ │ │ │ │ │ │ │ │ │役拾伍日,如易科│
│ │ │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減│
│ │ │ │ │ │ │ │ │ │為處拘役柒日,如│
│ │ │ │ │ │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5 │同上 │95年6月 │3 │MU00000000│ 37,500 │ 1,875 │95年7月 │原判決誤列為原判│姚昱彤共同犯商業│
│ │ │ │4 │MU00000000│ 35,615 │ 1,781 │ │決附表二之一編號│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5 │MU00000000│ 166,920 │ 8,346 │ │(十五)號 (參見原│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 │ │ │ │ │審卷七第52頁) │會計憑證罪,處拘│
│ │ │ │ │ │ │ │ │ │役參拾伍日,如易│
│ │ │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 │ │12002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減為拘役拾柒日,│
│ │ │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 │ │ │日。 │
│ │ │ │ │ │ │ │ │ │詹吉忠共同犯商業│
│ │ │ │ │ │ │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 │ │ │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 │ │ │ │ │ │會計憑證罪,處拘│
│ │ │ │ │ │ │ │ │ │役參拾日,如易科│
│ │ │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減│
│ │ │ │ │ │ │ │ │ │為拘役拾伍日,如│
│ │ │ │ │ │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6 │金貿鋒有限│95年9月 │1 │PU00000000│ 213,630 │ 10,682 │95年11月│ │姚昱彤共同犯商業│
│ │公司 │ │2 │PU00000000│ 180,840 │ 9,042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00000000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95年10月│3 │PU00000000│ 199,874 │ 9,994 │65299 │ │會計憑證罪,處有│
│ │ │ │4 │PU00000000│ 192,000 │ 9,600 │ │ │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5 │PU00000000│ 207,200 │ 10,360 │ │ │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6 │PU00000000│ 212,100 │ 10,605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7 │PU00000000│ 100,320 │ 5,016 │ │ │減為有期徒刑壹月│
│ │ │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
│ │ │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 │ │ │壹日。 │
│ │ │ │ │ │ │ │ │ │詹吉忠共同犯商業│
│ │ │ │ │ │ │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 │ │ │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 │ │ │ │ │ │會計憑證罪,處拘│
│ │ │ │ │ │ │ │ │ │役伍拾伍日,如易│
│ │ │ │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減為拘役貳拾柒日│
│ │ │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
│ │ │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 │ │ │壹日。 │
├─┼─────┼────┼──┼─────┼──────┼──────┼────┼────────┼────────┤
│7 │同上 │95年11月│8 │QU00000000│ 282,000 │ 14,100 │96年1月 │ │姚昱彤共同犯商業│
│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95年12月│9 │QU00000000│ 191,580 │ 9,579 │35491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10 │QU00000000│ 236,239 │ 11,812 │ │ │會計憑證罪,處拘│
│ │ │ │ │ │ │ │ │ │役肆拾日,如易科│
│ │ │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減│
│ │ │ │ │ │ │ │ │ │為拘役貳拾日,如│
│ │ │ │ │ │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 │ │ │ │ │ │詹吉忠共同犯商業│
│ │ │ │ │ │ │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 │ │ │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 │ │ │ │ │ │會計憑證罪,處拘│
│ │ │ │ │ │ │ │ │ │役參拾伍日,如易│
│ │ │ │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減為拘役拾柒日,│
│ │ │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 │ │ │日。 │
├─┼─────┼────┼──┼─────┼──────┼──────┼────┼────────┼────────┤
│8 │同上 │96年3月 │11 │SU00000000│ 270,270 │ 13,514 │96年5月 │ │姚昱彤共同犯商業│
│ │ │ │ │ │ │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 │ │ │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 │ │ │ │ │ │會計憑證罪,處拘│
│ │ │ │ │ │ │ │ │ │役參拾伍日,如易│
│ │ │ │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13514 │ │詹吉忠共同犯商業│
│ │ │ │ │ │ │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 │ │ │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 │ │ │ │ │ │會計憑證罪,處拘│
│ │ │ │ │ │ │ │ │ │役參拾日,如易科│
│ │ │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9 │同上 │96年5月 │12 │TU00000000│ 186,298 │ 9,315 │96年7月 │ │姚昱彤共同犯商業│
│ │ │ │13 │TU00000000│ 179,504 │ 8,975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96年6月 │14 │TU00000000│ 167,440 │ 8,372 │138282 │ │會計憑證罪,處有│
│ │ │ │15 │TU00000000│ 190,800 │ 9,540 │ │ │期徒刑伍月,如易│
│ │ │ │16 │TU00000000│ 187,980 │ 9,399 │ │ │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17 │TU00000000│ 136,272 │ 6,814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詹吉忠共同犯商業│
│ │ │ │ │ │ │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 │ │ │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 │ │ │ │ │ │會計憑證罪,處有│
│ │ │ │ │ │ │ │ │ │期徒刑參月,如易│
│ │ │ │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10│同上 │96年7月 │18 │UU00000000│ 145,000 │ 7,250 │96年9月 │ │姚昱彤共同犯商業│
│ │ │ │19 │UU00000000│ 191,900 │ 9,595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20 │UU00000000│ 199,985 │ 10,000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21 │UU00000000│ 214,200 │ 10,710 │ │ │會計憑證罪,處有│
│ │ ├────┼──┼─────┼──────┼──────┼────┤ │期徒刑參月,如易│
│ │ │96年8月 │22 │UU00000000│ 175,200 │ 8,760 │85867 │ │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23 │UU00000000│ 190,038 │ 9,502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24 │UU00000000│ 212,520 │ 10,626 │ │ │詹吉忠共同犯商業│
│ │ │ │25 │UU00000000│ 199,994 │ 10,000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26 │UU00000000│ 188,480 │ 9,424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 │ │ │ │ │ │會計憑證罪,處拘│
│ │ │ │ │ │ │ │ │ │役伍拾伍日,如易│
│ │ │ │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11│同上 │96年9月 │27 │VU00000000│ 114,864 │ 5,743 │96年11月│ │姚昱彤共同犯商業│
│ │ │ │28 │VU00000000│ 114,898 │ 5,745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96年10月│29 │VU00000000│ 127,100 │ 6,355 │60910 │ │會計憑證罪,處有│
│ │ │ │30 │VU00000000│ 140,160 │ 7,008 │ │ │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31 │VU00000000│ 139,954 │ 6,998 │ │ │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32 │VU00000000│ 139,920 │ 6,996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33 │VU00000000│ 149,720 │ 7,486 │ │ │詹吉忠共同犯商業│
│ │ │ │34 │VU00000000│ 145,080 │ 7,254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35 │VU00000000│ 146,508 │ 7,325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 │ │ │ │ │ │會計憑證罪,處拘│
│ │ │ │ │ │ │ │ │ │役伍拾伍日,如易│
│ │ │ │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12│岦杰興業有│95年7月 │1 │NU00000000│ 185,000 │ 9,250 │95年9月 │ │姚昱彤共同犯商業│
│ │限公司 │ │2 │NU00000000│ 126,500 │ 6,325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00000000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95年8月 │3 │NU00000000│ 188,140 │ 9,407 │75884 │ │會計憑證罪,處有│
│ │ │ │4 │NU00000000│ 101,520 │ 5,076 │ │ │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5 │NU00000000│ 188,725 │ 9,436 │ │ │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6 │NU00000000│ 199,020 │ 9,951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7 │NU00000000│ 205,568 │ 10,278 │ │ │減為有期徒刑壹月│
│ │ │ │8 │NU00000000│ 181,200 │ 9,060 │ │ │,如易科罰金,以│
│ │ │ │9 │NU00000000│ 142,029 │ 7,101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 │ │ │壹日。 │
│ │ │ │ │ │ │ │ │ │詹吉忠共同犯商業│
│ │ │ │ │ │ │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 │ │ │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 │ │ │ │ │ │會計憑證罪,處拘│
│ │ │ │ │ │ │ │ │ │役伍拾伍日,如易│
│ │ │ │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減為拘役貳拾柒日│
│ │ │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
│ │ │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 │ │ │壹日。 │
├─┼─────┼────┼──┼─────┼──────┼──────┼────┼────────┼────────┤
│13│同上 │95年9月 │10 │PU00000000│ 147,360 │ 7,368 │95年11月│ │姚昱彤共同犯商業│
│ │ │ │11 │PU00000000│ 165,000 │ 8,250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12 │PU00000000│ 221,020 │ 11,050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會計憑證罪,處有│
│ │ │95年10月│13 │PU00000000│ 99,000 │ 4,950 │62803 │ │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14 │PU00000000│ 250,260 │ 12,513 │ │ │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15 │PU00000000│ 170,800 │ 8,540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6 │PU00000000│ 202,632 │ 10,132 │ │ │減為有期徒刑壹月│
│ │ │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
│ │ │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 │ │ │壹日。 │
│ │ │ │ │ │ │ │ │ │詹吉忠共同犯商業│
│ │ │ │ │ │ │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 │ │ │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 │ │ │ │ │ │會計憑證罪,處拘│
│ │ │ │ │ │ │ │ │ │役伍拾伍日,如易│
│ │ │ │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減為拘役貳拾柒日│
│ │ │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
│ │ │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 │ │ │壹日。 │
├─┼─────┼────┼──┼─────┼──────┼──────┼────┼────────┼────────┤
│14│同上 │95年11月│17 │QU00000000│ 166,500 │ 8,325 │96年1月 │ │姚昱彤共同犯商業│
│ │ │ │18 │QU00000000│ 187,110 │ 9,356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19 │QU00000000│ 140,400 │ 7,020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20 │QU00000000│ 186,300 │ 9,315 │ │ │會計憑證罪,處拘│
│ │ ├────┼──┼─────┼──────┼──────┼────┤ │役伍拾伍日,如易│
│ │ │95年12月│21 │QU00000000│ 168,100 │ 8,405 │57413 │ │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22 │QU00000000│ 184,798 │ 9,240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23 │QU00000000│ 115,040 │ 5,752 │ │ │減為拘役貳拾柒日│
│ │ │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
│ │ │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 │ │ │壹日。 │
│ │ │ │ │ │ │ │ │ │詹吉忠共同犯商業│
│ │ │ │ │ │ │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 │ │ │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 │ │ │ │ │ │會計憑證罪,處拘│
│ │ │ │ │ │ │ │ │ │役伍拾日,如易科│
│ │ │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減│
│ │ │ │ │ │ │ │ │ │為拘役貳拾伍日,│
│ │ │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 │ │ │日。 │
├─┼─────┼────┼──┼─────┼──────┼──────┼────┼────────┼────────┤
│15│同上 │96年1月 │24 │RU00000000│ 104,720 │ 5,236 │96年3月 │ │姚昱彤共同犯商業│
│ │ │ │25 │RU00000000│ 122,500 │ 6,125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26 │RU00000000│ 131,400 │ 6,570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27 │RU00000000│ 95,040 │ 4,752 │ │ │會計憑證罪,處有│
│ │ ├────┼──┼─────┼──────┼──────┼────┤ │期徒刑貳月,如易│
│ │ │96年2月 │28 │RU00000000│ 108,000 │ 5,400 │67495 │ │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29 │RU00000000│ 164,131 │ 8,207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30 │RU00000000│ 265,600 │ 13,280 │ │ │減為有期徒刑壹月│
│ │ │ │31 │RU00000000│ 214,200 │ 10,710 │ │ │,如易科罰金,以│
│ │ │ │32 │RU00000000│ 144,300 │ 7,215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 │ │ │壹日。 │
│ │ │ │ │ │ │ │ │ │詹吉忠共同犯商業│
│ │ │ │ │ │ │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 │ │ │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 │ │ │ │ │ │會計憑證罪,處拘│
│ │ │ │ │ │ │ │ │ │役伍拾伍日,如易│
│ │ │ │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減為拘役貳拾柒日│
│ │ │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
│ │ │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 │ │ │壹日。 │
├─┼─────┼────┼──┼─────┼──────┼──────┼────┼────────┼────────┤
│16│同上 │95年5月 │12 │MU00000000│ 306,800 │ 15,340 │95年7月 │原判決誤列為原判│姚昱彤共同犯商業│
│ │ │ │13 │MU00000000│ 224,250 │ 11,213 │ │決附表二之一編號│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 │ │ │ │ │(二一)號 (參見原│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 │ │ │ │ │審卷七第54頁背面│會計憑證罪,處有│
│ │ │ │ │ │ │ │ │、第64頁背面) │期徒刑伍月,如易│
│ │ │ │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95年6月 │14 │MU00000000│ 149,500 │ 7,475 │126266 │同上 │減為處有期徒刑貳│
│ │ │ │15 │MU00000000│ 71,250 │ 3,563 │ │ │月又拾伍日,如易│
│ │ │ │16 │MU00000000│ 155,610 │ 7,781 │ │ │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17 │MU00000000│ 189,650 │ 9,483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8 │MU00000000│ 109,200 │ 5,460 │ │ │詹吉忠共同犯商業│
│ │ │ │19 │MU00000000│ 218,300 │ 10,915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20 │MU00000000│ 210,600 │ 10,530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21 │MU00000000│ 422,690 │ 21,135 │ │ │會計憑證罪,處有│
│ │ │ │22 │MU00000000│ 335,664 │ 16,783 │ │ │期徒刑參月,如易│
│ │ │ │23 │MU00000000│ 131,765 │ 6,588 │ │ │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減為有期徒刑壹月│
│ │ │ │ │ │ │ │ │ │又拾伍日,如易科│
│ │ │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17│宏成鑫實業│96年4月 │1 │SU00000000│ 189,150 │ 9,458 │96年5月 │ │姚昱彤共同犯商業│
│ │有限公司 │ │2 │SU00000000│ 174,510 │ 8,726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00000000 │ │ │ │ │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 │ │ │ │ │ │會計憑證罪,處拘│
│ │ │ │ │ │ │ │ │ │役參拾伍日,如易│
│ │ │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 │ │18184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詹吉忠共同犯商業│
│ │ │ │ │ │ │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 │ │ │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 │ │ │ │ │ │會計憑證罪,處拘│
│ │ │ │ │ │ │ │ │ │役參拾日,如易科│
│ │ │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18│映崙企業有│95年7月 │1 │NU00000000│ 195,520 │ 9,776 │95年9月 │ │姚昱彤共同犯商業│
│ │限公司 │ │2 │NU00000000│ 119,520 │ 5,976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00000000 │ │3 │NU00000000│ 99,840 │ 4,992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會計憑證罪,處拘│
│ │ │95年8月 │4 │NU00000000│ 196,320 │ 9,816 │39910 │ │役肆拾日,如易科│
│ │ │ │5 │NU00000000│ 187,000 │ 9,350 │ │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減│
│ │ │ │ │ │ │ │ │ │為拘役貳拾日,如│
│ │ │ │ │ │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 │ │ │ │ │ │詹吉忠共同犯商業│
│ │ │ │ │ │ │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 │ │ │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 │ │ │ │ │ │會計憑證罪,處拘│
│ │ │ │ │ │ │ │ │ │役參拾伍日,如易│
│ │ │ │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減為拘役拾柒日,│
│ │ │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 │ │ │日。 │
├─┼─────┼────┼──┼─────┼──────┼──────┼────┼────────┼────────┤
│19│同上 │95年9月 │6 │PU00000000│ 28,670 │ 1,434 │95年11月│ │姚昱彤共同犯商業│
│ │ │ │ │ │ │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 │ │ │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 │ │ │ │ │ │會計憑證罪,處拘│
│ │ │ │ │ │ │ │ │ │役拾伍日,如易科│
│ │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1434 │ │仟元折算壹日,減│
│ │ │ │ │ │ │ │ │ │為拘役柒日,如易│
│ │ │ │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詹吉忠共同犯商業│
│ │ │ │ │ │ │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 │ │ │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 │ │ │ │ │ │會計憑證罪,處拘│
│ │ │ │ │ │ │ │ │ │役拾日,如易科罰│
│ │ │ │ │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 │ │ │元折算壹日,減為│
│ │ │ │ │ │ │ │ │ │拘役伍日,如易科│
│ │ │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20│同上 │95年11月│7 │QU00000000│ 190,280 │ 9,514 │96年1月 │ │姚昱彤共同犯商業│
│ │ │ │8 │QU00000000│ 91,800 │ 4,590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95年12月│9 │QU00000000│ 86,220 │ 4,311 │36318 │ │會計憑證罪,處拘│
│ │ │ │10 │QU00000000│ 178,525 │ 8,926 │ │ │役肆拾日,如易科│
│ │ │ │11 │QU00000000│ 106,530 │ 5,327 │ │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12 │QU00000000│ 73,002 │ 3,650 │ │ │仟元折算壹日,減│
│ │ │ │ │ │ │ │ │ │為拘役貳拾日,如│
│ │ │ │ │ │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 │ │ │ │ │ │詹吉忠共同犯商業│
│ │ │ │ │ │ │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 │ │ │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 │ │ │ │ │ │會計憑證罪,處拘│
│ │ │ │ │ │ │ │ │ │役參拾伍日,如易│
│ │ │ │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減為拘役拾柒日,│
│ │ │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 │ │ │日。 │
├─┼─────┼────┼──┼─────┼──────┼──────┼────┼────────┼────────┤
│21│同上 │96年1月 │13 │RU00000000│ 136,500 │ 6,825 │96年3月 │ │姚昱彤共同犯商業│
│ │ │ │14 │RU00000000│ 130,105 │ 6,505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15 │RU00000000│ 210,800 │ 10,540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會計憑證罪,處拘│
│ │ │96年2月 │16 │RU00000000│ 102,300 │ 5,115 │28985 │ │役肆拾日,如易科│
│ │ │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減│
│ │ │ │ │ │ │ │ │ │為拘役貳拾日,如│
│ │ │ │ │ │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 │ │ │ │ │ │詹吉忠共同犯商業│
│ │ │ │ │ │ │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 │ │ │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 │ │ │ │ │ │會計憑證罪,處拘│
│ │ │ │ │ │ │ │ │ │役參拾伍日,如易│
│ │ │ │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減為拘役拾柒日,│
│ │ │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 │ │ │日。 │
├─┼─────┼────┼──┼─────┼──────┼──────┼────┼────────┼────────┤
│22│同上 │96年4月 │17 │SU00000000│ 189,064 │ 9,453 │96年5月 │ │姚昱彤共同犯商業│
│ │ │ │18 │SU00000000│ 265,440 │ 13,272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19 │SU00000000│ 165,480 │ 8,274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 │ │ │ │ │ │會計憑證罪,處拘│
│ │ │ │ │ │ │ │ │ │役肆拾日,如易科│
│ │ │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30999 │ │詹吉忠共同犯商業│
│ │ │ │ │ │ │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 │ │ │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 │ │ │ │ │ │會計憑證罪,處拘│
│ │ │ │ │ │ │ │ │ │役參拾伍日,如易│
│ │ │ │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23│同上 │96年7月 │20 │UU00000000│ 148,000 │ 7,400 │96年9月 │ │姚昱彤共同犯商業│
│ │ │ │21 │UU00000000│ 154,700 │ 7,735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96年8月 │22 │UU00000000│ 184,760 │ 9,238 │75000 │ │會計憑證罪,處有│
│ │ │ │23 │UU00000000│ 174,440 │ 8,722 │ │ │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24 │UU00000000│ 172,430 │ 8,622 │ │ │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25 │UU00000000│ 184,230 │ 9,212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26 │UU00000000│ 149,968 │ 7,498 │ │ │詹吉忠共同犯商業│
│ │ │ │27 │UU00000000│ 154,560 │ 7,728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28 │UU00000000│ 176,904 │ 8,845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 │ │ │ │ │ │會計憑證罪,處拘│
│ │ │ │ │ │ │ │ │ │役伍拾伍日,如易│
│ │ │ │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24│同上 │96年9月 │29 │VU00000000│ 136,500 │ 6,825 │96年11月│ │姚昱彤共同犯商業│
│ │ │ │30 │VU00000000│ 143,000 │ 7,150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96年10月│31 │VU00000000│ 129,600 │ 6,480 │35000 │ │會計憑證罪,處拘│
│ │ │ │32 │VU00000000│ 147,500 │ 7,375 │ │ │役肆拾日,如易科│
│ │ │ │33 │VU00000000│ 143,400 │ 7,170 │ │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詹吉忠共同犯商業│
│ │ │ │ │ │ │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 │ │ │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 │ │ │ │ │ │會計憑證罪,處拘│
│ │ │ │ │ │ │ │ │ │役參拾伍日,如易│
│ │ │ │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25│悅瀧科技工│95年11月│1 │QU00000000│ 231,880 │ 11,594 │96年1月 │ │姚昱彤共同犯商業│
│ │業有限公司├────┼──┼─────┼──────┼──────┼────┤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00000000 │95年12月│2 │QU00000000│ 224,680 │ 11,234 │45992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3 │QU00000000│ 234,510 │ 11,726 │ │ │會計憑證罪,處拘│
│ │ │ │4 │QU00000000│ 228,752 │ 11,438 │ │ │役肆拾伍日,如易│
│ │ │ │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減為拘役貳拾貳日│
│ │ │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
│ │ │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 │ │ │壹日。 │
│ │ │ │ │ │ │ │ │ │詹吉忠共同犯商業│
│ │ │ │ │ │ │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 │ │ │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 │ │ │ │ │ │會計憑證罪,處拘│
│ │ │ │ │ │ │ │ │ │役肆拾日,如易科│
│ │ │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減│
│ │ │ │ │ │ │ │ │ │為拘役貳拾日,如│
│ │ │ │ │ │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26│同上 │96年1月 │5 │RU00000000│ 194,438 │ 9,722 │96年3月 │ │姚昱彤共同犯商業│
│ │ │ │6 │RU00000000│ 105,000 │ 5,250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 │ │ │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 │ │ │ │ │ │會計憑證罪,處拘│
│ │ │ │ │ │ │ │ │ │役參拾伍日,如易│
│ │ │ │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14972 │ │減為拘役拾柒日,│
│ │ │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 │ │ │日。 │
│ │ │ │ │ │ │ │ │ │詹吉忠共同犯商業│
│ │ │ │ │ │ │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 │ │ │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 │ │ │ │ │ │會計憑證罪,處拘│
│ │ │ │ │ │ │ │ │ │役參拾日,如易科│
│ │ │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減│
│ │ │ │ │ │ │ │ │ │為拘役拾伍日,如│
│ │ │ │ │ │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27│岦杰工業有│95年9月 │1 │PU00000000│ 102,000 │ 5,100 │95年11月│ │姚昱彤共同犯商業│
│ │限公司 │ │2 │PU00000000│ 119,800 │ 5,990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00000000 │ │3 │PU00000000│ 108,000 │ 5,400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4 │PU00000000│ 160,000 │ 8,000 │ │ │會計憑證罪,處有│
│ │ │ │5 │PU00000000│ 171,600 │ 8,580 │ │ │期徒刑肆月,如易│
│ │ │ │6 │PU00000000│ 129,600 │ 6,480 │ │ │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7 │PU00000000│ 90,000 │ 4,500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8 │PU00000000│ 207,100 │ 10,355 │ │ │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如易科罰金,以│
│ │ │95年10月│9 │PU00000000│ 195,000 │ 9,750 │90746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10 │PU00000000│ 143,000 │ 7,150 │ │ │壹日。 │
│ │ │ │11 │PU00000000│ 121,550 │ 6,078 │ │ │詹吉忠共同犯商業│
│ │ │ │12 │PU00000000│ 119,136 │ 5,957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13 │PU00000000│ 148,110 │ 7,406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 │ │ │ │ │ │會計憑證罪,處有│
│ │ │ │ │ │ │ │ │ │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減為有期徒刑壹月│
│ │ │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
│ │ │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 │ │ │壹日。 │
├─┼─────┼────┼──┼─────┼──────┼──────┼────┼────────┼────────┤
│28│同上 │95年11月│14 │QU00000000│ 276,348 │ 13,817 │96年1月 │ │姚昱彤共同犯商業│
│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95年12月│15 │QU00000000│ 232,416 │ 11,621 │59999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16 │QU00000000│ 218,735 │ 10,937 │ │ │會計憑證罪,處有│
│ │ │ │17 │QU00000000│ 154,728 │ 7,736 │ │ │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18 │QU00000000│ 195,480 │ 9,774 │ │ │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19 │QU00000000│ 122,288 │ 6,114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減為有期徒刑壹月│
│ │ │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
│ │ │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 │ │ │壹日。 │
│ │ │ │ │ │ │ │ │ │詹吉忠共同犯商業│
│ │ │ │ │ │ │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 │ │ │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 │ │ │ │ │ │會計憑證罪,處拘│
│ │ │ │ │ │ │ │ │ │役伍拾伍日,如易│
│ │ │ │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減為拘役貳拾柒日│
│ │ │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
│ │ │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 │ │ │壹日。 │
├─┼─────┼────┼──┼─────┼──────┼──────┼────┼────────┼────────┤
│29│元錄機械股│95年10月│1 │PU00000000│ 147,130 │ 7,357 │95年11月│ │姚昱彤共同犯商業│
│ │份有限公司│(原判決 │ │ │ │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00000000 │誤載為95│ │ │ │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年12月,│ │ │ │ │ │ │會計憑證罪,處拘│
│ │ │參見原審│ │ │ │ ├────┤ │役貳拾伍日,如易│
│ │ │卷七第57│ │ │ │ │7357 │ │科罰金,以新臺幣│
│ │ │頁正、背│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面、65頁│ │ │ │ │ │ │減為拘役拾貳日,│
│ │ │背面)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 │ │ │日。 │
│ │ │ │ │ │ │ │ │ │詹吉忠共同犯商業│
│ │ │ │ │ │ │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 │ │ │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 │ │ │ │ │ │會計憑證罪,處拘│
│ │ │ │ │ │ │ │ │ │役貳拾日,如易科│
│ │ │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減│
│ │ │ │ │ │ │ │ │ │為拘役拾日,如易│
│ │ │ │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30│同上 │95年12月│2 │QU00000000│ 91,700 │ 4,585 │96年1月 │ │姚昱彤共同犯商業│
│ │ │ │ │ │ │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 │ │ │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 │ │ │ │ │ │會計憑證罪,處拘│
│ │ │ │ │ │ │ │ │ │役貳拾日,如易科│
│ │ │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減│
│ │ │ │ │ │ │ │4585 │ │為拘役拾日,如易│
│ │ │ │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詹吉忠共同犯商業│
│ │ │ │ │ │ │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 │ │ │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 │ │ │ │ │ │會計憑證罪,處拘│
│ │ │ │ │ │ │ │ │ │役拾伍日,如易科│
│ │ │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減│
│ │ │ │ │ │ │ │ │ │為拘役柒日,如易│
│ │ │ │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31│同上 │96年1月 │3 │RU00000000│ 104,890 │ 5,245 │96年3月 │ │姚昱彤共同犯商業│
│ │ │ │4 │RU00000000│ 31,820 │ 1,591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 │ │ │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 │ │ │ │ │ │會計憑證罪,處拘│
│ │ │ │ │ │ │ │ │ │役貳拾伍日,如易│
│ │ │ │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6836 │ │減為拘役拾貳日,│
│ │ │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 │ │ │日。 │
│ │ │ │ │ │ │ │ │ │詹吉忠共同犯商業│
│ │ │ │ │ │ │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 │ │ │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 │ │ │ │ │ │會計憑證罪,處拘│
│ │ │ │ │ │ │ │ │ │役貳拾日,如易科│
│ │ │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減│
│ │ │ │ │ │ │ │ │ │為拘役拾日,如易│
│ │ │ │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32│同上 │96年4月 │5 │SU00000000│ 121,610 │ 6,081 │96年5月 │ │姚昱彤共同犯商業│
│ │ │ │ │ │ │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 │ │ │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 │ │ │ │ │ │會計憑證罪,處拘│
│ │ │ │ │ │ │ │ │ │役貳拾伍日,如易│
│ │ │ │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6081 │ │詹吉忠共同犯商業│
│ │ │ │ │ │ │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 │ │ │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 │ │ │ │ │ │會計憑證罪,處拘│
│ │ │ │ │ │ │ │ │ │役貳拾日,如易科│
│ │ │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33│元升企業社│96年3月 │1 │SU00000000│ 143,650 │ 7,183 │96年5月 │ │姚昱彤共同犯商業│
│ │00000000 │ │2 │SU00000000│ 178,675 │ 8,934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3 │SU00000000│ 127,680 │ 6,384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 │ │ │ │ │ │會計憑證罪,處拘│
│ │ │ │ │ │ │ │ │ │役參拾伍日,如易│
│ │ │ │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22501 │ │詹吉忠共同犯商業│
│ │ │ │ │ │ │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 │ │ │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 │ │ │ │ │ │會計憑證罪,處拘│
│ │ │ │ │ │ │ │ │ │役參拾日,如易科│
│ │ │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34│同上 │96年5月 │4 │TU00000000│ 207,876 │ 10,394 │96年7月 │ │姚昱彤共同犯商業│
│ │ │ │5 │TU00000000│ 92,096 │ 4,605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 │ │ │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 │ │ │ │ │ │會計憑證罪,處拘│
│ │ │ │ │ │ │ │ │ │役參拾伍日,如易│
│ │ │ │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詹吉忠共同犯商業│
│ │ │ │ │ │ │ │14999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 │ │ │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 │ │ │ │ │ │會計憑證罪,處拘│
│ │ │ │ │ │ │ │ │ │役參拾日,如易科│
│ │ │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35│金蘭企業社│96年11月│1 │WU00000000│ 171,450 │ 8,573 │97年1月 │ │姚昱彤共同犯商業│
│ │00000000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96年12月│2 │WU00000000│ 167,200 │ 8,360 │25498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3 │WU00000000│ 171,290 │ 8,565 │ │ │會計憑證罪,處拘│
│ │ │ │ │ │ │ │ │ │役肆拾日,如易科│
│ │ │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詹吉忠共同犯商業│
│ │ │ │ │ │ │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 │ │ │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 │ │ │ │ │ │會計憑證罪,處拘│
│ │ │ │ │ │ │ │ │ │役參拾伍日,如易│
│ │ │ │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36│唐企有限公│96年4月 │1 │SU00000000│ 190,800 │ 9,540 │96年5月 │ │姚昱彤共同犯商業│
│ │司 │ │2 │SU00000000│ 199,800 │ 9,990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00000000 │ │3 │SU00000000│ 59,400 │ 2,970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 │ │ │ │ │ │會計憑證罪,處拘│
│ │ │ │ │ │ │ │ │ │役參拾伍日,如易│
│ │ │ │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22500 │ │詹吉忠共同犯商業│
│ │ │ │ │ │ │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 │ │ │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 │ │ │ │ │ │會計憑證罪,處拘│
│ │ │ │ │ │ │ │ │ │役參拾日,如易科│
│ │ │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37│同上 │96年5月 │4 │TU00000000│ 154,496 │ 7,725 │96年7月 │ │姚昱彤共同犯商業│
│ │ │ │5 │TU00000000│ 175,010 │ 8,751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96年6月 │6 │TU00000000│ 118,208 │ 5,910 │49996 │ │會計憑證罪,處拘│
│ │ │ │7 │TU00000000│ 198,740 │ 9,937 │ │ │役伍拾日,如易科│
│ │ │ │8 │TU00000000│ 190,000 │ 9,500 │ │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9 │TU00000000│ 163,462 │ 8,173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詹吉忠共同犯商業│
│ │ │ │ │ │ │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 │ │ │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 │ │ │ │ │ │會計憑證罪,處拘│
│ │ │ │ │ │ │ │ │ │役肆拾伍日,如易│
│ │ │ │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38│同上 │97年3月 │10 │YU00000000│ 144,390 │ 7,220 │97年5月 │ │姚昱彤共同犯商業│
│ │ │ │11 │YU00000000│ 142,285 │ 7,114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12 │YU00000000│ 139,510 │ 6,976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會計憑證罪,處拘│
│ │ │97年4月 │13 │YU00000000│ 144,360 │ 7,218 │46500 │ │役肆拾伍日,如易│
│ │ │ │14 │YU00000000│ 146,510 │ 7,326 │ │ │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15 │YU00000000│ 153,150 │ 7,658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6 │YU00000000│ 59,760 │ 2,988 │ │ │詹吉忠共同犯商業│
│ │ │ │ │ │ │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 │ │ │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 │ │ │ │ │ │會計憑證罪,處拘│
│ │ │ │ │ │ │ │ │ │役肆拾日,如易科│
│ │ │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39│辰元企業社│96年11月│1 │WU00000000│ 116,700 │ 5,835 │97年1月 │ │姚昱彤共同犯商業│
│ │00000000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96年12月│2 │WU00000000│ 175,000 │ 8,750 │21935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3 │WU00000000│ 147,000 │ 7,350 │ │ │會計憑證罪,處拘│
│ │ │ │ │ │ │ │ │ │役參拾伍日,如易│
│ │ │ │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詹吉忠共同犯商業│
│ │ │ │ │ │ │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 │ │ │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 │ │ │ │ │ │會計憑證罪,處拘│
│ │ │ │ │ │ │ │ │ │役參拾日,如易科│
│ │ │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40│鴻達鑫企業│96年11月│1 │WU00000000│ 12,000 │ 600 │97年1月 │ │姚昱彤共同犯商業│
│ │有限公司 │ │ │ │ │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00000000 │ │ │ │ │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 │ │ │ │ │ │會計憑證罪,處拘│
│ │ │ │ │ │ │ │ │ │役拾日,如易科罰│
│ │ │ │ │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 │ │ │ │ │600 │ │詹吉忠共同犯商業│
│ │ │ │ │ │ │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 │ │ │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 │ │ │ │ │ │會計憑證罪,處拘│
│ │ │ │ │ │ │ │ │ │役伍日,如易科罰│
│ │ │ │ │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41│鐵雲企業有│96年9月 │1 │VU00000000│ 66,190 │ 3,310 │96年11月│ │姚昱彤共同犯商業│
│ │限公司 │ │2 │VU00000000│ 85,348 │ 4,267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00000000 │ │ │ │ │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 │ │ │ │ │ │會計憑證罪,處拘│
│ │ │ │ │ │ │ │ │ │役貳拾伍日,如易│
│ │ │ │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7577 │ │詹吉忠共同犯商業│
│ │ │ │ │ │ │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 │ │ │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 │ │ │ │ │ │會計憑證罪,處拘│
│ │ │ │ │ │ │ │ │ │役貳拾日,如易科│
│ │ │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42│同上 │97年2月 │3 │XU00000000│ 140,481 │ 7,024 │97年3月 │ │姚昱彤共同犯商業│
│ │ │ │4 │XU00000000│ 206,150 │ 10,308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5 │XU00000000│ 220,280 │ 11,014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6 │XU00000000│ 185,804 │ 9,290 │ │ │會計憑證罪,處拘│
│ │ │ │7 │XU00000000│ 187,460 │ 9,373 │ │ │役肆拾伍日,如易│
│ │ │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 │ │47009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詹吉忠共同犯商業│
│ │ │ │ │ │ │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 │ │ │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 │ │ │ │ │ │會計憑證罪,處拘│
│ │ │ │ │ │ │ │ │ │役肆拾日,如易科│
│ │ │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43│同上 │97年3月 │8 │XU00000000│ 20,400 │ 1,020 │97年5月 │ │姚昱彤共同犯商業│
│ │ │ │9 │XU00000000│ 169,600 │ 8,480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10 │XU00000000│ 171,000 │ 8,550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會計憑證罪,處拘│
│ │ │97年4月 │11 │XU00000000│ 64,160 │ 3,208 │38060 │ │役肆拾日,如易科│
│ │ │ │12 │XU00000000│ 32,000 │ 1,600 │ │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13 │XU00000000│ 68,680 │ 3,434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 │14 │XU00000000│ 60,000 │ 3,000 │ │ │詹吉忠共同犯商業│
│ │ │ │15 │XU00000000│ 98,460 │ 4,923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16 │XU00000000│ 76,908 │ 3,845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 │ │ │ │ │ │會計憑證罪,處拘│
│ │ │ │ │ │ │ │ │ │役參拾伍日,如易│
│ │ │ │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44│同上 │97年5月 │17 │XU00000000│ 54,360 │ 2,718 │97年7月 │ │姚昱彤共同犯商業│
│ │ │ │18 │XU00000000│ 27,180 │ 1,359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19 │XU00000000│ 18,700 │ 935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會計憑證罪,處拘│
│ │ │97年6月 │20 │XU00000000│ 30,780 │ 1,539 │9454 │ │役參拾日,如易科│
│ │ │ │21 │XU00000000│ 38,700 │ 1,935 │ │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22 │XU00000000│ 19,350 │ 968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詹吉忠共同犯商業│
│ │ │ │ │ │ │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 │ │ │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 │ │ │ │ │ │會計憑證罪,處拘│
│ │ │ │ │ │ │ │ │ │役貳拾伍日,如易│
│ │ │ │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45│石賢有限公│96年9月 │1 │VU00000000│ 70,800 │ 3,540 │96年11月│ │姚昱彤共同犯商業│
│ │司 │ │2 │VU00000000│ 98,632 │ 4,932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00000000 │ │ │ │ │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 │ │ │ │ │ │會計憑證罪,處拘│
│ │ │ │ │ │ │ │ │ │役參拾日,如易科│
│ │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8472 │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詹吉忠共同犯商業│
│ │ │ │ │ │ │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 │ │ │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 │ │ │ │ │ │會計憑證罪,處拘│
│ │ │ │ │ │ │ │ │ │役貳拾伍日,如易│
│ │ │ │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46│盛煇工業有│96年1月 │1 │RU00000000│ 126,000 │ 6,300 │96年3月 │ │姚昱彤共同犯商業│
│ │限公司 │ │2 │RU00000000│ 71,280 │ 3,564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00000000 │ │3 │RU00000000│ 204,820 │ 10,241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起訴書誤├────┼──┼─────┼──────┼──────┼────┤ │會計憑證罪,處拘│
│ │載為盛輝工│96年2月 │4 │RU00000000│ 105,000 │ 5,250 │38498 │ │役肆拾日,如易科│
│ │業有限公司│ │5 │RU00000000│ 139,620 │ 6,981 │ │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6 │RU00000000│ 123,240 │ 6,162 │ │ │仟元折算壹日,減│
│ │ │ │ │ │ │ │ │ │為拘役貳拾日,如│
│ │ │ │ │ │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 │ │ │ │ │ │詹吉忠共同犯商業│
│ │ │ │ │ │ │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 │ │ │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 │ │ │ │ │ │會計憑證罪,處拘│
│ │ │ │ │ │ │ │ │ │役參拾伍日,如易│
│ │ │ │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減為拘役拾柒日,│
│ │ │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 │ │ │日。 │
├─┼─────┼────┼──┼─────┼──────┼──────┼────┼────────┼────────┤
│47│同上 │96年3月 │7 │SU00000000│ 258,240 │ 12,912 │96年5月 │ │姚昱彤共同犯商業│
│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96年4月 │8 │SU00000000│ 279,120 │ 13,956 │47498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9 │SU00000000│ 198,990 │ 9,950 │ │ │會計憑證罪,處拘│
│ │ │ │10 │SU00000000│ 213,600 │ 10,680 │ │ │役肆拾伍日,如易│
│ │ │ │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詹吉忠共同犯商業│
│ │ │ │ │ │ │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 │ │ │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 │ │ │ │ │ │會計憑證罪,處拘│
│ │ │ │ │ │ │ │ │ │役肆拾日,如易科│
│ │ │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48│資電實業股│96年4月 │1 │SU00000000│ 99,000 │ 4,950 │96年5月 │ │姚昱彤共同犯商業│
│ │份有限公司│ │ │ │ │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00000000 │ │ │ │ │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 │ │ │ │ │ │會計憑證罪,處拘│
│ │ │ │ │ │ │ │ │ │役貳拾日,如易科│
│ │ │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4950 │ │詹吉忠共同犯商業│
│ │ │ │ │ │ │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 │ │ │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 │ │ │ │ │ │會計憑證罪,處拘│
│ │ │ │ │ │ │ │ │ │役拾伍日,如易科│
│ │ │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49│同上 │96年7月 │2 │UU00000000│ 139,200 │ 6,960 │96年9月 │ │姚昱彤共同犯商業│
│ │ │ │3 │UU00000000│ 179,804 │ 8,990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96年8月 │4 │UU00000000│ 152,000 │ 7,600 │73000 │ │會計憑證罪,處有│
│ │ │ │5 │UU00000000│ 153,110 │ 7,656 │ │ │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6 │UU00000000│ 199,810 │ 9,991 │ │ │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7 │UU00000000│ 199,660 │ 9,983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8 │UU00000000│ 149,994 │ 7,500 │ │ │詹吉忠共同犯商業│
│ │ │ │9 │UU00000000│ 156,312 │ 7,816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10 │UU00000000│ 130,075 │ 6,504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 │ │ │ │ │ │會計憑證罪,處拘│
│ │ │ │ │ │ │ │ │ │役伍拾伍日,如易│
│ │ │ │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50│合信工業社│96年4月 │1 │SU00000000│ 229,500 │ 11,475 │96年5月 │ │姚昱彤共同犯商業│
│ │00000000 │ │2 │SU00000000│ 191,040 │ 9,552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3 │SU00000000│ 267,500 │ 13,375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4 │SU00000000│ 208,500 │ 10,425 │ │ │會計憑證罪,處拘│
│ │ │ │5 │SU00000000│ 73,458 │ 3,673 │ │ │役伍拾日,如易科│
│ │ │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48500 │ │詹吉忠共同犯商業│
│ │ │ │ │ │ │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 │ │ │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 │ │ │ │ │ │會計憑證罪,處拘│
│ │ │ │ │ │ │ │ │ │役肆拾伍日,如易│
│ │ │ │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51│合償有限公│97年5月 │1 │ZU00000000│ 160,192 │ 8,010 │97年7月 │ │姚昱彤共同犯商業│
│ │司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00000000 │97年6月 │2 │ZU00000000│ 123,520 │ 6,176 │79808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3 │ZU00000000│ 178,200 │ 8,910 │ │ │會計憑證罪,處有│
│ │ │ │4 │ZU00000000│ 127,840 │ 6,392 │ │ │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5 │ZU00000000│ 177,320 │ 8,866 │ │ │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6 │ZU00000000│ 64,608 │ 3,230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7 │ZU00000000│ 201,810 │ 10,091 │ │ │詹吉忠共同犯商業│
│ │ │ │8 │ZU00000000│ 198,440 │ 9,922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9 │ZU00000000│ 164,010 │ 8,201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10 │ZU00000000│ 200,200 │ 10,010 │ │ │會計憑證罪,處拘│
│ │ │ │ │ │ │ │ │ │役伍拾伍日,如易│
│ │ │ │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52│同上 │97年7月 │11 │AU00000000│ 288,192 │ 14,410 │97年9月 │ │姚昱彤共同犯商業│
│ │ │ │12 │AU00000000│ 264,600 │ 13,230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13 │AU00000000│ 203,800 │ 10,190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14 │AU00000000│ 69,000 │ 3,450 │ │ │會計憑證罪,處有│
│ │ ├────┼──┼─────┼──────┼──────┼────┤ │期徒刑參月,如易│
│ │ │97年8月 │15 │AU00000000│ 221,100 │ 11,055 │85000 │ │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16 │AU00000000│ 286,400 │ 14,320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7 │AU00000000│ 243,320 │ 12,166 │ │ │詹吉忠共同犯商業│
│ │ │ │18 │AU00000000│ 123,584 │ 6,179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 │ │ │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 │ │ │ │ │ │會計憑證罪,處拘│
│ │ │ │ │ │ │ │ │ │役伍拾伍日,如易│
│ │ │ │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53│同上 │97年9月 │19 │BU00000000│ 171,160 │ 8,558 │97年11月│ │姚昱彤共同犯商業│
│ │ │ │20 │BU00000000│ 209,440 │ 10,472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97年10月│21 │BU00000000│ 243,320 │ 12,166 │58058 │ │會計憑證罪,處拘│
│ │ │ │22 │BU00000000│ 193,920 │ 9,696 │ │ │役伍拾伍日,如易│
│ │ │ │23 │BU00000000│ 135,080 │ 6,754 │ │ │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24 │BU00000000│ 208,236 │ 10,412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詹吉忠共同犯商業│
│ │ │ │ │ │ │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 │ │ │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 │ │ │ │ │ │會計憑證罪,處拘│
│ │ │ │ │ │ │ │ │ │役伍拾日,如易科│
│ │ │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54│同上 │97年11月│25 │CU00000000│ 177,320 │ 8,866 │98年1月 │ │姚昱彤共同犯商業│
│ │ │ │26 │CU00000000│ 121,664 │ 6,083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97年12月│27 │CU00000000│ 110,440 │ 5,522 │24999 │ │會計憑證罪,處拘│
│ │ │ │28 │CU00000000│ 90,560 │ 4,528 │ │ │役參拾伍日,如易│
│ │ │ │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詹吉忠共同犯商業│
│ │ │ │ │ │ │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 │ │ │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 │ │ │ │ │ │會計憑證罪,處拘│
│ │ │ │ │ │ │ │ │ │役參拾日,如易科│
│ │ │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55│德暉國際有│97年8月 │1 │AU00000000│ 252,624 │ 12,631 │97年9月 │ │姚昱彤共同犯商業│
│ │限公司 │ │2 │AU00000000│ 322,380 │ 16,119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00000000 │ │3 │AU00000000│ 275,880 │ 13,794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4 │AU00000000│ 48,888 │ 2,444 │ │ │會計憑證罪,處拘│
│ │ │ │ │ │ │ │ │ │役肆拾伍日,如易│
│ │ │ │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44988 │ │詹吉忠共同犯商業│
│ │ │ │ │ │ │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 │ │ │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 │ │ │ │ │ │會計憑證罪,處拘│
│ │ │ │ │ │ │ │ │ │役肆拾日,如易科│
│ │ │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56│同上 │97年9月 │5 │BU00000000│ 87,552 │ 4,378 │97年11月│ │姚昱彤共同犯商業│
│ │ │ │6 │BU00000000│ 112,800 │ 5,640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97年10月│7 │BU00000000│ 158,515 │ 7,926 │47507 │ │會計憑證罪,處拘│
│ │ │ │8 │BU00000000│ 112,800 │ 5,640 │ │ │役肆拾伍日,如易│
│ │ │ │9 │BU00000000│ 78,432 │ 3,922 │ │ │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10 │BU00000000│ 200,016 │ 10,001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1 │BU00000000│ 199,994 │ 10,000 │ │ │詹吉忠共同犯商業│
│ │ │ │ │ │ │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 │ │ │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 │ │ │ │ │ │會計憑證罪,處拘│
│ │ │ │ │ │ │ │ │ │役肆拾日,如易科│
│ │ │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57│暐智實業有│97年7月 │1 │AU00000000│ 299,876 │ 14,994 │97年9月 │ │姚昱彤共同犯商業│
│ │限公司 │ │2 │AU00000000│ 304,416 │ 15,221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00000000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97年8月 │3 │AU00000000│ 297,360 │ 14,868 │70000 │ │會計憑證罪,處有│
│ │ │ │4 │AU00000000│ 342,860 │ 17,143 │ │ │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5 │AU00000000│ 155,488 │ 7,774 │ │ │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詹吉忠共同犯商業│
│ │ │ │ │ │ │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 │ │ │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 │ │ │ │ │ │會計憑證罪,處拘│
│ │ │ │ │ │ │ │ │ │役伍拾伍日,如易│
│ │ │ │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58│同上 │97年9月 │6 │BU00000000│ 65,130 │ 3,257 │97年11月│ │姚昱彤共同犯商業│
│ │ │ │7 │BU00000000│ 77,562 │ 3,878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8 │BU00000000│ 63,210 │ 3,161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會計憑證罪,處拘│
│ │ │97年10月│9 │BU00000000│ 112,200 │ 5,610 │47598 │ │役肆拾伍日,如易│
│ │ │ │10 │BU00000000│ 110,250 │ 5,513 │ │ │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11 │BU00000000│ 173,600 │ 8,680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2 │BU00000000│ 175,812 │ 8,791 │ │ │詹吉忠共同犯商業│
│ │ │ │13 │BU00000000│ 174,154 │ 8,708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 │ │ │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 │ │ │ │ │ │會計憑證罪,處拘│
│ │ │ │ │ │ │ │ │ │役肆拾日,如易科│
│ │ │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59│禧力實業有│97年1月 │1 │XU00000000│ 137,200 │ 6,860 │97年3月 │ │姚昱彤共同犯商業│
│ │限公司 │ │2 │XU00000000│ 141,770 │ 7,089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00000000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97年2月 │3 │XU00000000│ 166,665 │ 8,333 │30003 │ │會計憑證罪,處拘│
│ │ │ │4 │XU00000000│ 154,420 │ 7,721 │ │ │役肆拾日,如易科│
│ │ │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詹吉忠共同犯商業│
│ │ │ │ │ │ │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 │ │ │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 │ │ │ │ │ │會計憑證罪,處拘│
│ │ │ │ │ │ │ │ │ │役參拾伍日,如易│
│ │ │ │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60│同上 │97年3月 │5 │YU00000000│ 9,000 │ 450 │97年5月 │ │姚昱彤共同犯商業│
│ │ │ │6 │YU00000000│ 122,000 │ 6,100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97年4月 │7 │YU00000000│ 82,000 │ 4,100 │23997 │ │會計憑證罪,處拘│
│ │ │ │8 │YU00000000│ 40,000 │ 2,000 │ │ │役參拾伍日,如易│
│ │ │ │9 │YU00000000│ 43,000 │ 2,150 │ │ │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10 │YU00000000│ 84,000 │ 4,200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1 │YU00000000│ 64,600 │ 3,230 │ │ │詹吉忠共同犯商業│
│ │ │ │12 │YU00000000│ 35,340 │ 1,767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 │ │ │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 │ │ │ │ │ │會計憑證罪,處拘│
│ │ │ │ │ │ │ │ │ │役參拾日,如易科│
│ │ │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61│鑫和興業有│97年1月 │1 │XU00000000│ 155,360 │ 7,768 │97年3月 │ │姚昱彤共同犯商業│
│ │限公司 │ │2 │XU00000000│ 111,650 │ 5,583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00000000 │ │3 │XU00000000│ 135,360 │ 6,768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會計憑證罪,處有│
│ │ │97年2月 │4 │XU00000000│ 139,570 │ 6,979 │71981 │ │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5 │XU00000000│ 132,160 │ 6,608 │ │ │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6 │XU00000000│ 145,870 │ 7,294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7 │XU00000000│ 162,400 │ 8,120 │ │ │詹吉忠共同犯商業│
│ │ │ │8 │XU00000000│ 150,240 │ 7,512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9 │XU00000000│ 144,710 │ 7,236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10 │XU00000000│ 162,250 │ 8,113 │ │ │會計憑證罪,處拘│
│ │ │ │ │ │ │ │ │ │役伍拾伍日,如易│
│ │ │ │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62│璟維榮有限│97年11月│1 │CU00000000│ 192,340 │ 9,617 │98年1月 │ │姚昱彤共同犯商業│
│ │公司 │ │2 │CU00000000│ 165,300 │ 8,265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00000000 │ │3 │CU00000000│ 197,060 │ 9,853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4 │CU00000000│ 178,980 │ 8,949 │ │ │會計憑證罪,處有│
│ │ ├────┼──┼─────┼──────┼──────┼────┤ │期徒刑肆月,如易│
│ │ │97年12月│5 │CU00000000│ 155,496 │ 7,775 │104995 │ │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6 │CU00000000│ 165,270 │ 8,264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7 │CU00000000│ 166,740 │ 8,337 │ │ │詹吉忠共同犯商業│
│ │ │ │8 │CU00000000│ 166,275 │ 8,314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9 │CU00000000│ 157,950 │ 7,898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10 │CU00000000│ 174,825 │ 8,741 │ │ │會計憑證罪,處有│
│ │ │ │11 │CU00000000│ 168,420 │ 8,421 │ │ │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12 │CU00000000│ 211,220 │ 10,561 │ │ │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63│耿勝企業有│97年11月│1 │CU00000000│ 2,049 │ 102 │98年1月 │ │姚昱彤共同犯商業│
│ │限公司 │ │ │ │ │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00000000 │ │ │ │ │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 │ │ │ │ │ │會計憑證罪,處拘│
│ │ │ │ │ │ │ │ │ │役拾日,如易科罰│
│ │ │ │ │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 │ │ │ │ │102 │ │詹吉忠共同犯商業│
│ │ │ │ │ │ │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 │ │ │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 │ │ │ │ │ │會計憑證罪,處拘│
│ │ │ │ │ │ │ │ │ │役伍日,如易科罰│
│ │ │ │ │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64│域勝實業有│95年6月 │192 │MU00000000│ 65,000 │ 3,250 │95年7月 │原判決誤列為原判│姚昱彤共同犯商業│
│ │限公司 │ │193 │MU00000000│ 254,116 │ 12,706 │ │決附表二之一編號│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00000000 │ │ │ │ │ │ │(三)號 (參見原審│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 │ │ │ │ │卷七第49頁、第62│會計憑證罪,處拘│
│ │ │ │ │ │ │ │ │頁背面) │役參拾伍日,如易│
│ │ │ │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15956 │ │減為拘役拾柒日,│
│ │ │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 │ │ │日。 │
│ │ │ │ │ │ │ │ │ │詹吉忠共同犯商業│
│ │ │ │ │ │ │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 │ │ │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 │ │ │ │ │ │會計憑證罪,處拘│
│ │ │ │ │ │ │ │ │ │役參拾日,如易科│
│ │ │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減│
│ │ │ │ │ │ │ │ │ │為拘役拾伍日,如│
│ │ │ │ │ │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65│清泉流實業│95年5月 │55 │MU00000000│ 46,000 │ 2,300 │95年7月 │原判決誤列為原判│姚昱彤共同犯商業│
│ │有限公司 │ │56 │MU00000000│ 67,200 │ 3,360 │ │決附表二之一編號│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00000000 │ │57 │MU00000000│ 171,360 │ 8,568 │ │(十九)號 (參見原│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 │ │ │ │ │審卷七第53頁背面│會計憑證罪,處拘│
│ │ │ │ │ │ │ │ │、第64頁背面) │役參拾伍日,如易│
│ │ │ │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14228 │ │減為拘役拾柒日,│
│ │ │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 │ │ │日。 │
│ │ │ │ │ │ │ │ │ │詹吉忠共同犯商業│
│ │ │ │ │ │ │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 │ │ │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 │ │ │ │ │ │會計憑證罪,處拘│
│ │ │ │ │ │ │ │ │ │役參拾日,如易科│
│ │ │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減│
│ │ │ │ │ │ │ │ │ │為拘役拾伍日,如│
│ │ │ │ │ │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 │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66│金鎂股份有│95年5月 │22 │MU00000000│ 249,500 │ 12,475 │95年7月 │原判決誤列為原判│姚昱彤共同犯商業│
│ │限公司 │ │23 │MU00000000│ 203,000 │ 10,150 │ │決附表二之一編號│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00000000 │ │24 │MU00000000│ 176,814 │ 8,841 │ │(二三)號 (參見原│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25 │MU00000000│ 202,680 │ 10,134 │ │審卷七第55頁背面│會計憑證罪,處有│
│ │ │ │ │ │ │ │ │、第65頁) │期徒刑肆月,如易│
│ │ │ │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95年6月 │26 │MU00000000│ 198,951 │ 9,948 │108504 │同上 │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27 │MU00000000│ 223,820 │ 11,191 │ │ │,如易科罰金,以│
│ │ │ │28 │MU00000000│ 180,180 │ 9,009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29 │MU00000000│ 220,500 │ 11,025 │ │ │壹日。 │
│ │ │ │30 │MU00000000│ 236,525 │ 11,826 │ │ │詹吉忠共同犯商業│
│ │ │ │31 │MU00000000│ 279,900 │ 13,995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 │ │ │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 │ │ │ │ │ │會計憑證罪,處有│
│ │ │ │ │ │ │ │ │ │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減為有期徒刑壹月│
│ │ │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
│ │ │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 │ │ │壹日。 │
├─┼─────┼────┼──┼─────┼──────┼──────┼────┼────────┼────────┤
│67│六順精密工│95年5月 │19 │MU00000000│ 181,200 │ 9,060 │95年7月 │原判決誤列為原判│姚昱彤共同犯商業│
│ │具有限公司│ │20 │MU00000000│ 200,900 │ 10,045 │ │決附表二之一編號│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00000000 │ │21 │MU00000000│ 189,000 │ 9,450 │ │(二四)號 (參見原│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22 │MU00000000│ 211,720 │ 10,586 │ │審卷七第56頁、第│會計憑證罪,處有│
│ │ │ │ │ │ │ │ │65 頁) │期徒刑參月,如易│
│ │ ├────┼──┼─────┼──────┼──────┼────┼────────┤科罰金,以新臺幣│
│ │ │95年6月 │23 │MU00000000│ 150,852 │ 7,543 │94352 │同上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24 │MU00000000│ 76,000 │ 3,800 │ │ │減為有期徒刑壹月│
│ │ │ │25 │MU00000000│ 215,280 │ 10,764 │ │ │又拾伍日,如易科│
│ │ │ │26 │MU00000000│ 183,600 │ 9,180 │ │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27 │MU00000000│ 265,972 │ 13,299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 │28 │MU00000000│ 212,500 │ 10,625 │ │ │詹吉忠共同犯商業│
│ │ │ │ │ │ │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 │ │ │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 │ │ │ │ │ │會計憑證罪,處拘│
│ │ │ │ │ │ │ │ │ │役伍拾伍日,如易│
│ │ │ │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減為拘役貳拾柒日│
│ │ │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
│ │ │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 │ │ │壹日。 │
└─┴─────┴────┴──┴─────┴──────┴──────┴────┴────────┴────────┘
附表二之三:利年億公司95年6月30日以前開立並經提出扣抵之統一發票明細表
┌─┬─────┬────┬──┬─────┬──────┬──────┐
│編│取得發票之│發票月份│發票│ 發票號碼 │發票金額 │營業稅額 │
│號│營業人名稱│ │編號│ │(單位:元)│(單位:元)│
│ │、統一編號│ │ │ │ │ │
├─┼─────┼────┼──┼─────┼──────┼──────┤
│㈠│北克實業有│92年7月 │1 │UU00000000│ 13,500 │ 675 │
│ │限公司 ├────┼──┼─────┼──────┼──────┤
│ │00000000 │94年3月 │2 │EU00000000│ 17,600 │ 880 │
│ │ ├────┼──┼─────┼──────┼──────┤
│ │ │94年6月 │3 │FU00000000│ 41,000 │ 2,050 │
├─┼─────┼────┼──┼─────┼──────┼──────┤
│㈡│億家企業有│92年2月 │1 │RU00000000│ 400,000 │ 20,000 │
│ │限公司 │ │2 │RU00000000│ 105,500 │ 5,275 │
│ │00000000 ├────┼──┼─────┼──────┼──────┤
│ │ │92年4月 │3 │SU00000000│ 320,000 │ 16,000 │
│ │ ├────┼──┼─────┼──────┼──────┤
│ │ │92年5月 │4 │TU00000000│ 4,000 │ 200 │
│ │ │ │5 │TU00000000│ 80,000 │ 4,000 │
│ │ ├────┼──┼─────┼──────┼──────┤
│ │ │92年7月 │6 │UU00000000│ 17,000 │ 850 │
│ │ ├────┼──┼─────┼──────┼──────┤
│ │ │92年12月│7 │WU00000000│ 582,750 │ 29,138 │
│ │ ├────┼──┼─────┼──────┼──────┤
│ │ │93年3月 │8 │YU00000000│ 1,000,000 │ 50,000 │
│ │ │ │9 │YU00000000│ 240,000 │ 12,000 │
├─┼─────┼────┼──┼─────┼──────┼──────┤
│㈢│海洲貿易有│92年7月 │1 │UU00000000│ 57,540 │ 2,877 │
│ │限公司 ├────┼──┼─────┼──────┼──────┤
│ │00000000 │92年8月 │2 │UU00000000│ 24,660 │ 1,233 │
│ │ ├────┼──┼─────┼──────┼──────┤
│ │ │92年9月 │3 │VU00000000│ 143,850 │ 7,193 │
│ │ │ │4 │VU00000000│ 61,650 │ 3,083 │
│ │ │ │5 │VU00000000│ 148,200 │ 7,410 │
│ │ │ │6 │VU00000000│ 70,200 │ 3,510 │
│ │ ├────┼──┼─────┼──────┼──────┤
│ │ │92年11月│7 │WU00000000│ 2,700 │ 135 │
├─┼─────┼────┼──┼─────┼──────┼──────┤
│㈣│精鍛機械股│92年12月│1 │WU00000000│ 180,000 │ 9,000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00000000 │ │ │ │ │ │
├─┼─────┼────┼──┼─────┼──────┼──────┤
│㈤│大來冷凍材│92年7月 │1 │UU00000000│ 88,800 │ 4,440 │
│ │料有限公司│ │ │ │ │ │
│ │00000000 │ │ │ │ │ │
├─┼─────┼────┼──┼─────┼──────┼──────┤
│㈥│臻優企業有│92年6月 │1 │TU00000000│ 9,000 │ 450 │
│ │限公司 ├────┼──┼─────┼──────┼──────┤
│ │00000000 │94年10月│2 │HU00000000│ 12,000 │ 600 │
├─┼─────┼────┼──┼─────┼──────┼──────┤
│㈦│金亞木工業│92年5月 │1 │TU00000000│ 1,275,000 │ 63,750 │
│ │有限公司 │ │2 │TU00000000│ 585,000 │ 29,250 │
│ │00000000 ├────┼──┼─────┼──────┼──────┤
│ │ │92年6月 │3 │TU00000000│ 225,000 │ 11,250 │
│ │ │ │4 │TU00000000│ 195,000 │ 9,750 │
├─┼─────┼────┼──┼─────┼──────┼──────┤
│㈧│至光工具股│92年2月 │1 │RU00000000│ 16,200 │ 810 │
│ │份有限公司│ │2 │RU00000000│ 140,000 │ 7,000 │
│ │00000000 │ │3 │RU00000000│ 90,000 │ 4,500 │
│ │ │ │4 │RU00000000│ 126,000 │ 6,300 │
│ │ │ │5 │RU00000000│ 96,000 │ 4,800 │
│ │ │ │6 │RU00000000│ 120,000 │ 6,000 │
├─┼─────┼────┼──┼─────┼──────┼──────┤
│㈨│崇詳工業股│92年11月│1 │WU00000000│ 925,000 │ 46,250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00000000 │ │ │ │ │ │
├─┼─────┼────┼──┼─────┼──────┼──────┤
│㈩│唯福實業有│93年7月 │1 │AU00000000│ 364,440 │ 18,222 │
│ │限公司 │ │ │ │ │ │
│ │00000000 │ │ │ │ │ │
├─┼─────┼────┼──┼─────┼──────┼──────┤
││泰奇企業有│93年9月 │1 │BU00000000│ 450,000 │ 22,500 │
│ │限公司 ├────┼──┼─────┼──────┼──────┤
│ │00000000 │93年10月│2 │BU00000000│ 350,000 │ 17,500 │
├─┼─────┼────┼──┼─────┼──────┼──────┤
││威庭企業有│93年2月 │1 │XU00000000│ 114,150 │ 5,708 │
│ │限公司 │ │ │ │ │ │
│ │00000000 │ │ │ │ │ │
├─┼─────┼────┼──┼─────┼──────┼──────┤
││頭汴工業社│93年9月 │1 │BU00000000│ 55,000 │ 2,750 │
│ │00000000 │ │2 │BU00000000│ 80,000 │ 4,000 │
│ │ ├────┼──┼─────┼──────┼──────┤
│ │ │93年10月│3 │BU00000000│ 115,000 │ 5,750 │
├─┼─────┼────┼──┼─────┼──────┼──────┤
│ │ │合計 │41張│ │8,941,740 │447,089 │
└─┴─────┴────┴──┴─────┴──────┴──────┘
附表二之四:利年億公司於95年7月1日以後開立並經提出扣抵之統一發票明細表
┌─┬─────┬────┬──┬─────┬──────┬──────┐
│編│取得發票之│發票月份│發票│ 發票號碼 │發票金額 │營業稅額 │
│號│營業人名稱│ │編號│ │(單位:元)│(單位:元)│
│ │、統一編號│ │ │ │ │ │
├─┼─────┼────┼──┼─────┼──────┼──────┤
│㈠│金達裕工業│95年7月 │1 │NU00000000│ 151,000 │ 7,550 │
│ │有限公司 │ │2 │NU00000000│ 57,000 │ 2,850 │
│ │00000000 │ │3 │NU00000000│ 113,025 │ 5,651 │
│ │ │ │4 │NU00000000│ 136,872 │ 6,844 │
│ │ ├────┼──┼─────┼──────┼──────┤
│ │ │95年8月 │5 │NU00000000│ 180,500 │ 9,025 │
│ │ │ │6 │NU00000000│ 158,826 │ 7,941 │
├─┼─────┼────┼──┼─────┼──────┼──────┤
│㈡│富爾泰實業│95年10月│1 │PU00000000│ 150,000 │ 7,500 │
│ │有限公司 │ │ │ │ │ │
│ │00000000 │ │ │ │ │ │
├─┼─────┼────┼──┼─────┼──────┼──────┤
│㈢│慶瑞興金屬│95年10月│1 │PU00000000│ 154,840 │ 7,742 │
│ │有限公司 ├────┼──┼─────┼──────┼──────┤
│ │00000000 │95年11月│2 │QU00000000│ 195,000 │ 9,750 │
│ │ ├────┼──┼─────┼──────┼──────┤
│ │ │95年12月│3 │QU00000000│ 96,570 │ 4,829 │
├─┼─────┼────┼──┼─────┼──────┼──────┤
│㈣│冠軍建材股│97年6月 │1 │ZU00000000│ 72,000 │ 3,600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00000000 │ │ │ │ │ │
├─┼─────┼────┼──┼─────┼──────┼──────┤
│㈤│高亞交通器│97年8月 │1 │AU00000000│ 258,000 │ 12,900 │
│ │材實業有限│ │2 │AU00000000│ 171,054 │ 8,553 │
│ │公司 │ │ │ │ │ │
│ │00000000 │ │ │ │ │ │
├─┼─────┼────┼──┼─────┼──────┼──────┤
│ │ │合計 │13張│ │1,894,687 │94,735 │
└─┴─────┴────┴──┴─────┴──────┴──────┘
附表三之一(甲):映崙公司開立不實並經提出扣抵之統一發票明 細表(相對於原判決附表三之一,故編為附表
三之一(甲))
┌─┬─────┬────┬──┬─────┬──────┬──────┬───────┬──────────┐
│編│取得發票之│發票月份│發票│ 發票號碼 │發票金額 │營業稅額 │申報營業稅時間│宣告刑 │
│號│營業人名稱│ │編號│ │(單位:元)│(單位:元)├───────┤ │
│ │、統一編號│ │ │ │ │ │申報營業稅稅額│ │
├─┼─────┼────┼──┼─────┼──────┼──────┼───────┼──────────┤
│1 │精專企業股│96年5月 │1 │TU00000000│1,730 │87 │96年7月 │詹吉忠共同犯商業會計│
│ │份有限公司│ │ │ │ │ │ │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00000000 │ │ │ │ │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 │ │ │ │ │ │ │87 │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
│ │ │ │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 │ │算壹日。 │
├─┼─────┼────┼──┼─────┼──────┼──────┼───────┼──────────┤
│2 │同上 │97年12月│2 │CU00000000│7,900 │395 │98年1月 │詹吉忠共同犯商業會計│
│ │ │ │3 │CU00000000│10,900 │545 │ │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 │ │ │ │ │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 │ │ │ │ │ │ │940 │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
│ │ │ │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 │ │算壹日。 │
├─┼─────┼────┼──┼─────┼──────┼──────┼───────┼──────────┤
│3 │瑞哲國際有│96年9月 │1 │VU00000000│107,200 │5,360 │96年11月 │詹吉忠共同犯商業會計│
│ │限公司 │ │ │ │ │ │ │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00000000 │ │ │ │ │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 │ │ │ │ │ │ │5360 │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
│ │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 │ │折算壹日。 │
├─┼─────┼────┼──┼─────┼──────┼──────┼───────┼──────────┤
│4 │唯福實業有│96年9月 │1 │VU00000000│403,000 │20,150 │96年11月 │詹吉忠共同犯商業會計│
│ │限公司 │ │ │ │ │ │ │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00000000 │ │ │ │ │ │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 │ │ │ │ │ │ ├───────┤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
│ │ │ │ │ │ │ │ 20150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 │ │折算壹日。 │
├─┼─────┼────┼──┼─────┼──────┼──────┼───────┼──────────┤
│5 │同上 │97年8月 │2 │VU00000000│445,200 │22,260 │97年9月 │詹吉忠共同犯商業會計│
│ │ │ │ │ │ │ │ │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 │ │ │ │ │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 │ │ │ │ │ │ │22260 │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
│ │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 │ │折算壹日。 │
├─┼─────┼────┼──┼─────┼──────┼──────┼───────┼──────────┤
│6 │金溪企業社│96年7月 │1 │UU00000000│149,995 │7,500 │96年9月 │詹吉忠共同犯商業會計│
│ │00000000 │ │2 │UU00000000│210,000 │10,500 │ │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 │ │3 │UU00000000│196,250 │9,813 │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 │ │ │4 │UU00000000│220,210 │11,011 │ │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
│ │ │ │5 │UU00000000│192,900 │9,645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元折算壹日。 │
│ │ │96年8月 │6 │UU00000000│135,408 │6,770 │71685 │ │
│ │ │ │7 │UU00000000│133,560 │6,678 │ │ │
│ │ │ │8 │UU00000000│195,350 │9,768 │ │ │
├─┼─────┼────┼──┼─────┼──────┼──────┼───────┼──────────┤
│7 │同上 │97年5月 │9 │ZU00000000│145,800 │7,290 │97年7月 │詹吉忠共同犯商業會計│
│ │ │ │10 │ZU00000000│174,195 │8,710 │ │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 │ │97年6月 │11 │ZU00000000│178,535 │8,927 │38546 │處拘役參拾伍日,如易│
│ │ │ │12 │ZU00000000│178,530 │8,927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13 │ZU00000000│93,840 │4,692 │ │元折算壹日。 │
├─┼─────┼────┼──┼─────┼──────┼──────┼───────┼──────────┤
│8 │同上 │97年7月 │14 │AU00000000│175,000 │8,750 │97年9月 │詹吉忠共同犯商業會計│
│ │ │ │15 │AU00000000│165,300 │8,265 │ │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 │ │97年8月 │16 │AU00000000│170,500 │8,525 │33070 │處拘役參拾伍日,如易│
│ │ │ │17 │AU00000000│150,600 │7,530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9 │同上 │97年9月 │18 │BU00000000│192,500 │9,625 │97年11月 │詹吉忠共同犯商業會計│
│ │ │ │19 │BU00000000│168,000 │8,400 │ │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 │ │97年10月│20 │BU00000000│181,500 │9,075 │34750 │處拘役參拾伍日,如易│
│ │ │ │21 │BU00000000│153,000 │7,650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10│同上 │97年12月│22 │CU00000000│109,950 │5,498 │98年1月 │詹吉忠共同犯商業會計│
│ │ │ │ │ │ │ │ │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 │ │ │ │ │ │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 │ │ │ │ │ │ ├───────┤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
│ │ │ │ │ │ │ │5498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 │ │折算壹日。 │
├─┼─────┼────┼──┼─────┼──────┼──────┼───────┼──────────┤
│11│元升企業社│96年3月 │1 │SU00000000│128,485 │6,424 │96年5月 │詹吉忠共同犯商業會計│
│ │00000000 │ │2 │SU00000000│156,456 │7,823 │ │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 │ │3 │SU00000000│174,964 │8,748 │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 │ │ │4 │SU00000000│90,090 │4,505 ├───────┤處拘役參拾伍日,如易│
│ │ │ │ │ │ │ │27500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12│同上 │96年5月 │5 │TU00000000│167,524 │8,376 │96年7月 │詹吉忠共同犯商業會計│
│ │ │ │6 │TU00000000│146,258 │7,313 │ │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 │ │7 │TU00000000│154,770 │7,739 │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 │ │ │8 │TU00000000│159,000 │7,950 ├───────┤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
│ │ │ │9 │TU00000000│172,440 │8,622 │40000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 │ │折算壹日。 │
├─┼─────┼────┼──┼─────┼──────┼──────┼───────┼──────────┤
│13│金蘭企業社│96年10月│1 │VU00000000│176,300 │8,815 │96年11月 │詹吉忠共同犯商業會計│
│ │00000000 │ │2 │VU00000000│179,940 │8,997 │ │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 │ │3 │VU00000000│142,110 │7,106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 │ │ │4 │VU00000000│178,500 │8,925 │33843 │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
│ │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 │ │折算壹日。 │
├─┼─────┼────┼──┼─────┼──────┼──────┼───────┼──────────┤
│14│同上 │96年12月│5 │WU00000000│165,450 │8,273 │97年1月 │詹吉忠共同犯商業會計│
│ │ │ │6 │WU00000000│157,320 │7,866 │ │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 │ │ │ │ │ │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 │ │ │ │ │ │ ├───────┤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
│ │ │ │ │ │ │ │16139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 │ │折算壹日。 │
├─┼─────┼────┼──┼─────┼──────┼──────┼───────┼──────────┤
│15│同上 │97年1月 │7 │XU00000000│174,480 │8,724 │97年3月 │詹吉忠共同犯商業會計│
│ │ │ │8 │XU00000000│161,940 │8,097 │ │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 │ │9 │XU00000000│178,500 │8,925 │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 │ │ │10 │XU00000000│179,375 │8,969 │ │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
│ │ │ │11 │XU00000000│55,685 │2,784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 │
│ │ │97年2月 │12 │XU00000000│179,910 │8,996 │57499 │ │
│ │ │ │13 │XU00000000│124,985 │6,249 │ │ │
│ │ │ │14 │XU00000000│95,100 │4,755 │ │ │
├─┼─────┼────┼──┼─────┼──────┼──────┼───────┼──────────┤
│16│同上 │97年3月 │15 │YU00000000│105,490 │5,275 │97年5月 │詹吉忠共同犯商業會計│
│ │ │ │16 │YU00000000│194,100 │9,705 │ │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 │ │17 │YU00000000│185,400 │9,270 │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 │ ├────┼──┼─────┼──────┼──────┼───────┤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
│ │ │97年4月 │18 │YU00000000│178,500 │8,925 │48001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19 │YU00000000│166,495 │8,325 │ │元折算壹日。 │
│ │ │ │20 │YU00000000│130,020 │6,501 │ │ │
├─┼─────┼────┼──┼─────┼──────┼──────┼───────┼──────────┤
│17│同上 │97年5月 │21 │ZU00000000│72,540 │3,627 │97年7月 │詹吉忠共同犯商業會計│
│ │ │ │22 │ZU00000000│194,580 │9,729 │ │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 │ │23 │ZU00000000│182,880 │9,144 │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 │ ├────┼──┼─────┼──────┼──────┼───────┤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
│ │ │97年6月 │24 │ZU00000000│187,440 │9,372 │51000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25 │ZU00000000│187,680 │9,384 │ │元折算壹日。 │
│ │ │ │26 │ZU00000000│194,880 │9,744 │ │ │
├─┼─────┼────┼──┼─────┼──────┼──────┼───────┼──────────┤
│18│同上 │97年7月 │27 │AU00000000│147,000 │7,350 │97年9月 │詹吉忠共同犯商業會計│
│ │ │ │28 │AU00000000│180,600 │9,030 │ │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 │ │97年8月 │29 │AU00000000│149,800 │7,490 │23870 │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
│ │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 │ │折算壹日。 │
├─┼─────┼────┼──┼─────┼──────┼──────┼───────┼──────────┤
│19│同上 │97年9月 │30 │BU00000000│225,000 │11,250 │97年11月 │詹吉忠共同犯商業會計│
│ │ │ │31 │BU00000000│192,000 │9,600 │ │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 │ │97年10月│32 │BU00000000│196,000 │9,800 │30650 │處拘役參拾伍日,如易│
│ │ │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20│唐企有限公│96年7月 │1 │UU00000000│238,795 │11,940 │96年9月 │詹吉忠共同犯商業會計│
│ │司 │ │2 │UU00000000│116,700 │5,835 │ │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00000000 │ │3 │UU00000000│200,050 │10,003 │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 │ │ │4 │UU00000000│192,000 │9,600 │ │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 │
│ │ │ │5 │UU00000000│199,200 │9,960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元折算壹日。 │
│ │ │96年8月 │6 │UU00000000│115,110 │5,756 │79784 │ │
│ │ │ │7 │UU00000000│198,350 │9,918 │ │ │
│ │ │ │8 │UU00000000│154,840 │7,742 │ │ │
│ │ │ │9 │UU00000000│180,600 │9,030 │ │ │
├─┼─────┼────┼──┼─────┼──────┼──────┼───────┼──────────┤
│21│同上 │97年1月 │10 │XU00000000│174,360 │8,718 │97年3月 │詹吉忠共同犯商業會計│
│ │ │ │11 │XU00000000│154,210 │7,711 │ │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 │ │12 │XU00000000│178,440 │8,922 │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 │ │ │13 │XU00000000│104,490 │5,225 ├───────┤處拘役參拾伍日,如易│
│ │ │ │14 │XU00000000│88,480 │4,424 │35000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22│同上 │97年3月 │15 │YU00000000│122,395 │6,120 │97年5月 │詹吉忠共同犯商業會計│
│ │ │ │16 │YU00000000│177,600 │8,880 │ │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 │ │97年4月 │17 │YU00000000│164,490 │8,225 │28501 │處拘役參拾伍日,如易│
│ │ │ │18 │YU00000000│105,525 │5,276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23│同上 │97年5月 │19 │ZU00000000│149,520 │7,476 │97年7月 │詹吉忠共同犯商業會計│
│ │ │ │20 │ZU00000000│174,570 │8,729 │ │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 │ │97年6月 │21 │ZU00000000│137,830 │6,892 │32045 │處拘役參拾伍日,如易│
│ │ │ │22 │ZU00000000│178,950 │8,948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24│同上 │97年7月 │23 │AU00000000│192,500 │9,625 │97年9月 │詹吉忠共同犯商業會計│
│ │ │ │24 │AU00000000│159,000 │7,950 │ │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 │ │97年8月 │25 │AU00000000│182,000 │9,100 │35565 │處拘役參拾伍日,如易│
│ │ │ │26 │AU00000000│177,800 │8,890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25│同上 │97年9月 │27 │BU00000000│156,000 │7,800 │97年11月 │詹吉忠共同犯商業會計│
│ │ │ │28 │BU00000000│181,500 │9,075 │ │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 │ │97年10月│29 │BU00000000│176,750 │8,838 │33363 │處拘役參拾伍日,如易│
│ │ │ │30 │BU00000000│153,000 │7,650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26│同上 │97年11月│31 │CU00000000│130,050 │6,503 │98年1月 │詹吉忠共同犯商業會計│
│ │ │ │ │ │ │ │ │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 │ │ │ │ │ │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 │ │ │ │ │ │ ├───────┤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
│ │ │ │ │ │ │ │6503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 │ │折算壹日。 │
├─┼─────┼────┼──┼─────┼──────┼──────┼───────┼──────────┤
│27│涉谷有限公│95年10 │1 │PU00000000│135,125 │6,756 │95年11月 │詹吉忠共同犯商業會計│
│ │司 │月 │ │ │ │ │ │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00000000 │ │ │ │ │ │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 │ │ │ │ │ │ ├───────┤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
│ │ │ │ │ │ │ │6756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 │ │折算壹日,減為拘役拾│
│ │ │ │ │ │ │ │ │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28│同上 │95年12月│2 │QU00000000│77,300 │3,865 │96年1月 │詹吉忠共同犯商業會計│
│ │ │ │ │ │ │ │ │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 │ │ │ │ │ │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 │ │ │ │ │ │ ├───────┤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
│ │ │ │ │ │ │ │3865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 │ │折算壹日,減為拘役柒│
│ │ │ │ │ │ │ │ │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29│同上 │96年1月 │3 │RU00000000│192,950 │9,648 │96年3月 │詹吉忠共同犯商業會計│
│ │ │ │ │ │ │ │ │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 │ │ │ │ │ │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 │ │ │ │ │ │ ├───────┤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
│ │ │ │ │ │ │ │9648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 │ │元折算壹日,減為拘役│
│ │ │ │ │ │ │ │ │拾貳日,如易科罰金,│
│ │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 │ │日。 │
├─┼─────┼────┼──┼─────┼──────┼──────┼───────┼──────────┤
│30│同上 │96年4月 │4 │SU00000000│161,910 │8,096 │96年5月 │詹吉忠共同犯商業會計│
│ │ │ │ │ │ │ │ │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 │ │ │ │ │ │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 │ │ │ │ │ │ ├───────┤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
│ │ │ │ │ │ │ │8096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31│同上 │96年8月 │5 │UU00000000│115,500 │5,775 │96年9月 │詹吉忠共同犯商業會計│
│ │ │ │ │ │ │ │ │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 │ │ │ │ │ │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 │ │ │ │ │ │ ├───────┤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
│ │ │ │ │ │ │ │5775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 │ │折算壹日。 │
├─┼─────┼────┼──┼─────┼──────┼──────┼───────┼──────────┤
│32│同上 │96年9月 │6 │VU00000000│122,500 │6,125 │96年11月 │詹吉忠共同犯商業會計│
│ │ │ │ │ │ │ │ │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 │ │ │ │ │ │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 │ │ │ │ │ │ ├───────┤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
│ │ │ │ │ │ │ │6125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 │ │折算壹日。 │
├─┼─────┼────┼──┼─────┼──────┼──────┼───────┼──────────┤
│33│同上 │96年11月│7 │WU00000000│287,500 │14,375 │97年1月 │詹吉忠共同犯商業會計│
│ │ │ │ │ │ │ │ │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 │ │ │ │ │ │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 │ │ │ │ │ │ ├───────┤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
│ │ │ │ │ │ │ │14375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 │ │折算壹日。 │
├─┼─────┼────┼──┼─────┼──────┼──────┼───────┼──────────┤
│34│禾鈿有限公│96年3月 │1 │SU00000000│41,001 │2,050 │96年5月 │詹吉忠共同犯商業會計│
│ │司 │ │ │ │ │ │ │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00000000 │ │ │ │ │ │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 │ │ │ │ │ │ ├───────┤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
│ │ │ │ │ │ │ │2050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 │ │算壹日。 │
├─┼─────┼────┼──┼─────┼──────┼──────┼───────┼──────────┤
│35│同上 │97年6月 │2 │ZU00000000│40,101 │2,005 │97年7月 │詹吉忠共同犯商業會計│
│ │ │ │ │ │ │ │ │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 │ │ │ │ │ │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 │ │ │ │ │ │ ├───────┤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
│ │ │ │ │ │ │ │2005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 │ │算壹日。 │
├─┼─────┼────┼──┼─────┼──────┼──────┼───────┼──────────┤
│36│豐寶實業有│97年12月│1 │CU00000000│93,040 │4,652 │98年1月 │詹吉忠共同犯商業會計│
│ │限公司 │ │ │ │ │ │ │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00000000 │ │ │ │ │ │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 │ │ │ │ │ │ ├───────┤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
│ │ │ │ │ │ │ │4652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 │ │折算壹日。 │
├─┼─────┼────┼──┼─────┼──────┼──────┼───────┼──────────┤
│37│天暘貿易有│97年10 │1 │BU00000000│532,000 │26,600 │97年11月 │詹吉忠共同犯商業會計│
│ │限公司 │月 │ │ │ │ │ │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00000000 │ │ │ │ │ │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 │ │ │ │ │ │ ├───────┤處拘役參拾伍日,如易│
│ │ │ │ │ │ │ │26600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38│同上 │97年11月│2 │CU00000000│435,000 │21,750 │98年1月 │詹吉忠共同犯商業會計│
│ │ │ │ │ │ │ │ │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 │ │ │ │ │ │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 │ │ │ │ │ │ ├───────┤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
│ │ │ │ │ │ │ │21750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 │ │折算壹日。 │
├─┼─────┼────┼──┼─────┼──────┼──────┼───────┼──────────┤
│39│墩文企業有│96年9月 │1 │VU00000000│30,996 │1,550 │96年11月 │詹吉忠共同犯商業會計│
│ │限公司 │ │2 │VU00000000│35,000 │1,750 │ │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00000000 │ │3 │VU00000000│33,992 │1,700 │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 │ │ │ │ │ │ ├───────┤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
│ │ │ │ │ │ │ │5000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 │ │折算壹日。 │
├─┼─────┼────┼──┼─────┼──────┼──────┼───────┼──────────┤
│40│牧野工業有│95年7月 │1 │NU00000000│109,968 │5,498 │95年9月 │詹吉忠共同犯商業會計│
│ │限公司 │ │2 │NU00000000│70,035 │3,502 │ │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00000000 │ │ │ │ │ │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 │ │ │ │ │ │ ├───────┤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
│ │ │ │ │ │ │ │9000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 │ │元折算壹日,減為拘役│
│ │ │ │ │ │ │ │ │拾貳日,如易科罰金,│
│ │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 │ │日。 │
├─┼─────┼────┼──┼─────┼──────┼──────┼───────┼──────────┤
│41│同上 │95年9月 │3 │PU00000000│125,251 │6,263 │95年11月 │詹吉忠共同犯商業會計│
│ │ │ │ │ │ │ │ │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 │ │ │ │ │ │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 │ │ │ │ │ │ ├───────┤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
│ │ │ │ │ │ │ │6263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 │ │折算壹日,減為拘役拾│
│ │ │ │ │ │ │ │ │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42│同上 │95年11月│4 │QU00000000│179,962 │8,998 │96年1月 │詹吉忠共同犯商業會計│
│ │ │ │5 │QU00000000│120,000 │6,000 │ │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 │ │ │ │ │ │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 │ │ │ │ │ │ ├───────┤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
│ │ │ │ │ │ │ │14998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 │ │折算壹日,減為拘役拾│
│ │ │ │ │ │ │ │ │伍日,如易科罰金,以│
│ │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43│同上 │96年1月 │6 │RU00000000│210,000 │10,500 │96年3月 │詹吉忠共同犯商業會計│
│ │ │ │ │ │ │ │ │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 │ │ │ │ │ │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 │ │ │ │ │ │ ├───────┤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
│ │ │ │ │ │ │ │10500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 │ │折算壹日,減為拘役拾│
│ │ │ │ │ │ │ │ │伍日,如易科罰金,以│
│ │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44│昶泳貿易有│96年7月 │1 │UU00000000│141,000 │7,050 │96年9月 │詹吉忠共同犯商業會計│
│ │限公司 │ │2 │UU00000000│94,000 │4,700 │ │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00000000 │ │3 │UU00000000│112,800 │5,640 │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 │ │ │4 │UU00000000│139,872 │6,994 ├───────┤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
│ │ │ │5 │UU00000000│11,520 │576 │24960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 │ │折算壹日。 │
├─┼─────┼────┼──┼─────┼──────┼──────┼───────┼──────────┤
│45│桑柢有限公│96年4月 │1 │SU00000000│141,400 │7,070 │96年5月 │詹吉忠共同犯商業會計│
│ │司 │ │ │ │ │ │ │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00000000 │ │ │ │ │ │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 │ │ │ │ │ │ ├───────┤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
│ │ │ │ │ │ │ │7070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 │ │折算壹日。 │
├─┼─────┼────┼──┼─────┼──────┼──────┼───────┼──────────┤
│46│進豪盈企業│97年7月 │1 │AU00000000│28,000 │1,400 │97年9月 │詹吉忠共同犯商業會計│
│ │股份有限公│ │ │ │ │ │ │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司 │ │ │ │ │ │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 │00000000 │ │ │ │ │ ├───────┤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
│ │ │ │ │ │ │ │1400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 │ │算壹日。 │
├─┼─────┼────┼──┼─────┼──────┼──────┼───────┼──────────┤
│47│同上 │97年9月 │2 │BU00000000│98,000 │4,900 │97年11月 │詹吉忠共同犯商業會計│
│ │ │ │ │ │ │ │ │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 │ │ │ │ │ │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 │ │ │ │ │ │ ├───────┤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
│ │ │ │ │ │ │ │4900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 │ │折算壹日。 │
├─┼─────┼────┼──┼─────┼──────┼──────┼───────┼──────────┤
│48│同上 │97年11月│3 │CU00000000│72,000 │3,600 │98年1月 │詹吉忠共同犯商業會計│
│ │ │ │ │ │ │ │ │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 │ │ │ │ │ │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 │ │ │ │ │ │ ├───────┤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
│ │ │ │ │ │ │ │3600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 │ │折算壹日。 │
├─┼─────┼────┼──┼─────┼──────┼──────┼───────┼──────────┤
│49│楊展有限公│95年7月 │1 │NU00000000│115,480 │5,774 │95年9月 │詹吉忠共同犯商業會計│
│ │司 │ │ │ │ │ │ │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00000000 │ │ │ │ │ │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 │ │ │ │ │ │ ├───────┤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
│ │ │ │ │ │ │ │5774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 │ │折算壹日,減為拘役拾│
│ │ │ │ │ │ │ │ │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50│同上 │95年9月 │2 │PU00000000│94,100 │4,705 │95年11月 │詹吉忠共同犯商業會計│
│ │ │ │ │ │ │ │ │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 │ │ │ │ │ │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 │ │ │ │ │ │ ├───────┤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
│ │ │ │ │ │ │ │4705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 │ │折算壹日,減為拘役柒│
│ │ │ │ │ │ │ │ │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51│鈦揚興業有│96年7月 │1 │UU00000000│43,000 │2,150 │96年9月 │詹吉忠共同犯商業會計│
│ │限公司 │ │ │ │ │ │ │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00000000 │ │ │ │ │ │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 │ │ │ │ │ │ ├───────┤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
│ │ │ │ │ │ │ │2150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 │ │算壹日。 │
├─┼─────┼────┼──┼─────┼──────┼──────┼───────┼──────────┤
│52│同上 │96年11月│2 │WU00000000│43,000 │2,150 │97年1月 │詹吉忠共同犯商業會計│
│ │ │ │ │ │ │ │ │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 │ │ │ │ │ │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 │ │ │ │ │ │ ├───────┤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
│ │ │ │ │ │ │ │2150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 │ │算壹日。 │
├─┼─────┼────┼──┼─────┼──────┼──────┼───────┼──────────┤
│53│同上 │97年4月 │3 │YU00000000│86,000 │4,300 │97年5月 │詹吉忠共同犯商業會計│
│ │ │ │ │ │ │ │ │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 │ │ │ │ │ │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 │ │ │ │ │ │ ├───────┤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
│ │ │ │ │ │ │ │4300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 │ │折算壹日。 │
├─┼─────┼────┼──┼─────┼──────┼──────┼───────┼──────────┤
│54│晟金實業有│97年7月 │1 │AU00000000│40,000 │2,000 │97年9月 │詹吉忠共同犯商業會計│
│ │限公司 ├────┼──┼─────┼──────┼──────┼───────┤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00000000 │97年8月 │2 │AU00000000│112,005 │5,600 │7600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 │ │ │ │ │ │ │ │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
│ │ │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55│正鈺興業股│95年7月 │1 │NU00000000│116,700 │5,835 │95年9月 │詹吉忠共同犯商業會計│
│ │份有限公司│ │2 │NU00000000│137,974 │6,899 │ │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00000000 │ │ │ │ │ │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 │ │ │ │ │ │ ├───────┤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
│ │ │ │ │ │ │ │12734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 │ │折算壹日,減為拘役拾│
│ │ │ │ │ │ │ │ │伍日,如易科罰金,以│
│ │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56│景崋工業有│97年8月 │1 │AU00000000│69,300 │3,465 │97年9月 │詹吉忠共同犯商業會計│
│ │限公司 │ │ │ │ │ │ │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00000000 │ │ │ │ │ │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 │ │ │ │ │ │ ├───────┤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
│ │ │ │ │ │ │ │3465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 │ │折算壹日。 │
├─┼─────┼────┼──┼─────┼──────┼──────┼───────┼──────────┤
│57│金貿鋒有限│96年5月 │1 │TU00000000│186,538 │9,327 │96年7月 │詹吉忠共同犯商業會計│
│ │公司 │ │2 │TU00000000│188,100 │9,405 │ │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00000000 │ │3 │TU00000000│196,980 │9,849 │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 │ │ │4 │TU00000000│190,698 │9,535 ├───────┤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
│ │ │ │5 │TU00000000│142,100 │7,105 │49999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6 │TU00000000│95,564 │4,778 │ │元折算壹日。 │
├─┼─────┼────┼──┼─────┼──────┼──────┼───────┼──────────┤
│58│競研企業有│95年11月│1 │QU00000000│199,998 │10,000 │96年1月 │詹吉忠共同犯商業會計│
│ │限公司 │ │2 │QU00000000│150,000 │7,500 │ │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00000000 │ │ │ │ │ │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 │ │ │ │ │ │ ├───────┤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
│ │ │ │ │ │ │ │17500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 │ │折算壹日,減為拘役拾│
│ │ │ │ │ │ │ │ │伍日,如易科罰金,以│
│ │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59│同上 │96年1月 │3 │RU00000000│270,100 │13,505 │96年3月 │詹吉忠共同犯商業會計│
│ │ │ │ │ │ │ │ │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 │ │ │ │ │ │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 │ │ │ │ │ │ ├───────┤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
│ │ │ │ │ │ │ │13505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 │ │折算壹日,減為拘役拾│
│ │ │ │ │ │ │ │ │伍日,如易科罰金,以│
│ │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60│中大冷凍材│97年5月 │1 │ZU00000000│29,000 │1,450 │97年7月 │詹吉忠共同犯商業會計│
│ │料股份有限│ │ │ │ │ │ │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公司 │ │ │ │ │ │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 │00000000 │ │ │ │ │ ├───────┤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
│ │ │ │ │ │ │ │1450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 │ │算壹日。 │
├─┼─────┼────┼──┼─────┼──────┼──────┼───────┼──────────┤
│61│同上 │97年7月 │2 │AU00000000│57,000 │2,850 │97年9月 │詹吉忠共同犯商業會計│
│ │ │ │ │ │ │ │ │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 │ │ │ │ │ │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 │ │ │ │ │ │ ├───────┤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
│ │ │ │ │ │ │ │2850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 │ │算壹日。 │
├─┼─────┼────┼──┼─────┼──────┼──────┼───────┼──────────┤
│62│資電實業股│96年5月 │1 │TU00000000│175,560 │8,778 │96年7月 │詹吉忠共同犯商業會計│
│ │份有限公司│ │2 │TU00000000│126,048 │6,302 │ │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00000000 │ │ │ │ │ │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 │ │ │ │ │ │ ├───────┤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
│ │ │ │ │ │ │ │15080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 │ │折算壹日。 │
├─┼─────┼────┼──┼─────┼──────┼──────┼───────┼──────────┤
│63│誌泰貿易有│96年11 │1 │WU00000000│180,000 │9,000 │97年1月 │詹吉忠共同犯商業會計│
│ │限公司 │月 │ │ │ │ │ │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00000000 │ │ │ │ │ │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 │ │ │ │ │ │ ├───────┤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
│ │ │ │ │ │ │ │9000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64│同上 │97年8月 │2 │AU00000000│4,655 │233 │97年9月 │詹吉忠共同犯商業會計│
│ │ │ │ │ │ │ │ │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 │ │ │ │ │ │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 │ │ │ │ │ │ ├───────┤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
│ │ │ │ │ │ │ │233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 │ │算壹日。 │
├─┼─────┼────┼──┼─────┼──────┼──────┼───────┼──────────┤
│65│同上 │97年9月 │3 │BU00000000│1,900 │95 │97年11月 │詹吉忠共同犯商業會計│
│ │ │ │ │ │ │ │ │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 │ │ │ │ │ │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 │ │ │ │ │ │ ├───────┤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
│ │ │ │ │ │ │ │95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 │ │算壹日。 │
├─┼─────┼────┼──┼─────┼──────┼──────┼───────┼──────────┤
│ │ │總合計 │156 │ │23,271,468 │1,163,587 │ │ │
│ │ │ │張 │ │ │ │ │ │
└─┴─────┴────┴──┴─────┴──────┴──────┴───────┴──────────┘
附表三之二:映崙公司開立並經提出扣抵之統一發票明細表┌─┬─────┬────┬──┬─────┬──────┬──────┐
│編│取得發票之│發票月份│發票│ 發票號碼 │發票金額 │營業稅額 │
│號│營業人名稱│ │編號│ │(單位:元)│(單位:元)│
│ │、統一編號│ │ │ │ │ │
├─┼─────┼────┼──┼─────┼──────┼──────┤
│㈠│臻賞工業股│97年5月 │1 │ZU00000000│20,000 │1,000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00000000 │ │ │ │ │ │
├─┼─────┼────┼──┼─────┼──────┼──────┤
│㈡│潭子鄉農會│96年2月 │1 │RU00000000│19,048 │952 │
│ │00000000 │ │ │ │ │ │
├─┼─────┼────┼──┼─────┼──────┼──────┤
│㈢│岦杰有限公│95年8月 │1 │NU00000000│119,988 │5,999 │
│ │司 │ │2 │NU00000000│100,015 │5,001 │
│ │00000000 ├────┼──┼─────┼──────┼──────┤
│ │ │95年10月│3 │PU00000000│110,148 │5,507 │
│ │ ├────┼──┼─────┼──────┼──────┤
│ │ │95年11月│4 │QU00000000│250,000 │12,500 │
│ │ │ │5 │QU00000000│170,000 │8,500 │
│ │ ├────┼──┼─────┼──────┼──────┤
│ │ │95年12月│6 │QU00000000│137,280 │6,864 │
│ │ ├────┼──┼─────┼──────┼──────┤
│ │ │96年1月 │7 │RU00000000│152,800 │7,640 │
│ │ ├────┼──┼─────┼──────┼──────┤
│ │ │96年2月 │8 │RU00000000│139,412 │6,971 │
│ │ ├────┼──┼─────┼──────┼──────┤
│ │ │96年6月 │9 │TU00000000│174,576 │8,729 │
│ │ │ │10 │TU00000000│187,395 │9,370 │
│ │ │ │11 │TU00000000│187,940 │9,397 │
│ │ │ │12 │TU00000000│185,410 │9,270 │
│ │ │ │13 │TU00000000│189,460 │9,473 │
│ │ │ │14 │TU00000000│194,464 │9,723 │
│ │ │ │15 │TU00000000│120,000 │6,000 │
│ │ │ │16 │TU00000000│115,008 │5,750 │
├─┼─────┼────┼──┼─────┼──────┼──────┤
│㈣│天怡事務機│95年10月│1 │PU00000000│1,048 │52 │
│ │器有限公司├────┼──┼─────┼──────┼──────┤
│ │00000000 │95年11月│2 │QU00000000│2,286 │114 │
│ │ ├────┼──┼─────┼──────┼──────┤
│ │ │96年1月 │3 │RU00000000│1,524 │76 │
│ │ ├────┼──┼─────┼──────┼──────┤
│ │ │96年4月 │4 │SU00000000│2,857 │143 │
│ │ ├────┼──┼─────┼──────┼──────┤
│ │ │97年3月 │5 │YU00000000│1,524 │76 │
│ │ │ │6 │YU00000000│762 │38 │
│ │ ├────┼──┼─────┼──────┼──────┤
│ │ │97年4月 │7 │YU00000000│1,429 │71 │
│ │ │ │8 │YU00000000│1,429 │71 │
│ │ ├────┼──┼─────┼──────┼──────┤
│ │ │97年12月│9 │CU00000000│1,524 │76 │
└─┴─────┴────┴──┴─────┴──────┴──────┘
附表五(甲):鑫和公司開立不實並經提出扣抵之統一發票明細表 (相對於原判決附表五,故編為附表五(甲))
┌─┬─────┬────┬──┬─────┬──────┬──────┬───────┬──────────┐
│編│取得發票之│發票月份│發票│ 發票號碼 │發票金額 │營業稅額 │申報營業稅時間│ │
│號│營業人名稱│ │編號│ │(單位:元)│(單位:元)├───────┤ │
│ │、統一編號│ │ │ │ │ │申報營業稅稅額│ │
├─┼─────┼────┼──┼─────┼──────┼──────┼───────┼──────────┤
│1 │鋐立實業有│96年3月 │1 │SU00000000│ 779,865 │ 38,993 │96年5月 │詹吉忠共同犯商業會計│
│ │限公司 │ │2 │SU00000000│ 568,693 │ 28,435 │ │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00000000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 │ │96年4月 │3 │SU00000000│ 521,516 │ 26,076 │124002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 │ │ │4 │SU00000000│ 609,960 │ 30,498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2 │同上 │96年5月 │5 │TU00000000│ 976,600 │ 48,830 │96年7月 │詹吉忠共同犯商業會計│
│ │ │ │6 │TU00000000│ 818,000 │ 40,900 │ │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 │ │7 │TU00000000│ 612,000 │ 30,600 │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 │ │ │8 │TU00000000│ 1,572,600 │ 78,630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 │ │ │ │ │ │ │198960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3 │同上 │96年8月 │9 │UU00000000│ 150,000 │ 7,500 │96年9月 │詹吉忠共同犯商業會計│
│ │ │ │ │ │ │ │ │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 │ │ │ │ │ │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 │ │ │ │ │ │ ├───────┤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
│ │ │ │ │ │ │ │7500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4 │驊茂電子有│96年2月 │1 │RU00000000│ 501,630 │ 25,082 │96年3月 │詹吉忠共同犯商業會計│
│ │限公司 │ │2 │RU00000000│ 399,850 │ 19,993 │ │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00000000 │ │3 │RU00000000│ 552,520 │ 27,626 │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 │ │ │ │ │ │ ├───────┤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
│ │ │ │ │ │ │ │72701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 │ │元折算壹日,減為拘役│
│ │ │ │ │ │ │ │ │貳拾柒日,如易科罰金│
│ │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 │ │壹日。 │
├─┼─────┼────┼──┼─────┼──────┼──────┼───────┼──────────┤
│5 │同上 │96年3月 │4 │SU00000000│ 571,838 │ 28,592 │96年5月 │詹吉忠共同犯商業會計│
│ │ │ │5 │SU00000000│ 559,638 │ 27,982 │ │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 │ │96年4月 │6 │SU00000000│ 641,145 │ 32,057 │124002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 │ │ │7 │SU00000000│ 707,413 │ 35,371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6 │同上 │96年9月 │8 │VU00000000│ 525,710 │ 26,286 │96年11月 │詹吉忠共同犯商業會計│
│ │ │ │9 │VU00000000│ 793,908 │ 39,695 │ │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 │ │10 │VU00000000│ 788,565 │ 39,428 │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 │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 │ │96年10月│11 │VU00000000│ 871,490 │ 43,575 │201826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12 │VU00000000│ 525,710 │ 26,286 │ │元折算壹日。 │
│ │ │ │13 │VU00000000│ 525,710 │ 26,286 │ │ │
├─┼─────┼────┼──┼─────┼──────┼──────┼───────┼──────────┤
│7 │元景興業有│96年7月 │1 │UU00000000│ 2,676,950 │ 133,848 │96年9月 │詹吉忠共同犯商業會計│
│ │限公司 ├────┼──┼─────┼──────┼──────┼───────┤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00000000 │96年8月 │2 │UU00000000│ 1,302,835 │ 65,142 │198990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 │ │ │ │ │ │ │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 │ │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8 │同上 │97年2月 │3 │XU00000000│ 516,850 │ 25,843 │97年3月 │詹吉忠共同犯商業會計│
│ │ │ │ │ │ │ │ │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 │ │ │ │ │ │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 │ │ │ │ │ │ ├───────┤處拘役參拾伍日,如易│
│ │ │ │ │ │ │ │28543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9 │金蘭企業社│97年1月 │1 │XU00000000│ 114,000 │ 5,700 │97年3月 │詹吉忠共同犯商業會計│
│ │00000000 ├────┼──┼─────┼──────┼──────┼───────┤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 │97年2月 │2 │XU00000000│ 118,500 │ 5,925 │32619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 │ │ │3 │XU00000000│ 165,025 │ 8,251 │ │處拘役參拾伍日,如易│
│ │ │ │4 │XU00000000│ 161,700 │ 8,085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5 │XU00000000│ 93,150 │ 4,658 │ │元折算壹日。 │
├─┼─────┼────┼──┼─────┼──────┼──────┼───────┼──────────┤
│10│辰元企業社│97年1月 │1 │XU00000000│ 134,750 │ 6,738 │97年3月 │詹吉忠共同犯商業會計│
│ │00000000 │ │2 │XU00000000│ 125,100 │ 6,255 │ │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 │ │3 │XU00000000│ 168,300 │ 8,415 │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 │ │ │4 │XU00000000│ 128,100 │ 6,405 │ │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97年2月 │5 │XU00000000│ 98,000 │ 4,900 │44713 │折算壹日。 │
│ │ │ │6 │XU00000000│ 112,500 │ 5,625 │ │ │
│ │ │ │7 │XU00000000│ 127,500 │ 6,375 │ │ │
├─┼─────┼────┼──┼─────┼──────┼──────┼───────┼──────────┤
│11│文乾國際開│96年11月│1 │WU00000000│ 157,713 │ 7,886 │97年1月 │詹吉忠共同犯商業會計│
│ │發企業有限│ │2 │WU00000000│ 159,850 │ 7,993 │ │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公司 │ │3 │WU00000000│ 182,229 │ 9,111 │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 │00000000 │ │ │ │ │ ├───────┤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
│ │ │ │ │ │ │ │24990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 │ │折算壹日。 │
├─┼─────┼────┼──┼─────┼──────┼──────┼───────┼──────────┤
│12│墩文企業有│96年11月│1 │WU00000000│ 140,600 │ 7,030 │97年1月 │詹吉忠共同犯商業會計│
│ │限公司 │ │2 │WU00000000│ 139,500 │ 6,975 │ │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00000000 │ │3 │WU00000000│ 119,840 │ 5,992 │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 │ │ │ │ │ │ ├───────┤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
│ │ │ │ │ │ │ │19997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 │ │折算壹日。 │
├─┼─────┼────┼──┼─────┼──────┼──────┼───────┼──────────┤
│13│馨象有限公│97年1月 │1 │XU00000000│ 54,600 │ 2,730 │97年3月 │詹吉忠共同犯商業會計│
│ │司 │ │2 │XU00000000│ 59,500 │ 2,975 │ │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 │00000000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 │ │97年2月 │3 │XU00000000│ 33,600 │ 1,680 │16963 │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
│ │ │ │4 │XU00000000│ 36,000 │ 1,800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5 │XU00000000│ 93,150 │ 4,658 │ │折算壹日。 │
│ │ │ │6 │XU00000000│ 62,400 │ 3,120 │ │ │
└─┴─────┴────┴──┴─────┴──────┴──────┴───────┴──────────┘
附表六:清泉流公司開立不實並經提出扣抵之統一發票明細表┌─┬─────┬────┬──┬─────┬──────┬──────┐
│編│取得發票之│發票月份│發票│ 發票號碼 │發票金額 │營業稅額 │
│號│營業人名稱│ │編號│ │(單位:元)│(單位:元)│
│ │、統一編號│ │ │ │ │ │
├─┼─────┼────┼──┼─────┼──────┼──────┤
│㈠│宗呈企業股│94年2月 │1 │DU00000000│95,160 │4,758 │
│ │份有限公司├────┼──┼─────┼──────┼──────┤
│ │00000000 │94年4月 │2 │EU00000000│180,000 │9,000 │
│ │ │ │3 │EU00000000│170,000 │8,500 │
│ │ ├────┼──┼─────┼──────┼──────┤
│ │ │94年8月 │4 │GU00000000│140,028 │7,001 │
│ │ │ │5 │GU00000000│159,985 │7,999 │
│ │ │ │6 │GU00000000│164,992 │8,250 │
│ │ │ │7 │GU00000000│34,986 │1,749 │
│ │ ├────┼──┼─────┼──────┼──────┤
│ │ │94年10月│8 │HU00000000│120,000 │6,000 │
│ │ │ │9 │HU00000000│165,000 │8,250 │
│ │ │ │10 │HU00000000│49,300 │2,465 │
│ │ │ │11 │HU00000000│225,000 │11,250 │
│ │ │ │12 │HU00000000│114,000 │5,700 │
├─┼─────┼────┼──┼─────┼──────┼──────┤
│㈡│力行國際實│94年2月 │1 │DU00000000│180,000 │9,000 │
│ │業有限公司│ │2 │DU00000000│141,000 │7,050 │
│ │00000000 │ │3 │DU00000000│141,890 │7,095 │
│ │ │ │4 │DU00000000│141,950 │7,098 │
│ │ │ │5 │DU00000000│49,998 │2,500 │
│ │ ├────┼──┼─────┼──────┼──────┤
│ │ │94年4月 │6 │EU00000000│180,000 │9,000 │
│ │ │ │7 │EU00000000│177,000 │8,850 │
│ │ │ │8 │EU00000000│175,000 │8,750 │
│ │ │ │9 │EU00000000│108,000 │5,400 │
│ │ │ │10 │EU00000000│160,000 │8,000 │
│ │ ├────┼──┼─────┼──────┼──────┤
│ │ │95年2月 │11 │KU00000000│198,400 │9,920 │
│ │ │ │12 │KU00000000│178,440 │8,922 │
│ │ │ │13 │KU00000000│178,750 │8,938 │
│ │ │ │14 │KU00000000│187,920 │9,396 │
│ │ │ │15 │KU00000000│261,720 │13,086 │
│ │ │ │16 │KU00000000│271,560 │13,578 │
│ │ │ │17 │KU00000000│221,765 │11,088 │
├─┼─────┼────┼──┼─────┼──────┼──────┤
│㈢│宏成鑫實業│94年4月 │1 │EU00000000│180,000 │9,000 │
│ │有限公司 │ │2 │EU00000000│170,000 │8,500 │
│ │00000000 ├────┼──┼─────┼──────┼──────┤
│ │ │94年6月 │3 │FU00000000│90,000 │4,500 │
│ │ │ │4 │FU00000000│110,000 │5,500 │
│ │ ├────┼──┼─────┼──────┼──────┤
│ │ │94年8月 │5 │GU00000000│149,940 │7,497 │
│ │ │ │6 │GU00000000│160,830 │8,042 │
│ │ │ │7 │GU00000000│160,980 │8,049 │
│ │ │ │8 │GU00000000│28,250 │1,413 │
├─┼─────┼────┼──┼─────┼──────┼──────┤
│㈣│吉明機械有│94年6月 │1 │FU00000000│141,975 │7,099 │
│ │限公司 │ │2 │FU00000000│120,050 │6,003 │
│ │00000000 │ │3 │FU00000000│99,600 │4,980 │
│ │ │ │4 │FU00000000│130,000 │6,500 │
│ │ │ │5 │FU00000000│100,000 │5,000 │
│ │ │ │6 │FU00000000│118,335 │5,917 │
├─┼─────┼────┼──┼─────┼──────┼──────┤
│㈤│牧野工業有│94年6月 │1 │FU00000000│125,000 │6,250 │
│ │限公司 │ │2 │FU00000000│125,040 │6,252 │
│ │00000000 │ │ │ │ │ │
├─┼─────┼────┼──┼─────┼──────┼──────┤
│㈥│蘭盛企業有│94年6月 │1 │FU00000000│100,000 │5,000 │
│ │限公司 │ │ │ │ │ │
│ │00000000 │ │ │ │ │ │
├─┼─────┼────┼──┼─────┼──────┼──────┤
│㈦│金鎂股份有│94年8月 │1 │GU00000000│260,000 │13,000 │
│ │限公司 │ │ │ │ │ │
│ │00000000 │ │ │ │ │ │
├─┼─────┼────┼──┼─────┼──────┼──────┤
│㈧│岦杰興業有│94年8月 │1 │GU00000000│159,980 │7,999 │
│ │限公司 │ │2 │GU00000000│140,028 │7,001 │
│ │00000000 ├────┼──┼─────┼──────┼──────┤
│ │ │94年10月│3 │HU00000000│182,650 │9,133 │
│ │ │ │4 │HU00000000│176,400 │8,820 │
│ │ │ │5 │HU00000000│172,824 │8,641 │
│ │ ├────┼──┼─────┼──────┼──────┤
│ │ │95年2月 │6 │KU00000000│187,680 │9,384 │
│ │ │ │7 │KU00000000│196,560 │9,828 │
│ │ │ │8 │KU00000000│178,650 │8,933 │
│ │ │ │9 │KU00000000│124,020 │6,201 │
├─┼─────┼────┼──┼─────┼──────┼──────┤
│㈨│鋒寶科技工│94年10月│1 │HU00000000│164,000 │8,200 │
│ │業有限公司│ │2 │HU00000000│176,600 │8,830 │
│ │00000000 ├────┼──┼─────┼──────┼──────┤
│ │ │94年12月│3 │JU00000000│138,385 │6,919 │
│ │ │ │4 │JU00000000│100,000 │5,000 │
│ │ │ │5 │JU00000000│168,750 │8,438 │
├─┼─────┼────┼──┼─────┼──────┼──────┤
│㈩│重威企業有│94年10月│1 │HU00000000│11,729 │586 │
│ │限公司 │ │2 │HU00000000│20,886 │1,044 │
│ │00000000 ├────┼──┼─────┼──────┼──────┤
│ │ │95年2月 │3 │KU00000000│25,488 │1,274 │
├─┼─────┼────┼──┼─────┼──────┼──────┤
││濬顯企業股│94年12月│1 │JU00000000│387,430 │19,372 │
│ │份有限公司│ │2 │JU00000000│344,043 │17,202 │
│ │00000000 │ │3 │JU00000000│305,300 │15,265 │
│ │ │ │4 │JU00000000│314,545 │15,727 │
│ │ │ │5 │JU00000000│375,433 │18,772 │
│ │ │ │6 │JU00000000│334,325 │16,716 │
│ │ │ │7 │JU00000000│354,535 │17,727 │
│ │ │ │8 │JU00000000│342,065 │17,103 │
│ │ │ │9 │JU00000000│341,850 │17,093 │
├─┼─────┼────┼──┼─────┼──────┼──────┤
││采洋事業有│95年2月 │1 │KU00000000│176,445 │8,822 │
│ │限公司 │ │2 │KU00000000│175,788 │8,789 │
│ │00000000 │ │3 │KU00000000│187,560 │9,378 │
│ │ │ │4 │KU00000000│240,540 │12,027 │
├─┼─────┼────┼──┼─────┼──────┼──────┤
││鑫爵實業股│95年4月 │1 │LU00000000│358,680 │17,934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00000000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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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鉅祥工具開│95年4月 │1 │LU00000000│7,500 │375 │
│ │發有限公司│ │ │ │ │ │
│ │00000000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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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總合計 │79張│ │13,512,513 │675,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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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七:被告姚昱彤交付予濬顯公司不實並經濬顯公司提出扣抵之統一發票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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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開立發票之│發票月份│發票│ 發票號碼 │發票金額 │營業稅額 │濬顯公司申報扣│備註、 │
│號│營業人名稱│ │編號│ │(單位:元)│(單位:元)│抵期別 │發票金額小計、│
│ │、統一編號│ │ │ │ │ │ │營業稅額小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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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德釩實業有│94年11月│1 │JU00000000│ 270,060 │ 13,503 │94年11-12月份 │即附表一編號│
│ │限公司 │94年11月│2 │JU00000000│ 332,430 │ 16,622 │94年11-12月份 │部分、 │
│ │00000000 │94年11月│3 │JU00000000│ 314,160 │ 15,708 │94年11-12月份 │1,828,428、 │
│ │ │94年12月│4 │JU00000000│ 353,010 │ 17,651 │94年11-12月份 │91,422 │
│ │ │94年12月│5 │JU00000000│ 267,960 │ 13,398 │94年11-12月份 │ │
│ │ │94年12月│6 │JU00000000│ 290,808 │ 14,540 │94年11-12月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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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清泉流實業│94年11月│1 │JU00000000│ 387,430 │ 19,372 │94年11-12月份 │即附表六編號│
│ │有限公司 │94年11月│2 │JU00000000│ 344,043 │ 17,202 │94年11-12月份 │部分、 │
│ │00000000 │94年11月│3 │JU00000000│ 305,300 │ 15,265 │94年11-12月份 │3,099,526、 │
│ │ │94年11月│4 │JU00000000│ 314,545 │ 15,727 │94年11-12月份 │154,977 │
│ │ │94年12月│5 │JU00000000│ 375,433 │ 18,772 │94年11-12月份 │ │
│ │ │94年12月│6 │JU00000000│ 334,325 │ 16,716 │94年11-12月份 │ │
│ │ │94年12月│7 │JU00000000│ 354,535 │ 17,727 │94年11-12月份 │ │
│ │ │94年12月│8 │JU00000000│ 342,065 │ 17,103 │94年11-12月份 │ │
│ │ │94年12月│9 │JU00000000│ 341,850 │ 17,093 │94年11-12月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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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域勝實業有│94年11月│1 │JU00000000│ 291,900 │ 14,595 │94年11-12月份 │2,905,560、 │
│ │限公司 │94年11月│2 │JU00000000│ 338,100 │ 16,905 │94年11-12月份 │145,279 │
│ │00000000 │94年11月│3 │JU00000000│ 307,020 │ 15,351 │94年11-12月份 │ │
│ │ │94年11月│4 │JU00000000│ 325,500 │ 16,275 │94年11-12月份 │ │
│ │ │94年11月│5 │JU00000000│ 286,860 │ 14,343 │94年11-12月份 │ │
│ │ │94年12月│6 │JU00000000│ 361,200 │ 18,060 │94年11-12月份 │ │
│ │ │94年12月│7 │JU00000000│ 332,010 │ 16,601 │94年11-12月份 │ │
│ │ │94年12月│8 │JU00000000│ 341,250 │ 17,063 │94年11-12月份 │ │
│ │ │94年12月│9 │JU00000000│ 321,720 │ 16,086 │94年11-12月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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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力行國際實│94年11月│1 │JU00000000│ 339,480 │ 16,974 │94年11-12月份 │1,499,985、 │
│ │業有限公司│94年11月│2 │JU00000000│ 324,925 │ 16,246 │94年11-12月份 │74,999 │
│ │00000000 │94年11月│3 │JU00000000│ 306,680 │ 15,334 │94年11-12月份 │ │
│ │ │94年12月│4 │JU00000000│ 272,240 │ 13,612 │94年11-12月份 │ │
│ │ │94年12月│5 │JU00000000│ 256,660 │ 12,833 │94年11-12月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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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采洋事業有│94年11月│1 │JU00000000│ 282,940 │ 14,147 │94年11-12月份 │500,047、 │
│ │限公司 │94年12月│2 │JU00000000│ 217,107 │ 10,855 │94年11-12月份 │25,002 │
│ │00000000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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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岦杰興業有│94年11月│1 │JU00000000│ 292,830 │ 14,642 │94年11-12月份 │730,570、 │
│ │限公司 │94年11月│2 │JU00000000│ 262,085 │ 13,104 │94年11-12月份 │36,529 │
│ │00000000 │94年12月│3 │JU00000000│ 175,655 │ 8,783 │94年11-12月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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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34張│ │ 10,564,116 │ 528,208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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