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02,上訴,1971,20151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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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上訴字第1971號
上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宗仁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郭博益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977號,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900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繼續審判。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第2項及第295條至第297條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當事人亦得聲請法院繼續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賴宗仁前因疾病不能到庭,經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31日裁定本件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在案。

茲因被告賴宗仁已於104年9月28日死亡,此有卷附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戶籍資料(除戶全部)等在卷可憑(參本院卷第94、95、101、103頁),則被告已無從到庭,本件前開停止審判原因業已消滅,本院自應繼續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唐 光 義
法 官 簡 婉 倫
法 官 王 鏗 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 宜 汝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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