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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上字第312號
上 訴 人 洪秀卿
陳南樺
陳演霈
陳張秀香住同上
陳南澎
被上訴人 李耀民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 年7月31日第一審判決(101 年度重附民字第4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本件原審判決以上訴人洪秀卿等人告訴被上訴人即被告李耀民業務過失致人於死案件,業已諭知被告李耀民無罪在案(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 年度訴字第84號),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茲據上訴人提起上訴,本院就被告李耀民部分仍維持第一審無罪之判決而駁回檢察官之上訴(本院102 年度上訴字第1444號),則附帶民訴部分之上訴,自亦無理由,應予駁回上訴,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368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林 宜 民
法 官 楊 文 廣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 雅 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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