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03,上易,696,201508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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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上易字第695號
103年度上易字第69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義雄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所宣示之
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關於「邱義雄犯如附表A1-1編號6至7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1-1編號6至7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之記載,應更正為「邱義雄犯如附表A1-1編號5至7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1-1編號5至7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案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載之誤繕,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唐 光 義
法 官 莊 秋 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姚 錫 鈞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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