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犯罪事實
- 一、許育彰於民國95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
- 二、林坤城為在境外設立詐欺機房,乃夥同黃柏崴、范志榮、劉
- 三、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 理由
- 壹、程序及證據能力部分:
- 一、按所謂我國之領土則以固有之領域為範圍,此憲法第4條定
- 二、證據能力方面:
- (一)按現行刑事訴訟法為保障被告之反對詰問權,排除具有虛偽
- (二)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所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
- (三)被告所為之自白陳述,並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
- 貳、實體部分:
-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林坤城、黃柏
- 二、論罪科刑之說明:
- (一)核被告林坤城、黃柏崴、范志榮、劉昱政、吳志鴻、張建閔
- (二)又選任辯護人等辯護意旨及被告等辯稱略以:群發詐騙語音
- (三)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當
- (四)又按刑法第56條有關連續犯之規定,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
- (五)查,被告等於不同上班日間,因有各自群發1次詐騙語音訊
- (六)公訴意旨認被告等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日期,群發詐欺語音、
- (七)查被告許育彰於95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上易字
- (八)再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
- 三、原審經審理結果,認被告等20人前揭犯行均事證明確,適用
- 四、駁回被告等上訴之理由:
- (一)被告等上訴意旨均略以:
- (二)
- (三)被告陳國源上訴意旨另略以:原審判決雖認定被告係領取每
- (四)本院查:
- 五、被告黃金國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於本院審理期日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上易字第7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坤城
黃柏崴
范志榮
劉昱政
上列四人共
同選任辯護
人 謝尚修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志鴻
許育彰
張建閔
上列三人共
同選任辯護
人 張慶宗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勤偉
林郁杰
黃政國
上列二人共
同選任辯護
人 何孟育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恊成
羅家文
黃金國
宋梓瑋
王智陽
彭偉哲
黃蕙萍
陳儀蓉
上一人指定
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劉秋蘭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育慈
陳國源
上列上訴人等即被告等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1367號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898號、第695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
一、許育彰於民國95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688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期徒刑1月15日確定,甫97年2月1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林郁杰於98年間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125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3570號判決上訴駁回並確定,甫於99年9月5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黃政國於94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94年度訴字第801號判處有期徒刑6年6月並確定,於100年4月15日因縮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甫於101年1月22日因假釋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而視為執行完畢。
二、林坤城為在境外設立詐欺機房,乃夥同黃柏崴、范志榮、劉昱政於101年9月24日先共同前往柬埔寨進行相關前置作業。
林坤城並委託黃柏崴、吳志鴻、張建閔自臺灣地區招募成員,由黃柏崴招募陳恊成、宋梓瑋,吳志鴻招募李勤偉、許育彰、陳儀蓉、黃蕙萍、張育慈、陳國源,張建閔招募林郁杰、黃政國、王智陽、彭偉哲,另陳恊成邀同羅家文,羅家文再邀同黃金國等人加入,而達成跨境、分工精密且有組織之詐欺犯罪集團之共同謀議。
林坤城為電信詐欺機房之出資設立者及負責人,經與不詳之負責提供人頭帳戶、轉帳、提領贓款之代號「赤兔馬」、「K」、「聯邦」等車手集團成年成員及不詳之代號「小派」、「周伯通」、「頂尖」、「高」、「彬」等提供詐騙語音話務服務之系統商成年成員談妥使用人頭帳戶、詐欺贓款轉帳、提領贓款所需支付費用、抽佣及電信費用等事宜後,於101年10月26日或27日左右,向不知情之柬埔寨房東承租位在柬埔寨金邊市不詳地址之3層樓透天房屋,並價購電腦網路及電信設備、家具、電器等用品,在該處設置詐欺機房後,林坤城、黃柏崴、范志榮、劉昱政、吳志鴻、張建閔、李勤偉、許育彰、林郁杰、陳恊成、羅家文、黃金國、黃政國、宋梓瑋、陳儀蓉、黃蕙萍、張育慈、王智陽、彭偉哲、陳國源等20人(以下稱林坤城等20人)即先後與上開車手集團及提供詐騙語音話務服務之系統商等不詳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基於詐欺取財之各別犯意聯絡,由林坤城提供教戰手冊(即詐騙稿,記載如何與回撥電話之大陸地區民眾對答,以順利遂行詐騙之資料),要求經其指派擔任第一線、第二線及第三線電話接聽員之成員反覆練習、背誦,以熟練接聽電話之詐騙技巧。
上開詐欺機房成員之分工如下:林坤城為負責人兼任電腦手及第三線電話接聽員,負責統籌管理機房事務、操作電腦群發詐騙語音給大陸地區民眾及接聽第二線成員轉來之電話,假冒大陸地區檢察官,向大陸地區民眾實施電話詐騙;
范志榮、劉昱政、羅家文、黃金國、黃政國、宋梓瑋、陳儀蓉、黃蕙萍、張育慈、王智陽、彭偉哲擔任第一線電話接聽員,負責接聽大陸地區民眾回撥之電話,假冒大陸醫療保險局(以下稱醫保局)人員,向大陸地區民眾實施電話詐騙;
黃柏崴、張建閔、李勤偉、許育彰、林郁杰、陳恊成擔任第二線電話接聽員,負責接聽第一線成員轉來之電話,假冒大陸公安局之公安,向大陸地區民眾實施電話詐騙;
吳志鴻擔任第三線電話接聽員,負責接聽第二線成員轉來之電話,假冒大陸地區檢察官,向大陸地區民眾實施電話詐騙;
陳國源擔任廚師,負責廚房工作,專辦機房成員之伙食;
張育慈有時則兼任陳國源之助手,協助廚房工作。
前揭以林坤城為首之詐欺集團係以該詐欺機房所在地址向柬埔寨某不詳之網路電信業者申設網路,再與詐騙語音話務之系統商人員擔任該跨境詐欺集團之詐欺網路流分工(即向境內外二類電信業者申租網段,予以介接及分租予國內外其他詐欺網路流網管共犯,提供網路介接技術及排除網路介接障礙),並購置室內電話機(詐騙時撥打、接聽及回覆使用)及網路電話、閘道器(Gateway)等網路語音電話相關電腦硬體設備(連結電腦與室內電話機,供撥打網路電話使用),並由林坤城與上開不詳之代號「小派」、「周伯通」、「頂尖」、「高」、「彬」等系統商成年成員約定,由系統商設定帳號並加以管理。
其等詐欺方式係由林坤城與系統商約定詐騙之地區,設定該地區之區碼,再由林坤城開啟電腦啟動網路平臺自動撥號系統(俗稱「群發系統」),群發內容大約為「醫療保險卡(以下稱醫保卡)有異常,將於今日X點強制停卡,查詢請按回撥鍵」之詐騙語音封包予不特定之大陸地區民眾,致使大陸地區民眾陷於錯誤依語音指示回撥,該回撥電話即經由設定路徑介接至該詐欺機房,由第一線之成員接聽,擔任第一線之范志榮、劉昱政、羅家文、黃金國、黃政國、宋梓瑋、陳儀蓉、黃蕙萍、張育慈、王智陽、彭偉哲等人接起電話後,即假冒大陸醫保局人員,向被害人佯稱其醫保卡有異常使用之情況,將強制停用其醫保卡,需核對身分證號,以便為其查詢,並稱其醫保卡可能遭盜辦,建議其向所在地區公安部門報案,藉此套取被害人之姓名、電話、身分證號等資料,並將電話轉接予第二線之成員接聽,同時將所問得之被害人資料抄寫在紙張上交予第二線之成員;
擔任第二線之黃柏崴、張建閔、李勤偉、許育彰、林郁杰、陳恊成等人接起第一線轉接來之電話後,即假冒大陸公安局之公安,向被害人誆稱其資料外洩涉及刑事案件,要受理其報案,藉此套取被害人之學歷、工作、家庭背景及金融帳戶等資料,並稱要將電話轉給檢察官複訊後,隨即將電話轉接予第三線之成員接聽,同時將所問得之被害人資料抄寫在同一紙張上交予第三線之成員;
擔任第三線之林坤城、吳志鴻接起第二線轉來之電話後,即假冒大陸地區檢察官,向被害人佯稱其涉及刑事案件,需清查其帳戶內之資金是否涉及不法犯罪所得,要求被害人將錢存入指定帳戶內監管,而誘騙被害人匯款至指定之大陸人頭帳戶內,若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再由林坤城或吳志鴻以skype通訊軟體通知前揭車手集團成年成員,再由前揭車手集團成年成員以網路銀行查詢後,先將詐得款項分散轉匯至數個大陸人頭帳戶中,再持提款卡將所詐得贓款領出,並約定第一線成員可獲取詐欺所得金額5%之報酬;
第二線人員可獲取詐欺所得金額7%之報酬;
第三線人員可獲取詐欺所得金額6%之報酬,另陳國源則可獲取每月薪資新臺幣5萬元之報酬。
上揭詐欺機房自101年10月30日起開始運作至102年1月5日為警查獲止,成員每日上班時間為上午8時許起至下午3時或3時30分許止,遇假日亦不休息,上開林坤城等20人與前揭車手集團及提供詐騙語音話務服務之系統商等不詳成年成員即先後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日期(林坤城等20人之犯罪時間及分工方式詳如附表一所示),以上開模式對大陸地區不詳姓名被害人及梅愛萍、麻巨然等人實行電話詐騙,並詐得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而既遂,或未詐得款項而未遂(詐騙日期、大陸地區被害人姓名及詐得金額或未詐得金額詳如附表二所示)。
嗣經大陸地區公安部刑事偵查局會同柬埔寨警方於102年1月5日下午1時許,在柬埔寨金邊市區之Na Li Ta飯店,查獲因已事先接獲提供詐騙語音話務服務之系統商成年成員告知將有警方前去查緝之消息後,隨即自上開詐欺機房逃離,而躲避在該飯店內之林坤城等20人,並扣得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再於102年1月11日,由大陸地區公安部將上開證物移交予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人員,柬埔寨國並將林坤城等20人驅逐出境,其等先後於102年1月22日、23日及24日,陸續搭機返國,在桃園國際機場為警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拘提到案。
三、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及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所謂我國之領土則以固有之領域為範圍,此憲法第4條定有明文。
而國家之統治權係以獨立性與排他性行使於其領土之內,此不因領土之一部分由於某種事實上之原因暫時未能發揮作用而有異。
茲我國對大陸地區領土之國家統治權,在實際行使上發生部分之困難,司法權之運作亦因此有其事實上之窒礙,但其仍屬固有之疆域,其上之人民仍屬國家之構成員,自不能變更其法律上之地位,最高法院71年臺上字第8219號著有判例可稽。
次按中華民國憲法第4條明文:「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
,而國民大會亦未曾為變更領土之決議。
又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復規定:「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且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條第2款更指明:「大陸地區: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
,揭示大陸地區仍屬我中華民國之領土;
該條例第75條復規定:「在大陸地區或在大陸船艦、航空器內犯罪,雖在大陸地區曾受處罰,仍得依法處斷。
但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
。
據此,大陸地區現在雖因事實上之障礙為我國主權所不及,但在大陸地區犯罪,仍應受我國法律之處罰,即明示大陸地區猶屬我國領域,並未對其放棄主權,最高法院89年度臺非字第94號判決揭櫫甚明,90年度臺上字第705號判決亦同此見解。
又所謂「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之範圍,係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6315號判決亦可參照。
本案被告林坤城等20人成立詐欺集團,在柬埔寨設立詐欺機房,並自柬埔寨群發詐騙電話,由機房經網路介接至大陸地區網路系統,轉接至電話落地端之被害人,犯罪地在大陸地區者,核屬在我國統治權範圍內,揆諸最高法院判例及近期判決見解,我國法院對於本案自有審判權,原審亦應有管轄權,本案並應適用中華民國刑法。
二、證據能力方面:
(一)按現行刑事訴訟法為保障被告之反對詰問權,排除具有虛偽危險性之傳聞證據,以求實體真實之發見,於該法第159條第1項明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而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159條之4有傳聞法則之例外規定,且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
查本件經本院於審理期日踐行調查證據程序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書面、言詞陳述,公訴人、被告等及辯護人等於本院審理時對於證據能力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後認為該等證據均為本院事實認定之重要依據,作為本案之證據均屬適當,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所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並不包含「非供述證據」在內,其有無證據能力,自應與一般物證相同,端視其取得證據之合法性及已否依法踐行證據之調查程序,以資認定(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3854號判決可資參照)。
本判決所引用下列之非供述證據,與本案犯罪事實具有關聯性,均係執法人員依法取得,亦查無不得作為證據之事由,且均踐行證據之調查程序,依法自得作為證據。
(三)被告所為之自白陳述,並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迄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據被告提出違法取供或其他不可信之抗辯,堪認應係出於其自由意志所為,本院復參核其他證據資料,信與事實相符,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規定,認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林坤城、黃柏崴、范志榮、劉昱政、吳志鴻、張建閔、李勤偉、許育彰、林郁杰、陳恊成、羅家文、黃政國、宋梓瑋、陳儀蓉、黃蕙萍、張育慈、王智陽、彭偉哲、陳國源分別於警詢、偵查中、原審訊問、行準備程序、審理及本院行準備程序、審理時均坦承不諱;
被告黃金國於本院審理期日經合法傳喚雖未到庭,惟其於警詢、偵查、原審訊問、行準備程序、審理時亦均坦承不諱(其上訴理由狀亦載明:請審酌被告黃金國自始即坦承不諱等語,見本院卷一第76頁,本件被告等自白部分參見:【①被告林坤城部分:102年1月24日、102年2月7日、102年4月22日偵訊筆錄(見102他587號偵卷㈡第159-162頁、102偵2898號偵卷第78-80頁、第178-181頁)、原審102年5月8日訊問筆錄、102年7月9日、102年10月15日、102年11月12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㈠第64-65頁、第127頁、第220頁、原審卷㈡第24頁)、原審102年11月12日審判筆錄(見原審卷㈡第48頁)、本院103年1月28日本院訊問筆錄(本院卷一第255頁背面)、本院103年2月7日準備程序筆錄(見本院卷二第14至15頁)、本院審判筆錄(見本院卷二第126至127頁);
②被告黃柏崴部分:102年1月23日、102年1月24日、102年4月10日偵訊筆錄(見102他587號偵卷㈡第146-148頁、第225頁、102偵2898號偵卷第153頁反面-155頁)、原審102年7月9日、102年10月15日、102年11月12日準備程序筆錄(見原審卷㈠第127頁、第220頁、原審卷㈡第24頁)、原審102年11月12日審判筆錄(見原審卷㈡第48頁)、本院103年2月7日準備程序筆錄(見本院卷二第14至15頁)、本院審判筆錄(見本院卷二第126至127頁);
③被告范志榮部分:102年1月24日、102年4月12日偵訊筆錄(見102他587號偵卷㈡第175-183頁、102偵2898號偵卷第160頁反面-161頁)、原審102年7月9日、102年10月15日、102年11月12日準備程序筆錄(見原審卷㈠第127頁、第220頁、原審卷㈡第24頁)、原審102年11月12日審判筆錄(見原審卷㈡第48頁)、本院103年2月7日準備程序筆錄(見本院卷二第14至15頁)、本院審判筆錄(見本院卷二第126至127頁);
④被告劉昱政部分:102年1月23日、102年4月10日偵訊筆錄(見102他587號偵卷㈡第207頁、第213-216頁、102偵2898號偵卷第150頁反面-151頁)、原審102年7月9日、102年10月15日、102年11月12日準備程序筆錄(見原審卷㈠第127頁、第220頁、原審卷㈡第24頁)、原審102年11月12日審判筆錄(見原審卷㈡第48頁)本院103年2月7日準備程序筆錄(見本院卷二第14至15頁)、本院審判筆錄(見本院卷二第126至127頁);
⑤被告吳志鴻部分:102年1月25日警詢筆錄(見102他587號偵卷㈡第261頁)、102年1月25日、102年3月1日偵訊筆錄(見102他587號偵卷㈡第269-272頁、102偵2898號偵卷第92-93頁)、原審102年5月8日訊問筆錄、102年7月9日、102年10月15日、102年11月12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㈠第64-65頁、第127頁、第220頁、原審卷㈡第24頁)、原審102年11月12日審判筆錄(見原審卷㈡第48頁)、本院103年1月28日本院訊問筆錄(本院卷一第255頁背面)、本院103年2月7日準備程序筆錄(見本院卷二第14至15頁)、本院審判筆錄(見本院卷二第126至127頁);
⑥被告張建閔部分:102年1月24日、102年4月12日偵訊筆錄(見102他587號偵卷㈡第195-203頁、102偵2898號偵卷第160頁)、原審102年7月9日、102年10月15日、102年11月12日準備程序筆錄(見原審卷㈠第127頁、第220頁、原審卷㈡第24頁)、原審102年11月12日審判筆錄(見原審卷㈡第48頁)、本院103年2月7日準備程序筆錄(見本院卷二第14至15頁)、本院審判筆錄(見本院卷二第126至127頁);
⑦被告李勤偉部分:102年1月23日警詢筆錄(見102他587號偵卷㈠第50-51頁、第52-53頁)、102年1月23日、102年4月10日偵訊筆錄(見102他587號偵卷㈠第135頁反面-138頁、102偵2898號偵卷第149頁)、原審102年7月9日、102年10月15日、102年11月12日準備程序筆錄(見原審卷㈠第127頁、第220頁、原審卷㈡第24頁)、原審102年11月12日審判筆錄(見原審卷㈡第48頁)、本院103年2月7日準備程序筆錄(見本院卷二第14至15頁)、本院審判筆錄(見本院卷二第126至127頁);
⑧被告許育彰部分:102年1月7日、102年1月23日警詢筆錄(見警卷第58-61頁、102他587號偵卷㈠第43-45頁)、102年1月23日、102年4月10日偵訊筆錄(見102他587號偵卷㈠第140反面-143頁、102偵2898號偵卷第149反面-150頁)、原審102年7月9日、102年10月15日、102年11月12日準備程序筆錄(見原審卷㈠第127頁、第220頁、原審卷㈡第24頁)、原審102年11月12日審判筆錄(見原審卷㈡第48頁)、本院103年2月7日準備程序筆錄(見本院卷二第14至15頁)、本院審判筆錄(見本院卷二第126至127頁);
⑨被告林郁杰部分:102年1月23日、102年3月12日偵訊筆錄(見102他587號偵卷㈡第165-173頁、102偵2898號偵卷第115-116頁)、原審102年7月9日、102年10月15日、102年11月12日準備程序筆錄(見原審卷㈠第127頁、第220頁、原審卷㈡第24頁)、原審102年11月12日審判筆錄(見原審卷㈡第48頁)、本院103年2月7日準備程序筆錄(見本院卷二第14至15頁)、本院審判筆錄(見本院卷二第126至127頁);
⑩被告陳恊成部分:102年1月23日、102年4月12日偵訊筆錄(見102他587號偵卷㈡第155-157頁、102偵2898號偵卷第159頁)、原審102年7月9日、102年10月15日、102年11月12日準備程序筆錄(見原審卷㈠第127頁、第220頁、原審卷㈡第24頁)、原審102年11月12日審判筆錄(見原審卷㈡第48頁)、本院103年2月7日準備程序筆錄(見本院卷二第14至15頁)、本院審判筆錄(見本院卷二第126至127頁);
⑪被告羅家文部分:102年1月23日警詢筆錄(見102他587號偵卷㈠第37-38頁)、102年1月23日、102年3月1日偵訊筆錄(見102他587號偵卷㈠第143-145頁、102偵2898號偵卷第90-91頁)、原審102年7月9日、102年10月15日、102年11月12日準備程序筆錄(見原審卷㈠第127頁、第220頁、原審卷㈡第24頁)、原審102年11月12日審判筆錄(見原審卷㈡第48頁)、本院103年2月7日準備程序筆錄(見本院卷二第14至15頁)、本院審判筆錄(見本院卷二第126至127頁);
⑫被告黃金國部分:102年1月25日警詢筆錄(見102他587號偵卷㈡第264頁)、102年1月25日、102年3月6日偵訊筆錄(見102他587號偵卷㈡第265-267頁、102偵2898號偵卷第102-104頁)、原審102年7月9日、102年10月15日、102年11月12日準備程序筆錄(見原審卷㈠第127頁、第220頁、原審卷㈡第24頁)、原審102年11月12日審判筆錄(見原審卷㈡第48頁);
⑬被告黃政國部分:102年1月24日、102年3月12日偵訊筆錄(見102他587號偵卷㈡第185-193頁、102偵2898號偵卷第116-117頁)、原審102年7月9日、102年10月15日、102年11月12日準備程序筆錄(見原審卷㈠第127頁、第220頁、原審卷㈡第24頁)、原審102年11月12日審判筆錄(見原審卷㈡第48頁)本院103年2月7日準備程序筆錄(見本院卷二第14至15頁)、本院審判筆錄(見本院卷二第126至127頁);
⑭被告宋梓瑋部分:102年1月24日、102年4月10日偵訊筆錄(見102他587號偵卷㈡第220-221頁、102偵2898號偵卷第152頁反面-153頁)、原審102年7月9日、102年10月15日、102年11月12日準備程序筆錄(見原審卷㈠第127頁、第220頁、原審卷㈡第24頁)、原審102年11月12日審判筆錄(見原審卷㈡第48頁)、本院103年2月7日準備程序筆錄(見本院卷二第14至15頁)、本院審判筆錄(見本院卷二第126至127頁);
⑮被告陳儀蓉部分:102年1月7日、102年1月23日警詢筆錄(見警卷第192-196頁、102他587號偵卷㈠第64-65頁)、102年1月23日、102年4月10日偵訊筆錄(102他587號偵卷㈠第138-140頁、102偵2898號偵卷第151頁反面-152頁)、原審102年7月9日、102年10月15日、102年11月12日準備程序筆錄(見原審卷㈠第127頁、第220頁、原審卷㈡第24頁)、原審102年11月12日審判筆錄(見原審卷㈡第48)、本院103年3月7日準備程序筆錄(見本院卷二第55頁背面)、本院審判筆錄(見本院卷二第126至127頁);
⑯被告黃蕙萍部分:102年1月7日、102年1月23日警詢筆錄(見警卷第36-41頁、102他587號偵卷㈠第58-60頁)、102年1月23日、102年4月10日偵訊筆錄(見102他587號偵卷㈠102偵2898號偵卷第148-149頁)、原審102年7月9日、102年10月15日、102年11月12日準備程序筆錄(見原審卷㈠第127頁、第220頁、原審卷㈡第24頁)、原審102年11月12日審判筆錄(見原審卷㈡第48頁)、本院103年2月7日準備程序筆錄(見本院卷二第14至15頁)、本院審判筆錄(見本院卷二第126至127頁);
⑰被告張育慈部分:原審102年7月9日、102年10月15日、102年11月12日準備程序筆錄(見原審卷㈠第127頁、第220頁、原審卷㈡第24頁)、原審102年11月12日審判筆錄(見原審卷㈡第48頁)、本院103年2月7日準備程序筆錄(見本院卷二第14至15頁)、本院審判筆錄(見本院卷二第126至127頁);
⑱被告王智陽部分:102年1月24日、102年4月12日偵訊筆錄(見102他587號偵卷㈡第223-224頁、102偵2898號偵卷第163頁)、原審102年11月6日訊問筆錄(原審卷㈡第10頁)、原審102年11月12日準備程序筆錄(見原審卷㈡第24頁)、原審102年11月12日審判筆錄(見原審卷㈡第48頁)、本院103年3月7日準備程序筆錄(見本院卷二第55頁背面)、本院審判筆錄(見本院卷二第126至127頁);
⑲被告彭偉哲部分:102年1月23日、102年4月12日偵訊筆錄(見102他587號偵卷㈡第206-209頁、102偵2898號偵卷第162頁、第165頁)、原審102年7月9日、102年10月15日、102年11月12日準備程序筆錄(見原審卷㈠第127頁、第220頁、原審卷㈡第24頁)、原審102年11月12日審判筆錄(見原審卷㈡第48頁)、本院103年3月7日準備程序筆錄(見本院卷二第55頁背面)、本院審判筆錄(見本院卷二第126至127頁);
⑳被告陳國源部分:102年1月23日、102年4月12日偵訊筆錄(見102他587號偵卷㈡第151-153頁、102偵2898號偵卷第164頁)、原審102年7月9日、102年10月15日、102年11月12日準備程序筆錄(見原審卷㈠第127頁、第220頁、原審卷㈡第24頁)、原審102年11月12日審判筆錄(見原審卷㈡第48頁)】、本院103年2月7日準備程序筆錄(見本院卷二第14至15頁)、本院審判筆錄(見本院卷二第126至127頁)),且彼等所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①102年1月15日蘇州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隊電話紀錄2份【受話人:梅愛萍(損失人民幣4700元)、麻巨然(損失人民幣6萬元),見警卷第12-13頁】、②被告林坤城等20人之入出境資料查詢各1份(詳如附表一各被告前往本案詐欺機房之入出境柬埔寨時間欄所載,見警卷第24、35、47、57、67、78、89、100、111、121、132、143、153、162、172、182、191、202、212、221頁)、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5張(102年1月21日,羅家文、許育彰、李勤偉、黃蕙萍、陳儀蓉→102年1月22日16時47分桃園國際機場拘提到案,見102他587號偵卷㈠第30-31、第39-40、第46-47、第55-56、第61-62頁)、④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15張(102年1月21日,宋梓瑋、黃柏崴、劉昱政、王智陽、張育慈、彭偉哲、林郁杰、陳國源、范志榮、黃政國、張建閔、陳恊成、林坤城→102年1月23日17時7分桃園國際機場拘提到案。
黃金國、吳志鴻→102年1月24日16時52分桃園國際機場拘提到案,見102他587號偵卷㈡第118-143、第257-260頁)、⑤A點-績效單影本2張、A點-人頭帳戶資料影本7張、A點-號碼頭文件(節錄)-杭州市、鄭州市影本3張、A點-BOOK-01內容SCAN影本8張、A點-BOOK-02影本2張、A點-BOOK-03(帳本)影本11張、A點-存摺0l(戶名黃柏崴)、02(戶名LAI HSIENCHIH)影本各1張、A點-BOOK-08(租屋資訊)影本4張、A點-BOOK-6、7影本計8張、A點-被害人麻巨然、韓春英、王月琴、王麗霞資料影本各1張(見102他587號偵卷㈠第103-118頁)附卷及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扣案可資佐證,足認被告林坤城、黃柏崴、范志榮、劉昱政、吳志鴻、張建閔、李勤偉、許育彰、林郁杰、陳恊成、羅家文、黃金國、黃政國、宋梓瑋、陳儀蓉、黃蕙萍、張育慈、王智陽、彭偉哲、陳國源所為不利於己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均足堪採信。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林坤城、黃柏崴、范志榮、劉昱政、吳志鴻、張建閔、李勤偉、許育彰、林郁杰、陳恊成、羅家文、黃金國、黃政國、宋梓瑋、陳儀蓉、黃蕙萍、張育慈、王智陽、彭偉哲、陳國源之詐欺取財既遂、未遂之犯行均洵堪認定。
二、論罪科刑之說明:
(一)核被告林坤城、黃柏崴、范志榮、劉昱政、吳志鴻、張建閔、李勤偉、許育彰、林郁杰、陳恊成、羅家文、黃金國、黃政國、宋梓瑋、陳儀蓉就如附表二編號2至4、7至35、37至40、42所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既遂罪;
就如附表二編號1、5、6、36、41所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
被告黃蕙萍就如附表二編號11至35、37至40、42所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既遂罪;
就如附表二編號36、41所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
被告張育慈就如附表二編號11至28所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既遂罪。
被告王智陽、彭偉哲就如附表二編號14至35、37至40、42所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既遂罪;
就如附表二編號36、41所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
被告陳國源就如附表二編號2至4、7至31所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既遂罪;
就如附表二編號1、5、6所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
(二)又被告林坤城、黃柏崴、范志榮、劉昱政、吳志鴻、張建閔、李勤偉、許育彰、林郁杰、陳恊成、羅家文、黃金國、黃政國、宋梓瑋、陳儀蓉就如附表二編號1、5、6、36、41所載,被告黃蕙萍、王智陽、彭偉哲就如附表二編號36、41所載,被告陳國源就如附表二編號1、5、6所載,雖已著手實行詐騙大陸地區不詳姓名被害人,惟未詐騙得逞,均為未遂犯,各應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二)又選任辯護人等辯護意旨及被告等辯稱略以:群發詐騙語音封包,應非屬詐欺罪之著手云云。
然按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刑法第25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要判斷是否構成未遂犯,首先須判斷是否有「著手實行」,即行為人是否有為實現其犯意,而開始實行不法構成要件之行為,此為斷定是否成立未遂犯之關鍵。
至於詐欺取財罪之著手,只要行為人實行以詐財為目的之詐術行為,即可認為著手實行,至於被害人是否因行為人之施詐行為而陷於錯誤,則不影響本罪未遂犯之成立,此從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912號判例要旨:「上訴人提出偽契,對於他人所有之山場杉木,訴請判令歸其所有,即係向法院施用詐術,使將第三人之物交付於己,雖其結果敗訴,仍於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外,成立詐欺未遂罪名」即可得知,該案之上訴人提起訴訟向法院施用詐術,法院未陷於錯誤,而仍成立詐欺未遂罪,即認施用詐術為詐欺取財罪之著手。
而從刑法保護法益之觀點視之,行為人施用詐術,已足以破壞吾人現行生活之利益,減低個人安全感、危及社會安寧秩序,存在不法之惡性,刑法具有制裁法益破壞之功能,自當從此時起即介入保護。
是被告等人群發詐騙語音封包至大陸地區不特定民眾之電話,即屬施用詐術之行為,收取該詐騙語音之不特人,即置於其財產法益有受破壞之虞的境地,其個人安全感降低,且危及社會安寧秩序,是明顯存在不法惡性,刑法即應介入保護,若認群發詐騙語音封包並非著手,會產生對法益保護嚴重不足之結果,此部分辯護意旨尚非的論。
(三)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
又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須參與,若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為要件;
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固為共同正犯;
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前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行犯罪之行為者,亦均應認為共同正犯,使之對於全部行為所發生之結果,負其責任;
另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若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
事前同謀,事後分贓,並於實施犯罪之際,擔任在外把風,顯係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即應認為共同正犯,此有最高法院73年臺上字第1886號判例、92年度臺上字第2824號判決、34年度上字第862號判例、77年度臺上字第2135號判例、司法院院字第2030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
是以共同之行為決意不一定要在事先即行為前便已存在,行為當中始先後形成亦可,且不以其間均相互認識為要件。
而電話、網路詐騙之犯罪型態,自架設跨國遠端遙控電話或網路電話,至發送不實訊息、假冒偵辦刑案之公務員、收集取得人頭帳戶、撥打電話實施詐騙、指定被害人匯款帳戶、自人頭帳戶提領款項、取贓分贓等各階段,乃係需由多人縝密分工方能完成之集團性犯罪。
本案係被告林坤城夥同被告黃柏崴、范志榮、劉昱政先共同前往柬埔寨進行相關前置作業,然後由被告林坤城在所承租之上開房屋設置詐欺機房,並委託被告黃柏崴、吳志鴻、張建閔自臺灣地區招募成員,而分別招募被告陳恊成、宋梓瑋、李勤偉、許育彰、陳儀蓉、黃蕙萍、張育慈、陳國源、林郁杰、黃政國、王智陽、彭偉哲,另由被告陳恊成邀同被告羅家文,被告羅家文再邀同被告黃金國等人加入,並先後入境柬埔寨抵達由被告林坤城設置之詐欺機房,再分別擔任第一、二、三線人員及擔任廚師,負責機房成員之伙食等工作,可見被告林坤城等20人均係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除被告陳國源外)或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即被告陳國源),彼等在共同犯意聯絡下,相互支援、供應彼此所需地位,相互利用他人行為,以達共同詐欺取財目的及行為分擔,雖被告吳志鴻係於101年11月7日入境柬埔寨,並於翌(8)日擔任第三線人員,惟其既招募成員即被告李勤偉、許育彰、陳儀蓉、陳國源等人自101年10月30日起即參與詐騙被害人,顯見被告吳志鴻自101年10月30日起即具有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為之,其等共犯基於犯意聯絡,備齊各項犯罪工具及所需人力,相互利用彼此之犯罪角色分工,而形成一個共同犯罪之整體以利施行詐術,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就全部犯罪行為共同負責,而非單以各別行為人之進行階段,分別論處相異之罪名。
是被告林坤城等20人就如附表二所示之每次犯行,仍應就渠等參與共同犯罪時間內(各被告犯罪時間詳如附表一所示)所生之詐欺取財既遂、未遂犯行,負共同正犯之責任。
又被告林坤城等20人與不詳之負責提供人頭帳戶、轉帳、提領贓款之代號「赤兔馬」、「K」、「聯邦」等車手集團成年成員及不詳之代號「小派」、「周伯通」、「頂尖」、「高」、「彬」等提供詐騙語音話務服務之系統商成年成員等人相互之間,為屬同一詐騙集團成員,依據上開說明,亦均有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就如附表二所示之每次犯行共同負責,而為共同正犯。
(四)又按刑法第56條有關連續犯之規定,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刪除,並自95年7月1日起生效施行,而依新法對於具有反覆實行犯罪模式之對應處置,除合於「接續犯」或「包括一罪」之情形外,則僅能依「數罪併罰」之規定個別處斷。
而本次刑法修正既依據「刑罰公平原則」之考量,刪除有關「連續犯」之規定,並將含有連續犯性質之「常業犯」一併全數刪除。
因此,多次犯行,於修法前原論以常業犯之罪者,修法後究應論以基本之犯罪數罪抑或以包括之一罪論之,尚須依個案情況為斷,未能一概而論。
除其基本之犯罪原具有集合犯性質,或其行為符合接續犯概念,得評價為包括之一罪外,仍應依實質數罪予以併合處罰,方符修法刪除常業犯之立法旨趣(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2399號判決可資參照)。
且詐欺取財之行為人於各該行為終了時,即已達其目的,尚難認立法者於制定刑罰法律之初,已認知詐欺取財行為必屬具反覆性之犯罪,且有意藉由法條中客觀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含括具有反覆實施特性之數個犯罪行為,無從認定立法者本即預定該犯罪之本質必有數個同種類行為而反覆實行之集合犯行。
是就詐欺取財之犯罪類型,自亦應將本應各自獨立評價之數罪,回歸本來就應賦予複數法律效果之原貌。
因此,本案被告林坤城、黃柏崴、范志榮、劉昱政、吳志鴻、張建閔、李勤偉、許育彰、林郁杰、陳恊成、羅家文、黃金國、黃政國、宋梓瑋、陳儀蓉於本案所為42次詐欺取財既遂、未遂之行為(即如附表二編號1至42所示),被告黃蕙萍於本案所為32次詐欺取財既遂、未遂之行為(即如附表二編號11至42所示),被告張育慈於本案所為18次詐欺取財既遂之行為(即如附表二編號11至28所示),被告王智陽、彭偉哲於本案所為29次詐欺取財既遂、未遂之行為(即如附表二編號14至42所示),被告陳國源於本案所為31次詐欺取財既遂、未遂之行為(即如附表二編號1至31所示),其各該次犯罪明顯且屬可分,而各個犯罪時間點,亦有所差異性存在;
再者,犯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並無從認定立法者本即預定該犯罪之本質必有數個同種類行為而反覆實行之集合犯行,故本案被告林坤城、黃柏崴、范志榮、劉昱政、吳志鴻、張建閔、李勤偉、許育彰、林郁杰、陳恊成、羅家文、黃金國、黃政國、宋梓瑋、陳儀蓉所為42次詐欺取財既遂、未遂之行為,被告黃蕙萍所為32次詐欺取財既遂、未遂之行為,被告張育慈所為18次詐欺取財既遂之行為,被告王智陽、彭偉哲所為29次詐欺取財既遂、未遂之行為,被告陳國源所為31次詐欺取財既遂、未遂之行為,當無論以集合犯之餘地,應回歸一般刑法上行為單、複數之認定,而予論罪科刑,始為適法。
(五)查,被告等於不同上班日間,因有各自群發1次詐騙語音訊息之行為,且各個犯罪時間點有所差異性存在,顯見各罪間犯意有別,行為互異,自應分別論罪。
又被告等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係由被告林坤城於每個上班日啟動網路平台自動撥號系統,以群發詐騙語音封包予大陸地區民眾,倘該語音封包確實有接通,且大陸地區民眾有依照該語音封包指示按鍵回撥,該通電話即經由設定之網路路徑介接至上開詐騙機房而由集團內擔任一、二、三線之成員與該民眾通話,雖非被告等人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一一分別打電話給大陸地區民眾,惟細核其上開詐欺行為之模式,僅係利用現時科技透過電腦、網路等科技技術,啟動網路平台自動撥號系統,於幾乎可謂同時之情況下,分別發出詐騙語音封包予不特定大陸地區民眾,是細究其上開詐騙模式之本質,實與詐欺集團個別撥打電話向大陸地區民眾行騙無異,亦即每一個群發行為實內含數個撥打不同電話號碼之行為。
復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方屬接續犯之範疇,足見「接續犯」之成立,除以時、空密接性為前提要件外,並應考量是否透過對於同一法益之同種類侵害行為繼續不間斷之實行,業已稀釋個別行為之獨立性,致使刑法評價時將之視為單一、整體之犯罪行為,以符合社會一般人對於行為概念之認知,並與行為人之犯罪目的相互結合後,是否應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該等行為如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將產生不合理之結果時,即不宜論以接續犯。
且查,因被告等詐欺取財行為而受騙並交付財物之被害人有所不同時,遭受損害之法益既有所不同,而被告等上開群發之詐騙行為在概念上本即含有數個不同行為,亦如前述,更無論其等詐騙模式,尚有賴於被害人按鍵接通後,進而由第一、二、三線人員以前開分工方式針對該被害人續行詐騙,待該被害人陷於錯誤進而交付財物時,始達成其等詐欺取財之目的。
又類此詐欺集團成員以縝密分工方式,向(大陸地區)不特定被害人等遂行詐騙,礙於各種主、客觀因素,本難期偵查機關能於短期內查悉各該日之所有犯罪被害人,是如僅按「群發詐騙語音訊息之次數」計算罪數,無視詐欺取財罪侵害不同被害人財產法益之特性,難免產生行為人就少部分或匯款較少之被害人遭詐欺取財犯行經判決確定後,就嗣後始發覺之大部分被害人或匯款至鉅之被害人犯行部分,無法對行為人追訴處罰之不合理現象。
是本院認本案被告等上開各該上班日之犯行固應予分論併罰,即被告等對於同一日受騙而匯款之不同被害人所為詐欺取財犯行,亦應予分論併罰始為合理,以符吾人一般健全社會通念。
從而,被告林坤城、黃柏崴、范志榮、劉昱政、吳志鴻、張建閔、李勤偉、許育彰、林郁杰、陳恊成、羅家文、黃金國、黃政國、宋梓瑋、陳儀蓉所為42次詐欺取財既遂、未遂之犯行,被告黃蕙萍所為32次詐欺取財既遂、未遂之犯行,被告張育慈所為18次詐欺取財既遂之犯行,被告王智陽、彭偉哲所為29次詐欺取財既遂、未遂之犯行,被告陳國源所為31次詐欺取財既遂、未遂之犯行,因均犯意各別,行為時間、空間互殊,且受騙被害人不同,自均應予分論併罰。
(六)公訴意旨認被告等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日期,群發詐欺語音、接聽電話,其等行為模式係每日決定是否實施詐欺,故本案自以每一日論以一罪為當等語。
惟查被告等就如附表二編號9、10所示於101年11月7日對被害人梅愛萍及其他不詳被害人分別詐欺得手,雖係同一天,惟被害人不同,且犯罪時間點亦有所差異,依上開說明,仍應予分論併罰。
又如附表二編號1至8、10至41所示同一上班日期對不詳姓名被害人詐欺得手或未得逞,因尚乏證據足認如附表二編號1至8、10至41所示各同一日期均係對多數不詳姓名被害人詐欺得手或未得逞,應為被告等有利之認定,即如附表二編號1至8、10至41所示各日期均係對同一不詳姓名被害人詐欺得手(或接續詐欺得手)或未得逞,而僅各論以一罪。
另被告等、選任辯護人等認被告等自始即具有反覆實施詐欺取財之單一犯罪意思決定而為本案詐騙之行為,應以一行為論,依想像競合犯從一重之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既遂罪論處云云,均不足採,亦此敘明。
(七)查被告許育彰於95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688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期徒刑1月15日確定,於97年2月1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被告林郁杰於98年間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125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3570號判決上訴駁回並確定,於99年9月5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被告黃政國於94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94年度訴字第801號判處有期徒刑6年6月並確定,於100年4月15日因縮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迨至101年1月22日始因假釋期滿且未經撤銷假釋而視為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3人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被告許育彰、林郁杰、黃政國3人均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上開42罪(計各有詐欺取財37次既遂、5次未遂),均為累犯,均應依法加重其刑,並就被告許育彰、林郁杰、黃政國所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計各有5次未遂)部分,均依法先加後減。
(八)再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被告林坤城等20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已於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自102年1月25日施行。
修正前刑法第50條:「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之規定,業經修正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則依修正後規定,對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存有該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已不得併合處罰之;
參諸刑法總則編第七章有關數罪併罰之規定,係立法者基於刑事政策之考量,避免數罪累計而處罰過嚴,罪責失衡,藉此將被告所犯數罪合併之刑度得以重新裁量,防止刑罰過苛,以保障人權;
惟如受刑人所犯之數罪中有原得易科罰金之罪者,將因合併定執行刑之他罪而產生不同之結果,於數罪中兼有不得易科罰金之刑時,經定其應執行刑,原可易科罰金之刑,亦不得易科罰金,於被告是否有利,仍應依個別情狀斟酌之,依修正後規定,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其是否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被告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經比較結果,應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本案被告林坤城、黃柏崴、范志榮、劉昱政、吳志鴻、張建閔、許育彰、林郁杰、黃政國,自應適用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規定;
另對本案被告李勤偉、陳恊成、羅家文、黃金國、宋梓瑋、陳儀蓉、黃蕙萍、張育慈、王智陽、彭偉哲、陳國源則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仍應適用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規定(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5589號判決、最高法院95年11月7日第2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附此敘明。
三、原審經審理結果,認被告等20人前揭犯行均事證明確,適用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28條、第339條第1項、第3項、第25條第2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0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之規定,審酌被告林坤城、黃柏崴、范志榮、劉昱政、吳志鴻、張建閔、李勤偉、許育彰、林郁杰、陳恊成、羅家文、黃金國、黃政國、宋梓瑋、陳儀蓉、黃蕙萍、張育慈、王智陽、彭偉哲、陳國源等人不思循正當途徑,謀取生活所需,竟貪圖不法利益,起意共組及加入詐欺集團向大陸地區人民施詐行騙,渠等犯罪之動機、目的及手段實均值非難,參以被告林坤城係詐欺機房之出資設立者及負責人,基於首腦地位,被告黃柏崴、范志榮、劉昱政則與被告林坤城先共同前往柬埔寨進行相關前置作業,然後由被告林坤城在所承租之上開房屋設置詐欺機房,並委託被告黃柏崴、吳志鴻、張建閔自臺灣地區招募成員,而分別招募被告陳恊成、宋梓瑋、李勤偉、許育彰、陳儀蓉、黃蕙萍、張育慈、陳國源、林郁杰、黃政國、王智陽、彭偉哲,另由被告陳恊成邀同被告羅家文,被告羅家文再邀同被告黃金國等人加入,並先後入境柬埔寨抵達由被告林坤城設置之詐欺機房,再分別擔任第一、二、三線人員及擔任廚師,負責機房成員之伙食等工作,其等在本案所為分工之角色、犯罪時間之長短、犯罪次數、各次詐得金額如附表二編號1至42所示,合計達人民幣2,158,100元,而被告等人主觀上均明知出國之目的係在共組及參與詐欺集團,從事詐騙犯行,竟均為獲取不法所得及逃避警方追緝,而甘願前往民情、語言及生活習慣均與我國不同之國外地區從事犯罪行為,惡性非低,又被告等人均知悉在我國境外犯罪,為我國司法警察查獲之風險較國內犯罪為低,仍執意前往國外地區犯罪,損害我國國際形象;
甚且,我國追訴犯罪機關動員眾多人力、花費鉅額公帑,遠自柬埔寨將被告等人遣返國內,耗費國家機關相關人力、物力及金錢,所造成之損害難認輕微、再考之被告林坤城等20人之職業、教育程度及經濟狀況(以上均參見被告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及被告林坤城等20人於犯罪後均坦承犯行,態度尚屬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二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及以下徒刑者,併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再就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定應執行刑,及就得易科罰金之罪定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復詳為說明:按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有關沒收部分,對於共犯間供犯罪所用之物,自均應為沒收之諭知。
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係被告林坤城所有,且為供本案犯罪所使用之物(詳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備註欄所載),業據被告林坤城等人於本院審理時供承在卷,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另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0至15所示之物,雖為被告林坤城或被告羅家文或被告黃柏崴所有,惟均尚非供本案犯罪所使用之物(詳如附表三編號10至15所示備註欄所載),此經被告林坤城、羅家文、黃柏崴、陳國源、吳志鴻等人於原審審理時供明在卷,爰均不予宣告沒收,經核原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四、駁回被告等上訴之理由:
(一)被告等上訴意旨均略以:1、依原審判決理由以觀,本案罪數之認定,僅編號9號(被害人 梅愛萍)、編號42號(被害人麻巨然)等2位被害人部分,應另 論以詐欺既遂罪,至於其他編號第1至8號、第10至41號日期 中所示對不詳姓名被害人詐欺得手部分,因無證據證明係對 多數人所為,應論以(接續)詐欺既遂一罪,其他未得手部分 ,同因無證據係同時對多數人所為,僅應論以(接續)詐欺未 遂一罪。
2、原審判決以前開理由認定公訴意旨主張逐日論罪之見解不可 採後,竟又將起訴書附表援為原審判決附表二,予以「逐日 論罪」(除101年11月7日論為2罪外),顯有前後理由矛盾之當 然違法。
3、本案罪數之認定鑑於「詐欺取財罪」乃屬財產犯罪,自應以 參與詐期集團期間遭施用詐術之被害人財產法益個數為其等 所犯詐欺罪數之認定,而非以以參與日數做為評價罪數之依 據。
又參諸時下遭受詐騙之人未必僅有一次匯款紀錄,而在 同一次遭受詐騙過程中,亦有單一被害人將款項分散匯入詐 騙電話指示之多個帳戶,或先後多日一再匯款至同一帳戶之 情形,故若以被告等於詐騙機房之工作日數多寡,遽為評價 本案詐欺取財既遂犯行之罪數,即屬失當。
依卷內現存證據 ,除101年11月7日查有特定被害人梅愛萍及102年1月5日查有 特定被害人麻巨然外,尚無從特定各該大陸地區被害人之身 分,自難據以估算本案詐欺集團實際施用詐術對象之多寡, 此既影響詐欺犯行罪數之評價,基於「罪疑唯輕」之刑事法 原則,僅能認定渠等已著手於詐欺取財犯罪構成要件之實行 ,並致使至少一個被害人交付詐騙款項而論以一個詐欺取財 既遂罪,而非論以不確定之罪數,始稱允洽。
4、被告等均已坦承犯行,請從輕量刑。
(二)1、被告李勤偉上訴意旨另略以:被告李勤偉迄至遭查獲時止, 並未獲取任何報酬,根本無原審判決所稱可從中獲取7%獲利 之事。
又被告李勤偉須與家人流輪照顧高齡90歲奶奶李廖甭 ,經濟上並非寬裕,經此次教訓,已幡然悔改、不敢再犯, 請對被告李勤偉從輕量刑,以啟自新。
2、被告林郁杰、黃政國上訴意旨另略以:被告林郁杰、黃政國2 人參與犯罪期間從未自詐騙所得款項獲取報酬,縱該詐騙機 房於被告林郁杰與黃政國2人參與期間前後共詐得人民幣215 萬8100元,但被告林郁杰、黃政國既無任何獲利,原審判決 之量刑顯疏於注意上訴人即被告林郁杰、黃政國並末取得任 何犯罪不法所得之事實,原審判決所為量刑實有違罪責原則 ,更與刑法第57條、第58條前段之規定不符。
且被告林郁杰 自102年4月17日在建設公司(詳卷附刑事呈報狀)擔任助理, 被告黃政國自102年5月15日在商行(詳卷附刑事呈報狀)擔任 技術員,被告二人均有正當職業,另被告林郁杰尚育有年幼 一子,請從輕量刑。
3、被告陳恊成上訴意旨另略以:被告陳恊成尚有父母須扶養, 經濟上並非寬裕,如今幡然悔改,懇請鈞院從輕量刑。
4、被告羅家文上訴意旨另略以:被告羅家文因其父罹患慢性伴 有急性發作妄想型精神分裂症,自98年6月起即在草屯療養院 治療中,被告羅家文平時須臺中、南投兩地奔波照料,經濟 上並非寬裕,且被告羅家文自始即坦承不諱、犯後已有悔改 ,請鈞院從輕量刑。
5、被告黃金國、宋梓瑋、陳儀蓉上訴意旨均另略以:被告並未 每一件均有參與,原審判決雖認定該詐欺機房前後共詐得人 民幣0000000元、第一線成員可獲取5%報酬等情,但被告從未 分得任何利潤。
何況第一線成員所能抽取詐欺金額作為報酬 之比例較第二線成員少2%,量刑上理應低於第二線成員,詎 原審判決並未區分,對被告量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應 執行徒刑之刑度與第二線成員之共同被告李勤偉、陳恊成完 全相同,實有違比例原則及罪責原則,更與刑法第57條、第58條前段之規定不符。
請審酌被告黃金國自始即坦承不諱、 犯後已有悔改,對被告黃金國、宋梓瑋均從輕量刑。
6、被告王智陽、彭偉哲上訴意旨均另略以:被告並未每一件均 有參與,原審判決雖認定被告參與期間該詐欺機房前後共詐 得人民幣0000000元、第一線成員可獲取5%報酬等情,但被告 從未分得任何利潤,原審於量刑時疏於考量對被告量處應執 行有期徒刑2年,實有違罪責原則,請審酌被告自始即坦承不 諱、犯後已有悔改,對被告從輕量刑。
7、被告黃蕙萍上訴意旨另略以:被告並未每一件均有參與,原 審判決雖認定被告參與期間該詐欺機房前後共詐得人民幣 1880900元、第一線成員可獲取5%報酬等情,但被告從未分得 任何利潤,原審於量刑時疏於考量對被告量處應執行有期徒 刑2年2月,實有違罪責原則,請審酌被告自始即坦承不諱、 犯後已有悔改,對被告從輕量刑。
8、被告張育慈上訴意旨另略以:被告並未每一件均有參與,原 審判決雖認定被告參與期間該詐欺機房前後共詐得人民幣 0000000元、第一線成員可獲取5%報酬等情,但被告從未分得 任何利潤,原審於量刑時疏於考量對被告量處應執行有期徒 刑1年2月,實有違罪責原則,請審酌被告自始即坦承不諱、 犯後已有悔改,對被告從輕量刑。
(三)被告陳國源上訴意旨另略以:原審判決雖認定被告係領取每月5萬元薪資,但被告充其量僅領得1個月薪水5萬元,此外別無其他獲利,原審判決未審酌被告並非第一、二、三線成員,無從由詐欺所得中取得5%或7%或6%報酬,獲利程度顯與其他共同被告不同之重要情狀而對其從輕量刑,量刑上明顯違背比例原則,難認合於刑法第57條及第58條前段之規定。
(四)本院查:1、原審認定被告等犯罪之罪數並無不合,業經本院說明如前, 上訴理由猶爭執原審罪數之認定,核為無理由。
2、且原審就不同上班日之被害人不明匯款部分之犯罪予以認定 應分論併罰結果,乃依各該不明被害人匯款金額,就被告李 勤偉、陳恊成、羅家文、黃金國、宋梓瑋、陳儀蓉、黃蕙萍 、張育慈、王智陽、彭偉哲及陳國源所犯各罪均判處得易科 罰金之刑,就其餘被告所犯各罪,亦均各別判處得易科罰金 之刑及不得易科罰金之刑。
且查,就僅參與部分期間犯罪之 被告黃蕙萍、張育慈、王智陽、彭偉哲及陳國源而言(被告黃 蕙萍參與犯罪期間為附表二編號11至40號所示;
被告張育慈 為附表二編號11至28號所示;
被告王智陽、彭偉哲為附表二 編號14至40號所示;
被告陳國源為附表二編號2至31號所示) ,其中被害人不明部分,就被告黃蕙萍部分,被害人匯款金 額高達0000000人民幣;
被告張育慈部分,被害人匯款金額高 達0000000人民幣;
被告王智陽、彭偉哲部分,被害人匯款金 額均高達0000000人民幣;
被告陳國源部分,被害人匯款金額 高達0000000人民幣。
至就其餘始終參與犯罪之被告而言,其 中被害人不明部分之匯款金額更高達0000000人民幣,如均以 一罪論,縱依原審量刑標準,亦端無諭知6月以下有期徒刑之 餘地,準此而論,本院認就被告李勤偉、陳恊成、羅家文、 黃金國、宋梓瑋、陳儀蓉、黃蕙萍、張育慈、王智陽、彭偉 哲及陳國源而言,反將因此而有不得諭知罰金之宣告刑;
就 其餘被告而言,雖一方面可減少易科罰金宣告刑之應執行刑 ,惟一方面仍應「至少相對」增加不得易科罰金之刑之刑度 。
從而,被告等及辯護人等所主張之全部以一罪論結果,較 之原審就不同上班日之被害人不明匯款部分之犯罪予以認定 應分論併罰結果,就本案而言,亦難認較有利於被告等。
綜 上所述,被告等上訴意旨主張就不詳姓名被害人詐欺得手部 分,因無證據證明係對多數人所為,應論以(接續)詐欺既遂 一罪,其他未得手部分,同因無證據係同時對多數人所為, 僅應論以(接續)詐欺未遂一罪云云,均難採取。
3、按量刑之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 苟於量刑時,已依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 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範圍,又未濫用其職權,即不 得遽指為違法(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6660號判決意旨參 照)。
是以,刑之量定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裁量事項,倘 其所量之刑並未逾越法定刑之範圍(即所謂外部界限),復無 違反比例或罪刑相當原則之情形(即所謂內部界限)者,自不 得任意指為違法(最高法院102年度臺上字第4307號判決意旨 參照)。
查本件原判決就如何量定被告等上揭犯行之理由, 已分別以被告等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規定 ,就刑度詳為審酌並敘明理由,既未逾越法定刑度,復未濫 用自由裁量之權限,亦即合於法定刑之外部界限,亦未逾自 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所為量刑核無不當或違法,且無輕重失 衡情形,自不得遽指為違法。
4、綜上,被告等前揭上訴意旨所陳及請求從輕量刑云云,均非 可採,其等上訴均為無理由,均應予駁回。
五、被告黃金國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於本院審理期日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鍾宗耀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朱 貴
法 官 楊 萬 益
法 官 江 奇 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王 朔 姿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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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姓 名 │前往本案詐欺機房之入出境│ 犯罪時間及分工方式 │
│號│ │柬埔寨時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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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林坤城 │101年9月24日入境柬埔寨迄│①犯罪時間自101年10月30日起至102│
│ │ │102年1月5日為警查獲,102│ 年1月5日為警查獲止 │
│ │ │年1月23日返臺 │②出資組成本案詐欺機房之負責人、│
│ │ │ │ 電腦手及自101年10月30日起至101│
│ │ │ │ 年11月7日止擔任第三線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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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黃柏崴 │101年9月24日入境柬埔寨迄│①犯罪時間自101年10月30日起至102│
│ │ │102年1月5日為警查獲,102│ 年1月5日為警查獲止 │
│ │ │年1月23日返臺 │②招募成員陳恊成、宋梓瑋及擔任第│
│ │ │ │ 二線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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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范志榮 │101年9月24日入境柬埔寨迄│①犯罪時間自101年10月30日起至102│
│ │ │102年1月5日為警查獲,102│ 年1月5日為警查獲止 │
│ │ │年1月23日返臺 │②擔任第一線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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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劉昱政 │101年9月24日入境柬埔寨迄│①犯罪時間自101年10月30日起至102│
│ │ │102年1月5日為警查獲,102│ 年1月5日為警查獲止 │
│ │ │年1月23日返臺 │②擔任第一線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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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吳志鴻 │101年11月7日入境柬埔寨迄│①犯罪時間自101年10月30日起至102│
│ │ │102年1月5日為警查獲,102│ 年1月5日為警查獲止 │
│ │ │年1月24日返臺 │②招募成員李勤偉、許育彰、陳儀蓉│
│ │ │ │ 、黃蕙萍、張育慈、陳國源及自10│
│ │ │ │ 1年11月8日起至102年1月5日為警 │
│ │ │ │ 查獲止擔任第三線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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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張建閔 │101年10月28日入境柬埔寨 │①犯罪時間自101年10月30日起至102│
│ │ │迄102年1月5日為警查獲, │ 年1月5日為警查獲止 │
│ │ │102年1月23日返臺 │②招募成員林郁杰、黃政國、王智陽│
│ │ │ │ 、彭偉哲及擔任第二線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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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李勤偉 │101年10月27日入境柬埔寨 │①犯罪時間自101年10月30日起至102│
│ │ │迄102年1月5日為警查獲, │ 年1月5日為警查獲止 │
│ │ │102年1月22日返臺 │②擔任第二線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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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許育彰 │101年10月25日入境柬埔寨 │①犯罪時間自101年10月30日起至102│
│ │ │迄102年1月5日為警查獲, │ 年1月5日為警查獲止 │
│ │ │102年1月22日返臺 │②擔任第二線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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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林郁杰 │101年10月27日入境柬埔寨 │①犯罪時間自101年10月30日起至102│
│ │ │迄102年1月5日為警查獲, │ 年1月5日為警查獲止 │
│ │ │102年1月23日返臺 │②擔任第二線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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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陳恊成 │101年10月25日入境柬埔寨 │①犯罪時間自101年10月30日起至102│
│ │ │迄102年1月5日為警查獲, │ 年1月5日為警查獲止 │
│ │ │102年1月23日返臺 │②邀同羅家文加入及擔任第二線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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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羅家文 │101年10月27日入境柬埔寨 │①犯罪時間自101年10月30日起至102│
│ │ │迄102年1月5日為警查獲, │ 年1月5日為警查獲止 │
│ │ │102年1月22日返臺 │②邀同黃金國加入及擔任第一線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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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黃金國 │101年10月27日入境柬埔寨 │①犯罪時間自101年10月30日起至102│
│ │ │迄102年1月5日為警查獲, │ 年1月5日為警查獲止 │
│ │ │102年1月24日返臺 │②擔任第一線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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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黃政國 │101年10月28日入境柬埔寨 │①犯罪時間自101年10月30日起至102│
│ │ │迄102年1月5日為警查獲, │ 年1月5日為警查獲止 │
│ │ │102年1月23日返臺 │②擔任第一線人員 │
├─┼────┼────────────┼────────────────┤
│14│宋梓瑋 │101年10月25日入境柬埔寨 │①犯罪時間自101年10月30日起至102│
│ │ │迄102年1月5日為警查獲, │ 年1月5日為警查獲止 │
│ │ │102年1月23日返臺 │②擔任第一線人員 │
├─┼────┼────────────┼────────────────┤
│15│陳儀蓉 │101年10月24日入境柬埔寨 │①犯罪時間自101年10月30日起至102│
│ │ │迄102年1月5日為警查獲, │ 年1月5日為警查獲止 │
│ │ │102年1月22日返臺 │②擔任第一線人員 │
├─┼────┼────────────┼────────────────┤
│16│黃蕙萍 │101年11月7日入境柬埔寨迄│①犯罪時間自101年11月8日(即101 │
│ │ │102年1月5日為警查獲,102│ 年11月7日入境柬埔寨之翌日)起 │
│ │ │年1月22日返臺 │ 至102年1月5日為警查獲止 │
│ │ │ │②擔任第一線人員 │
├─┼────┼────────────┼────────────────┤
│17│張育慈 │101年11月7日入境柬埔寨迄│①犯罪時間自101年11月8日(即101 │
│ │ │101年11月26日返臺、102年│ 年11月7日入境柬埔寨之翌日)起 │
│ │ │1月5日再次入境柬埔寨當天│ 至101年11月25日(即101年11月26│
│ │ │為警查獲,於102年1月23日│ 日返臺之前1日)止 │
│ │ │返臺 │②擔任第一線人員兼廚房助手 │
├─┼────┼────────────┼────────────────┤
│18│王智陽 │101年11月10日入境柬埔寨 │①犯罪時間自101年11月11日(即101│
│ │ │迄102年1月5日為警查獲, │ 年11月10日入境柬埔寨之翌日)起│
│ │ │102年1月23日返臺 │ 至102年1月5日為警查獲止 │
│ │ │ │②擔任第一線人員 │
├─┼────┼────────────┼────────────────┤
│19│彭偉哲 │101年11月10日入境柬埔寨 │①犯罪時間自101年11月11日(即101│
│ │ │迄102年1月5日為警查獲, │ 年11月10日入境柬埔寨之翌日)起│
│ │ │102年1月23日返臺 │ 至102年1月5日為警查獲止 │
│ │ │ │②擔任第一線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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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陳國源 │101年10月24日入境柬埔寨 │①犯罪時間自101年10月30日起至101│
│ │ │迄101年11月29日返臺、102│ 年11月28日(即101年11月29日返 │
│ │ │年1月5日再次入境柬埔寨當│ 臺之前1日)止 │
│ │ │天為警查獲,於102年1月23│②擔任廚師,負責機房成員之伙食 │
│ │ │日返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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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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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詐騙日期│大陸地區│詐騙所得金│所犯法條及罪│ 宣 告 刑 │
│號│(民國)│被害人姓│額(人民幣│名 │ │
│ │ │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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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1年10 │不詳 │ 無│刑法第339條 │林坤城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叁│
│ │月30日 │ │ │第3項、第1項│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之詐欺取財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遂罪。 │黃柏崴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叁│
│ │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范志榮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叁│
│ │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劉昱政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叁│
│ │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吳志鴻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叁│
│ │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張建閔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叁│
│ │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李勤偉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許育彰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
│ │ │ │ │ │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 │
│ │ │ │ │ │林郁杰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
│ │ │ │ │ │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 │
│ │ │ │ │ │陳恊成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羅家文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黃金國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黃政國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
│ │ │ │ │ │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 │
│ │ │ │ │ │宋梓瑋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陳儀蓉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陳國源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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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1年10 │不詳 │ 9,900元│刑法第339條 │林坤城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月31日 │ │ │第1項之詐欺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取財罪。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黃柏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范志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劉昱政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吳志鴻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張建閔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李勤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許育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林郁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陳恊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羅家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黃金國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黃政國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宋梓瑋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陳儀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陳國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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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1年11 │不詳 │ 6,900元│刑法第339條 │林坤城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月1日 │ │ │第1項之詐欺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取財罪。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黃柏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范志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劉昱政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吳志鴻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張建閔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李勤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許育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林郁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陳恊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羅家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黃金國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黃政國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宋梓瑋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陳儀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陳國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4 │101年11 │不詳 │ 149,800元│刑法第339條 │林坤城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月2日 │ │ │第1項之詐欺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取財罪。 │黃柏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范志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劉昱政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吳志鴻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張建閔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李勤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許育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柒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 │
│ │ │ │ │ │林郁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柒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 │
│ │ │ │ │ │陳恊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羅家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黃金國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黃政國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柒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 │
│ │ │ │ │ │宋梓瑋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陳儀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陳國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5 │101年11 │不詳 │ 無│刑法第339條 │林坤城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叁│
│ │月3日 │ │ │第3項、第1項│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之詐欺取財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遂罪。 │黃柏崴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叁│
│ │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范志榮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叁│
│ │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劉昱政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叁│
│ │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吳志鴻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叁│
│ │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張建閔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叁│
│ │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李勤偉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許育彰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
│ │ │ │ │ │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 │
│ │ │ │ │ │林郁杰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
│ │ │ │ │ │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 │
│ │ │ │ │ │陳恊成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羅家文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黃金國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黃政國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
│ │ │ │ │ │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 │
│ │ │ │ │ │宋梓瑋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陳儀蓉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陳國源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6 │101年11 │不詳 │ 無│刑法第339條 │林坤城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叁│
│ │月4日 │ │ │第3項、第1項│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之詐欺取財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遂罪。 │黃柏崴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叁│
│ │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范志榮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叁│
│ │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劉昱政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叁│
│ │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吳志鴻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叁│
│ │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張建閔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叁│
│ │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李勤偉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許育彰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
│ │ │ │ │ │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 │
│ │ │ │ │ │林郁杰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
│ │ │ │ │ │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 │
│ │ │ │ │ │陳恊成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羅家文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黃金國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黃政國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
│ │ │ │ │ │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 │
│ │ │ │ │ │宋梓瑋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陳儀蓉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陳國源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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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01年11 │不詳 │ 9,800元│刑法第339條 │林坤城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月5日 │ │ │第1項之詐欺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取財罪。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黃柏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范志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劉昱政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吳志鴻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張建閔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李勤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許育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林郁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陳恊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羅家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黃金國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黃政國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宋梓瑋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陳儀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陳國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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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101年11 │不詳 │ 35,500元│刑法第339條 │林坤城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月6日 │ │ │第1項之詐欺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取財罪。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黃柏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范志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劉昱政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吳志鴻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張建閔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李勤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許育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林郁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陳恊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羅家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黃金國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黃政國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宋梓瑋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陳儀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陳國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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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101年11 │梅愛萍 │ 4,700元 │刑法第339條 │林坤城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月7日 │ │ │第1項之詐欺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取財罪。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黃柏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范志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劉昱政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吳志鴻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張建閔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李勤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許育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林郁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陳恊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羅家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黃金國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黃政國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宋梓瑋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陳儀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陳國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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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1年11 │不詳 │60,600元 │刑法第339條 │林坤城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月7日 │ │ │第1項之詐欺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取財罪。 │黃柏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范志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劉昱政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吳志鴻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張建閔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李勤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許育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林郁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陳恊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羅家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黃金國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黃政國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宋梓瑋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陳儀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陳國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11│101年11 │不詳 │ 78,300元│刑法第339條 │林坤城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月8日 │ │ │第1項之詐欺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取財罪。 │黃柏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范志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劉昱政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吳志鴻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張建閔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李勤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許育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林郁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陳恊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羅家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黃金國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黃政國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宋梓瑋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陳儀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黃蕙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張育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陳國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12│101年11 │不詳 │ 8,500元│刑法第339條 │林坤城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月9日 │ │ │第1項之詐欺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取財罪。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黃柏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范志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劉昱政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吳志鴻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張建閔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李勤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許育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林郁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陳恊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羅家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黃金國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黃政國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宋梓瑋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陳儀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黃蕙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張育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陳國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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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01年11 │不詳 │ 14,200元│刑法第339條 │林坤城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月10日 │ │ │第1項之詐欺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取財罪。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黃柏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范志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劉昱政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吳志鴻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張建閔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李勤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許育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林郁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陳恊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羅家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黃金國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黃政國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宋梓瑋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陳儀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黃蕙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張育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陳國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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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01年11 │不詳 │ 130,200元│刑法第339條 │林坤城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月11日 │ │ │第1項之詐欺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取財罪。 │黃柏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范志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劉昱政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吳志鴻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張建閔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李勤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許育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柒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 │
│ │ │ │ │ │林郁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柒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 │
│ │ │ │ │ │陳恊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羅家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黃金國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黃政國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柒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 │
│ │ │ │ │ │宋梓瑋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陳儀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黃蕙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張育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王智陽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彭偉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陳國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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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01年11 │不詳 │ 9,700元│刑法第339條 │林坤城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月12日 │ │ │第1項之詐欺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取財罪。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黃柏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范志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劉昱政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吳志鴻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張建閔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李勤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許育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林郁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陳恊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羅家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黃金國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黃政國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宋梓瑋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陳儀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黃蕙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張育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王智陽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彭偉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陳國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16│101年11 │不詳 │ 42,000元│刑法第339條 │林坤城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月13日 │ │ │第1項之詐欺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取財罪。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黃柏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范志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劉昱政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吳志鴻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張建閔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李勤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許育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林郁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陳恊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羅家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黃金國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黃政國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宋梓瑋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陳儀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黃蕙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張育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王智陽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彭偉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陳國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17│101年11 │不詳 │ 75,800元│刑法第339條 │林坤城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月14日 │ │ │第1項之詐欺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取財罪。 │黃柏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范志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劉昱政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吳志鴻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張建閔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李勤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許育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林郁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陳恊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羅家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黃金國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黃政國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宋梓瑋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陳儀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黃蕙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張育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王智陽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彭偉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陳國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18│101年11 │不詳 │ 80,100元│刑法第339條 │林坤城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月15日 │ │ │第1項之詐欺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取財罪。 │黃柏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范志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劉昱政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吳志鴻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張建閔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李勤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許育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林郁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陳恊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羅家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黃金國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黃政國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宋梓瑋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陳儀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黃蕙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張育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王智陽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彭偉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陳國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
├─┼────┼────┼─────┼──────┼────────────────────┤
│19│101年11 │不詳 │ 94,800元│刑法第339條 │林坤城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月16日 │ │ │第1項之詐欺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取財罪。 │黃柏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范志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劉昱政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吳志鴻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張建閔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李勤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許育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林郁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陳恊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羅家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黃金國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黃政國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宋梓瑋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陳儀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黃蕙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張育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王智陽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彭偉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陳國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20│101年11 │不詳 │ 43,000元│刑法第339條 │林坤城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月17日 │ │ │第1項之詐欺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取財罪。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黃柏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范志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劉昱政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吳志鴻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張建閔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李勤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許育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林郁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陳恊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羅家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黃金國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黃政國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宋梓瑋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陳儀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黃蕙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張育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王智陽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彭偉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陳國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21│101年11 │不詳 │ 26,200元│刑法第339條 │林坤城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月18日 │ │ │第1項之詐欺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取財罪。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黃柏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范志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劉昱政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吳志鴻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張建閔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李勤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許育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林郁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陳恊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羅家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黃金國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黃政國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宋梓瑋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陳儀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黃蕙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張育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王智陽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彭偉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陳國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22│101年11 │不詳 │ 4,800元│刑法第339條 │林坤城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月19日 │ │ │第1項之詐欺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取財罪。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黃柏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范志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劉昱政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吳志鴻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張建閔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李勤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許育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林郁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陳恊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羅家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黃金國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黃政國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宋梓瑋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陳儀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黃蕙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張育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王智陽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彭偉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陳國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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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01年11 │不詳 │ 142,100元│刑法第339條 │林坤城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月20日 │ │ │第1項之詐欺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取財罪。 │黃柏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范志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劉昱政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吳志鴻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張建閔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李勤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許育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柒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 │
│ │ │ │ │ │林郁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柒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 │
│ │ │ │ │ │陳恊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羅家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黃金國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黃政國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柒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 │
│ │ │ │ │ │宋梓瑋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陳儀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黃蕙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張育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王智陽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彭偉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陳國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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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01年11 │不詳 │ 34,300元│刑法第339條 │林坤城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月21日 │ │ │第1項之詐欺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取財罪。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黃柏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范志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劉昱政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吳志鴻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張建閔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李勤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許育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林郁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陳恊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羅家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黃金國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黃政國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宋梓瑋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陳儀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黃蕙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張育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王智陽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彭偉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陳國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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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01年11 │不詳 │ 34,100元│刑法第339條 │林坤城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月22日 │ │ │第1項之詐欺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取財罪。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黃柏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范志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劉昱政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吳志鴻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張建閔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李勤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許育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林郁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陳恊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羅家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黃金國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黃政國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宋梓瑋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陳儀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黃蕙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張育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王智陽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彭偉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陳國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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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01年11 │不詳 │ 41,400元│刑法第339條 │林坤城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月23日 │ │ │第1項之詐欺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取財罪。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黃柏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范志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劉昱政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吳志鴻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張建閔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李勤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許育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林郁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陳恊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羅家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黃金國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黃政國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宋梓瑋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陳儀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黃蕙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張育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王智陽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彭偉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陳國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27│101年11 │不詳 │ 192,100元│刑法第339條 │林坤城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月24日 │ │ │第1項之詐欺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取財罪。 │黃柏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范志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劉昱政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吳志鴻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張建閔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李勤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許育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柒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 │
│ │ │ │ │ │林郁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柒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 │
│ │ │ │ │ │陳恊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羅家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黃金國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黃政國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柒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 │
│ │ │ │ │ │宋梓瑋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陳儀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黃蕙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張育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王智陽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彭偉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陳國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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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01年11 │不詳 │ 85,000元│刑法第339條 │林坤城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月25日 │ │ │第1項之詐欺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取財罪。 │黃柏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范志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劉昱政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吳志鴻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張建閔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李勤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許育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林郁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陳恊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羅家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黃金國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黃政國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宋梓瑋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陳儀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黃蕙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張育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王智陽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彭偉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陳國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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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01年11 │不詳 │ 86,800元│刑法第339條 │林坤城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月26日 │ │ │第1項之詐欺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取財罪。 │黃柏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范志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劉昱政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吳志鴻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張建閔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李勤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許育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林郁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陳恊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羅家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黃金國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黃政國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宋梓瑋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陳儀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黃蕙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王智陽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彭偉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陳國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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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01年11 │不詳 │ 70,700元│刑法第339條 │林坤城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月27日 │ │ │第1項之詐欺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取財罪。 │黃柏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范志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劉昱政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吳志鴻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張建閔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李勤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許育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林郁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陳恊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羅家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黃金國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黃政國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宋梓瑋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陳儀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黃蕙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王智陽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彭偉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陳國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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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01年11 │不詳 │ 31,200元│刑法第339條 │林坤城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月28日 │ │ │第1項之詐欺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取財罪。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黃柏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范志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劉昱政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吳志鴻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張建閔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李勤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許育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林郁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陳恊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羅家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黃金國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黃政國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宋梓瑋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陳儀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黃蕙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王智陽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彭偉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陳國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32│101年11 │不詳 │ 139,500元│刑法第339條 │林坤城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月29日 │ │ │第1項之詐欺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取財罪。 │黃柏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范志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劉昱政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吳志鴻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張建閔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李勤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許育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柒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 │
│ │ │ │ │ │林郁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柒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 │
│ │ │ │ │ │陳恊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羅家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黃金國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黃政國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柒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 │
│ │ │ │ │ │宋梓瑋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陳儀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黃蕙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王智陽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彭偉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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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01年12 │不詳 │ 17,900元│刑法第339條 │林坤城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月1日 │ │ │第1項之詐欺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取財罪。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黃柏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范志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劉昱政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吳志鴻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張建閔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李勤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許育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林郁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陳恊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羅家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黃金國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黃政國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宋梓瑋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陳儀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黃蕙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王智陽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彭偉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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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01年12 │不詳 │ 81,400元│刑法第339條 │林坤城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月2日 │ │ │第1項之詐欺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取財罪。 │黃柏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范志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劉昱政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吳志鴻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張建閔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李勤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許育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林郁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陳恊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羅家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黃金國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黃政國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宋梓瑋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陳儀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黃蕙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王智陽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彭偉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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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01年12 │不詳 │ 50,000元│刑法第339條 │林坤城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月3日 │ │ │第1項之詐欺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取財罪。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黃柏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范志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劉昱政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吳志鴻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張建閔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李勤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許育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林郁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陳恊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羅家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黃金國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黃政國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宋梓瑋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陳儀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黃蕙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王智陽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彭偉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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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01年12 │不詳 │ 無│刑法第339條 │林坤城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叁│
│ │月4日 │ │ │第3項、第1項│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之詐欺取財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遂罪。 │黃柏崴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叁│
│ │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范志榮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叁│
│ │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劉昱政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叁│
│ │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吳志鴻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叁│
│ │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張建閔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叁│
│ │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李勤偉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許育彰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
│ │ │ │ │ │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 │
│ │ │ │ │ │林郁杰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
│ │ │ │ │ │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 │
│ │ │ │ │ │陳恊成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羅家文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黃金國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黃政國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
│ │ │ │ │ │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 │
│ │ │ │ │ │宋梓瑋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陳儀蓉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黃蕙萍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王智陽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彭偉哲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37│101年12 │不詳 │ 16,500元│刑法第339條 │林坤城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月5日 │ │ │第1項之詐欺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取財罪。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黃柏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范志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劉昱政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吳志鴻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張建閔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李勤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許育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林郁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陳恊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羅家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黃金國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黃政國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宋梓瑋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陳儀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黃蕙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王智陽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彭偉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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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01年12 │不詳 │ 85,500元│刑法第339條 │林坤城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月6日 │ │ │第1項之詐欺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取財罪。 │黃柏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范志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劉昱政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吳志鴻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張建閔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李勤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許育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林郁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陳恊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羅家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黃金國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黃政國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宋梓瑋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陳儀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黃蕙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王智陽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彭偉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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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01年12 │不詳 │ 4,400元│刑法第339條 │林坤城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月7日 │ │ │第1項之詐欺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取財罪。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黃柏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范志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劉昱政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吳志鴻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張建閔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李勤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許育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林郁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陳恊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羅家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黃金國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黃政國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宋梓瑋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陳儀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黃蕙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王智陽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彭偉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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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01年12 │不詳 │ 100,000元│刑法第339條 │林坤城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月8日 │ │ │第1項之詐欺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取財罪。 │黃柏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范志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劉昱政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吳志鴻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張建閔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李勤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許育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林郁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陳恊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羅家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黃金國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黃政國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宋梓瑋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陳儀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黃蕙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王智陽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彭偉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41│102年1月│不詳 │ 無│刑法第339條 │林坤城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叁│
│ │4日 │ │ │第3項、第1項│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之詐欺取財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遂罪。 │黃柏崴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叁│
│ │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范志榮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叁│
│ │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劉昱政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叁│
│ │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吳志鴻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叁│
│ │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張建閔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叁│
│ │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李勤偉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許育彰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
│ │ │ │ │ │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 │
│ │ │ │ │ │林郁杰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
│ │ │ │ │ │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 │
│ │ │ │ │ │陳恊成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羅家文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黃金國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黃政國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
│ │ │ │ │ │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
│ │ │ │ │ │收。 │
│ │ │ │ │ │宋梓瑋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陳儀蓉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黃蕙萍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王智陽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彭偉哲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42│102年1月│麻巨然 │ 60,400元│刑法第339條 │林坤城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5日上午 │ │ │第1項之詐欺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取財罪。 │黃柏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范志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劉昱政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吳志鴻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張建閔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李勤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許育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林郁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陳恊成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羅家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黃金國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黃政國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宋梓瑋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陳儀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黃蕙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王智陽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彭偉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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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計詐欺所得金額:人民幣2,158,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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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扣案之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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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物 品 名 稱 │數量│ 備 註 │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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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筆記型電腦(編號P5-NB-01、│2臺 │林坤城所有供本案詐騙被害人犯罪所│
│ │P5-NB-02) │ │使用之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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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VOIP Gateway(網路電話閘道│1臺 │林坤城所有供本案詐騙被害人犯罪所│
│ │器、編號P5-GW-01) │ │使用之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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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筆記本-book-03 │1本 │林坤城所有供本案犯罪所使用之物(│
│ │ │ │其內記載與本案有關自101年10月30 │
│ │ │ │日起至102年1月5日止之每日詐取金 │
│ │ │ │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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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筆記本-book-04 │1本 │林坤城所有供本案犯罪所使用之物(│
│ │ │ │其內記載與本案有關系統群發之帳冊│
│ │ │ │) │
├─┼─────────────┼──┼────────────────┤
│5 │筆記本-book-06 │1本 │林坤城所有供本案犯罪所使用之物(│
│ │ │ │其內記載與本案有關引導被害人前往│
│ │ │ │提款機轉帳程序等資料) │
├─┼─────────────┼──┼────────────────┤
│6 │筆記本-book-07 │1本 │林坤城所有供本案犯罪所使用之物(│
│ │ │ │其內記載與本案有關引導被害人前往│
│ │ │ │提款機轉帳程序等資料) │
├─┼─────────────┼──┼────────────────┤
│7 │號碼頭文件-杭州、鄭州 │10張│林坤城所有供本案犯罪所使用之物(│
│ │ │ │其內前4個號碼是大陸地區該地之區 │
│ │ │ │域號碼,以供與被害人聯絡詐騙使用│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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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被害人資料 │4張 │林坤城所有供本案犯罪所使用之物(│
│ │ │ │其內記載與被害人聯絡後,獲悉被害│
│ │ │ │人等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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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大陸地區人頭帳戶資料 │7張 │林坤城所有供本案犯罪所使用之物(│
│ │ │ │其內記載與本案有關車手領取贓款之│
│ │ │ │人頭帳戶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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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筆記本-book-01 │1本 │林坤城所有尚非供本案犯罪所使用之│
│ │ │ │物(其內記載與本案無關之在柬埔寨│
│ │ │ │每日生活雜支等明細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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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筆記本-book-02 │1本 │林坤城所有尚非供本案犯罪所使用之│
│ │ │ │物(其內記載與本案無關之范志榮在│
│ │ │ │大甲日南郵局帳號及林坤城之親友行│
│ │ │ │動電話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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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筆記本-book-05 │1本 │羅家文所有尚非供本案犯罪所使用之│
│ │ │ │物(其內由陳國源記載與本案無關之│
│ │ │ │食譜名稱及羅家文記載與家人等人聯│
│ │ │ │絡之行動電話號碼) │
├─┼─────────────┼──┼────────────────┤
│13│筆記本-book-08 │1本 │林坤城所有尚非供本案犯罪所使用之│
│ │ │ │物(其內記載與本案無關之心經、懺│
│ │ │ │悔文、發願文及房屋資訊等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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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存摺(第一銀行) │2本 │其中編號1之存摺係黃柏崴所有在柬 │
│ │ │ │埔寨開戶之美金存摺,另編號2之存 │
│ │ │ │摺非被告林坤城等人所有,均尚非供│
│ │ │ │本案犯罪所使用之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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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績效單 │2張 │尚非供本案犯罪所使用之物(其內記│
│ │ │ │載「政」、「寶」、「福」、「成」│
│ │ │ │、「浩」即劉昱政、范志榮、林郁杰│
│ │ │ │、陳恊成、李勤偉等人及「寶」、「│
│ │ │ │文」、「國」、「偉」、「光」等人│
│ │ │ │以撲克牌玩妞妞賭博時記帳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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