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03,上訴,1214,2015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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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上訴字第12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宗恩
選任辯護人 宋永祥律師
江健鋒律師
葉柏岳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貪污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 年度訴字第251 號中華民國103 年6 月6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王 金 全
法 官 許 文 碩
法 官 簡 婉 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麗 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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