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03,上訴,278,201405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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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上訴字第27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官鍾
選任辯護人 林羣期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官鍾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零參年伍月拾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李官鍾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3年2月18日執行羈押,至103年5月17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3 年5 月18日,第1 次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林 宜 民
法 官 楊 文 廣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 雅 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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