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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上訴字第27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廷宏
選任辯護人 林鵬越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廷宏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參年伍月拾捌日起,延長貳
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林廷宏前經本院認為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03 年5 月17日,3 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3 年5 月18日起,第1 次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王金全
法 官 簡 婉 倫
法 官 高 思 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 宜 汝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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