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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上訴字第437號
上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正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劉秋蘭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正斌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叄年陸月拾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張正斌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103年3月18日執行羈押在案,至103年3月17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玆經訊問被告後,本院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3年6月18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楊 文 廣
法 官 鄭 永 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 粟 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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