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犯罪事實
- 一、張漢忠前於民國100年間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
- 二、詎張漢忠、陳叡翰(後者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販賣第二
- 三、嗣經警方就陳叡翰持用之行動電話實施通訊監察,並於102
- 四、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 理由
- 一、證據能力之說明:
- (一)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
- (二)按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
- (三)又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2款規定,除前三條之情形
- (四)有關扣案之如表三所示之物品,非屬供述證據而無傳聞法
-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 (一)證人于鴻龍於附表一編號一至十所示之時、地,與原審同
- (二)又原審同案被告陳叡翰對於上開犯罪事實二(即附表一編
- (三)如附表二所示,為證人即原審同案被告陳叡翰與被告張漢
- (四)再稽以證人于鴻龍於原審審理中證稱:因為其不認識張漢
- (五)被告張漢忠雖以:詹寬郎、謝長民曾於囚車或居留室內聽
- (六)按凡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無論其所參與者是否
- (七)復按所謂販賣行為,須有營利之意思,方足構成(最高法
- (八)被告張漢忠請求進行測謊鑑定,及請求傳喚借錢之證人,
-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 (一)查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第
- (二)被告張漢忠就附表一編號一至十之10次販賣第一級毒品行
- (三)被告張漢忠有如犯罪事實欄一所載受有期徒刑宣告之犯罪
- (四)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部分(即102年度偵字第20758號),
- (五)被告張漢忠無從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2項之規
- (六)有關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部分:
- (七)本案被告張漢忠與原審同案被告陳叡翰2人,共同於如附
- 四、駁回上訴之理由:
- (一)原審法院因認被告張漢忠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十之販賣第一
- (二)有關沒收部分: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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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上訴字第52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漢忠
選任辯護人 薛逢逸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709號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4025號,移送併辦案號:同署102年度偵字第2075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
一、張漢忠前於民國100年間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訴字第146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嗣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166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同年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0年度易字第22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
上開二案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聲字第4374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確定,於101年7月3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
二、詎張漢忠、陳叡翰(後者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部分,經原審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十年,未經上訴而確定)經均知悉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不得無故持有或販賣,竟共同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以營利之犯意聯絡,意圖營利販賣海洛因,分別於附表一編號一至十所示之時間、地點,共同販賣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十所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于鴻龍(詳細聯絡方式、交易時間、地點、毒品種類及數量、價格均詳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十所示),以此方式共同完成毒品海洛因之交易。
三、嗣經警方就陳叡翰持用之行動電話實施通訊監察,並於102年6月18日14時55分許,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核發之102年度聲搜字第1608號搜索票,至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拘提張漢忠到案,並在張漢忠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扣得其供聯絡販賣毒品海洛因所用之如附表三編號十三、十四所示之行動電話2支(內分別含有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SIM卡)。
另於同日20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00○0號前查獲陳叡翰,經陳叡翰帶同警方前往臺中市○○區○○○○街00號5樓住處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其所有供聯絡販賣毒品海洛因或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附表三編號一至六所示之行動電話1支(廠牌:SAMSUNG,內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序號000000000000000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行動電話1支(廠牌:VIVA,序號000000000000000號,內含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SIM卡共計2張)、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電子磅秤1個、分裝袋1包等物,始悉上情。
四、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之說明:
(一)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
,故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其性質要屬傳聞證據,但依該項立法理由之說明,現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且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偵查中檢察官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性極高,為兼顧理論與實務,在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得為證據。
所謂「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係指陳述是否出於供述者之真意,有無違法取供情事之信用性而言,故應就偵查筆錄製作之原因、過程及其功能等加以觀察其信用性,據以判斷該項陳述是否有顯不可信之情況,並非對其陳述內容之證明力如何加以論斷(最高法院94年度臺上字第629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經查,本案證人即原審同案被告陳叡翰、證人于鴻龍於偵查中具結證述之內容,查無前述之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依上開之說明,具有證據能力。
且上開證人2人之證言,經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張漢忠、選任辯護人、檢察官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同意作為證據(見本院卷第75至76頁,僅爭執該證人2人於警詢時之證據能力),其意即等同於認為上開證人2人於偵查中之陳述,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形存在,另再經本院將上開2位證人筆錄提示予被告供其閱覽並告以要旨,則該證人2人於偵查中之陳述即屬完足調查之證據,而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二)按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情節重大,而有相當理由可信其通訊內容與本案有關,且不能或難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者,得發通訊監察書;
前項通訊監察書,偵查中由檢察官依司法警察機關聲請或依職權以書面記載第11條之事項,並敘明理由、檢附相關文件,聲請該管法院核發,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案承辦警員對於原審同案被告陳叡翰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行動電話,實施通訊監察,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核准在案,此有詳載聲監案號、案由、監察電話、對象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通訊監察書及通訊監察譯文紀錄附卷可參(見原審原審102年度訴字第1709號卷〔下稱1709號卷〕㈠第166至168頁)。
且被告張漢忠所涉犯係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係最輕本刑為無期徒刑之罪,而該犯罪類型之犯罪過程多係透過電話通聯並以代號、暗碼等隱晦方式暗中進行,其犯罪結果戕害不特定國人之身心健康甚鉅,自屬危害社會秩序情節重大,而有相當理由可信犯罪嫌疑人之通訊內容要與涉案情節有關,且難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者,又監聽過程中尚查無任何不法或不當侵害人權保障之情事,自屬符合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第1項第1款、第2項之規定,核係依法所為之監聽,尚無不法取證情事或違背法定程序之處,則基於該通訊監察所取得之監聽電話錄音自具有證據能力。
再按依據監聽錄音結果予以翻譯而製作之通訊監察譯文,乃該監聽錄音內容之顯示,此為學理上所稱之派生證據,屬於文書證據之一種。
此於被告或訴訟關係人對其譯文之真實性發生爭執或有所懷疑時,法院固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之1第2項規定勘驗該監聽之錄音帶踐行調查證據之程序,以確認該錄音聲音是否為本人及其內容與通訊監察譯文之記載是否相符;
然如被告或訴訟關係人對其監聽錄音之譯文真實性並不爭執,顯無辨認其錄音聲音之調查必要性。
是法院於審判期日就此如已踐行提示通訊監察譯文供當事人辨認或告以要旨,使其表示意見等程序並為辯論者,其所為之調查證據程序即無不合(見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1869號判決意旨),本案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表示對於卷附之通訊監察譯文同意作為證據(見本院卷第75至76頁),即對上開通訊監察譯文真實性並不爭執(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本院並於審判期日踐行提示該通訊監察譯文供當事人辨認或告以要旨,使其表示意見,是上開通訊監察譯文本院審酌該書面作為時之情況,認為適當作為證據。
(三)又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2款規定,除前三條之情形外,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亦得為證據。
此係因從事業務之人在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製作之上開文書,因係於通常業務上不間斷而規律之記載,一般均有會計等人員校對,記錄時亦無預見日後將作為證據之偽造動機,其虛偽之可能性較小,且如讓製作者以口頭方式在法庭上再重述過去之事實或數據,實際上有其困難,二者具有一定程度之不可代替性,是除非有顯不可信之情況外,上開業務文書應均具有證據能力。
查卷附行動電話之雙向通聯紀錄,係由該電信業者為計算電話通話費用,而以電信業者管控中之電腦設備逐筆紀錄通話門號之通話日期、時間長短、通話對方門號(即發話方、受話方與發簡訊)、通話地點所在之最近基地臺位置等。
是其顯非為訴訟上之特定目的而製作,無預見日後可能會被提供作為證據之偽造動機,而係屬於通常業務過程中不間斷的有規律記載,故其記載者並不具有個案性質,自係屬於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亦查無顯不可信之情況,故自應具有證據能力。
(四)有關扣案之如表三所示之物品,非屬供述證據而無傳聞法則之適用。
且上開扣案之物品係警方於102年6月18日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處搜索而查扣等情,有搜索扣押筆錄、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搜索扣押物品照片等在卷可佐(見偵14025號卷㈠第102至106、112至119頁、警影卷第51至56、91至100頁),足見係由警員依法定程序合法扣得,且亦與本案具有關聯性,當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張漢忠固坦承有於犯罪事實二所載時間,與原審同案被告陳叡翰共同至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十所示地點,惟否認有與原審同案被告陳叡翰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證人于鴻龍之犯行,辯稱:①其於附表一編號一至四、八、十所示時、地,是陪同陳叡翰去向于鴻龍要錢,因為陳叡翰說于鴻龍積欠債務10萬元,于鴻龍要歸還錢給陳叡翰,在現場時,其都坐在前座或下車買東西,不知陳叡翰與于鴻龍在作何事;
②於附表一編號五、六、七所示時間,是陳叡翰直接載于鴻龍至其住處附近巷口找其,陳叡翰打電話給其要其至巷口碰面,問其有無甲基安非他命,或陳叡翰剛好有甲基安非他命問其要不要施用;
③於附表一編號九所示時間,陳叡翰與于鴻龍至其住處找其,是因為于鴻龍有還陳叡翰錢,陳叡翰拿一些甲基安非他命給其施用,作為其陪陳叡翰去討錢的代價;
④其並不認識於于鴻龍,沒有販賣海洛因給于鴻龍,如果有販賣,不必透過陳叡翰和他人聯絡;
⑤附表一編號十部分,當日是陳叡翰打電話至其住處,要其陪同他去后里找他的朋友,當時張詠淇人在其住處,她說無聊,問說可否陪同其一起去,其說好,後來於晚間11、12時許,其與張詠淇陪同陳叡翰去后里,陳叡翰開車,其坐副駕駛座,張詠淇坐在右後座,車上只有其3人,到后里後,其不知道陳叡翰要找誰,其與張詠淇都沒有下車與對方見面,是陳叡翰下車去便利商店跟對方見面云云。
又選任辯護人為被告張漢忠辯稱:被告張漢忠與于鴻龍並不認識,也未與于鴻龍有電話聯絡或接觸,卷內亦無與于鴻龍之通聯紀錄,且于鴻龍與陳叡翰曾共同乘坐囚車至地檢署應訊,在囚車上曾談及如何誣陷被告張漢忠有販賣海洛因,此情有同在囚車之他案嫌疑人詹寬郎聽聞,又另案嫌疑人謝長民亦曾與于鴻龍共同留置在地檢署拘留室時,曾聽聞于鴻龍說其與陳叡翰是好朋友,陳叡翰已有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不要再有其他販賣毒品案件,要于鴻龍將販賣海洛因責任推給張漢忠云云。
惟查:
(一)證人于鴻龍於附表一編號一至十所示之時、地,與原審同案被告陳叡翰聯絡後,依約定至交易地點,由被告張漢忠交付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證人于鴻龍,並由證人于鴻龍交付毒品價金予被告張漢忠(時地、約定方式、數量、價金均詳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十所示)等情,業據證人于鴻龍於偵訊及原審審理中具結證述綦詳(見偵14025號卷㈡第179頁背面至180頁、原審1709號卷㈠第194至203頁)。
而證人于鴻龍對於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十所示之各次海洛因交易時間、地點、金額等重要事項,於偵訊及原審審理中並無歧異之處,顯見證人于鴻龍上開證述於附表一編號一至十各次購買海洛因之情事,應非虛構,且證人于鴻龍與被告陳叡翰、張漢忠2人並無仇恨嫌隙,亦知悉販賣毒品為重罪(見原審1709號卷㈠第195頁背面、第202頁),客觀上證人于鴻龍無虛詞誣陷被告張漢忠與同審案被告陳叡翰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之必要。
另外,證人于鴻龍曾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經法院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或判刑確定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見原審1709號㈠第65至70頁),足徵證人于鴻龍確有購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以供己施用之需求。
(二)又原審同案被告陳叡翰對於上開犯罪事實二(即附表一編號一至十)所載,有與被告張漢忠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其先與證人于鴻龍聯絡後,依約抵達相約地點後,由被告張漢忠交付海洛因予證人于鴻龍,並由證人于鴻龍交付毒品價金予被告張漢忠(時地、約定方式、數量、價金均詳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十所示)等情,業據證人即原審同案被告陳叡翰於偵訊及原審審理中以證人身分具結證述甚詳(見偵14025號卷㈠第129至132頁、偵14025號卷㈡第178至182頁、原審1709號卷㈠第203頁背面至220頁)。
其之證述核與證人于鴻龍上開證述:其以行動電話與被告陳叡翰聯絡後,由被告張漢忠交付海洛因給其,並由張漢忠向其收受買賣價金等情大致相符。
此外並扣得如附表三編號一至六、十三、十四所示等物可資佐證。
且原審同案被告陳叡翰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經警方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核發之通訊監察書,對原審同案被告陳叡翰施以通訊監察,亦發現證人于鴻龍確有以其所使用電話與被告陳叡翰持用上開行動電話門號聯繫(持用行動電話號碼詳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十所示)等情,此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偵查隊通訊監察譯文(見他字2402號卷第23至44頁、偵14025號卷㈡第124至143頁,詳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十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附卷可參。
雖觀諸通話內容,僅為原審同案被告陳叡翰與被告張漢忠約定地點、告知現在何處或已到達、提及特定數量(1個、DOUBLE)、特定用語(「硬的」、「昨天那個舊的」、「別的地方調不到」)等語,均未明確提及交易毒品名稱、金額等情,然審酌國內對於販賣毒品者科以高度刑責,衡情一般販毒者為避免遭警方監聽查緝,而於通訊中少有逕以「毒品」、「海洛因」等名稱或相近用語稱之,幾乎均以暗語或彼此有默契之含混語意為溝通,是警方合法執行通訊監察所得內容中,雖雙方未明示購買毒品海洛因,惟無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仍得據以認定毒品海洛因交易行為之存在。
是證人于鴻龍確實於附表一編號一至十所示時間、地點,買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等事實,應堪認定。
(三)如附表二所示,為證人即原審同案被告陳叡翰與被告張漢忠所持用之行動電話電話,自102年5月2日起至102年5月20日止之通訊監察譯文(見偵14025號卷㈡124至143頁),本院就其內容詳析如下:1、有關附表二編號一(即附表一編號之犯罪事實)部分:其中編號一、1係證人陳叡翰(即代號A)與被告張漢忠(即代號B)通話:「A:唷,我要跟你說,你如果有空,有朋友要我們另外那種的,做多到1個啦。」
、「B:欸。」
、「A:啊看你那有比較大的回來,我們處理一下,再送過去給他這樣。」
、「B:你差不多在20分打給我好不好?」。
嗣距離1小時又2分後,於編號一、2之通話,證人陳叡翰到達被告張漢忠居處,要其開門。
之後於編號一、3至13均為證人陳叡翰與證人于鴻龍之通話,其中編號一、4中證人陳叡翰(即代號A)提及「一包就一萬多了」,與編號一、1中證人陳叡翰向被告張漢忠告知「做多到1個啦」,其數量相同。
又其中編號一、8中,證人陳叡翰告知證人于鴻龍「真的打不進去喔,我朋友也有幫忙打啊,就是打不進去」,參酌被告張漢忠與證人陳叡翰均供述當天其2人有到場現場等情,可認證人陳叡翰所說之朋友即指被告張漢忠。
綜上,此部分應係證人陳叡翰獲得有人購毒之訊息,再向被告張漢忠聯絡告知,數量1個或1包,金額為1萬多元,兩人見面後一同出面交付毒品,因證人于鴻龍電話通訊不佳,於編號一、8之通話才聯絡上,證人陳叡翰並告知其朋友(應即被告張漢忠)亦有撥打,最後相約見面地點而完成交易。
再參照編號二、2之通話內容,亦可為佐證(詳如後述)。
上開通訊監察譯文核與證人陳叡翰、于鴻龍之上開證述相符,足以證明其2人之證言為事實。
2、有關附表二編號二(即附表一編號二犯罪事實)部分:編號二、1是證人于鴻龍(即代號B)與證人陳叡翰(即代號A)之通話,證人于鴻龍表示「阿昨晚跟你拜託那個...ㄚ我今天要DOUBLE啦!」、「嘿!昨天的DOUBLE...你知道嗎?你拿來好嗎!...現在在下雨...我沒車阿...」、「..現在看你有沒有辦法拿過來嗎...DOUBLE安捏啦...」、「嘿!...DOUBLE就對了...」。
證人陳叡翰立刻撥打給被告張漢忠,在編號二、2之通話中,證人陳叡翰(即代號A)告知被告張漢忠(即代號B)對方要昨天的雙倍「DOUBLE」、「A:他說昨天的...DOUBLE...」、「B:對阿!...可以嗎?...」、「A:他就說照昨天那樣...DOUBLE就對了...」、「B:就昨天那樣可以嘛!...」、「A:對啦!如果不行他幹麻要拿DOUBLE啦B:阿多少?」、「A:2萬1阿...」、「B:蛤?...」、「A:2萬1阿...」、「B:阿DOUBLE不是24?」、「A:昨天是不是12...」、「B:DOUBLE不是24?....」、「A:昨天1件給人家開21...半個開12...」、「B:什麼21!22啦...21!....22是不是變11...結果變12..」、「A:阿對..對..嘿嘿!....這樣22...」、「B:現在喔!這樣要馬上去『同年的』那...馬上處理阿...」、「A:這樣要去『同年的』那裡..馬上處理...你要在路上馬上『施』下去就對了...」、「B:對阿!馬上『施』就馬上好了...」。
由上述內容,可知被告張漢忠對於售價有所意見,甚至糾正證人張叡翰之說法,並主動說要去其上手『同年的』處取得毒品,足見被告張漢忠對於數量、價格及取得方法均屬熟悉且具有掌控力。
而再從上開對話中「昨天的DOUBLE」、「昨天是不是12」等內容觀之,亦可佐證前述附表二編號一(即附表一編號一之犯罪事實)部分,被告張漢忠知悉價格、數量及交付方式而確有參與共同販賣之行為。
是此部分通訊監察譯文核與證人陳叡翰、于鴻龍之上開證述相符,足以證明其2人之證言為事實。
3、有關附表二編號三(即附表一編號三犯罪事實)部分:編號三、1、2是證人于鴻龍與證人陳叡翰之通話,兩人相約見面交易毒品,證人陳叡翰即與被告張漢忠聯絡,在編號三、3通話中,被告張漢忠(即代號B)向證人陳叡翰(即代號A)主動提及「那邊不知道有沒有?我在過去看看」、「他那邊不知道有沒有?跛腳那啦,我去看看啦」、「他說沒有,調看看啦,叫我先過去再說啦」,可見被告張漢忠要向其上手「跛腳」調取毒品,但「跛腳」曾向被告張漢忠表示他要再調調看。
再從該次對話中雙方之對話內容「A:好好好,啊你昨天那個舊的你還剩多少?」、「B:甚麼舊的?」、「A:昨天那個舊的啦B:沒啊啦,拿走了啦,人家拿走了」、「A:啊你都沒半滴啊?」、「B:剩新的而已啦」,可知在本案中被告張漢忠掌握取得毒品之管道,且取得之毒品亦是放在被告張漢忠處,由其控管。
而之後編號三、5至10之內容,即為證人于鴻龍與證人陳叡翰聯絡交易毒品之通話,證明此次證明毒品買賣成功。
凡此均核與證人陳叡翰、于鴻龍之上開證述相符,足以證明其2人之證言為事實。
再者,綜合前述3次之交易模式可知,是由證人陳叡翰先與證人于鴻龍聯繫,再由被告張漢忠拿取自己手上現有毒品或再向上手調取毒品,二人再共同出面而交付予證人于鴻龍。
4、有關附表二編號四(即附表一編號四犯罪事實)部分:編號三、1是證人陳叡翰(即代號A)與被告張漢忠(即代號B)通話:「B:『他』(按:依譯文整體文義觀之,應係指被告張漢忠之上手)說要中午差不多一兩點過去,所以你跟你朋友約差不多3點啦」、「A:他人都...」、「B:他算高雄還沒回來」、「A:他人現在也在難過啊」、「B:昨天不是說今天下午兩三點,我昨天就跟他說了,叫他2、3點,他說他那邊要趕得及啊」、「A:欸」、「B:他說10點才從高雄上來啦,上來差不多1.2點啦」、「A:這樣」、「B:兩點吧」、「A:別的地方調不到嗎?」、「B:別的地方比較沒那麼好」、「A:好啦」、「B:調有啦不好啦,根本都沒那利潤了」、「A:說的也對啦,對啦」、「B:都被斷手腳你聽不懂嗎?你就叫他忍耐一下,下午差不多兩點一定有,就不會斷了啦」。
由上可知,被告張漢忠向證人陳叡翰表示其於當日下午1、2時才能取得毒品,但證人陳叡翰說對方現在毒癮發作,身體正在難過,被告張漢忠即稱昨天有表示是要在今日下午交付毒品,證人陳叡翰再探詢是否有其他取得管道,但被告張漢忠表示其他管道已被封斷,且沒有利潤。
是由上可知,被告張漢忠於本案居是全權主導之地位,對於毒品的取得來源、何時交付均由其主控,證人陳叡翰須聽命其之指示行事。
其後編號四、3至16之內容,即為證人于鴻龍與證人陳叡翰聯絡交易毒品之通話,因交付之時間較原預定時間有拖延,所以在編號四、17、19之電話中,證人陳叡翰一再催促被告張漢忠下樓見面,最後其3人見面,證明此次證明毒品買賣成功。
5、有關附表二編號五(即附表一編號五犯罪事實)部分:編號五、1之通話中,證人于鴻龍向證人陳叡翰表示:購買的價錢為2萬3千元,而且要昨天(即附表一編號四部分)的DOUBLE再DOUBLE等語。
又在編號五、2之通話中,證人于鴻龍稱「就是有昨天那個要給我就是了」,之後於編號五、3之通話中,證人陳叡翰就上開內容向被告張漢忠告知:「先上來拿我們昨天先幫他處理起來這,拿了以後他會轉頭在回來,再一樣的乘以3喔。」
、「B:喔乘3就對了啦」、「A:總共要...」、「B:2就對啦」、「A:要4個就對了啦,2就對了啦」。
本院綜合前述所有情節,得知在本案中半兩為1份、1個,金額為1萬2千元或1萬3千元;
1兩為DOUBLE,金額約為2萬3千元(在報價上或有時為2萬4千元,但實際交易上會因量多而有折扣);
而DOUBLE再DOUBLE即為4份,重量為2兩,金額應為2萬3千元之兩倍,即為4萬6千元。
故在此次通話中,被告張漢忠與證人陳叡翰就本次毒品交易之金額及數量均有詳予確認,且證人陳叡翰就其所獲得之買方資訊,均會立即向被告張漢忠回報,足認被告張漢忠確有參與本案販賣毒品之行為,且係基於主導者之地位。
6、有關附表二編號七(即附表一編號七犯罪事實)部分:編號七、1、2是證人陳叡翰(即代號A)與被告張漢忠(即代號B)之通話,證人陳叡翰向被告張漢忠表示,對方要上來取貨,但被告張漢忠表示其尚未取得毒品,證人陳叡翰且再告知要跟昨天的一樣等語。
綜合前述,此係證人陳叡翰就其所獲得之買方資訊,向被告張漢忠回報毒品數量,足以佐證被告張漢忠確有參與本案販賣毒品之行為。
7、有關附表二編號六(即附表一編號六犯罪事實)、附表二編號八(即附表一編號八犯罪事實),及附表二編號九(即附表一編號九犯罪事實)部分:依通訊監察譯文內容觀之,或僅有證人陳叡翰告知被告張漢忠其快要到了(即附表二編號六、3),或者全無證人陳叡翰與被告張漢忠之通話。
但此部分業據證人于鴻龍、證人陳叡翰證述如前,互核一致並無矛盾齟齬之處,且被告張漢忠並不否認其有與證人陳叡翰一同到現場,又其於本院審理中亦供承:其有與證人陳叡翰共同販賣毒品予證人于鴻龍,只是種類為甲基安非他命等語(見本院卷第100頁、第105頁背面、第107頁背面、第108頁),此亦足佐證被告張漢忠到現場係為了販賣毒品。
再者,依前述被告張漢忠與證人陳叡翰之販賣行為模式觀之,亦可知證人陳叡翰販賣予證人于鴻龍的毒品,均係向被告張漢忠取得,被告張漢忠既不否認其有到現場,且證人于鴻龍、證人陳叡翰亦均證述3次均是為交易毒品而見面,則綜合全體事證觀之,均足以佐證被告張漢忠確有參與本案此3部分之犯行。
8、有關附表二編號十(即附表一編號十犯罪事實)部分:編號十、1至3之通話內容,是證人于鴻龍向證人陳叡翰連繫毒易交易之情節。
而編號十、4之通話內容,則是在取得毒品數小時後,證人于鴻龍向證人陳叡翰報怨,剛剛取得的毒品品質不佳,證人陳叡翰即表示「早上我會再去找那個,跟『他』一起去找上面那個」。
被告張漢忠就此次亦不否認有與證人陳叡翰至現場,是此通話內容的「他」,證人陳叡翰應係指被告張漢忠,證人陳叡翰即要被告張漢忠負責,要與之一同去找上手處理,此足以佐證前述證人于鴻龍、陳叡翰所證為事實,被告張漢忠確亦有參與本次販賣毒品之行為。
(四)再稽以證人于鴻龍於原審審理中證稱:因為其不認識張漢忠,第一次陳叡翰跟其說他沒有在賣海洛因,就帶一個人跟其認識,其沒有張漢忠的電話號碼,都是透過陳叡翰去聯絡,其有跟張漢忠要,但張漢忠沒有給其,其知道張漢忠有販賣海洛因是透過陳叡翰介紹,陳叡翰說可以透過打電話給張漢忠等語(見原審卷㈠第195至196頁)。
且綜合前述,被告張漢忠對於證人陳叡翰在電話中所言情形均知悉甚詳,且據證人陳叡翰於原審審理中證稱,上開用語確為毒品買賣交易(見原審1709號卷㈠第207至214頁)。
況據證人于鴻龍、陳叡翰均於原審審理中證稱:于鴻龍並未積欠陳叡翰債務,陳叡翰與于鴻龍、張漢忠間均無金錢債務等情(見原審1709卷㈠第196頁、第204頁、第220頁背面),再稽之附表一編號一至十所示之交易時間,或有凌晨許、中午時許、傍晚、晚上不等,倘如被告張漢忠所辯,其是與證人陳叡翰共同去收取債務,此催討債務、收取債務時間,均悖常情,足證被告張漢忠上開辯解,難以採信。
又被告張漢忠於本院審理中供承:其曾有與證人陳叡翰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證人于鴻龍,是因偵查及原審審理中未提及此部分,故其未主動說明云云(見本院卷第108頁)。
惟於本院審理中,本院基於不告不理原則,亦僅就起訴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部分訊問被告張漢忠,被告張漢忠即主動辯稱其係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是可知基於人類趨利避害之天性,若對於自己有利之事實,不待訊問,即會主動為己辯解,被告張漢忠於偵查及原審審理過程中不提及上開辯解,僅一再辯稱其未與證人陳叡翰販賣毒品云云,是此部分辯解,顯令人生疑。
又參照證人于鴻龍、陳叡翰之上開證述均一致證稱是毒品種類為海洛因,證人于鴻龍之驗尿反應確有呈海洛因代謝物嗎啡陽性反應,及依本院審理案件所知有關本案販賣之數量、金額應屬海洛因之價額等情觀之,亦足認被告張漢忠與證人陳叡翰共同販賣之毒品種類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是證人于鴻龍於附表一編號一至十購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均係透過被告陳叡翰聯絡被告張漢忠,再由被告張漢忠交付海洛因予證人于鴻龍,並向證人于鴻龍收取價金等情,洵堪認定。
(五)被告張漢忠雖以:詹寬郎、謝長民曾於囚車或居留室內聽聞陳叡翰與于鴻龍談及要誣陷張漢忠,將販賣海洛因責任推給張漢忠,其確實沒有販賣海洛因予于鴻龍;
附表一編號十部分,證人詠淇可以證明其沒有下車與對方見面,是陳叡翰下車去便利商店跟對方見面云云置辯,就此部分本院查明如下:1、證人詹寬郎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其跟張漢忠不熟,只是曾向張漢忠提過其曾在囚車上面聽說人家要咬張漢忠,但實際情形不清楚,其不清楚他們的案情,其和于鴻龍就讀同一所國中,有和于鴻龍聊天提及之前有向張漢忠、陳叡翰買藥(指毒品),于鴻龍說要作證上手是誰,但于鴻龍並沒有講特定人,亦無說要咬何人等語(見原審1709號卷㈠第187至189頁)。
依證人詹寬郎上開證述內容,可知證人詹寬郎雖曾與證人于鴻龍乘坐囚車,其2人聊天之際,僅提及證人于鴻龍要出庭作證毒品上手一事,並無言及是被告張漢忠與證人陳叡翰的毒品案件,亦無明確說要誣陷被告張漢忠販毒等情事,是被告張漢忠上開辯解,顯與事實不符,難以採信。
2、證人謝長民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其只認識張漢忠,不認識陳叡翰、于鴻龍,102年5月間,其在打電動時,曾聽聞有人說要一個叫「阿漢」的人要咬「阿忠」,但其不知到「阿漢」的全名,說話的那個人不是陳叡翰,也不是于鴻龍,其只知道「阿漢」和「阿忠」有金錢糾紛,其他細節不清楚,也不知道那個人要咬什麼案件;
約2個月前(按:指102年8月間),在拘留室有聽到陳叡翰與于鴻龍在聊天,在講時還有在罵張漢忠,其只有聽到于鴻龍說「阿漢」是他的朋友,一定要挺朋友,另外一次也是聽到陳叡翰與于鴻龍提到說「阿漢」是朋友,一定要挺「阿漢」,聽到要對「阿忠」不利,說張漢忠販賣一級毒品等語(見原審1709號卷㈠第187至192頁背面)。
依證人謝長民上開證述內容,可知證人謝長民並不認識被告陳叡翰及證人于鴻龍,也不知道綽號「阿漢」的真實姓名,亦不知綽號「阿漢」的人要誣陷「阿忠」何案件,僅知「阿漢」不是證人陳叡翰、于鴻龍。
依此,證人謝長民縱有聽聞有人說要咬被告張漢忠,惟其既不認識證人于鴻龍及陳叡翰2人,亦無從確認綽號「阿漢」的人是否為證人陳叡翰,且證人謝長民對於如何誣陷被告張漢忠之案件為何及細節,或如何販賣海洛因重要事實等情均未聽聞。
復據證人于鴻龍於原審審理中證稱:其在拘留所遇到謝長民時,被告陳叡翰沒有同時在場,其在102年7月間在地檢署拘留室時,並無與陳叡翰談論有關這個案件等語(見原審1709號卷201頁),是證人謝長民上開證述內容,是否屬實,極有疑義?再參以卷附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見原審1709號卷㈠第16至25頁、第65至70頁),證人陳叡翰係於102年6月20日入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證人于鴻龍是於102年5月13日因另案而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羈押,且證人于鴻龍因本案遭司法警察第一次詢問之時間係在102年5月31日(見他字2402號卷第6至17頁),是證人于鴻龍又如何與被告陳叡翰共同謀議誣陷本案被告張漢忠販賣海洛因之嫌,恐有疑疑義?綜此,足證被告張漢忠上開辯解,均係事後卸責之詞,難以採信。
3、證人張詠淇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其和被告張漢忠是於100年初經由一位朋友認識他,後來他有入獄,有隔1年多沒見面,到101年9月或10月左右,被告張漢忠出獄後,其才又跟他碰面,其跟被告張漢忠不是男女朋友關係,其當時已婚;
其有見過陳叡翰,有一次被告張漢忠約其和這位叫「阿翰」的人在85度C喝茶聊天,當時被告張漢忠帶「阿翰」過去,這是其第一次見到陳叡翰,當天在85度C只有停留10、20分鐘而已,他們只是普通式的家常便飯的聊天,詳細內容其不太清楚,其未曾經在晚上時跟被告張漢忠坐陳叡翰的車一起到后里去;
其個人曾經在被告張漢忠家中喝酒,但沒跟陳叡翰喝酒,當時其剛好在我失業期間,時間好像是101年11、12月左右,那時候我偶爾會跟被告張漢忠喝酒;
有關被告張漢忠在法院開庭時之辯解,其沒有在102年5月12日凌晨12點多,跟他搭車到臺中市后里區后里國中肉圓的附近,其只記得3、4月份偶爾會在被告張漢忠的家裡喝酒,而其確實沒有跟他們去過后里那裡,其是曾經跟被告張漢忠喝酒後,由陳叡翰開車載往臺中市太平區的方向,陳叡翰他們是直接開往遊藝場跑,只有這一次是由陳叡翰開車載其等出門,其沒有朋友住在臺中市后里區等語(見本院卷第109至112頁)。
是證人張詠淇亦否認有與被告張漢忠於102年5月12日凌晨12時多一同至「后里國中肉圓」附近之情事,被告此部分之辯解,即難採信。
(六)按凡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無論其所參與者是否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皆為正犯,其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苟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亦為正犯,必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又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始為從犯。
故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
又刑法上所謂販賣行為,係指以營利為目的,有償轉讓,故交付商品與收取價金,均屬販賣犯罪之構成要件行為,縱以幫助他人營利犯罪之意思,而有參與交付買賣標的物、收取貨款之販賣要件行為,自應論以共同正犯而非從犯(最高法院84年度臺上字第5647號判決要旨參照)。
又聯絡毒品買賣、交付毒品、收取毒品買賣價金等行為,均屬販賣毒品罪構成要件事實之部分行為,苟有參與其事,即係分擔實行犯罪行為,自應負共同販賣毒品罪責(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1439、3843號判決要旨參照)。
關於附表一編號一至十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係由證人陳叡翰接聽電話與購毒者聯絡,再由證人陳叡翰與被告張漢忠共同至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十所示地點,由被告張漢忠將海洛因交予購毒者即證人于鴻龍並收取價金,被告張漢忠既為「交付毒品、收取價金」之行為,依前開說明,該行為已屬參與共同販賣毒品海洛因之構成要件行為,被告張漢忠、證人陳叡翰分擔並參與販賣海洛因之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堪認係基於共同販賣海洛因營利之犯意聯絡,而互為分工。
(七)復按所謂販賣行為,須有營利之意思,方足構成(最高法院101年度臺上字第5762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按販賣毒品之所謂販賣行為,係行為人基於營利之目的,而販入或賣出毒品而言。
販賣毒品者,其主觀上須有營利之意圖,且客觀上有販賣之行為,即足構成,至於實際上是否已經獲利,則非所問。
即於有償讓與他人之初,係基於營利之意思,並著手實施,而因故無法高於購入之原價出售,最後不得不以原價或低於原價讓與他人時,仍屬販賣行為。
必也始終無營利之意思,縱以原價或低於原價有償讓與他人,方難謂為販賣行為,而僅得以轉讓罪論處(最高法院93年度臺上字第1651號判決要旨參照)。
本案雖未扣得被告張漢忠、證人陳叡翰2人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十所示販賣之海洛因,而未能精準計算出被告張漢忠、證人陳叡翰販入與販出海洛因之差價(即營利賺取之淨額)。
然參諸我國查緝販賣毒品海洛因執法甚嚴,對於販賣海洛因者尤科以重度刑責,又販賣海洛因既係違法行為,當非可公然為之,亦無公定價格,且容易分裝並增減份量,而每次買賣之價量,可能隨時依雙方關係深淺、資力、需求量及對行情之認知、來源是否充裕、查緝是否嚴謹、購買者被查獲時供述購買對象之可能風險之評估等情形,而異其標準,非可一概而論;
販賣之利得,除被告坦承犯行或價量俱臻明確外,委難察得實情,販賣之人從價差或量差中牟利之方式雖異,其意圖營利之販賣行為則同一。
是以因海洛因量微價高,取得不易,販賣者率有暴利可圖,苟非意圖販賣營利,一般人焉有可能甘冒重度刑責而提供海洛因予他人。
且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十所示之證人于鴻龍不知被告張漢忠、證人陳叡翰販入海洛因之成本如何,致無法查得販賣之實際利得若干。
惟被告張漢忠、證人陳叡翰與買受對象間並無特別之親屬情誼,且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十所示之證人于鴻龍之證述,其向被告張漢忠、證人陳叡翰購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時,均屬有償之交易行為,且係在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十所示之地點進行交易,被告張漢忠對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重刑應知之甚詳,如無相當利潤可圖,豈有甘冒遭受重刑之風險,而將海洛因無償轉讓他人之理?是倘被告張漢忠非有厚利可圖,自無平白費時、費力特意分別於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十所示之地點交付海洛因予對方之理,是被告張漢忠主觀上顯係基於營利之販賣意圖而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提供行為,洵堪認定。
(八)被告張漢忠請求進行測謊鑑定,及請求傳喚借錢之證人,以證明其與證人陳叡翰間有金錢糾紛(見本院卷第98頁,於辯論終結後復具狀表示該證人名為陳耀森),惟本院依證人于鴻龍、陳叡翰之一致證述,及如附表二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已得出明確而無庸置疑之確信心證,本案事證業屬明確,而測謊鑑定僅屬補充、備位性之調查,並無取代本院直接審理獲得心證之功用。
又縱屬證人陳叡翰與被告張漢忠間有金錢糾紛,然有金錢糾紛非必然即為虛偽證述,況本院並非僅依證人陳叡翰之唯一證述為認定依據,尚有參酌其他證據綜合判斷而得出確信心證。
是本院認本案之待證事實已臻明瞭而無再調查之必要,被告張漢忠此部分之證據調查聲明為不必要,應予駁回。
綜上所述,被告前揭辯解,顯係事後卸責之詞,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有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十所示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洵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查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販賣。
是核被告張漢忠就附表一編號一至十之行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其各次販賣海洛因前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皆為其後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二)被告張漢忠就附表一編號一至十之10次販賣第一級毒品行為,皆與原審同案被告陳叡翰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三)被告張漢忠有如犯罪事實欄一所載受有期徒刑宣告之犯罪紀錄,並於101年7月3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十所示有期徒刑以上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論以累犯。
而被告張漢忠所犯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十所示有期徒刑以上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其法定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部分,依刑法第64條第1項、第65條第1項之規定,不得加重其刑外,僅就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之併科罰金刑部分加重其刑,各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四)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部分(即102年度偵字第20758號),與起訴之附表一編號一至十所示被告張漢忠販賣第一級毒品部分之犯罪事實完全相同,均為事實上同一案件,本院自應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五)被告張漢忠無從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說明如下:1、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關於「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之規定,旨在獎勵犯罪人之悛悔,同時使偵查或審判機關易於發現真實,以利毒品查緝,俾收防制毒品危害之效;
故不論該被告之自白,係出於自動或被動、簡單或詳細、一次或多次,並其自白後有無翻異,苟其於偵查及審判中均有自白,即應依法減輕其刑。
又刑法上所稱之自白,係指行為人對其被訴之犯罪事實為任意性之供認而言(參照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6928號判決意旨)。
被告張漢忠對於附表一編號一至十所示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自偵查起至本院審理終結時止,均否認有與原審同案被告陳叡翰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等犯行,自無法依上開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2、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固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而所稱「供出毒品來源,因而破獲者」,係指被告供出毒品來源之有關資料,諸如前手之姓名、年籍、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等,使調查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因而對之發動調查或偵查並破獲者而言。
申言之,被告之「供出毒品來源」,與調查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對之發動調查或偵查並進而破獲之間,論理上須具有先後且相當的因果關係,非謂被告一有「自白」、「指認」毒品來源之人,而破獲在後,即得依上開規定予以減刑。
若被告供出毒品來源者之前,調查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已有確切之證據,足以合理之懷疑被告所供販賣毒品來源之人,則嗣後之破獲與被告之「供出毒品來源」間,即欠缺先後且相當的因果關係,自不得適用上開規定予以減刑(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1475號判決參照)。
經原審分別函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函覆:本案並無因張漢忠、陳叡翰供述而查獲共犯或上手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10月9日中檢秀調102蒞7810字第099382、099381號函在卷可參(見原審1709號卷㈠第125、126頁);
另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函覆:被告張漢忠於查獲後之所有警詢筆錄,並無供述渠毒品上手或毒品來源等情,此有刑事警察大隊於102年10月14日中市警刑四字第000000000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職務報告各1份在卷可佐(見原審1709號卷㈠第127至129頁、第130至132頁)。
又本院審理期間亦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函詢,該署回復:本署並無因被告漢忠之供述而查獲其他共犯或正犯之情事等語,此有該署103年4月21日中檢秀有102毒偵2501字第039960號函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90頁)。
足見本案並無因被告張漢忠供出毒品來源而查獲其他共犯、正犯之情形,自無從認定被告張漢忠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減刑規定。
(六)有關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部分:按刑之量定,為求個案裁判之妥當性,法律固賦予法院裁量權,但此項裁量權之行使,除應依刑法第57條規定,審酌行為人及其行為等一切情狀,為整體之評價,並應顧及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使罪刑均衡,輕重得宜,以契合社會之法律感情。
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其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一切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以及宣告法定最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等等),以為判斷。
又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之法定刑為「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2千萬元以下罰金」,然同為販賣第一級毒品之人,其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未必盡同,或有大盤毒梟者,亦有中、小盤之分,甚或僅止於吸毒者友儕間為求互通有無之有償轉讓者亦有之,其販賣行為所造成危害社會之程度自屬有異,法律科處此類犯罪,所設之法定最低本刑卻同為「死刑或無期徒刑」,不可謂不重,自非不可依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二者加以考量其情狀,是否有可憫恕之處,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期使個案裁判之量刑能斟酌至當,符合比例原則。
本案被告張漢忠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行為,無視國家對於杜絕毒品危害之禁令固屬不當,本應予責難,然本案被告張漢忠與原審同案被告陳叡翰販賣海洛因之行為10次,對象僅于鴻龍1人,且交易金額共計203,000元,被告張漢忠係因一時貪念思慮不週,致罹重典,然相對於長期大量販賣毒品之大毒梟而言,被告張漢忠對社會治安及國民健康之危害相對較小,從被告張漢忠犯案情節觀之,倘仍遽處以法定本刑之最低刑度,無異失之過苛而不盡情理,不免予人情輕法重之感,且難謂符合罪刑相當性及比例原則,更無從與大毒梟之惡行有所區隔,是其犯罪情狀相較於法定之重刑,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情節尚堪憫恕,爰就被告張漢忠上開所為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即附表一編號一至十所載部分),均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
又被告張漢忠之刑同有加重減輕之事由,並均依法先加後減之。
(七)本案被告張漢忠與原審同案被告陳叡翰2人,共同於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十所示之時間販賣海洛因,其2人共同販賣海洛因之時間、地點並非一致,每次行為在時間差距上可以分開,足認其主觀上難認出於一次決意,在刑法評價上亦各具獨立性,每次行為皆可獨立成罪,依社會通念,刑法修正後應認為數罪之評價,始符合刑罰公平原則,是被告張漢忠所為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十所示10次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各罪間,係犯意各別,行為互異,均應分論併罰。
四、駁回上訴之理由:
(一)原審法院因認被告張漢忠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十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證明確,適用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第17條第2項、第19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47條第1項、第59條、第51條第5款、第9款之規定,並審酌被告張漢忠僅為謀個人私利,無視於政府制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與原審同宋被告陳叡翰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藉以牟利,獲取利益,致使一般施用毒品者,沈迷於毒癮而無法自拔,直接戕害國民身心健康,間接危害社會治安,敗壞社會善良風氣,進而導致施用毒品之人為購買毒品施用而觸犯刑典之情事發生,其實際之危害程度不小,然因被告張漢忠實際販賣之時間非長,販售數量尚非鉅大,獲取之利益亦非鉅額,並審酌被告張漢忠犯罪之動機、販賣海洛因之期間、次數、各次所得之財物,及被告張漢忠否認犯行,其係國小畢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偵14025號卷㈠第28頁之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位)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十科刑主文欄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十九年,以資懲儆。
並敘明被告張漢忠依其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之性質,認並無宣告褫奪公權之必要。
再說明被告張漢忠行為後,刑法第50條雖於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施行,惟本案被告所犯上開數罪,皆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論依修正前或後之規定,均應合併處罰,對被告而言即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是用現行有效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合處罰。
核其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要屬妥適,應予維持。
被告張漢忠上訴否認有販賣第一級毒品之行為,然未提出任何有利之事證,其上訴為無理由(詳如前述),應予以駁回。
(二)有關沒收部分:1、按沒收為從刑之一種,應隨主刑宣告。
又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方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共同正犯應對所參與犯罪之全部事實負責,有關從刑之沒收部分,雖他共同正犯所得之物,亦應於其本身所處主刑之後,併為沒收之諭知(參照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7050號判決意旨)。
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犯販賣毒品罪者,其犯罪所得之財物均沒收之,係採義務沒收主義。
故販賣毒品所得之對價,不問其中成本若干,利潤多少,均應全部諭知沒收,貫徹政府查禁煙毒之決心,以符立法本旨(最高法院91年度臺上字第2419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犯第4條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財物,均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但該條項並無如同條例第18條第1項所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之明文,自屬相對沒收主義之立法。
是其應沒收之物,應以屬被告所有者為限。
又該規定所稱「追徵其價額」者,係指所沒收之物為金錢以外之其他財物而無法沒收時,應追徵其價額,使其繳納與原物相當之價額。
如所得財物為金錢而無法沒收時,始應「以其財產抵償之」(最高法院93年臺上第2743號、95年度臺上字第305號判決意旨、最高法院99年度第五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犯該條例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財物,均沒收之。
係採義務沒收主義,且金錢為代替物,重在兌換價值,而不在原物,自難拘泥於沒收原物之理論,認沒收販賣毒品所得之金錢,以當場查獲扣押者為限,苟能證明其為販賣毒品所得之金錢,均應予以沒收(參照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5227號判決)。
是販賣毒品所得之金錢,無論已否扣案,如仍屬存在,即應依法沒收。
經查被告張漢忠就附表一編號一至十所示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之金錢,分別係被告張漢忠與原審同案被告陳叡翰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罪所得之財物(犯罪所得詳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十所示),雖均未扣案,然無證據證明已不存在,仍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於其主刑項下宣告被告張漢忠與原審同案被告陳叡翰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
2、另國內行動電話SIM卡之所有權歸屬,經司法院函請全國各行動電話公司查復後,各該行動電話公司均認行動電話(含一般型及預付型)SIM卡所有權歸客戶所有,此有司法院97年5月6日院臺廳刑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釋可資參照。
故申請名義人經向各行動電話公司申請取得SIM卡使用後,自非不可轉讓給第三者,而移轉其所有權。
查行動電話門號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前5個均為原審同案被告陳叡翰使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此2個均被告張漢忠使用),雖均非被告張漢忠、原審同案被告陳叡翰所申辦(申辦人資料,見原審1709號卷㈠第50至57頁),上揭門號或為原審同案被告陳叡翰所購得或友人贈與,或為被告張漢忠之友人贈與,且斯時均係原審同案被告陳叡翰、被告張漢忠2人分別持有使用中,為被告張漢忠、原審同案被告陳叡翰2人所是認(見原審1709號卷㈠第82頁、第93頁背面)。
是就附表一編號一至十部分,被告張漢忠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時,分別持用如附表三編號十三、十四所示之行動電話2支(分別含門號SIM卡),均係供被告張漢忠與原審同案被告陳叡翰販賣毒品時所聯絡之通訊工具,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於被告陳叡翰、張漢忠2人所犯各罪之主刑項下(分別詳如附表一之「科刑主文欄」所示),諭知與原審同案被告被告陳叡翰連帶沒收(又上開行動電話含門號,既均已沒收,即無不能沒收之問題,爰不另為「如一部或全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之諭知,併予說明)。
另被告陳叡翰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時,所持用之行動電話雖僅扣得如附表三編號三、四所示之SIM卡(即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惟上揭SIM卡原分別插入之行動電話2支(廠牌均不詳),均未扣案,惟無證據證明業已滅失,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於原審同案被告陳叡翰與被告張漢忠所犯該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之主刑項下(分別詳如附表一之「科刑主文欄」所示),宣告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
3、至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七至十二所示之物,雖均係被告陳叡翰所有,惟核與被告陳叡翰所犯本件販賣第一、二級毒品有關連性,亦非違禁物,爰均不為沒收;
另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十五所示之行動電話1支(廠牌:ANYCALL,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為證人吳永安所有,並非被告張漢忠或原審同案被告陳叡翰所有,業據證人吳永安證述在卷(見偵14025號卷㈠第135頁),亦非違禁物,爰不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蓉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劉 榮 服
法 官 楊 真 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詹 錫 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附表一:被告張漢忠與原審同案被告陳叡翰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犯行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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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交│交 易│交 易│販賣所得│ 交易方法 │ 證據資料 │ 原審科刑主文 │
│ │易│ │ │(新臺幣│ │ │ │
│ │對│ │ │)及數量│ │ │ │
│號│象│時 間│地 點│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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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于│102年 │臺中市│12,000元│陳叡翰持行動電話門號│㈠原審同案被告陳叡翰於偵訊及原│張漢忠共同販賣第│
│ │鴻│5月3日│豐原區│/1包(約│0000-000000號與于鴻 │ 審審理時以證人身分之具結證述│一級毒品,累犯,│
│ │龍│1時54 │豐原大│重半錢)│龍持行動電話門號0979│ (見偵14025號卷㈠第129至132 │處有期徒刑拾伍年│
│ │ │分許後│道一段│ │-126636號,分別於102│ 頁、偵14025號卷㈡第178至182 │陸月;未扣案之販│
│ │ │之不久│370號 │ │年5月3日0時54分、1時│ 頁、原審1709號卷㈠第203頁背 │賣第一級品所得新│
│ │ │(起訴│之統一│ │05分、14分、21分、22│ 面至220頁)。 │臺幣壹萬貳仟元應│
│ │ │書誤載│便利超│ │分、36分、39分、45分│㈡證人于鴻龍於偵訊及原審審理中│與陳叡翰連帶沒收│
│ │ │為53分│商附近│ │、48分、51分、53分許│ 之具結證述(見偵14025號卷㈡ │之,如全部或一部│
│ │ │許,應│之某路│ │(最後通話結束時間為│ 第179頁背面至180頁、原審1709│不能沒收,以其與│
│ │ │予更正│口 │ │該日1時54分許)聯繫 │ 號卷㈠第194至203頁)。 │陳叡翰之財產連帶│
│ │ │) │ │ │,約定於左列時間、地│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抵償之;扣案之如│
│ │ │ │ │ │點,陳叡翰持行動電話│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及指認照│附表三編號三、五│
│ │ │ │ │ │門號0000-000000號於 │ 片、陳叡翰持門號0000-000000 │、六、十三所示之│
│ │ │ │ │ │102年5月2日22時07分 │ 號、0000-000000號等行動電話 │物均沒收;未扣案│
│ │ │ │ │ │、23時09分許,與張漢│ 與于鴻龍持門號0000-000000號 │之不詳廠牌行動電│
│ │ │ │ │ │忠持行動電話門號0981│ 行動電話於102年5月2日起至102│話壹支(原插入門│
│ │ │ │ │ │-902886號相約,由陳 │ 年5月3日之通訊監察譯文、陳叡│號0九二五三八五│
│ │ │ │ │ │叡翰駕車搭載張漢忠前│ 翰持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一二六號SIM卡) │
│ │ │ │ │ │往左列地點,二人到達│ 話與張漢忠持門號0000-000000 │應與陳叡翰連帶沒│
│ │ │ │ │ │左列地點後,于鴻龍進│ 號行動電話於102年5月2日起至 │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 │ │入陳叡翰上開自用小客│ 102年5月3日之通訊監察譯文( │不能沒收,以其等│
│ │ │ │ │ │車後座,由在副駕駛座│ 見他2402號卷第23至44頁、偵14│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之張漢忠交付海洛因予│ 025號卷㈡第124至143頁)。 │ │
│ │ │ │ │ │1包于鴻龍,並向于鴻 │ │ │
│ │ │ │ │ │龍收取新臺幣(下同)│ │ │
│ │ │ │ │ │12,000元,以此方式完│ │ │
│ │ │ │ │ │成毒品交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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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于│102年 │臺中市│23,000元│陳叡翰持行動電話門號│㈠原審同案被告陳叡翰於偵訊及原│張漢忠共同販賣第│
│ │鴻│5月3日│后里區│/1包(約│0000-000000號與于鴻 │ 審審理時以證人身分之具結證述│一級毒品,累犯,│
│ │龍│19時18│復興街│一錢重)│龍持用行動電話門號 │ (見偵14025號卷㈠第129至132 │處有期徒刑拾伍年│
│ │ │分許後│23號之│ │0000-000000、0978-77│ 頁、偵14025號卷㈡第178至182 │玖月;未扣案之販│
│ │ │之不久│「后里│ │2117號,分別於102年5│ 頁、原審1709號卷㈠第203頁背 │賣第一級毒品所得│
│ │ │(起訴│國中肉│ │月3日17時20分、37分 │ 面至220頁)。 │新臺幣貳萬叁仟元│
│ │ │書僅略│圓」附│ │、46分、59分、18時35│㈡證人于鴻龍於偵訊及原審審理中│應與陳叡翰連帶沒│
│ │ │載18分│近 │ │分、55分、19時11分、│ 之具結證述(見偵14025號卷㈡ │收之,如全部或一│
│ │ │許,應│ │ │13分、18分許聯繫,約│ 第179頁背面至180頁、原審1709│部不能沒收,以其│
│ │ │予補充│ │ │定於左列時間、地點,│ 號卷㈠第194至203頁)。 │與陳叡翰之財產連│
│ │ │) │ │ │嗣陳叡翰持上揭行動電│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帶抵償之;扣案之│
│ │ │ │ │ │話於同日17時23分許、│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及指認照│如附表三編號三、│
│ │ │ │ │ │57分許與張漢忠持用之│ 片、陳叡翰持門號0000-000000 │五、六、十三所示│
│ │ │ │ │ │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 號、0000-000000號等行動電話 │之物均沒收;扣案│
│ │ │ │ │ │886號相約,並駕車搭 │ 與于鴻龍持門號0000-000000號 │之不詳廠牌行動電│
│ │ │ │ │ │載張漢忠,前往左列地│ 行動電話於102年5月2日起至102│話壹支(原插入門│
│ │ │ │ │ │點,抵達後,于鴻龍步│ 年5月3日之通訊監察譯文、陳叡│號0九二五三八五│
│ │ │ │ │ │行至此後,于鴻龍進入│ 翰持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一二六號SIM卡) │
│ │ │ │ │ │陳叡翰上開自用小客車│ 話與張漢忠持門號0000-000000 │應與陳叡翰連帶沒│
│ │ │ │ │ │後座,由在副駕駛座之│ 號行動電話於102年5月2日起至 │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 │ │張漢忠交付1包海洛因 │ 102年5月3日之通訊監察譯文( │不能沒收,以其等│
│ │ │ │ │ │予于鴻龍,並向于鴻龍│ 見他2402號卷第23至44頁、偵14│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收取23,000元,以此方│ 025號卷㈡第124至143頁)。 │ │
│ │ │ │ │ │式完成毒品交易。 │ │ │
├─┼─┼───┼───┼────┼──────────┼───────────────┼────────┤
│三│于│102年 │臺中市│12,000元│于鴻龍持行動電話門號│㈠原審同案被告陳叡翰於偵訊及原│張漢忠共同販賣第│
│ │鴻│5月4日│豐原區│/1包(重│0000-000000、0978-77│ 審審理時以證人身分之具結證述│一級毒品,累犯,│
│ │龍│18時40│豐原大│約半錢)│2117號與陳叡翰持行動│ (見偵14025號卷㈠第129至132 │處有期徒刑拾伍年│
│ │ │分許後│道一段│ │電話門號0000-000000 │ 頁、偵14025號卷㈡第178至182 │陸月;未扣案之販│
│ │ │之不久│370號 │ │號,分別於102年5月4 │ 頁、原審1709號卷㈠第203頁背 │賣第一級毒品所得│
│ │ │(起訴│之統一│ │日16時01分、17時52分│ 面至220頁)。 │新臺幣壹萬貳仟元│
│ │ │書僅略│便利超│ │、18時9分、14分、18 │㈡證人于鴻龍於偵訊及原審審理中│應與陳叡翰連帶沒│
│ │ │載39分│商附近│ │分、23分、28分、39分│ 之具結證述(見偵14025號卷㈡ │收之,如全部或一│
│ │ │後之某│之某路│ │許(最後通話結束時間│ 第179頁背面至180頁、原審1709│部不能沒收,以其│
│ │ │時,應│口 │ │為該日18時40分許)聯│ 號卷㈠第194至203頁)。 │與陳叡翰之財產連│
│ │ │予補充│ │ │繫約定於左列時間、地│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帶抵償之;扣案之│
│ │ │) │ │ │點,陳叡翰持行動電話│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及指認照│如附表三編號三、│
│ │ │ │ │ │門號0000-000000號與 │ 片、陳叡翰持門號0000-000000 │四、五、六、十四│
│ │ │ │ │ │張漢忠持用之行動電話│ 號、0000-000000號等行動電話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門號0000-000000號於 │ 與于鴻龍持門號0000-000000號 │扣案之不詳廠牌行│
│ │ │ │ │ │102年5月4日17時54分 │ 行動電話於102年5月2日起至102│動電話貳支(原分│
│ │ │ │ │ │、18時02分許相約,由│ 年5月3日之通訊監察譯文、陳叡│別插入門號0九二│
│ │ │ │ │ │陳叡翰駕車搭載張漢忠│ 翰持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五三八五一二六號│
│ │ │ │ │ │前往左列地點,抵達後│ 話與張漢忠持門號0000-000000 │、0九七九四二六│
│ │ │ │ │ │,于鴻龍進入陳叡翰上│ 號行動電話於102年5月2日起至 │九0五號SIM卡) │
│ │ │ │ │ │開自用小客車後座,由│ 102年5月3日之通訊監察譯文( │應與陳叡翰連帶沒│
│ │ │ │ │ │在副駕駛座之張漢忠交│ 見他2402號卷第23至44頁、偵14│收,如全部或一部│
│ │ │ │ │ │付海洛因1包予于鴻龍 │ 025號卷㈡第124至143頁)。 │不能沒收,以其等│
│ │ │ │ │ │,並向于鴻龍收取12,0│ │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00元,以此方式完成毒│ │ │
│ │ │ │ │ │品交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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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于│102年 │臺中市│12,000元│于鴻龍持行動電話門號│㈠原審同案被告陳叡翰於偵訊及原│張漢忠共同販賣第│
│ │鴻│5月5日│北屯區│/1包(約│0000-000000號與陳叡 │ 審審理時以證人身分之具結證述│一級毒品,累犯,│
│ │龍│18時20│文心路│重半錢)│翰持行動電話門號0925│ (見偵14025號卷㈠第129至132 │處有期徒刑拾伍年│
│ │ │分許(│四段34│ │-385126號,分別於102│ 頁、偵14025號卷㈡第178至182 │陸月;未扣案之販│
│ │ │起訴書│1號之 │ │年5月5日10時22分、14│ 頁、原審1709號卷㈠第203頁背 │賣第一級毒品所得│
│ │ │誤載19│麥當勞│ │時14分、48分、1時05 │ 面至220頁)。 │新臺幣壹萬貳仟元│
│ │ │時許,│前 │ │分、11分、24分、27分│㈡證人于鴻龍於偵訊及原審審理中│應與陳叡翰連帶沒│
│ │ │應予更│ │ │、47分、53分、16時01│ 之具結證述(見偵14025號卷㈡ │收之,如全部或一│
│ │ │正) │ │ │分、14分、24分、45分│ 第179頁背面至180頁、原審1709│部不能沒收,以其│
│ │ │ │ │ │、53分、17時19分、24│ 號卷㈠第194至203頁)。 │與陳叡翰之財產連│
│ │ │ │ │ │分、34分、39分、45分│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帶抵償之;扣案之│
│ │ │ │ │ │聯繫,約定於左列時間│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及指認照│如表三編號三、四│
│ │ │ │ │ │、地點見面,陳叡翰持│ 片、陳叡翰持門號0000-000000 │、五、六、十四所│
│ │ │ │ │ │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 號、0000-000000號等行動電話 │示之物均沒收;扣│
│ │ │ │ │ │905號與張漢忠持行動 │ 與于鴻龍持門號0000-000000號 │案之不詳廠牌動電│
│ │ │ │ │ │電話門號0000-000000 │ 行動電話於102年5月2日起至102│話貳支(原分別插│
│ │ │ │ │ │號於102年5月5日7時07│ 年5月3日之通訊監察譯文、陳叡│入門號0九二五三│
│ │ │ │ │ │分、17時23分、33分許│ 翰持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八五一二六、0九│
│ │ │ │ │ │聯繫相約,由陳叡翰駕│ 話與張漢忠持門號0000-000000 │七九四二六九0五│
│ │ │ │ │ │車搭載張漢忠前往左列│ 號行動電話於102年5月2日起至 │號SIM卡)應與陳 │
│ │ │ │ │ │地點,抵達後,于鴻龍│ 102年5月3日之通訊監察譯文( │叡翰連帶沒收,如│
│ │ │ │ │ │進入陳叡翰上開自用小│ 見他2402號卷第23至44頁、偵14│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客車後座,由在副駕駛│ 025號卷㈡第124至143頁)。 │收,以其等財產連│
│ │ │ │ │ │座之張漢忠交付1包海 │ │抵償之。 │
│ │ │ │ │ │洛因予于鴻龍,並向于│ │ │
│ │ │ │ │ │鴻龍收取12,000元,以│ │ │
│ │ │ │ │ │此方式完成毒品交易。│ │ │
├─┼─┼───┼───┼────┼──────────┼───────────────┼────────┤
│五│于│102年5│臺中市│46,000元│于鴻龍持行動電話門號│㈠原審同案被告陳叡翰於偵訊及原│張漢忠共同販賣第│
│ │鴻│月6日1│東區樂│/1包(約│0000-000000號與陳叡 │ 審審理時以證人身分之具結證述│一級毒品,累犯,│
│ │龍│0時42 │業路10│二錢重)│翰持行動電話門號0925│ (見偵14025號卷㈠第129至132 │處有期徒刑拾伍年│
│ │ │分後之│4巷17 │ │-385126號於102年5月6│ 頁、偵14025號卷㈡第178至182 │拾壹月;未扣案之│
│ │ │某時許│號之張│ │日10時13分、29分、41│ 頁、原審1709號卷㈠第203頁背 │販賣第一級毒品所│
│ │ │(起訴│漢忠住│ │分許(最後通話結束時│ 面至220頁)。 │得新臺幣肆萬陸仟│
│ │ │書誤載│處附近│ │間為該日10時42分許)│㈡證人于鴻龍於偵訊及原審審理中│元應與陳叡翰連帶│
│ │ │41分許│ │ │聯繫,由陳叡翰開車搭│ 之具結證述(見偵14025號卷㈡ │沒收之,如全部或│
│ │ │,應予│ │ │載于鴻龍前往左列地點│ 第179頁背面至180頁、原審1709│一部不能沒收,以│
│ │ │更正)│ │ │,陳叡翰持行動電話門│ 號卷㈠第194至203頁)。 │其與陳叡翰之財產│
│ │ │ │ │ │號0000-000000號與張 │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連帶抵償之;扣案│
│ │ │ │ │ │漢忠持行動電話門號 │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及指認照│之如表三編號三、│
│ │ │ │ │ │0000-000000號於102年│ 片、陳叡翰持門號0000-000000 │四、五、六、十四│
│ │ │ │ │ │5月6日10時30分許聯繫│ 號、0000-000000號等行動電話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於左列地點見面,抵達│ 與于鴻龍持門號0000-000000號 │扣案之不詳廠牌動│
│ │ │ │ │ │後,由在進入副駕駛座│ 行動電話於102年5月2日起至102│電話貳支(原分別│
│ │ │ │ │ │之張漢忠交付海洛因1 │ 年5月3日之通訊監察譯文、陳叡│插入門號0九二五│
│ │ │ │ │ │包予于鴻龍,並向于鴻│ 翰持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三八五一二六、0│
│ │ │ │ │ │龍收取46,000元,以此│ 話與張漢忠持門號0000-000000 │九七九四二六九0│
│ │ │ │ │ │方式完成毒品交易。 │ 號行動電話於102年5月2日起至 │五號SIM卡)應與 │
│ │ │ │ │ │ │ 102年5月3日之通訊監察譯文( │陳叡翰連帶沒收,│
│ │ │ │ │ │ │ 見他2402號卷第23至44頁、偵14│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 │ 025號卷㈡第124至143頁)。 │沒收,以其等財產│
│ │ │ │ │ │ │ │連抵償之。 │
├─┼─┼───┼───┼────┼──────────┼───────────────┼────────┤
│六│于│102年 │臺中市│13,000元│于鴻龍持行動電話門號│㈠原審同案被告陳叡翰於偵訊及原│張漢忠共同販賣第│
│ │鴻│5月7日│東區樂│/1包(約│0000-000000號與陳叡 │ 審審理時以證人身分之具結證述│一級毒品,累犯,│
│ │龍│17時17│業路10│半錢重)│翰持行動電話門號0925│ (見偵14025號卷㈠第129至132 │處有期徒刑拾伍年│
│ │ │分許後│4巷17 │ │-385126號分別於102年│ 頁、偵14025號卷㈡第178至182 │柒月;未扣案之販│
│ │ │之不久│號之張│ │5月7日15時20分、17時│ 頁、原審1709號卷㈠第203頁背 │賣第一級毒品所得│
│ │ │(起訴│漢忠住│ │17分許聯繫相約至左列│ 面至220頁)。 │新臺幣壹萬叁仟元│
│ │ │書僅略│處附近│ │地點見面,嗣陳叡翰駕│㈡證人于鴻龍於偵訊及原審審理中│應與陳叡翰連帶沒│
│ │ │載17分│ │ │車停放該處,于鴻龍遂│ 之具結證述(見偵14025號卷㈡ │收之,如全部或一│
│ │ │許,應│ │ │進入陳叡翰上開自用小│ 第179頁背面至180頁、原審1709│部不能沒收,以其│
│ │ │予補充│ │ │客車後座,由陳叡翰持│ 號卷㈠第194至203頁)。 │與陳叡翰之財產連│
│ │ │) │ │ │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帶抵償之;扣案之│
│ │ │ │ │ │905號於同日16時26分 │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及指認照│如表三編號三、四│
│ │ │ │ │ │、16時37分許,與張漢│ 片、陳叡翰持門號0000-000000 │、五、六、十四所│
│ │ │ │ │ │忠持行動電話門號0938│ 號、0000-000000號等行動電話 │示之物均沒收;扣│
│ │ │ │ │ │-981180號聯絡至左列 │ 與于鴻龍持門號0000-000000號 │案之不詳廠牌動電│
│ │ │ │ │ │地點見面,張漢忠騎機│ 行動電話於102年5月2日起至102│話貳支(原分別插│
│ │ │ │ │ │車抵達,上車後,由張│ 年5月3日之通訊監察譯文、陳叡│入門號0九二五八│
│ │ │ │ │ │漢忠交付半錢之海洛因│ 翰持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三五一二六、0九│
│ │ │ │ │ │1包予于鴻龍,並向于 │ 話與張漢忠持門號0000-000000 │七九四二六九0五│
│ │ │ │ │ │鴻龍收取13,000元,以│ 號行動電話於102年5月2日起至 │號SI M卡)應與陳│
│ │ │ │ │ │此方式完成毒品交易。│ 102年5月3日之通訊監察譯文( │叡翰連帶沒收,如│
│ │ │ │ │ │ │ 見他2402號卷第23至44頁、偵14│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 025號卷㈡第124至143頁)。 │收,以其等財產連│
│ │ │ │ │ │ │ │抵償之。 │
├─┼─┼───┼───┼────┼──────────┼───────────────┼────────┤
│七│于│102年 │臺中市│13,000元│于鴻龍持行動電話門號│㈠原審同案被告陳叡翰於偵訊及原│張漢忠共同販賣第│
│ │鴻│5月8日│東區樂│/1包(約│0000-000000號與陳叡 │ 審審理時以證人身分之具結證述│一級毒品,累犯,│
│ │龍│11時3 │業路10│重半錢)│翰持行動電話門號0925│ (見偵14025號卷㈠第129至132 │處有期徒刑拾伍年│
│ │ │分許後│4巷17 │ │-385126號,分別於10 │ 頁、偵14025號卷㈡第178至182 │柒月;未扣案之販│
│ │ │之不久│號之張│ │2年5月8日9時40分、10│ 頁、原審1709號卷㈠第203頁背 │賣第一級毒品所得│
│ │ │(起訴│漢忠住│ │時10分、38分、45分、│ 面至220頁)。 │新臺幣壹萬叁仟元│
│ │ │書僅略│處附近│ │49分、57分、11時03分│㈡證人于鴻龍於偵訊及原審審理中│應與陳叡翰連帶沒│
│ │ │載3分 │ │ │許聯繫,約定於左列時│ 之具結證述(見偵14025號卷㈡ │收之,如全部或一│
│ │ │許,應│ │ │間、地點見面,陳叡翰│ 第179頁背面至180頁、原審1709│部不能沒收,以其│
│ │ │予補充│ │ │持行動電話門號0979-4│ 號卷㈠第194至203頁)。 │與陳叡翰之財產連│
│ │ │) │ │ │26905號與張漢忠持行 │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帶抵償之;扣案之│
│ │ │ │ │ │動電話門號0000-00000│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及指認照│如表三編號三、四│
│ │ │ │ │ │0號於102年5月8日9時 │ 片、陳叡翰持門號0000-000000 │、五、六、十四所│
│ │ │ │ │ │21分、27分許聯繫至左│ 號、0000-000000號等行動電話 │示之物均沒收;扣│
│ │ │ │ │ │列地點見面;嗣于鴻龍│ 與于鴻龍持門號0000-000000號 │案之不詳廠牌動電│
│ │ │ │ │ │駕駛自用小客車抵達左│ 行動電話於102年5月2日起至102│話貳支(原分別插│
│ │ │ │ │ │列地點,見陳叡翰駕駛│ 年5月3日之通訊監察譯文、陳叡│入門號0九二五八│
│ │ │ │ │ │自用小客車停放該處,│ 翰持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三五一二六、0九│
│ │ │ │ │ │于鴻龍遂進入陳叡翰上│ 話與張漢忠持門號0000-000000 │七九四二六九0五│
│ │ │ │ │ │開自用小客車後座,並│ 號行動電話於102年5月2日起至 │號SIM卡)應與陳 │
│ │ │ │ │ │由在副駕駛座之張漢忠│ 102年5月3日之通訊監察譯文( │叡翰連帶沒收,如│
│ │ │ │ │ │交付海洛因1包予于鴻 │ 見他2402號卷第23至44頁、偵14│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龍,並向于鴻龍收取13│ 025號卷㈡第124至143頁)。 │收,以其等財產連│
│ │ │ │ │ │,000元,以此方式完成│ │抵償之。 │
│ │ │ │ │ │毒品交易。 │ │ │
├─┼─┼───┼───┼────┼──────────┼───────────────┼────────┤
│八│于│102年 │臺中市│13,000元│于鴻龍持行動電話門號│㈠原審同案被告陳叡翰於偵訊及原│張漢忠共同販賣第│
│ │鴻│5月8日│潭子區│/1包(約│0000-000000號與陳叡 │ 審審理時以證人身分之具結證述│一級毒品,累犯,│
│ │龍│17時31│中山路│重半錢)│翰持行動電話門號0925│ (見偵14025號卷㈠第129至132 │處有期徒刑拾伍年│
│ │ │分許後│二段與│ │-385126號分別於102年│ 頁、偵14025號卷㈡第178至182 │柒月;未扣案之販│
│ │ │之不久│建國路│ │5月8日17時20分、31分│ 頁、原審1709號卷㈠第203頁背 │賣第一級毒品所得│
│ │ │(起訴│口(即│ │許聯繫,約定於左列時│ 面至220頁)。 │新臺幣壹萬叁仟元│
│ │ │書僅略│潭子加│ │間、地點見面,嗣于鴻│㈡證人于鴻龍於偵訊及原審審理中│應與陳叡翰連帶沒│
│ │ │載31分│工出口│ │龍駕駛自用小客車、另│ 之具結證述(見偵14025號卷㈡ │收之,如全部或一│
│ │ │許,應│區大門│ │陳叡翰駕駛自用小客車│ 第179頁背面至180頁、原審1709│部不能沒收,以其│
│ │ │予補充│出口前│ │搭載張漢忠,分別抵達│ 號卷㈠第194至203頁)。 │與陳叡翰之財產連│
│ │ │) │) │ │左列地點後,于鴻龍進│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帶抵償之;扣案之│
│ │ │ │ │ │入陳叡翰上開自用小客│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及指認照│如表編號三、五、│
│ │ │ │ │ │車後座,由在副駕駛座│ 片、陳叡翰持門號0000-000000 │六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之張漢忠交付海洛因1 │ 號、0000-000000號等行動電話 │;未扣案之不詳廠│
│ │ │ │ │ │包予于鴻龍,並向于鴻│ 與于鴻龍持門號0000-000000號 │牌動電話壹支(原│
│ │ │ │ │ │龍收取13,000元,以此│ 行動電話於102年5月2日起至102│插入門號0九二五│
│ │ │ │ │ │方式完成毒品交易。 │ 年5月3日之通訊監察譯文、陳叡│三八五一二六號SI│
│ │ │ │ │ │ │ 翰持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M卡)應與陳叡翰 │
│ │ │ │ │ │ │ 話與張漢忠持門號0000-000000 │連帶沒收,如全部│
│ │ │ │ │ │ │ 號行動電話於102年5月2日起至 │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 │ 102年5月3日之通訊監察譯文( │以其等財產連抵償│
│ │ │ │ │ │ │ 見他2402號卷第23至44頁、偵14│之。 │
│ │ │ │ │ │ │ 025號卷㈡第124至143頁)。 │ │
├─┼─┼───┼───┼────┼──────────┼───────────────┼────────┤
│九│于│102年 │臺中市│46,000元│于鴻龍持行動電話門號│㈠原審同案被告陳叡翰於偵訊及原│張漢忠共同販賣第│
│ │鴻│5月9日│東區樂│/1包(重│0000-000000、0917-48│ 審審理時以證人身分之具結證述│一級毒品,累犯,│
│ │龍│16時19│業路10│約二錢)│7993號與陳叡翰持用之│ (見偵14025號卷㈠第129至132 │處有期徒刑拾伍年│
│ │ │分許後│4巷17 │ │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 頁、偵14025號卷㈡第178至182 │拾壹月;未扣案之│
│ │ │之不久│號之張│ │126號分別於102年5月9│ 頁、原審1709號卷㈠第203頁背 │販賣第一級毒品所│
│ │ │(起訴│漢忠住│ │日12時45分、15時01分│ 面至220頁)。 │得新臺幣肆萬陸仟│
│ │ │書僅略│處附近│ │、51分、16時19分許聯│㈡證人于鴻龍於偵訊及原審審理中│元應與陳叡翰連帶│
│ │ │載19分│ │ │繫約定於左列地點見面│ 之具結證述(見偵14025號卷㈡ │沒收之,如全部或│
│ │ │許,應│ │ │;嗣于鴻龍搭乘計程車│ 第179頁背面至180頁、原審1709│一部不能沒收,以│
│ │ │予補充│ │ │前往左列地點,見陳叡│ 號卷㈠第194至203頁)。 │其與陳叡翰之財產│
│ │ │) │ │ │翰駕駛自用小客車停放│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連帶抵償之;扣案│
│ │ │ │ │ │該處,于鴻龍遂進入陳│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及指認照│之如表編號三、五│
│ │ │ │ │ │叡翰之自用小客車後座│ 片、陳叡翰持門號0000-000000 │、六所示之物均沒│
│ │ │ │ │ │,由在副駕駛座之張漢│ 號、0000-000000號等行動電話 │收;未扣案之不詳│
│ │ │ │ │ │忠交付海洛因1包予于 │ 與于鴻龍持門號0000-000000號 │廠牌動電話壹支(│
│ │ │ │ │ │鴻龍,並向于鴻龍收取│ 行動電話於102年5月2日起至102│原插入門號0九二│
│ │ │ │ │ │46,000元,以此方式完│ 年5月3日之通訊監察譯文、陳叡│五三八五一二六號│
│ │ │ │ │ │成毒品交易。 │ 翰持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SIM卡)應與陳叡 │
│ │ │ │ │ │ │ 話與張漢忠持門號0000-000000 │翰連帶沒收,如全│
│ │ │ │ │ │ │ 號行動電話於102年5月2日起至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 │ 102年5月3日之通訊監察譯文( │,以其等財產連抵│
│ │ │ │ │ │ │ 見他2402號卷第23至44頁、偵14│償之。 │
│ │ │ │ │ │ │ 025號卷㈡第124至143頁)。 │ │
├─┼─┼───┼───┼────┼──────────┼───────────────┼────────┤
│十│于│102年5│臺中市│13,000元│于鴻龍持行動電話門號│㈠原審同案被告陳叡翰於偵訊及原│張漢忠共同販賣第│
│ │鴻│月12日│后里區│/1包(重│0000-000000號與陳叡 │ 審審理時以證人身分之具結證述│一級毒品,累犯,│
│ │龍│0時45 │復興街│約半錢)│翰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 (見偵14025號卷㈠第129至132 │處有期徒刑拾伍年│
│ │ │分後之│23號之│ │0000-000000號,分別 │ 頁、偵14025號卷㈡第178至182 │柒月;未扣案之販│
│ │ │某時許│「后里│ │於102年5月11日11時28│ 頁、原審1709號卷㈠第203頁背 │賣第一級毒品所得│
│ │ │(起訴│國中肉│ │分、12時22分、18時29│ 面至220頁)。 │新臺幣肆萬陸仟元│
│ │ │書略載│圓」附│ │分、5月12日0時43分許│㈡證人于鴻龍於偵訊及原審審理中│應與陳叡翰連帶沒│
│ │ │0時許 │近 │ │(最後通話結束時間為│ 之具結證述(見偵14025號卷㈡ │收之,如全部或一│
│ │ │,應予│ │ │該日0時45分許)聯繫 │ 第179頁背面至180頁、原審1709│部不能沒收,以其│
│ │ │補充)│ │ │,約定於左列時間、地│ 號卷㈠第194至203頁)。 │與陳叡翰之財產連│
│ │ │ │ │ │點見面,嗣于鴻龍步行│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帶抵償之;扣案之│
│ │ │ │ │ │、陳叡翰駕駛自用小客│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及指認照│如表編號三、五、│
│ │ │ │ │ │車搭載張漢忠,分別前│ 片、陳叡翰持門號0000-000000 │六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往左列地點,抵達後,│ 號、0000-000000號等行動電話 │;未扣案之不詳廠│
│ │ │ │ │ │于鴻龍進入陳叡翰上開│ 與于鴻龍持門號0000-000000號 │牌動電話壹支(原│
│ │ │ │ │ │自用小客車後座,由在│ 行動電話於102年5月2日起至102│插入門號0九二五│
│ │ │ │ │ │副駕駛座之張漢忠交付│ 年5月3日之通訊監察譯文、陳叡│三八五一二六號SI│
│ │ │ │ │ │海洛因1包予于鴻龍, │ 翰持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M卡)應與陳叡翰 │
│ │ │ │ │ │並向于鴻龍收取13,000│ 話與張漢忠持門號0000-000000 │連帶沒收,如全部│
│ │ │ │ │ │元,以此方式完成毒品│ 號行動電話於102年5月2日起至 │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交易。 │ 102年5月3日之通訊監察譯文( │以其等財產連抵償│
│ │ │ │ │ │ │ 見他2402號卷第23至44頁、偵14│之。 │
│ │ │ │ │ │ │ 025號卷㈡第124至143頁)。 │ │
└─┴─┴───┴───┴────┴──────────┴───────────────┴────────┘
附表二:原審同案被告陳叡翰與證人于鴻龍,及原審同案被告陳叡翰與被告張漢忠之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
┌─┬────┬────────┬──────────────────────┐
│編│ 通 話 │ 通 話 時 間 │ 通 話 內 容 │
│號│ 當事人 │ │ │
├─┼────┼────────┼──────────────────────┤
│一│陳叡翰 │102年5月2日22時 │B:喂 │
│、│(A,092│6分55秒起至 │A:啊等下你有要忙嗎? │
│1 │0-000000│102年5月2日22時 │B:我現在在我朋友這裏,差不多二、三十分鐘就 │
│ │) │7分50秒止 │ 回去 │
│ │→張漢忠│(共55秒) │A:唷,我要跟你說,你如果有空,有朋友要我們 │
│ │(B,098│ │ 另外那種的,做多到1個啦 │
│ │0-000000│ │B:欸 │
│ │) │ │A:啊看你那有比較大的回來,我們處理一下,再 │
│ │ │ │ 送過去給他這樣 │
│ │ │ │B:你差不多在20分打給我好不好? │
│ │ │ │A:你就到家了喔? │
│ │ │ │B:對啦,對啦 │
│ │ │ │A:好OK │
│ │ │ │ │
├─┼────┼────────┼──────────────────────┤
│2 │同上 │102年5月2日23時 │B:怎樣? │
│ │ │9分25秒起至 │A:開門啊 │
│ │ │102年5月2日23時 │ │
│ │ │9分38秒止 │ │
│ │ │(共13秒) │ │
├─┼────┼────────┼──────────────────────┤
│3 │陳叡翰 │102年5月3日0時 │A留言B至語音信箱 │
│ │(A,092│54分53秒起至 │A:喂 │
│ │0-000000│102年5月3日0時 │A:你收訊這麼差 │
│ │) │55分32秒止 │A:我要到了我要到了 │
│ │→于鴻龍│(共39秒) │A:你娘七八 │
│ │(B,098│ │ │
│ │0-000000│ │ │
│ │) │ │ │
├─┼────┼────────┼──────────────────────┤
│4 │同上 │102年5月3日1時 │背景音:A:一包就一萬多了,幹你娘老雞吧,電 │
│ │ │5分15秒起至 │話收訊很差,你娘七八,要出門前,還打給我說你│
│ │ │102年5月3日1時 │拿到甚麼比較好,你把他拿著,等下到就馬上打給│
│ │ │5分36秒止 │他,跟我說好好好好 │
│ │ │(共21秒) │ │
├─┼────┼────────┼──────────────────────┤
│5 │同上 │102年5月3日1時 │A留言至B的語音信箱:喂隆現在是甚麼情形啊?人│
│ │ │14分29秒起至 │到了,電話一直打打不通 │
│ │ │102年5月3日1時 │ │
│ │ │15分0秒止 │ │
│ │ │(共31秒) │ │
├─┼────┼────────┼──────────────────────┤
│6 │同上 │102年5月3日1時 │簡訊:速回 │
│ │ │21分19秒起至 │ │
│ │ │102年5月3日1時 │ │
│ │ │21分19秒止 │ │
│ │ │(共0秒) │ │
├─┼────┼────────┼──────────────────────┤
│7 │同上 │102年5月3日1時 │簡訊:速回電話 │
│ │ │22分36秒起至 │ │
│ │ │102年5月3日1時 │ │
│ │ │22分36秒止 │ │
│ │ │(共0秒) │ │
├─┼────┼────────┼──────────────────────┤
│8 │陳叡翰 │102年5月3日1時 │B:喂欸 │
│ │(A,092│36分3秒起至 │A:我都已經要轉頭了,快要回到市區了,你娘勒 │
│ │0-000000│102年5月3日1時 │ 到底是在搞甚麼? │
│ │) │38分47秒止 │B:沒打電話給我啊 │
│ │→于鴻龍│(共2分44秒) │A:沒打給你,你電話是收的到是不是嗎? │
│ │(B,097│ │B:啊 │
│ │0-000000│ │A:千交代叫你找個收訊好一點的地方放著 │
│ │) │ │B:有啊,我放這 │
│ │ │ │A:放著就收不到,我在7-11直接打給你,拖半個 │
│ │ │ │ 多小時快要1小時了 │
│ │ │ │B:我一直在這裡等你呀 │
│ │ │ │A:我現在轉頭人在崇德路,已經快到市區了 │
│ │ │ │B:你在那等我在那等我,我會開到那去 │
│ │ │ │A:啊 │
│ │ │ │B:我要開一下 │
│ │ │ │A:你這樣最好可以開車 │
│ │ │ │B:你在哪裡? │
│ │ │ │A:我在崇德路,到大豐路了啦,要洲際棒球場了 │
│ │ │ │ 啊 │
│ │ │ │B:你轉頭我開過去這樣啦 │
│ │ │ │A:我轉頭要開到哪裡? │
│ │ │ │B:開到... │
│ │ │ │A:不要啦,在豐原大道那,已經設一站啦(臨檢 │
│ │ │ │ 站) │
│ │ │ │B:有設一站了唷? │
│ │ │ │A:對啦 │
│ │ │ │B:都不要停就好了啊 │
│ │ │ │A:剛剛被你搞瘋了 │
│ │ │ │B:沒啊,我就下來,啊你打電話打沒進來呀 │
│ │ │ │A:真的打到現在我已經傳簡訊 │
│ │ │ │B:我現在找收訊很好的,打不進來,我放這裏收 │
│ │ │ │ 訊的很好 │
│ │ │ │A:真的打不進去喔,我朋友也有幫忙打啊,就是 │
│ │ │ │ 打不進去 │
│ │ │ │B:啊現在在哪裡?你崇德路,跟你說怎麼走啦 │
│ │ │ │A:七八勒你娘勒,到底在搞甚麼東西啊?七八勒 │
│ │ │ │B:你去崇德路跟大豐路嗎? │
│ │ │ │A:我在崇德路,要不然這樣你過來崇德路跟豐原 │
│ │ │ │ 大道這啦 │
│ │ │ │B:好啦好啦 │
│ │ │ │A:你多久會到? │
│ │ │ │B:我過去差不多10幾分鐘就到 │
│ │ │ │A:喔好 │
├─┼────┼────────┼──────────────────────┤
│9 │同上 │102年5月3日1時 │B:喂 │
│ │ │39分45秒起至 │A:你要快點 │
│ │ │102年5月3日1時 │B:我在快了,我在快了,我馬上過去啦 │
│ │ │40分19秒止 │A:錢要帶著不要來錢不夠,他那半要一二啦 │
│ │ │(共34秒) │B:對啊,我知道啊,我現在要出去了,我馬上到 │
├─┼────┼────────┼──────────────────────┤
│10│于鴻龍 │102年5月3日1時 │A:喂 │
│ │(B,097│45分15秒起至 │B:我現在在路上,我開一臺白色的7100啦 │
│ │0-000000│102年5月3日1時 │A:7100唷 │
│ │) │46分26秒止 │B:對啦,歐寶的啦 │
│ │→陳叡翰│(共1分11秒) │A:好啦OK │
│ │(A,092│ │B:你說在豐原大道等我? │
│ │0-000000│ │A:豐原大道跟那個崇德路啦 │
│ │) │ │B:三豐路還是崇德路? │
│ │ │ │A:豐原大道跟三豐路 │
│ │ │ │B:就7-11那嘛? │
│ │ │ │A:你到三豐路再右轉過來好了啦 │
│ │ │ │B:對呀,我右轉過去嘛,我到豐原大道再右轉過 │
│ │ │ │ 去嘛 │
│ │ │ │A:我們在豐原大道,跟那個杜州路,神洲路啦 │
│ │ │ │B:神洲路,你就右轉一小段,我不要開太遠,這 │
│ │ │ │ 樣比較近,比較剛好,你開太過去就不好了 │
│ │ │ │A:開遠一點,你娘勒,我直接叫你去死一死欸啦 │
│ │ │ │B:喔我不知道,我在那等很久,沒關係啦,見面 │
│ │ │ │ 再說啦 │
│ │ │ │A:好啦好啦 │
├─┼────┼────────┼──────────────────────┤
│11│陳叡翰 │102年5月3日1時 │B:喂 │
│ │(A,092│48分38秒起至 │A:你等下從松木路過來遇到豐原大道,右轉過來 │
│ │0-000000│102年5月3日1時 │ ,這有一間7-11啦 │
│ │) │49分26秒止 │B:對啊,對面有一個7-11我知道,我現在要到了 │
│ │→于鴻龍│(共48秒) │A:我說豐原大道,豐原大道右轉過橋有個加油站 │
│ │(B,097│ │ 跟7-11(豐原大道與社皮路口) │
│ │0-000000│ │B:好啦,我現在要到豐原大道了,我已經到了 │
│ │) │ │A:好 │
│ │ │ │B:好啦好啦 │
├─┼────┼────────┼──────────────────────┤
│12│于鴻龍 │102年5月3日1時 │A:喂 │
│ │(B,097│51分41秒起至 │B:喂你說的是轉過來第一個7-11喔? │
│ │0-000000│102年5月3日1時 │A:你右轉豐原大道之後 │
│ │) │52分16秒止 │B:第幾個7-11 │
│ │→陳叡翰│(共35秒) │A:他要過一個小高架有沒有? │
│ │(A,092│ │B:那我知道了,高架下去那一個就到了 │
│ │0-000000│ │A:對啦 │
│ │) │ │B:小高架下去那一個7-11就對了? │
│ │ │ │A:欸欸對對 │
│ │ │ │B:好好那,我知道 │
├─┼────┼────────┼──────────────────────┤
│13│同上 │102年5月3日1時 │A:喂 │
│ │ │53分51秒起至 │B:我已經下高架橋了啦,我看到7-11了啦 │
│ │ │102年5月3日1時 │A:我在那個...,你那有一個加油站對嗎? │
│ │ │54分18秒止 │B:對對對,加油站前面的7-11這 │
│ │ │(共27秒) │A:好好 │
├─┼────┼────────┼──────────────────────┤
├─┼────┼────────┼──────────────────────┤
│二│于鴻龍 │102年5月3日17時 │B:喂!... │
│、│(B,097│20分51秒起至 │A:喂!... │
│1 │0-000000│102年5月3日17時 │B:「翰阿」!...喔!你在睡覺嗎? │
│ │) │22分12秒止 │A:嗯...要做什麼? │
│ │→陳叡翰│(共1分21秒) │B:我想說一直打不通!...想說是啥小咧... │
│ │(A,092│ │A:沒有啦!...我在睡覺啦... │
│ │0-000000│ │B:阿昨晚跟你拜託那個...ㄚ我今天要DOUBLE啦!│
│ │) │ │A:嘿!...還再要!... │
│ │ │ │B:嘿!昨天的DOUBLE...你知道嗎?你拿來好嗎!│
│ │ │ │ ...現在在下雨...我沒車阿... │
│ │ │ │A:嘿!...你又沒車?... │
│ │ │ │B:下雨天... 車朋友開去還沒回來... 我在后里│
│ │ │ │ 呀…我剛剛去報到...在臺中一直打哩... 打很│
│ │ │ │ 久..才打給你阿... 本來我朋友車要放給我開.│
│ │ │ │ ..現在看你有沒有辦法拿過來嗎...DOUBLE 安 │
│ │ │ │ 捏啦... │
│ │ │ │A:安捏!... │
│ │ │ │B:嘿!...DOUBLE就對了... │
│ │ │ │A:喔!...好... │
│ │ │ │B:看待會麻煩你電話跟我聯絡...我在家等你... │
│ │ │ │A:好!好... │
├─┼────┼────────┼──────────────────────┤
│2 │陳叡翰 │102年5月3日17時 │A:喂!... │
│ │(A,092│23分27秒起至 │B:喂!... │
│ │0-000000│102年5月3日17時 │A:現在喔!... │
│ │) │25分59秒止 │B:嗯!...現在? │
│ │→張漢忠│(共2分32秒) │A:聽好了.是現在喔!...后里阿... │
│ │(B,098│ │B:嗯!...后里! │
│ │0-000000│ │A:嘿!昨天的DOUBLE... │
│ │) │ │B:嘿!昨天的DOUBLE? 他要起來嗎!...你起來 │
│ │ │ │ 了喔! │
│ │ │ │A:嘿! 現在阿.... │
│ │ │ │B:要起來嗎?... │
│ │ │ │A:沒啦!... 我們下去啦... 他現在沒車啦... │
│ │ │ │ 岡剛人有起來啦...我就睡著了...沒接到...起│
│ │ │ │ 來時電話30幾通了... │
│ │ │ │B:昨天的東西可以嗎!...... │
│ │ │ │A:他說昨天的...DOUBLE... │
│ │ │ │B:對阿!...可以嗎?... │
│ │ │ │A:他就說照昨天那樣...DOUBLE就對了... │
│ │ │ │B:就昨天那樣可以嘛!... │
│ │ │ │A:對啦!如果不行他幹麻要拿DOUBLE啦 │
│ │ │ │B:阿多少? │
│ │ │ │A:2萬1阿... │
│ │ │ │B:蛤?... │
│ │ │ │A:2萬1阿... │
│ │ │ │B:阿DOUBLE不是24? │
│ │ │ │A:昨天是不是12... │
│ │ │ │B:DOUBLE不是24?.... │
│ │ │ │A:昨天1件給人家開21...半個開12... │
│ │ │ │B:什麼21!22啦...21!....22 是不是變11...結│
│ │ │ │ 果變12.. │
│ │ │ │A:阿對..對..嘿嘿!....這樣22... │
│ │ │ │B:現在喔! 這樣要馬上去「同年的」那...馬上 │
│ │ │ │ 處理阿... │
│ │ │ │A:這樣要去「同年的」那裡.. 馬上處理...你要 │
│ │ │ │ 在路上馬上「施」下去就對了... │
│ │ │ │B:對阿!馬上「施」就馬上好了... │
│ │ │ │A:喔!好!好!好....只有你在而已嗎? │
│ │ │ │B:嘿啦!快一點啦!... │
│ │ │ │A:好!... │
├─┼────┼────────┼──────────────────────┤
│3 │于鴻龍 │102年5月3日17時 │B:喂!... │
│ │(B,097│37分52秒起至 │A:喂!...你好... │
│ │0-000000│102年5月3日17時 │B:喂!我啦...這支電話...那支如果打不通...你│
│ │) │38分23秒止 │ 這一支 │
│ │→陳叡翰│(共31秒) │A:喔!好... │
│ │(A,092│ │B:你多久會到? │
│ │0-000000│ │A:要過去載我朋友阿... │
│ │) │ │B:嘿!幫我趕一下嘿! │
│ │ │ │A:好!我知道... │
│ │ │ │B:阿重量方面你幫我注意一下... │
│ │ │ │A:好!...我知道...好... │
│ │ │ │B:好... │
├─┼────┼────────┼──────────────────────┤
│4 │于鴻龍 │102年5月3日17時 │B:喂!... │
│ │(B,097│46分5秒起至 │A:喂!... │
│ │0-000000│102年5月3日17時 │B:喂!我們就在賣肉圓那裡就好了 │
│ │) │46分36秒止 │A:喔!好...OK... │
│ │→陳叡翰│(共31秒) │ │
│ │(A,092│ │ │
│ │0-000000│ │ │
│ │) │ │ │
├─┼────┼────────┼──────────────────────┤
│5 │張漢忠 │102年5月3日17時 │B:喂!... │
│ │(B,098│57分8秒起至 │A:喂!... │
│ │0-000000│102年5月3日17時 │B:喂!ㄚ你要到了沒?... │
│ │) │57分45秒止 │A:要到了阿!...欸!...ㄚ你那裡有「硬的」嗎 │
│ │→陳叡翰│(共37秒) │ ?.. │
│ │(A,092│ │B:現在就沒有哩.. │
│ │0-000000│ │A:靠夭!... 好啦! 我快要到了.. 再三個紅綠 │
│ │) │ │ 燈而已... │
│ │ │ │B:齁!好啦! │
│ │ │ │A:好!.... │
├─┼────┼────────┼──────────────────────┤
│6 │于鴻龍 │102年5月3日17時 │A:喂!... │
│ │(B,097│59分45秒起至 │B:喂!你是一樣找昨天那個...那出發了沒?... │
│ │0-000000│102年5月3日18時 │A:我快要到他那裡了. │
│ │) │0分38秒止 │B:齁!快到我這裡了嗎.. │
│ │→陳叡翰│(共53秒) │A:快要到我朋友那... │
│ │(A,092│ │B:齁!就昨天喝的!好啦!好啦!ㄚ你朋友那到 │
│ │0-000000│ │ 這裡要多久?... │
│ │) │ │A:現在又是下班時間!...大概要1個小時左右...│
│ │ │ │B:好啦!好啦!...我等你... │
│ │ │ │A:欸!ㄚ你那裡有多餘的現金嗎? │
│ │ │ │B:我只剩下2萬2千多而已.. │
│ │ │ │A:好啦!!OK啦! │
├─┼────┼────────┼──────────────────────┤
│7 │同上 │102年5月3日18時 │A:喂!... │
│ │ │35分57秒起至 │B:喂!「鬥陣的」出發了沒? │
│ │ │102年5月3日18時 │A:出發了..在崇德路了...齁!... │
│ │ │36分30秒止 │B:好!好!...等你喔... │
│ │ │(共33秒) │A:好!好... │
│ │ │ │B:欸!你不要打沒顯示號碼的喔... 那樣打不進 │
│ │ │ │ 來喔! │
│ │ │ │A:我知道!我知道! │
├─┼────┼────────┼──────────────────────┤
│8 │同上 │102年5月3日18時 │A:喂!... │
│ │ │55分50秒起至 │B:喂!「鬥陣的」到哪裡了?... │
│ │ │102年5月3日18時 │A:快要到豐原大道了!... │
│ │ │56分23秒止 │B:喔!你快到豐原大道了喔...那一下子就到了齁│
│ │ │(共33秒) │A:嘿!好啦!好... │
│ │ │ │B:你要到三豐路還是豐原大道?! │
│ │ │ │A:要到豐原大道!...下班時間車子多了一點... │
│ │ │ │B:喔!好啦..好... │
│ │ │ │A:好... │
├─┼────┼────────┼──────────────────────┤
│9 │同上 │102年5月3日19時 │A:喂!... │
│ │ │11分35秒起至 │B:喂!還要多久...你到哪裡了?. │
│ │ │102年5月3日19時 │A:在三豐路上了!... 差不多在5分鐘左有.. 就 │
│ │ │11分58秒止 │ 到賣肉圓的那裡了... │
│ │ │(共23秒) │B:好阿!我現在出去...走下去了 │
│ │ │ │A:好阿!好... │
│ │ │ │B:好... │
├─┼────┼────────┼──────────────────────┤
│10│陳叡翰 │102年5月3日19時 │A:喂!... │
│ │(A,092│13分57秒起至 │B:喂!你到了喔. │
│ │0-000000│102年5月3日19時 │A:快到了... │
│ │) │14分34秒止 │B:我要騎機車過去!...我快到了 │
│ │→于鴻龍│(共37秒) │A:你多帶幾百塊來! │
│ │(B,097│ │B:多帶幾百塊... │
│ │0-000000│ │A:我車要加油...都幫你做白工... │
│ │) │ │B:好啦...好 │
├─┼────┼────────┼──────────────────────┤
│11│同上 │102年5月3日19時 │B:喂!. │
│ │ │18分28秒起至 │A:到了...你呢... │
│ │ │102年5月3日19時 │B:我再1分鐘就到..為了多帶幾百塊.. │
│ │ │19分3秒止 │A:好啦...好 │
│ │ │(共35秒) │ │
├─┼────┼────────┼──────────────────────┤
├─┼────┼────────┼──────────────────────┤
│三│于鴻龍 │102年5月4日16時 │B:喂!... │
│、│(B,097│1分51秒起至 │A:喂~!..... │
│1 │0-000000│102年5月4日16時 │B:我我電話沒錢了...你打過來給我. │
│ │) │2分8秒止 │A:喔!好!... │
│ │→陳叡翰│(共17秒) │B:嗯!... │
│ │(A,092│ │ │
│ │0-000000│ │ │
│ │) │ │ │
├─┼────┼────────┼──────────────────────┤
│2 │同上 │102年5月4日17時 │B:喂!... │
│ │ │52分5秒起至 │A:喂!... │
│ │ │102年5月4日17時 │B:我跟你說齁!... 我現在開車... 你在崇德路 │
│ │ │52分54秒止 │ 哪裡? │
│ │ │(共49秒) │A:剛到崇德路、松竹路口而已?... │
│ │ │ │B:沒關係!我一邊開車一邊過去... 我從豐原大 │
│ │ │ │ 道轉過去. │
│ │ │ │A:那是不是一樣在那天加油站...7-11 超商那裡 │
│ │ │ │ 相等.. │
│ │ │ │B:好!好!好!... │
│ │ │ │A:好!... │
├─┼────┼────────┼──────────────────────┤
│3 │陳叡翰 │102年5月4日17時 │A:喂 │
│ │(A,097│54分10秒起至 │B:喂 │
│ │0-000000│102年5月4日17時 │A:我到巷口了,你走出來啊 │
│ │) │56分14秒止 │B:好啦 │
│ │→張漢忠│(共2分4秒) │A:喂 │
│ │(B,093│ │B:欸 │
│ │0-000000│ │A:對啊 │
│ │) │ │B:那邊不知道有沒有?我在過去看看 │
│ │ │ │A:甚麼甚麼? │
│ │ │ │B:他那邊不知道有沒有?跛腳那啦,我去看看啦 │
│ │ │ │A:你還沒打給他喔? │
│ │ │ │B:打了啦 │
│ │ │ │A:啊 │
│ │ │ │B:有打了啦 │
│ │ │ │A:啊有打他沒接喔? │
│ │ │ │B:他說沒有,調看看啦,叫我先過去再說啦 │
│ │ │ │A:好好好,啊你昨天那個舊的你還剩多少? │
│ │ │ │B:甚麼舊的? │
│ │ │ │A:昨天那個舊的啦 │
│ │ │ │B:沒啊啦,拿走了啦,人家拿走了 │
│ │ │ │A:啊你都沒半滴啊? │
│ │ │ │B:剩新的而已啦 │
│ │ │ │A:靠腰,不然回來再說啦,我現在在....,順便 │
│ │ │ │ 轉那個幣給你啦 │
│ │ │ │B:喔,好啦好啦 │
├─┼────┼────────┼──────────────────────┤
│4 │同上 │102年5月4日18時 │A:喂喂喂 │
│ │ │2分46秒起至 │B:要出去了啦 │
│ │ │102年5月4日18時 │A:好好好 │
│ │ │3分5秒止 │ │
│ │ │(共19秒) │ │
├─┼────┼────────┼──────────────────────┤
│5 │于鴻龍 │102年5月4日18時 │A:喂!... │
│ │(B,097│9分18秒起至 │B:我現在要到豐原大道了.... │
│ │0-000000│102年5月4日18時 │A:好!好!OK!... │
│ │) │9分35秒止 │B:嗯!... │
│ │→陳叡翰│(共17秒) │ │
│ │(A,092│ │ │
│ │0-000000│ │ │
│ │) │ │ │
├─┼────┼────────┼──────────────────────┤
│6 │同上 │102年5月4日18時 │A:喂!...你等我一下...我馬上到了... │
│ │ │14分16秒起至 │B:你還沒到嗎?.... │
│ │ │102年5月4日18時 │A:你稍等我一下!... │
│ │ │14分41秒止 │B:好!... │
│ │ │(共49秒) │ │
├─┼────┼────────┼──────────────────────┤
│7 │同上 │102年5月4日18時 │A:喂!... │
│ │ │18分22秒起至 │B:我停在7-11超商旁傢俱行這裡啦... │
│ │ │102年5月4日18時 │A:好!好!OK!... │
│ │ │19分22秒止 │B:你們都久會到!... │
│ │ │(共1分0秒) │A:我還在松竹這裡!... 他剛拿過來... 你不是 │
│ │ │ │ 說昨天那個不行.... │
│ │ │ │B:蛤!.... │
│ │ │ │A:我朋友又叫他馬上拿回去換... │
│ │ │ │B:齁!...現在還在松竹那裡喔.. │
│ │ │ │A:嘿啦!... 嘿啦!... 我剛打給他... 他快到 │
│ │ │ │ 我這裡了... │
│ │ │ │B:我現在要開上去還要開多遠?.... │
│ │ │ │A:不要啦!... 我怕你又開進來市區.. 便衣的很│
│ │ │ │ 多啦..真的啦... │
│ │ │ │B:你開到這裡要多久?! │
│ │ │ │A:我如果從松竹這裡差不多十幾分鐘! │
│ │ │ │B:我在這裡等你啦.... │
│ │ │ │A:好!OK!...好! │
│ │ │ │B:好!..... │
├─┼────┼────────┼──────────────────────┤
│8 │同上 │102年5月4日18時 │A:喂!... │
│ │ │23分51秒起至 │B:你看有辦法幫我弄到「筆」嗎.... │
│ │ │102年5月4日18時 │A:我怎麼有辦法幫你弄到「筆」!... │
│ │ │24分36秒止 │B:你開來的路上沒有嗎!... │
│ │ │(共45秒) │A:我開來的路上沒有喔!... │
│ │ │ │B:好啦!好啦!...我自己想辦法.... │
│ │ │ │A:好!...好! │
│ │ │ │B:嗯!... │
├─┼────┼────────┼──────────────────────┤
│9 │同上 │102年5月4日18時 │A:喂!... │
│ │ │28分21秒起至 │B:你們出發了沒... │
│ │ │102年5月4日18時 │A:現在要往你那裡去了!... │
│ │ │28分50秒止 │B:嗯!...麻煩快一點... │
│ │ │(共29秒) │A:好!我知道... │
├─┼────┼────────┼──────────────────────┤
│10│同上 │102年5月4日18時 │A:喂!...你很趕嗎?..一直催.. │
│ │ │39分50秒起至 │B:不是!我是被人家催到很「賭爛」了... 你這 │
│ │ │102年5月4日18時 │ 段時間中... 差不多10個人向我催... 電話一 │
│ │ │40分39秒止 │ 直來... │
│ │ │(共49秒) │A:誰?就幹譙他阿!... │
│ │ │ │B:幹!我電話很想關機又不能關機!.. 關機擬就│
│ │ │ │ 沒辦法打了.我不能關阿... │
│ │ │ │A:幹譙他!不會嗎!... │
│ │ │ │B:我有幹譙了阿....我說你快到了...很賭爛ㄚ │
│ │ │ │A:有啦!我在趕了啦!... │
│ │ │ │B:我知道你快到了... │
│ │ │ │A:好!好... │
├─┼────┼────────┼──────────────────────┤
├─┼────┼────────┼──────────────────────┤
│四│張漢忠 │102年5月5日7時 │A:喂 │
│、│(B,093│7分14秒起至 │B:他說要中午差不多一兩點過去,所以你跟你朋 │
│1 │0-000000│102年5月5日7時 │ 友約差不多3點啦 │
│ │) │8分24秒止 │A:他人都... │
│ │→陳叡翰│(共1分10秒) │B:他算高雄還沒回來 │
│ │(A,097│ │A:他人現在也在難過啊 │
│ │0-000000│ │B:昨天不是說今天下午兩三點,我昨天就跟他說 │
│ │) │ │ 了,叫他2、3點,他說他那邊要趕得及啊 │
│ │ │ │A:欸 │
│ │ │ │B:他說10點才從高雄上來啦,上來差不多1.2點啦│
│ │ │ │A:這樣 │
│ │ │ │B:兩點吧 │
│ │ │ │A:別的地方調不到嗎? │
│ │ │ │B:別的地方比較沒那麼好 │
│ │ │ │A:好啦 │
│ │ │ │B:調有啦不好啦,根本都沒那利潤了 │
│ │ │ │A:說的也對啦,對啦 │
│ │ │ │B:都被斷手腳你聽不懂嗎?你就叫他忍耐一下, │
│ │ │ │ 下午差不多兩點一定有,就不會斷了啦 │
│ │ │ │A:好啦,OK │
│ │ │ │B:你跟說兩點 │
│ │ │ │A:好好好 │
│ │ │ │B:好 │
├─┼────┼────────┼──────────────────────┤
│2 │于鴻龍 │102年5月5日10時 │A:喂!... │
│ │(B,097│22分24秒起至 │B:喂!「鬥陣的」... 我今天跟你說的那個.... │
│ │0-000000│102年5月5日11時 │ 你人準備一下...那個可以運過手的... │
│ │) │23分24秒止 │A:嘿!...好阿... │
│ │→陳叡翰│(共1分0秒) │B:下午的時候我們先來去探勘路線.. 你差不多下│
│ │(A,092│ │ 午2、3點時候先下來... 先看路線...4、5點時│
│ │0-000000│ │ 就準備好...那九一定穩過的... │
│ │) │ │A:嘿.了解... │
│ │ │ │B:你聽懂吧!反正你先把人準備好!...你要準備│
│ │ │ │ 穩的喔... │
│ │ │ │A:好!我知道.... │
│ │ │ │B:我們兩個最近難過的很... 你不希望弄好過些 │
│ │ │ │ 嗎?... │
│ │ │ │A:要阿...下午就見面再說... │
│ │ │ │B:好...見面再說... │
├─┼────┼────────┼──────────────────────┤
│3 │同上 │102年5月5日14時 │B:喂!「鬥陣的」...ㄚ好了沒?... │
│ │ │14分31秒起至 │A:我等一下打給你好嗎?... │
│ │ │102年5月5日14時 │B:你等一下馬上打給我... │
│ │ │15分18秒止 │A:好!我知道.... │
│ │ │(共47秒) │B:好... │
├─┼────┼────────┼──────────────────────┤
│4 │同上 │102年5月5日14時 │B:喂!...阿是怎麼了?... │
│ │ │48分2秒起至 │A:沒啦!他說在高速公路上了.. 今天車很多... │
│ │ │102年5月5日14時 │ 他差不多3點多會到... 他到了我馬上打給你 │
│ │ │48分33秒止 │ ... │
│ │ │(共31秒) │B:馬上給我準備下來... │
│ │ │ │A:好...我知道... │
│ │ │ │B:好... │
├─┼────┼────────┼──────────────────────┤
│5 │同上 │102年5月5日15時 │B:喂!「鬥陣的」...幫我處理了沒?... │
│ │ │5分12秒起至 │A:還沒!..我在他家附近那個...等他呀... │
│ │ │102年5月5日15時 │B:他還沒到喔... │
│ │ │6分3秒止 │A:我有打給他了!他說快到了.... 今天假日高速│
│ │ │(共51秒) │ 公路上車多咩... 稍為拖延到時間... 等一下 │
│ │ │ │他到了馬上打給你... 看我們要哪裡相等... │
│ │ │ │B:好啦!...一人開一半啦... │
│ │ │ │A:好阿!好... │
│ │ │ │B:好.... │
├─┼────┼────────┼──────────────────────┤
│6 │同上 │102年5月5日15時 │B:喂!ㄚ出發了沒?...蛤? │
│ │ │11分46秒起至 │A:還沒啦!別這麼趕好嗎?... 都等到現在了.. │
│ │ │102年5月5日15時 │ 沒有差那一下子吧!... │
│ │ │12分40秒止 │B:對阿!我意思是他們已經到了嘛... │
│ │ │(共54秒) │A:我剛打給他... 他們才剛要下交流道而已...還│
│ │ │ │ 沒下來...這樣子.... │
│ │ │ │B:嘿!... │
│ │ │ │A:4點之前!我一定打給你... 看我們要再哪邊相│
│ │ │ │ 等... │
│ │ │ │B:4點之前?... 乾脆我就現在開過去就差不多了│
│ │ │ │ 阿... │
│ │ │ │A:齁!也差不多阿.... │
│ │ │ │B:這樣我們就一邊開過去...這樣比較快好嗎?..│
│ │ │ │A:好阿!好阿!...好.. │
│ │ │ │B:好... │
├─┼────┼────────┼──────────────────────┤
│7 │同上 │102年5月5日15時 │B:喂!我現在去!逝去早上他們去的地方嗎?...│
│ │ │24分19秒起至 │A:欸! 你現在過來到崇德路與文心路...還是...│
│ │ │102年5月5日15時 │ 不然你到文心路上一家麥當勞坐一下好了... │
│ │ │25分3秒止 │B:文心路上麥當勞嗎?... │
│ │ │(共44秒) │A:嘿!你到崇德路接文心路時向右轉.... │
│ │ │ │B:麥當勞就是了... │
│ │ │ │A:嘿!你就看得到了... │
│ │ │ │B:好!好... │
│ │ │ │A:好.... │
├─┼────┼────────┼──────────────────────┤
│8 │同上 │102年5月5日15時 │B:喂!... │
│ │ │27分10秒起至 │A:喂... │
│ │ │102年5月5日15時 │B:我早上隨便操一操...那顆燈就不見了... │
│ │ │27分48秒止 │A:這樣就好了嘛!.... │
│ │ │(共38秒) │B:黑白操一操... 燈就不見了... 現在開就很順 │
│ │ │ │ 了... │
│ │ │ │A:嘿阿!... │
│ │ │ │B:好啦!我等一下就到你那了... │
│ │ │ │A:好...好!... │
│ │ │ │B:好... │
├─┼────┼────────┼──────────────────────┤
│9 │同上 │102年5月5日15時 │A:喂... │
│ │ │47分6秒起至 │B:你朋友到了沒?... │
│ │ │102年5月5日15時 │A:還沒打給我呀!應該差不多到了.... │
│ │ │47分44秒止 │B:我陷在已經在崇德路上了...快過松竹路了.. │
│ │ │(共38秒) │A:差不多啦!.. 我現在也在「口阿」這裡幫忙追│
│ │ │ │ 一下. │
│ │ │ │B:好啦!好... │
│ │ │ │A:齁...好!... │
├─┼────┼────────┼──────────────────────┤
│10│同上 │102年5月5日15時 │A:喂... │
│ │ │53分49秒起至 │B:喂!...你說文心路右轉的麥當勞嗎?... │
│ │ │102年5月5日15時 │A:嘿!嘿!.... │
│ │ │54分21秒止 │B:我現在文心路要又轉了...我在麥當勞等你喔 │
│ │ │(共32秒) │ ... │
│ │ │ │A:好阿!好... │
│ │ │ │B:好.. │
├─┼────┼────────┼──────────────────────┤
│11│同上 │102年5月5日16時 │A:喂... │
│ │ │1分15秒起至 │B:我在麥當勞了...你要吃什麼? │
│ │ │102年5月5日16時 │A:我等一下到了在叫好了!...我剛在弄資料....│
│ │ │1分56秒止 │B:ㄚ是聯絡好了沒?... │
│ │ │(共41秒) │A:快要好了啦!... │
│ │ │ │B:齁!好啦!... │
│ │ │ │A:好...好!... │
├─┼────┼────────┼──────────────────────┤
│12│同上 │102年5月5日16時 │A:喂... │
│ │ │14分32秒起至 │B:齁!你是還要多久呀!...要叫你的東西也難叫│
│ │ │102年5月5日16時 │ ... │
│ │ │15分4秒止 │A:我的先不要叫!..我快好了.. │
│ │ │(共32秒) │B:齁!好啦!好啦...快一點啦... │
│ │ │ │A:好...好!... │
│ │ │ │B:好.. │
├─┼────┼────────┼──────────────────────┤
│13│同上 │102年5月5日16時 │A:喂... │
│ │ │24分24秒起至 │B:齁!老大你實在很難等捏... │
│ │ │102年5月5日16時 │A:齁!我就在帶東西...拿「糖果」給人家咩....│
│ │ │25分27秒止 │B:喔!別說到這樣子...你是多久會到啦?... │
│ │ │(共1分3秒) │A:我剩最後一個地方了!弄完我馬上趕過去了...│
│ │ │ │B:ㄚ要多久阿?...我也很急你知道嬤!.. │
│ │ │ │A:知道啦!... │
│ │ │ │B:要多久?.... │
│ │ │ │A:差不多在20分鐘左右我就到麥當勞了... │
│ │ │ │B:最好是在20分鐘內喔... │
│ │ │ │A:20分鐘左右啦...不是20分鐘內啦...你當我開 │
│ │ │ │ 直升機ㄛ... │
│ │ │ │B:好啦!好啦!..快一點啦... │
│ │ │ │A:好!..好!.. │
├─┼────┼────────┼──────────────────────┤
│14│同上 │102年5月5日16時 │A:喂... │
│ │ │45分38秒起至 │B:喂...鬥陣ㄟ...要到了沒?... │
│ │ │102年5月5日16時 │A:我在往你那邊的方向了!.... │
│ │ │46分21秒止 │B:這樣還要多久會到?...人家催的很急...我要 │
│ │ │(共43秒) │ 跟人家說一下... │
│ │ │ │A:我知道!... 人家也剛回來在那個... 剛回到 │
│ │ │ │ 家裡.. 現在剛在用.. 我在麥當勞附近了啦...│
│ │ │ │B:好啦!好啦!...快一點啦..拜託一下... │
│ │ │ │A:好...好!... │
│ │ │ │B: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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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同上 │102年5月5日16時 │B:喂...! │
│ │ │53分50秒起至 │A:我在大雅路、文心路了!.... │
│ │ │102年5月5日16時 │B:我跟你說我在門口等你...我不在裡面了... │
│ │ │54分41秒止 │A:沒關係!沒關係!... │
│ │ │(共51秒) │B:我是要跟你說我在門口等你...ㄚ你在大雅、文│
│ │ │ │ 心喔... │
│ │ │ │A:剩幾個紅綠燈就到了啦!... │
│ │ │ │B:嘿阿!我在這門口等你阿... │
│ │ │ │A:見面再說了... │
│ │ │ │B: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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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同上 │102年5月5日17時 │A:喂... │
│ │ │19分23秒起至 │B:你在哪一個方向?... │
│ │ │102年5月5日17時 │A:你就在加油站那裡停一下!.. 他們拿上去..馬│
│ │ │19分55秒止 │ 上下來了.. │
│ │ │(共32秒) │B:我要去廁所呀... │
│ │ │ │A:沒關係!.. 你就先去廁所阿... 我們去會在車│
│ │ │ │ 上等你... │
│ │ │ │B:好啦!好...好!... │
├─┼────┼────────┼──────────────────────┤
│17│陳叡翰 │102年5月5日17時 │A:喂你下來了嗎? │
│ │(A,097│23分34秒起至 │B:喂 │
│ │0-000000│102年5月5日17時 │A:你下來來啦嗎?啊喂 │
│ │) │24分20秒止 │B:等下啦,等下就好啦 │
│ │→張漢忠│(共46秒) │A:他電話一直打你娘勒 │
│ │(B,093│ │B:好 │
│ │0-000000│ │A:好 │
│ │) │ │ │
├─┼────┼────────┼──────────────────────┤
│18│于鴻龍 │102年5月5日17時 │A:喂... │
│ │(B,097│24分28秒起至 │B:好了沒?...我好了!... │
│ │0-000000│102年5月5日17時 │A:你好了喔!.... │
│ │) │25分1秒止 │B:嘿!嘿!... │
│ │→陳叡翰│(共33秒) │A:他也好了!我現在打給他. 他說要下來了.. │
│ │(A,092│ │ 等一下就到了.. │
│ │0-000000│ │B:好啦!我就在這裡就對了... │
│ │) │ │A:嘿!...嘿!... │
│ │ │ │B:好..好~!站在角落這... │
│ │ │ │A:好!好... │
├─┼────┼────────┼──────────────────────┤
│19│陳叡翰 │102年5月5日17時 │B:喂要下去了 │
│ │(A,097│33分1秒起至 │A:現在馬上下來,我在樓下等的發火了,你娘勒 │
│ │0-000000│102年5月5日17時 │ 七八 │
│ │) │33分41秒止 │B:好啦,好啦 │
│ │→張漢忠│(共40秒) │A:又巡邏一堆,你也好心一點 │
│ │(B,093│ │ │
│ │0-000000│ │ │
│ │) │ │ │
├─┼────┼────────┼──────────────────────┤
│20│于鴻龍 │102年5月5日17時 │B:喂!你人是在哪裡啦?!... │
│ │(B,097│34分30秒起至 │A:加油站對面這棟!.... │
│ │0-000000│102年5月5日17時 │B:蛤?... │
│ │) │35分22秒止 │A:加油站對面這棟裡面啦!... │
│ │→陳叡翰│(共52秒) │B:加油站?!齁!齁...ㄚ你們還沒下來喔?.. │
│ │(A,092│ │A:是他還沒下來!... 我剛打給他叫他快下來...│
│ │0-000000│ │ 他現在下來了 │
│ │) │ │B:齁!雞歪咧...實在快被弄瘋掉了... │
│ │ │ │A:我也是ㄚ...會啦!他從18樓下來... │
│ │ │ │B:好啦!好啦..等你而已啦!不然怎麼辦.. │
│ │ │ │A:好啦! │
├─┼────┼────────┼──────────────────────┤
│21│同上 │102年5月5日17時 │A:喂...下來了...好了... │
│ │ │39分54秒起至 │B:好了喔...你快來我有話跟你說... │
│ │ │102年5月5日17時 │A:怎麼了!...辣妹嗎?. │
│ │ │40分50秒止 │B:你快來啦!...你快來... │
│ │ │(共56秒) │A:好啦...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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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同上 │102年5月5日17時 │B:你是從哪個方向來?...我怎麼都不知道!... │
│ │ │45分17秒起至 │A:喂...等一下好嗎!.... │
│ │ │102年5月5日17時 │B:從哪個方向?... │
│ │ │45分59秒止 │A:現在在加油!... │
│ │ │(共42秒) │B:蛤?... │
│ │ │ │A:現在在加油啦!... │
│ │ │ │B:齁!就來這裡加就好了... 我都快??了.. 你│
│ │ │ │ 都不知道... │
│ │ │ │A:馬上到了...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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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于鴻龍 │102年5月6日10時 │A:喂!... │
│、│(B,097│13分16秒起至 │B:喂!..ㄚ你在睡覺嗎?... │
│1 │0-000000│102年5月6日10時 │A:沒ㄚ!哪有... │
│ │) │14分49秒止 │B:我剛跟你說的..你有幫我問嗎?... │
│ │→陳叡翰│(共1分33秒) │A:有啦!...人家說價錢太高啦... │
│ │(A,092│ │B:ㄚ要不然人家價錢是要怎樣?... │
│ │0-000000│ │A:蛤!... │
│ │) │ │B:人家是要怎樣... │
│ │ │ │A:差不多2萬初....22...23左右而已... │
│ │ │ │B:那23跟他決定了...我待會就會拿到錢嗎?... │
│ │ │ │A:我再跟人家問一下... │
│ │ │ │B:ㄚ我跟你說...我等一下過去找你...昨天那個 │
│ │ │ │ .. 有沒有... 你幫我弄DOUBLE...我等一下上 │
│ │ │ │ 去.. 那23是馬上拿到嗎?還是怎樣... │
│ │ │ │A:我待會是打給人家... │
│ │ │ │B:就拿的到了嗎?... │
│ │ │ │A嘿阿!應該是... │
│ │ │ │B:ㄚ我要昨天的DOUBLE再DOUBLE...這樣有辦法嗎│
│ │ │ │ ?... │
│ │ │ │A:DOUBLE再DOUBLE...這樣不就是... │
│ │ │ │B:我待會去就有錢了是不是...有辦法嗎?... │
│ │ │ │A:2個喔? │
│ │ │ │B:嘿!... │
│ │ │ │A:我打給人家...一樣的... │
│ │ │ │B:馬上給我消息喔.. │
│ │ │ │A:好!... │
├─┼────┼────────┼──────────────────────┤
│2 │同上 │102年5月6日10時 │A:喂!... │
│ │ │29分40秒起至 │B:喂!..怎麼了?... │
│ │ │102年5月6日10時 │A:沒ㄚ! 對方現在不在市區內...要等一下才會 │
│ │ │30分44秒止 │ 回來... │
│ │ │(共1分4秒) │B:等一下才要回來... 就是有昨天那個要給我就 │
│ │ │ │ 是了 │
│ │ │ │A:沒有啦!...我要幫你處理錶的這個啦... │
│ │ │ │B:嘿阿!阿昨天我說的那個有留下來了嘛... │
│ │ │ │A:昨天講的!你要的昨晚就幫你準備了...... │
│ │ │ │B:好ㄚ!我現在先去拿阿... │
│ │ │ │A:好ㄚ!好好好... │
│ │ │ │B:我現在先上去..要去哪裡你先跟我說... │
│ │ │ │A:你到7-11超商轉進來巷口那... │
│ │ │ │B:好啦!那裡我知道... │
│ │ │ │A:好!.. │
├─┼────┼────────┼──────────────────────┤
│3 │張漢忠 │102年5月6日10時 │A:喂 │
│ │(B,093│30分10秒起至 │B:你打電話看你朋友怎樣? │
│ │0-000000│102年5月6日10時 │A:沒啊,他現在要上來了啊 │
│ │) │31分47秒止 │B:我想麻煩他說牽機車 │
│ │→陳叡翰│(共1分37秒) │A:不用麻煩他 │
│ │(A,097│ │B:你啦 │
│ │0-000000│ │A:喔,他現在要先上來,聽好,先上來拿我們昨 │
│ │) │ │ 天先幫他處理起來這,拿了以後他會轉頭在回 │
│ │ │ │ 來,再一樣的乘以3喔 │
│ │ │ │B:喔乘3就對了啦 │
│ │ │ │A:總共要 │
│ │ │ │B:2就對啦 │
│ │ │ │A:要4個就對了啦,2就對了啦 │
│ │ │ │B:13就對了啦 │
│ │ │ │A:對啦 │
│ │ │ │B:喔好啦好啦 │
│ │ │ │A:我們留一臺他先上來處理啦 │
│ │ │ │B:好啦 │
│ │ │ │A:ok,好好好 │
│ │ │ │B:等下來,順便來在我去牽一下機車 │
│ │ │ │A:好好好好 │
├─┼────┼────────┼──────────────────────┤
│4 │于鴻龍 │102年5月6日10時 │A:喂!... │
│ │(B,097│41分13秒起至 │B:喂!..我現在要上去了... │
│ │0-000000│102年5月6日10時 │A:你多久時間會到這裡?... │
│ │) │42分7秒止 │B:你剛說那裡.. 我就是走到文心路右轉... 右轉│
│ │→陳叡翰│(共54秒) │ 看到7-11超商左轉嘛. │
│ │(A,092│ │A:沒啦!你走到文心路是左轉...再右轉... │
│ │0-000000│ │B:怎麼是左轉?... │
│ │) │ │A:左轉..右轉是去麥當勞... │
│ │ │ │B:齁~ │
│ │ │ │A:文心路左轉..看到北屯路再右轉... │
│ │ │ │B:好啦!好啦!我知道... │
│ │ │ │(約去鬥陣ㄟ那拿毒品) │
├─┼────┼────────┼──────────────────────┤
├─┼────┼────────┼──────────────────────┤
│六│于鴻龍 │102年5月7日15時 │A:你好 │
│、│(B,097│20分50秒起至 │B:你有在忙嗎?鬥陣ㄟ,打給你都沒接 │
│1 │0-000000│102年5月7日15時 │A:我剛沒聽到,那個我朋友我有叫他先問看現在 │
│ │) │22分39秒止 │ 到底是多少? │
│ │→陳叡翰│(共1分49秒) │B:多少? │
│ │(A,092│ │A:你說半嘛? 一半是開13(1萬3)啦,1他開24 │
│ │0-000000│ │ (2萬4)啦,這個我們都沒抽啦 │
│ │) │ │B:我知道,好呀,這樣你來呀,13就13呀,可是 │
│ │ │ │ 品質要一樣就對了 │
│ │ │ │A:對,我也有跟我朋友講 │
│ │ │ │B:你要要求品質要一樣,品質一樣哪有關係,對 │
│ │ │ │ 不對? │
│ │ │ │A:好,OK │
│ │ │ │B:我剛講的那件事情你有要去處理嗎? │
│ │ │ │A:我也想要做呀,這一兩天我先把事情忙一個段 │
│ │ │ │ 落,光追錢就追到機歪面去了 │
│ │ │ │B:我知道,這樣等一下在麻煩你跑一下,你多久 │
│ │ │ │ 會到?人家要我已經沒有了 │
│ │ │ │A:我差不多4點多會到 │
│ │ │ │B:好,我等你喔 │
│ │ │ │A:你好 │
│ │ │ │B:你有在忙嗎?鬥陣ㄟ,打給你都沒接 │
│ │ │ │A:我剛沒聽到,那個我朋友我有叫他先問看現在 │
│ │ │ │ 到底是多少? │
│ │ │ │B:多少? │
│ │ │ │A:你說半嘛? 一半是開13(1萬3)啦,1他開24 │
│ │ │ │ (2萬4)啦,這個我們都沒抽啦 │
│ │ │ │B:我知道,好呀,這樣你來呀,13就13呀,可是 │
│ │ │ │ 品質要一樣就對了 │
│ │ │ │A:對,我也有跟我朋友講 │
│ │ │ │B:你要要求品質要一樣,品質一樣哪有關係,對 │
│ │ │ │ 不對? │
│ │ │ │A:好,OK │
│ │ │ │B:我剛講的那件事情你有要去處理嗎? │
│ │ │ │A:我也想要做呀,這一兩天我先把事情忙一個段 │
│ │ │ │ 落,光追錢就追到機歪面去了 │
│ │ │ │B:我知道,這樣等一下在麻煩你跑一下,你多久 │
│ │ │ │ 會到?人家要我已經沒有了 │
│ │ │ │A:我差不多4點多會到 │
│ │ │ │B:好,我等你喔 │
├─┼────┼────────┼──────────────────────┤
│2 │張漢忠 │102年5月7日16時 │A:喂 │
│ │(B,093│26分35秒起至 │B:啊你多久會到? │
│ │0-000000│102年5月7日16時 │A:我在中清路跟文心路了啊,在差不多5、6分鐘 │
│ │) │26分54秒止 │ 就到了 │
│ │→陳叡翰│(共19秒) │B:好啦好啦 │
│ │(A,097│ │A:啊你好了喔?(斷訊) │
│ │0-000000│ │ │
│ │) │ │ │
├─┼────┼────────┼──────────────────────┤
│3 │陳叡翰 │102年5月7日16時 │A:喂 │
│ │(A,097│37分21秒起至 │B:喂 │
│ │0-000000│102年5月7日16時 │A:在一個紅綠燈到喔 │
│ │) │37分40秒止 │B:好啦好啦 │
│ │→張漢忠│(共19秒) │ │
│ │(B,093│ │ │
│ │0-000000│ │ │
│ │) │ │ │
├─┼────┼────────┼──────────────────────┤
│4 │于鴻龍 │102年5月7日17時 │B:你怎都打不進去? │
│ │(B,097│17分49秒起至 │A:那支不好打,你打這支啦 │
│ │0-000000│102年5月7日17時 │B:你現在人在哪? │
│ │) │18分45秒止 │A:我在2個紅綠燈就到了,我在OK了 │
│ │→陳叡翰│(共56秒) │B:好,那我出去外面等 │
│ │(A,092│ │A:那個剛剛那個... │
│ │0-000000│ │B:我現在身上剛好1萬5而已 │
│ │) │ │A:好啦,OK │
│ │ │ │B:錶你沒拿去處理喔? │
│ │ │ │A:還沒啦 │
│ │ │ │B:好啦,見面在講 │
├─┼────┼────────┼──────────────────────┤
├─┼────┼────────┼──────────────────────┤
│七│陳叡翰 │102年5月8日9時 │A:喂 │
│、│(A,097│21分11秒起至 │B:喂 │
│1 │0-000000│102年5月8日9時 │A:啊你沒睡喔? │
│ │) │22分25秒止 │B:沒啊,哭爸玩到都沒幣了,七八勒,起來眼睛 │
│ │→張漢忠│(共1分14秒) │ 張開又沒幣了 │
│ │(B,093│ │A:這樣我叫他,他現在要上來欸? │
│ │0-000000│ │B:甚麼東西還沒上來? │
│ │) │ │A:他現在人要上來啦 │
│ │ │ │B:人要上來? │
│ │ │ │A:欸啦 │
│ │ │ │B:拿分數的那人還沒上來喔 │
│ │ │ │A:沒,說后里現在人要上來啦 │
│ │ │ │B:喔,啊要一樣喔? │
│ │ │ │A:我還沒問他勒啊,你就說你在睡嘛 │
│ │ │ │B:沒啦,我剛剛才眼睛張開,暝下暝下玩到睡著 │
│ │ │ │ ,你聽不懂? │
│ │ │ │A:這樣我問他看他要...? │
│ │ │ │B:要一樣?還是他要一次這樣? │
│ │ │ │A:好啦好啦 │
│ │ │ │B:好啦好啦 │
├─┼────┼────────┼──────────────────────┤
│2 │同上 │102年5月8日9時 │B:喂 │
│ │ │27分36秒起至 │A:喂 │
│ │ │102年5月8日9時 │B:怎樣? │
│ │ │28分22秒止 │A:一樣而已啦 │
│ │ │(共46秒) │B:跟昨天一樣就對啦? │
│ │ │ │A:他現在要上來了啦 │
│ │ │ │B:現在要上來喔? │
│ │ │ │A:欸啊 │
│ │ │ │B:喔好啦好啦 │
│ │ │ │A:喔好 │
│ │ │ │B:我那個一下 │
│ │ │ │A:好好好 │
│ │ │ │B:啊你幣有幫我買一下嗎? │
│ │ │ │A:等下啦,我載我老婆要上班而已,等下我馬上 │
│ │ │ │ 幫你弄啦 │
│ │ │ │B:好啦好啦 │
├─┼────┼────────┼──────────────────────┤
│3 │于鴻龍 │102年5月8日9時 │B:要到什麼路啦? │
│ │(B,091│40分47秒起至 │A:誰? │
│ │0-000000│102年5月8日9時 │B:我啦 │
│ │) │41分27秒止 │A:你開到樂業路這 │
│ │→陳叡翰│(共40秒) │B:昨天那喔? │
│ │(A,092│ │A:就樂業路呀 │
│ │0-000000│ │B:昨天我去那裏喔,好啦,我知道 │
│ │) │ │ │
├─┼────┼────────┼──────────────────────┤
│4 │同上 │102年5月8日10時 │B:我是走昨天那一條比較快吧? 就北屯路那一條│
│ │ │10分51秒起至 │ 比較快吧? │
│ │ │102年5月8日10時 │A:不一定 │
│ │ │11分34秒止 │B:我就走那一條路了,不然要走哪一條? 走崇德│
│ │ │(共43秒) │ 路我怕走到花掉,我走原路就好了 │
│ │ │ │A:好 │
│ │ │ │B:固定在那嘛,我如果要到了,再打電話跟你說 │
│ │ │ │A:好 │
├─┼────┼────────┼──────────────────────┤
│5 │同上 │102年5月8日10時 │B:我他太太,他叫我跟你說我們到進化路了 │
│ │ │38分43秒起至 │A:嗯 │
│ │ │102年5月8日10時 │B:我們從進化路進去,等一下就到了 │
│ │ │39分19秒止 │A:好,掰掰 │
│ │ │(共36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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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同上 │102年5月8日10時 │B:我到了 │
│ │ │45分58秒起至 │A:好 │
│ │ │102年5月8日時 │ │
│ │ │46分14秒止 │ │
│ │ │(共16秒) │ │
├─┼────┼────────┼──────────────────────┤
│7 │同上 │102年5月8日10時 │A:我們在路上,快到了,再差不多10分鐘就到了 │
│ │ │49分56秒起至 │B:我是說我們在轉腳那裡買椰子,等一下會在走 │
│ │ │102年5月8日10時 │ 回車上 │
│ │ │50分21秒止 │A:好 │
│ │ │(共25秒) │B:我停在跟昨天同樣的位置那裡 │
│ │ │ │A:好 │
├─┼────┼────────┼──────────────────────┤
│8 │同上 │102年5月8日10時 │B:你是在哪?這裡熱到靠爸 │
│ │ │57分20秒起至 │A:快到了 │
│ │ │102年5月8日10時 │B:我在路邊 │
│ │ │57分39秒止 │A:好 │
│ │ │(共19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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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同上 │102年5月8日11時 │B:大ㄟ,到底還要多久? │
│ │ │3分32秒起至 │A:我已經到美麗殿這裡了 │
│ │ │102年5月8日11時 │B:美麗殿到這我就不知道要多久? │
│ │ │4分17秒止 │A:4、5個紅綠燈而已,你覺得要多久? │
│ │ │(共45秒) │B:我就是不知道,要約也不約近一點,這裡很熱 │
│ │ │ │ 耶 │
│ │ │ │A:好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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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于鴻龍 │102年5月8日17時 │A:我在中山路跟環中路塞住 │
│、│(B,097│20分8秒起至 │B:中山路跟環中路是離這邊多遠? │
│1 │0-000000│102年5月8日17時 │A:差不多剩下5個紅綠燈而已 │
│ │) │21分6秒止 │B:因為你電話都不接,我們也不知道你在哪? │
│ │→陳叡翰│(共58秒) │A:你先不要靠過來,聽得懂嗎? │
│ │(A,092│ │B:我們就停在路邊,跟你繞過來呀 │
│ │0-000000│ │A:怪怪的,你聽不懂嗎? │
│ │) │ │B:好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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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同上 │102年5月8日17時 │A:雅潭路口 │
│ │ │31分0秒起至 │B:雅潭路口,你是很快就到了? │
│ │ │102年5月8日17時 │A:對呀,我已經到加工區了 │
│ │ │31分53秒止 │B:加工區,我就在這裡而已,我怎沒看到你? │
│ │ │(共53秒) │A:我有看到7-11了 │
│ │ │ │B:好,我看到你了,我站在這路邊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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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于鴻龍 │102年5月9日12時 │B:你起來了喔? │
│、│(B,097│45分14秒起至 │A:起來了 │
│1 │0-000000│102年5月9日12時 │B:我等一下上去找你喔,我先跟你說喔 │
│ │) │46分46秒止 │A:嗯 │
│ │→陳叡翰│(共1分32秒) │B:因為我有欠你2千,你錶有去處理嗎? │
│ │(A,092│ │A:錶?還沒呀,在我朋友那裏 │
│ │0-000000│ │B:沒關係,我跟你講,你之前說23嘛,對不對? │
│ │) │ │ 看怎樣,等一下我會打電話跟你講,不是像昨 │
│ │ │ │ 天那樣就是昨天的分乘以4啦,你聽得懂意思嗎│
│ │ │ │ ? │
│ │ │ │A:等一下喔? │
│ │ │ │B:嗯 │
│ │ │ │A:好 │
│ │ │ │B:你先幫我連絡好,等一下看怎樣我會跟你講 │
│ │ │ │A:你先確定啦 │
│ │ │ │B:我會先確定,最起碼會像昨天那樣啦 │
│ │ │ │A: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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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同上 │102年5月9日15時 │A:喂 │
│ │ │1分47秒起至 │B:你有聽到嗎? │
│ │ │102年5月9日15時 │A:有 │
│ │ │2分47秒止 │B:我想說你怎沒接電話呢? │
│ │ │(共1分0秒) │A:沒啦,我就在等你呀 │
│ │ │ │B:要去到哪? │
│ │ │ │A:一樣在樂業那呀 │
│ │ │ │B:那喔,那不要等了呀,去大家又... │
│ │ │ │A:你是要2錢喔? │
│ │ │ │B:對啦 │
│ │ │ │A:好,我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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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于鴻龍 │102年5月9日15時 │背景音:B:地下道起來,看到樂業路右轉,我會 │
│ │(B,091│51分18秒起至 │跟你報 │
│ │0-000000│102年5月9日15時 │B:我過進化路了,我剛轉過去A:你過進化路了喔│
│ │) │52分7秒止 │ ? │
│ │→陳叡翰│(共49秒) │B:嗯,剛轉過去 │
│ │(A,092│ │A:你慢慢開,慢慢開,我在7、8分鐘就到了 │
│ │0-000000│ │B:7、8分鐘喔,我們剛轉過去也差不多時間呀, │
│ │) │ │ 好呀 │
│ │ │ │A:順便去買幾瓶椰子水喝,退火啦 │
│ │ │ │B:你快一點就好啦 │
│ │ │ │A:快就要出力,就要付錢了呀,你娘咧 │
│ │ │ │B:好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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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同上 │102年5月9日16時 │A:出來了 │
│ │ │19分13秒起至 │B:好好 │
│ │ │102年5月9日16時 │ │
│ │ │19分26秒止 │ │
│ │ │(共13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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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于鴻龍 │102年5月11日11時│B:喂鬥陣ㄟ,你何時要到? │
│、│(B,091│28分24秒起至 │A:我現在在高速公路,就下雨下很大視線不好 │
│1 │0-000000│102年5月11日11時│B:我知道阿 │
│ │) │29分35秒止 │A:因為 │
│ │→陳叡翰│(共1分11秒) │B:你差不多大約要多久會到? │
│ │(A,092│ │A:要1點那時候吧 │
│ │0-000000│ │B:要那麼久 │
│ │) │ │A:沒有沒有差不多12點半那時候吧 │
│ │ │ │B:12點半喔 │
│ │ │ │A:左右 │
│ │ │ │B:因為等一下. 我朋友要...你確定12點半會到厚│
│ │ │ │ ...你一定要確定喔 │
│ │ │ │A:確定到大甲交流道下去 │
│ │ │ │B:就到我們這邊妹 │
│ │ │ │A:左右喔,差不多12點半左右 │
│ │ │ │B:好我就我朋友等一下.麻煩你趕一下 │
│ │ │ │A: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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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同上 │102年5月11日12時│A:喂 │
│ │ │22分48秒起至 │B:你到哪了 │
│ │ │102年5月11日12時│A:沙鹿交流道在過去就大甲了 │
│ │ │23分12秒止 │B:這樣好好麻煩一下喔 │
│ │ │(共24秒) │A:好好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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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同上 │102年5月11日18時│A:喂 │
│ │ │29分48秒起至 │B:鬥陣ㄟ現在是... │
│ │ │102年5月11日18時│A:出門在路上了啦 │
│ │ │31分46秒止 │B:要去你那喔 │
│ │ │(共1分58秒) │A:你那啦 │
│ │ │ │B:喔要去哪喔 │
│ │ │ │A:不然怎麼辦,你也沒辦法等 │
│ │ │ │B:你說什麼 │
│ │ │ │A:我現在跟你講我現在要回臺中了,你也沒辦法 │
│ │ │ │ 等,我回到臺中再送過去給你 │
│ │ │ │B:可以ㄚ │
│ │ │ │A:可以喔 │
│ │ │ │B:你現在不是說要先回去臺中? │
│ │ │ │A:恩阿 │
│ │ │ │B:我是說怕來不及,你現在在哪裡? │
│ │ │ │A:桃園,現在要回去了啦 │
│ │ │ │B:現在要回去,你回去在馬上來差不多要幾點? │
│ │ │ │A:不會啦,我回去臺中處裡一下工作 │
│ │ │ │B:你回去臺中就馬上就要來了 │
│ │ │ │A:對阿 │
│ │ │ │B:差不多幾點?你給我一個確定時間 │
│ │ │ │A:差不多2個小時 │
│ │ │ │B:那就是差不多9點喔 │
│ │ │ │A:恩差不多 │
│ │ │ │B:好好我等你到9點 │
│ │ │ │A:好好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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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同上 │102年5月12日0時 │A:喂 │
│ │ │43分48秒起至 │B:鬥陣ㄟ,現在聽有清楚嗎? │
│ │ │102年5月12日0時 │A:有 │
│ │ │45分19秒止 │B:剛剛那個厚,真的有夠誇張的啦 │
│ │ │(共1分31秒) │A:是洗的不行喔,它上面的有跟人家過手腳喔? │
│ │ │ │B:絕對有的,就白帥帥的連到出來都會堵住,你 │
│ │ │ │ 看有多誇張,本來是完全輕輕的,阿現在是濁 │
│ │ │ │ 濁的,會不會太誇張了? │
│ │ │ │A:現在喔,那樣我那個 │
│ │ │ │B:這批是濁濁的 │
│ │ │ │A:早上我會再去找那個,跟他一起去找上面那個 │
│ │ │ │B:誇張到極點 │
│ │ │ │A:好OK │
│ │ │ │B:給我消息一下喔 │
│ │ │ │A:好好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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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扣押物品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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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所有人│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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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 │ 1支│陳叡翰│沒收 │
│ │、序號:000000000000000號, │ │ │ │
│ │含SIM卡2張)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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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 1支│陳叡翰│沒收 │
│ │000-000000號、序號:0000000 │ │ │ │
│ │00000000號,含SIM卡2張) │ │ │ │
├──┼──────────────┼──┼───┼────┤
│三 │SIM卡(門號0000-000000號) │ 1張│陳叡翰│沒收 │
├──┼──────────────┼──┼───┼────┤
│四 │SIM卡(門號0000-000000號) │ 1張│陳叡翰│沒收 │
├──┼──────────────┼──┼───┼────┤
│五 │電子磅秤 │ 1個│陳叡翰│沒收 │
├──┼──────────────┼──┼───┼────┤
│六 │分裝袋 │ 1包│陳叡翰│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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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記事簿 │ 1本│陳叡翰│不沒收 │
├──┼──────────────┼──┼───┼────┤
│八 │記事簿 │ 1本│陳叡翰│不沒收 │
├──┼──────────────┼──┼───┼────┤
│九 │記事簿 │ 1本│陳叡翰│不沒收 │
├──┼──────────────┼──┼───┼────┤
│十 │便條紙 │ 1張│陳叡翰│不沒收 │
├──┼──────────────┼──┼───┼────┤
│十一│毒品器具(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 1組│陳叡翰│不沒收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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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毒品器具(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 1組│陳叡翰│不沒收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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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 │ 1支│張漢忠│沒收 │
│ │、序號:000000000000000號, │ │ │ │
│ │含SIM卡1張)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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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 │ 1支│張漢忠│沒收 │
│ │、序號:000000000000000號, │ │ │ │
│ │含SIM卡1張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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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行動電話(廠牌:ANYCALL ,含│ 1支│吳永安│不沒收 │
│ │門號0000-000000 號、序號:35│ │ │ │
│ │000000000000/7號,含SIM 卡1 │ │ │ │
│ │張)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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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2千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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