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交上易字第3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靜榕
上列上訴人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 年12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康應龍
法 官 吳進發
法 官 林三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丞晏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