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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65號
原 告 葉國民
被 告 羅益孟
上列被告因民國103年度交上易字第44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登 俊
法 官 賴 妙 雲
法 官 陳 得 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三 軫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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