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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5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志中
上列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103年3月31日裁定中關於附表編號1之宣告刑及編號9判決確定日期之記載應更正為「有期徒刑1年」、「103年2月5日」。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院原裁定之正本及原本有主文欄所示之誤寫,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王 邁 揚
法 官 林 靜 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金 珍 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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