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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50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敏達
上列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之裁定,有應更正部份,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103年4月29日裁定中關於附表編號3-6備註欄內「雲林地檢102年執助字第502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彰化地檢102年執助字第502號」。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院原裁定之正本及原本有主文欄所示之誤寫,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王 邁 揚
法 官 林 靜 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金 珍 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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