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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59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坤全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3年度執聲字第2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營利姦淫猥褻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
刑法第41條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至3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並已執行完畢,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
本院審核後,認本件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 柏 基
法 官 巫 淑 芳
法 官 郭 瑞 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康 孝 慈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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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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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營利姦淫猥褻 │營利姦淫猥褻 │營利姦淫猥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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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5月 │ 有期徒刑5月 │
├──────┼─────────┼──────────┼─────────┤
│犯 罪 日 期 │101.05.10 │101.05.10 │101.09.26 │
├──────┼─────────┼──────────┼─────────┤
│偵查 (自訴)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 │
│機關年度案號│字第10588號 │第10588號 │字第22569號 │
├─┬────┼─────────┼──────────┼─────────┤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後├────┼─────────┼──────────┼─────────┤
│事│案 號│101年度簡字第659號│101年度簡字第659號 │101年度中簡字第 │
│實│ │ │ │2616 號 │
│審├────┼─────────┼──────────┼─────────┤
│ │判決日期│ 101.10.11 │ 101.10.11 │ 102.01.04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確├────┼─────────┼──────────┼─────────┤
│定│案 號│101年度簡字第659號│101年度簡字第659號 │101年度中簡字第 │
│判│ │ │ │2616 號 │
│決├────┼─────────┼──────────┼─────────┤
│ │判決確定│ 102.01.04 │ 102.01.04 │ 102.02.04 │
│ │日期 │ │ │ │
├─┴────┼─────────┼──────────┼─────────┤
│是否為得易科│ 得易科、社勞 │ 得易科、社勞 │ 得易科、社勞 │
│罰金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 │
│ │字第934號(編號1-3│字第934號(編號1-3 │字第2225號(編號 │
│ │曾定應執行刑11月,│曾定應執行刑11月, │1-3 曾定應執行刑11│
│ │已執畢) │已執畢) │月,已執畢) │
└──────┴─────────┴──────────┴─────────┘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4 │ │ │
├──────┼─────────┼──────────┼─────────┤
│罪 名│營利姦淫猥褻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 │ │ │
├──────┼─────────┼──────────┼─────────┤
│犯 罪 日 期 │101.08.19 │ │ │
├──────┼─────────┼──────────┼─────────┤
│偵查 (自訴)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 │ │ │
│機關年度案號│字第27574號 │ │ │
├─┬────┼─────────┼──────────┼─────────┤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 │
│後├────┼─────────┼──────────┼─────────┤
│事│案 號│102年度上訴字第 │ │ │
│實│ │1462 號 │ │ │
│審├────┼─────────┼──────────┼─────────┤
│ │判決日期│ 102.11.27 │ │ │
├─┼────┼─────────┼──────────┼─────────┤
│ │法 院│ 最高法院 │ │ │
│確├────┼─────────┼──────────┼─────────┤
│定│案 號│103年度台上字第956│ │ │
│判│ │號 │ │ │
│決├────┼─────────┼──────────┼─────────┤
│ │判決確定│ 103.03.27 │ │ │
│ │日期 │ │ │ │
├─┴────┼─────────┼──────────┼─────────┤
│是否為得易科│ 得易科、社勞 │ │ │
│罰金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 │ │ │
│ │字第5544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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