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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64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蕭俊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2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叄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下稱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原署103年4月21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依民國000年0月00日生效之修正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依第51條規定定之者外,不併合處罰。
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得易科罰金之罪及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本件自屬修正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之情形。
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4月21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頁),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2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楊 文 廣
法 官 鄭 永 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 粟 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附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妨害性自主 │恐嚇 │傷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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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8月 │
├────────┼──────────┼──────────┼──────────┤
│犯 罪 日 期│100年11月中至下旬間 │100年12月3日 │100年12月3日 │
│ │某日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第11215號 │第11215號 │第11215號 │
├─┬──────┼──────────┼──────────┼──────────┤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後├──────┼──────────┼──────────┼──────────┤
│事│案 號│101年度訴字第1656號 │101年度訴字第1656號 │101年度訴字第1656號 │
│實│ │ │ │ │
│審├──────┼──────────┼──────────┼──────────┤
│ │判 決 日 期│102年5月21日 │102年5月21日 │102年5月21日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確├──────┼──────────┼──────────┼──────────┤
│定│案 號│101年度訴字第1656號 │101年度訴字第1656號 │101年度訴字第1656號 │
│判│ │ │ │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2年8月5日 │102年11月26日 │102年11月26日 │
├─┴──────┼──────────┼──────────┼──────────┤
│是 否 為 得 易科│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
│罰 金 之 案 件│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 │
│ │第8742號(羈押折抵)│第2362號(羈押 │第2362號(無押,尚未│
│ │ │101.5.15至102.7.10、│執行) │
│ ├──────────┤102.10.11至102.11.3 │ │
│ │臺中地檢103年度執更 │、妨害性自主已折抵5 │ │
│ │字第470號(編號1、4 │月,剩292日,執行中 │ │
│ │應執行1年2月,執行中│103.8.4至103.12.15)│ │
│ │102.11.4至103.8.3)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4 │ 5 │ │
├────────┼──────────┼──────────┼──────────┤
│罪 名│傷害 │妨害自由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3月 │ │
├────────┼──────────┼──────────┼──────────┤
│犯 罪 日 期│101年2月15日 │101年2月13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第10252號 │第11215號 │ │
├─┬──────┼──────────┼──────────┼──────────┤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中高分院 │ │
│後├──────┼──────────┼──────────┼──────────┤
│事│案 號│102年度訴字第1054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1180 │ │
│實│ │ │號 │ │
│審├──────┼──────────┼──────────┼──────────┤
│ │判 決 日 期│102年8月14日 │102年12月17日 │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中高分院 │ │
│確├──────┼──────────┼──────────┼──────────┤
│定│案 號│102年度訴字第1054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1180 │ │
│判│ │ │號 │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2年9月9日 │103年1月10日 │ │
├─┴──────┼──────────┼──────────┼──────────┤
│是 否 為 得 易科│不得易科、社勞 │得易科、社勞 │ │
│罰 金 之 案 件│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 │ │
│ │第11798號(無押) │第2363號(無押,尚未│ │
│ ├──────────┤執行) │ │
│ │臺中地檢103年度執更 │ │ │
│ │字第470號(編號1、4 │ │ │
│ │應執行1年2月,執行中│ │ │
│ │102.11.4至103.8.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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