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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65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佐倉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3年度執聲字第2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佐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恐嚇取財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次按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5日施行,該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是受刑人行為後法律已有變更,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
本案經比較新舊法後,以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自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
再按修正後刑法第50條增訂第1項但書規定,考其立法目的,係基於保障人民自由權之考量,經宣告得易科罰金之刑,原則上不因複數犯罪併合處罰,而失其得易科罰金之利益。
又據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若受刑人就其所犯數罪所處之各刑,有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而欲一同併合處罰時,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檢察官不得自行依職權逕向法院聲請,以維受刑人之權益。
三、經查,受刑人賴佐倉因恐嚇取財等數罪,經本院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而其中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另所犯如附表編號7至8所示之罪,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本件自屬前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之情形。
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就附表編號1至8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民國103年4月22日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公務詢問紀錄表在卷可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王金全
法 官 高 思 大
法 官 許 文 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 玉 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附表:受刑人賴佐倉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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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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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恐嚇取財 │ 恐嚇取財 │ 恐嚇取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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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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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100年11月10日 │ 100年11月11日 │ 100年12月0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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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1年度偵字 │苗栗地檢101年度偵字 │苗栗地檢101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第1999、2202、2804號│第1999、2202、2804號│第1999、2202、2804號│
├───┬────┼──────────┼──────────┼──────────┤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2年度上易字第684號│102年度上易字第684號│102年度上易字第684號│
│ ├────┼──────────┼──────────┼──────────┤
│ │判決日期│ 102年10月16日 │ 102年10月16日 │ 102年10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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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2年度上易字第684號│102年度上易字第684號│102年度上易字第684號│
│ ├────┼──────────┼──────────┼──────────┤
│ │確定日期│ 102年10月16日 │ 102年10月16日 │ 102年10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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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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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苗栗地檢103年度執字 │苗栗地檢103年度執字 │苗栗地檢103年度執字 │
│ │第372號 │第372號 │第372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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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受刑人賴佐倉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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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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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恐嚇取財 │ 恐嚇取財 │ 恐嚇取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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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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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100年12月06日 │ 100年12月13日 │ 100年12月0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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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1年度偵字 │苗栗地檢101年度偵字 │苗栗地檢101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第1999、2202、2804號│第1999、2202、2804號│第1999、2202、28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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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2年度上易字第684號│102年度上易字第684號│102年度上易字第684號│
│ ├────┼──────────┼──────────┼──────────┤
│ │判決日期│ 102年10月16日 │ 102年10月16日 │ 102年10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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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2年度上易字第684號│102年度上易字第684號│102年度上易字第684號│
│ ├────┼──────────┼──────────┼──────────┤
│ │確定日期│ 102年10月16日 │ 102年10月16日 │ 102年10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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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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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苗栗地檢103年度執字 │苗栗地檢103年度執字 │苗栗地檢103年度執字 │
│ │第372號 │第372號 │第372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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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受刑人賴佐倉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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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7 │ 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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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恐嚇取財 │ 恐嚇取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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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 有期徒刑6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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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100年12月08日 │ 100年12月19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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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1年度偵字 │苗栗地檢101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第1999、2202、2804號│第1999、2202、280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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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2年度上易字第684號│102年度上易字第68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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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 102年10月16日 │ 102年10月16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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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2年度上易字第684號│102年度上易字第684號│ │
│ ├────┼──────────┼──────────┼──────────┤
│ │確定日期│ 102年10月16日 │ 102年10月16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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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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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苗栗地檢103年度執字 │苗栗地檢103年度執字 │ │
│ │第372號 │第372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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