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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65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慈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3 年度執聲字第24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慈輝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拾月。
理 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三十年。
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張慈輝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林 宜 民
法 官 楊 文 廣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 雅 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張慈輝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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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第二級毒品) │(持有第一級毒品) │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0月 │
│ │ │ │ │
│ ├──────────┴──────────┼──────────┤
│ │ │編號3至5應執行有期徒│
│ │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 │刑15年11月 │
│ │ │ │
├────────┼──────────┬──────────┼──────────┤
│犯 罪 日 期│101.11.23 │101.11.21 │102.01.22 │
├────────┼──────────┼──────────┼──────────┤
│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1年度毒偵 │嘉義地檢101年度毒偵 │苗栗地檢102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字第1653號、101年度 │字第1653號、101年度 │第589號 │
│ │偵字第7664號 │偵字第7664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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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苗栗地院 │
│後├──────┼──────────┼──────────┼──────────┤
│事│案 號│102年度訴字第142號 │102年度訴字第142號 │102年度訴字第214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2.03.26 │102.03.26 │102.08.29 │
├─┼──────┼──────────┼──────────┼──────────┤
│確│法 院│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苗栗地院 │
│定├──────┼──────────┼──────────┼──────────┤
│判│案 號│102年度訴字第142號 │102年度訴字第142號 │102年度訴字第214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2.04.19 │102.04.19 │102.10.28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
│之案件 │ │ │ │
├────────┼──────────┼──────────┼──────────┤
│ │苗栗地檢102年度執助 │苗栗地檢102年度執助 │苗栗地檢102年度執字 │
│備 註│字第199號 │字第199號 │第513號 │
└────────┴──────────┴──────────┴──────────┘
編號1、2未羈押。
編號3至5羈押自102.1.23至102.6.20共149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張慈輝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4 │ 5 │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施用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5年6月 │ │
│ ├──────────┴──────────┤ │
│ │ 編號3至5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11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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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2.01.22 │102.01.22 │ │
├────────┼──────────┼──────────┼──────────┤
│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2年度偵字 │苗栗地檢102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第589號 │第589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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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苗栗地院 │中高分院 │ │
│後├──────┼──────────┼──────────┼──────────┤
│事│案 號│102年度訴字第214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1640 │ │
│實│ │ │號 │ │
│審├──────┼──────────┼──────────┼──────────┤
│ │判 決 日 期│102.08.29 │102.12.2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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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苗栗地院 │最高法院 │ │
│定├──────┼──────────┼──────────┼──────────┤
│判│案 號│102年度訴字第214號 │103年度台上字第808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2.10.28 │103.03.1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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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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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苗栗地檢103年度執字 │苗栗地檢103年度執字 │ │
│備 註│第513號 │第1575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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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1、2未羈押。
編號3至5羈押自102.1.23至102.6.20共14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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