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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66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何宇宙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3年度執聲字第2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宇宙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
理 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二、次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刑法第50條有關數罪併罰要件之規定已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並自102年1月25日起施行。
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即增訂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之規定。
經比較新舊法結果,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未必減免受刑人之刑期,而修正前刑法剝奪受刑人原得自行決定是否聲請定執行刑之權利,屬不利於受刑人,自應適用新法之規定,為得否定其應執行刑之依據。
準此,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其中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何宇宙所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編號3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之罪,業據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與其他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聲請狀在卷可憑。
而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前經本院102年度聲字第32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0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附表編號4至6所示之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0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 年6月。
本院為附表編號4至6所示之犯罪事實之最後事實審法院等情,各有上開案件刑事裁判附卷可稽。
經本院審核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就附表所示各罪之有期徒刑部分准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林 靜 芬
法 官 陳 玉 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郭 振 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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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何宇宙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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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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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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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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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1.06.20 │100.1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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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度及案號 │101年度毒偵字第1062號 │101年度毒偵字第63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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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法 院│彰化地院 │中高分院 │
│事實審├────┼────────────┼────────────┤
│ │案 號│101年度訴字第855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1296號 │
│ ├────┼────────────┼────────────┤
│ │判決日期│101年9月26日 │101年10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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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法 院│彰化地院 │中高分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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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案 號│101年度訴字第855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1296號 │
│ ├────┼────────────┼────────────┤
│ │確定日期│101年10月25日 │101年11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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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
│之案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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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註│彰化地檢101年度執字第 │彰化地檢101年度執字第 │
│ │4959號(102年執緝43號) │5248號(102年執緝42號) │
│ │。編號1-2已定應執行刑1年│。1-2已定應執行刑1年10月│
│ │10 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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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何宇宙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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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3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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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施用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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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判3次 │有期徒刑7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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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1.10.02 │101.09.06 │
│ │101.08.29 │ │
│ │101.08.3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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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度及案號 │102年度偵字第1367號 │102年度偵字第136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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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法 院│彰化地院 │中高分院 │
│事實審├────┼────────────┼────────────┤
│ │案 號│102年度訴字第603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1488號 │
│ ├────┼────────────┼────────────┤
│ │判決日期│102年8月14日 │102年12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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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法 院│彰化地院 │中高分院 │
│ ├────┼────────────┼────────────┤
│判 決│案 號│102年度訴字第603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1488號 │
│ ├────┼────────────┼────────────┤
│ │確定日期│102年10月22日 │103年1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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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否 │
│之案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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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註│彰化地檢103年度執字第520│彰化地檢103年度執字第519│
│ │號。已定應執行刑10月。 │號。編號4-6定應執行刑12 │
│ │ │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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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何宇宙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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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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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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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7年9月 │有期徒刑7年8月判5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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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1.08.27 │101.08.25101.08.26 │
│ │ │101.08.28101.08.30 │
│ │ │101.09.04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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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
│年度及案號 │102年度偵字第1367號 │年度偵字第136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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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事實審├────┼────────────┼─────────────┤
│ │案 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488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148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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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102年12月19日 │102年12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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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 ├────┼────────────┼─────────────┤
│判 決│案 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488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1488號 │
│ ├────┼────────────┼─────────────┤
│ │確定日期│103年1月17日 │103年1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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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
│之案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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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註│彰化地檢103年度執字第519│彰化地檢103年度執字第519號│
│ │號。編號4-6定應執行刑12 │【定刑後再換發102年執5926 │
│ │年6月。 │號指揮書接續其後執行】。編│
│ │ │號4-6定應執行刑12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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