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03,聲,672,2014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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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67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丞富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3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丞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曾丞富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年9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3年5月2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7年1月2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朱 貴
法 官 江 奇 峰
法 官 石 馨 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吳 麗 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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