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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67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登淵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3年度執聲字第2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登淵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14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貳月。
理 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布施行,並自同年月25日生效。
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修正後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修正後規定,並無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本文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前之刑法第50條規定。
三、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14所示各罪,分別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61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1月確定、附表編號6至14所示之罪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98、1273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年2月確定),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四、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廖 純 卿
法 官 胡 忠 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阮 正 枝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附表:受刑人謝登淵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11月 │
│ │ │ │ │
├────────┼───────────┼───────────┼───────────┤
│犯 罪 日 期│101.01.17 │101.03.06 │101.04.05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1年度毒偵字 │彰化地檢101年度毒偵字 │彰化地檢101年度毒偵字 │
│年 度 案 號│第360號 │第378、502號 │第378、502號 │
├─┬──────┼───────────┼───────────┼───────────┤
│最│法 院│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
│後├──────┼───────────┼───────────┼───────────┤
│事│案 號│101年度訴字第320號 │101年度訴字第437、513 │101年度訴字第437、513 │
│實│ │ │號 │號 │
│審├──────┼───────────┼───────────┼───────────┤
│ │判 決 日 期│101.04.30 │101.07.12 │ 101.07.12 │
├─┼──────┼───────────┼───────────┼───────────┤
│確│法 院│最高法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
│定├──────┼───────────┼───────────┼───────────┤
│判│案 號│101年度台上字第4374號 │101年度訴字第437、513 │101年度訴字第437、513 │
│決│ │ │號 │號 │
│ ├──────┼───────────┼───────────┼───────────┤
│ │判決確定日期│101.08.23 │101.10.05 │101.10.05 │
├─┴──────┼───────────┼───────────┼───────────┤
│備 註│彰化地檢101年度執字第 │彰化地檢101年度執字第 │彰化地檢101年度執字第 │
│ │4167號 │4804號 │4804號 │
│ ├───────────┴───────────┴───────────┤
│ │編號1~4經彰化地院102年度聲字第361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月 │
│ │(彰化地檢102年度執更字第576號) │
└────────┴───────────────────────────────────┘
附表:受刑人謝登淵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年 │有期徒刑8年 │有期徒刑8年1月 │
│ │ │ │ │
├────────┼───────────┼───────────┼───────────┤
│犯 罪 日 期│101.02.22 │101.03.05~101.03.07 │101.04.04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1年度偵字第 │彰化地檢101年度偵字第 │彰化地檢101年度偵字第 │
│年 度 案 號│4954、6258、6309號 │2461號 │3392、4957、7144、5323│
│ │ │ │號 │
├─┬──────┼───────────┼───────────┼───────────┤
│最│法 院│彰化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101年度訴字第689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142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255號 │
│實│ │ │ │ │
│審├──────┼───────────┼───────────┼───────────┤
│ │判 決 日 期│101.09.05 │102.05.21 │ 103.03.25 │
├─┼──────┼───────────┼───────────┼───────────┤
│確│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中高分院 │
│定├──────┼───────────┼───────────┼───────────┤
│判│案 號│102年度台上字第150號 │102年度台上字第3607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255號 │
│決│ │ │ │ │
│ ├──────┼───────────┼───────────┼───────────┤
│ │判決確定日期│102.01.10 │102.09.05 │103.04.08 │
├─┴──────┼───────────┼───────────┼───────────┤
│備 註│彰化地檢102年度執字第 │ │彰化地檢103年度執字第 │
│ │872號 │彰化地檢102年度執字第 │2136號 │
│ ├───────────┤4639號 ├───────────┤
│ │ │ │ │
└────────┴───────────┴───────────┴───────────┘
附表:受刑人謝登淵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7 │ 8 │ 9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年11月 │有期徒刑7年10月 │有期徒刑7年9月 │
│ │(共2罪) │(共8罪) │ │
├────────┼───────────┼───────────┼───────────┤
│犯 罪 日 期│101.02.22 │101.01.16、101.01.16 │101.01.18 │
│ │101.02.28 │101.02.03、101.02.23 │ │
│ │ │101.03.03、101.03.30 │ │
│ │ │101.03.05、101.04.02 │ │
├────────┼───────────┼───────────┼───────────┤
│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1年度偵字第 │彰化地檢101年度偵字第 │彰化地檢101年度偵字第 │
│年 度 案 號│3392、4957、7144、5323│3392、4957、7144、5323│3392、4957、7144、5323│
│ │號 │號 │號 │
├─┬──────┼───────────┼───────────┼───────────┤
│最│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103年度上訴字第255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255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255號 │
│實│ │ │ │ │
│審├──────┼───────────┼───────────┼───────────┤
│ │判 決 日 期│ 103.03.25 │ 103.03.25 │ 103.03.25 │
├─┼──────┼───────────┼───────────┼───────────┤
│確│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定├──────┼───────────┼───────────┼───────────┤
│判│案 號│103年度上訴字第255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255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255號 │
│決│ │ │ │ │
│ ├──────┼───────────┼───────────┼───────────┤
│ │判決確定日期│103.04.08 │103.04.08 │103.04.08 │
├─┴──────┼───────────┼───────────┼───────────┤
│備 註│彰化地檢103年度執字第 │彰化地檢103年度執字第 │彰化地檢103年度執字第 │
│ │2136號 │2136號 │2136號 │
│ ├───────────┴───────────┴───────────┤
│ │編號6~14經彰化地院101年度訴字第498、1273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2月 │
└────────┴───────────────────────────────────┘
附表:受刑人謝登淵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0 │ 11 │ 12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年10月 │有期徒刑3年9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
│ │(共3罪) │(共4罪) │ │
├────────┼───────────┼───────────┼───────────┤
│犯 罪 日 期│101.01.29 │101.01.17 │101.02.26 │
│ │101.02.17 │101.02.18 │ │
│ │101.02.15 │101.02.19 │ │
│ │ │101.02.22 │ │
├────────┼───────────┼───────────┼───────────┤
│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1年度偵字第 │彰化地檢101年度偵字第 │彰化地檢101年度偵字第 │
│年 度 案 號│3392、4957、7144、5323│3392、4957、7144、5323│3392、4957、7144、5323│
│ │號 │號 │號 │
├─┬──────┼───────────┼───────────┼───────────┤
│最│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103年度上訴字第255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255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255號 │
│實│ │ │ │ │
│審├──────┼───────────┼───────────┼───────────┤
│ │判 決 日 期│ 103.03.25 │ 103.03.25 │ 103.03.25 │
├─┼──────┼───────────┼───────────┼───────────┤
│確│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定├──────┼───────────┼───────────┼───────────┤
│判│案 號│103年度上訴字第255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255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255號 │
│決│ │ │ │ │
│ ├──────┼───────────┼───────────┼───────────┤
│ │判決確定日期│103.04.08 │103.04.08 │103.04.08 │
├─┴──────┼───────────┼───────────┼───────────┤
│備 註│彰化地檢103年度執字第 │彰化地檢103年度執字第 │彰化地檢103年度執字第 │
│ │2136號 │2136號 │2136號 │
│ ├───────────┴───────────┴───────────┤
│ │編號6~14經彰化地院101年度訴字第498、1273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2月 │
└────────┴───────────────────────────────────┘
附表:受刑人謝登淵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3 │ 14 │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8月 │ │
│ │ │ │ │
├────────┼───────────┼───────────┼───────────┤
│犯 罪 日 期│101.02.18 │101.01.17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1年度偵字第 │彰化地檢101年度偵字第 │ │
│年 度 案 號│3392、4957、7144、5323│3392、4957、7144、5323│ │
│ │號 │號 │ │
├─┬──────┼───────────┼───────────┼───────────┤
│最│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
│後├──────┼───────────┼───────────┼───────────┤
│事│案 號│103年度上訴字第255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255號 │ │
│實│ │ │ │ │
│審├──────┼───────────┼───────────┼───────────┤
│ │判 決 日 期│ 103.03.25 │ 103.03.25 │ │
├─┼──────┼───────────┼───────────┼───────────┤
│確│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
│定├──────┼───────────┼───────────┼───────────┤
│判│案 號│103年度上訴字第255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255號 │ │
│決│ │ │ │ │
│ ├──────┼───────────┼───────────┼───────────┤
│ │判決確定日期│103.04.08 │103.04.08 │ │
├─┴──────┼───────────┼───────────┼───────────┤
│備 註│彰化地檢103年度執字第 │彰化地檢103年度執字第 │ │
│ │2136號 │2136號 │ │
│ ├───────────┴───────────┴───────────┤
│ │編號6~14經彰化地院101年度訴字第498、1273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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