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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68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諶德偉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3年度執聲字第2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諶德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玖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諶德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諶德偉因犯如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合計如附表所示之刑為有期徒刑255年7月,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如附表編號3至6所示之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6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就所犯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康應龍
法 官 吳進發
法 官 林三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10 書記官 江丞晏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諶德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5年3月 │
│ │ │ │(判處9次) │
├──────┼──────────┼──────────┼────────────┤
│犯 罪 日│101.09.04 │101.09.20 │①101.09.17 ⑥101.09.19 │
│ │ │ │②101.09.16 ⑦101.08.31 │
│ │ │ │③101.09.16 ⑧101.09.02 │
│ │ │ │④101.09.17 ⑨101.09.18 │
│ │ │ │⑤101.09.03 │
│ │ │ │ │
├──────┼──────────┼──────────┼────────────┤
│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1年度毒偵 │臺中地檢102年度毒偵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第 │
│機關年度案號│字第3329號 │字第2181號 │20888、20889、20890、 │
│ │ │ │20891、24756號 │
├─┬────┼──────────┼──────────┼────────────┤
│最│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102年度訴字第7號 │102年度訴字第2083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1022號 │
│實│ │ │ │ │
│審├────┼──────────┼──────────┼────────────┤
│ │判決日期│102.01.17 │102.12.16 │103.01.23 │
├─┼────┼──────────┼──────────┼────────────┤
│確│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號 │102年度訴字第7號 │102年度訴字第2083號 │103年度台上字第1167號 │
│決│ │ │ │ │
│ ├────┼──────────┼──────────┼────────────┤
│ │判決確定│102.02.04 │103.01.06 │103.04.10 │
│ │日期 │ │ │ │
├─┴────┼──────────┼──────────┼────────────┤
│是否為得易科│均不得 │均不得 │均不得 │
│罰金之案件 │ │ │ │
├──────┼──────────┼──────────┼────────────┤
│ 備註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 │
│ │第1893號(編號1-2定 │第1893號(編號1-2定 │6030號(執行中,刑期 │
│ │應執行1年1月,執行中│應執行1年1月,執行中│103.09.25-121.11.17) │
│ │) │) │ │
└──────┴──────────┴──────────┴────────────┘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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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7年9月 │有期徒刑15年4月(判 │有期徒刑1年2月 │
│ │(判處11次) │處2次) │ │
├──────┼────────────┼──────────┼──────────┤
│犯 罪 日│①101.08.31 ⑦101.09.17 │①101.09.15 │101.09.12 │
│ │②101.09.03 ⑧101.09.18 │②101.09.07 │ │
│ │③101.09.04 ⑨101.09.19 │ │ │
│ │④101.09.06 ⑩101.09.05 │ │ │
│ │⑤101.09.12 ⑪101.09.07 │ │ │
│ │⑥101.09.14 │ │ │
├──────┼────────────┼──────────┼──────────┤
│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 │
│機關年度案號│20888、20889、20890 │20888、20889、20890 │第20888、20889、 │
│ │20891、24756號 │20891、24756號 │20890、20891、24756 │
│ │ │ │號 │
│ │ │ │ │
├─┬────┼────────────┼──────────┼──────────┤
│最│法 院│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022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1022 │102年度上訴字第1022 │
│實│ │ │號 │號 │
│審├────┼────────────┼──────────┼──────────┤
│ │判決日期│103.01.23 │103.01.23 │103.01.23 │
├─┼────┼────────────┼──────────┼──────────┤
│確│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號 │103年度台上字第1167號 │103年度台上字第1167 │103年度台上字第1167 │
│決│ │ │號 │號 │
│ ├────┼────────────┼──────────┼──────────┤
│ │判決確定│103.04.10 │103.04.10 │103.04.10 │
│ │日期 │ │ │ │
├─┴────┼────────────┼──────────┼──────────┤
│是否為得易科│均不得 │均不得 │均不得 │
│罰金之案件 │ │ │ │
├──────┼────────────┼──────────┼──────────┤
│ 備註 │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 │
│ │6030號(執行中,刑期 │第6030號(執行中,刑│第6030號(執行中,刑│
│ │103.09.25-121.11.17) │期103.09.25-121.11. │期103.09.25-121.11. │
│ │ │17)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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