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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68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其言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3年度執聲字第2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其言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肆月。
理 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蔡其言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3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陳 玉 聰
法 官 王 邁 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賴 玉 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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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蔡其言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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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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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販賣第三級毒品 │
│ │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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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3年2月,併科罰金│有期徒刑2年6月 │
│ │新臺幣3萬元,罰金如易服 │ │
│ │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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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1年2月中旬至101年3月8 │100年7月初某日上午10時 │
│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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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度及案號 │101年度偵字第1799號 │102年度偵字第169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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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法 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事實審├────┼────────────┼────────────┤
│ │案 號│101年度訴字第609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1916號 │
│ ├────┼────────────┼────────────┤
│ │判決日期│101年11月1日 │103年1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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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法 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
│ ├────┼────────────┼────────────┤
│判 決│案 號│101年度訴字第609號 │103年度台上字第1038號 │
│ ├────┼────────────┼────────────┤
│ │確定日期│102年3月26日 │103年4月3日 │
│ │ │(撤回上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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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
│之案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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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註│ │編號2-5定應執行刑3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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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蔡其言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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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3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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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販賣第三級毒品 │販賣第三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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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2年6月 │有期徒刑2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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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0年7月某日上午10時之後│100年8月中旬上午10時許稍│
│ │ │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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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度及案號 │102 年度偵字第1699號 │102 年度偵字第169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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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事實審├────┼────────────┼────────────┤
│ │案 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916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1916號 │
│ ├────┼────────────┼────────────┤
│ │判決日期│103年1月28日 │103年1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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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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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案 號│103年度台上字第1038號 │103年度台上字第103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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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定日期│103年4月3日 │103年4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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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
│之案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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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註│編號2-5定應執行刑3年8月 │編號2-5定應執行刑3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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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蔡其言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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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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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販賣第三級毒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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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2年7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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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0年8月中旬上午10時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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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年度及案號 │102 年度偵字第1699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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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
│事實審├────┼────────────┼────────────┤
│ │案 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916號 │ │
│ ├────┼────────────┼────────────┤
│ │判決日期│103年1月28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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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法 院│最高法院 │ │
│ ├────┼────────────┼────────────┤
│判 決│案 號│103年度台上字第1038號 │ │
│ ├────┼────────────┼────────────┤
│ │確定日期│103年4月3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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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 │
│之案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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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註│編號2-5定應執行刑3年8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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