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69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施基全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2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施基全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施基全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4月15日執行筆錄影本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於102年1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布施行,並自同年月 25日生效。
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
修正後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是受刑人行為後法律已有變更,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
本案經比較新舊法後,以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自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
再按修正後刑法第50條增訂第1項但書規定,考其立法目的,係基於保障人民自由權之考量,經宣告得易科罰金之刑,原則上不因複數犯罪併合處罰,而失其得易科罰金之利益。
又據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若受刑人就其所犯數罪所處之各刑,有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而欲一同併合處罰時,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檢察官不得自行依職權逕向法院聲請,以維受刑人之權益。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而其中所犯如附表編號3至5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務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1、2所示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本件自屬前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之情形。
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民國103年4月15日執行筆錄在卷可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林 源 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周 巧 屏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附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施基全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第一級毒品)│(持有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7月 │
├──────┼─────────┼─────────┼─────────┤
│犯 罪 日 期 │ 101.05.07 │ 101.05.07 │ 100.10.02 │
├──────┼─────────┼─────────┼─────────┤
│偵查 (自訴)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 │臺中地檢101年度毒 │
│機關年度案號│字第14898號 │字第14898號 │偵字第3083號 │
├─┬────┼─────────┼─────────┼─────────┤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後├────┼─────────┼─────────┼─────────┤
│事│案 號│101年度訴字第1954 │101年度訴字第1954 │101年度訴字第2873 │
│實│ │號 │號 │號 │
│審├────┼─────────┼─────────┼─────────┤
│ │判決日期│ 102.02.19 │ 102.02.19 │ 102.01.10 │
├─┼────┼─────────┼─────────┼─────────┤
│ │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確├────┼─────────┼─────────┼─────────┤
│定│案 號│102年度上訴字第587│102年度上訴字第587│102年度上訴字第634│
│判│ │號 │號 │號 │
│決├────┼─────────┼─────────┼─────────┤
│ │判決確定│ 102.04.29 │ 102.04.15 │ 102.05.06 │
│ │日期 │ │ │ │
├─┴────┼─────────┼─────────┼─────────┤
│是否為得易科│ 得易科、得社勞 │ 得易科、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罰金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 │
│ │字第5519號(編號1 │字第5519號(編號1 │字第5779號(已發監│
│ │至2應執行有期徒刑8│至2應執行有期徒刑8│執行) │
│ │月,已發監執行) │月,已發監執行)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施基全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轉讓第一級毒品)│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年9月,18│有期徒刑3年10月, │有期徒刑4月,1次 │
│ │次 │2次 │ │
├──────┼─────────┼─────────┼─────────┤
│犯 罪 日 期 │101.09.01、101.09.│101.09.21、101.08.│ 101.09.25 │
│ │06、101.09.10、101│31 │ │
│ │.09.15、101.09.23 │ │ │
│ │、101.09.07、101. │ │ │
│ │09.09、101.09.20、│ │ │
│ │101.09.23、101.09.│ │ │
│ │25、101.09.03、101│ │ │
│ │.09.08、101.09.01 │ │ │
│ │、101.09.20、101. │ │ │
│ │09.20、101.09.21、│ │ │
│ │101.09.21、101.09.│ │ │
│ │23 │ │ │
├──────┼─────────┼─────────┼─────────┤
│偵查 (自訴)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 │
│機關年度案號│字第21705號 │字第21705號 │字第21705號 │
├─┬────┼─────────┼─────────┼─────────┤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102年度上訴字第904│102年度上訴字第904│102年度上訴字第904│
│實│ │號 │號 │號 │
│審├────┼─────────┼─────────┼─────────┤
│ │判決日期│ 102.07.25 │ 102.07.25 │ 102.07.25 │
├─┼────┼─────────┼─────────┼─────────┤
│ │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確├────┼─────────┼─────────┼─────────┤
│定│案 號│102年度上訴字第904│102年度上訴字第904│102年度上訴字第904│
│判│ │號 │號 │號 │
│決├────┼─────────┼─────────┼─────────┤
│ │判決確定│ 102.08.14 │ 102.08.14 │ 102.08.14 │
│ │日期 │ │ │ │
├─┴────┼─────────┼─────────┼─────────┤
│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得社勞 │
│罰金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 │
│ │字第9525號(編號4 │字第9525號(編號4 │字第9525號(編號4 │
│ │至6應執行有期徒刑 │至6應執行有期徒刑 │至6應執行有期徒刑 │
│ │10年,已發監執行)│10年,已發監執行)│10年,已發監執行)│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