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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70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鄒宗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3年度執聲字第2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鄒宗銘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重利等數罪,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鄒宗銘因重利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得易科罰金,亦得易服社會勞動),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王金全
法 官 高 思 大
法 官 許 文 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 玉 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附表:受刑人鄒宗銘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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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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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重利 │ 重利 │ 重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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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共3次 │ 有期徒刑2月共4次 │ 有期徒刑3月共3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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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100年02月17日 │1.98年04月10日至同年│1.100年02月28日 │
│ │2.99年11月03日 │ 月23日 │2.100年02月21日 │
│ │3.100年02月24日 │2.99年04月21日 │3.100年03月05日 │
│ │ │3.99年12月05日 │ │
│ │ │4.99年07月24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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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第9977號 │第12180號、100年度少│第12180號、100年度少│
│ │ │連偵字第41號 │連偵字第4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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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0年度中簡字第1568 │100年度易字第1757、 │100年度易字第1757、 │
│ │ │號 │1891、2137號 │1891、2137號 │
│ ├────┼──────────┼──────────┼──────────┤
│ │判決日期│ 100年07月19日 │ 100年08月17日 │ 100年08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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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0年度中簡字第1568 │100年度易字第1757、 │100年度易字第1757、 │
│ │ │號 │1891、2137號 │1891、2137號 │
│ ├────┼──────────┼──────────┼──────────┤
│ │確定日期│ 100年08月15日 │ 100年09月24日 │ 100年09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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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得社勞 │ 得易科、得社勞 │ 得易科、得社勞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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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臺中地檢101年度執更字第2626號 │
│ │(編號1至4定刑有期徒刑2年3月)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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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受刑人鄒宗銘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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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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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重利 │ 重利 │ 重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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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共6次 │ 有期徒刑3月共3次 │ 有期徒刑4月共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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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99年12月底某日 │1.99年07月01日 │1.99年12月02日 │
│ │2.100年02月28日 │2.100年03月01日 │2.99年12月07日 │
│ │3.99年09月01日 │3.99年12月19日 │ 100年01月02日 │
│ │4.99年07月29日 │ 100年01月01日 │ │
│ │5.99年12月底某日 │ │ │
│ │6.100年02月01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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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2年度少連 │臺中地檢102年度少連 │
│年 度 案 號│第9983號 │偵字第41、118號、102│偵字第41、118號、102│
│ │ │年度偵字第20837號 │年度偵字第2083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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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0年度簡上字第477號│102年度易字第3038號 │102年度易字第3038號 │
│ ├────┼──────────┼──────────┼──────────┤
│ │判決日期│ 101年04月26日 │ 102年11月27日 │ 102年11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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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0年度簡上字第477號│102年度易字第3038號 │102年度易字第3038號 │
│ ├────┼──────────┼──────────┼──────────┤
│ │確定日期│ 101年04月26日 │ 102年12月23日 │ 102年12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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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得社勞 │ 得易科、得社勞 │ 得易科、得社勞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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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臺中地檢101年度執更 │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3796號 │
│ │第2626號(編號1至4定│(編號5至6定刑有期徒刑11月) │
│ │刑有期徒刑2年3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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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受刑人鄒宗銘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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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7 │ 8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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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重利 │ 重利 │ 恐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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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共2次 │ 有期徒刑4月共2次 │ 有期徒刑5月共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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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99年05月17日 │1.99年12月間某日至 │1.99年12月底至100年 │
│ │2.99年6、7月間某日至│ 100年03月07日 │ 02月24日 │
│ │ 99年08月11日 │2.100年02月間 │2.100年01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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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第14673、23206號、10│第14673、23206號、10│第14673、23206號、10│
│ │0年度少連偵字第74號 │0年度少連偵字第74號 │0年度少連偵字第74號 │
│ │、101年度偵字第1120 │、101年度偵字第1120 │、101年度偵字第1120 │
│ │號 │號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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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2年度上易字第1354 │102年度上易字第1354 │102年度上易字第1354 │
│ │ │號 │號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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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 103年02月20日 │ 103年02月20日 │ 103年02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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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2年度上易字第1354 │102年度上易字第1354 │102年度上易字第1354 │
│ │ │號 │號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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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定日期│ 103年02月20日 │ 103年02月20日 │ 103年02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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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得社勞 │ 得易科、得社勞 │ 得易科、得社勞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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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5542號 │
│ │(編號7至10定刑有期徒刑1年4月)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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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受刑人鄒宗銘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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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恐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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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共2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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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99年12月下旬某日 │ │ │
│ │2.99年08月11日至99年│ │ │
│ │ 10月28日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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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 │ │ │
│年 度 案 號│第14673、23206號、10│ │ │
│ │0年度少連偵字第74號 │ │ │
│ │、101年度偵字第1120 │ │ │
│ │號 │ │ │
├───┬────┼──────────┼──────────┼──────────┤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2年度上易字第1354 │ │ │
│ │ │號 │ │ │
│ ├────┼──────────┼──────────┼──────────┤
│ │判決日期│ 103年02月20日 │ │ │
├───┼────┼──────────┼──────────┼──────────┤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2年度上易字第1354 │ │ │
│ │ │號 │ │ │
│ ├────┼──────────┼──────────┼──────────┤
│ │確定日期│ 103年02月20日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得社勞 │ │ │
│之案件 │ │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 │ │ │
│ │5542號(編號7至10定 │ │ │
│ │刑有期刑1年4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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