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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70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呂翰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3年度執聲字第2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翰穎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翰穎(下稱受刑人)因違反偽造文書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查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5日生效,其修正前舊法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新法改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本案經比較新舊法後,以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有利於受刑人,自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
又據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若受刑人就其所犯數罪所處之各刑,有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而欲一同併合處罰時,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檢察官不得自行依職權逕向法院聲請,以維受刑人之權益。
三、查本件受刑人呂翰穎因偽造文書等數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編號8之罪為得易科罰金,編號1至7、編號9至13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規定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形。
茲因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影本1份在卷足稽(見本院卷第6頁),是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朱 貴
法 官 江 奇 峰
法 官 石 馨 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吳 麗 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附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呂翰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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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偽造文書 │ 偽造文書 │ 偽造文書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 有期徒刑1年2月 │ 有期徒刑1年5月 │
├────────┼──────────┼──────────┼───────────┤
│犯 罪 日 期│ 99.04.21 │ 99.01.12 │ 99.01.21 │
├────────┼──────────┼──────────┼───────────┤
│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99年度偵緝字│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 │
│年 度 案 號 │第2883號 │16283號 │1628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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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後├──────┼──────────┼──────────┼───────────┤
│事│案 號│100年度上訴字第769號│101年度訴緝字第94、 │101年度訴緝字第94、95 │
│實│ │ │95號 │號 │
│審├──────┼──────────┼──────────┼───────────┤
│ │判 決 日 期│ 100.04.27 │ 101.04.25 │ 101.0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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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 最高法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定├──────┼──────────┼──────────┼───────────┤
│判│案 號│100年度台上字第3846 │101年度訴緝字第94、 │101年度訴緝字第94、95 │
│決│ │號 │95號 │號 │
│ ├──────┼──────────┼──────────┼───────────┤
│ │判決確定日期│ 100.07.14 │ 101.05.28 │ 101.05.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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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社勞 │ 不得易科、社勞 │ 不得易科、社勞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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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板橋地檢101年度執緝 │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 │
│備 註│字第206號 │第6974號 │697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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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呂翰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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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偽造文書 │ 偽造文書 │ 偽造文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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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 │ 有期徒刑1年5月 │ 有期徒刑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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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99.04.21 │ 99.01.15 │ 99.0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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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 │
│年 度 案 號 │16283號 │16283號 │16283號 │
├─┬──────┼──────────┼──────────┼───────────┤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後├──────┼──────────┼──────────┼───────────┤
│事│案 號│101年度訴緝字第94、 │101年度訴緝字第94、 │101年度訴緝字第94、95 │
│實│ │95號 │95號 │號 │
│審├──────┼──────────┼──────────┼───────────┤
│ │判 決 日 期│ 101.04.25 │ 101.04.25 │ 101.0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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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定├──────┼──────────┼──────────┼───────────┤
│判│案 號│101年度訴緝字第94、 │101年度訴緝字第94、 │101年度訴緝字第94、95 │
│決│ │95號 │95號 │號 │
│ ├──────┼──────────┼──────────┼───────────┤
│ │判決確定日期│ 101.05.28 │ 101.05.28 │ 101.05.28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社勞 │ 不得易科、社勞 │ 不得易科、社勞 │
│之案件 │ │ │ │
├────────┼──────────┼──────────┼───────────┤
│ │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 │
│備 註│第6974號 │第6974號 │697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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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呂翰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7 │ 8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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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偽造文書 │ 詐 欺 │ 偽造文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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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1年8月 │
├────────┼──────────┼──────────┼───────────┤
│犯 罪 日 期│ 99.04.21 │ 98.07.01 │ 99.0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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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宜蘭地檢101年度偵字第 │
│年 度 案 號 │16283號 │12846號 │475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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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高分院 │ 宜蘭地院 │
│後├──────┼──────────┼──────────┼───────────┤
│事│案 號│101年度訴緝字第94、 │101年度上訴字第1045 │102年度訴字第39號 │
│實│ │95號 │號 │ │
│審├──────┼──────────┼──────────┼───────────┤
│ │判 決 日 期│ 101.04.25 │ 101.08.22 │ 102.06.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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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高分院 │ 宜蘭地院 │
│定├──────┼──────────┼──────────┼───────────┤
│判│案 號│101年度訴緝字第94、 │101年度上訴字第1045 │102年度訴字第39號 │
│決│ │95號 │號 │ │
│ ├──────┼──────────┼──────────┼───────────┤
│ │判決確定日期│ 101.05.28 │ 101.08.22 │ 102.07.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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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社勞 │ 得易科、社勞 │ 不得易科、社勞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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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 │宜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 │
│備 註│第6974號 │第10980號(編號1-8定 │1721號(執行中) │
│ │ │刑5年4月;101執更 │ │
│ │ │4408號執行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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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呂翰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0 │ 11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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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偽造文書 │ 偽造文書 │ 偽造文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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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4月 │ 有期徒刑1年6月 │ 有期徒刑2年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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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98.12.10 │ 99.03.19 │ 99.08.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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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 │
│年 度 案 號 │20660號 │20660號 │2066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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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102年度上訴字第630號│102年度上訴字第630號│102年度上訴字第630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2.12.18 │ 102.12.18 │ 102.12.18 │
├─┼──────┼──────────┼──────────┼───────────┤
│確│法 院│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定├──────┼──────────┼──────────┼───────────┤
│判│案 號│102年度上訴第630號 │102年度上訴第630號 │102年度上訴第630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103.01.10 │ 103.01.10 │ 103.0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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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社勞 │ 不得易科、社勞 │ 不得易科、社勞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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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 │
│備 註│第2780號 │第2780號 │2780號(編號10-12未定刑│
│ │ │ │;執行期滿日115.7.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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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呂翰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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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偽造文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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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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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99.04.26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 │ │
│年 度 案 號 │20660號 │ │ │
├─┬──────┼──────────┼──────────┼───────────┤
│最│法 院│ 臺中高分院 │ │ │
│後├──────┼──────────┼──────────┼───────────┤
│事│案 號│102年度上訴字第630號│ │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2.12.18 │ │ │
├─┼──────┼──────────┼──────────┼───────────┤
│確│法 院│ 最高法院 │ │ │
│定├──────┼──────────┼──────────┼───────────┤
│判│案 號│103年度台上字第902號│ │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103.03.26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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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社勞 │ │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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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 │ │ │
│備 註│第5316號(執行期滿日 │ │ │
│ │117.7.2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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