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70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文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3 年度執聲字第27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文榮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 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三十年。
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林文榮因犯竊盜等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林 宜 民
法 官 楊 文 廣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 雅 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林文榮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
├────────┼──────────┼──────────┼──────────┤
│犯 罪 日 期│102.05.02 │102.08.17 │102.09.04 │
├────────┼──────────┼──────────┼──────────┤
│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2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第7349號 │第21987號 │第21987號 │
├─┬──────┼──────────┼──────────┼──────────┤
│最│法 院│彰化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102年度易字第11822號│103年度上易字第246號│103年度上易字第246號│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3.01.28 │103.04.10 │103.04.10 │
├─┼──────┼──────────┼──────────┼──────────┤
│確│法 院│彰化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定├──────┼──────────┼──────────┼──────────┤
│判│案 號│102年度易字第1182號 │103年度上易字第246號│103年度上易字第246號│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3.02.25 │103.04.10 │103.04.10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
│之案件 │ │ │ │
├────────┼──────────┼──────────┼──────────┤
│ │彰化地檢103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 │
│備 註│第1683號(103年度執助│第6481號(編號2-4定有│第6481號(編號2-4定有│
│ │字第875號) │期徒刑3年2月) │期徒刑3年2月) │
│ │(發監執行) │(發監執行) │(發監執行)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林文榮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4 │ │ │
├────────┼──────────┼──────────┼──────────┤
│罪 名│ 竊盜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2.07.29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偵 │ │ │
│年 度 案 號│字第21987號 │ │ │
├─┬──────┼──────────┼──────────┼──────────┤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 │
│後├──────┼──────────┼──────────┼──────────┤
│事│案 號│103年度上易字第246號│ │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3.04.10 │ │ │
├─┼──────┼──────────┼──────────┼──────────┤
│ │法 院│ 中高分院 │ │ │
│確├──────┼──────────┼──────────┼──────────┤
│定│案 號│103年度上易字第246號│ │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103.04.10 │ │ │
├─┴──────┼──────────┼──────────┼──────────┤
│ 是否為得易科 │ 否 │ │ │
│ 罰金 之 案件 │ │ │ │
├────────┼──────────┼──────────┼──────────┤
│ │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 │ │ │
│備 註│第6481號(編號2-4定有│ │ │
│ │期徒刑3年2月) │ │ │
│ │(發監執行)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