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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71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訓明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32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訓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王訓明前因偽造有價證券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3 年5 月9 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3 年9 月1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朱 貴
法 官 石 馨 文
法 官 楊 萬 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胡 美 娟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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