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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74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岦弘
上列受刑人因非駕駛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103年度執聲付字第3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岦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岦弘前犯非駕駛業務過失致死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103年5月9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3年8月1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楊 文 廣
法 官 鄭 永 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粟 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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