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03,聲,764,201405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76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有杰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3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有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確定後,在監獄執行中。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3年5月9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5年5月2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林 宜 民
法 官 楊 文 廣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 雅 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