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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77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金榜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3年度執聲字第2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金榜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拾月。
理 由
一、按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最高法院86年度臺抗字第472號裁定意旨參照)。
次按數罪併罰案件之執行完畢,係指數罪定其應執行刑後,已將該應執行之刑執行完畢而言,若僅數罪中之一罪所宣告之刑執行完畢,而數罪合併所定應執行之刑尚未執行完畢,仍係「未執行完畢」(最高法院80年度臺抗字第435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又刑法50條有關數罪併罰要件之規定已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並自102年1月25日起施行。
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即增訂第1項但書及第2項之規定。
經比較新舊法結果,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未必減免受刑人之刑期,而修正前刑法剝奪受刑人原得自行決定是否聲請定執行刑之權利,屬不利於受刑人,自應適用新法之規定,為得否定其應執行刑之依據。
準此,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其中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第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本件受刑人黃金榜因犯如附表所示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而如附表編號第1、3號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如附表編號第2、4號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規定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形。
茲因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5月6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聲請狀在卷足稽(見本院卷第4至5頁),從而,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第1至3號所示之犯罪,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聲字第2145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雖業經執行完畢,惟此部分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第4號所示之犯罪,因符合數罪併罰規定,故仍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嗣檢察官執行時,再予扣除,附此說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朱 貴
法 官 楊 萬 益
法 官 江 奇 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 朔 姿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受刑人黃金榜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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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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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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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1年4月10日 │101年9月20日 │101年9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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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毒偵字 │臺中地檢102年度毒偵 │臺中地檢102年毒偵 │
│年 度 案 號│第1117號 │字第136號 │字第13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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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後├──────┼───────────┼──────────┼─────────┤
│事│案 號│101年度訴字第1721號 │102年度訴字第222號 │102年度訴字第222號│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1年8月27日 │102年2月27日 │102年2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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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確├──────┼───────────┼──────────┼─────────┤
│定│案 號│101年度訴字第1721號 │102年度訴字第222號 │102年度訴字第222號│
│判├──────┼───────────┼──────────┼─────────┤
│決│判 決│101年9月24日 │102年3月25日 │102年3月25日 │
│ │確 定 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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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為 得 易科│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得易科、社勞 │
│罰 金 之 案 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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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更字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更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 │
│備 註 │第1986號(編號1-3定應 │字第1986號(編號1-3 │更字第1986號(編號│
│ │執行刑1年1月,發監執行│定應執行刑1年1月,發│1-3定應執行刑1年1 │
│ │完畢) │監執行完畢) │月,發監執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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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黃金榜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4 │ │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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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7年10月 │ │ │
├────────┼───────────┼──────────┼─────────┤
│犯 罪 日 期│101年5月上旬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第 │ │ │
│年 度 案 號│20891號 │ │ │
├─┬──────┼───────────┼──────────┼─────────┤
│最│法 院│臺中高分院 │ │ │
│後├──────┼───────────┼──────────┼─────────┤
│事│案 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022號 │ │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3年1月23日 │ │ │
├─┼──────┼───────────┼──────────┼─────────┤
│確│法 院│臺中高分院 │ │ │
│定├──────┼───────────┼──────────┼─────────┤
│判│案 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022號 │ │ │
│決├──────┼───────────┼──────────┼─────────┤
│ │判 決│103年2月17日 │ │ │
│ │確 定 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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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為 得 易科│不得易科、社勞 │ │ │
│罰 金 之 案 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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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檢103年執字第 │ │ │
│備 註 │3227號(中監103/2/11至│ │ │
│ │110/8/17,有兩段羈押資│ │ │
│ │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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