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77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啟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3 年度執聲字第29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啟維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啟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此「法律變更」與法律修正之概念有別;
所謂法律變更應係指因法律修正而「刑罰」有實質之更異而言(如修正後新舊法法定本刑輕重變更或犯罪構成要件寬嚴不同),始有依上開規定為準據法而比較適用新法或舊法之問題。
如新舊法處罰之輕重仍然相同(例如僅形式上修正法律用語或條次移列),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即無適用上開規定為比較之餘地,自應依一般法律適用之原則,適用現行、有效之裁判時法論處(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159號、第5669號判決意旨參照)。
本件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經修正,並自民國000 年0 月00日生效施行,然受刑人所犯各罪所處之刑,均不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無論修正前、後,均應合併處罰之而屬一致,揆諸前揭說明,應無適用刑法第2條第1項為比較新舊法適用之必要,而直接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合先敘明。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吳啟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11罪,先後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最高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3 罪曾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497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1 月確定,而附表編號4 至11所示之8 罪曾經最高法院以103 年度台上字第965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確定,有上開判決8 份、裁定書1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林 靜 芬
法 官 陳 玉 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 元 威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附表:受刑人吳啟維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 1 │ 2 │ 3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8 月(聲請│有期徒刑10月(聲請│
│ │ │書誤載為10月) │書誤載為1年) │
├──────┼─────────┼─────────┼─────────┤
│犯罪日期 │100.10.1至100.10.2│101.8.7 │101.11.5 │
│ │間某時 │ │ │
├──────┼─────────┼─────────┼─────────┤
│偵查機關 │南投地檢101年度撤 │南投地檢101年度毒 │南投地檢102年度毒 │
│年度案號 │緩毒偵字第186號 │偵字第920號 │偵字第16號 │
├─┬────┼─────────┼─────────┼─────────┤
│最│法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
│後├────┼─────────┼─────────┼─────────┤
│事│案號 │101年度訴字第618號│101年度訴字第694號│102年度訴字第91號 │
│實├────┼─────────┼─────────┼─────────┤
│審│判決日期│102.1.10 │102.1.31 │102.3.14 │
├─┼────┼─────────┼─────────┼─────────┤
│ │法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
│ │ │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確├────┼─────────┼─────────┼─────────┤
│定│案號 │101年度訴字第618號│101年度訴字第694號│102年度訴字第91號 │
│判│ │ │(102年度台非字第 │(102年度台非字第 │
│決│ │ │209號) │213號) │
│ ├────┼─────────┼─────────┼─────────┤
│ │判決確定│102.1.29 │102.2.19 │102.4.2 │
│ │日期 │ │(102.6.20) │(102.6.20) │
├─┴────┼─────────┼─────────┼─────────┤
│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 │不得易科 │不得易科 │
│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勞 │不得易勞 │不得易勞 │
├──────┼─────────┼─────────┼─────────┤
│備 註 │南投地檢102年度執 │南投地檢102年度執 │南投地檢102年度執 │
│ │字第496號 │字第721號 │字第868號 │
└──────┴─────────┴─────────┴─────────┘
┌──────┬─────────┬─────────┬─────────┐
│編 號 │ 4 │ 5 │ 6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5年5月 │有期徒刑15年5月 │有期徒刑15年5月 │
├──────┼─────────┼─────────┼─────────┤
│犯罪日期 │101.9.20 │101.9.20 │101.9.20 │
├──────┼─────────┼─────────┼─────────┤
│偵查機關 │南投地檢101年度偵 │南投地檢101年度偵 │南投地檢101年度偵 │
│年度案號 │字第4161、4420號、│字第4161、4420號、│字第4161、4420號、│
│ │102年度偵字第1402 │102年度偵字第1402 │102年度偵字第1402 │
│ │號 │號 │號 │
├─┬────┼─────────┼─────────┼─────────┤
│最│法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
│後├────┼─────────┼─────────┼─────────┤
│事│案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870│102年度上訴字第870│102年度上訴字第870│
│實│ │號 │號 │號 │
│審├────┼─────────┼─────────┼─────────┤
│ │判決日期│103.1.7 │103.1.7 │103.1.7 │
├─┼────┼─────────┼─────────┼─────────┤
│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確├────┼─────────┼─────────┼─────────┤
│定│案號 │103年度台上字第965│103年度台上字第965│103年度台上字第965│
│判│ │號 │號 │號 │
│決├────┼─────────┼─────────┼─────────┤
│ │判決確定│103.3.27 │103.3.27 │103.3.27 │
│ │日期 │ │ │ │
├─┴────┼─────────┼─────────┼─────────┤
│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 │不得易科 │不得易科 │
│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勞 │不得易勞 │不得易勞 │
├──────┼─────────┼─────────┼─────────┤
│備 註 │南投地檢103年度執 │南投地檢103年度執 │南投地檢103年度執 │
│ │字第1002號 │字第1002號 │字第1002號 │
└──────┴─────────┴─────────┴─────────┘
┌──────┬─────────┬─────────┬─────────┐
│編 號 │ 7 │ 8 │ 9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5年5月 │有期徒刑15年5月 │有期徒刑15年1月 │
├──────┼─────────┼─────────┼─────────┤
│犯罪日期 │101.9.20 │101.9.24 │101.9.30 │
├──────┼─────────┼─────────┼─────────┤
│偵查機關 │南投地檢101年度偵 │南投地檢101年度偵 │南投地檢101年度偵 │
│年度案號 │字第4161、4420號、│字第4161、4420號、│字第4161、4420號、│
│ │102年度偵字第1402 │102年度偵字第1402 │102年度偵字第1402 │
│ │號 │號 │號 │
├─┬────┼─────────┼─────────┼─────────┤
│最│法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
│後├────┼─────────┼─────────┼─────────┤
│事│案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870│102年度上訴字第870│102年度上訴字第870│
│實│ │號 │號 │號 │
│審├────┼─────────┼─────────┼─────────┤
│ │判決日期│103.1.7 │103.1.7 │103.1.7 │
├─┼────┼─────────┼─────────┼─────────┤
│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確├────┼─────────┼─────────┼─────────┤
│定│案號 │103年度台上字第965│103年度台上字第965│103年度台上字第965│
│判│ │號 │號 │號 │
│決├────┼─────────┼─────────┼─────────┤
│ │判決確定│103.3.27 │103.3.27 │103.3.27 │
│ │日期 │ │ │ │
├─┴────┼─────────┼─────────┼─────────┤
│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 │不得易科 │不得易科 │
│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勞 │不得易勞 │不得易勞 │
├──────┼─────────┼─────────┼─────────┤
│備 註 │南投地檢103年度執 │南投地檢103年度執 │南投地檢103年度執 │
│ │字第1002號 │字第1002號 │字第1002號 │
└──────┴─────────┴─────────┴─────────┘
┌──────┬─────────┬─────────┬─────────┐
│編 號 │ 10 │ 11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5年1月 │有期徒刑15年1月 │ │
├──────┼─────────┼─────────┼─────────┤
│犯罪日期 │101.10.1 │101.10.5 │ │
├──────┼─────────┼─────────┼─────────┤
│偵查機關 │南投地檢101年度偵 │南投地檢101年度偵 │ │
│年度案號 │字第4161、4420號、│字第4161、4420號、│ │
│ │102年度偵字第1402 │102年度偵字第1402 │ │
│ │號 │號 │ │
├─┬────┼─────────┼─────────┼─────────┤
│最│法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 │
│後├────┼─────────┼─────────┼─────────┤
│事│案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870│102年度上訴字第870│ │
│實│ │號 │號 │ │
│審├────┼─────────┼─────────┼─────────┤
│ │判決日期│103.1.7 │103.1.7 │ │
├─┼────┼─────────┼─────────┼─────────┤
│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
│確├────┼─────────┼─────────┼─────────┤
│定│案號 │103年度台上字第965│103年度台上字第965│ │
│判│ │號 │號 │ │
│決├────┼─────────┼─────────┼─────────┤
│ │判決確定│103.3.27 │103.3.27 │ │
│ │日期 │ │ │ │
├─┴────┼─────────┼─────────┼─────────┤
│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 │不得易科 │ │
│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勞 │不得易勞 │ │
├──────┼─────────┼─────────┼─────────┤
│備 註 │南投地檢103年度執 │南投地檢103年度執 │ │
│ │字第1002號 │字第1002號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