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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78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蕭英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3年度執聲字第2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英傑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蕭英傑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陳 玉 聰
法 官 王 邁 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 玉 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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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蕭英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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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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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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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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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2年2月19日 │102年8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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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度及案號 │102年度毒偵字第739號 │102年度毒偵字第180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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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事實審├────┼────────────┼────────────┤
│ │案 號│102年度簡字第968號 │103年度上易字第43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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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102年7月31日 │103年4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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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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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案 號│102年度簡字第968號 │103年度上易字第43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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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定日期│102年8月20日 │103年4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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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
│之案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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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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