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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81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禮雄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執聲付字第3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禮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鄭禮雄前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判處徒刑,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3年5月23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4年12月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林 靜 芬
法 官 陳 玉 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郭 振 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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