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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81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應元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3年度執聲字第3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應元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數罪,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李應元因偽造文書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得易科罰金,亦得易服社會勞動),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王金全
法 官 簡 婉 倫
法 官 許 文 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 玉 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附表:受刑人李應元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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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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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竊盜 │ 竊盜 │ 偽造文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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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5月 │ 有期徒刑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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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101年07月09日 │ 101年10月24日 │ 101年10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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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第21861號 │第2226號 │第222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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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1年度簡字第794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356號│103年度上訴字第356號│
│ ├────┼──────────┼──────────┼──────────┤
│ │判決日期│ 101年11月20日 │ 103年04月22日 │ 103年04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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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1年度簡字第794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356號│103年度上訴字第356號│
│ ├────┼──────────┼──────────┼──────────┤
│ │確定日期│ 101年12月17日 │ 103年04月22日 │ 103年05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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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得社勞 │ 得易科、得社勞 │ 得易科、得社勞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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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 │1.編號2-4判決應執行 │1.編號2-4判決應執行 │
│ │第14104號(已執畢) │ 有期徒刑1年2月 │ 有期徒刑1年2月 │
│ │ │2.臺中地檢103年度執 │2.臺中地檢103年度執 │
│ │ │ 字第7265號 │ 字第726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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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受刑人李應元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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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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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偽造文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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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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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101年10月24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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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 │ │ │
│年 度 案 號│第2226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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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3年度上訴字第356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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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 103年04月22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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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3年度上訴字第356號│ │ │
│ ├────┼──────────┼──────────┼──────────┤
│ │確定日期│ 103年05月12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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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得社勞 │ │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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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1.編號2-4判決應執行 │ │ │
│ │ 有期徒刑1年2月 │ │ │
│ │2.臺中地檢103年度執 │ │ │
│ │ 字第7265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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