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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81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鈞皓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3年度執聲字第3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鈞皓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伍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鈞皓因強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民國 000年0月00日生效之修正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規定,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依第51條規定定之者外,不併合處罰。
經查,本件受刑人莊鈞皓因強盜等數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 1、2、4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及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其餘附表編號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本件自屬前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規定之情形。
受刑人於 103年5月9日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足稽。
本院審核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康 應 龍
法 官 林 三 元
法 官 張 靜 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李 淑 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受刑人莊鈞皓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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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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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竊盜 │侵入住居 │殺人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5年 │
├────────┼──────────┼──────────┼──────────┤
│犯 罪 日 期│99.07中旬 │99.08.18 │99.08.18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第5135號 │第5135號 │第5135號 │
├─┬──────┼──────────┼──────────┼──────────┤
│最│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772 │100年度上訴字第1772 │100年度上更一字第13 │
│實│ │號 │號 │號 │
│審├──────┼──────────┼──────────┼──────────┤
│ │判 決 日 期│100.10.04 │100.10.04 │101.04.19 │
├─┼──────┼──────────┼──────────┼──────────┤
│確│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 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772 │100年度上訴字第1772 │101年度台上字第3380 │
│決│ │號 │號 │號 │
│ ├──────┼──────────┼──────────┼──────────┤
│ │判決確定日期│100.10.04 │100.10.04 │101.06.28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否 │
│及易服社會勞動之│ │ │ │
│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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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 │
│ │第13188號(編號1至編│第13188號(編號1至編│第8030號(編號1至編 │
│ │號3定刑有期徒刑15年5│號3定刑有期徒刑15年5│號3定刑有期徒刑15年5│
│ │月) │月)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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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4 │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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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詐欺 │加重強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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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9年6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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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0.01.18 │100.01.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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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第26095號 │第26095號 │ │
├─┬──────┼──────────┼──────────┼──────────┤
│最│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
│後├──────┼──────────┼──────────┼──────────┤
│事│案 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952 │102年度上訴字第1952 │ │
│實│ │號 │號 │ │
│審├──────┼──────────┼──────────┼──────────┤
│ │判 決 日 期│103.01.28 │103.01.28 │ │
├─┼──────┼──────────┼──────────┼──────────┤
│確│法 院│中高分院 │最高法院 │ │
│定├──────┼──────────┼──────────┼──────────┤
│判│案 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952 │103年度台上字第1253 │ │
│決│ │號 │號 │ │
│ ├──────┼──────────┼──────────┼──────────┤
│ │判決確定日期│103.01.28 │103.04.17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否 │ │
│及易服社會勞動之│ │ │ │
│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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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 │ │
│ │字第6493號 │第6492號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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