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03,聲,839,201405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83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皓中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4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皓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鄭皓中前犯詐欺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3 年5 月23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3 年9 月3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林 靜 芬
法 官 陳 玉 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 元 威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