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03,聲,863,2014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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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86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詠翔(原名:張克榮)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3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詠翔(原名:張克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張詠翔(原名:張克榮)前犯偽造文書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3年5月23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4年3月1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王金 全
法 官 許 文 碩
法 官 高 思 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 建 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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